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超标”电动车导致事故,没有责任也得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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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自行车上路的隐患

电动自行车上路的隐患

2、非法加装改装 破坏安全性能
加装防雨棚、遮阳伞,可以为驾乘者带来方便, 却埋下了事故隐患。防雨棚、遮阳伞会增大车体面 积,影响车辆转弯的灵活性,增加发生碰撞、剐蹭 的可能,遭遇大风天气时,车辆极易失衡倾覆。对 电动自行车性能的改变危害更大,如为延长行驶时 间、提升车速而更换大功率电瓶或拆换限速阀等。 改装车辆的动力系统或改变其他原厂配置,易出现 原件与改件不兼容,原件无法承受改件强度等情况, 从而引发车辆自燃、车身断裂等问题。此外,车速 提升后,驾驶者还可能因超速行驶而引发交通事故
电动自行车上路的隐患
近年来,电动自行车大有成为最 主要的代步工具之势。然而,设 计时速超标、车辆超重、驾驶人 违规骑行、相关监管不到位等问 题的存在,使电动自行车成了新 的“马路杀手”。
电动自车上路7大隐患
1、不符合生产标准 “轻摩化”隐患大
国家相关标准对电动自行车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 量、外形尺寸等均有明确要求。电动自行车最高时速应 不超过20公里,重量应不超过40公斤,超速超重的则被 称为电动摩托车。电动摩托车属机动车范畴,驾驶人必 须考驾照、给车辆上牌、买保险。在利益的驱使下,一 些厂商钻空子,生产超标电动自行车,造成电动自行车 “轻摩化”越来越严重。超标电动自行车具有机动车的行 驶性能,但又不符合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标准,上路行驶 隐患大。一些消费者不了解相关规定,盲目购买,给自 己和他人的安全带来了隐患。
5、安全意识淡薄 驾驶陋习惹祸
一些电动自行车事故中的受害者,往往 也是悲剧的制造者。由于无需考取驾驶证, 很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对交通安全法规不了 解,交通安全意识淡薄,随意闯红灯、变车 道、逆向行驶、违规载人,影响了机动车和 其他非机动车、行人的正常通行,将自己和 他人置于危险之中。营造交通安全人人参与 的良好氛围,引导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文明驾 驶,还需要政府、社会、个人齐努力。

秦某某二审判决书

秦某某二审判决书

秦某某二审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27【案件字号】(2020)闽01民终15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郑芳林峰纪得军【审理法官】郑芳林峰纪得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秦大洲;雷和春;黄见铮【当事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秦大洲雷和春黄见铮【当事人-个人】秦大洲雷和春黄见铮【当事人-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黄鼎溦、廖婵君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黄鼎溦、廖婵君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黄鼎溦、廖婵君【代理律所】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被告】秦大洲;雷和春;黄见铮【本院观点】关于上诉人提出本案应当在保险赔偿范围内不承担向被上诉人秦大洲支付赔偿金不符合赔偿标准的主张。

【权责关键词】撤销委托代理合同侵权合同约定鉴定意见证据不足新证据重新鉴定质证举证不能的后果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期间,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对一审已认定的事实未提出异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提出本案应当在保险赔偿范围内不承担向被上诉人秦某某支付赔偿金不符合赔偿标准的主张。

在本案中,保险人系财产保险公司是负有赔偿义务主体不能积极规避法律,理应对投保人所投财保范围内的积极履行赔偿义务,至于上诉人提出赔偿范围内的事实抗辩是不能作为实质性的事由提出对抗性的可辨理由。

一审法院认定由上诉人承担保险范围内的赔偿事实符合保险法的规定。

基于上诉人未能提供新的证据证明其与被上诉人秦某某就保险承保范围内相关之规定条款应当实质性的履行义务关系,因此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一审法院依此不采纳上诉人的答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持。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李广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李广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李广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22【案件字号】(2021)豫14民终167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代恭伟高纪平宁传正【审理法官】代恭伟高纪平宁传正【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李广平;李东现;李素玲;李红春;李红玲;李四满【当事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李广平李东现李素玲李红春李红玲李四满【当事人-个人】李广平李东现李素玲李红春李红玲李四满【当事人-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许灵媚河南木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许灵媚河南木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许灵媚【代理律所】河南木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被告】李广平;李东现;李素玲;李红春;李红玲;李四满【本院观点】岳某连驾驶电动三轮车与张某驾驶的粤J×××××号小型面包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岳某连受伤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权责关键词】无效民事权利合同过错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岳某连驾驶电动三轮车与张某驾驶的粤J×××××号小型面包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岳某连受伤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商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虞城县交警大队作出第202101260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岳某连均负事故同等责任。

案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于岳某云的责任认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项,公安机关将案涉电动三轮车认定为非机动车。

