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国县山林权属纠纷的成因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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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农村山林权属纠纷问题的策略解析

解决农村山林权属纠纷问题的策略解析

解决农村山林权属纠纷问题的策略解析【摘要】农村山林权属纠纷是当前农村社会稳定和可持续发展面临的重要问题。

本文从研究背景和问题意义两方面入手,结合农村山林权属纠纷的现状分析,提出了解决问题的策略思考。

具体包括加强制度建设、推动政策落实和加强宣传教育等方面。

通过这些措施的实施,有望全面推进解决农村山林权属纠纷工作,推动社会和谐稳定。

我们需要意识到这一问题的紧迫性和重要性,积极采取措施解决,实现农村社会治理的现代化和科学化,建设美丽乡村和谐家园。

【关键词】农村山林权属纠纷、策略解析、制度建设、政策落实、宣传教育、解决工作。

1. 引言1.1 研究背景农村山林权属纠纷是指农村地区涉及山林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等方面的纠纷。

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乡结构的调整,农村山林权属纠纷问题逐渐凸显出来。

一方面,由于农村地区的集体所有制制度和土地管理制度的变革,农村山林资源的所有权归属不清晰,容易引发纠纷;农村山林资源的开发利用不规范和管理不到位也加剧了纠纷的产生。

解决农村山林权属纠纷问题,不仅关系到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也关乎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民生问题。

研究农村山林权属纠纷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社会影响,需要全面探讨问题的成因和解决的策略路径。

1.2 问题意义农村山林权属纠纷问题一直是我国农村面临的重要难题之一。

解决农村山林权属纠纷问题,对于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保护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解决农村山林权属纠纷问题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

农村山林权属纠纷问题不仅会造成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冲突,还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

通过解决这一问题,可以减少社会矛盾,促进农村社会的和谐发展。

解决农村山林权属纠纷问题对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至关重要。

农村山林资源是农村经济的重要支柱,而权属纠纷的存在会影响资源的合理利用,阻碍农村经济的发展。

只有解决了权属纠纷问题,才能更好地实现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林权纠纷调研报告

林权纠纷调研报告

林权纠纷调研报告林权纠纷调研报告一、引言林权纠纷是指对林权归属、林木使用、经营权利和收益分配等方面产生的争议。

在我国,由于地质、气候条件的差异,林业资源分布较为广泛,因此林权纠纷问题也日益突出。

本次调研旨在分析目前我国林权纠纷面临的现状与挑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二、林权纠纷的现状分析1. 林地流转问题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土地流转政策的推行,农民逐渐开始将林地流转给企业或个人进行经营。

然而,在流转过程中,往往存在林地流转不合规、承包方委托代为流转等问题,导致了林权纠纷的产生。

2. 林木储蓄权问题林权纠纷还主要涉及到林木的储蓄权。

由于我国林业资源在一定程度上是公共资源,国家对其使用、经营进行了严格的管制。

然而,一些地方存在林木滥伐、偷砍等问题,破坏了林木的储蓄权,引发了林权纠纷。

3. 林权异议申报问题林权的归属是林权纠纷的核心问题。

在我国,林权的归属问题复杂多样,常常涉及权属证明不清、历史权属纠纷等问题,导致林权异议申报的大量存在。

这些异议申报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林业经济的健康发展。

三、林权纠纷解决对策1. 完善法律法规针对林权纠纷的存在,应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林地流转、林木储蓄权和林权归属等问题的法律规定,加强对林业资源的管理和保护。

同时,建立公正、高效的司法机制,加大对林权纠纷的仲裁和调解力度,保障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2. 建立林业信息系统建立林业信息系统,对农民和企业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对林地的权益和责任。

通过该系统,可以实现林地流转的全过程可追溯,减少林地流转中的违规行为。

3. 提高林业科技水平提高林业科技水平,加强林木储蓄管理和监测。

通过科技手段,可以实时监测林木的生长情况和数量,减少滥伐、偷砍等问题的发生。

同时,加强对林木的培育和保护,确保林权的合法性和可持续利用性。

4. 加强农民培训和意识教育加强农民对林权的培训和意识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林业管理水平。

同时,加强对林权纠纷案件的宣传和警示,引导农民合法经营和使用林地,减少林权纠纷的发生。

林木林地权属纠纷的成因防范及对策分析

林木林地权属纠纷的成因防范及对策分析

林木林地权属纠纷的成因防范及对策分析林木林地权属纠纷是指在林业生产、经营和管理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发的关于林木林地所有权的争议和纠纷。

主要成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法规不完善:林木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涉及到土地法、国土资源管理法、森林法等多个法律法规的调整,但现行法律法规在对林木林地的权属规定和界定方面存在不足,容易引发纠纷。

2. 信息不对称:林业资源的使用权、转让权等信息不对称会引发权属纠纷。

一方面,林地权属信息不完善,导致权益主体无法有效获取权属情况,容易引发纠纷。

虚假信息和欺诈行为使得林木林地的权属不清晰,难以界定和维权。

3. 人为破坏和滥用:一些人为因素也是导致林木林地权属纠纷的原因。

非法占用、砍伐、盗伐、挖掘等行为,使得林地的权益发生变化,引发纷争。

为预防和解决林木林地权属纠纷,可以采取以下对策措施:1. 完善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和规范林木林地的权属界定,建立健全的相关法律法规。

加强林木林地管理和监管,确保权益的明晰和保护。

2. 提升信息公开透明度:建立林木林地权属信息公示和查询平台,将权属信息及时公开,方便各方及时获取权属情况,减少信息不对称,防范纠纷。

3. 加强执法力度:加大对破坏、滥用林木林地的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巡查、监测和执法力度,严惩违法行为,维护合法权益。

