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2010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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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2019年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一、陕西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10年7月1日实施)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十七条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第十八条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为单位,该单位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单位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侵权人已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19〕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为了正确适用侵权责任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侵权责任法施行后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侵权责任法施行前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

二、侵权行为发生在侵权责任法施行前,但损害后果出现在侵权责任法施行后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三、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鉴定。

四、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国家发布的2010全国在年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国家发布的2010全国在年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一、国家发布的2010全国在年岗职工年平均工资5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通知,公布了2011年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涉及的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标准,具体数额为每日142.33元。

国家统计局昨天公布,2010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即原“全国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数额为37147元,比上年增加4411元,日平均工资为142.33元,比上年增加16.9元。

二、伤亡赔偿标准伤亡赔偿标准2011年已施行最低额数39.8万元。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三、有关赔偿计算1、医疗费赔偿计算公式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用费用2、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计算公式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18元×住院天数3、营养费赔偿计算公式营养费赔偿金额=根据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4、受害人误工费赔偿计算公式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固定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或者(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城镇)÷365日)×误工天数5、陪护费赔偿计算公式陪护费赔偿金额=陪护人的原收入×陪护时间或者同等级别护工报酬标准×陪护时间6、交通费赔偿计算公式交通费赔偿金额=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凭票)7、住宿费赔偿计算公式住宿费赔偿金额=一般公职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天数8、残疾赔偿金计算公式(1)受害人在60岁以下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20年×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上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20年×伤残赔偿指数(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上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3)受害人在75岁以上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5年×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上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5年×伤残赔偿指数9、残疾辅助器具费赔偿计算公式残疾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10、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计算公式(1)被抚养人在18周岁以下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上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生活费支出×(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2)被抚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偿指数)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上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生活费支出×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3)被抚养人在60-74周岁之间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受害人死亡的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上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生活费支出×[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4)被抚养人在75周岁以上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受害人死亡的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上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生活费支出×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11、丧葬费赔偿计算公式丧葬费赔偿金额=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城镇)÷12个月×6个月12、死亡赔偿金计算公式(1)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20年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上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20年(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上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3)受害人在75岁以上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5年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上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5年。

SXZ 6 工伤保险条例

SXZ 6 工伤保险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颁布机构:国务院生效状态:在用所属类型:行政法规适用地区:中国适用领域:劳动综合管理生效日期:2011/01/01 颁布日期:2010/12/2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决定对《工伤保险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二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二、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

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三、第九条修改为:“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了解全国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及时提出调整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四、第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五、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六、第十二条修改为:“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陕西省历年最低工资标准

陕西省历年最低工资标准

陕西省历年最低工资标准(1995-2012)1995年:按照陕政办发[1995]1号文件规定,陕西最低工资标准从1995年1月1日起调整为:一类标准为200元/月;二类标准为175元/月;三类标准为150元/月;四类标准为125元/月。

1997年:按照陕政办发[1997]49号文件规定,陕西最低工资标准从1997年7月1日起调整为:一类标准为220元/月;二类标准为195元/月;三类标准为170元/月;四类标准为145元/月。

在陕政办发[1995]1号文件工资标准的基础上,每类标准增加20元/月。

2001年:按照陕政发[2001]131号文件规定,陕西最低工资标准从2001年10月1日起调整为:一类标准为320元/月;二类标准为290元/月;三类标准为270元/月;四类标准为245元/月。

在陕政发[1999]54号文件工资标准的基础上,每类标准增加60元/月。

2005年:按照陕劳社发[2005]61号文件规定,陕西最低工资标准从2005年7月1日起调整为:一类标准为490元/月;二类标准为460元/月;三类标准为430元/月;四类标准为400元/月。

2006年:按照陕劳社发[2006]95号文件规定,陕西最低工资标准从2006年10月1日起调整为:一类工资区540元/月;二类工资区500元/月;三类工资区460元/月;四类工资区420元/月。

2008年:按照陕劳社发[2007]128号文件规定,陕西最低工资标准从2008年1月1日起调整为:一类工资区600元/月;二类工资区560元/月;三类工资区520元/月;四类工资区480元/月。

2010年:按照陕人社发[2010]103号文件规定,陕西最低工资标准从2010年7月1日起调整为:一类工资区: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76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7.6元/小时;二类工资区: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68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6.8元/小时:三类工资区: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63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6.3元/小时;四类工资区: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58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5.8元/小时。

