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林权属纠纷处理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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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A村与B村山林权属纠纷

处理意见书

申请人:A村民小组

代表人: A村民小组组长

被申请人:B村民小组

代表人: B村民小组组长

案由:山林权属纠纷

A村D岭位于A村西面,B村E岭位于B村东面,均有C市人民政府颁发的《林权证》,两村领地相邻。X年中,B村将两岭交界处土地出租给电信公司安装信号塔,从而引发B村与A村对两岭边界权属的纠纷。申请人向我镇相关部门提交处理申请后,我镇依法组成工作组,着手处理两村山林权属纠纷。我镇多次组织双方调解,因双方意见不一,未得出结果。同时申请C市林业局工作人员到现场定位测量。我镇相关部门于X年X月X日再次组织相关人员到现场调解,现已调解完毕。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争议理由及举证情况

(一)申请人称:D岭从土改至今一直由我A村所有和经营。并有2004年C市人民政府给我村颁发的《林权证》,明确了D岭上是我村所有,面积22亩,地理位置在本自然村西面,B村租给电信公司的林地属于我村D岭范围。申请人要求镇政府依法处理山权纠纷,并将D岭山现争议范围的山林所有权确认为申请人所有。举证有:

1、C市人民政府2004年11月29日颁发的《林权证》。

(二)被申请人称:E岭我B村所有和经营。并有2004年C市人民政府给我村颁发的《林权证》,明确了E岭上是我村所有,面积72亩,地理位置在本自然村东面,我村租给电信公司的林地属于我村范围,并没有侵占A村D岭林地。举证有:

1、C市人民政府2004年12月2日颁发的《林权证》。

二、镇人民政府调解意见

在相关证明证件方面,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都提供了由C市人民政府2004年颁发的《林权证》,都能确认本村林权。

根据市林业局现场定位测量结果显示,B村E岭与A村D岭分界线明确,以两村争议地为界,经GPRS定位,两村山林均满足林权证上全拥有的面积。

秉着公平公正态度,有利于安定团结,有利于生产、经营管理的原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如下调解意见:

(一)将两争议山林范围做出划分,在双方确认的争议地,以路边“苦练木”为起点,至岭顶最高“松树”处,两点之间呈直线,再以该“松树”为起点,至岭脚“葵树”处,两点之间呈直线,三点之间连线为分界线。

(二)以上三点之间标志植物“苦练木”、“松树”、“葵树”,均经过双方当事人确认位置。

如不服本调解处理意见,可接到被调解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上级人民政府山林权属纠纷调处办公室申请复议。

C市个F镇人民政府

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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