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林权属纠纷处理意见书

合集下载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规定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规定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规定第一条为了更好地公平、立即地解决树木、林地类所有权异议,维护保养本人的合法权利,确保社会发展长治久安,推动林果业发展趋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树木、林地类所有权异议,就是指因山林、树木、林地类使用权或是所有权的所属而发生的异议。

解决山林、树木、林地类的使用权或是所有权异议(下称山权异议),务必遵循本办法。

第三条解决山权异议,理应重视时间和现实状况,遵循有益于长治久安,有益于维护、培养和合理安排自然资源,有益于人民群众的制造生话的标准。

第四条山权异议由各个市人民政府依规做出解决决定。

林业部、地区各个市人民政府林果业行政部门主管机构或是市人民政府成立的山权异议解决组织(下列通称山权异议解决组织)依照管理员权限各自承担申请办理山权异议解决的主要工作中。

第五条山权异议产生后,被告方所在城市山权异议解决单位理应立即向所在城市市人民政府汇报,并采取相应举措避免局势扩张。

在山权异议处理之前,一切个人和单位不可砍伐有争论的树木,不可在有争论的林地类上从业基建项目或是别的生产制造主题活动。

第二章解决根据第六条县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或是国务院办公厅受权林业部依规发放的山林、树木、林地类的使用权或是所有权资格证书(下称林权证),是解决山权异议的根据。

第七条并未获得林权证的,以下直接证据做为解决山权异议的根据:(一)土地革命阶段,市人民政府依规发放的土地使用证;(二)土地革命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要求不颁证的树木、林地类的土地资源清册;(三)被告方中间依规达到的山权异议解决协议书、赠予凭据及图下;(四)市人民政府做出的山权异议解决决定;(五)相同一起山权异议有多次解决协议书或是决定的,以上一级市人民政府做出的最后决定或是所在城市市人民政府做出的最后一次决定为根据;(六)法院做出的判决、裁定。

第八条土地革命后至山权异议产生时,以下直接证据可以做为解决山权异议的参照根据:(一)国有制林果业公司机关事业单位开设时,该企业的总体方案设计书所确认的运营管理范畴及图下;(二)土地革命、合作化阶段相关树木、林地类所有权的别的凭据;(三)可以精确体现树木、林地类运营经营管理模式的相关凭据;(四)按照法律法规、政策法规和相关制度要求,可以明确树木、林地类所有权的别的凭据。

2020年林权争议调解处理申请书司法申请文书_申请书

2020年林权争议调解处理申请书司法申请文书_申请书

林权争议调解处理申请书-司法申请文书_申请书【按林权纠纷处理决定书如何写一、处理依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授权林业部依法颁发的森林、林木、林地…为您整理了《林权争议调解处理申请书-司法申请文书》,给您在日常工作学习中借鉴。

林权纠纷处理决定书如何写一、处理依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授权林业部依法颁发的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书,是处理林权争议的依据。

二、处理程序(一)当事人协商调处程序。

所谓当事人协商解决是指,山林纠纷产生后,当事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主动使用自己的权利,向纠纷的对方提出解决争议的建议,以求得纠纷的协商解决。

(二)行政解决程序。

山林纠纷当事人反复协商未能得到解决,当事人依法报请县政府调处山林纠纷办公室处理,县政府依法作出处理的,称行政解决程序。

1、申请申请人向县调处山林纠纷办公室提交《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申请书优秀优秀范文》。

申请书优秀优秀范文包括以下内容①当事人的姓名、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②争议的现状,包括争议面积、林木蓄积、争议地所在的行政区域位置、四至和附图;③争议的事由,包括发生争议的时间、原因;④当事人的协商意见。

县调处山纠办公室在接到《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申请书优秀优秀范文》后,应当及时组织办理。

2、受理县调处山纠办公室接到当事人请求调处山林纠纷的申诉或者申请后,应首先审查是否属于山林纠纷和是否符合行政解决的条件,决定是否接受申诉或者申请,并通知当事人。

如果不符合条件的,则通知当事人按有关规定办理;如果符合的,由县政府调处山林纠纷办公室作出受理决定,即接受当事人请求,组织处理,并通知双方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提出山林权属的有关证明材料等。

3、调查核实,收取凭证。

4、组织协商调解。

5、裁决。

山林纠纷当事人在县政府调处山林纠纷办公室的调解下未达成协议并无继续调解必要的,由主持调解的县政府调处山纠办公室依据林业政策、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制作决定书,分送有关当事人,并注明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山林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相关法律文书参考格式之一 精品