2022年陕西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及计算方式

2022年陕西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及计算方式

2022年陕西省⼈⾝损害赔偿标准及计算⽅式2022年最新陕西省⼈⾝损害赔偿标准及计算⽅式⼀、注意事项1、陕西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类案件,2019年12⽉1⽇起残疾赔偿⾦、死亡赔偿⾦统⼀按照城镇居民⼈均可⽀配收⼊标准计算,被扶养⼈⽣活费统⼀按照城镇居民⼈均消费性⽀出标准计算;2、2020年9⽉19⽇之前发⽣的交通事故,交强险责任限额按原责任限额执⾏(医疗费限额10000、死亡伤残限额100000元,财产损失2000;⽆责任医疗费限额1000、死亡伤残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100元);2020年9⽉19⽇零时之后发⽣的交通事故,交强险责任限额按照调整后的执⾏(医疗费限额18000、死亡伤残限额180000元,财产损失2000;⽆责任医疗费限额1800、死亡伤残限额18000元,财产损失100元);3、从2021年10⽉1⽇开始,陕西省⼈⾝损害赔偿类民事纠纷统⼀按照陕西省上⼀年度城镇居民⼈均可⽀配收⼊标准计算残疾赔偿⾦、死亡赔偿⾦,被扶养⼈⽣活费统⼀按照城镇居民⼈均消费性⽀出标准计算。

(侵权⾏为发⽣在2021年10⽉1⽇前的适⽤之前的赔偿标准即区分城镇和农村居民标准);⼆、数据1.2021年城镇居民⼈均可⽀配收⼊(年/⼈):40713元;2.2021年农村居民⼈均⽣活消费⽀出(年/⼈):13158元;3.2021年城镇居民⼈均消费性⽀出(年/⼈):24784元;4.2021年农村居民⼈均可⽀配收⼊(年/⼈):14745元三、赔偿项⽬及计算标准:1、医疗费、康复费、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相关法条:《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79条、《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6条;计算⽅法: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发票,结合病历资料和医疗费清单据实计算或根据医嘱或者司法鉴定意见确定的必然发⽣的费⽤据实计算。

需要证据:医疗费发票;医疗费清单;病历资料。

说明:1.医嘱确定的与交通事故损害有关的院外购药费⽤应计⼊赔偿范围;2.过度医疗、挂床、贵宾医疗等不合理费⽤不计⼊赔偿范围;3.对治疗必要性、合理性的争议由侵权⼈或者保险公司等赔偿义务⼈承担举证责任;4. 医嘱与司法鉴定意见不⼀致的,⼀般以鉴定意见为准。

人身损害赔偿的赔偿标准(表格)

人身损害赔偿的赔偿标准(表格)

人身损害赔偿的赔偿标准(表格)人身损害赔偿的赔偿标准(表格)本文档为人身损害赔偿的赔偿标准表格,用于确定不同损害程度的赔偿额度。

该表格详细列出了各类人身损害情况的赔偿标准及参考金额,并可根据具体情况作出相应调整。

第一章:一般性规定1.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条规定,人身损害赔偿应综合考虑受害人的损失程度及侵权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确定赔偿金额。

2. 以下各章节所列金额仅为参考,具体赔偿金额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评定。

第二章:身体损害赔偿标准身体损害分为轻微、一般、严重和极重四个等级,根据具体病情、影响程度等综合评定赔偿金额。

等级 ---- 赔偿标准 ---- 参考金额———————————————轻微 ---- ----一般 ---- ----严重 ---- ----极重 ---- ----第三章: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精神损害根据具体情况分为短暂性精神伤害、轻微心理损害、严重心理损害和精神障碍等级,综合考虑案件特殊性、影响程度等评定赔偿金额。

等级 ---- 赔偿标准 ---- 参考金额——————————————————————————短暂性精神伤害 ---- ----轻微心理损害 ---- ----严重心理损害 ---- ----精神障碍 ---- ----第四章:经济损失赔偿标准经济损失主要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和交通费用等,根据损失实际支出以及可能产生的长期影响等综合评定赔偿金额。

赔偿项目 ---- 赔偿标准 ---- 参考金额————————————————————————医疗费 ---- ----护理费 ---- ----误工费 ---- ----交通费用 ---- ----第五章:精神抚慰金如果案件造成精神创伤,侵权人需支付相应的精神抚慰金。

