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物权法的公示原则
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
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是物权法中的重要原则,它保障了物权交易的公正性和安全性,维护了交易秩序。
本文将从公示原则和公信原则两个方面,阐述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
一、公示原则物权的公示原则是指物权的设立、变动和消灭应当以法定方式向外界公示,使公众能够及时了解物权的变动情况。
根据物权法规定,物权变动应当进行登记或交付。
1.登记公示登记公示是指将物权变动情况记载于国家有关机关的登记簿上的公示方式。
登记公示具有以下特点:(1)登记具有法定性。
物权法规定,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登记,否则物权变动无效。
(2)登记具有法定程序和要求。
物权法规定,登记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否则登记无效。
(3)登记具有公信力。
物权法规定,经过登记的物权变动具有公信力,可以对抗第三人。
2.交付公示交付公示是指通过转移占有标的物的公示方式。
交付公示具有以下特点:(1)交付具有法定性。
物权法规定,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进行交付,否则物权变动无效。
(2)交付具有象征性。
交付是以转移占有为特征的公示方式,受让人取得标的物的占有即视为交付,无需转移实物。
(3)交付具有公信力。
物权法规定,经过交付的物权变动具有公信力,可以对抗第三人。
二、公信原则物权的公信原则是指物权变动符合法定公示方式的就具有可信赖的法律效力。
即使公示的物权与实际的物权不符,善意受让人也可以根据公示的记载来认定物权的归属和内容,从而保护交易的安全和稳定。
1.公信原则的适用条件公信原则的适用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公示方式符合法律规定。
只有符合法定公示方式(登记或交付)的物权变动才能适用公信原则。
(2)公示内容真实有效。
公示的内容应当与实际的物权变动情况相符,否则公信原则不适用。
(3)善意受让人主观上无过错。
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主观上应当是善意的,即不知道或应当不知道标的物存在权利瑕疵。
2.公信原则的法律效果公信原则的法律效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善意取得。
在符合公信原则的条件下,善意受让人可以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从而成为标的物的合法所有人或其他权利人。
公示公信原则
物权法草案第四条规定:“物权应当公示。
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人是该不动产的权利人,动产的占有人是该动产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
法律规定不经登记即可取得物权的,依照其规定。
” 所谓“物权公示”,就是公示物的权利状态,即物现归何人所有,物上设有何种权种负担,是否发生权利变动等。
“公示"是物权变动的要件,动产以交付为公示方式,不动产以登记为公示方式。
比如:甲为乙在自己的房产上设定抵押权,并约定乙的抵押权优先于以后设定的抵押权,但没有进行登记;后甲又以该房产与丙设定抵押权,并进行了登记.后来,甲不能清偿乙、丙的债务,乙、丙都要行使抵押权,但甲的这套房屋不足以清偿乙、丙的债务,乙、丙就因谁优先行使抵押权的问题诉诸法院。
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和再审,拖了2年多的时间才得以解决。
如果有了物权法草案关于担保物权的规定,这个问题很容易得到解决。
物权法草案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登记,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二)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三)抵押权有的已登记,有的未登记的,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依据这条确立的公示公信原则,这个问题就迎刃而解了。
抵押权属于不动产物权是必须进行登记才有效的,因此,只能是丙先行使抵押权。
乙的优先权最后不能实现,并不是因为你们这个约定本身没有发生效力,而是因为物权法当中规定,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
所谓物权变动的“公信”原则,是指物权变动经过公示的,即使标的物的出让人事实上无权处分,但善意受让人基于对公示的信赖,仍能取得物权的一种原则。
物权法的公示公信原则及对日常生活的意义来源: 作者:日期:10—05—07将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是维护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而《物权法》所确立的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物权的公示原则是指物的权利人通过某种手段向特定或不特定人公开显示其权利的法律事实,物权的公示表现为登记和占有两种表征。
论物权法的公示公信原则
就物权 的公示方法 而言 , 因动产物权与不动产 物权 而有 所不 同 。“ 一般说 来 , 动产 物权 以登记 为 不 公示方法 , 动产 物权 以现 实交 付 即 占有 为公 示方 法 。[ ”] 与此相类似的表述在其他 民法教材及相关 著 作 中屡见 不鲜 。这 样 的表述 难 免会 使人 对 不动 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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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 卷 6
第1 期
广 东 教 育 学 院 学 报
J u n lo a g o g Ed c to n tt t o r a fGu n d n u a in I siu e
2 0 年 2月 06
F b 2 0 e. 06
Vo . 6 No 1 12 .