学生骑电动车8大危险行为

学生骑电动车8大危险行为

学生骑电动车8大危险行为中学生骑车随意横穿马路、路边嬉戏等不守交通法规的现象日益严重,学生交通事故特别是骑电动车事故频发,家长要和孩子一起学习,共同提高孩子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筑牢交通安全防线。

危险行为1驾驶超标或来历不明的电动自行车违法上路超标电动自行车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在安全技术性能上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依法不得生产、销售,不得上道路行驶;来历不明的电动自行车不仅存在安全隐患,还有可能是被盗抢车辆。

危险行为2闯红灯闯红灯是高危险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对其它车辆和行人来说是“最猜不到的意外”,一旦遇到闯红灯的车辆,其它车辆和行人都会措手不及,难以有效采取避让措施,这种情况最易导致交通事故发生。

危险行为3违规载人学生结伴出行一车载多人。

根据法规规定,骑电动自行车时,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在允许通行的城区道路上只能搭载一名12周岁以下儿童。

电动自行车稳定性较差,当车辆超负荷载重、载人时,会使得车辆稳定性进一步降低,遇上紧急情况极易引发交通事故;学生结伴出行一车搭载多人,发生事故最严重可直接导致车上人员伤亡。

危险行为4违法占用机动车道行驶当机动车道内突然出现电动自行车时,大部分机动车驾驶人会感到慌乱,而这些混行在机动车道里的电动自行车如果还随意变道,极有可能导致机动车驾驶人无法及时采取有效避让而引发交通事故。

骑电动自行车一定要按交规按道行驶,在划有非机动车道的路段,骑车要行驶在非机动车道内;在没有划设非机动车道的,要靠右侧路边行驶(一般要在距路边缘线1.5米以内)。

危险行为5不满16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未成年人的应急能力较差,安全意识普遍较弱,操作电动自行车的熟练程度较低,而且电动自行车的速度相比自行车快很多,如果遇到紧急情况,会出现无法应对的危险,存在着很大的安全隐患。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必须年满16周岁。

危险行为6驾驶非法拼装、改装、篡改的电动自行车很多车主为了增大续航里程,提高行驶速度,违规加装60v,甚至是70v的超标蓄电池,此类超标蓄电池绝大多数是由残次、废旧电芯拼装而成,缺少必要保护配件,极易引发火灾事故。

电动自行车交通肇事中的法律问题探究

电动自行车交通肇事中的法律问题探究

电动自行车交通肇事中的法律问题探究作者:孙慧来源:《人间》2016年第02期摘要:在有关电动自行车的交通肇事中,应当将电动自行车认定为机动车,同样承担与其责任相当的刑事责任和赔偿责任。

但在现实中,对于电动自行车肇事的处理存在一些棘手的情况。

关键词:电动自行车;机动车;定性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1-0059-01一、定性难:到底是否属于机动车某日,陈某骑电动自行车去邻村接姐姐,在回家路上将一老汉撞倒在地,受伤严重。

事发后,两人将老人送往医院并拨打“110”报警。

县交巡警大队民警赶到医院调查案情。

后经司法鉴定,老汉为重伤。

时隔6个月,7月14日上午,县交巡警大队通知陈某,该大队已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

陈某系无证驾驶机动车交通肇事,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受伤老汉负次要责任。

这时,陈某吓呆了:“我明明骑的是电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也能算机动车吗?”有专家表示,小陈的电动自行车如何定性,十分关键。

受伤老汉鉴定为重伤,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如果小陈所骑车辆鉴定为机动车,这名22岁的年轻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小陈所骑车辆鉴定为非机动车,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能性不大,即使按交通肇事罪论,其刑罚也比前者轻很多。

也就是说,案件争议焦点集中在电动车是否会被认定为机动车。

二、定责难:认定理由各不同2007年3月3日晚,某县农民邹某驾驶无牌照二轮电动车,以40迈的速度行驶,因为迎面车辆灯光炫目,将机动车道内同向行驶的被害人冯某撞倒,并未采取刹车减速等安全措施,导致其颅脑挫伤,抢救无效死亡。

肇事后,邹某逃逸,随后被警方抓获。

交管部门从邹某驾驶机动车肇事的前提出发,确认其驾驶制动力不足的机动车上路行驶,迎面来车灯光炫目未注意前方状况,没有采取减速等有效措施而发生撞倒行人的交通事故,而且邹某无证驾驶机动车,事故后逃逸,遂认定邹某承担该起事故主要责任,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电动车撞人的责任认定是怎样的