具体金额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影响程度等因素评定。

等级 ---- 赔偿标准 ---- 参考金额————————————————————————轻微 ---- ----一般 ---- ----严重 ---- ----极重 ---- ----附件:1. 相关法律规定2. 相关案例参考法律名词及注释:1. 《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于2021年10月1日出台的最新民法典,为我国民事法律的主要立法基准。

人身伤害10级赔偿标准

人身伤害10级赔偿标准

人身伤害10级赔偿标准人身伤害赔偿标准是指根据受害人的伤情和损失情况,依法确定的一定数额的经济赔偿。

在我国,人身伤害赔偿标准分为10级,不同级别对应不同的赔偿金额。

下面将对人身伤害10级赔偿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第一级,轻微伤。

轻微伤是指受害人的身体损伤属于轻微程度,通常为轻微擦伤、擦破皮等,不影响正常工作和生活。

对于轻微伤,赔偿标准一般为1000元至5000元不等。

第二级,轻伤。

轻伤是指受害人的身体损伤较轻,但需要一定的治疗和休息,对正常工作和生活有一定影响。

对于轻伤,赔偿标准一般为5000元至1万元不等。

第三级,中伤。

中伤是指受害人的身体损伤较为严重,需要较长时间的治疗和休息,对正常工作和生活有较大影响。

对于中伤,赔偿标准一般为1万元至3万元不等。

第四级,重伤。

重伤是指受害人的身体损伤严重,需要长期治疗和康复,对正常工作和生活有严重影响。

对于重伤,赔偿标准一般为3万元至5万元不等。

第五级,特重伤。

特重伤是指受害人的身体损伤非常严重,需要长期的治疗和康复,对正常工作和生活造成极大影响。

对于特重伤,赔偿标准一般为5万元至10万元不等。

第六级,严重伤残。

严重伤残是指受害人的身体损伤导致永久性的伤残,严重影响正常工作和生活。

对于严重伤残,赔偿标准一般为10万元至20万元不等。

第七级,特别严重伤残。

特别严重伤残是指受害人的身体损伤导致极为严重的永久性伤残,严重影响正常工作和生活。

对于特别严重伤残,赔偿标准一般为20万元至50万元不等。

第八级,重大丧失。

重大丧失是指受害人因身体损伤导致重大丧失,如失去重要的劳动能力、生活功能等。

对于重大丧失,赔偿标准一般为50万元至100万元不等。

第九级,特别重大丧失。

特别重大丧失是指受害人因身体损伤导致极为严重的重大丧失,严重影响正常工作和生活。

对于特别重大丧失,赔偿标准一般为100万元至200万元不等。

第十级,死亡。

死亡是指受害人因身体损伤导致生命丧失。

对于死亡,赔偿标准一般为20万元至50万元不等。

2018年陕西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式

2018年陕西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式

2018年陕西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式陕西人身损害赔偿标准2018年陕西省人身损害赔偿内容:1、医疗费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的单据或病历、处方认定。

必要时,可以委托法医予以鉴定。

所在地治疗医院,一般是指距离受害人住所或侵权行为发生地较近的医院。

受害人先后到数个距离基本相等的医院治疗的,一般应认定最先就诊医院的医疗费,但该医院治疗失误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除外。

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

受害人重复检查同一科目而结果相同的,原则上应仅认定首次的检查费用,但治疗医院确需再行检查的除外。

如检查结果不一致,确诊之前的检查费用均应认定。

受害人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不予赔偿。

受害人确需住院治疗或观察的,其费用应予赔偿。

但出院通知下达后故意拖延,或治疗与损害无关的疾病而延长住院时间的,其延长期间的住院费不予赔偿。

受害人进行与损害有关的必要的补救性治疗的费用,应予赔偿。

在诉讼过程中,治疗尚未结束的,除对已经治疗的费用赔偿外,对尚需继续治疗的费用,经有关医疗机构证明或者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的,可以一次性给付;也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告知受害人在治疗结束后另行起诉。

2、误工费受害人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法医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等认定。

受害人的实际误工日期少于休假证明的,应以其实际的误工日期认定;实际误工日期多于休假证明的,一般应当根据休假证明认定。

受害人确需休养但无休假证明的,可在征求法医或治疗医院的意见后酌情处理。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的赔偿应当按照其收入的实际损失计算。