山林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相关法律文书参考格式之一 精品

山林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相关法律文书参考格式之一×××人民政府山林(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申请受理审批表(注:此表适用县级)—1—×××人民政府山林(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申请受理审批表(注:此表适用乡镇级)—2—山林(土地)权属争议确权申请书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法定(委托)代理人:姓名单位住址联系电话:被申请人:名称地址行政处理请求:事实和理由:此致(行政处理机关全称)申请人:(签名捺印或盖章)××年××月××日附件:1.申请书副本份;2.证据目录清单份及相关证据份。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姓名)同志在(单位全称)任(局长、董事长、厂长、经理等)职务,是我(单位全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单位公章××年××月××日附:法定代表人住址:联系电话:(注:此证明适用于法人单位为争议当事人)—4—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村民小组组长姓名)同志在(村民小组全称)任组长职务,是(村民小组全称)村民小组代表人。

特此证明村民委员会公章××年××月××日附:联系电话(注:此证明适用于村民小组为争议当事人)—5—×××人民政府山林(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方全称):你方申请与(被申请人方全称)在(争议地具体地点、地名)争议山林、土地给予确权的申请书本府已收悉。

经审查,该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本府决定受理,受理日期为××年××月××日。

特此通知××年××月××日—6—×××人民政府不予受理山林(土地)权属争议案件通知书(申请人方全称):你方申请与(被申请人方全称)在(争议地具体地点、地名)争议山林、土地给予确权的申请书本府已收悉。

林业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

林业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

林业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林业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授权林业部依法颁发的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以下简称林权证),是处理林权争议的依据。

第七条尚未取得林权证的,下列证据作为处理林权争议的依据:(一)土地改革时期,人民政府依法颁发的土地证;(二)土地改革时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规定不发证的林木、林地的土地清册;(三)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林权争议处理协议、赠送凭证及附图;(四)人民政府作出的林权争议处理决定;(五)对同一起林权争议有数次处理协议或者决定的,以上一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最终决定或者所在地人民政府作出的最后一次决定为依据;(六)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判决。

第十一条当事人对同一起林权争议都能够出具合法凭证的,应当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当事人共同的人民政府按照双方各半的原则,(二)当事人管理使用(包括投资)争议的土地、山林、水利的事实资料和有关凭证;(三)依法划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及其边界地图;(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征用、使用、划拨、出让土地(含林地)时有关的说明书、补偿协议书、补偿清单和交付有关价款的凭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规划用地的文件及其附图;(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作为调处权属纠纷、确定权属参考的其他证据。

第五条权属纠纷的调处,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考虑历史和现实状况,积极疏导,充分协商,遵循有利于安定团结、有利于生产生活、有利于经营管理的原则第十六条同一起权属纠纷双方当事人都出具有相应的权属凭证,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能作为确定权属凭证的,由人民政府按照本条例第五条规定的原则,确定权属。

广西稳定山权林权暂行条例第四条集体的山权林权,应以一九六二年“四固定”时确定的权属为准,凡是权属清楚的,都要稳定下来。

“四固定”后经有关方面协商同意或经政府批准作了调整的,一律有效。

山林界纠纷协议书范本(3篇)

山林界纠纷协议书范本(3篇)

第1篇甲方: [甲方全称]地址: [甲方地址]联系人: [甲方联系人]联系电话: [甲方联系电话]乙方: [乙方全称]地址: [乙方地址]联系人: [乙方联系人]联系电话: [乙方联系电话]鉴于:1. 甲方与乙方均系[地名]地区村民,双方均拥有[地名]地区[具体地名]的山林土地权属。

2. 由于历史原因、土地测量误差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双方山林土地权属存在争议。

3. 双方经多次协商,均希望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此次山林界纠纷。

4. 为了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避免纠纷扩大,经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纠纷范围本协议所指的山林界纠纷范围包括:1. [具体地名]山林土地的边界线;2. [具体地名]山林土地的使用权、管理权;3. [具体地名]山林土地的林木、矿产资源等。

第二条纠纷解决原则1. 尊重历史事实,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2. 依法依规,维护国家法律法规和土地管理政策;3. 尊重双方意愿,通过协商解决纠纷;4. 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和谐发展。

