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林权属纠纷处理难题的破解
山林权属纠纷处理难题破解论文
浅析山林权属纠纷处理难题的破解随着林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山林权益与广大林农的经济关系日益紧密,广大林农对山林资源越来越重视,加之我国山林历经土地改革、山林入社、四固定、林业三定、山林延包等多次演变,而在各演变阶段中工作的粗放和其它种种原因,导致山林界至、权属纠纷越来越多。
然而,现行法律对山林权属纠纷调处程序的设置存在着种种问题,其中最难解决也是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山林权属纠纷处理的恶性循环。
由于恶性循环,拖延了时间,浪费了资源,已引起了农村的不稳定。
解决这一难题的方式应有多种,比如用行政终局裁决方式、人民法院单纯作为民事案件来审理等方式。
笔者提出用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来解决山林权属纠纷循环处理的问题,并对此方式作出分析,以期能抛砖引玉。
一、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是破解山林权属纠纷循环处理难题的有效方法(一)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审理山林权属纠纷案件的判决结果由于人民政府对山林权属纠纷案件的行政处理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对人民政府处理的山林权属纠纷案的审理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只能进行合法性审查,在处理程序上作出判决,而不能在实体上作出判决。
如人民法院对山林权属纠纷案单纯作为行政案件来审理,而又在实体上作出判决,则违反了《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存在法律上的障碍。
如将山林权属纠纷案作为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来审理,在民事部分,对山林权属纠纷作出实体判决,这一法律障碍则可消除。
(二)用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来审理山林权属纠纷案件,对行政部分和民事部分都作出判决,其判决结果有以下几种情况:第一,如人民法院认为政府的行政处理决定合法(包括程序上及实体上均合法),则在行政部分,判决维持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在民事部分,则将争议山场的山林权属判决给人民政府支持的一方当事人。
第二,如认为人民政府的行政处理决定程序违法,但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清楚,则在行政部分,判决撤销人民政府的行政处理决定,但不要求人民政府重新作出处理;在民事部分,则将争议山场判决给人民政府支持的一方当事人。
林权纠纷的解决方式探析
林权纠纷的解决方式探析林权纠纷,是指土地的权属单位与土地使用者之间的权利纠纷。
在中国的农村地区,由于历史原因和制度漏洞,很多土地的所有权并不清晰,导致土地纠纷屡屡发生。
如何解决林权纠纷问题,对于维护农村稳定、推进农村改革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解决林权纠纷的方式多种多样,可以从政府和法律角度出发,也可以从群众自我管理角度出发。
在政府和法律角度上,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一、征地拆迁法律程序一些地区在征地拆迁时,由于没有妥善处理土地的所有权问题,导致民众的合法权益被侵害,引发群体性事件。
因此,政府应当加强监管,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征地拆迁。
二、土地确权土地确权工作是指对农村土地所有权进行明确、确切的登记,并颁发相应的权属证书。
通过这项工作,可以有效减少土地纠纷的发生。
政府可以加强土地确权工作,为农民提供土地证明和保障,使农村土地的所有权更加明确。
三、公正司法对于涉及法律纠纷的林权问题,应当依法通过公正司法渠道解决,保障民众的合法权益。
政府应当严格执法,维护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保障民众的合法权益。
在群众自我管理角度上,也可以采取一些措施来缓解林权纠纷:一、加强宣传教育政府可以加大对土地法律政策的宣传力度,帮助群众明确自己的权益,增强法律意识。
同时,通过媒体宣传、口头宣传等方式,将争议化解方法传递到广大农民中去。
二、发挥村民自治机制作用在农村社区中,可以建立村民自治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让村民群众主动参与到林权问题的解决中来。
通过村民自治组织,可以协商解决争议,提高群众意识和素质。
三、设立调解机构政府可以设立林权调解机构,为农民解决纠纷提供帮助。
通过有权威的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可以更好地化解矛盾,得到双方的认可。
总之,林权纠纷作为农村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需从政府和法律角度出发,同时也需要从群众自我管理角度出发。
只有政府和社会各方面共同努力,才能有效地解决林权纠纷问题,为农村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出贡献。
山林纠纷调处意见范文
山林纠纷调处意见范文一、纠纷背景。
咱村的老张和老李啊,就村东头那片山林闹起了纠纷。
老张说这山林打他爷爷那辈儿就归他家管,他小时候还经常在山上放牛放羊呢。
老李也不示弱,说这片山林他种树都种了好多年了,咋就成老张的了呢。
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这事儿就闹到咱这儿来了。
二、调查情况。
1. 实地勘察。
咱先去那片山林实地看了看。
好家伙,这片山林面积还不小呢。
山上的树啊,有新有老。
新种的那些树苗一看就是有人精心照料的,应该就是老李种的。
但是呢,也有些老的树桩子,说不定还真跟老张说的有点关系。
2. 走访村民。
然后啊,我们在村里挨家挨户地走访了一些年纪大的村民。
有的村民说,以前这片山林好像是老张他们家在用,但是后来好像又有一些变动,具体咋回事儿也说不太清楚。
还有村民说,老李在山上种树也种了好些年了,大家都以为这片山林老李也有份儿呢。
三、调处依据。
1. 历史证据。
老张拿出了一份他家的老地契,上面模模糊糊地写着山林的大概位置。
但是呢,这地契年头太久了,而且当时的划分界限也不是特别清晰,只能作为一个参考。
老李呢,他虽然没有什么书面的证据,但是他种树这么多年,也算是一种事实占有。
2. 法律法规。
按照咱们国家关于山林权属的相关法律法规啊,山林的权属确定要综合多方面的因素。
既要看历史情况,也要看实际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四、调处意见。
# (一)初步划分。
1. 核心区域。
咱们考虑把山林中间那一块,大概[X]亩的地方,划给老张。
为啥呢?因为根据老张的地契和一些老村民的回忆,这个区域以前确实跟老张他们家关系比较密切。
而且啊,这里还有一些老张他们家以前留下的老痕迹,像以前的小土坡啥的,老张说那是他爷爷挖的,咱也觉得有一定的可信度。
2. 周边区域。
那剩下的山林周边部分,大概[X]亩呢,就划给老李。
老李这些年在周边种树,对这片山林的绿化和管理也做出了贡献。
而且周边区域的树木大部分都是老李种的,他对这部分山林的投入比较大。
# (二)共同管理区域。
山林纠纷调处意见范文
山林纠纷调处意见范文一、纠纷背景。
咱村老张和老李在[具体山林位置]的山林归属问题上起了争执。
老张说这片山林是他家祖上传下来的,老李则坚称自己早年在这片山上种了不少果树,那这山就该有他的份儿。