固定收入,包括工资、资金及国家规定的补贴、津贴,但不包括特殊工种的补助费。

奖金,以受害人上一年度本单位人均奖计算,超出奖金税计征起点的,以计征起点的,以计征起点为限。

受害人受害前由于自身原因无奖金收入的,其次奖金不予计算。

陕西省精神损害赔偿标准

陕西省精神损害赔偿标准

陕西省精神损害赔偿标准
小编希望陕西省精神损害赔偿标准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如有必要请您下载收藏以便备查,接下来我们继续阅读。

法院审理案件,会出现各种赔偿的项目,其中就包括了精神损害赔偿。

如果当事人对受害者造成了精神损害,应给予精神损害赔偿。

那陕西省精神损害赔偿标准是怎样的?赔偿应考虑到哪些因素?小编将为大家回答这个问题,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一、陕西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
《精神赔偿解释》规定了三种不同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
1、对于造成死亡的,应当赔偿死亡赔偿金;
2、对于造成残疾的,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
3、对于侵害人身,没有造成死亡残疾后果的,应当赔偿精神抚慰金。

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时,可以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严重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分为5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和1万元五个等级;一般性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分为8000元、6000元、4000元和2000元四个等级。

二、赔偿应考虑的因素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确定应当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人身损害10级赔偿标准

人身损害10级赔偿标准

人身损害10级赔偿标准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具体金额因国家、地区和具体案件而异。

以下是一般情况下常见的人身损害赔偿等级及相应的标准:
1级:轻伤,通常需要提供医疗费用、误工费、治疗期间生活费等方面的赔偿。

赔偿标准会根据实际损失进行测算。

2级:较轻伤,除上述费用外,还可能辅以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

具体金额根据实际情况来定。

3级:一般伤情,除医疗费用、误工费和精神损害赔偿外,还可能涉及特殊抚养费、病后生活费等方面的赔偿。

金额根据伤情和实际损失来决定。

4级:较重伤,除上述各项费用外,还可能包含一定的病后残疾赔偿。

具体金额根据伤情、致残程度和实际情况来决定。

5级:重伤,需要支付较高的医疗费用、误工费以及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

此外,还可能涉及较高的病后残疾赔偿和适当的护理费用。

6级:严重伤情,通常需要支付高额的医疗费用、误工费和精神损害赔偿,并可能涉及长期的病后残疾赔偿和护理费用。

7级至10级:特别严重伤情,赔偿金额更高,涵盖了极高的医疗费用、误工费、精神损害及病后残疾赔偿,还可能包括家庭照料费、生活辅助费等多个方面。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国家和地区的赔偿标准可能存在差异,以上仅为一般参考。

具体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应咨询相关法律机构或专业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0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0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0修正)【法规类别】国家赔偿【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修改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2012)【发布部门】201【发布日期】2010.04.29【实施日期】2010.12.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赔偿第一节赔偿范围第二节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第三节赔偿程序第三章刑事赔偿第一节赔偿范围第二节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第三节赔偿程序第四章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第五章其他规定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

第二章行政赔偿第一节赔偿范围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2010年各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2010年各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2010年各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2010年各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浙江省(除宁波市)2010年度人身损害残疾赔偿金计算最新标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4611元;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6683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10007元;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7375元;江苏省2010年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552元】2、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3153元】3、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8004元】4、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 5804元】5、职工年平均工资31667元2010年上海市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8838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2324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20992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9804河南省2010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1、全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4806.95元;2、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 3388.47元;3、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4371.56元;4、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 9566.99元。

5、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010年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576.83元/年、2、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6680元/年;3、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3451元/年;4、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5082元/年(该数据为预测数);5、丧葬费约为14007元(职工平均工资28015元/年,该数据为预测数)。

2010年青岛市交通事故及人身损害伤残赔偿标准2010青岛市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数据1、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2368元;2、人均消费支出16080元;3、农民人均纯收入9249元;4、人均生活消费支出5832元;5、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5396元。

2010年安徽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1、2009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14085.7元。

2、2009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10234元。

交通事故的调解协议书5篇

交通事故的调解协议书5篇

交通事故的调解协议书5篇调解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经过协商,自愿处分其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一种文书形式。

调解书是人民法院确认双方当事人调解协议的法律文书。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精心整理的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5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1甲方:身份证号:乙方:身份证号:20__年12月25日10时左右,甲方驾驶摩托车在佛山大道与人民路交叉路段与乙方发生刮碰,事发之后,甲方及时将乙方送到佛山市__医院进行了CT和B超检查,经医院医师诊断为软组织损伤,没有造成器官的损伤及其他身体部位伤害。