第三条纠纷解决方式1. 双方应积极协商,共同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案;2. 如协商不成,可申请[地名]地区土地管理部门进行调解;3. 如调解不成,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条纠纷解决期限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双方应在[具体期限]内解决山林界纠纷。

第五条纠纷解决后的权利义务1. 双方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2. 双方应共同维护山林界的安全,防止纠纷再次发生;3. 双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土地管理政策,合理利用山林土地资源。

第六条违约责任1. 如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导致纠纷再次发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 如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争议解决1.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2. 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地名]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协议生效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解决林权纠纷指导意见

解决林权纠纷指导意见

解决林权纠纷指导意见为依法、公正、及时、有效、妥善解决历史遗留下来的农村山林纠纷,保护山林所有者、使用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严格遵守解决林权纠纷的原则(一)依法、依规的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分级负责、着重调解的原则。

(四)尊重历史,尊重现实,尊重乡风民俗,尊重历史习惯,重事实、重优势证据、重调查研究的原则。

(五)“两级调解,一级督查”的原则。

“两级调解,一级督查”,是村民之间的林权纠纷调解由村、乡(镇)两级组织负责调解,县级组织负责督查,乡(镇)调解为最终调解。

(六)有利于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有利于群众生产生活,有利于安定团结的原则。

(七)互谅互让,兼顾当事人各方利益的原则。

二、正确把握解决林权纠纷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颁发的林权证,是解决林权纠纷的依据。

(一)当事人未持有林权证或者林权证确定权属有错误、不清晰的,下列材料作为调解林权纠纷的依据:1、时期,人民政府依法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证。

2、时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规定不发证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土地清册。

3、世纪年代初,人民政府将劳力、土地、耕畜、农具固定给生产小队使用时(即“四固定”时期;四固定,是指1961年至1963年间调整社队规模时,对生产队的劳动力、土地、耕畜、农具所实行的固定),人民政府确定的山林权属和经营范围的材料、文件。

4、世纪年代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展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时(即林业“三定”时期;林业三定,是指1981年至1983年间开展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的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社员自留山证、家庭经营山证及林业生产责任书等有关确定山林权属和经营范围的材料、文件。

5、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林权纠纷协议及附图。

6、人民政府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林权纠纷裁决、处理决定。

山林纠纷调解协议书

山林纠纷调解协议书

山林纠纷调解协议书鉴于甲方(以下简称“村民代表”)与乙方(以下简称“林场代表”)在山林使用权等事项上存在争议,为了解决纠纷,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一、背景与目的1.1 本协议的背景是甲方声称自己对某一山林区域拥有传统使用权,而乙方则主张该区域属于其经营管理范围。

为了避免争议进一步升级,甲乙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寻求和平解决纠纷。

1.2 本协议的目的是通过友好协商,确立双方的权益边界,建立和谐稳定的关系,实现共同发展与利益最大化。

二、争议解决范围及调解结果2.1 争议解决范围:本次协议仅适用于甲乙双方关于某一具体山林区域的使用权争议,不涉及其他相关纠纷。

2.2 调解结果:经过友好协商与多次讨论,甲乙双方就争议山林区域的权益归属与使用方式达成一致,具体内容如下:三、权益归属与使用方式3.1 权益归属:经双方查阅相关文件和调查取证,认定该山林区域长期以来一直由村民代表(甲方)使用,故该区域使用权归甲方所有。

3.2 使用方式:为了保护生态环境,根据林场代表(乙方)的管理经验和建议,双方约定该山林区域将分为两个部分进行管理和利用:3.2.1 甲方使用区域:该区域范围为X至Y地块,用于甲方进行种植、放牧等传统的农林业生产活动,并享有该区域的虫草养殖权。

3.2.2 乙方管理区域:该区域范围为Y至Z地块,由乙方负责进行林木培育、防火巡逻和资源保护等工作,禁止甲方进行任何形式的破坏性活动。

四、双方的权益与义务4.1 甲方的权益与义务:4.1.1 甲方享有在甲方使用区域从事农林业生产活动的权利,并可在甲方使用区域内收获虫草等资源。

4.1.2 甲方应妥善保管、利用该区域的资源,遵守相关环境保护法规,不得进行破坏性活动。

4.1.3 甲方对甲方使用区域的土地使用权负有管理责任,并应按时缴纳相关土地使用费用。

4.2 乙方的权益与义务:4.2.1 乙方享有管理乙方管理区域的权力,并对该区域进行防火、环境保护等工作。

最新版《广东省森林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

最新版《广东省森林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

最新版《⼴东省森林林⽊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最新版《⼴东省森林林⽊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 为依法、公正、及时地调解处理森林、林⽊和林地权属争议,制定了《⼴东省森林林⽊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下⾯是办法的详细内容,欢迎阅读。