( ) 一 物权 的公 示 方法
、
公 示原 则
所谓公示 , 其传统理论上之表达, 一般指当事人 以公开方式使公众 知晓物权变动 的事实 ,] 也 即 _1 1 指物权享有与变动的可取信 于社会公众的外部表现 方式 。3物权 的公示 , E柏 a 依其本质及物权主体 的角度
而言 , 是物 权人将 物 权 的得 丧 变 更 公 之 于众 的 一 种
物 权 的变动 产生 一种 错误 的认 识 , 现 为 : 表 其 一 , 动 产 物权 的变 动 的公示 方法 仅 有 登 记 不 可 为之 , 之 , 经 登 记 则 不 发 生 物 权 的变 动 。在 反 不
制度 , 对于权利人来说其公示 的目的有二 : 一是将其 现实 所享 有物权 之 状 况 告 之 于 天 下 , 因 而 获 取 应 并 有的法律上的尊重 ; 二是能对抗第三人 的权利主张。 多数学者所认为公示 的对象是物权的本体 , 而间接 地公示其变动 。但有学者认为 , 公示的作用“ 在于使 潜在的交易当事人能对标的物上 的权利 内容获得一 清晰认识 , 公示就是为此一 目的而设计 的制度”L ,] 3 还是值得商榷的。公示 的作用之完成最终要凭介权 利人所完成的公示行 为, 而我们无法要求权利人对 于就该物未来发生之潜在交易的当事人负有任何义 务, 这与权利人对其物权进行公示 的本意是不相符 的。然而公示也并非 对交易安全 持一种漠视 的态
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作者:佚名时间:2008-5-18浏览量: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法存在一些基本原则,用以指导整个物权立法和司法实践。
关于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有以下几种学说:(1)六原则说,即物权法定主义原则、一物一权主义原则、物权优先效力原则、物权无因性原则、公示公信原则、物权确定原则。
(2)五原则说,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绝对原则、物权公示原则、物权特定原则和物权抽象原则。
(3)四原则说,即一物一权主义、物权法定主义、公示公信原则和物权行为独立原则。
(4)三原则说,即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和公示公信原则。
关于基本原则认识的基本差异并不会对物权法产生巨大的影响,因为,几乎所有的学者都会自觉不自觉地将这些“原则”贯穿到物权法研究和论述中,差异只在于是否将它(们)作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而已。
作者选择三原则说,并将一物一权原则改称为物权客体确定原则,即将物权法定、物权客体确定和公示公信原则作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一、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定主义系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但是,其含义如何,应如何随社会经济之演变与需求而注入新生命,却是争议颇多的事情,为此对之作一检讨。
1.物权法定的含义通常认为,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统一规定,而不允许当事人自由改变。
例如谢在全先生认为,“物权法定主义者,乃物权之种类与内容,均以‘民法’或其他法律所规定者为限,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之谓”。
段匡先生也认为,所谓物权法定主义指的是,物权的种类以及它的内容必须依法律来制定,也就是说,不仅禁止创设法定外的物权,同时也意味着禁止变更法定物权的内容。
在德国,物权法定也称为物权类型强制原则,其含义与前款定义大同小异。
它指物权的内容不许可自由设定,“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在越过法律规定的物权内容时,只能发生债权法的附加效果,但是却不可以改变物权的内容本身。
故协议本身没有绝对的效力(即物权排他效力)。
物权类型强制原则不许可根据协议创设新物权类型,也不许可在法律规定的物权类型之间串换其内容。
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内容提要:本文着重论述了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认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应当包括: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和公示原则。
文章对这三项原则的含义、意义、效力、表现等问题作了较全面的论述。
关键词:物权法定一物一权公示物权法是确立财产归属和财产利用关系的法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已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列入立法规划,开始草拟。
如何制定完善的、科学的物权法,涉及到诸多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其中一个主要的问题是如何认识和确立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因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整个物权制度的物权立法指导思想和适用物权规范的根本准则,是将各种具体物权关系凝聚成为有机整体的核心和灵魂。
物权法应当坚持哪些基本原则,学者们的意见很不一致。
有人认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物权行为独立原则和公示公信原则;也有人认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物权优先效力原则和物权变动公示原则;还有人认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物权优先效力和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与物权行为理论。
我们认为,公信原则、物权行为独立原则、物权效力优先原则都不能成为物权立法的基本原则。
因为所谓公信乃公示原则作用之结果;所谓物权行为独立乃物权行为应否与债权行为相区别之问题;所谓物权效力优先乃物权效力之具体体现。
故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只包括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和公示原则。
一、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定原则又称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只能依法律规定设立,当事人不得创设或变更物权种类、内容、效力、公示方法。
就是说,物权的种类及内容等,采用法律限定主义。
物权法定原则是大陆法系国家物权法的共同原则。
如《日本民法典》第175条规定:“物权,除本法及其他法律所规定者外,不得创设。
”我国台湾民法第757条亦规定:“物权除本法或其他法律有规定者外,不得创设。
”物权法之所以应当遵循物权法定原则,其主要理由系鉴于物权与社会经济具有密切关系,任意创设物权种类,对所有权设种种限制和负担,影响物的利用。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总结4篇)总结精选(1):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有:(1)公示原则,是指物权在变动时,务必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透过必须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明白物权变动的状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安全。