4. 建立争议解决机制:建立健全林木林地权属纠纷解决机制,明确争议解决的程序和渠道,提供多样化的解决方式,如调解、仲裁、司法诉讼等,为各方提供便利和保障。

5. 加强监督管理:加强对林业资源的监督管理,加强行业自律,提升行业整体管理水平。

加强对权属交易的监管,严格查证交易合法性,遏制虚假交易和欺诈行为。

预防和解决林木林地权属纠纷需要综合利用法律法规、信息公开、执法力度、争议解决机制和监管管理等多种手段。

只有通过加强相关制度建设和实施,才能从源头上减少和避免权属纠纷的发生,确保林木林地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和实现。

林权争议原因分析与解决方法

林权争议原因分析与解决方法

林权争议原因分析与解决方法林权争议是指林地所属权属发生争议的情况。

随着人口的增加和经济的发展,林地的利用和管理变得日益重要,因此林权争议也成为社会热点问题之一。

林权争议主要源于多种原因,包括土地制度不完善、权力部门不作为、不同利益主体的利益冲突等。

要解决林权争议,需要多方合作,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保障各方利益,推动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林权争议的原因分析1. 土地制度不完善我国土地制度长期以来存在着农村土地承包制度和城市土地所有权制度的分割,而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更是复杂。

在一些地区,由于历史原因和政策漏洞,导致了林地的所有权不清晰,容易引发争议。

而相关的土地法律法规也存在不完善和执行不到位的情况,使得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难以明确,成为林权争议的主要原因之一。

2. 权力部门不作为一些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在林地管理中缺乏有效监管和处置机制,导致了违法占用和滥用林地资源的行为屡禁不绝。

与此一些官员和地方权力部门也可能为了谋取私利而放任林地资源的乱采乱用,这也为林权争议的发生埋下了隐患。

3. 不同利益主体的利益冲突林地涉及到土地利用、资源保护等方面的多种利益,而这些利益主体往往具有不同的诉求和意见。

林地往往是农民的集体土地,但政府和企业也会为了资源开发和生态保护而对林地进行利用和管理。

在这种情况下,不同利益主体的利益冲突及其所引发的矛盾和争议是导致林权争议的直接原因之一。

林权争议的解决方法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针对林权争议的原因,需要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明确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加强林地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国家应当出台更为具体和严格的土地法规,强化对林地资源的保护和规范,保障各方利益和权益。

2. 强化监管和执法力度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林地资源的监管和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法占用和滥用林地资源的行为,确保林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3. 强化农民管理参与在涉及到农民的集体土地利益时,应当充分尊重农民的意见,加强农民的管理参与,保障农民的权益。

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山林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在山林地区发生的关于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及承包经营权等方面的权属纠纷。

这类争议涉及到多方利益,可能涉及到地方政府、村民、农民、开发商等多方利益主体。

而这些争端的处理往往面临诸多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探讨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一些可能的对策。

一、问题分析1.法律不完善山林土地权属争议的调解受到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影响,然而当前的法律法规对于山林地区土地权属争议的规范仍然不够完善,导致在具体的权属纠纷中难以找到明确的依据,给调解工作带来了困难。

2.调解途径狭窄在山林地区,由于交通、信息不畅通,当地群众对于法律法规、权益保护等方面的了解不足,遇到土地权属争议时往往容易采取激烈的手段进行斗争,而不是通过合法途径解决争端,这加大了土地权属争议的复杂程度。

3.民众意识不足部分山林地区的农民对于自己的土地权益并不够重视,一旦发生争议,容易轻易放弃自己的权益,或者滋生懈怠情绪,最终导致争议无法通过合理途径解决。

二、对策建议1.完善法律法规政府部门应当针对山林地区的实际情况,完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建立起更为完善的山林地区土地权属争议解决机制。

2.提升群众法律意识政府应当加大对山林地区群众法律意识的宣传力度,提高他们对于自身权益的认识和保护意识,倡导他们依法维权。

3.设立调解中心针对山林地区的土地权属争议,可以设立专门的调解中心,专门负责对这类争议进行调解,同时在当地推广普法宣传活动,增强农民的法律意识。

4.加强对冲突预防政府部门应当对于山林地区的土地权属矛盾进行有效的监测与识别,采取预防性措施,防止矛盾的扩大与升级。

5.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在山林地区尤其是偏远地区,应当加强调解员队伍的建设,提升调解员的专业水平和技能,为解决土地权属争议提供有力的保障。

对于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存在的问题,需要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广大群众共同协作,寻求可行的解决对策,保障山林地区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关于山林权属问题的争议及解决对策

关于山林权属问题的争议及解决对策

关于山林权属问题的争议及解决对策标题一:山林权属问题的背景与现状分析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人口增长速度的加快以及经济发展的巨大需求,山林资源成为越来越多的资源寻求者的对象。

然而,由于历史遗留问题和司法等问题不同,山林权属的归属一直存在争议。

长期以来,城市化道路上的山林财产确权一直是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关注的重要问题。

尽管有着相关法律和政策保障,但实际操作中常常存在问题,导致一些森林资源面临剥削和破坏。

针对这个问题,我们需要从历史、政治、社会、地理和经济等方面对山林权属的背景和现状进行分析,以便更好地了解其复杂性并寻找解决方法。

标题二:山林权属争议的原因分析山林资源的归属权一直是一个复杂的司法问题,也是社会矛盾的集中反映。

典型的争议包括不动产证的灭失、权属权利的受损、自然灾害等。

各方争论不休,使问题变得更加复杂。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必须深入分析每一种情况的原因,以寻找解决方案。

