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南漳县两河口水电站上网电价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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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保康县部分水电站上网电价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保康县部分水电站上网电价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保康县部分水电站上网电价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鄂价环资规[2014]29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4.03.24
【实施日期】2014.03.24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废止一批价格文件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保康县部分水电站上网电价的通知
(鄂价环资规〔2014〕29号)
襄阳市物价局: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理顺农电管理体制的指示精神,保康县电网已上划省电力公司经营,保康县政府提出了要求解决该县部分小水电因体改遗留的上网电价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小水电上网电价管理,经研究,同意核定保康县部分水电站因体制改革遗留的上网电价,具体价格标准见附件,执行时间从上述电站与省电力公司签订《购售电合同》之日起。

附件:保康县部分水电站上网电价表
湖北省物价局
2014年3月24日
附件
保康县部分水电站上网电价表。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竹溪县朝阳等水电站上网电价的批复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竹溪县朝阳等水电站上网电价的批复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竹溪县朝阳等水电站上网电价的批复
【法规类别】工业品价格管理电力工业管理
【发文字号】鄂价环资函[2015]63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5.06.19
【实施日期】2015.06.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竹溪县朝阳等水电站上网电价的批复
(鄂价环资函〔2015〕63号)
十堰市、宜昌市物价局:
你们《关于竹溪县朝阳水电站上网电价的请示》(十价环资文〔2015〕26号)、《关于房县八道河电站上网电价的请示》(十价环资文〔2014〕82号)和《关于核定长阳龙潭河板茶园水电站以电代燃项目上网电价的请示》(宜价管〔2015〕9号)收悉。

根据《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完善水电上网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鄂价环资〔2014〕167号)规定,竹溪县汇能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的四座电站符合上网定价条件,经研究,同意核定上网价格,具体电站名称、装机容量、价格标准及执行时间等情况见附件。

附件:竹溪县朝阳等水电站上网电价表
湖北省物价局
2015年6月19日
附件
竹溪县朝阳等水电站上网电价表。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合理调整电价结构有关事项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合理调整电价结构有关事项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合理调整电价结构有关事项的通知【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鄂价环资[2017]92号【发布部门】湖北省物价局【发布日期】2017.07.24【实施日期】2017.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合理调整电价结构有关事项的通知(鄂价环资〔2017〕92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发展改革委),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华能集团华中分公司、华电湖北发电有限公司、国电湖北电力有限公司,省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有关发电企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降低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合理调整电价结构的决定,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部署,决定提高我省燃煤电厂标杆上网电价。

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取消向发电企业征收的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将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标准由每千瓦时0.83分钱降低至每千瓦时0.62分钱(见附件1)。

二、提高燃煤电厂标杆上网电价(不含参与市场交易的燃煤电厂上网电量电价)。

将我省燃煤电厂标杆上网电价(含税,含脱硫、脱硝和除尘电价)由每千瓦时0.3981元上调至每千瓦时0.4161元。

未执行标杆电价的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含外资电厂超政府承诺利用小时上网电量)同幅度上调。

全省各燃煤电厂调整后的上网电价标准见附件2。

三、以上政策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1.湖北省电网销售电价表(2017年7月1日起执行)2.湖北省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表(2017年7月1日起执行)(略)湖北省物价局2017年7月24日湖北省电网销售电价表(2017年7月1日起执行)单位:元/千瓦时用电分类电度电价基本电价不满 1千伏1-10千伏20-35 千伏以下35-110 千伏以下110千伏220千伏及以上最大需量元/千瓦/月变压器容量元/千伏安/月。

