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4.07.26•【字号】温政办〔2004〕141号•【施行日期】2004.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温政办〔2004〕14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温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四年七月二十六日温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管理,避免重复建设,提高信息化建设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数字温州”建设步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信息化建设项目,是指由市政府根据财力统筹安排,投资建设资金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30万元)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包括市级财政行政事业经费预算和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用于信息化建设的项目。
具体包括下列工程项目:(一)各类政务信息化工程;(二)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信息化工程;(三)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的信息化工程;(四)其他应纳入管理的信息化工程。
前款所列工程是指以计算机技术、数据库技术和通信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采集、处理、存储、传输及应用系统,包括各信息化系统的新建、升级、改建,但不包括零星的硬件设备添置。
第三条市属各单位必须在每年的10月底前向市信息办申报下一年度信息化建设项目,同时须附相关资料。
预算投资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200万元,下同)的项目应提交项目申报表和可行性研究报告,2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应提交项目申报表和项目实施方案。
第四条由国家、省统筹安排建设资金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在向上级部门申报的同时,应将有关资料报送市信息办备案。
中共温州市委办公室、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市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中共温州市委办公室、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市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9.29•【字号】温委办发[2011]133号•【施行日期】2011.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股份制改革正文中共温州市委办公室、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市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温委办发〔2011〕133号)市直属有关单位:《温州市市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温州市委办公室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1年9月29日温州市市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为有效解决国有企业现行公务用车制度存在的突出问题,降低企业运行成本,促进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上级要求并借鉴外地公车改革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方案: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行为为目标,大力推进国有企业公务用车社会化、市场化、货币化改革,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与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相统一、与推进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要求相一致的新型企业公务用车制度。
二、基本原则(一)积极稳妥。
以保障正常工作秩序和生产经营秩序为原则,按照“坚定不移、平稳和谐”的方针,采取“整体推进,同步实施”的方式进行改革。
(二)注重实效。
切实降低公务用车费用,解决公务用车突出问题,进一步规范企业领导人员从业行为,促进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
(三)统一模式。
各企业实行统一的公车改革模式,执行基本相同的改革政策。
(四)公开透明。
广泛征求对公务用车改革的意见,严格规范实施过程,并接受社会监督。
三、车改思路按照“取消公务车辆、限额货币补贴、市场运作保障、同步组织实施”的工作思路,拍卖处置企业所有非生产经营性公务用车,企业管理层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务用车改为定额货币补贴,市域外公务及重大商务活动通过公共交通、购买交通服务等市场化途径解决,配置少量皮卡车以解决企业应急用车需求。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8.07•【字号】温政办〔2023〕69号•【施行日期】2023.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的通知温政办〔2023〕6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温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8月7日温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为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监管机制,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国务院国资委令第37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一)适用范围。
1.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企业及其所属各级国有独(全)资、控股和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市本级其他国企、功能区国企、各县(市、区)国企参照执行或由其监管机构参照制定相关制度执行。
2.本办法所称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以下简称责任追究)是指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国资监管规定以及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的工作。
上述所称未履行职责,是指未在规定期限内或正当合理期限内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不作为、拒绝履行职责、拖延履行职责等;未正确履行职责,是指未按规定以及岗位职责要求,不适当或不完全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未按程序行使职权、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属国有企业功能分类的通 知-温政办〔2015〕54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属国有企业功能分类的通知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属国有企业功能分类的通知温政办〔2015〕5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根据《中共温州市委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温委发〔2014〕46号)精神,市属国有企业要按照功能类、公共服务类和竞争类三种不同类别进行功能划分,按不同类别在投资任务下达、发展战略定位、领导机构设置、劳动用工、业绩考核、薪酬发放、工资总额管理等方面采取不同管理模式。
市属国有企业的功能分类一般执行3年,3年后可根据企业职能变化和改革发展实际适当调整。
为理顺国资管理体制、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各市属国有企业功能分类公布如下。
1.温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功能类2.温州市公用事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共服务类3.温州市现代服务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竞争类4.温州市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竞争类5.温州市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竞争类6.温州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公共服务类7.温州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功能类8.温州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公共服务类9.温州港集团有限公司公共服务类10.温州市铁路与轨道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功能类11.温州市名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功能类12.温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竞争类13.温州市农业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共服务类14.温州设计集团有限公司竞争类市属国有企业的所属企业功能分类由市属国有企业研究决定,报市国资委备案并由市国资委统一发文公布。
各市属国有企业要紧紧围绕自身功能定位,突出主业,优化资源配置,打造优质产品、品牌和服务,促进国有企业可持续发展,不断提升服务温州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为温州“赶超发展、再创辉煌”做出积极贡献。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9.26•【字号】温政办[2010]114号•【施行日期】2010.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温政办〔2010〕114号)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温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控制配置标准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装修、办公设备配置等,应遵循简单朴素、节能环保、经济适用原则,不得盲目追求高档次。
办公设备一般以国产品牌(包括合资品牌)为主,优先购买国家认证的节能、节水、环保产品和具有自主品牌的产品。
办公自动化设备的配置数量,要根据工作岗位和实际需要从严控制。