标题三:山林权属争议的影响分析山林权属争议已经对社会、经济、政治和环境产生了巨大影响。

林业资源被侵蚀,环境被恶化,地域灾害的发生频率增加,经济受到极大的扰动。

这些影响对经济和社会的稳定性和可持续发展产生巨大影响,必须引起我们的关注。

我们必须对山林权属争议的潜在影响进行分析,以便为减少这些影响寻找解决方法。

标题四:面临山林权属争议的相关方的利益分析山林权属争议的各方利益往往十分复杂。

它们包括资源寻求者、山林归属使用者、环保组织和相关政府,这些利益在多方面才能得到平衡。

我们必须对每一方的利益进行分析,以便寻找解决方案。

标题五:减少山林归属争议的策略减少山林权属争议是任何政府和社会组织如今面临的挑战。

我们需要通过建立新的法规、加强执行、鼓励绿色开发等措施来减少山林权属争议。

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法规、提高执法效率、开展宣传教育等,为更长远的减少山林归属争议创造条件。

标题六:解决山林归属争议的方法解决山林权属争议不仅需要构建完整的法律体系和监管力量,还需要依靠公众和社会组织的参与和支持。

山林纠纷调处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山林纠纷调处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山林纠纷调处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山林资源作为自然界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由于山林资源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山林纠纷问题也随之而来。

解决山林纠纷,对于保护山林资源、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都是至关重要的。

山林纠纷调处工作中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我们认真对待并采取有效对策。

一、存在的问题1. 调处机构不完善目前,我国山林纠纷调解工作由林业部门、乡镇政府、村委会等多个部门共同承担,但是协调不同利益方之间的纠纷仍然存在问题。

各个部门在调解过程中,往往因为利益分歧,导致调解工作不够公正、客观。

2. 调解人员素质不高当前从事山林纠纷调解工作的人员多为基层干部和乡村民众,他们缺乏专业性的培训和理论知识,往往无法很好地处理复杂的山林纠纷案件。

这导致了许多纠纷在调解过程中难以得到有效解决,拖延甚至加剧了矛盾的发展。

3. 法律法规不完善目前我国的山林纠纷调解工作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的支持,导致调解过程中缺乏司法保障,这给相关部门的调解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难度。

4. 调解工作机制不畅山林纠纷调解工作的机制不够畅通,面临着调解效率低、调解质量差等问题。

这使得许多山林纠纷案件长时间得不到解决,甚至发展成为恶劣的局面。

二、对策建议1. 完善调解机构应当建立统一的山林纠纷调解机构,由专门机构主导,各相关部门负有协助的职责,推动山林纠纷的调解工作更为有序、高效。

2. 加强调解人员培训应当加大对山林纠纷调解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其专业水平和调解能力,增强岗位使命感和责任感。

3. 健全法律法规应当通过立法的方式,建立健全的山林纠纷调解法律法规,为调解工作提供法律支持。

这样可以保障调解工作的公正性和专业性,提高调解工作的效率。

4. 健全调解机制完善山林纠纷调解机制,建立起快速、高效的调解机制,提高解决纠纷的速度和质量。

加大对山林纠纷的预防工作,减少纠纷的发生。

5. 建立专业调解团队应当建立专门的山林纠纷调解团队,由专业人员组成,进行长期的调解工作,为群众提供专业化的纠纷调处服务。

浅谈山林权属纠纷调解及确权处理工作问题

浅谈山林权属纠纷调解及确权处理工作问题

浅谈山林权属纠纷调解及确权处理工作问题1. 引言1.1 研究背景山林权属纠纷调解及确权处理工作问题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社会问题,涉及到广泛的领域和利益关系。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乡建设的不断推进,山林资源的管理和利用愈发引起人们的重视。

由于山林资源的特殊性质和复杂性,容易引发各种权属纠纷和争议,给资源的保护和利用带来了很大困扰。

研究背景这一部分将对山林权属纠纷调解及确权处理工作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和探讨,旨在找出存在的问题和挑战,为进一步开展研究提供理论依据和实践经验。

通过深入挖掘山林资源管理中存在的矛盾和疑点,探讨合理有效的处理方法和解决方案,有助于推动山林资源的可持续管理与利用,促进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1.2 研究意义:山林权属纠纷调解及确权处理工作是当前社会面临的重要问题之一,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社会影响。

山林是国家重要的自然资源,对于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可持续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解决山林权属纠纷能够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山林资源,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山林权属纠纷是群众生产生活中频繁发生的矛盾和纠纷,影响社会稳定和谐。

通过调解及确权处理工作,能够化解矛盾、维护社会和谐。

开展山林确权工作有利于推动乡村振兴战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改善农民生活水平。

深入研究山林权属纠纷调解及确权处理工作的问题,对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乡村振兴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2. 正文2.1 山林权属纠纷的现状山林权属纠纷的现状十分复杂且普遍存在。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农村土地流转的不断推进,山林资源的利用和管理问题变得日益突出。

一方面,一些农民在林地上搭建房屋或种植作物,导致了山林权属混乱和纠纷频发。

一些地方政府对山林资源的管理不到位,导致一些私人团体或个人非法占用山林资源,加剧了权属纠纷的发生。

一些山区地势复杂,边界不明确,容易引发权属纠纷。

在一些偏远山区,由于基础设施滞后、监管不到位,山林资源的利用和管理问题更加突出。

浅谈山林权属纠纷调解及确权处理工作问题

浅谈山林权属纠纷调解及确权处理工作问题

浅谈山林权属纠纷调解及确权处理工作问题山林权属纠纷是一种常见的土地纠纷,容易由于移交程序不规范、证明文件不清晰等各种原因引起。

这类问题一般都需要通过调解来解决。

在调解山林权属纠纷时,一定要注意下列问题:1、加强调查研究,充分掌握案件基本情况在进行山林权属纠纷调解之前,必须了解相关的基本情况。

这包括了解土地单元的基本情况,如土地性质、规划用途、区域及周边环境、用地标准等;以及土地权属、使用情况、转让过程及手续等。

只有掌握了这些基本情况,才能更好的进行后续的调解工作,防止出现偏差。

2、严格依法处理,确保调解结果合法由于山林权属纠纷涉及到土地使用权等问题,需要征用土地,因此在调解时一定要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处理。