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就像两只斗鸡,眼睛瞪得老大,气氛紧张得很。
二、调查过程。
1. 走访取证。
咱村的调解小组可没闲着,先挨家挨户地走访。
村里的老人们那可都是活历史啊,从他们的嘴里我们了解到,老张的祖上确实在那片山林有些许关联,但具体的界限啥的,也都模糊不清了。
然后我们又去查看了老李种果树的地方,好家伙,那些果树长得还真不错,不过呢,种树可不能完全等同于拥有山林所有权啊。
2. 查看历史资料。
接着我们翻箱倒柜找村里的历史资料,什么旧账本啊,老地契啊,可惜啊,这些资料要么不全,要么年代太久远,对确定山林的明确归属也没有起到决定性的作用。
三、调处依据。
虽然没有特别明确的指向性证据,但咱们也有办法。
根据咱们当地一贯遵循的习俗,山林的归属往往和使用、管理情况有关。
而且啊,从公平公正的角度来说,双方都在这片山林上有一定的投入或者关联,不能简单地偏向某一方。
四、调处意见。
# (一)山林界限划分。
1. 以[某明显地标,如山谷中间小溪流]为界,溪流左边靠近老张房子方向的那一片山林,归老张管理和使用。
为啥呢?因为老张的家离这边近,而且他家以前也常在这边砍柴啥的,算是一种传统的使用习惯。
2. 溪流右边,也就是老李种果树的那一片,就归老李使用和管理。
毕竟老李在这边种果树也花了不少心血,那些果树可都是他的宝贝,总不能让人家的心血白费了吧。
# (二)双方权益与义务。
1. 老张的权益与义务。
老张可以在他所属的山林范围内进行合理的砍伐(当然得按照村里规定的数量和树木种类来),还可以继续进行一些传统的山林经营活动,像采蘑菇之类的。
但是呢,老张得负责这片山林的防火防盗工作,要是出了啥问题,他可得担着点。
2. 老李的权益与义务。
老李呢,继续照顾他的果树,果子熟了想咋卖就咋卖。
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山林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在山林及其周边地区涉及土地权属、使用权等方面的纠纷。
这些争议可能涉及违法占用、非法采矿、盗伐等问题,给当事人带来不小的困扰。
如何有效地调处山林土地权属争议,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从争议存在的问题出发,探讨相关的对策和解决办法。
一、问题存在1. 信息不对称:山林土地权属争议常常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
一方面,当事人可能无法准确了解土地使用权归属情况,导致争议的发生和持续;相关部门和机构也难以全面掌握各种权属情况,难以及时介入调处。
2. 执法不严格: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可能存在不严格的情况,对于违法占用、盗伐等行为未能及时进行处理,导致争议问题不断升级,给当事人和社会造成不利影响。
3. 缺乏有效调处机制:在一些地区,山林土地权属争议缺乏有效的调处机制,导致争议难以及时得到解决,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二、对策和解决办法1. 加强信息公开和权属登记:相关部门和机构应当加强对于山林土地权属信息的公开和登记工作,确保当事人和社会公众能够及时了解相关情况,减少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2. 强化执法力度: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于山林土地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严格打击违法占用、盗伐等行为,确保法律的严肃性和公平性。
3. 设立专门调处机构:有关部门可以设立专门的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机构,加强对争议的调解和处理。
通过专业的人员和程序,积极化解争议,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
4. 建立公正的司法制度:在一些复杂的山林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中,可以适当介入司法机构进行公正的裁决,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5. 推动法律法规的完善:相关部门和机构应当及时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为山林土地权属争议的调处提供更有力的法律依据和保障。
三、相关案例分析案例一:某地山林土地权属争议长期存在,多次发生不明违法占用、盗伐等行为。
相关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着信息不对称、执法不严格等问题,导致争议一直无法得到有效解决。
林场纠纷矛盾化解方案
林场纠纷矛盾化解方案背景林场是我国重要的公共资源,承载着国家的森林生态、水源涵养、气候调节等多重功能。
然而,在林场管理、利用和保护过程中,容易出现各种冲突和矛盾,如林权归属不清、采伐与保护冲突、树种选择差异等。
这些纠纷对林区的稳定运行和生态安全产生不良影响,因此需要及时采取措施加以化解。
矛盾化解方案加强制度建设制度建设是林区管理的根基,也是化解矛盾的关键。
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1.完善林区管理法规:明确管理林场的基本原则、管理职责、林区管理主体、行政执法等内容,使其有法可依,规范管理。
2.优化林权制度:建立健全的林权登记、认定机制,加强权属清查和防止侵占,明确林权流转合法性,有效减少林场纠纷。
3.加强护林员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护林员考核、评价、培训等制度,提高护林员工作水平和管理能力,以达到有效保护森林资源的目的。
强化管理机制管理机制是林区管理的重要保障,也是化解矛盾的必要条件。
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1.建立健全奖惩机制:建立奖惩激励和惩戒机制,对违法者进行惩罚,对积极行动进行表扬和奖励,营造良好的管理氛围和工作氛围。
2.增强监管力度:加强森林资源监管,建立健全的林区监控网络,加强执法力度,提高监管效能。
同时,建立健全森林资源保险机制,加强林区灾害的应对和救援。
健全服务体系服务体系是化解矛盾的重要措施,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1.加强咨询服务:设立维护林区资源、管理和利用的咨询服务中心,提供林业政策宣传、林业技术指导、林权登记和管理等服务,为广大林区人民解决问题。
2.建立防范机制:加强宣传教育,防止火灾等自然灾害的发生,保护森林资源。
同时,建立健全的应急机制,及时处理困难和问题。
结论在林区管理过程中,化解纠纷和矛盾是关键,为了实现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和可持续发展,必须加强林区管理,致力于构建和谐的林区生态环境和社会环境。
必须建立健全制度、机制和服务体系,提高管理效能,加强社会服务,才能使林区管理更加顺畅。
林地纠纷化解实施方案
林地纠纷化解实施方案林地纠纷是指因林地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等方面产生的争议或纠纷。
解决林地纠纷,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关系到社会稳定和国家生态环境的保护。
因此,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林地纠纷化解实施方案至关重要。
一、建立林地纠纷调解机制。
针对林地纠纷,可以建立专门的调解机构,由政府部门、专业律师和社会各界代表组成的调解团队,负责对林地纠纷进行调解。