⼴东省森林林⽊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 第⼀章 总则 第⼀条 为依法、公正、及时地调解处理森林、林⽊和林地权属争议,维护当事⼈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稳定和谐,促进林业发展,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森林法》、《⼴东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条 本省⾏政区域内森林、林⽊和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适⽤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森林、林⽊和林地权属争议(以下简称林权争议),是指单位之间、单位与个⼈之间、个⼈之间因森林、林⽊和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权的归属⽽产⽣的争议。

第三条 调解处理(以下简称调处)林权争议,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以事实为根据,尊重历史,照顾现实情况; (⼆)有利于安定团结,有利于保护和合理利⽤森林资源,有利于群众⽣产⽣活; (三)互谅互让,协商解决。

第四条 各级⼈政府负责依法调处本⾏政区域内林权争议。

调处林权争议实⾏领导⼲部负责制。

省⼈政府林权争议调处机构,负责指导全省林权争议调处⼯作,办理省⼈政府调处的林权争议的具体⼯作。

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政府负责调处林权争议的机构,办理同级⼈政府调处的林权争议的具体⼯作。

林业、国⼟资源、民政、农业、⽔、海洋、司法、公安、法制、信访等⾏政主管 部门依照各⾃职责,配合做好调处林权争议⼯作。

调处林权争议⼯作经费纳⼊各级地⽅⼈政府年度财政预算。

第五条 林权争议发⽣后,当事⼈所在地林权争议调处机构应当及时报告同级⼈政府和上⼀级林权争议调处机构。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政主管部门和基层组织,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事态扩⼤,并⽀持配合做好有关调处⼯作。

第六条 林权争议期间,应当维持森林、林⽊和林地的现状。

解决林权纠纷指导意见

解决林权纠纷指导意见

解决林权纠纷指导意见为依法、公正、及时、有效、妥善解决历史遗留下来的农村山林纠纷,保护山林所有者、使用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严格遵守解决林权纠纷的原则(一)依法、依规的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分级负责、着重调解的原则。

(四)尊重历史,尊重现实,尊重乡风民俗,尊重历史习惯,重事实、重优势证据、重调查研究的原则。

(五)“两级调解,一级督查”的原则。

“两级调解,一级督查”,是村民之间的林权纠纷调解由村、乡(镇)两级组织负责调解,县级组织负责督查,乡(镇)调解为最终调解。

(六)有利于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有利于群众生产生活,有利于安定团结的原则。

(七)互谅互让,兼顾当事人各方利益的原则。

二、正确把握解决林权纠纷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颁发的林权证,是解决林权纠纷的依据。

(一)当事人未持有林权证或者林权证确定权属有错误、不清晰的,下列材料作为调解林权纠纷的依据:1、土地改革时期,人民政府依法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证。

2、土地改革时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规定不发证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土地清册。

3、世纪年代初,人民政府将劳力、土地、耕畜、农具固定给生产小队使用时(即“四固定”时期;四固定,是指1961年至1963年间调整人民公社社队规模时,对生产队的劳动力、土地、耕畜、农具所实行的固定),人民政府确定的山林权属和经营范围的材料、文件。

4、世纪年代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展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时(即林业“三定”时期;林业三定,是指1981年至1983年间开展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的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社员自留山证、家庭经营山证及林业生产责任书等有关确定山林权属和经营范围的材料、文件。

5、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林权纠纷协议及附图。

6、人民政府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林权纠纷裁决、处理决定。

现场调解林地纠纷协议书

现场调解林地纠纷协议书

现场调解林地纠纷协议书甲方:(以下简称“甲方”)地址:联系方式:乙方:(以下简称“乙方”)地址:联系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双方自愿,为解决林地使用权纠纷,经过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一、纠纷背景甲方和乙方就林地使用权问题存在争议,甲方声称对某块林地拥有合法使用权,并已在该地种植造林;而乙方主张对该林地有优先使用权,要求收回该块林地并进行合理开发利用。