电动车撞人的责任认定是怎样的

电动车撞⼈的责任认定是怎样的 随着道路上电动车的增多,各地发⽣电动车撞⼈的事件在激增。

那么电动车撞⼈的责任认定是怎样的?接下来就跟着店铺⼀起去看看电动车撞⼈的责任认定吧。

电动车撞⼈的责任认定 交通事故责任⼀般是由交警队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来认定双⽅的事故责任的。

我国的交通法律法规规定交通事故责任有: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对等责任,次要责任,⽆责任等5类。

电瓶车撞⼈需要看交警部门出具的责任事故认定书,根据认定书来划分责任。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百三⼗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发⽣重⼤事故,致⼈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符合下列情形之⼀的,即可定交通肇事罪: 1.死亡1⼈或者重伤3⼈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3⼈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能⼒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注意,此处的30万元以上的数额,不是指事故本⾝造成的财产损失数额,⽽是指⾏为⼈⽆⼒赔偿的数额。

按此标准,财产直接损失数额不到30万元,或者损失虽远远超过30万元但赔偿后不⾜30万元的,都不构成本罪; 4.交通肇事致⼀⼈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下列情形之⼀的: (1)酒后、吸⾷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驾驶的; (4)明知是⽆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电动车撞⼈逃逸构成什么罪 构成交通肇事罪,按照交通肇事逃逸的情节进⾏处理。

1、所谓交通肇事逃逸是指⾏为⼈在发⽣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逃跑的⾏为。

需要指出的是,构成该情节加重犯,⾸先要求⾏为⼈的肇事⾏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否则交通肇事逃逸⾏为只能作为定罪情节在确定其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时加以考虑;其次要求⾏为⼈明知⾃⼰已经发⽣交通肇事⾏为,如果对肇事不具有明知的,⾃然也不可能产⽣逃避法律追究的动机,也就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为。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转发人民法院对交通事故涉及超标电动车生产销售企业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关判决的通知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转发人民法院对交通事故涉及超标电动车生产销售企业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关判决的通知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转发人民法院对交通事故涉及超标电动车生产销售企业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关判决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18.01.08•【文号】公交管〔2018〕9号•【施行日期】2018.01.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转发人民法院对交通事故涉及超标电动车生产销售企业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关判决的通知公交管(201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局、处:近年来,超标电动车(含二轮、三轮、四轮电动车)在一些地区特别是中小城市逐步蔓延,这类车辆及其生产企业普遍未列入国家《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车辆各项技术指标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安全性能差,上路行驶极易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且未投保相关保险,严重侵害了群众利益,给道路交通安全、交通秩序、矛盾化解带来诸多不利影响。

对此,一些地方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超标电动车交通事故的民事诉讼中,依法判决车辆生产销售企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为各地从源头治理违规生产销售超标电动车行为开阔了思路、提供了借鉴。

现将部分判决及案件评析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参考:在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中,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积极引导当事人对超标电动车生产销售企业提起民事诉讼,依法要求承担赔偿责任,有效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要主动作为,积极协调公安机关有关警种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倒逼企业停止违法违规行为。

有关工作情况和典型案例请及时报我局。

附件:人民法院对交通事故涉及的超标电动车生产销售企业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关判决及相关评析公安部交通管理局2018年1月8日附件人民法院对交通事故涉及的超标电动车生产销售企业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关判决及相关评析一、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林某某等诉浙江钻豹电动车有限公司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一)判决书内容浙江钻豹电动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钻豹公司)因与林某某、林信均、焦改惠、孙凤英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原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23日作出的(2016)浙0283民初6179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2月18日向本院提起上诉。

骑电车撞人赔偿标准

骑电车撞人赔偿标准

骑电车撞人赔偿标准
最近,骑电车撞人事件频发,消防部门的报告显示,越来越多的
人把电动车当做交通出行工具,但大多数人没有掌握电动车骑行的技巧,也不清楚电动车撞人时赔偿标准,这也给不少人带来不少麻烦。

在法律上,骑电动车撞人是侵权行为,侵权人需赔付损害赔偿。

具体赔偿标准因撞击范围不同而异,一般分为生命损害赔偿、财产损
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三种,相应的赔偿标准也不同。

首先,若发生的撞击事故导致人员死亡的,撞击人要承担负责,
必须依法受到严厉的处罚,同时还要对被撞死亡的家属赔偿损失,具
体原则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

其次,若发生的撞击只造成被撞者财产损失,此时撞击人不仅要
承担责任,也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律上的赔偿标准是按《中
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三条所列内容确定的。

最后,对于导致受害者身体损害的,受害者有权要求撞击人承担
医疗费用以及护理费用等,赔偿的标准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
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灵活判断。

总而言之,骑电动车撞人事件的赔偿标准依据事实,根据具体情
况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