调解机构应当具备公正、公平、高效的特点,能够及时有效地解决林地纠纷。
二、加强林地纠纷调解人员培训。
对于参与林地纠纷调解的人员,需要进行专业培训,提高其法律知识和调解技能。
只有具备一定专业素养的调解人员,才能更好地化解林地纠纷,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建立林地纠纷调解档案。
对于每起林地纠纷案件,都应当建立详细的调解档案,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纠纷的具体内容、调解的过程和结果等。
这样不仅有利于监督调解的公正性,也为今后类似纠纷案件的处理提供参考。
四、推动林地纠纷调解结果的落实。
一旦达成林地纠纷调解协议,需要加强对协议内容的落实监督。
可以通过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确保调解结果得到有效执行。
五、加强宣传和教育。
针对林地纠纷,需要加强社会宣传和法律教育工作,提高公众对林地纠纷调解机制的认识和信任度。
只有让更多的人了解和支持林地纠纷调解工作,才能更好地推动纠纷的化解。
六、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
针对林地纠纷,需要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明确林地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等方面的规定,为林地纠纷的调解提供法律依据和保障。
综上所述,针对林地纠纷,建立科学合理的调解机制、加强调解人员培训、建立调解档案、推动调解结果的落实、加强宣传和教育以及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是化解林地纠纷的有效实施方案。
只有不断完善和落实这些方案,才能更好地保护林地资源,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林场纠纷矛盾化解方案
林场纠纷矛盾化解方案背景林场作为我国重要的资源产业,保障了人们的生态环境和经济发展。
但是,在林场管理过程中,常常会出现各种矛盾和纠纷,如林地占有、经营权、产权等问题,这些矛盾和纠纷的解决直接影响到林业资源的保护和利用,如果不能及时妥善处理,就会引发各种社会问题。
因此,针对林场纠纷矛盾的解决,制定一套高效、公正、透明的化解方案,对于林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主要矛盾和问题林场纠纷矛盾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林场管理权的抢夺和争夺。
2.林地的占用、非法采伐和破坏。
3.林木产权的界定和归属问题。
4.林场土地征收和补偿问题。
这些问题不仅会导致林场经济利益受到侵害,而且也会对林场的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影响。
解决方案为了解决林场纠纷矛盾,需要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社会等多种手段,采取有效的措施,化解各方面的矛盾和纠纷。
强化管理加强林场的管理,严格控制林地的资源出入,并严格执行林地管理标准,严厉打击非法采伐砍伐行为。
同时,要对林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公开招标,避免出现黑幕和不公正的情况。
加强督查加大对林场的督查力度,建立严格的考核机制。
一旦发现违法行为,要立即采取行动,坚决予以查处。
督查人员要素质高、素养好,遵守纪律,保持公正,以做好督查工作。
依法处置采取法律的手段,依据《林业法》等规定,加强林场管理,维护公平、公正、透明的管理机制。
对于违法者,要依法追究其责任,并给予相应的惩罚。
社会协商针对林场的土地征收和补偿问题,可以采取社会协商的方式,推动各方进行对话、协商,达成共识。
同时,要落实土地征收和补偿的程序规范,确保补偿公正、合理。
综上所述,要化解林场纠纷矛盾,需要共同努力,充分运用各种手段,遵循法律、公正、公平的原则,建立完善的管理机制,提高林业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双重收益。
林木林地权属纠纷的成因防范及对策分析
林木林地权属纠纷的成因防范及对策分析林木林地作为国家重要的自然资源,具有重要的生态和经济价值。
在林木林地的利用过程中,常常出现权属纠纷,给社会带来诸多不良影响。
本文将针对林木林地权属纠纷的成因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防范及对策。
一、成因分析1.不完善的法律法规我国的林地法律法规体系并不完善,关于林木林地的权属界定、管理和利用等方面存在许多模糊不清或者存在歧义的地方,容易给权属纠纷埋下隐患。
2.区域发展不平衡由于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一些地方在发展过程中,对林木林地的利用存在较大的需求冲突,导致了权属纠纷的出现。
3.缺乏有效的监管在一些地方,由于监管不力,一些不法之徒常常进行非法砍伐、占用林地等行为,导致了权属纠纷的发生。
4.存在土地征用赔偿不合理部分地方在林地征用后赔偿不够合理,或者在赔偿过程中存在不公平现象,导致权属纠纷的产生。
二、防范及对策分析1.完善法律法规针对林木林地权属纠纷的问题,需要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和修订,明确林地的界定和管理办法,以及在征用和利用过程中的规定。
2.加强监管加强对林木林地的监管力度,建立完善的监管体系,加大对林地的巡查力度,严厉打击非法砍伐和滥用林地行为,保障林地的安全和完整。
3.加强权属界定加强对林地权属的界定,尤其是对于各类使用权的确定和界定,明确各方的权利和责任,减少权属纠纷的产生。
4.实行合理的征用赔偿在征用林地时,需要制定一套合理的赔偿方案,保障被征用者的合法权益,防止因为赔偿不合理而产生的权属纠纷。
5.促进林地的合理利用通过推动林地的合理开发利用,发展林下经济、生态旅游等产业,增加林地的经济价值,减少对林地的利用冲突,降低权属纠纷的可能性。
6.建立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建立多元化的林地权属纠纷解决机制,能够采取仲裁、调解、诉讼等方式,解决权属纠纷,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7.加强宣传教育加强对林地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林地的认知和保护意识,减少对林地的不良行为,降低权属纠纷的发生可能性。
山林纠纷调处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山林纠纷调处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山林资源作为自然界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由于山林资源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山林纠纷问题也随之而来。
解决山林纠纷,对于保护山林资源、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都是至关重要的。
山林纠纷调处工作中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我们认真对待并采取有效对策。
一、存在的问题1. 调处机构不完善目前,我国山林纠纷调解工作由林业部门、乡镇政府、村委会等多个部门共同承担,但是协调不同利益方之间的纠纷仍然存在问题。
各个部门在调解过程中,往往因为利益分歧,导致调解工作不够公正、客观。
2. 调解人员素质不高当前从事山林纠纷调解工作的人员多为基层干部和乡村民众,他们缺乏专业性的培训和理论知识,往往无法很好地处理复杂的山林纠纷案件。