湖北省部分水电电站上网电价表

湖北省部分水电电站上网电价表

注:以上电站上网电价增值税率均按17%计。
第 6 页
附件: 湖北省部分水电电站上网电价表
序号 一、 (一) 1 2 3 4 5 6 7 (二) 8 9 10 11 12 13 14 15 电厂名称 上地方网结算电站 宜昌地区 五峰县母珠漂一级电站 五峰县月山水库所属电站 五峰县王家河电站 秭归县银河公司黄岩水电站 秭归县金能水电有限公司 秭归县宏发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宏发、深 岩沟和人户洞电站 秭归县三渡河水电有限公司三渡河二级 、三级电站 恩施州地区 恩施市板桥水电站 建始县五家河三级电站 建始县瓦渣坪水电站 建始县雷家河水电站 建始县大河湾水电站 建始县猪耳河水电站 建始县氿闳堰电站 鹤峰县古城河电站 0.1500 0.2000 0.0500 0.1000 0.1000 0.1260 0.0480 0.1600 3,120 4,025 4,020 4,090 3,950 2,200 4,029 2,813 第 1 页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321.00 323.00 325.00 314.00 328.00 332.00 333.00 310.00 0.5600 0.3530 1.0000 0.7500 0.7700 0.3140 0.3860 4,000 4,000 3,535 2,916 4,436 3,497 3,967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290.00 290.00 329.00 327.00 325.00 296.00 300.00 装机容量 (万千瓦) 设计年发电 利用小时 厂用电率 (%) 上网电价(含税) (元/千千瓦时) 备注
42
3.9570
3,6001.00源自324.00(五) 43 44 45 46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电价分类的通知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电价分类的通知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电价分类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2.30•【字号】•【施行日期】2021.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正文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电价分类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发改委,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为支持我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行,更好保障农村饮水安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973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调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电价分类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我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由执行居民生活用电(合表)价格调整为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是指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农村居民生活用水而耗用的取水、制水、输水等过程的生产性用电,不包括供水工程经营单位办公、生活等其他用电。

具体范围包括:1.城市、县城自来水厂通过农村管网延伸工程向农村居民生活供水的生产用电。

2.乡、镇自来水厂向农村居民生活供水的生产用电。

其中:农村居民生活供水量占水厂总供水量80%及以上的乡、镇自来水厂,其全部生产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农村居民生活供水比重不足80%的乡、镇自来水厂,对其农村居民生活供水生产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其它生产用电执行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

3.联村、单村及以下集中式和分散式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全部生产用电。

三、城市、县城及乡、镇自来水厂向农村居民生活供水的生产用电量,由供水工程经营单位与电力公司根据水厂向农村居民生活供水占水厂总供水量的比例协商确定。

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的,报当地发改部门协调确定。

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不执行功率因素调整电费办法和我省销售环节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五、上述政策自2021年2月1日起执行,原《省物价局关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环资规〔2011〕68号)同时废止。

电价分类说明

电价分类说明
6、有线广播站电力用电(不分设备容量大小)。
7、具有加工资质的天然气经营企业仓储环节用电。(鄂价能交函[2007]111号《省物价局关于天然气加气站用电价格问题的函》)
普通工业用电范围:凡以电为原动力,或以电冶炼、烘熔、熔焊,电解、电化的一切工业生产,其受电变压器容量不足315千伏安或低压受电,以及在上述容量、受电电压以内的下列各项用电。
7、部队随军家属住宅生活用电。
特别说明:居民住宅用于出租、散户居民或居民(生活)区内居民生活用电以外的其他用电,应分别执行其所属类别电价,如:居民生活小区内的庭院照明(路灯)、第8条以外的其他集中采暖(制冷)、高层住宅楼电梯、利用居民住宅办厂或其它商业目的、生活区内的商店、休闲娱乐场所等的用电。
二、非居民照明电价
1、机关、部队、学校、医院及学术研究、试验等单位的电动机、电热、电解、电化、冷藏等用电。
2、铁道、地下铁道(包括照明)、管道输油、航运、电车、广播、仓库、码头、飞机场及其他处所的加油站、打气站、充电站、下水道等电力用电。
3、电影制片厂摄影棚水银灯用电。
4、基建工地施工用电(包括施工照明)。
5、地下防空设施的通风、照明、抽水用电。
3、企事业单位的生活区:政府、企事业单位建设的住宅楼、生活区,其居民户的生活照明、家用电器等用电设备的用电。
4、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省物价局省教育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学校水电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能交[2007]190号)
执行居民类价格的学校,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的公办、民办学校,包括:⑴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⑵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⑶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人初中;⑷普通小学、成人小学;⑸幼儿园(托儿所);⑹特殊教育学校(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的机构)。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信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差别电价政策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信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差别电价政策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信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差别电价政策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02•【字号】鄂政办发[2011]31号•【施行日期】2011.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信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差别电价政策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11〕31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省经信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差别电价政策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日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差别电价政策的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电监会、能源局《关于清理对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等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978号)精神,充分发挥差别电价政策的引导作用,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和技术升级,推进全省节能减排工作,现就进一步规范实施差别电价政策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实施差别电价政策的必要性实行差别电价政策,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必然要求。