二、解决方式为维护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友好合作,双方同意通过现场调解来解决纠纷。

经过多次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1. 确认甲方林地使用权双方同意,在调解过程中,通过充分交流和协商,认可甲方对该林地的合法使用权。

乙方同意不再主张对该块林地的优先使用权,并承认甲方在林地使用上的合法地位。

2. 林地的合理开发利用为了最大程度保护生态环境和保护林地资源,双方同意共同合理开发利用该林地。

乙方将对林地进行规划设计,遵循环保原则,推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做好灌溉、病虫害防治、抚育等工作,确保林地的良好生态环境和可持续利用。

3. 协作合作双方将在合作管理、技术支持、资源共享等方面加强合作。

甲方将为乙方提供相应的技术、人力和经济支持,共同推动林地的发展和利用。

4. 纠纷解决方式双方同意,如遇未来林地使用权纠纷或其他问题,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对于协商无法解决的争议,双方同意提交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或相关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接受其裁决结果。

三、其他事项1.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方和乙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十年。

协议到期前三个月,双方如无异议,可续签协议。

3. 本协议的附件包括林地使用规划、双方合作协议等,作为本协议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 本协议的任何修改、补充以及争议解决,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甲方(签字):日期:乙方(签字):日期:。

关于加强林权纠纷调处工作的意见

关于加强林权纠纷调处工作的意见
7、坚持(转载自亿库网,本文由亿库网收集整理。)有利于社会和谐和安定团结的原则。林权纠纷发生后,当事人所在地林权纠纷处理机构应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加以处理。纠纷未处理前,不得确权颁证,不得进行流转,不得在有纠纷的林地上从事基本建设或其他生产经营活动,严防事态扩大和矛盾激化,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5)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林权纠纷处理协议、赠送凭证及附图;
(6)人民政府作出的林权纠纷处理决定;
(7)对同一起林权纠纷有数次处理协议或者决定的,以上一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最终决定或者所在地人民政府作出的最后一次决定为依据;
(8)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做出的行政复议决定;
(9)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判决。
(二)在林权纠纷处理期间,擅自采伐有纠纷的林木或致使森林、林木、林地受到毁坏的,依照《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当事人伪造、变造、涂改有关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凭证的,由林权纠纷调处机构按照《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的规定,收缴其伪造、变造、涂改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凭证,并可视其情节轻重处以200-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当事人对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确认林木、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决定不服,认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调处林权纠纷的依据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颁发的林权证是处理林权纠纷的依据。
2、尚未取得林权证的当事人,下列证据可以作为处理林权纠纷的依据:
(二)健全机构,落实人员及经费,为林权纠纷调处工作提供保障。全县各地必须进一步强化林权纠纷调处工作职责,落实承担林权纠纷调处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同时要将林权纠纷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为开展林权调处纠纷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林地权属纠纷调解协议书

林地权属纠纷调解协议书

林地权属纠纷调解协议书甲方:(姓名、单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乙方:(姓名、单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鉴于甲方XXX和乙方XXX就林地权属发生纠纷,经双方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协议,以解决纠纷,促进双方友好协作。

协议内容如下:一、背景和争议1. 甲方及乙方就下列林地权属发生争议:(具体描述纠纷争议的事实、背景等,包括涉及的各方、地点、时间等因素)二、调解方式1. 甲方和乙方同意通过友好协商和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

2. 双方应严格按照协商一致的原则开展调解,积极主动地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和信息以促进解决纠纷。

三、调解内容1. 甲方和乙方同意进行林地权属的辨明工作,通过必要的调查取证、查阅相关文件等方式,明确归属。

2. 根据调解结果,甲方和乙方同意签署相关协议或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四、调解程序1. 甲方和乙方应指定各自的代表参与调解工作。

2. 调解工作应由双方指定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员进行。

五、保密条款1. 双方同意保密纠纷调解的全过程,不向第三方透露相关信息,以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六、免责条款1. 对于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预见的原因导致无法履行本协议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但应及时通知对方,以免引起误会。

七、争议解决1.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任何争议,甲方和乙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

若协商无果,应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裁决。

八、协议生效与变更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履行期限为____年/月/日起至____年/月/日。

2. 本协议如有任何变更,双方应通过书面形式进行修改并由双方代表签字认可后生效。

九、协议解除1. 在本协议履行期限内,如果双方达成其他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即可解除本协议。

