我国行政复议范围的确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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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复议范围的确定标准(一)具体行政行为标准
●行政复议是围绕着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的。

《行政复议法》
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
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
复议申请,并明确列举了11类各种作为或不作为的违
法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具体行政行为作为标准,并不意味着把抽象行
政行为一概排除。

《行政复议法》将抽象行政行为部分
地、有限地纳入到复议范围。

申请人只能在对具体行政
行为不服申请复议时,才可以一并对作出该具体行政行
为所依据的法规、规章以外的规范性文件要求审查。

(二)违法和不当标准
●违法和不当标准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公民、法人或其
他组织认为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行政争议案件。

这一点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有
很大区别。

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通常以行政行为
是否合法为标准,即人民法院只受理因具体行政行为合
法性引发的争议,至于行政行为是否合理、适当,法院
一般不予干涉,所以也不受理。

但行政复议机关不仅要
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还要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
否适当。

只要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侵犯其合法权
益的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就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就应当予以受理。

(三)合法权益标准
《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只受理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引发的行政争议。

不受法律保护的其他权益被剥夺或被限制,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之所以采取合法权益标准,是因为行政行为是以影响他人的权益为特征,合法地剥夺或限制他人的人身权或财产权,不产生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问题。

凡是公民所享有的法定权利,只要行政机关实施了违法具体行政行为,而且这些行为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均可成为行政复议的对象,受侵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提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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