将产业政策和价格杠杆有机结合起来,进一步规范实施差别电价政策,有利于正确引导投资,遏制高耗能产业盲目发展和低水平重复建设,促进现有高耗能企业加快技术改造,推进全省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各地、各部门必须站在全省发展大局和长远战略的高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做好本地区、本系统的差别电价政策落实工作。

二、加强对高耗能企业的动态甄别工作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差别电价政策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责成本级经信委(局)牵头,发展改革、物价部门配合,按照国家公布的甄别标准和省印发的动态甄别的企业名单,对本地区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黄磷、锌冶炼等8类高耗能产品生产企业逐个进行动态甄别,将其划分为允许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并将本地区甄别后的所有高耗能企业名单及类别报送省经信委。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湖北电网2020-2022年输配电价和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湖北电网2020-2022年输配电价和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湖北电网2020-2022年输配电价和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1.23•【字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湖北电网2020-2022年输配电价和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发改委,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各相关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2020—2022年省级电网输配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20〕1508号)精神,现就湖北电网2020—2022年输配电价和销售电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湖北电网各用户类别各电压等级输配电价按国家公布标准执行(见附件1)。

积极推进发电侧和销售侧电价市场化。

市场交易上网电价由用户或市场化售电主体与发电企业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电网企业按本文件规定的标准收取输配电价。

未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的用户,执行本文规定的销售电价。

二、湖北电网销售电价同步调整。

降低两部制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容(需)量电价和电度电价,调整后的湖北省电网销售电价表见附件2。

三、完善销售环节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优化峰、谷、平时段设置并增设尖峰时段,合理调整各时段电价价差,进一步明确峰谷分时电价适用范围,具体见附件3。

对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实施效果定期进行评估,适时予以动态调整。

四、根据国家统一部署,2020年年初以来实施了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政策,2020年继续执行现行输配电价和销售电价,本通知所附我省输配电价、销售电价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均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五、各级发改部门和电网企业要精心组织、加强宣传,确保本次各项电价政策措施执行到位。

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重点加强对产业(工业)园区等两部制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用户转供电环节价格监管和清理规范,切实将本次降价红利及时传导至终端用户。

水电标杆电价

水电标杆电价

水电标杆电价标杆电价(benchmark electricity price)是指为推进电价市场化改革,国家在经营期(项目经济寿命周期)电价的基础上,对新建发电项目实行按区域或省平均成本统一定价的电价政策。

标杆电价的本意是平均先进水平成本条件下确定的电价水平,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事先向社会公布,是新建发电项目经济评判的基准电价。

煤电发电项目上网标杆电价按照项目经济寿命周期内合理补偿社会平均成本、合理确定收益和依法计入税金的原则核定;风力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按招标形成确定价格;生物质发电项目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分地区制定标杆电价,或按招标确定的价格执行;水电项目上网电价按省级电网企业平均购电价格扣减输电价格协商确定;太阳能、海洋能、地热能发电项目上网电价按照合理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制定。

标杆电价的作用:(1)提前向社会公布标杆电价,为投资者提供了明确的电价水平,稳定了投资者投资预期,为投资决策提供了价格信号;(2)促使发电企业加强内部管理,促进发电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 (3) 逐步向电力市场过渡奠定了基础。

目前全国有部分省份水电厂也执行标杆电价政策,如对于水电较丰富的地区,国家发改委2004年核定了水电标杆电价,其中湖南0.315元/千瓦时,四川0.28元/千瓦时,广西、陕西0.26元/千瓦时,云南、贵州0.215元/千瓦时,甘肃、宁夏、青海0.227元/千瓦时,2005年和2006年我国煤电联动时相关省区对水电标杆电价进行了相应调整。

2007年福建省也出台了《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小水电上网电价管理的通知》(闽价商[20071%号),对2007年6月1日起获得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或核准建设的,同一级水电站总装机容量在5万千瓦以下及库容调节系数在20%以下的新建水电站上网电价实行标杆电价,库容系数小于3%的上网电价为0.27元/千瓦时(含6%增值税,含17%增值税为0.301元/千瓦时),库容系数在3%一8%的上网电价为0.29元/千瓦时(含6%增值税,含17%增值税为0.犯3元/千瓦时),库容系数大于8%的上网电价为0.31元/千瓦时(含6%增值税,含17%增值税为0.345元/千瓦时),同一级水电站总装机容量在5万千瓦以上或库容调节系数在20%以上的新建水电站上网电价另行核定。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郧县罗堰电站上网电价的批复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郧县罗堰电站上网电价的批复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郧县罗堰电站上网电价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8.12.09
•【字号】鄂价能交函[2008]125号
•【施行日期】2008.12.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郧县罗堰电站上网电价的批复
(鄂价能交函[2008]125号)
十堰市物价局:
你局报来《关于郧县罗堰电站上网电价的请示》(十价重[2008]165号)收悉。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我省水电机组上网电价的指导意见,现将你市郧县罗堰电站上网电价批复如下:
核定郧县罗堰电站(装机共2×500KW,年平均发电利用小时5390小时)经营期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355元(含税)。