我国《物权法》第六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登记。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根据法律规定交付。
(2)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和资料应由法律直接设定,不允许当事人基于其自由意志协商创设和确立。
我国《物权法》第五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资料,由法律规定。
(3)公信原则,是指一旦当事人变动物权时,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了公示,则即使依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不存在或存在瑕疵,对于信赖该物权的存在并已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也仍然承认其行为具有与真实的物权存在相同的法律效果,以保护交易安全。
总结精选(2):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是物权法所直接或者间接确立的、贯穿于物权制度中的法律实施之根本准则,包括守法准则、司法准则、执法准则和法律监督准则。
由于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由物权法所确立,所以笔者不赞同将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同时表述为物权立法的根本准则,在没有透过立法确立其基本原则之前,只能说有物权立法的指导思想,却不能说已经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法的基本原则属于意识范畴,是对客观存在的物质在人脑中的反映,它可能会在立法过程中得到确立或者在立法之后得到总结,但不可能在立法之前就先予确立,物权法也不例外。
但是,物权立法的指导思想中,就应对确立什么样的物权法基本原则,有一个大体的轮廓,以有针对性地指导立法行为。
从法理上来说,物权法的基本原则讨论已久。
但至今尚未构成统一认识,主要有以下几种学说:(1)六原则说,即物权法定主义原则、一物一权主义原则、物权优先效力原则、物权无因性原则、公示公信原则、物权确定原则。
(2)五原则说,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绝对原则、物权公示原则、物权特定原则和物权抽象原则。
物权公示原则
物权公示原则null物权法的一个典型案例是一房两卖:甲先后与乙、丙签合同并都已完成价款交付,丙已办产权登记,两个合同是否有效?哪个买方能取得房屋?这个原先有争议的问题适用物权法的相关理论后便迎刃而解:两个合同都有效,但后者取得物权,前者只能主张债权。
这个案例其中就涉及了物权公示原则,物权公示原则是贯穿于物权法的变动的基本原则,是指通过可以让社会公众知悉的形式将物权变动状况加以展示,从而决定物权变动效力的法律原则。
本文试结合我国《物权法》的规定来分析物权公示的概念、公示的形式和公示的法律效力。
一、物权公示原则的概念从民法理论上对于物权公示原则的界定情况来看,什么是物权公示原则在学界存在差异。
有的观点认为,所谓物权公示原则,就是指物权的产生、变更或消灭应当或者必须以一定的可以从外部察知的方式表现出来。
有的观点认为,物权公示原则就是物权的各种变动必须以一种可以公开的能够表现这种物权变动的方式予以展示、并进而决定物权的变动效力的原则。
上述这两种观点对于物权公示原则的表述具有代表性,它们所指向的内容也不相同。
第一种观点指出,物权变动要用一定方式进行表现,至于这种表现的法律后果如何,仅仅根据该定义是不得而知的。
那么,采用不同的物权变动模式,物权公示的后果就不同:在公示对抗主义模式中,不经公示的物权变动能够发生法律效力,但是,此法律效力要弱于经过公示而发生的的物权变动,即没有公示形式的物权不能对抗第三人;在公示要件主义模式中,未经公示的物权变动不能发生法律效力,物权变动的成就必须经过公示,这正是第二种观点中“并进而决定物权的变动效力”的表现。
究竟采用哪一种观点,原来是我们面临的问题,但《物权法》的颁布这一问题有了答案,我国《物权法》第九条明确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论物权法的公示原则
论物权法的公示原则摘要:物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即物权公示原则,公示原则在物权法的运用当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但由于公示原则与公信原则的特殊关系导致公示原则本身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在理论上提高对于公示原则的认识,对于维护交易安全、稳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物权法;公示原则;公信原则;局限一、物权法的基本理论1.“物”的概念“物权法”的“物”,具体分为两类,即“不动产”和“动产”。
“不动产”是指土地和地上定着物,包括各种建筑、生长在土地上的各类树木、植物等,不能与土地分离或从土地上移动,否则会影响其价值。
“动产”是指除不动产以外的一切财物,如工厂机器、机动车辆、各种动物以及生活设施等等,“动产”的特点即可以移动,移动后不影响其价值。
2.“物权”的概念“物权“属于民事财产权,与债券共同组成民法中最基本的财产权形式。
“物权”从字面理解即权利人对于物的直接支配权。
在《物权法》中第2条明确规定为:“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所指的“所有权”可以解释为对物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具有全面支配权。
而“物权”所指的“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体现的是一种“他物权”,“用益物权”是指对于物在使用价值方面的支配权,而“担保物权”是指对于物在交换价值方面的支配权。
3.《物权法》的概念《物权法》是《民法》的组成部分,它是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在遇到特殊情况也可能是国家)在利用和支配物的过程中,规范和调节人与物所产生的民事关系的一项法律。
《物权法》具有广义和狭义的两种概念。
广义的物权法即具有实际意义的物权法,它是用来规范和调整人对物的利用和支配关系的法律规范。
狭义的物权法则专指《民法》中的物权篇,即形式意义上的《物权法》。
相对于《民法》中的其他部分,物权篇比较直接的反映了社会的所有制关系,中国《物权法》的主要原则就是围绕狭义的《物权法》展开的,即权利人对物在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方面所具有的全面和部分的支配权。
论物权法中的公示公信原则
论物权法中的公示公信原则作者:山东律协转贴自:山东省第十五次律师业务理论研讨会论文山东恒正律师事务所邵玉民(此论文获全省第十五次(2005年度)律师业务理论研讨活动优秀论文民事类一等奖)内容摘要:物权是民法中的重要方面,在我国物权法尚未出台的情况下,如何在兼顾财产交易的动态安全和静态安全的同时又能满足我国目前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应是物权法所需解决的重要问题。
公示公信原则作为物权变动的基本原则,提高其在物权法中的价值定位,建立以公示公信原则为核心的物权变动制度模式,并辅之以完善的善意取得制度和扩大公信制度的适用范围,以及注重对物权的变动程序的规定等方式,从而来实现物权法对上述矛盾的平衡功能。
关于物权的变动,近代各国民法无不实行公示公信制度,这对维护物的占有秩序和交易的安全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着重就物权的概念和公示公信原则的概念、起源、适用和效力及二者相互间的关系作了论述。