单位现有资产数量未达到配置标准的,根据工作需要和财力状况,逐年安排资金购置;现有资产未达到配置标准、仍可继续使用的,不得再配置,待批准报废后,按照现有资产处置程序处理和配置。
二、严格控制资产配置计划审批和经费安排配置标准是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价格和数量的规定限额标准,是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审核批复资产配置计划的基本依据。
行政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温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和相关配置标准配置资产,财政部门要根据配置标准和资产存量审批配置计划、安排经费渠道,并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在限额标准范围内核定经费。
三、严格采购程序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装修、通用办公设备的配置,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等有关规定进行政府采购。
市财政局要按照《温州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温政发〔2009〕10号)和《温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研究制定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和相关费用标准,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变化情况,适时调整标准;同时,要积极会同有关主管部门,针对特点突出的行业,制定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进一步完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体系。
中共温州市委办公室、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市级国有企业整合重组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温州市委办公室、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市级国有企业整合重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0.13•【字号】温委办发[2010]120号•【施行日期】2010.10.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中共温州市委办公室、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市级国有企业整合重组实施方案》的通知(温委办发[2010]120号)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温州市市级国有企业整合重组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温州市委办公室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0年10月13日温州市市级国有企业整合重组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优化国有经济结构布局,提高国资运营效率,做大做强国有企业,更好发挥国企、国资的作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实际,市委、市政府决定实施新一轮市级国有企业整合重组改革。
一、实施新一轮市级国有企业整合重组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一)实施新一轮整合重组,是加快国企发展、解决国有经济发展问题的必然要求。
我市自2005年建立新型国资管理体制以来,在国资监管、国企发展等方面取得一定成效。
但由于各种原因,国有企业“多、小、散”、布局不合理等问题依然存在。
只有通过整合重组,理顺国资监管机制,才能推动国企加快发展,切实做大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国有企业,从根本上解决我市国有经济发展中存在的深层次问题。
(二)实施新一轮整合重组,是搭建政府投融资平台、服务温州发展的迫切需要。
市委十届九次全会提出,要整合国有资产资源,打造政府融资平台。
因此,必须推进国有企业整合重组,盘活国资存量,优化国资增量,组建若干较大规模的政府融资平台,充分发挥国资的独特优势和放大作用,有效增加政府投资,带动我市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缓解长期困扰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投资不足问题。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温政办〔2020〕52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温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5月29日温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与市域治理现代化相适应的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和治理体系,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事业单位有效运转和高效履职,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浙江省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温州市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以及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国有资产(以下简称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和支配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
其中,流动资产包括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非流动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和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等。
第四条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和支配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国有资产管理遵循节约高效、安全规范、公开透明、权责一致的原则,允许所有权和使用权适度分离,实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绩效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统一。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温政办〔2012〕34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温州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二年三月十四日温州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温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11〕36号)精神,设立温州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
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是主管市级机关行政事务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协助有关部门管理机关大院(行政中心)办公设备和用品的政府采购招标工作职责。
(二)新增在市级管理节能工作部门指导下,负责市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市级机关事务的管理、保障、服务工作。
制定市级机关事务工作的政策、规划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市级机关后勤体制改革的政策、制度并监督实施,指导市级机关后勤服务单位开展业务工作。
(二)负责市级机关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综合管理。
负责市级机关房地产产权、产籍和使用的综合管理,制定有关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购置、租用)、分配、调整和维修等管理工作。
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市级机关房改遗留问题的处置。
(三)在市级管理节能工作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市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各县(市、区)做好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指导市级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主管部门做好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培训、考核和节能科技知识普及等工作。
(四)负责市级机关行政单位汽车配备、更新计划的事前审核和调剂使用的管理工作。
(五)负责列入管理范围的市级机关大院的设施设备维护、绿化、保洁、水电、消防、餐饮和会议服务等管理工作。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市属国有(集体)企业改制工作程序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市属国有(集体)企业改制工作程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9.03•【字号】温政办[2009]136号•【施行日期】2009.09.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市属国有(集体)企业改制工作程序的通知(温政办〔2009〕13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温州市市属国有(集体)企业改制工作程序》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九月三日温州市市属国有(集体)企业改制工作程序为规范温州市市属国有(集体)企业改制方案制订和审批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改制工作公开透明、依法运作,防止国有和集体资产流失,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及浙江省省属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审批工作程序有关精神,制定本工作程序。
一、改制方案的内容企业改制方案包括改制总体方案和改制实施方案。
(一)改制总体方案内容。
1.企业现状:改制企业名称、股权结构、主营业务、人员(含离退休人员)情况、近3年财务状况及改制前或上年末资产、负债及资产抵押、涉讼等情况;2.改制思路及改制形式(包括重组、联合、兼并、解散等);3.企业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方案;4.改制重组后新公司的股权结构设置方案;5.职工安置方案;6.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二)改制实施方案的内容。