如果调解结果不合法,后果将不堪设想。

为了确保调解结果的合法性,当事人和工作人员在调解期间一定要遵照法律和规定行事,并尽可能充分利用各种证据和材料,遵循公正、公平、及时的原则,确保调解结果的合理和有效。

3、积极开展各项工作,使调解效果更好在山林权属纠纷调解过程中,对于涉及的复杂问题和疑点,调解员需要积极开展各项工作,以使调解效果更佳。

如有必要,可以建议当事人私下协商并制定详细的调解方案;如果双方存在较大分歧,可以建议引入相关专家进行调解等等。

调解员还应该注意和调解的当事人进行沟通和交流,以达成共识和妥善处理问题。

4、调解后续处理和确权工作在完成山林权属纠纷调解后,还需要进行后续处理和确权工作。

后续处理工作包括对调解方案的落实和监督,确保相关当事人及时遵照调解方案和相关约定进行下一步的处理。

同时,在落实这些方案和约定时还需要注重规范操作、审慎处理和加强监督,以确保调解结果的顺利实现。

在确权和登记工作方面,需要及时进行认领、抵押和转让等相关手续,并对地图、档案和权属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整理和更新。

这些工作的完成对于确保调解结果的合理有效具有重要意义,保障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山林权属纠纷调解及确权处理工作需要注意相关的问题和事项。

山林权属纠纷处理难题的破解

山林权属纠纷处理难题的破解

山林权属纠纷处理难题的破解随着林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山林权益与广大农民的经济关系日益紧密,广大农民对山林资源越来越重视,加之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初“林业三定”工作的粗放和其它种种原因,导致山林权属纠纷越来越多。

然而,现行法律对山林权属纠纷调处程序的设置存在着种种问题,其中最难解决也是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山林权属纠纷处理的恶性循环。

由于恶性循环,拖延了时间,浪费了资源,已引起了农村的不稳定。

解决这一难题的方式应有多种,比如用行政终局裁决方式、人民法院单纯作为民事案件来审理等方式。

笔者提出用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来解决山林权属纠纷循环处理的问题,并对此方式作出分析,以期能抛砖引玉。

关键词:山林权属纠纷;循环处理;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一、山林权属纠纷调处程序的演变过程山林权属纠纷调处的对象是当事人因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归属而产生的争议,属民事产权纠纷的一种。

其调处程序的演变过程如下:(一)1991年7月11日以前,山林权属纠纷案件是作为民事案件来处理的1991年7月11日以前,山林权属纠纷的处理主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

《森林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第二款规定:“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所以,当事人发生山林权属纠纷应先向人民政府申请确权处理,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起诉时以争议相对方为被告,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起民事诉讼。

人民法院以民事案件审理,对所争议的山林权归属作实体判决。

原来处理该案的人民政府不是人民法院审理该民事案件的当事人。

林权争议原因分析与解决方法

林权争议原因分析与解决方法

林权争议原因分析与解决方法一、引言林权争议是指在林地使用、管理和保护过程中,因地域利益、土地所有权、政策法规等方面的矛盾而引发的纠纷和争议。

我国林权争议问题一直存在,并且在农村地区尤为突出。

解决林权争议,不仅关乎农村稳定、社会和谐,更关系到森林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深入分析林权争议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法,对于保护林权、维护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二、林权争议的原因分析1.土地制度改革不彻底我国在改革开放以来,进行了土地制度改革,推动了农村土地承包经济发展。

由于林地的特殊性,林地承包经济制度改革并不彻底,导致了林地流转难、承包关系不清晰,从而产生了林权争议。

一些乡村林地的权属归属不清,产生了多头承包、合同乱象等问题,进而引发了林权纠纷。

2.林地资源价值发挥不充分在一些地区,由于缺乏有效的林地管理机制和经营手段,林地资源的价值无法得到充分发挥。

部分农民为了谋取更大经济利益,侵占、砍伐、非法开垦林地,使得出现了林权争议。

一些农村集体林区内部管理混乱,导致了内耗、恶性竞争等问题,使得林权争议进一步恶化。

3.法律法规不健全我国的林地政策法规存在一定的不完善性,未能完全覆盖各类林权争议的解决范围。

一些地方政府在制定和实施相关政策法规时,考虑不周,导致了一些弊端,使得冲突和纠纷得不到有效解决。

由于一些地方林业执法力度不够,导致林地资源保护得不到有效落实,进一步加剧了林权争议的边际化趋势。

4.缺乏相关知识和技能在农村地区,由于教育水平和文化程度相对较低,大部分农民缺乏林地管理的相关知识和技能。

缺乏科学和合理的林地管理知识,容易导致林权争议的发生。

一些农民对于林地的价值认识不足,对林权的保护意识不强,使得林地资源的利用和保护出现了问题。

三、解决林权争议的方法1.深化土地制度改革应当对农村林地承包经济制度进行彻底改革,明确农民的林地承包权利和义务,依法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改革后的林地承包经济制度应当具有稳定性、长期性和规范性,合理分配承包土地资源,确立明晰的权益关系,从源头上避免林权纠纷的发生。

山林权属问题的争议及解决对策.doc

山林权属问题的争议及解决对策.doc

山林权属问题的争议及解决对策1。

1策的不稳定性是引发纠纷的根本性因素ﻭﻭ,涉及5次林权策的大调整。

每次策变动,使得山林权属产生变化.“”时期,划给国有XX林场大面积的荒山,有的只有口头协议,有的即使有协议,但对利益分配不满,要求归还协议山场。

如XX县留田XX林场与XX乡下含等几个村联营的山林,村组集体因不满利益分配引发争议。

1.2历史遗留问题是引发纠纷的客观性因素ﻭﻭ林业“三定”时,相当一部分的权属登记,“指手为界”或索性“闭门造车",出现了文字记载不详、表述不清、重复填写、“一山两证”、面积与“四至”界线不符等权属不明的隐患。