关键词:物权公示公信一、公示公信原则在物权法中的地位。
物权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调整人(自然人、法人,特殊情况下可以是国家)对于物的支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物权是权利主体直接支配财产(主要是有体物,在特定条件下也可以是权利)的权利。
其具有以下特征:第一、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第二、物权是权利人直接享受物的利益的权利;第三、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
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其标的物的排他性的权利。
依物权的这种性质,它当然具有优先的效力和物上请求权。
各国规定的物权的种类,大概可归结为以下几类:第一、所有权;第二、用益物权;第三、担保物权;第四、占有。
物权的变动是物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总称。
基于物权的性质,如果不以一定的可以从外部查知的方式表现物权的变动,必然纠纷不止,难以保证交易的安全,因此,民法上对物权的变动,就必然需要有公示原则和公信原则。
二、公示原则:(一)公示的概念作为物权变动的原则,公示原则要求物权的产生、变更、消灭,必须以一定的可以从外部查知的方式表现出来。
关于物权法公示公信原则诸问题的思考
关于物权法公示公信原则诸问题的思考一、本文概述物权法作为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公示公信原则在保障交易安全、维护市场秩序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公示公信原则是指物权变动必须通过法定方式公开进行,使外界能够了解物权的变动情况,从而维护交易的公信力和安全性。
在实践中,物权法公示公信原则的应用却面临着诸多问题和挑战。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物权法公示公信原则的相关问题,分析其实践中的困境与难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思路和建议。
本文将概述物权法公示公信原则的基本含义和理论基础,阐述其在物权法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本文将分析公示公信原则在实践中面临的挑战,如公示方式的多样性、公示效力的认定、公示错误的救济等问题。
在此基础上,本文将探讨如何完善公示公信原则的制度设计,提高其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本文还将对公示公信原则的未来发展趋势进行展望,以期为物权法的完善和发展提供有益参考。
通过本文的研究和分析,我们希望能够加深对物权法公示公信原则的理解,为解决实践中的问题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同时也为物权法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应用贡献一份力量。
二、物权法公示公信原则的理论基础物权法公示公信原则作为物权法体系中的核心原则之一,其理论基础深厚而广泛,涉及物权法的基本原理、民事法律行为的公信力以及市场经济秩序的维护等多个方面。
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的权利,具有排他性和绝对性。
为了保护交易安全,确保物权变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公示公信原则应运而生。
公示是指物权变动必须通过一定方式公开表现出来,使社会公众能够知晓;公信则是指一旦物权变动经过公示,即使公示与实际权利状态不符,善意第三人也能够信赖公示内容,其基于信赖而进行的交易行为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公信力是民事法律行为的重要属性之一。
在物权变动中,公信力体现在善意第三人对公示内容的信赖上。
当公示内容与实际权利状态不一致时,善意第三人基于对公示内容的信赖而进行的交易行为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即使这种信赖在客观上存在风险。
物权法公示公信原则
国际法学院1220 秦瑞物权法基本原则————公示公信原则物权的公示是指物权在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以避免第三人造受损害并保护交易安全。
物权公信是指物权发生了变动并依法进行了公示,则即使依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不存在或存在瑕疵,但对于信赖该物权的存在并已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然承认其具有与真实的物权存在相同的法律效果。
简单来说,公示就是使人“知”使其他人可以知道,以确保交易安全。
而公信则是使人“信”使社会上普遍的人认为可以相信。
比如,不动产物权的公示、公信方式是登记。
在房管局登记就是使人知道权利属于谁,但同时需要注意的是,交易安全的利益必须同登记权利人的隐私权相平衡,所以事实上登记的公开程度是有限的,就如我们不能通过查询登记资料的方式知道官员们登记在册的资料,不能因此来判断他是否贪污、受贿。
我国的《物权法》有明确规定,只有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资料,公示的原则本就是为了保护交易相关方的利益,但同时登记资料涉及权利人的很多隐私,如房屋面积、位置等关于隐私权,所以只要权利人不愿将其这些资料公开,那么这些就属于权利人隐私的范围,任何人没有法定理由都不能获准查询或复制,因此对于有一阵所说的官员财产公示,如果他们不愿意公众就没有任何办法知道了解他们在册的资产情况。
公信的作用主要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有足够的证据或迹象使某人相信该房屋属于登记簿上记载的人所有,从而与其从事买卖关系,即使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不是真的权利人,该买卖也有效,某人也能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公信。
从这方面看很像善意取得,但公信并不等同于善意取得,主要可以从构成要件来看其中第三人的善意是关键构成要件;而公示公信原则则依赖于公示行为的公信力,而不区分第三人是否善意。
善意取得以为基础,但并非的具体化,而是以公信力所要求的信赖等为要素,同时又考虑了其他的因素。
论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和公信原则
论物权的变动的公示原则和公信原则一、我国物权法中的公示公信原则《物权法》的通过是我国法制史上一个里程碑,是中国私法的重大进步。
对我国物权的规范和物权理论的发展有着非常重要影响。
作为物权制度重要组成部分,公示公信规则在《物权法》中延续了以往的立法思路,采纳债权形式主义与公示对抗制度相结合的模式。
我国《物权法》第6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确立了“变动公示主义”,即公示制度公示内容为物权的变动,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以登记为公示方式,动产物权的变动以交付为公示方式。
《物权法》第23条、第24条、第25条、第26条、第27条对动产物权变动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