这导致了许多纠纷在调解过程中难以得到有效解决,拖延甚至加剧了矛盾的发展。
3. 法律法规不完善目前我国的山林纠纷调解工作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的支持,导致调解过程中缺乏司法保障,这给相关部门的调解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难度。
4. 调解工作机制不畅山林纠纷调解工作的机制不够畅通,面临着调解效率低、调解质量差等问题。
这使得许多山林纠纷案件长时间得不到解决,甚至发展成为恶劣的局面。
二、对策建议1. 完善调解机构应当建立统一的山林纠纷调解机构,由专门机构主导,各相关部门负有协助的职责,推动山林纠纷的调解工作更为有序、高效。
2. 加强调解人员培训应当加大对山林纠纷调解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其专业水平和调解能力,增强岗位使命感和责任感。
3. 健全法律法规应当通过立法的方式,建立健全的山林纠纷调解法律法规,为调解工作提供法律支持。
这样可以保障调解工作的公正性和专业性,提高调解工作的效率。
4. 健全调解机制完善山林纠纷调解机制,建立起快速、高效的调解机制,提高解决纠纷的速度和质量。
加大对山林纠纷的预防工作,减少纠纷的发生。
5. 建立专业调解团队应当建立专门的山林纠纷调解团队,由专业人员组成,进行长期的调解工作,为群众提供专业化的纠纷调处服务。
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山林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在山林资源利用过程中,因土地权属或利益分配等问题而产生的争议。
在我国,由于山林资源的稀缺性和利益价值,山林土地权属争议问题日益突出,给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带来了严重的困扰。
及时有效地解决山林土地权属争议问题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护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就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存在的问题(一)权属认定难山林土地权属争议的调处需要首先明确各方的权属关系,但是由于山林资源存在多种形态和不同的权属主体,权属认定难成为了目前调处工作中的一个难点。
山林资源可能属于国家所有、集体所有、个人所有或者其他组织所有,各种所有权的交叉使得权属认定变得十分复杂,对调处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二)调处机构不完善目前,我国的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机构相对薄弱,大多数地方还没有建立专门的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机构或者是机构设置不合理、职能不明确,导致了调处工作的效率和质量都难以得到保障。
(三)调处手段单一目前调处山林土地权属争议的手段主要以行政调处为主,民事、行政和刑事等多种调处手段并没有得到有效的发挥。
这种单一的调处手段不利于处理复杂的权属争议案件,而且也无法满足各方的多样化诉求。
二、对策建议(一)建立权属认定机制针对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处中的权属认定难点问题,应当建立健全权属认定机制,明确各种权属形态的认定标准和程序。
可以设立专门的权属认定机构或者由相关部门负责,利用现代科技手段进行权属的调查和认定,最大程度地提高权属认定的准确性和效率。
(二)完善调处机构体系为了提高山林土地权属争议的调处效率和质量,应当建立健全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机构,明确机构设置和职责。
可以成立具有独立性和公正性的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委员会或者专门的调处机构,配备专业的人员和科学的调处流程,确保调处工作的公正性和高效性。
(三)多元化调处手段针对当前调处手段单一的问题,应当探索多元化的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手段,包括行政、民事、行政和刑事等多种调处手段的有效结合和运用。
浅谈山林权属纠纷调解及确权处理工作问题
浅谈山林权属纠纷调解及确权处理工作问题山林权属纠纷是一种常见的土地纠纷,容易由于移交程序不规范、证明文件不清晰等各种原因引起。
这类问题一般都需要通过调解来解决。
在调解山林权属纠纷时,一定要注意下列问题:1、加强调查研究,充分掌握案件基本情况在进行山林权属纠纷调解之前,必须了解相关的基本情况。
这包括了解土地单元的基本情况,如土地性质、规划用途、区域及周边环境、用地标准等;以及土地权属、使用情况、转让过程及手续等。
只有掌握了这些基本情况,才能更好的进行后续的调解工作,防止出现偏差。
2、严格依法处理,确保调解结果合法由于山林权属纠纷涉及到土地使用权等问题,需要征用土地,因此在调解时一定要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处理。
如果调解结果不合法,后果将不堪设想。
为了确保调解结果的合法性,当事人和工作人员在调解期间一定要遵照法律和规定行事,并尽可能充分利用各种证据和材料,遵循公正、公平、及时的原则,确保调解结果的合理和有效。
3、积极开展各项工作,使调解效果更好在山林权属纠纷调解过程中,对于涉及的复杂问题和疑点,调解员需要积极开展各项工作,以使调解效果更佳。
如有必要,可以建议当事人私下协商并制定详细的调解方案;如果双方存在较大分歧,可以建议引入相关专家进行调解等等。
调解员还应该注意和调解的当事人进行沟通和交流,以达成共识和妥善处理问题。
4、调解后续处理和确权工作在完成山林权属纠纷调解后,还需要进行后续处理和确权工作。
后续处理工作包括对调解方案的落实和监督,确保相关当事人及时遵照调解方案和相关约定进行下一步的处理。
同时,在落实这些方案和约定时还需要注重规范操作、审慎处理和加强监督,以确保调解结果的顺利实现。
在确权和登记工作方面,需要及时进行认领、抵押和转让等相关手续,并对地图、档案和权属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整理和更新。
这些工作的完成对于确保调解结果的合理有效具有重要意义,保障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山林权属纠纷调解及确权处理工作需要注意相关的问题和事项。
山林纠纷调处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山林纠纷调处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山林纠纷是指在山林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纠纷,主要涉及山地资源开发、土地征用、森林砍伐、土地固定和民生工程建设等方面。
山林纠纷调处工作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及时采取对策加以解决。
一、存在的问题1. 纠纷多发。
由于山地资源开发利用涉及到多方利益和复杂的生态系统,纠纷多发是山林纠纷调处工作中的主要问题之一。
涉及的纠纷除了涉及资源利用权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外,还涉及到多个利益主体之间的博弈,导致纠纷难以化解。
山林纠纷调处工作中,不仅仅是矛盾双方的冲突,还可能涉及到各个部门之间的矛盾,比如乡村土地征用纠纷、生态环境与农业发展之间的矛盾等。
这些多元化纠纷给调处工作增加了难度。
3. 缺乏专业人才。
山林纠纷调处需要具有深厚的法律、环境、资源知识的专业人才,而目前相关专业人才相对缺乏。
这导致了山林纠纷调处工作在专业性上的不足,往往导致调处结果难以令各方满意。