ﻭﻭ1.3流转不规范是引发纠纷的主观性因素ﻭﻭ林改前,大部分集体经营的山林进行了流转,有的流转不规范;有的流转收入用途不公开;有的流转后群众没有得到利益。

但山林流转后都发生了经营活动,流转租金收入已不复存在.ﻭ1.4利益调整变化是引发纠纷的诱导性因素ﻭﻭ由于征地补偿款而引发的林权争议不断涌现。

受利益驱使,一些原本没有纠纷的林地,人为制造纠纷,甚至不惜铤而走险,以身试法侵害国有林权。

以国营含湖XX林场为例,由于该场多数山场富含稀土,周边群众凭1950年代的权属依据,对XX林场经营了50多年的山场提出权属要求;龙XX县XX乡李某,乘林改之机伪造证据,骗取林权证违法采伐国有林木。

ﻭﻭ1。

5灭荒造林和租山种果是引发纠纷的性因素灭荒造林时期,策把荒山收归集体统一造林,有林木收入后,在个人与村组集体之间引发林权争议;为了脐橙,以村组或乡镇名义签订林地流转协议,按1~2元/667m2a租金,流转农户林地种果,有的果园又经多次流转,林权关系更加复杂。

ﻭ2山林权属纠纷的特点ﻭ2.1突发性、集中性ﻭﻭﻭ林改以来,木材价格飙升、林地大幅升值导致原本长期处于潜伏状态的山林权属纠纷集中暴露和浮现.林业“三定”确权发证近30a,山上经济效益可观,林权纠纷矛盾频发。

群众法律意识的增强,与当初林权发证的粗糙草率,引发冲突不断。

山林权属纠纷调处工作方案

山林权属纠纷调处工作方案

三一文库()〔山林权属纠纷调处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县委关于集中开展林权纠纷大调处工作的部署,保护林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和谐稳定,促进我公司林业健康发展。

根据县集中开展山林权属纠纷大调处工作的要求,决定自20XX年4月起在全公司集中开展山林权属纠纷大调处工作,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成立工作组由公司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分管领导钟伟平担任副组长,抽调对山场熟悉,善做思想工作和对法律法规基本掌握的有关人员为成员。

二、基本原则1.坚持先行调解,突出重点,先易后难的原则。

群众来访反映的山林纠纷,要与当事人进行协商调解,确保充分的依据,尊重历史事实,尽量以调解的方式解决。

对涉及面广,影响大,难度大的纠纷,进行重点调处。

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矛盾较简单的纠纷先行调处,对纠纷复杂,依据不充分,事实较模糊的纠纷案件,整理好案卷材料呈报上级争取协助调解。

2.坚持依法处理,保护森林资源及保持社会和谐稳定的原则。

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积极稳妥调处,坚持有利于经营管理,有利于资源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的原则调处解决矛盾纠纷。

三、工作目标4月底前,对公司进行一次全面排查摸底,建立完善好纠纷台帐,制定各类纠纷的调解办法。

通过全县开展林权纠纷集中大调处,争取在6月底前根据县政府工作要求,对部分重点难点较大纠纷山场实行领导包案调处一批较有影响的林权纠纷案件,完善签订租山补充协议,办好林权证。

在9月底前健全排查调处山林纠纷间的有效机制和林权纠纷常态化调解管理运行机制。

积极预防和减少新矛盾,维护林区秩序稳定。

四、山林纠纷存在的基本情况公司林地总面积60.7万亩,已办林权证面积35.5万亩,仍有25.2万亩因涉及纠纷无法办证。

目前,明显出现的纠纷山场有13.11万亩,重点分布在上告、坪山、水背、合头、龙下、竹山、古家营等。

小叶岽林场山林涉及面积较大,情况复杂,公司山林总体存在的山林纠纷大致有以下几种:一是人工林采伐后未及时抚育更新造林,造成林相改变为天然林;二是油茶林由于村集体多年未经营管理变为天然林,存在有的原不是茶林也说成是油茶林,小面积说成是大面积油茶林;三是原集体毛竹林逐年生长,面积扩大被村集体认定为集体山林;四是83年山林执照重证严重,造成原一直是国营林场经营的山林,村集体填照后出现争议,有的甚至出现多个集体重证;五是64年协议四址界线不清,造成山林带来争议。

林权纠纷的解决方式探析

林权纠纷的解决方式探析

林权纠纷的解决方式探析1. 引言1.1 林权纠纷概述林权纠纷是指围绕林地所有权、承包经营权、使用权、转让权等方面的争议和纠纷。

在我国,林权纠纷是一个长期存在并且比较突出的问题。

这些纠纷主要集中在林地的确权、流转、利用等方面,给当事人带来了经济损失,也影响了林地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林权纠纷的形成原因很多,主要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林地使用权不明晰、合同管理不规范、资源开发和保护矛盾突出、民众的环保意识不强等。

这些原因导致了林权纠纷的高发性和复杂性。

解决林权纠纷是保障林地资源合理利用和生态环境的重要举措。

通过法律途径、调解、仲裁、诉讼以及监管和执法手段等多种方式来解决林权纠纷,有利于明确权利关系、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管理。