1.企业概况;2.改制形式;3.清产核资及财务审计情况;4.经评估确认的资产情况;5.资产处置情况(包括经审核后需进行资产剥离、提留、核销等情况);6.改制重组后新公司的股权结构设置情况;7.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安置方案;8.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二、改制方案的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一)改制方案审批权限。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温政办〔2015〕95号文件的通知-温政办〔2016〕105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温政办〔2015〕95号文件的通知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温政办〔2015〕95号文件的通知温政办〔2016〕10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十一条和《公司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为进一步简化市属国有企业发债审批流程,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市属国有企业机构设置与编制管理办法>等7项国资监管制度的通知》(温政办〔2015〕95号)中的《温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融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作部分修改。
将《办法》第三章第十六条中的“市属国有企业下列融资项目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市国资委审核并取得市政府同意后方可实施”修改为:“市属国有企业下列融资项目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报市国资委批准后方可实施”。
现将修改后的《办法》重新予以公布,请认真遵照执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0月11日温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融资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市属国有企业的融资行为,防范融资风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浙江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浙江省属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属国有企业,是指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以下统称市属国有企业)。
本办法所称所属企业,是指各市属国有企业出资或管理的二级或二级以下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和国有控股公司。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3.01•【字号】温政办[2012]21号•【施行日期】2012.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温政办〔2012〕2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温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二年三月一日温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温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11〕36号)精神,设立温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挂温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是主管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国务院、省、市政府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扩权强县改革中市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市、区)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二)增加对全市工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承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具体职责是:研究提出全市安全生产重大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议;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市级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督查和专项整治工作;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督促、检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承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组织起草本市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的实施意见,研究拟订全市安全生产工作政策、工矿商贸行业及有关综合性安全生产制度,并监督实施。
(三)承担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
中共温州市委办公室、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实行
中共温州市委办公室、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实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温委办发[2011]48号【发布部门】温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1.04.18【实施日期】2011.04.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共温州市委办公室、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实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温委办发[2011]48号)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温州市实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若干规定》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温州市委办公室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1年4月18日温州市实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明确项目法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负的责任,保证我市“十二五”期间大投入、大建设、大发展战略部署的顺利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使用下列资金进行投资建设的项目:(一)财政预算内安排的资金;(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资金;(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四)国有资产的收益金;(五)政府或国有公司融资筹措的资金;(六)国际金融组织的贷款、赠款;(七)国债及其它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法人(以下简称项目法人),是指经政府批准设立或认定,具有法人资格,负责实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企事业单位。
行政单位直接实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应当视同项目法人。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是指项目法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竣工验收,实行全过程负责的项目管理制度。
第五条项目法人实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规划、环保、土地、劳动、安全、消防、建筑等有关法律法规,严格实行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制和总承包管理制。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3.01•【字号】温政办[2012]19号•【施行日期】2012.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温政办〔2012〕1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温州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二年三月一日温州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温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11〕36号)精神,设立温州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市政府外事办公室是主管外事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挂温州市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牌子,温州市人民对外友好协会与其合署办公。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国务院、省、市政府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扩权强县改革中市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市、区)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二)取消对来温采访外国记者的审批职责;取消全市翻译专业中级职务评审、高级职务推荐职责。
(三)将核发外国专家证、组织评选市“雁荡友谊奖”的有关职责划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中央的外事政策、规定以及省、市关于外事工作的决定;研究本市外事工作并提出建议和意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执行有关外事政策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二)归口管理和协调全市外事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处理重大外事活动和涉外事项;做好中央、省有关部门需要我市配合的外事工作;指导本市各外事机构的业务工作。