4. 缺乏科学的调处方法。
目前山林纠纷调处工作普遍缺乏科学的调处方法,往往仅仅是依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调处,而缺乏对于纠纷实质的深入了解和分析,导致调处结果不够科学和合理。
二、对策1. 加强立法和政策支持。
针对山林纠纷的特殊性,需要建立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支持,明确利益分配原则和合理化解纠纷的具体办法,从源头上预防纠纷的产生,提高调处的科学性和效率。
2. 建立多元化的调处机制。
为了应对多元化纠纷,需要建立多元化的调处机制。
在纠纷调处的时候,可以依托于政府、行业协会、专业机构、律师等多方资源合力进行调处,提高调处的灵活性和有效性。
为了提高山林纠纷调处工作的专业化水平,需要加大对相关专业人才的培养力度,加强相关领域的教育培训,提高调处工作人员的专业素养,提高调处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在调处工作中,需要积极引进和应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比如通过生态资源评估、GIS技术、环境影响评价等方法,来综合分析纠纷的原因和影响,提高调处工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山林权属纠纷处理难题的破解
山林权属纠纷处理难题的破解随着林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山林权益与广大农民的经济关系日益紧密,广大农民对山林资源越来越重视,加之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初“林业三定”工作的粗放和其它种种原因,导致山林权属纠纷越来越多。
然而,现行法律对山林权属纠纷调处程序的设置存在着种种问题,其中最难解决也是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山林权属纠纷处理的恶性循环。
由于恶性循环,拖延了时间,浪费了资源,已引起了农村的不稳定。
解决这一难题的方式应有多种,比如用行政终局裁决方式、人民法院单纯作为民事案件来审理等方式。
笔者提出用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来解决山林权属纠纷循环处理的问题,并对此方式作出分析,以期能抛砖引玉。
关键词:山林权属纠纷;循环处理;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一、山林权属纠纷调处程序的演变过程山林权属纠纷调处的对象是当事人因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归属而产生的争议,属民事产权纠纷的一种。
其调处程序的演变过程如下:(一)1991年7月11日以前,山林权属纠纷案件是作为民事案件来处理的1991年7月11日以前,山林权属纠纷的处理主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
《森林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第二款规定:“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所以,当事人发生山林权属纠纷应先向人民政府申请确权处理,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起诉时以争议相对方为被告,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起民事诉讼。
人民法院以民事案件审理,对所争议的山林权归属作实体判决。
原来处理该案的人民政府不是人民法院审理该民事案件的当事人。
山林权属问题的争议及解决对策.doc
山林权属问题的争议及解决对策1。
1策的不稳定性是引发纠纷的根本性因素ﻭﻭ,涉及5次林权策的大调整。
每次策变动,使得山林权属产生变化.“”时期,划给国有XX林场大面积的荒山,有的只有口头协议,有的即使有协议,但对利益分配不满,要求归还协议山场。
如XX县留田XX林场与XX乡下含等几个村联营的山林,村组集体因不满利益分配引发争议。
1.2历史遗留问题是引发纠纷的客观性因素ﻭﻭ林业“三定”时,相当一部分的权属登记,“指手为界”或索性“闭门造车",出现了文字记载不详、表述不清、重复填写、“一山两证”、面积与“四至”界线不符等权属不明的隐患。
ﻭﻭ1.3流转不规范是引发纠纷的主观性因素ﻭﻭ林改前,大部分集体经营的山林进行了流转,有的流转不规范;有的流转收入用途不公开;有的流转后群众没有得到利益。
但山林流转后都发生了经营活动,流转租金收入已不复存在.ﻭ1.4利益调整变化是引发纠纷的诱导性因素ﻭﻭ由于征地补偿款而引发的林权争议不断涌现。
受利益驱使,一些原本没有纠纷的林地,人为制造纠纷,甚至不惜铤而走险,以身试法侵害国有林权。
以国营含湖XX林场为例,由于该场多数山场富含稀土,周边群众凭1950年代的权属依据,对XX林场经营了50多年的山场提出权属要求;龙XX县XX乡李某,乘林改之机伪造证据,骗取林权证违法采伐国有林木。
ﻭﻭ1。
5灭荒造林和租山种果是引发纠纷的性因素灭荒造林时期,策把荒山收归集体统一造林,有林木收入后,在个人与村组集体之间引发林权争议;为了脐橙,以村组或乡镇名义签订林地流转协议,按1~2元/667m2a租金,流转农户林地种果,有的果园又经多次流转,林权关系更加复杂。
ﻭ2山林权属纠纷的特点ﻭ2.1突发性、集中性ﻭﻭﻭ林改以来,木材价格飙升、林地大幅升值导致原本长期处于潜伏状态的山林权属纠纷集中暴露和浮现.林业“三定”确权发证近30a,山上经济效益可观,林权纠纷矛盾频发。
群众法律意识的增强,与当初林权发证的粗糙草率,引发冲突不断。
林场纠纷矛盾化解方案
林场纠纷矛盾化解方案1. 背景介绍林场作为国家和人民的重要资源,承担着生态保护、水土保持、林木培育等职责。
然而,在林场管理中,由于历史原因、资源利益的分配、管理机制等方面存在问题,常常出现纠纷和矛盾。
例如,林场内部的部门之间、林场与周边居民之间、林业局和地方政府之间都可能存在矛盾和纠纷,这些问题如果得不到有效化解,将会影响到林场的生产经营和生态建设,甚至引发社会不稳定。
2. 矛盾化解原则林场纠纷和矛盾的化解需要遵循以下原则:1.公平公正原则:注重平衡各方利益,保证公共资源的合理利用。
2.有效管理原则:确保林场规章制度的有效实施,防止过度地位歧视和不正当作为。
3.全面调查原则:对纠纷和矛盾进行全面调查,充分了解各方立场和情况,做出科学和公正的决策。
4.协商解决原则:对于可以通过协商解决的问题,必须优先采用协商方式进行化解。
5.法律保护原则:对于违法行为,必须依法惩处,并保护合法权益。
3. 案例分析3.1 林场内部部门之间的矛盾某天,林场采伐部门进行了大面积的采伐活动,影响了环境和野生动植物的生存。
环保部门以及居民对此提出了抗议。
如何化解这一矛盾?化解方案:林场先对采伐部门的行为进行全面、客观的调查,了解采伐的原因、范围、影响等情况。
同时,邀请环保部门和居民代表参与调查,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
最终,在协商的基础上,采取更为科学、合理的采伐方案,并制定相关规定,加强对采伐的调查和监管,确保采伐活动不影响生态环境和野生动植物的生存。
3.2 林场与周边居民之间的矛盾林场的建设经营往往会涉及到周边居民的利益,例如水源保护区、生态移民、林场公路等;在此过程中,常常会出现居民对林场侵犯自身利益的抗议。
如何化解这一矛盾?化解方案:林场先对问题进行全面的调查,了解居民的诉求,并邀请居民代表参加调查和研究。
在此基础上,林场可以通过调整工程建设位置、改善企业形象、增加生态福利等方式,满足居民合理诉求。
此外,建议加强居民与林场的沟通,增加民主决策参与度,实现双方利益的平衡和统一。
山林纠纷调处意见范文
山林纠纷调处意见范文一、纠纷背景。
咱村的老张和老李啊,在村东头那片山林的归属上起了争执。
老张说这片山林他爷爷那辈就开始管着了,以前还在山上种过不少果树呢。
老李呢,就拿出一张旧地契,说这上面标明了这片山林有他家的一部分。