因此,骑行者在使用电动车时要时刻保持
安全意识,一定不要放任自己怠慢驾驶,以免发生意外事故。

电瓶车撞人全责赔偿标准

电瓶车撞人全责赔偿标准

电瓶车撞人全责赔偿标准
电瓶车撞人一般都属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因此承担赔偿标准也是相应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赔偿标准。

一、赔偿的内容
1、损害赔偿:电瓶车撞人受到身体伤害的,遭受的精神痛苦也应由赔偿者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应该据实补偿损失,包括经济损失和人身伤害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2、医疗费用:由于被撞者在医院就医治疗,医疗费用也必须由赔偿者承担,包括住院费、药费以及康复期间的治疗费用等。

3、残疾补助费:被撞者如果在事故中受到身体伤害,且致使残疾,被撞者应该得到相应的残疾补助费,以补偿损失。

二、赔偿金额
1、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标准以具体的实际损失数额为准,包括工资收入丧失及其他经济损失。

2、精神损害抚慰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标准则因地域而异,有定
额标准;具体金额可根据各自情况协商确定。

3、残疾补助费:被撞者如果在事故中受到身体伤害,并且致使残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认定机关残疾人征免社会保险费确定的最低标准》,最高可获得2500元。

最后,在电瓶车撞人案件当中,也有可能背后有责任人不能被赔偿的情况,要恰当的划定赔偿标准,需要作出正确的定责,所以,案件审理是一件谨慎重视的工作,在现有的赔偿标准下,各方都应该表现出应有的负责主义。

非机动车撞人赔偿标准

非机动车撞人赔偿标准

非机动车撞人赔偿标准非机动车指的是自行车、三轮车、手推车、滑板车等没有发动机的交通工具。

由于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速度较慢,驾驶者和乘客的安全意识相对较弱,因此非机动车事故频发,其中包括了非机动车撞人事件。

非机动车撞人事故发生后,涉及到的赔偿标准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本文将围绕非机动车撞人赔偿标准展开讨论。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的是非机动车撞人事故的责任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应当遵守交通信号、交通标志,让行人优先通行,保持安全距离等规定。

如果非机动车驾驶者因违反交通规则导致撞人事故,那么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而如果是行人违反交通规则,突然冲出马路或者在非机动车道上行走而导致被撞,那么责任则在行人一方。

其次,非机动车撞人赔偿标准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方面。

对于被撞行人的医疗费用,非机动车驾驶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同时,如果被撞行人因此导致了误工,非机动车驾驶者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误工费用赔偿责任。

此外,如果被撞行人因此导致了残疾,非机动车驾驶者还应当支付残疾赔偿金。

而如果被撞行人不幸死亡,非机动车驾驶者也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给其家属。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非机动车撞人赔偿标准并非一成不变的,具体的赔偿数额会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考量。

例如,被撞行人是否存在过错、造成的伤害程度、非机动车驾驶者的经济能力等都会成为考量赔偿数额的因素。

在处理非机动车撞人赔偿事故时,需要充分考虑双方的合法权益,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赔偿。

总之,非机动车撞人赔偿标准是一个复杂而又重要的问题,需要我们在日常生活中高度重视。

非机动车驾驶者应当提高安全意识,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尽量避免发生非机动车撞人事故。

而在事故发生后,需要及时妥善处理赔偿事宜,保障被撞行人的合法权益。

希望通过相关部门的不断完善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能够有效减少非机动车撞人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电动车撞人赔偿标准(一)

电动车撞人赔偿标准(一)

电动车撞人赔偿标准(一)电动车撞人赔偿标准背景近几年,电动车的使用量飞速增加,但由于一些电动车驾驶者不遵守交通规则,导致一些交通事故的发生。

其中,电动车撞人事故频发,引起了广泛关注。

相关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驾驶机动车行驶道路,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或停车让行;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灯、标志、标线的路口时,遇行人已经进入路口的,应当减速行驶或停车让行。

”对于因电动车驾驶员不遵守交通规则,导致的撞人事故,电动车驾驶员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国家标准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驾驶人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应当赔偿因此受到的损失,包括财产损失和非财产损失。

”根据国家标准,电动车撞人事故的赔偿标准包括:1.因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宿费、住院误工费等所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的赔偿;2.因撞人事故所产生的精神损失的赔偿;3.因交通事故长期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按照依照职业年龄计算所失工作年限的标准,赔偿因错过工作而失去的经济利益。

结论驾驶电动车需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并始终保持安全意识。

对于电动车撞人事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电动车驾驶员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标准包括直接经济损失、精神损失和长期因伤害而失去的经济利益等。

赔偿计算方法根据国家标准,电动车撞人事故的赔偿计算方法如下: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宿费、住院误工费等。