甲、乙双方经平等友好协商,就乙方遭受的损失自愿达成一次性赔偿协议,现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具体的赔偿事宜和双方权利义务明确如下:[1]一、甲方自本协议签订后5日内向乙方支付一次性损害赔偿金共计10000元人民币(大写:壹万圆整)(不包括已经支付的医药费,交通费等20__元)。

二、第一条的一次性损害赔偿金包含乙方因此次事故所需的交通费、护理费、误工费、伙食住宿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损失赔偿。

三、乙方在收取甲方一次性损害赔偿金时,必须同时将所有的医疗费用票据、病案材料、其他费用票据等全部交付给甲方,并保证票据材料的真实性。

四、本协议所涉及的赔偿是一次性终结赔偿,甲方支付乙方费用后,今后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甲方不再负有任何赔偿责任。

五、本协议签订时,双方均是在自愿的情形下签订的,不存在任何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情形,甲、乙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对于协议提出反悔。

六、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

七、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二份均是协议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手印):乙方签字(手印):协议地点:协议时间:年月日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2甲方(肇事方):(自然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单λ或住址、身份证号、联系方式;法人及社会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联系人、联系方式)或(系驾驶员)或(系车主)或(系肇事方之_)甲方委托代理人:乙方(受害方):(自然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单λ或住址、身份证号、联系方式)或(系受害方之_)乙方委托代理人:丙方(调解方或见证方):__交警大队或(__人民调解委员会)一、交通事故基本情况(一)、事故经过:___年_月_日,发生了___驾驶___车辆(车牌号为___)在____________·段和___驾驶___车辆(车牌号为___)相撞致______________的道·交通事故。

陕西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及赔偿标准

陕西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及赔偿标准

陕西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及赔偿标准我们知道⼈⼀旦伤残了很多时候是有很多的难处的,国家规定可以去要求赔偿,但是⾸先要去进⾏伤残鉴定程序,那么对于伤残鉴定标准和赔偿是怎样的呢?关于这个问题,下⾯就由店铺⼩编为⼤家解释⼀下相关内容,供⼤家参考学习,希望对于⼤家有帮助。

⼀、陕西伤残等级评定标准根据受伤⼈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1级(100%)到第X级(10%),每级相差10%。

其等级划分依据是:1、Ⅰ级伤残划分依据为:①⽇常⽣活完全不能⾃理;②意识消失;③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卧床;④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2、Ⅱ级伤残划分依据为:①⽇常⽣活需要随时有⼈帮助;②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③不能⼯作;④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3、Ⅲ级伤残划分依据为:①不能完全独⽴⽣活,需经常有⼈监护;②仅限于室内的活动;③明显职业受限;④社会交往困难。

4、Ⅳ级伤残划分依据为:①⽇常⽣活能⼒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②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③职业种类受限;④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5、Ⅴ级伤残划分依据为:①⽇常⽣活能⼒部分受限,需要指导;②仅限于就近的活动;③需要明显减轻⼯作;④社会交往贫乏。

6、Ⅵ级伤残划分依据为:①⽇常⽣活能⼒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分⽇常⽣活需要帮助;②各种活动降低;③不能胜任原⼯作;④社会交往狭窄。

7、Ⅶ级伤残划分依据为:①⽇常⽣活有关的活动能⼒严重受限;②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③不能从事复杂⼯作;④社会交往能⼒降低。

8、Ⅷ级伤残划分依据为:①⽇常⽣活有关的活动能⼒部分受限;②远距离活动受限;③能从事复杂⼯作,但效率明显降低;④社会交往受约束。

9、Ⅸ级伤残划分依据为:①⽇常活动能⼒⼤部分受限;②⼯作和学习能⼒下降;③社会交往能⼒部分受限;10、Ⅹ级伤残划分依据为:①⽇常活动能⼒轻度受限;②⼯作和学习能⼒有所下降;③社会交往能⼒轻度受限。

⼆、残疾赔偿⾦具体计算公式(1)残疾赔偿⾦(60周岁以下的⼈)=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居民⼈均可⽀配收⼈或者农村居民⼈均纯收⼈x20年;(2)残疾赔偿⾦(60周岁以上的⼈)=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居民⼈均可⽀配收⼈或者农村居民⼈均纯收⼈x(20年⼀增加岁数);(3)残疾赔偿⾦(75周岁以上的⼈)=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居民⼈均可⽀配收⼊或者农村居民⼈均纯收⼊x5年。