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主要是指以下情形,其一,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即《物权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的通过征收、生效的法律文书、继承等法律事实取得动产物权的情形;其二,动产抵押权的设定也属于动产物权的设立,但是由于抵押权的设立无须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所以不存在交付问题;其三,动产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不因当事人合意而产生,因此也无须自交付时设立。
因此,《物权法》第23条规定的自交付时发生效力的“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仅指动产所有权和动产质权的设立和转让。
动产物权变动自交付时生效,是动产物权变动的一般原则,特殊情形下,考虑到便捷的需要,也承认以观念交付代替现实交付,包括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三种。
对于不动产物权的变动,《物权法》第9条、第10条、第11条、第12条、第13条、第14条、第15条、第16条、第17条、第18条、第19条、第20条作了明确的规定。
《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是指在特殊情况下,物权法采纳了登记对抗主义。
简述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简答题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简答题
物权法是指规定了人们对于物的支配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
其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几点:
1. 占有原则:物权的产生和行使基于占有,只有占有了某个物体,才能对其享有支配权利。
2. 统一性原则:物权法以统一、完整的制度来保护人们对物的权益,确保权益得到全面的保护。
3. 继承性原则:物权具有继承性,即物权可以通过继承等方式传承给他人。
4. 依法取得原则:物权的取得必须依法进行,例如合法的买卖、继承、赠与等方式。
5. 公示原则: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公示于众,以保障交易的真实性和公平性。
6. 不得侵害原则:任何人不得非法侵害他人的物权,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 财产私权原则:物权是财产的私权,物主享有对物的排他性支配权,其他人不得干涉。
8. 法定原则:物权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必须依法进行,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
这些基本原则构成了物权法体系的基础,旨在保护人们对物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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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物权法的公示公信原则
论物权法的公示公信原则(总10页)-CAL-FENGHAI.-(YICAI)-Company One1-CAL-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请直接删除内容摘要公示公信原则正是符合物权变动的要求,而为大多数国家所接受,成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认识并理解该原则基本原理,讨论如何建立一套完善的物权公示公信制度,是本文要解决的问题。
本文分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阐释了公示公信原则的基本原理,分别分析了两个原则的定义、历史发展、立法理由、功能,并详细研究了公信原则的适用问题,指出对不动产的公信原则各国有不同的态度,并分析产生这种分歧的原因。
第二部分讨论的是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
第三部分讨论了物权公示的效力。
第四部分主要论述了公示的公信力,包括登记的公信力和占有的公信力。
第五部分探讨了我国物权法公示公信原则实施的现状与完善。
结合我国新颁布的《物权法》,提出在公示要件主义的立法模式下,统一登记机关、采登记的实质审查主义,规定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和不动产登记的公信力,进一步完善我国物权法的公示公信原则。
关键词:公示原则公信原则登记交付公示的效力AbstractThe principle of publication and indication meets the requirement of the real right alternation, so it has been accepted by many countries and becomes one of the basic principles of the law of property. Since the demonstrative principle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in the law of property, how to understand its fundamental theory and set up a scientific and reasonable system of publication and indication will be solved in the essay. There are five parts in the essay.Part 1 mainly studies the fundamental theory about the principle of publication and indication. I separately discuss the conception, development, legislation cause and the function of the two principles, then put the stress on the applying of the indication principle, point out different attitude toward the indication principle on real property, and analyze the reason.Part 2 elaborate the methods of the publication of alteration of property.Part 3 discuss the validity of property publication.Part 4 mainly researches the indication validity of property publication, including the indication validity of registration and the possession.Part 5 mainly explores how to perfect the principle of publication and indication according to the law of property of our country, the essay suggest that in creation mode of publication, we should integrate the office of the registration, carry out essence examination of application for registration and entitle the registration with the indication validity.Key words: the principle of publication, the principle of indication, registration, delivery, validity of publication目录一、公示公信原则概述 .............................................. 错误!未指定书签。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总结4篇)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总结4篇)总结精选(1):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有:(1)公示原则,是指物权在变动时,务必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透过必须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明白物权变动的状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安全。