具体计算以实际发生费用为准,并且需提交相应的医疗、护理文件等作为证明。

精神损失精神损失是因受伤害而导致的疼痛、不安、恐惧以及家庭矛盾等所产生的精神损失。

精神损失赔偿的标准有待进一步明确。

经济损失经济损失包括因交通事故长期造成人身伤害而失去的经济利益,具体计算需依照职业年龄计算所失工作年限的标准。

电动车超车导致前方电动车摔倒的典型案例

电动车超车导致前方电动车摔倒的典型案例

电动车超车导致前方电动车摔倒的典型案例近年来,随着环保意识的增强和能源汽车的快速发展,电动车已成为人们日常出行中不可或缺的交通工具。

然而,随之而来的问题也日益凸显,其中电动车超车导致前方电动车摔倒的事故频发,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为了深入探讨该问题,我们将通过具体案例来分析电动车超车导致前方电动车摔倒的典型案例,并探讨相关责任和防范措施。

一、案例描述某日,某市某路段,小明骑着电动车沿着道路正常行驶,由于前方车辆速度较慢,小明决定超车。

此时,一辆电动车突然从侧边冲出,小明无法躲避,导致他的电动车摔倒,不幸受伤。

经过调查,发现造成此事故的原因主要是小明鲁莽超车,导致与前方电动车发生碰撞,致使电动车失控摔倒。

二、责任分析1. 小明超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超车时驾驶员必须保持一定安全距离,确保超越的车辆能够正常接纳超车车辆的速度和位置变化,小明鲁莽超车,未能保持安全距离,因此对此事故应承担主要责任。

2. 前方电动车负有一定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骑车人在转弯、超车、停车、掉头等情况下,应当注意车辆后方来车情况,有必要时应当让行,而前方电动车未注意到小明超车,导致突然冲出,应负一定责任。

三、防范措施1. 加强交通安全宣传。

通过立法和宣传教育的手段,增强电动车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意识和法规意识,提醒驾驶员超车时要保持安全距离,注意前方车辆情况。

2. 提高交通管理水平。

加强交通管理力度,提高交通管理效率,及时对违法驾驶行为进行处罚,减少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3. 完善交通设施。

加强对道路交通标志、信号、隔离带等设施的维护和更新,提高道路使用的安全性和便捷性。

四、总结电动车超车导致前方电动车摔倒的典型案例屡见不鲜,对此类事故应引起足够的重视。

从案例分析可以看出,责任明确,防范措施得力,只要全社会齐心协力,相信可以有效降低类似事故的发生率。

希望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能够共同努力,从源头上切实解决电动车超车带来的交通安全隐患,为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保驾护航。

非机动车全责也不用赔偿安徽案例

非机动车全责也不用赔偿安徽案例

非机动车全责也不用赔偿安徽案例
摘要:
一、案例背景
1.非机动车全责
2.安徽案例
二、案例详情
1.事故经过
2.法律责任判定
三、案例启示
1.维护交通秩序
2.强化法治意识
四、结论
正文:
【案例背景】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交通工具的种类和数量也在不断增加,交通状况日益复杂。

在这样的背景下,交通事故时有发生。

今天要讲述的是一个非机动车全责的案例,这个案例发生在安徽省。

【案例详情】
在某天上午,王某驾驶一辆电动车行驶在道路上。

由于王某没有遵守交通规则,没有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而是在机动车道上行驶。

此时,张某驾驶一辆轿车正常行驶,突然王某从旁边窜出,张某躲闪不及,两车发生碰撞。

【法律责任判定】
经过交警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最终认定王某负全责。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应当遵守交通规则,并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

王某没有遵守规定,导致事故发生,应承担全部责任。

而张某在行驶过程中没有违反交通规则,因此不承担责任。

【案例启示】
这个案例给我们带来了以下启示:首先,我们要维护交通秩序,确保道路安全。

无论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都应当遵守交通规则,各行其道。

这样,才能有效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确保道路安全。

其次,要强化法治意识。

在交通事故中,责任判定要依据法律法规进行。

只有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才能避免因为违法行为而导致的责任。

【结论】
总之,这个案例提醒我们要时刻关注交通安全,遵守交通规则,维护良好的交通秩序。

交通事故对电动车赔偿标准

交通事故对电动车赔偿标准

交通事故对电动车赔偿标准随着电动车的普及和使用率的增加,交通事故对电动车的赔偿问题也日益引起关注。

电动车作为一种受到法律保护的交通工具,在交通事故中受到损害时,其赔偿标准和程序也与其他机动车相似。

然而,鉴于电动车在性能、速度等方面与机动车有所不同,因此在确定赔偿标准时需要考虑电动车的特殊性。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电动车的定义。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电动车是指以蓄电池或燃料电池为动力,具有两个、三个、四个车轮,并能够自行受控地行驶的非机动车辆。

电动车与机动车相比,其最高时速低于60公里/小时,因此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所造成的危害程度通常较小。