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2010年)

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2010年)

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2010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0.11.05•【字号】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7号•【施行日期】2010.11.05•【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消费者权益保护正文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1989年8月30日西安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1989年12月5日陕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根据1998年12月31日西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9年4月1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7月15日西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29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消费者的权利第三章经营者的义务第四章消费者协会第五章争议的解决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陕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本条例保护。

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经营者和消费者在交易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保护消费者权益办公会议制度,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

市、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经营者进行管理和监督,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陕高法[2009]117号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陕高法[2009]117号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正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2009年5月26日陕高法[2009]117号)一、审理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律适用问题附带民事诉讼不完全等同于纯民事诉讼,而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诉讼。

因而在审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时,就不能完全按民事诉讼对待,应考虑其自身的特殊性。

附带民事诉讼法律适用应当首先适用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在刑事法律无相关规定时,可适用民事法律的规定。

即刑法、刑诉讼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对附带民事诉讼有专门规定的,应当直接适用;对其没有规定的,应当适用民法、民诉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若二者出现冲突时,应当优先适用刑事法律的专门规定。

适用民法、民诉法时,在实体上,主要适用民法通则与其他民事单行法规及其相关民事司法解释,现主要适用2004年5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在程序上,一般要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与刑事诉讼程序同步。

但遇需采取民事强制措施、先行给付、财产保全等问题时,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二、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四、八十五条之规定,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有被害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已死亡的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人民检察院。

(1)对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按照《继承法》法定继承的顺序确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主体资格,即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第二顺序的继承人无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第二顺序继承人才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陕西省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及法律依据

陕西省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及法律依据

陕西省⼈⾝损害赔偿计算标准及法律依据涉及⼈⾝损害赔偿的案件,其赔偿项⽬⽐较多,⽽且计算复杂。

再加之每年的赔偿数据在变化,因此,涉诉的双⽅当事⼈都应该注意的。

陕西⼈⾝损害赔偿计算仍然是算上医疗费、误⼯费、护理费、交通费等。

并依照《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

对于具体的计算标准和法律依据,下⽂店铺⼩编为⼤家整理了这⽅⾯的知识,欢迎阅读!⼀、陕西省⼈⾝损害赔偿计算标准及法律依据根据《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九条的规定:1、医疗费: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赔偿义务⼈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的数额确定。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可以待实际发⽣后另⾏起诉。

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的费⽤,可以与已经发⽣的医疗费⼀并予以赔偿。

计算公式为:医疗费赔偿⾦额=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

2、死亡赔偿⾦:死亡赔偿⾦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居民⼈均可⽀配收⼊或者农村居民⼈均纯收⼊标准,按⼆⼗年计算。

但六⼗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岁减少⼀年;七⼗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赔偿权利⼈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均可⽀配收⼊或者农村居民⼈均纯收⼊⾼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或者死亡赔偿⾦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计算公式为:(1)60周岁以下⼈员的死亡赔偿⾦=上⼀年度城镇居民⼈均可⽀配收⼊(农村居民⼈均纯收⼊)×20年。

(2)60周岁—75周岁⼈员的死亡赔偿⾦=上⼀年度城镇居民⼈均可⽀配收⼊(农村居民⼈均纯收⼊)×[20-(实际年龄-60)]。

(3)75周岁以上⼈员的死亡赔偿⾦=上⼀年度城镇居民⼈均可⽀配收⼊(农村居民⼈均纯收⼊)×5年。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指导意见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指导意见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陕高法【2009】117号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年5月26日第4次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判工作,解决审判实践中遇到的共性问题,提高办案质量,实现司法公正和社会和谐,根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结合我省的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财物罪和第二百七十六条破坏生产经营罪之外的犯罪,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被害人以其财物遭受损失为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三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犯罪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属于《国家赔偿法》赔偿事由的,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处理,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四条被害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已死亡的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第五条被害人已死亡,其近亲属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顺序,确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有前一顺序继承人,后一顺序继承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没有前一顺序继承人,后一顺序继承人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第六条与已死亡的被害人生前共同居住生活并受被害人实际抚养的非被害人近亲属,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第七条侵犯家庭成员犯罪的案件,被害人或已死亡被害人的合法继承人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陕西工伤抚恤金标准表