这事儿就像一团乱麻,扯来扯去,搞得邻里关系也有点紧张了。
二、调查过程。
1. 实地勘察。
我和村里几个有经验的长辈,还有镇上管林业的小王同志,一起到那片山林走了一遭。
我们发现啊,山上有些老果树的位置确实和老张说的能对得上,看起来像是有年头有人打理的。
但是呢,在山林的西南角,又有一些老界石,这界石的位置和老李地契上画的大概范围有点相似。
我们还查看了山林周边的小路、水源分布等情况。
发现有条小路从老张的果园一直通到这片山林的东边,好像是以前老张他们家进出山林走出来的路。
而山林里有个小水潭,这个水潭的水主要是流向老李在山脚下的那块地,这也说明两家和这片山林的关系都挺复杂的。
2. 资料查阅。
到村里的档案室翻了半天,找出了一些以前关于山林划分的记录。
不过这些记录有的年份太久远,纸张都破破烂烂的,而且有些地方还模糊不清。
但大致能看出来,这片山林在很久之前是有过一次重新划分的,只是具体的划分细节不是很明确。
又去镇上的相关部门查了查,看有没有关于这片山林的其他文件或者备案。
结果发现有一份几十年前的山林规划草图,草图上显示这片山林当时是被规划为集体和个人共有,但是具体个人的份额并没有详细标注。
3. 走访村民。
挨家挨户地去问村里的老人们。
老人们说法也不太一样,有的说记得老张的爷爷在山上种果树挺多的,好像这片山林就是老张他们家的;有的又说老李的地契应该不会有假,可能这片山林确实有老李家的地。
不过有个共同点就是,大家都觉得这事儿应该好好商量,都是一个村的,别伤了和气。
三、调处意见。
# (一)划分原则。
1. 尊重历史与现实兼顾原则。
考虑到老张家族在山林上的长期管理和劳作成果,像那些老果树啥的,不能就这么忽视了。
但老李的地契也有一定的可信度,虽然年代久远,但也得尊重。
山林纠纷调处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山林纠纷调处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一、问题近年来,我国山林纠纷日益严重,给社会治安和经济发展带来了不小的影响。
山林纠纷调处工作存在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调查不彻底:在山林纠纷调处过程中,有些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存在调查不彻底的问题。
一些工作人员对案情不够了解,工作态度不够认真,导致调处结果不够公正;2. 缺乏专业性:一些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山林纠纷调处工作中缺乏专业人员,导致调处工作效率低,结果不尽如人意;3. 法律意识不强:在山林纠纷调处过程中,一些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相关法律法规认识不够,导致调处结果无法得到合法保障;4. 缺少有效手段:在山林纠纷调处过程中,一些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缺少有效的调处手段,导致纠纷难以化解,甚至导致更严重的后果。
以上问题严重影响了山林纠纷调处工作的效率和结果,也给相关当事人带来了不小的困扰,亟需加强对山林纠纷调处工作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并提出有效的对策。
二、对策1. 加强专业培训:重点加强山林纠纷调处工作人员的专业培训,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业务水平。
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相关法律法规、案件调查程序、纠纷调处技巧等方面,提高他们的调处能力和判断能力;2. 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山林纠纷调处信息共享平台,实现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协作,提高调处工作的效率和准确度,避免因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错误调处结果;3. 健全调处机制:建立健全的山林纠纷调处机制,包括成立专门的调处机构、制定相关纠纷调处标准及流程,明确权责归属,提高调处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水平;4. 推动科技应用:加大对科技手段在山林纠纷调处工作中的应用力度,使用先进的调查技术和设备,提高调查工作的准确度和效率,避免因技术问题影响调处结果;5. 完善监督机制:建立完善的山林纠纷调处监督机制,加强对调处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调处工作真实、公正、有序进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结语山林纠纷调处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难度较大的工作,其成功与否直接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山林纠纷调处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山林纠纷调处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山林纠纷是指涉及到山林资源利用、保护与管理等方面的矛盾和纠纷。
由于山林资源的有限性和多样性,加之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和执行的不到位,山林纠纷调处工作存在着一些问题。
以下是其中的几个问题及对策。
山林纠纷调处工作中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在调处工作中,一方往往掌握着更多的信息,另一方则相对较少。
这导致了一方面的不公平,使得纠纷的调处工作更加困难。
为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加强信息的公开和共享。
通过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及时发布和更新相关信息,提高纠纷双方对山林资源利用和管理的了解程度,减少信息不对称问题。
山林纠纷调处工作中存在着缺乏专业化的问题。
山林纠纷调处需要对山林资源的保护、利用和管理等方面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现实情况是,很多调解人员缺乏相关的专业背景,导致对山林纠纷的调处效果不佳。
针对这一问题,应加强调解人员的培训和选拔。
提供相关的岗前培训,提高其专业水平和调解能力。
加强调解人员队伍的建设,确保有足够的人员和力量参与山林纠纷的调处工作。
山林纠纷调处工作中存在着权责不清的问题。
在山林纠纷的调处工作中,往往涉及多个部门的职责,而这些部门之间在权责划分上存在模糊和交叉。
这导致在调处过程中,难以明确责任和权力,影响了调处工作的效果。
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加强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调。
建立健全权责划分机制,明确各部门在山林纠纷调处工作中的职责和权限,确保各方利益都能得到合理的保护。
山林纠纷调处工作中存在着司法与非司法调解力量互补不足的问题。
在很多地方,山林纠纷调处主要依靠农民工、村干部等非司法调解力量。
由于其专业能力和法律知识的欠缺,以及受到其他因素的干扰,导致非司法调解的效果受限。
针对这一问题,需要建立健全司法与非司法调解力量的互补机制。
加强对非司法调解力量的培训和引导,提升其专业素养和法律意识,同时加强司法机构与非司法调解力量的合作,共同推动山林纠纷调处工作的顺利进行。
山林纠纷调处工作中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缺乏专业化、权责不清和司法与非司法调解力量互补不足等问题。