然而,由于电动车的自行车性质,其驾驶者对安全意识的重视度、行驶速度以及对红绿灯等交通规则的执行程度也不尽相同,这些因素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和赔偿标准的确定产生了影响。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在电动车遭受交通事故损害时,电动车驾驶者可以向责任方寻求赔偿。

责任方可以是机动车驾驶者、行人或其他交通参与者。

赔偿标准的确定遵循以下原则:1. 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原则: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交通事故责任应根据各方行为的违法程度和事故造成的损害程度来划分。

对于电动车驾驶者,如果其在事故中没有违法行为或违法行为轻微,其他交通参与者承担较大的责任,赔偿标准将相应提高。

2. 损害赔偿范围:电动车在交通事故中可能受到车辆损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等不同形式的损害。

对于车辆损坏,可以根据维修费用或残值进行赔偿;对于人身伤害,包括医疗费用、误工费、残疾赔偿等;对于财产损失,赔偿范围包括丧失收入、财产损失等。

根据具体情况,赔偿标准会有所不同。

3. 赔偿程序与保险责任:电动车驾驶者在进行赔偿申请时,可以选择通过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商业车险和交强险等途径来获取赔偿。

不同的保险公司和不同的保险方案对于电动车的赔偿标准也有所区别。

因此,在选择保险和申请赔偿时需要仔细阅读相关条款和保险合同。

电动车出车祸后被鉴定为机动车质量不符合标准,消费者怎样维权

电动车出车祸后被鉴定为机动车质量不符合标准,消费者怎样维权

电动车出车祸后被鉴定为机动车质量不符合标准,消费者怎样维权电动车出车祸之后竟然被鉴定出之质量不合格,那不合格的电动车怎么会在市场上出售呢?接下来由的我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电动车出车祸后被鉴定为机动车质量不符合标准,消费者怎样维权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骑电动自行车与货车相撞后死亡,驾驶人孙-安(化名)却要承担与货车同等的责任,原因是其电动车在事故鉴定时被认定为机动车。

孙-安的家属将电动车生产厂家告上法院,认为正是厂家将机动车以非机动车的名义出售,导致了孙-安死亡。

昨天下午,北京三中院二审此案。

双方有调解意愿,该案未当庭宣判。

焦点1电动车遇车祸为何担同等责任?车祸发生时,孙-安年仅33岁。

其5名家属起诉称,2013年12月27日,在通州区京榆旧路与宋庄路口,孙-安驾驶澳*玛电动车与货车相撞,造成死亡。

经鉴定,孙-安所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属于摩托车,这导致了她在交通事故中承担同等责任。

为什么买车的时候厂商告知这是电动车,到了事故认定中却变成摩托车?他们将电动车生产厂家告上法院。

“你卖的时候跟我们说是非机动车,不用登记,走非机动车道,死者是听了你的话死的,你应当承担责任。

”孙-安家属认为,正是因为厂家告诉死者是电动车,是非机动车,所以死者才不戴头盔,在非机动车道上驾驶,才导致事故发生。

新京报记者在庭审时获悉,孙-安是在河北一个专卖店里买的涉案车辆,销售品名写着“电动助力车”,车辆最高限速是20公里,有限速装置。

但是交管部门出具的鉴定结果则显示,孙-安驾驶的“电动二轮车(无号牌)”属于摩托车,且其“未佩戴安全头盔,所持C1驾照驾驶摩托车不具有合法的驾驶资格,未右侧通行”。

这导致了她在这起事故中担同等责任。

焦点2电动车何以被鉴定为机动车?为何买的电动车被鉴定为摩托车?根据2010年起实施的《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40公斤以上、时速20公里以上的两轮车称为轻便电动摩托车或电动摩托车,划入机动车范畴。

交通事故中的自行车与电动车责任与赔偿

交通事故中的自行车与电动车责任与赔偿

交通事故中的自行车与电动车责任与赔偿在日常生活中,自行车和电动车是许多人出行的重要工具。

然而,由于交通状况的复杂性,交通事故时常发生。

在这些事故中,自行车和电动车往往是主要当事方。

对于交通事故中的自行车和电动车责任以及赔偿问题,我们需要清楚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基本原则。

一、交通事故责任的确定发生交通事故时,首先需要确定事故责任。

根据中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辆和骑行自行车的人员都有责任遵守交通规则和乘车安全规定。

基本原则是交通参与方应当相互遵守交通法规,保证交通安全。

然而,自行车和电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存在一些不同,因此,责任的划分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定。

1. 自行车责任与赔偿在与机动车发生事故时,如果自行车骑手违反交通法规导致事故发生,他或她应承担全部责任。

例如,闯红灯、逆行、无证上路等违规行为都可能导致事故的发生。

在这种情况下,自行车骑手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然而,在一些情况下,尽管自行车骑手没有违规行为,但事故仍然发生。