(三)负责接待应邀来访的外宾和来本市进行公务活动的外国驻华使领馆人员以及来本市采访的外国记者;承担市级领导的对外交往事宜;指导外宾接待工作。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2.12•【字号】温政发[2009]10号•【施行日期】2009.0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温政发〔2009〕1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温州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二月十二日温州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优化国有资产配置,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是市本级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的总称。
行政单位,是指市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
事业单位,是指除市本级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以外的其他事业单位。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市属单位改制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市属单位改制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7.23•【字号】温政办[2004]138号•【施行日期】2004.07.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市属单位改制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温政办〔2004〕13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温州市市属事业单位改制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七月二十三日温州市市属事业单位改制试点工作实施办法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加快市属事业单位的改革步伐,根据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2003]令第3号、《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浙政发[2001]68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04]35号)精神,现就市属事业单位改制试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办法:一、改制的范围(一)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二)中介服务类事业单位;(三)公益类、监管类事业单位中担负后勤保障、专业技术服务职能,自身具有营利能力的,并可剥离的部分;(四)可通过市场化运作并能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公益类事业单位;(五)其他应改制的事业单位。
二、改制的形式(一)股份制(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二)合伙制;(三)出售;(四)撤销;(五)其他形式。
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时,其国有资产一般应全部退出。
事业单位改制应从实际出发,采取多种改制形式。
有一定资产规模及有发展潜力的单位,一般改制为股权多元化的公司制企业;小型的中介服务类事业单位,一般改制为合伙制企业或有限公司;对个别无法正常运作的事业单位,一般可采取撤销、歇业、人员分流的办法。
三、改制的政策(一)人员的安置政策。
1.改制的事业单位经政府人事部门批准的在编职工应全部解除原聘用(劳动)关系,单位改制后职工可选择自谋职业或与改制后新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和工期管理办法的通知-温政办〔2016〕9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和工期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和工期管理办法的通知温政办〔2016〕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温州市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和工期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月15日温州市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和工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和工期管理,有效控制和解决建设项目超规模、超标准、超概算、超工期问题,切实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章和政策规定,结合温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和工期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二条所列的项目及市级国有企业承担政府职能投资的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概算,是指在投资估算控制下,根据初步设计图纸及说明,利用国家或者地区颁发的概算指标、概算定额或者综合指标预算定额、设备材料预算价格等资料,按设计要求计算和确定的工程全部投资。
项目概算具体包括下列费用:(一)建筑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安装工程费等工程费用;(二)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三)基本预备费;(四)建设期贷款利息;(五)铺底流动资金。
本办法中所称的工期指合同工期,即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工程从开工起到完成承包合同规定的全部内容,达到竣工验收标准所经历的时间,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
第四条市发改委负责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初步审查、委托评估、组织会审、审批和概算调整的审查、审批等综合管理工作。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人民政府部门职责管理办法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人民政府部门职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1.02•【字号】温政办〔2015〕102号•【施行日期】2015.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人民政府部门职责管理办法的通知温政办〔2015〕10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温州市人民政府部门职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1月2日温州市人民政府部门职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市政府部门职责管理,理顺职责关系,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6号)以及中央和省关于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工作部门、特设机构、派出机构的职责管理。
市政府直属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职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责,是指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经市政府或市编委批准印发的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以下简称“三定”规定)赋予各部门的职权和相应承担的责任。
第四条部门职责管理应当遵循现代行政管理的要求,突出本级政府的履职重点,以转变职能为核心,坚持依法行政、权责一致、科学高效的原则,并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方针政策。
第五条市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市政府部门职责综合管理,并对各部门的职责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二章部门职责的配置与调整第六条部门职责应当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资分开、政社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的要求,以法律法规规章、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为依据,科学合理配置,保持相对稳定。
第七条配置部门职责,应当坚持一个事项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确需多个部门管理的事项,要明确牵头部门,分清主办和协办关系及其各自的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协调配合机制,避免职责交叉。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8.03•【字号】温政发[2012]70号•【施行日期】2012.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温政发〔2012〕7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温州市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2012年8月3日温州市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采购行为,加强国有企业资产监督和管理,节约国有企业资金,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从源头上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的货物和服务采购活动。
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采购,是指国有企业使用国有资金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国有企业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货物,是指形成固定资产的物品。