我国《物权法》第六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登记。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根据法律规定交付。
”(2)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和资料应由法律直接设定,不允许当事人基于其自由意志协商创设和确立。
我国《物权法》第五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资料,由法律规定。
”(3)公信原则,是指一旦当事人变动物权时,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了公示,则即使依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不存在或存在瑕疵,对于信赖该物权的存在并已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也仍然承认其行为具有与真实的物权存在相同的法律效果,以保护交易安全。
总结精选(2):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是物权法所直接或者间接确立的、贯穿于物权制度中的法律实施之根本准则,包括守法准则、司法准则、执法准则和法律监督准则。
由于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由物权法所确立,所以笔者不赞同将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同时表述为物权立法的根本准则,在没有透过立法确立其基本原则之前,只能说有物权立法的指导思想,却不能说已经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法的基本原则属于意识范畴,是对客观存在的物质在人脑中的反映,它可能会在立法过程中得到确立或者在立法之后得到总结,但不可能在立法之前就先予确立,物权法也不例外。
但是,物权立法的指导思想中,就应对确立什么样的物权法基本原则,有一个大体的轮廓,以有针对性地指导立法行为。
从法理上来说,物权法的基本原则讨论已久。
但至今尚未构成统一认识,主要有以下几种学说:(1)六原则说,即物权法定主义原则、一物一权主义原则、物权优先效力原则、物权无因性原则、公示公信原则、物权确定原则。
(2)五原则说,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绝对原则、物权公示原则、物权特定原则和物权抽象原则。
物权法中的公示公信制度
物权法中的公示公信制度物权区别于其他权利的最大特点是“支配”,支配总是表示一种强势的力气,是一种意志对支配对象的主导,在某种程度上表达了一种支配者主权的观念。
假如这样的一种支配还具有排他,即排出他人干涉的本领,那么就可以称作是任意支配了,在法律上这通常被称为肯定效力。
物权为什么能够具有如此强的效力呢?有说这是法律所给予的,确实任何法律权利都是由法律肯认和保障的,否则就只能归属于自然法上的权利。
《物权法》上的公示公信原则正是法律给予物权以肯定效力的论证技术,其首先是一种法律说理技巧。
《物权法》上的公示公信原则是指物权必需采取法律规定的方式予以公示,如此才略获得普遍的公信力,才略真正的发生物权的效力,这是从静态的角度察看的结果。
物权表明的是特定的权利人对特定物的直接支配的权利,而这是物权的第一重含义,界定了人与物的法律联系;之后,这样的一种人对物的支配还具有排出他人干涉的效力,换言之,可以对抗除权利人之外的任何不特定的人。
支配是一种事实状态,而排他对抗则是一种法律效果,法律认为只有将特定的支配事实状态公之于众,使他人周知权利人是谁,如此才略产生一种受他人敬重而不为肆意干涉的法律效果1、物权公示原则公示即权利人通过某种手段向特定或不特定人公开、显示其权利的法律事实。
公示原则之所以能作为物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和紧要制度,重要是由物权的基天性质和特征所决议的。
物权法是规范人对物的支配关系的资产法。
物权的直接支配性是其一项基本特征。
与债权相比,物权人可以依本身的意思,而无须他人意思或行为的.介入,就可以实现起权利内容。
从另一角度来看,即表现为物权的对世效力和排他效力。
正由于物权是一种对世权,要想发挥它的排他、优先效力,就必需首先对物权这种进行公示。
这是由于物权对抗世人效力重要是对抗知情人,对于不知情的第3人则不能对他主张物权。
可见这种对世权要想发挥对世的效力,它的首要前提就是公示。
而且,通过公示使知情人的范围越大,它的对世效力也就越强。
司考物权法考点:物权变动原则及公示方法
⼀、考点说明 《物权法》⾸次规定了异议登记、预告登记制度,强调了动产交付的⽅式。
⼆、理论分析 物权变动的原则: (⼀)公⽰原则,是指物权在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定的公⽰⽅法向社会公开,从⽽使第三⼈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否则不能发⽣物权变动的效⼒。
(⼆)公信原则,是指⼀旦当事⼈变更物权时,依据法律的规定进⾏了公⽰,则即使依公⽰⽅法表现出来的物权不存在或存在瑕疵,但对于信赖物权的存在并已从事了物权交易的⼈,法律仍然承认其具有与真实的物权存在相同的法律效果,以法律教育原创保护交易安全。
公⽰原则在于使⼈“知”,公信原则在于使⼈“信”。
公⽰⽅法,以登记和交付分别作为不动产物权和动产物权的公⽰⽅法。
同时,登记和交付分别作为动产和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要件。
三、例题解析 [例题1]张先⽣夫妇拥有⼀套四合院,院内有6间房屋。
l996年,张先⽣以⾃已名义为6间房屋办理了房屋产权证。
1年后,经公证处公证,张先⽣夫妇⾃愿将l间南房赠与了⼥⼉张平。
但张平没有实际占有使⽤此房,也没有到国家有关房屋管理机关办理产权过户⼿续。
1998年,张先⽣的妻⼦病故。
此后不久,张先⽣将四合院内的所有房屋,包括曾经公证赠与⼥⼉的南房,全部赠与了⼉⼦张丰的⼥⼉张⼩⼩,此事经过了公证,张丰还以⼥⼉的名义办理了产权过户⼿续。
⾃此,张先⽣与张丰⼀家在四合院内居住。
2002年,张先⽣的⼥⼉张平将张先⽣、张丰告⾄法院,要求确认南房归⾃⼰所有,⼆⼈腾退房屋。
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张平主张南房归⾃⼰所有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持,因其虽接受赠与,但没有办理过户登记 B.张先⽣将6间房屋全都赠与给张⼩⼩的⾏为是部分有效的 c.张平可以请求张某返还⾃⼰继承母亲遗产所应得的房屋 D.张先⽣将6间房屋全都赠与张⼩⼩的⾏为有效,并且及时办理了房产的过户⼿续,所以张⼩⼩应取得全部房屋的所有权 [答案]ABC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的是不动产物权的公⽰⽅法、公⽰的效⼒,以及赠与合同是实践合同的性质。
1.论物权法的原则及其例外
论物权法的原则及其例外