陕西工伤抚恤金标准表

陕西工伤抚恤金标准表一、工伤抚恤金的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抚恤金是用于补偿工伤职工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而造成的伤残、死亡及其所需的抚恤费的一种经济补偿。

陕西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工伤抚恤金标准表,以便工伤职工及其家属能够获得应有的抚恤金。

二、工伤抚恤金的标准1. 工伤伤残抚恤金标准根据工伤职工的伤残程度,分为一级至十级,对应的抚恤金标准如下:一级伤残:按月领取抚恤金1200元;二级伤残:按月领取抚恤金1100元;三级伤残:按月领取抚恤金1000元;四级伤残:按月领取抚恤金900元;五级伤残:按月领取抚恤金800元;六级伤残:按月领取抚恤金700元;七级伤残:按月领取抚恤金600元;八级伤残:按月领取抚恤金500元;九级伤残:按月领取抚恤金400元;十级伤残:按月领取抚恤金300元。

2. 工伤死亡抚恤金标准工伤职工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致死的,其家属可按照以下标准领取抚恤金:遗属一次性抚恤金:一次性领取30个月的死亡工伤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抚恤金:按月领取死者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60%至70%不等,持续时间根据与死者的关系和年龄而定。

3. 工伤抚恤金的调整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的调整,工伤抚恤金标准也会相应进行调整。

工伤职工及其家属需关注相关政策的变化,以便及时了解自己应该获得的抚恤金标准。

三、申请工伤抚恤金的流程1. 工伤职工工伤职工在发生工伤后,应及时到所在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工伤认定和申请工伤抚恤金的手续。

需提供相关的工伤证明和医疗证明等材料。

2. 工伤职工家属工伤职工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致死的,其家属需携带死亡工伤职工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子女关系证明等材料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进行申请。

四、工伤抚恤金的保障工伤抚恤金是工伤职工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相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流程,保障工伤职工及其家属能够及时、准确地领取到应有的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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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死亡赔偿金:
1、城镇居民:14129元×20年==282580元;
2、农村居民:3438元×20年==68760元;
二、残疾赔偿金:
1、城镇居民:
一级伤残为14129元×20年==282580元;
二级伤残为282580元×90%==254322元;
三级伤残为282580元×80%==226064元;
四级伤残为282580元×70%==197806元;
五级伤残为282580元×60%==169548元;
六级伤残为282580元×50%==14129元;
七级伤残为282580元×40%==114320元;
八级伤残为282580元×30%==84774元;
九级伤残为282580元×20%==56516元;
十级伤残为282580元×10%==28258元。

2、农村居民:
一级伤残为3438元×20年==68760元;
二级伤残为68760元×90%==61803元;
三级伤残为68760元×80%==54936元;
四级伤残为68760元×70%==48132元;
五级伤残为68760元×60%==41256元;
六级伤残为68760元×50%==34380元;
七级伤残为68760元×40%==27504元;
八级伤残为68760元×30%==20628元;
九级伤残为68760元×20%==13752元;
十级伤残为68760元×10%==3438元;
三、被抚养人生活费:
1、城镇居民:10706元×(需要扶养年限)×(应承担份额)==()元。

2、农村居民:3349元×(需要扶养年限)×(应承担份额)==()元。

四、丧葬费:
30293元÷12个月×6个月==15146.50元。

附:陕西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陕西调查总队《2009年陕西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节选) 2009年陕西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陕西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陕西调查总队
2010年3月3日
2009年极不平常,我省经济经历了最为艰难的一年。

面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多重冲击和严峻挑战,
省委省政府带领全省人民,积极贯彻落实中央一揽子宏观调控政策措施,全力以赴保增长,经济形势整体回升向好,各项社会事业取得新的进展。

十四、人民生活和社会保障
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4129元,比上年增加1271元,增长9.9%;人均消费支出1070 6元,增长9.6%。

城镇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27.92平方米,居住设施不断完善。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3438元,比上年增加302元,增长9.6%;人均生活消费支出3349元,比上年增长12.4%。

农村竣工住宅面积1894.10万平方米,比上年下降15.5%。

全年全省城镇单位从业人员劳动报酬总额1027.74亿元,比上年增加155.92亿元,增长17.9%。

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30293元,增长16.8%。

注:1、本公报部分指标为初步统计数;
2、本公报水果产量包括果用瓜,园林水果产量为果业统计监测结果;
3、生产总值、各产业增加值绝对数按现价计算,增长速度按不变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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