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和监管力度,更好地维护林地资源的安全和可持续利用。

1.2 林权纠纷的影响林权纠纷的影响可以说是十分严重和深远的。

林权纠纷导致了森林资源的过度开发和滥用,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的平衡和稳定。

林木被乱砍滥伐,林地被非法占用,大量珍稀植物和动物遭受损害,导致生态系统恶化,影响了整个地区甚至国家的生态环境。

林权纠纷也带来了社会稳定问题。

因为林权纠纷牵涉到土地、资源、经济利益等方面的利益分配问题,容易引发各种纠纷和冲突,甚至导致暴力事件的发生,严重影响了当地的社会秩序和和谐。

林权纠纷还对当地经济发展产生了负面影响。

林木资源的过度开发导致了森林资源枯竭,导致当地林业产业的衰退,影响了当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林权纠纷也影响了农民和土地流转经营的积极性,使农民无法有效利用林地资源进行农业生产,影响了当地农民的收入和生活水平。

林权纠纷的影响不容忽视,需要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2. 正文2.1 法律途径解决林权纠纷法律途径解决林权纠纷是一种常见且有效的解决方式。

在中国,相关的法律法规是保护林权的基础,也是解决林权纠纷的重要依据。

当发生林权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林权争议原因分析与解决方法

林权争议原因分析与解决方法

林权争议原因分析与解决方法林权争议是指在林地资源使用和管理中产生的所有权、承包权、使用权和收益权等权益的争议。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林权争议已成为一个普遍存在的社会问题,给林地的合理利用和保护带来了很大困扰。

解决林权争议,需要分析其产生原因,并探讨解决方法。

本文将从林权争议的原因分析入手,提出解决方法,以期为相关研究和实践提供参考。

林权争议的原因分析1. 制度不健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界定不清晰,林权产权制度不健全,导致了在林地资源的使用和管理过程中产生争议。

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存在着众多个体经营的林地,由于历史原因和地方政府管理不善,林权产权界定混乱,进一步加剧了林权争议。

2. 经济利益冲突随着城乡经济的不断发展,对林地资源的开发利用需求日益增加。

而一些地方性企业和个人为了获取经济利益,贪图私利,进行非法砍伐和非法占用林地,给林地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带来了极大的隐患。

由此产生的经济利益冲突,也成为了林权争议的重要原因之一。

3. 管理和监管不力林地资源是国家的重要资源,需要得到严格的管理和监管。

但由于一些地方政府管理水平不高,监管不力,使得一些非法行为得以存在和扩大,给林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带来很大的难题。

林权争议的解决方法1. 完善林权产权制度为了解决林权争议,首先需要完善林权产权制度,明确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建立健全的管理体系。

政府可以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各方的权利和责任,建立多元化的林地资源管理模式,推动林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2. 提高林地资源保护意识政府和社会应该加大对林地资源保护的宣传力度,增强全社会对林地资源保护的意识。

引导农民、企业和公众积极参与到林地资源保护和管理中来,倡导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理念,共同保护好我们的森林资源。

3. 加强监管执法力度政府需要加强对林地资源的监管和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砍伐、占用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建立健全的监测系统和违法惩处机制,确保林地资源的合法使用和保护。

林权争议原因分析与解决方法

林权争议原因分析与解决方法

林权争议原因分析与解决方法林权争议是指在森林资源利用中,由于权属、权利、权责不明确、不合理或存在矛盾,而产生的争议。

随着经济快速发展以及人们对生态环境的重视,林权争议在我国的各地区越来越引人关注。

本文从林权争议的原因分析和解决方法两个方面进行阐述。

1.历史原因在我国改革开放以前,国有林场和集体林场是主要的森林资源运营单位。

改革后,集体经济也开始得到发展,一些村庄自发建设林场,导致权属问题难以明确。

2.法律原因我国的林权法比较滞后,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导致很多争议在法律上无法得到公正的解决。

3.人为破坏由于林木本身不具备经济价值,很多人为破坏现象频繁出现,包括乱砍滥伐、破坏生态环境等,导致林权矛盾不断加剧。

4.林地变更由于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和各种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一些林地被改变用途,使得林权矛盾更加复杂。

5.资源利益矛盾由于森林资源的稀缺性以及利益的分配问题等原因,各利益相关方将林权当作重要的资源利益点,导致各方之间产生了落地难、经营难、监管难等问题。

1. 完善相关法律规定针对目前我国林权法的滞后状况,应重视法律制度的完善,为解决林权争议提供法律支持,使其能够得到公正的处理。

2. 建立健全林权登记和监管制度建立健全林权登记和监管制度,明确各方的权利和责任,保护林地的资源和生态环境。

3. 引导合理利用林地对于城市化进程中的基础设施建设,引导合理利用林地,避免大面积林地被征用,减少林权矛盾的产生。

4. 加强宣传教育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环保意识,引导群众尊重林权,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

5. 尊重当地文化传统重视当地文化传统,充分发挥农民的积极性和主人翁精神,增加村民群众对林业生产的参与度,避免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的矛盾。

山林权属争议调处情况汇报

山林权属争议调处情况汇报

山林权属争议调处情况汇报近期,针对我国山林资源的权属争议问题,我部门进行了深入调查和积极调处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一、调查情况。

针对山林资源的权属争议,我们组织了专业团队,深入各地展开调查工作。

通过实地走访、查阅相关资料和听取当事人意见,我们全面了解了各地山林资源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二、争议情况。

在调查中发现,山林资源的权属争议主要集中在土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等方面。

一些地方存在着不同单位或个人对同一片山林资源的所有权主张,甚至出现了非法占用、破坏等现象。

三、调处工作。

针对发现的争议问题,我们采取了一系列积极有效的调处措施。

首先,我们加强了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了联合调处的工作机制。

其次,我们依法依规,对争议问题进行了及时处理,通过法律手段维护了山林资源的合法权益。

同时,我们还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引导各方依法合理利用和保护山林资源,增强了社会各界对山林资源保护的认识和支持。

四、成效展望。

通过我们的努力,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一些争议案件得到了圆满解决,相关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保障。