甲方代表签字: ___________ 日期: ______ 年月日乙方代表签字: ___________ 日期: ______ 年月日(注意:本协议一式两份,甲方和乙方各持一份)(签字处应加盖甲方和乙方单位的公章)。

山界纠纷协议书范本(3篇)

山界纠纷协议书范本(3篇)

第1篇协议书编号: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甲方(以下简称“甲方”):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以下简称“乙方”):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与乙方就位于_______(具体位置)的山界存在纠纷,双方本着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解决山界纠纷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纠纷背景1. 甲方与乙方就位于上述山界的土地、林木、水资源等权益存在争议,具体争议内容如下:(1)甲方认为,该山界属于甲方所有,乙方无权占用。

(2)乙方认为,该山界属于乙方所有,甲方无权占用。

2. 双方在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决定通过签订本协议解决纠纷。

二、协议内容1. 山界归属(1)经双方协商,确认位于上述山界的土地、林木、水资源等权益归甲方所有。

(2)乙方承认甲方对该山界的所有权,不再主张任何权益。

2. 山界边界(1)双方同意,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山界进行明确划分。

(2)双方共同委托具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对山界进行实地测绘,确定山界边界。

(3)测绘完成后,双方共同确认测绘结果,并签订《山界边界确认书》。

3. 土地使用(1)甲方有权对该山界范围内的土地进行合理开发利用。

(2)乙方在得到甲方同意的情况下,可以进入山界范围内进行合法活动。

(3)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山界内土地的用途,不得损害对方的合法权益。

4. 林木资源(1)甲方对该山界范围内的林木资源享有所有权。

(2)乙方不得擅自砍伐、采伐、毁坏甲方林木资源。

(3)双方共同维护山界内林木资源的生长环境,严禁乱砍滥伐。

家庭山林土地纠纷调解协议书

家庭山林土地纠纷调解协议书

家庭山林土地纠纷调解协议书甲方:【甲方姓名】住址:【甲方住址】乙方:【乙方姓名】住址:【乙方住址】经过协商,甲、乙双方就家庭山林土地纠纷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纠纷概况1. 描述纠纷的起因、过程和现状。

2. 包括涉及的土地面积、地理位置等相关要素。

二、甲方权益1. 详细列出甲方在该土地上的权益要求。

2. 具体说明甲方希望达成的解决方案。

三、乙方权益1. 详细列出乙方在该土地上的权益要求。

2. 具体说明乙方希望达成的解决方案。

四、调解方案在充分研究双方权益和诉求的基础上,甲、乙双方达成以下调解方案,并共同遵守:1. 甲、乙双方承认并尊重对方在该土地上的权益,并互相保障不侵犯对方的土地权利。

2. 甲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土地归属乙方所有,以满足乙方的合理需求。

3. 乙方同意向甲方支付相应的补偿,作为甲方放弃其在土地上的权益的补偿。

4. 双方共同商定土地使用的具体细则,如边界划定、分工合作等。

五、实施与履行1. 甲、乙双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行事,并保持积极的合作态度。

2. 双方应立即执行本协议的内容,并合法合规履行各自义务。

3. 若因执行本协议所产生的费用和损失,应由双方自行承担。

六、解决争议本协议的解释和执行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对于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出现的争议,双方将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处理。

七、协议生效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并具有约束力。

甲方(签名):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签名):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调解林业纠纷协议书

调解林业纠纷协议书

调解林业纠纷协议书一、背景和目的近期,涉及林业方面的纠纷问题引起了辖区内居民的广泛关注。

为了有效化解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经各方协商一致,特制定此调解林业纠纷协议书。

本协议旨在通过调解,解决相关纠纷,实现双方的合理权益,并促进当地的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

二、调解过程(一)调解申请1. 申请人:(申请人信息)2. 被申请人:(被申请人信息)(二)调解程序1. 调解组成:本次调解由经相关部门批准并具备调解资质的专家组成。

2. 调解地点:(调解地点)3. 调解时间:(调解时间)4. 调解方式:采用逐级递进的方式进行调解,包括座谈、协商等形式。

5. 调解结果:各方在调解过程中达成的协议内容如下。

三、调解结果(一)纠纷背景(简要叙述纠纷的起因、当事人的主张)(二)调解原则和内容1. 依法原则:本次调解遵循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2. 和谐共赢原则:本次调解旨在促进林业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协调各方的利益。