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存在的问题与对策随着城市化的加速、农村集体土地制度改革的推进,山林土地权属争议问题逐渐凸显。
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是保障农村土地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工作,但目前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采取有效对策加以解决。
一、问题分析1.调查不够全面。
由于有些领域的社会组织未能配合,造成调查不够全面。
这就使得案件中真正的权属关系未得到确定,给争议的调解带来了极大的困难。
2.调解过程中的不当干预。
调解过程中的干预往往是误导双方当事人,不仅不能化解争端,还会使矛盾进一步激化,加重调解难度。
3.土地登记不规范。
一些地方土地登记机构工作人员存在权力寻租行为,造成土地登记不规范,导致农村土地确权难度大。
二、对策建议1.完善调查机制。
通过健全调查机制,建立完备的档案,加大调查力度,确保数据的全面准确,这有利于保障争议案件的调解成功。
2.加强专业化培训。
应加强对调解人员的轮岗、培训,提高其职业素质,严格落实工作责任,使之不成为乱局中的推手和添乱者。
3.规范土地权属登记流程。
应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权属登记流程,严格按照规定的权属登记标准,严防权力寻租、违纪违法行为,使农村土地确权工作更趋规范化。
4.采用移动互联网技术。
通过移动互联网方式,实现社会各界的协同配合,扩大调解范围,使案件的确定更具可靠性和权威性。
总之,完善调查机制、加强专业化培训、规范土地权属登记流程、采用移动互联网技术等措施可有效解决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为维护农村土地权益和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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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林权属纠纷处理难题的破解随着林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山林权益与广大农民的经济关系日益紧密,广大农民对山林资源越来越重视,加之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初“林业三定”工作的粗放和其它种种原因,导致山林权属纠纷越来越多。
然而,现行法律对山林权属纠纷调处程序的设置存在着种种问题,其中最难解决也是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山林权属纠纷处理的恶性循环。
由于恶性循环,拖延了时间,浪费了资源,已引起了农村的不稳定。
解决这一难题的方式应有多种,比如用行政终局裁决方式、人民法院单纯作为民事案件来审理等方式。
笔者提出用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来解决山林权属纠纷循环处理的问题,并对此方式作出分析,以期能抛砖引玉。
关键词:山林权属纠纷;循环处理;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一、山林权属纠纷调处程序的演变过程山林权属纠纷调处的对象是当事人因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归属而产生的争议,属民事产权纠纷的一种。
其调处程序的演变过程如下:(一)1991年7月11日以前,山林权属纠纷案件是作为民事案件来处理的1991年7月11日以前,山林权属纠纷的处理主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
《森林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第二款规定:“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所以,当事人发生山林权属纠纷应先向人民政府申请确权处理,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起诉时以争议相对方为被告,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起民事诉讼。
人民法院以民事案件审理,对所争议的山林权归属作实体判决。
原来处理该案的人民政府不是人民法院审理该民事案件的当事人。
(二)1991年7月11日起至今,山林权属纠纷案件作为行政案件来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行)发(1991)19号文件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91年6月11日通过,1991年7月11日起试行)第一条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第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对人民政府或者其主管部门有关土地、矿产、森林等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的处理决定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作为行政案件受理”②。
从此明确了人民政府处理山林权属纠纷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审理山林权属纠纷案件作为行政案件来审理。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由于当时没有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行政复议,人民法院才能受理山林权属纠纷案件。
因此,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山林权属纠纷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可选择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不是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
199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颁布实施。
该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从此,山林权属纠纷案件处理,在程序上适用《森林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条第七条、《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及其相关的法律规定,山林权属纠纷案件的处理,行政复议成为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
目前,山林权属纠纷案件的处理程序为: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一审,二审)。
二、导致山林权属纠纷循环处理的根由是程序不当政府对山林权属纠纷案的确权处理,是属于行政裁决行为,属具体行政行为的一种。