在这种情况下,责任可能需要由机动车驾驶员承担。

例如,机动车驾驶员没有留意到自行车、失控等情况。

2. 电动车责任与赔偿与自行车类似,电动车也需要遵守交通法规和乘车安全规定。

如果电动车驾驶员违反这些规定导致事故发生,他或她应承担全部责任并进行相应赔偿。

然而,电动车与自行车相比,由于其速度和体积的差异,对事故的影响也不同。

如果电动车与自行车发生碰撞,电动车驾驶员可能需要承担更大的责任。

因此,在判定责任和赔偿时,需要综合考虑双方的违法行为、速度和其他相关因素。

二、交通事故赔偿的原则在确定责任后,需要进行交通事故的赔偿。

根据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受害人可以要求损失赔偿,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

1. 直接经济损失赔偿直接经济损失指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例如医疗费用、车辆修理费用等。

对于自行车或电动车骑手来说,如果事故责任在对方方面,他们有权要求对方承担直接经济损失的赔偿。

2. 间接经济损失赔偿间接经济损失指因事故造成的其他损失,例如工资损失、残疾赔偿等。

电动车发生事故责任如何划分

电动车发生事故责任如何划分

电动车发⽣事故责任如何划分在现代社会中,⼤家为了出⾏上班的⽅便,都会选择电动车,既然是交通⼯具,难免会发⽣意外,那么电动车发⽣事故责任如何划分呢?为了给你解答相关的疑惑,店铺⼩编为您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供您阅读,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电动车认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四)项规定,⾮机动车是指以⼈⼒或者畜⼒驱动,上道路⾏驶的交通⼯具,以及虽有动⼒装置驱动但设计最⾼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机动轮椅车、电动⾃⾏车等交通⼯具。

根据该规定,只有那些时速低、重量轻,不具有⼀般机动车的危险性的电动⾃⾏车,才会被认定为⾮机动车。

实践中,电动⾃⾏车⼀般认定为⾮机动车,但如果其超过20公⾥/⼩时的国家标准上限,极有可能要认定为机动车。

在现实中,有不少⼈会私下对电动⾃⾏车进⾏改装(调⾼时速),以达到提⾼⾏驶速度的⽬的。

若违反交通规则或相关法律规定,引发⼀定后果时,除了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外,还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如交通肇事罪。

如果醉酒的话,则可能会触犯危险驾驶罪。

⼆、电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划分(1)机动车之间发⽣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承担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双⽅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过错⽐例分担责任:1)负主要责任的,承担70%;2)负同等责任的,承担50%;3)负次要责任的,承担30%。

(2)机动车与⾮机动车发⽣交通事故,机动车与⾮机动车驾驶⼈,⾏⼈之间发⽣交通事故的,对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机动车驾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机动车⼀⽅按照以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1)机动车⼀⽅负主要责任的,承担80%;2)机动车⼀⽅负同等责任的,承担60%;3)机动车⼀⽅负次要责任的,承担40%;4)机动车⼀⽅⽆责任的,承担10%;5)⾮机动车驾驶⼈、⾏⼈在禁⽌⾮机动车和⾏⼈通过的城市快速路、⾼速公路发⽣交通事故,机动车⼀⽅⽆责任的,承担5%;6)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机动车驾驶⼈、⾏⼈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不承担责任;7)⾮机动车驾驶⼈、⾏⼈与处于静⽌状态的机动车发⽣交通事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

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

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2012年6月9日,在北京市海淀区某路,刘某驾驶电动自行车由南向西左转弯行驶,万某驾驶自行车由西向东行驶,两车相撞,造成万某受伤。

因刘某未按规定让行,事故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刘某负全部责任。

万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刘某赔偿其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2万余元。

现在市面上的电动车数量越来越多,因为电动车、自行车等非机动车导致的交通事故即非机动车交通事故。

如果发生了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要怎么认定呢?下面小编就为您提供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为您参考,相信可以帮助您了解相关的知识。

▲相关案例▲万某诉刘某健康权纠纷案2012年6月9日10时30分,在北京市海淀区某路,刘某驾驶电动自行车由南向西左转弯行驶,万某驾驶自行车由西向东行驶,两车相撞,造成万某受伤。

因刘某未按规定让行,事故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刘某负全部责任。

万某的伤情经医院诊断为腰2椎体压缩骨折。

万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刘某赔偿其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2万余元。

刘某辩称,对事故责任认定有异议,当时是因为万某骑车造成双方发生碰撞,其因为不明白交通事故如何处理才在事故认定书上签的字,应该是万某负全部责任。

而且万某主张的损失金额过高。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此次交通事故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刘某负全部责任,万某无责任,刘某虽对责任认定提出异议,但其未提供证据,故对其就责任认定提出的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信。