(三)具体内容1. 赔偿:(具体赔偿金额、方式等)2. 资源调配:(明确资源的使用方式、使用期限等)3. 合作发展:(各方合作开展林业相关项目等)四、保密条款各方在签署本协议后,应妥善保管相关文件和信息,不得擅自泄露给第三方。

五、履行与解释(一)履行地点:(协议履行地点)(二)生效与解释:本协议自双方签署后生效,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

六、协议变更和解除(一)变更:如有需要变更本协议内容,应经各方协商一致,并进行公告。

(二)解除:本协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解除。

七、争议解决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附则本协议一式两份,各方共同持有。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时间:年月日乙方(签字):时间:年月日注意:本协议中所使用的双方个人或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如有更改,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出具书面变更通知书,否则按照本协议原有内容履行。

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森林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工作的意见-兴市府[2012]30号

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森林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工作的意见-兴市府[2012]30号

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森林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工作的意见正文:---------------------------------------------------------------------------------------------------------------------------------------------------- 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森林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工作的意见(兴市府[2012]30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巩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取得的成果,保障和改善民生,依法、公正、及时调解处理林权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化解林区潜在的不稳定因素,建设安康和谐兴宁。

根据《广东省森林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就加强森林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山林纠纷调处工作的领导,市政府决定调整充实“兴宁市山林纠纷调处领导小组”,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何志平同志任组长,市林业局局长曾庆雄同志、市法制局副局长王庆华同志任副组长,成员由市林业局、法制局、司法局、信访局、民政局、国土资源局、公安局等单位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林业局,负责全市山林纠纷调处日常工作。

领导小组负责督促各镇(街道)和市直职能部门及时调处山林纠纷,定期听取市山林纠纷调处办公室的工作汇报,及时研究处理重大、复杂的山林纠纷案件。

各镇(街道)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调处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健全山林纠纷调处机构,落实人员,保障工作经费,及时掌握调处工作动态,要明确一名副职领导主抓调处工作,真正把山林纠纷调处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抓落实。

二、明确部门责任根据《广东省森林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的规定,市林业、国土资源、民政、司法、法制、信访、公安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积极做好调处林权争议工作。

农村山林纠纷协议

农村山林纠纷协议

农村山林纠纷协议背景农村山林纠纷是指发生在农村地区的关于山林资源利用、所有权、使用权等方面的纠纷。

由于农村山林资源的重要性,这类纠纷常常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并给当事人带来巨大损失。

为了有效处理和解决农村山林纠纷,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农村山林纠纷协议。

目的本协议的目的是通过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建立一种协调解决农村山林纠纷的机制,保障当事人的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和谐。

协议内容1. 纠纷解决机制1.1. 当事人应首先通过对话、协商等和平方式解决纠纷。

若未能达成一致,则可寻求第三方协调,如政府部门、仲裁机构等。

1.2. 当事人不得使用暴力、威胁或其他非法手段解决纠纷。

对于采取非法手段的一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山林资源权利2.1. 山林资源的所有权归属于国家。

2.2. 农民享有合法合理的使用权,包括农林牧副渔等生产活动和居住等。

2.3. 农民在使用山林资源时,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不得滥砍滥伐、过度放牧等损害山林资源的行为。

3. 山林资源使用权的变动3.1. 当事人之一有需求变更山林资源使用权的情况,应提前通知对方,并经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3.2. 变动使用权的协议需具体明确相关事项,包括变动时间、变动范围、变动方式等。

3.3. 变动使用权后,双方应履行协议,不得违反约定行使使用权。

4. 纠纷解决的程序4.1. 发生农村山林纠纷后,当事人应当尽快向有关部门报案,寻求合法权益的保护。

4.2. 有关部门应依法对农村山林纠纷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听取双方意见,并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4.3. 当事人不满意部门的处理决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双方应配合并履行仲裁或诉讼结果。

5. 协议的效力和解释5.1. 本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并履行至农村山林纠纷解决完成。

5.2. 本协议内容解释和争议解决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

5.3. 对本协议内容的修改或解释,双方应经过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行政复议意见书

行政复议意见书

行政复议意见书第三人:桑植县瑞塔铺镇东旺坪村委会法定代表人:朱芳星职务村主任申请人桑植县瑞塔铺镇东旺坪村李家岗组,不服被申请人桑植县人民政府7月17日作出的《关于桑植县瑞塔铺镇东旺坪村李家岗组山林权属争议的处理决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根据行政复议机关的通知要求,现提交书面意见如下:一、此案争议山林一直由我村管理,未曾与谁发生过争议,申请人桑植县瑞塔铺镇东旺坪村李家岗组与我村山林权属争议系首次提出。