当事人对人民政府作出的山林权属纠纷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应当先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根据不同情况,对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复议决定有如下四种结果:第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第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第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或者滥用职权、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五种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决定撤销或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第四,被申请人不按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项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针对前述规定,复议机关对人民政府作出的山林权属纠纷行政处理决定的复议决定有三种结果:第一,维持人民政府的行政处理决定;第二,撤销人民政府的行政处理决定,并要求人民政府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处理决定;第三,直接变更人民政府的行政处理决定,即复议机关可以对下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裁决在实体上直接作出处理,但复议决定不是终局的,当事人不服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仍可提起行政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山林权属纠纷案件,适用《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只对政府的行政裁决行为作合法性审查,不对案件作实体上的判决。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对行政案件的判决结果有四种情况:第一,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第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五种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第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第四,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而山林权属纠纷案件是行政裁决案件,不是行政处罚案件,人民法院在审理在山林权属纠纷案件时,不享有司法审查的变更权。
行政诉讼又不能适用调解。
所以,山林权属纠纷行政裁决案的判决结果无外乎二种:⑴维持人民政府的行政处理决定;⑵撤销人民政府的行政处理决定,并要求人民政府重新处理。
人民法院对山林权属纠纷行政裁决案件的合法性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⑴确权的行政主体是否适格;⑵行政主体在确权过程中程序是否合法;⑶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⑷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
只要上述四项中有一项不符合规定,政府的行政处理决定就会被人民法院撤销,并要求政府重新作出处理。
如果当事人对人民政府重新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不服,仍然可以继续提起行政复议,进而行政诉讼,一审二审,山林权属纠纷案件的处理开始循环。
如果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又撤销了政府新的处理决定并要求人民政府继续重新作出处理,则第二次循环又开始。
在实践中,由于山林权属纠纷的成因错综复杂、涉及的历史时间长,政府在调处过程中所调查到的有关其历史与现状的材料又真假掺杂,政府越来越难以收集到能证明事实的充分的证据材料,其所作出的处理难免存在一些缺陷,从而出现人民法院撤销政府的行政处理决定,并要求政府重新处理——即案件循环处理的情况是比较多的。
归根结底,导致山林权属纠纷案件循环处理的根由,是人民法院审理山林权属纠纷行政案件不能作出实体判决。
举一个案例:1998年8月9日,资兴市香花乡鹿桥村老屋图组(以下简称老屋图组)与资兴市香花乡鹿桥村黄花庄组(以下简称黄花庄组)关于“罗溪岭”山场山林权属纠纷一案,老屋图组向资兴市人民政府提出确权申请,资兴市人民政府于1998年11月20日作出资政法〔1998〕10号行政处理决定,将争议山场分为A、B、C、D四处,其中A、B、D三处的山权林权归老屋图组,C处的山权林权归黄花庄组,黄花庄组不服并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资兴市人民法院于1999年8月4日作出了〔1999〕资法林行初字第5号行政判决,撤销了资兴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资政法〔1998〕10号行政处理决定,并要求资兴市人民政府重新作出处理。
老屋图组不服判决提起上诉,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12月15日作出〔1999〕郴林行终字第13号终审判决,维持了资兴市人民法院〔1999〕资法林行初字第5号行政判决。
资兴市人民政府对此案进行重新处理,于2000年7月14日作出资政法〔2000〕6号行政处理决定,将争议山场的A、C、D处的山权林权确权给黄花庄组所有,将B处的山权林权确权给老屋图组所有,老屋图组不服资兴市人民政府资政法〔2000〕6号行政处理决定,并向郴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郴州市人民政府于2001年8月13日作出郴政行复决〔2001〕2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了资政法〔2000〕6号行政处理决定,并决定由资兴市人民政府重新处理。
黄花庄组不服郴政行复决〔2001〕25号行政复议决定,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资兴市人民法院于2001年11月30日作出〔2001〕资行初字第9号行政判决书,维持了郴州市人民政府郴政行复决〔2001〕25号行政复议决定,黄花庄组和老屋图组均没有提起上诉。
资兴市人民政府又对此案进行重新处理,于2006年12月9日作出资政法〔2006〕14号行政处理决定,将争议山场划为1号、2号、3号小班,其中1号和2号小班的山权林权确权归老屋图组所有,3号小班的山权林权确权归黄花庄组所有。
黄花庄组不服,向郴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郴州市人民政府于2007年3月29日作出郴政行复决〔2007〕10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资兴市人民政府资政法〔2006〕14号行政处理决定书。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起行政诉讼,至此,该案的处理才真正终结。
此案自1998年8月开始,至2007年3月才结束,历时8年零7个月,其中在第一个循环中因行政复议不是必经程序,所以当事人直接选择了行政诉讼,在第二个循环中当事人没有提起上诉,在第三个循环中当事人没有提起行政诉讼,这样,还节约了几个程序的时间,否则,所花的时间更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