物权法的原则主要包括:
1.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变动方式等均由法律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自由约定。
2.公示原则:物权的设立、变动应当以一定的方式公示,使公众可以了解物权变动的情况。
3.公信原则:基于对公示的信赖而为一定的行为,应当受到保护。
4.权利绝对原则:物权具有对世效力和排他效力,其标的物任何人不得侵害。
5.保护原则:法律应当对物权提供保护,以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物权法的原则也可能存在例外。
例如,在涉及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可能会对物权人的权利进行一定的限制。
再如,在某些特定领域,如环保、知识产权等领域,由于其特殊性,也可能会对物权法的原则进行一定的调整或例外处理。
此外,在涉及到一些特定的历史遗留问题时,也可能需要对物权法的原则进行特殊处理。
总之,物权法的原则及其例外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以确保法律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论述物权变动的公示公信原则
论述物权变动的公示公信原则
物权变动的公示公信原则是物权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旨在保障交易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以及保护第三人的利益。
首先,公示原则是指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必须以一定的方式向外界公示,使得交易的相对人可以了解物权的变动情况,从而避免因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风险。
具体来说,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包括交付、登记等。
交付是指通过实物转移的方式将物权变动的事实对外界公示,而登记则是指通过在法定机构进行登记的方式公示物权变动的事实。
其次,公信原则是指物权变动的公示具有公信力,即相对人可以信赖公示所表示的物权变动情况,并在信赖的基础上进行交易。
公信原则的目的在于保护交易的公正性和稳定性,防止因欺诈或不实信息导致的损失。
公信原则要求公示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且具有法律效力。
物权变动的公示公信原则对于维护交易安全和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在交易中,如果物权变动的信息不透明或存在虚假信息,将会给相对人带来巨大的风险,导致交易的不公平和不稳定。
而通过公示和公信原则,可以确保交易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减少交易风险,保障交易的公正性和稳定性。
总之,物权变动的公示公信原则是物权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旨在保障交易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以及保护第三人的利益。
在实践中,应该严格遵守这一原则,确保交易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以维护交易的安全和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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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物权法的公示原则作者:闫厚军来源:《学理论·中》2013年第12期摘要:物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即物权公示原则,公示原则在物权法的运用当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但由于公示原则与公信原则的特殊关系导致公示原则本身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在理论上提高对于公示原则的认识,对于维护交易安全、稳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物权法;公示原则;公信原则;局限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35-0100-02一、物权法的基本理论(一)什么是物权法1.“物”的概念“物权法”的“物”,具体分为两类,即“不动产”和“动产”。
“不动产”是指土地和地上定着物,包括各种建筑、生长在土地上的各类树木、植物等,不能与土地分离或从土地上移动,否则会影响其价值。
“动产”是指除不动产以外的一切财物,如工厂机器、机动车辆、各种动物以及生活设施等等,“动产”的特点即可以移动,移动后不影响其价值。
2.“物权”的概念“物权“属于民事财产权,与债券共同组成民法中最基本的财产权形式。
“物权”从字面理解即权利人对于物的直接支配权。
在《物权法》中第2条明确规定为:“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所指的“所有权”可以解释为对物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具有全面支配权。
而“物权”所指的“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体现的是一种“他物权”,“用益物权”是指对于物在使用价值方面的支配权,而“担保物权”是指对于物在交换价值方面的支配权。
3.《物权法》的概念《物权法》是《民法》的组成部分,它是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在遇到特殊情况也可能是国家)在利用和支配物的过程中,规范和调节人与物所产生的民事关系的一项法律。
《物权法》具有广义和狭义的两种概念。
广义的物权法即具有实际意义的物权法,它是用来规范和调整人对物的利用和支配关系的法律规范。
狭义的物权法则专指《民法》中的物权篇,即形式意义上的《物权法》。
相对于《民法》中的其他部分,物权篇比较直接的反映了社会的所有制关系,中国《物权法》的主要原则就是围绕狭义的《物权法》展开的,即权利人对物在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方面所具有的全面和部分的支配权。
(二)我国物权法的制定1.历史沿革早在清末的中国第一部民法典草案《大清民律草案》的五编中,第三编即物权编,是由当时的法律馆聘请的日本法学家松冈正义等仿照德、日民法典的体例和内容草拟而成;北洋政府以《大清民律草案》为基础,在1926年完成了《中华民国民律草案》,包含了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五编。
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颁布了《中华民国民法》,其中的民国民法物权编,这些物权法的颁布对当代物权法的制定和完善具有重要的借鉴和参考价值。
2.立法背景我国《物权法》的起草工作始于1993年,为了把《物权法》制定好,全国人大常委会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以民主立法、科学立法为原则,在制定之初就广泛吸纳民众的建议、召开一百多次座谈会和几次论证会、到各地进行专题调研,在充分听取社会各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反复进行了八次审议,最终形成物权法草案,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经认真审议后,于2006年3月16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三)《物权法》制定的意义《物权法》制定,再一次为中国《宪法》中强调的“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规定有了坚实的践履支点。