郧县电力公司执行上述价格,不得推动本县销售电价上涨。

上述电价从2008年12月10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九日。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中电建广水十里50MWp等光伏发电项目上网电价的批复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中电建广水十里50MWp等光伏发电项目上网电价的批复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中电建广水十里50MWp等光伏发电项目上网电价的批复【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鄂价环资函[2017]28号【发布部门】湖北省物价局【发布日期】2017.05.23【实施日期】2017.05.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湖北省物价局关于中电建广水十里50MWp等光伏发电项目上网电价的批复(鄂价环资函〔2017〕28号)宜昌市、襄阳市、荆州市、随州市、恩施州物价局(发展改革委):你们关于核定中电建广水十里50MWp等光伏发电项目上网电价的请示收悉。

鉴于这些项目通过有关部门审核,已经并网发电,经研究,现批复如下: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638号)、《关于完善陆上风电光伏发电上网标杆电价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3044号)、《关于调整光伏发电陆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2729号)规定,结合《国家能源局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下达第一批光伏扶贫项目的通知》(国能新能2016〕280号)、《湖北省能源局关于公布列入2014年和2015年规模指标内光伏电站的通知》(鄂能源新能〔2016〕99号)、《湖北省能源局关于下达2016年普通光伏电站规模指标的通知》(鄂能源新能〔2017〕4号)有关规模指标分配结果和企业承诺上网电价情况,同意批复中电建广水十里50MWp等11个光伏发电项目执行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孚尧绿色电力宜昌高新区白洋20MWp农光互补光伏电站、协鑫江陵三湖100MWp渔光互补光伏电站、正信荆州川店10MWp农光互补光伏电站等3个光伏发电项目执行企业承诺上网电价,具体情况见附件。

上述价格(均含17%增值税)从项目发电机组并网发电之日起执行。

在我省现行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含脱硫、脱硝、除尘)以内的部分,由省电力公司负担;高出部分,项目需要列入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通过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予以补贴。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南漳县两河口水电站上网电价的意见-鄂价能交函[2008]129号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南漳县两河口水电站上网电价的意见-鄂价能交函[2008]129号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南漳县两河口水电站上网电价的意见
正文:
----------------------------------------------------------------------------------------------------------------------------------------------------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南漳县两河口水电站上网电价的意见
(鄂价能交函[2008]129号)
武汉恒光电力投资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核定两河口水电站项目电价的请示》(恒电文[2008]50号)收悉。

根据国家现行电价政策,在国家实行竞价上网之前,南漳县两河口水电站经营期上网电价不超过每千瓦时0.36元(含税)。

该项目工程建设完成并确定上网后,再按国家电价政策批复正式上网电价。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结束——。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房县鸡鸣口水电站上网电价的意见-鄂价能交函[2008]136号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房县鸡鸣口水电站上网电价的意见-鄂价能交函[2008]136号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房县鸡鸣口水电站上网电价的意见
正文:
----------------------------------------------------------------------------------------------------------------------------------------------------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房县鸡鸣口水电站上网电价的意见
(鄂价能交函[2008]136号)
十堰市物价局:
你局报来《关于房县洛阳河流域鸡鸣口电站上网电价的请示》(十价重[2008]181号)收悉。

根据国家现行电价政策,在国家实行竞价上网之前,房县洛阳河流域鸡鸣口水电站经营期上网电价不超过每千瓦时0.36元(含税)。

该项目工程建设完成并确定上网后,再按国家电价政策批复正式上网电价。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结束——。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利川峡口塘电站上网电价的意见-鄂价能交函手[2001]107号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利川峡口塘电站上网电价的意见-鄂价能交函手[2001]107号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利川峡口塘电站上网电价的意见
正文:
----------------------------------------------------------------------------------------------------------------------------------------------------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利川峡口塘电站上网电价的意见
(鄂价能交函手[2001]107号2001年10月23日)
恩施州物价局:
你局报来的《关于恩施州利川市峡口塘电站实行还本付息上网电价的请示》(恩施州价[2001]109号)收悉。