第三条国有企业的工程建设必须进行招标投标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国有企业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采购文件和公告信息必须在当地国资网和招标投标网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场内发布,根据需要可以在其他媒体上发布信息,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六条在国有企业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前款所称相关人员,包括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等。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市属国有企业机构设置与编制管理办法》等7项国资监管制度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市属国有企业机构设置与编制管理办法》等7项国资监管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0.13•【字号】温政办〔2015〕95号•【施行日期】2015.10.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市属国有企业机构设置与编制管理办法》等7项国资监管制度的通知温政办〔2015〕9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温州市市属国有企业机构设置与编制管理办法》等7项国资监管制度已经市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此前市级国资监管制度与本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0月13日温州市市属国有企业机构设置与编制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体制和管理原则第三章企业机构设置第四章员工编制及领导职数第五章审批程序和权限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聘第三章流动与减员第四章企业员工转岗制度第五章聘用和解聘办理程序第六章回避与监督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市属国有企业机构设置管理,切实提高员工编制的使用效益,根据《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温委发〔2014〕4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企业及所属全资、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市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
第三条市属国有企业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的内容包括:企业设置、内设机构、企业领导职数、员工编制总额、任职资格等。
第四条市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员工实行岗位序列管理,其领导班子、中层管理人员、一般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统称管理技术岗位员工,其他人员统称一般岗位员工。
市属国有企业要改革现有员工管理机制,建立岗位序列和按绩效考核结果取薪相结合的新机制。
第二章管理体制和管理原则第五条市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机构设置与编制的日常管理、核定和监督由市国资委负责。
中共温州市委办公室、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直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聘任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共温州市委办公室、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直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聘任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9.13•【字号】温委办发[2011]126号•【施行日期】2011.09.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中共温州市委办公室、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直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聘任暂行规定》的通知(温委办发[2011]126号)市直属有关单位:《温州市直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聘任暂行规定》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温州市委办公室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1年9月13日温州市直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聘任暂行规定为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体制改革,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建立健全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选人用人新机制,根据《公司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温州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温州市直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聘任暂行规定。
第一条根据工作实际和核定职数,市直属国有企业部分领导人员实行聘任制。
聘任职位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总工程师等。
第二条市直属国有企业聘任的领导人员除必须符合《温州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办法》所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要求外,还要符合岗位设置条件要求。
第三条实行聘任制的市直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聘任期一般为3-5年(含试用期1年)。
聘期届满,自行免职。
根据岗位工作需要,经考核后可以连续聘任。
连续聘任2个聘期及以上的,经考核合格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任命方式从聘任制转为委任制。
第四条聘任的市直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其薪酬待遇由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组成,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一般不低于本单位同层级的企业领导人员的平均水平,具体根据《温州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聘任制薪酬标准》和职位要求由企业与被聘人员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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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温政办[2005]208号
【发布部门】温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5.11.07
【实施日期】2005.11.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
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温政办〔2005〕20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五年十一月七日温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温州市深化完善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办发〔2005〕36号)精神,设立温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为市政府直属正县级特设机构。
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代表国家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实行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
根据市委决定,建立市国资委党委,履行市委规定的职责。
市国资委的监管范围是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含国有、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所投资设立的企业国有资产)。
市属企业的集体资产由市国资委代管。
一、划入的职能
(一)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的指导国有企业管理和改革的职能。
(二)原市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办公室承担的研究制定国有企业改制政策的职能。
(三)市委授权市委组织部管理市直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职能,市直有关部门党委承担的管理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职能。
(四)市委组织部、市直机关党工委、市直有关部门党委承担的市属国有企业党建工作职能。
(五)市财政局承担的管理经营性国有资产的职能。
(六)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承担的拟定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审核市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及主要负责人工资水平的职能。
二、主要职责
(一)根据市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
(二)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对监管企业(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下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督,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指导和促进国有企业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推动市属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调整。
(三)根据市委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对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考核、任免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审核监管企业工资总额及主要负责人工资水平,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监管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政策和工资水平的制订;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四)负责监管企业党的建设工作。
(五)代表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