具体来说,具有以下重要意义。
1.《物权法》的制定是顺应历史发展的需要《物权法》涉及中国公民的方方面面,与每一名公民都息息相关,它反映着一定社会的所有制关系并使人和人、人和自然、人和社会的关系变得规则化。
在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的社会生产过程中,财物的稳定性对于社会的稳定性具有重要作用,而《物权法》正是规范了生产和交换的前提,约束了分配的结果,决定了消费的范围,使私人财产权得到充分的尊重,增加了公民对合法的私有财产的安全感,增强了公民创造财富的热情和守牢财富的信心,有效地促进了市场道德的建立。
可以说《物权法》的制定,是顺应历史发展趋势的选择。
2.《物权法》提高了财产的使用效益《物权法》通过界定产权的归属,从而达到了止争和定分的效果,通过他物权的规则使资源在交易中的实现优化配置。
《物权法》所表现的效益原则,形成了固定规则,达到了有效利用财产的目的。
3.《物权法》保护了各种所有制《物权法》的重要使命即保护合法私有财产的权利,在制定时,以促进各种所有制的健康和持续发展为目标,特别注重对各种所有制的平等保护,使“恒产者”产生“恒心”。
只有财产权得到充分的保护,人们才有创业的动力和投资的信心。
(四)《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保护原则平等保护原则是物权法的首要原则,是指权利人的法律地位具有平等性,其所享有的物权和其他物权在受到侵害以后,应当受到物权法的平等保护。
2.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定原则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是指物权的内容和种类统一由法律规定,不以权利人的意志为转移。
3.公示、公信原则物权法的公示原则是指物权发生变动的时候,必须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将变动的事实向公众公开,进而让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具体情况,否则则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物权法的公信原则是指当权利人变更物权时,一旦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了公示,即使公示所显示的物权不存在或存在一些瑕疵,但法律对于已从事了物权交易的权利人仍然承认其具有与真实物权存在相同的法律效果,以此来维护交易安全。
二、物权公示原则的必要性(一)物权公示原则解析公示的含义是公开表示,即采用某种方法把物权变动的事实向社会公开表示,从而使第三人了解物权变动的情况,以保护交易的安全并且确保第三人免于遭受损失。
物权的公示原则是由物权的优先效力和排他性所决定的,如果物权的变更不采用公示的方法,如某人享有物权,第三人并不知情,而在涉及该物的优先权时,第三人必然处于法律上的劣势地位,交易存在的不安全性必然会导致交易滞停,因此物权公示原则就是要保证交易的安全、顺利。
因此物权公示原则要求,为保护第三人的正当利益,物权的变动必须做到公开、透明,要求物权变动时必须通过公示的方式,让第三人知晓。
(二)物权公示原则的必要性物权法作为规范主体对客体的财产关系的法律,通过对所有权及其他物权的设定、取得及保护方面的规范,力求使物权的取得、丧失、变更等变得透明,充分发挥了物的效用,也为交易的顺利进行提供了保证,进而促进了市场经济正常而有序的发展。
1.物权的公示原则可以保证市场交易安全以不动产房屋为例,房屋可能存在的物权问题即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卖房人是否是所有人等,当发生出卖房人不是房屋所有权人的情况时,就构成了我国《合同法》中第51条规定的“无权处分”这一情况,这时买房人即面临了巨大的风险,有可能受到损害。
因此,买房人在遇到此类事件时,首先要弄清楚所买房屋的所有权归属问题,其次要搞清楚房屋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这时的物权公示原则所表现出的就是用公示的方式使卖房人了解动产或不动产的物权情况。
2.物权的公示原则对法院执法具有推动作用以当事人申请诉讼保全、强制执行为例,所申请的保全财产是否属于被执行人的这应该是法院首先应当弄清的事实。
如果法院对这些问题都混淆不清,在执行过程中把案外人的财产执行给了申请人,就会导致错误执行。
而物权的公示原则就为法院审判被执行的财产权利人是谁提供了捷径,有了公示,不需要法院自己去查,就可以清楚准确的了解到不动产的所有权归属以及物权状况,为强制执行提供了有力的依据,避免了错误审判。
为使公示原则操作有所参照,《物权法》中第六条规定了物权的公示原则:“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三、现存《物权法》公示原则的局限性在市场交易中,当事人之间变更某项物权如果只订立合同而未公示,就很有可能只产生债券而不产生物权,因此,物权的设立必须公示,使外界明确地认识有关物权交易的底细,成为物权变动的“外在特征”。
但是,在复杂的交易现实里,由于本身存在诸多因素,公示并非总是确凿无误,有可能传达了错误信息,使外界无法认识物权存在及变动的真实情况而进行了错误的交易。
这时候,物权的公信原则似乎可以弥补公示原则的缺陷。
公信原则认为,无论真实情况与公示内容所表现的权利状态相距如何,公信原则都追求法律上的真实。
人们往往认为“公信原则”是“公示原则”的保证与延伸,那如果存在登记或交付所表现的出来的物权状态与真实的物权状态不相符的情况,也不会影响物权变动的效力,其实这是公示原则的局限性。
(一)物权公示方法的多样化导致公示制度的复杂化,这是局限之一不动产权的公示方法是登记,动产权的公示方法是占有。
但是一些特殊的、价值较大的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也是登记。
从事实效果来看,“登记”的效果较于“占有”更加明显,“占有”分为“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直接占有”比“间接占有”的事实效果更大,而“间接占有”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转化为动产的公示方法,虽然事实效果不明显,但也属于公示方法。
对于动产权和权利上的物权,除了以占有作为其存在及变动的公示方法以外,登记也依法成为一些动产和权力上的物权及其变动的公示方法,这给所谓的“公信原则”带来了极大的困扰,从以上论述不难看出物权公示方法的多样性导致了公示制度本身的复杂化。
(二)物权公示目的既保护权利人,又保护第三人,这是局限之二物权法公示原则具有多方面的法律意义,公示对于不同的当事人具有不同的作用。
物权公示原则的法律目的主要有二:第一是保护权利人的物权归属,第二是避免第三人在物权变动中由于不知情而遭受损害。
就第一方面来说,无论是物权占有还是登记,都可能存在着公示的名义物权与事实物权不一致的情况,这表明公示制度不一定绝对的保护权利人。
就第二方面来说,既然公示是作为保障交易顺利、安全的一种推定性手段,那么其实公示原则所推定存在的物权就可以根据一定的规则和证据经由一定的程序予以推翻。
公示原则首先即要保护权利人,而“公信原则”是对公示原则公信力的一种延展,它以保护第三人为宗旨,而非以保护真正的物权人为目的。
物权公示的目的是使公示物权发生公信力,而物权的公信力则是公示的必然结果,因此第二方面的意义本身对第一方面的意义就是一种限制。
参考文献:[1]王利明.物权法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2]肖厚国.物权变动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3]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责任编辑:许广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