对万某因此次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应由刘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刘某赔偿万某各项损失共计16,000余元。

判决后,刘某不服提出上诉。

后在二审阶段,刘某自愿申请撤回了上诉,二审法院作出终审裁定:准许上诉人刘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案件分析: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一般赔偿规则为: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均有过错的,根据双方的过错分担民事责任。

超标电动车处罚标准是什么

超标电动车处罚标准是什么

超标电动车处罚标准是什么电动车的制造应该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的标准进⾏制造,如果有超标的⾏为,⼀般应当认定为超标电动车,对于超标电动车⼀般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进⾏相应的处罚。

超标电动车处罚标准是什么?下⾯就由店铺⼩编为⼤家整理相关资料,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超标电动车处罚标准是什么超标电动车就是超过国家规定标准⽣产的电动车。

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元以下罚款。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条⾏⼈、乘车⼈、⾮机动车驾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元以下罚款;⾮机动车驾驶⼈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机动车。

超标电动车危害1、超标电动车虽属于机动车,但未列⼊国家机动车辆《产品公告》⽬录,车管部门⽆法给予注册登记和上牌。

2、超标电动车体形⼤、重量超、速度快,⾏驶时悄⽆声息,车辆的刹车性能不好,外观虽与摩托车相近,但由于电动车本⾝的技术特点决定了其制动性能与摩托车相差甚远,车速提⾼后,由于前制动⼒增加,有侧滑和前翻的危险。

导致超标电动车引发的交通事故,尤其是重⼤交通事故的概率远远⼤于普通⾮机动车和机动车。

3、驾驶超标电动车的⼈员中,绝⼤部分没有机动车驾驶证,这部分⼈⽐较缺乏交通安全法律知识,时常闯红灯、随意变更车道、横穿道路、突然调头或猛拐,以及违规载⼈、不戴安全头盔等,严重影响正常的道路交通秩序,以及道路交通秩序和城市形象。

4、超标电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放⼼保),发⽣事故后,很多都⽆⼒赔偿⾼昂的抢救费和医疗费,⼀旦发⽣重⼤事故,按现⾏赔付标准难予赔偿,受害⼈将得不到赔偿。

以上就是店铺⼩编为⼤家整理相关资料。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了解到对于超标电动车,我国对此是有严格的标准的,因为超标电动车很有可能会造成⼀些交通事故的发⽣,从⽽对⼈⾝有⼀定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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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责与次责的赔偿标准电瓶车

主责与次责的赔偿标准电瓶车

主责与次责的赔偿标准:电瓶车1. 引言近年来,随着城市中电瓶车数量的快速增加,电瓶车事故也逐渐增多。

在电瓶车事故中,确定主责和次责的责任,以及赔偿标准的制定成为了一个亟需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探讨电瓶车事故的主责和次责判断原则,并提出了相应的赔偿标准。

2. 主责和次责判断原则在电瓶车事故中,确定主责和次责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原则:2.1 交通规则遵守原则电瓶车驾驶员在道路上行驶时,应当遵守交通规则。

如果电瓶车驾驶员违反交通规则导致事故发生,其应承担主要责任。

例如,闯红灯、逆行、超速行驶等违法行为。

2.2 其他车辆的行为原则在与其他车辆发生事故时,如果电瓶车驾驶员与其他车辆的行为发生冲突,而冲突行为并非电瓶车驾驶员违反交通规则所致,那么应将电瓶车驾驶员视为次要责任方。

在这种情况下,其他车辆的驾驶员应承担主要责任。

2.3 静态责任原则在某些情况下,电瓶车事故可能发生在电瓶车停放时或起步时。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电瓶车驾驶员有一定的过错,而其他车辆并没有与之发生直接冲突,那么电瓶车驾驶员应该承担主要责任。

3. 赔偿标准确定主责和次责之后,需要制定相应的赔偿标准。

电瓶车事故的赔偿标准可以遵循以下原则:3.1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在电瓶车事故中,对于因他方驾驶员行为造成的人身损害,主要责任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标准应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

对于次责方,其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赔偿比例根据次要责任的程度来确定,可以酌情减免一定比例的赔偿金额。

3.2 财产损失赔偿标准在电瓶车事故中,对于因他方驾驶员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主要责任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标准应包括修车费、车辆折旧费或车辆残值损失等。

对于次责方,其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赔偿比例可根据次要责任的程度来确定。

3.3 第三者损失赔偿标准在电瓶车事故中,还需要考虑可能造成的第三者损失。

对于因电瓶车驾驶员的行为导致的第三者损失,主责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赔偿标准包括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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