同时,我们也意识到,山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任重道远,我们将继续加大力度,完善相关政策法规,加强监督执法力度,推动山林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工作向纵深发展。

五、工作展望。

未来,我们将继续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推动山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向纵深发展。

我们将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法规,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引导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山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努力实现山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保护。

六、结语。

在未来的工作中,我们将继续秉承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依法依规,加强监督执法,全面推进山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为实现美丽中国的梦想贡献我们的力量。

以上就是本次山林权属争议调处情况的汇报,希望得到各位领导的指导和支持,谢谢!。

山林纠纷调处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山林纠纷调处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山林纠纷调处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山林纠纷是指在山林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管理过程中,因资源利益分配、生态环境保护、权益保障等方面存在的各种矛盾和纠纷。

在中国,山林资源是国家重要的战略资源,但由于山区地域复杂、资源相对集中等特点,山林纠纷问题时有发生。

为了有效调处山林纠纷,保护生态环境和群众合法权益,相关部门开展了一系列调处工作。

山林纠纷调处工作中也存在着不少问题和难点,需要采取有效对策加以解决。

一、存在的问题1.法律法规不够完善目前,对于山林纠纷的调处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

由于山林资源纠纷的特殊性,需要针对性的完善相关的法规,以明确纠纷类型、界定权责、法律责任等方面的问题。

2.调处机制不够健全山林纠纷的调处机制存在欠缺的情况。

在很多地区,缺乏专门的调处机构或人员,导致纠纷处理不及时、不公正,进一步加剧了矛盾。

3.信息沟通不畅在山林纠纷调处过程中,存在信息沟通不畅的情况。

当事人、相关部门、专业人士之间的信息传递不畅,导致处理效率低下,纠纷得不到妥善解决。

4.调处人员素质不高由于山林纠纷工作的专业性和复杂性,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处理能力。

但目前在一些地方,调处人员的专业素质不高,导致不了解实际情况,难以有效调处纠纷。

二、对策建议1.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加强对山林纠纷调处人员的培训和培养,提高其专业素质和处理能力,为纠纷调处提供专业保障和支持。

三、结语针对山林纠纷调处工作存在的问题,相关部门和单位应积极采取有效对策,加以解决。

只有通过完善法律法规、健全调处机制、加强信息沟通和提高调处人员素质等措施,才能更好地推进山林纠纷调处工作,保护生态环境和群众合法权益,实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绿色发展。

希望相关部门和单位能够认真对待这一问题,加大力度,切实解决山林纠纷调处工作存在的问题,为建设美丽中国做出积极贡献。

林权纠纷的解决方式探析

林权纠纷的解决方式探析

林权纠纷的解决方式探析林权纠纷,是指土地的权属单位与土地使用者之间的权利纠纷。

在中国的农村地区,由于历史原因和制度漏洞,很多土地的所有权并不清晰,导致土地纠纷屡屡发生。

如何解决林权纠纷问题,对于维护农村稳定、推进农村改革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解决林权纠纷的方式多种多样,可以从政府和法律角度出发,也可以从群众自我管理角度出发。

在政府和法律角度上,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一、征地拆迁法律程序一些地区在征地拆迁时,由于没有妥善处理土地的所有权问题,导致民众的合法权益被侵害,引发群体性事件。

因此,政府应当加强监管,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征地拆迁。

二、土地确权土地确权工作是指对农村土地所有权进行明确、确切的登记,并颁发相应的权属证书。

通过这项工作,可以有效减少土地纠纷的发生。

政府可以加强土地确权工作,为农民提供土地证明和保障,使农村土地的所有权更加明确。

三、公正司法对于涉及法律纠纷的林权问题,应当依法通过公正司法渠道解决,保障民众的合法权益。

政府应当严格执法,维护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保障民众的合法权益。

在群众自我管理角度上,也可以采取一些措施来缓解林权纠纷:一、加强宣传教育政府可以加大对土地法律政策的宣传力度,帮助群众明确自己的权益,增强法律意识。

同时,通过媒体宣传、口头宣传等方式,将争议化解方法传递到广大农民中去。

二、发挥村民自治机制作用在农村社区中,可以建立村民自治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让村民群众主动参与到林权问题的解决中来。

通过村民自治组织,可以协商解决争议,提高群众意识和素质。

三、设立调解机构政府可以设立林权调解机构,为农民解决纠纷提供帮助。

通过有权威的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可以更好地化解矛盾,得到双方的认可。

总之,林权纠纷作为农村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需从政府和法律角度出发,同时也需要从群众自我管理角度出发。

只有政府和社会各方面共同努力,才能有效地解决林权纠纷问题,为农村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出贡献。

山林权纠纷情况报告范文

山林权纠纷情况报告范文

山林权纠纷情况报告范文标题:山林权纠纷情况报告日期:XXXX年XX月XX日致:XXX部门主管/相关单位报告目的:就山林权纠纷情况进行通报和分析,提出解决方案和建议。

一、背景介绍在我们管辖的范围内,存在着一些涉及山林权纠纷的问题。

山林资源是宝贵的自然资源,维护山林权益对于生态保护、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都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我们重视这些纠纷情况的发生和解决。

二、纠纷情况概述1. 涉及方:具体涉及的方面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农民等多个主体。

2. 纠纷类型:主要包括土地占用、资源开发利用、执法工作、农民集体土地权益保护等方面的纠纷。

3. 纠纷原因:主要原因包括政策制定不完善、资源开发管理不规范、利益分配不公平等。

4. 影响程度:这些纠纷对于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造成了一定的不良影响。

例如,长期未能有效解决的纠纷可能导致社会矛盾激化,甚至出现群体性事件。

三、解决方案和建议1. 完善相关政策:通过加强政策研究和制定,将涉及山林权益的相关规定明确化、细化化,以减少纠纷的发生。

2. 加强执法力度:针对违法占用山林资源的行为,加强执法检查力度,依法对违法者进行处罚,维护山林权益的稳定性。

3. 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加强对农民和相关方的宣传教育,提高其对山林权益的认识和评价。