我村自管理本村集体山林以来,特别是1982“林权三定”,1992年林场承包以来都一直未与申请人桑植县瑞塔铺镇东旺坪村李家岗组发生争议。

我村一直风平浪静地行使集体山林所有权和管理权,有看过20多年山的看山员陈必翠证实。

2005年,瑞市村陈友龙购买东旺坪村集体山林中的木材,高峰村王本发以越界采伐了木材而引发纠纷。

经前任与现任村支书李得任,朱芳升主持处理由东旺坪村补偿王本发林木款500元。

当时李得任并未提出异议,而是指界处理。

2009年我村引资在集体山林枯井边开采石材与高峰村发生界址争议,起初李得任积极参与我村处理争议,而后才是他生平第一次提出李家岗组与我村的山林权属争议。

以前从未提出过,这一点可以在他们的申请书中得以证实。

相信在这以前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均未接到类似申请,因为我村从未接到过参与处理争议的通知。

仅自1982年到现在就已达28年了,正如申请人李得任等提出的按照《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关于“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满二十年的,应视为现使用者所有”的规定,就算申请人有林权证,而我村没有林权证也应为我村所有了。

更何况我村有林权证呢?二、此案争议山林权属实属我村所有,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从合作化时期有以来,帮发枯井等7块林地一直由我村管理使用,没有固定给李家岗组,有老村支书陈功庭、原李家岗生产队长谷祥楚等证实。

1982年林权三定桑植县人民政府给我村核发了1359号林权管理证。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A村与B村山林权属纠纷
处理意见书
申请人:A村民小组
代表人: A村民小组组长
被申请人:B村民小组
代表人: B村民小组组长
案由:山林权属纠纷
A村D岭位于A村西面,B村E岭位于B村东面,均有C市人民政府颁发的《林权证》,两村领地相邻。

X年中,B村将两岭交界处土地出租给电信公司安装信号塔,从而引发B村与A村对两岭边界权属的纠纷。

申请人向我镇相关部门提交处理申请后,我镇依法组成工作组,着手处理两村山林权属纠纷。

我镇多次组织双方调解,因双方意见不一,未得出结果。

同时申请C市林业局工作人员到现场定位测量。

我镇相关部门于X年X月X日再次组织相关人员到现场调解,现已调解完毕。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争议理由及举证情况
(一)申请人称:D岭从土改至今一直由我A村所有和经营。

并有2004年C市人民政府给我村颁发的《林权证》,明确了D岭上是我村所有,面积22亩,地理位置在本自然村西面,B村租给电信公司的林地属于我村D岭范围。

申请人要求镇政府依法处理山权纠纷,并将D岭山现争议范围的山林所有权确认为申请人所有。

举证有:
1、C市人民政府2004年11月29日颁发的《林权证》。

(二)被申请人称:E岭我B村所有和经营。

并有2004年C市人民政府给我村颁发的《林权证》,明确了E岭上是我村所有,面积72亩,地理位置在本自然村东面,我村租给电信公司的林地属于我村范围,并没有侵占A村D岭林地。

举证有:
1、C市人民政府2004年12月2日颁发的《林权证》。

二、镇人民政府调解意见
在相关证明证件方面,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都提供了由C市人民政府2004年颁发的《林权证》,都能确认本村林权。

根据市林业局现场定位测量结果显示,B村E岭与A村D岭分界线明确,以两村争议地为界,经GPRS定位,两村山林均满足林权证上全拥有的面积。

秉着公平公正态度,有利于安定团结,有利于生产、经营管理的原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如下调解意见:
(一)将两争议山林范围做出划分,在双方确认的争议地,以路边“苦练木”为起点,至岭顶最高“松树”处,两点之间呈直线,再以该“松树”为起点,至岭脚“葵树”处,两点之间呈直线,三点之间连线为分界线。

(二)以上三点之间标志植物“苦练木”、“松树”、“葵树”,均经过双方当事人确认位置。

如不服本调解处理意见,可接到被调解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上级人民政府山林权属纠纷调处办公室申请复议。

C市个F镇人民政府
X年X月X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