根据你局上报资料,按照国家电价政策,经初步测算利川峡口塘电站经营期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3977元,正式上网电价在经国家计委批准立项完成工程确定上网后,我局再根据国家电价政策测算报国家计委审批。

——结束——。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汇湾河流域鄂坪水利水电枢纽工程梯级电站上网电价的函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汇湾河流域鄂坪水利水电枢纽工程梯级电站上网电价的函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汇湾河流域鄂坪水利水电枢纽工程
梯级电站上网电价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3.09.01
•【字号】鄂价能交函[2003]118号
•【施行日期】2003.09.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汇湾河流域鄂坪水利水
电枢纽工程梯级电站上网电价的函
(鄂价能交函[2003]118号)
武汉宏林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竹溪县汇湾河流域电站电价承诺的请示》(武宏字[2003]20号)收悉。

根据你们报来的资料和国家现行电价政策,经初步测算,在国家实行竞价上网之前,该项目经营期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3404元(含税)。

汇湾河流域鄂坪水利水电枢纽工程待工程建设完成确定其上网后,再将正式上网电价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

二00三年九月一日。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丹江口市实现城乡各类用电同网同价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能交[2003]212号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丹江口市实现城乡各类用电同网同价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能交[2003]212号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丹江口市实现城乡各类用电同网同价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丹江口市实现城乡各类用电同网同价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能交[2003]212号2003年8月12日)十堰市物价局:你局报来《关于申请核定郧县、丹江口市城乡用电同价方案的请示》(十价重字[2003]30号)收悉。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湖北省疏导电价矛盾和实现城乡各类用电同价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2663号)要求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丹江口电站供库区县市电价的批复》(发改办价格[2003]446号)精神,现将丹江口市城乡用电同网同价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同意丹江口市居民生活用电、非居民照明用电(含路灯照明用电)、商业用电、非工业普通工业用电、大工业用电、农业生产用电和农业排灌用电执行全市城乡同价,具体销售电价见附表(单位:元/千瓦时)。

二、列入销售电价中的农网改造还贷基金(原电建基金及新增的每千瓦时0.43分)、农村电网低压维护费和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按规定征收,且不执行力率调整电费办法和峰谷、丰枯分时电价。

三、原执行农村过渡时期电价的地区一律执行未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地区销售电价。

四、考虑到丹江口市供电受汉江来水影响很大,每年枯水季节需从大网购电的情况,按照该市政府的要求,此次电价调整方案中已予以考虑,因此,该市全年均执行此次批准的销售电价,并由你局审核后将该市每年执行情况的盈亏结果报我局备案。

五、对民政部门发有最低生活保证金领取证的城市低收入家庭,仍按现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执行。

以上内容从2003年8月15日抄见电量执行。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2.31•【字号】鄂发改价管〔2019〕453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湖北省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发改价管〔2019〕453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省市场监管局、省能源局,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湖北电力交易中心,各市场交易主体: 现将《湖北省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9年12月31日湖北省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精神,加快推进我省电力价格市场化改革,有序放开竞争性环节电力价格,提升电力市场化程度,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规〔2019〕1658号)、《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鄂发〔2016〕3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改革措施(一)建立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新机制。

从2020年1月1日起,将我省现行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机制改为“基准价+上下浮动”的市场化价格机制,不再执行煤电价格联动机制。

基准价按我省现行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确定,标准为每千瓦时0.4161元,浮动幅度范围为上浮不超过10%、下浮原则上不超过15%。

基准价标准和浮动幅度范围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安排适时调整。

依照电力体制改革方案开展的现货交易,可不受“基准价+上下浮动”机制限制,按现货市场相关规则执行。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湖北天堂抽水蓄能电站上网电价的批复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湖北天堂抽水蓄能电站上网电价的批复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湖北天堂抽水蓄能电站上网电价
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2.01.29
•【文号】计办价格[2002]91号
•【施行日期】2002.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
正文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湖北天堂抽水蓄能电站上网电价的批复
(计办价格[2002]91号2002年1月29日)湖北省物价局:
报来《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湖北天堂抽水蓄能电站上网电价的请示》(鄂价能交字[2001]252号)收悉。

经研究,核定天堂抽水蓄能电站上网电价(含税)为:容量电价32.4元/千瓦·月,电度电价0.457元/千瓦时。

以上电价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湖北省电网销售电价不做调整。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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