通过法律法规宣传、案例分析等方式,培养良好的法律意识。

4. 加强监测管理:建立山林资源监测和管理系统,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通过科技手段,对山林资源进行全面监测和评估,为纠纷的解决提供依据。

5. 加强协调合作: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应加强与农民和相关方的沟通协商,建立和谐共赢的关系。

通过建立联络机制、举办座谈会等方式,促进多方利益的平衡。

综上所述,山林权纠纷是一个复杂而严峻的问题,需要我们全力以赴加以解决。

我们将按照相关政策,积极采取措施,加强监测管理,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努力在维护山林权益方面取得更好的成绩。

感谢您对这一问题的关注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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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国县山林权属纠纷的成因及对策
摘要针对兴国县山林权属纠纷产生的原因,提出了调处的对策,旨在为解决山林权属纠纷提供参考。

关键词山林权属纠纷;成因;对策;江西兴国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通常称山林权属纠纷或林权纠纷。

是指有关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方面,即如何占有、使用、管理、处分以及受益权等所发生的争执,属于民事产权纠纷范畴。

兴国县地处罗霄山脉以东、武夷山脉以西的雩山山区,江西省中南部、赣州市北部,国土总面积32.13万hm2,其中林业用地面积24.13万hm2,占总面积的75%,是一个半山区半丘陵的林区大县。

全县森林覆盖率73%,林木蓄积量589万m3。

因此,明晰林木林地的权属,维护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促进农村全面快速健康发展,山林权属纠纷调处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1产生的原因
一是由于历史遗留原因所致。

如1952年土地改革时颁发的重复发山林证;1960年“四固定”时形成的一山多主、一主多山等情况。

二是由于政策变动原因所致。

如1982年林业“三定”遗留的问题。

林业“三定”本意为划清山界,明晰产权,稳定林权。

但有些地方在”三定”工作中粗糙、草率、坐在屋里搞定权,手指为界;有的填证马虎,对林木林地的坐落位置、四至范围、面积等记录不准确、不清楚,相邻的山林没有互相签字认可,造成山林证不符、互相争山等现象。

三是由于人为因素原因所致。

随着老一辈人的自然减少,加上20世纪80年代前均为集体经营,一方错把对方的山林认为是自己所有而产生争执;或因口头协议或协议人已经去世、原协议书或裁决书的词句含混不清或处理不当等而产生山林权属纠纷[1-3]。

2山林权属纠纷调处的对策
一是建立健全调处体系和机制,落实责任。

山林权属纠纷涉及面广,纷繁复杂,
建立调处网络,健全调处机制是化解纠纷的基础。

县、乡、村三级要成立相应的调处机构,负责辖区内的山林纠纷调处工作。

如县政府可成立“山林权属纠纷调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1名副县长担任;副组长由林业局局长、国土资源局局长、法制局局长担任;成员由林业、国土、司法、信访、法制等部门分别派1名副职或业务骨干参加。

山林权属纠纷调处办公室可设在林业局。

从各职能局中抽用工作人员和配置完善的办公设施。

办公室人员配备,应选择那些有基层工作经验、思想素质好、不怕挨骂受气、不怕苦、不怕累,既有专业知识又懂法懂规,有一定文笔功底的年轻干部。

另外,县政府要建立调处工作激励机制,从各方面调动调处工作人员的积极性。

调处工作所需的费用纳入县、乡(镇)两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解决调处工作必要经费。

出台政策要明确,各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为争议调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并列入年度目标考核中,层层落实责任。

并明确规定边界山林权属纠纷实行分级负责制,要依靠村、乡、县逐级解决,力争做到“村内纠纷不出村,乡内纠纷不出乡,县内纠纷不出县”,将矛盾化解在基层[4-5]。

二是加强部门配合,形成调解合力。

兴国县各级山林纠纷调处机构主动与各级政法委综治办、政府法制办等部门相互协作,对重大案件要积极向上级综治办、法制办汇报案情,一起研究对策,妥善处置,并与当地政府一起反复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

乡、镇一级要按照县政府的做法,对应成立山林权属纠纷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建设上下互动的工作网络框架,保证全县山林土地矛盾纷争化解工作有条不紊进行。

三是坚持严格审查,规范调处的原则。

山林权属纠纷调处既要明确权属,又要使争议双方和谐相处,长治久安。

因此,山林纠纷调处首先要深入调查研究,全面掌握纠纷发生的原因,严格审查分析双方的证据,准确界定纠纷的性质。

对所有成功调解的纠纷均应制作协议书,明确山林的“四至”,由当事人双方实地设置固定界线,并附“四至”地形图协议书一式4份,分别由当事人双方及其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保存。

对多次调处无效、双方不愿调处的纠纷,应在全面细致调查的基础上及时向政府报告,由政府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要保证办案质量。

在完善的调处机构框架内,对每个案件,加快办结案速度;法制局要从程序、事实查证、适用法律等方面认真把关,确保案件质量;召开领导小组成员联席议案会议,对案件进行“八堂汇审”,确保万无一失;各县政府依法依规行使裁决职权。

坚持晓之以理与依法办事相结合。

四是在调处过程中,坚持“法、理、情、利”相结合的原则。

林业产权制度改革以来,兴国县绝大部分山林权属纠纷都是经调处而化解的,既维护了社会稳定,又保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3参考文献
[1] 杨之辉.44年积怨一朝化解[J].绿色中国,2010(5):88-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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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天马.攸县山林权属纠纷的类型成因及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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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蓝荣树.阳春市山林权属纠纷调处工作的调研[EB/OL].(2009-12-12).http:∥/yangchun/article.asp?art=24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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