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馆业必须遵守的九项治安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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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1987年9月23日国务院国函〔1987〕161号批准1987年10月12日公安部〔87〕公发36号印发1987年11月10日发布施行)第一条为了保障旅馆业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生命财物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客货栈、车马店、浴池等(以下统称旅馆),不论是国营、集体经营,还是合伙经营、个体经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不论是专营还是兼营,不论是常年经营,还是季节性经营,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开办旅馆,其房屋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等有关规定,并且要具备必要的防盗安全设施。

第四条申请开办旅馆,应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当地公安机关签署意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

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三日内,向当地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备案。

第五条经营旅馆,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设置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指定安全保卫人员。

第六条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必须登记。

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按规定的项目如实登记。

接待境外旅客住宿,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送住宿登记表。

第七条旅馆应当设置旅客财物保管箱、柜或者保管室、保险柜,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工作。

对旅客寄存的财物,要建立登记、领取和交接制度。

第八条旅馆对旅客遗留的物品,应当妥为保管,设法归还原主或揭示招领;经招领三个月后无人认领的,要登记造册,送当地公安机关按拾遗物品处理。

对违禁物品和可疑物品,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处理。

第九条旅馆工作人员发现违法犯罪分子,行迹可疑的人员和被公安机关通辑的罪犯,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不得知情不报或隐瞒包庇。

第十条在旅馆内开办舞厅、音乐茶座等娱乐、服务场所的,除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外,还应当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管理。

旅馆的12个规章制度

旅馆的12个规章制度

旅馆的12个规章制度第一条:入住规定1.1 旅馆对所有顾客实行登记制度,入住顾客需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和联系方式。

1.2 未成年人需在家长或监护人的陪同下方可入住。

1.3 入住时需交纳押金,退房时须结清房费和其他费用。

1.4 旅馆提供的客房均为无烟房,请顾客在指定区域吸烟。

第二条:客房使用规定2.1 顾客需爱护客房内的设施和物品,在使用过程中请勿造成损坏。

2.2 请勿在客房内携带、使用易燃、易爆物品,严禁做火锅等烹饪行为。

2.3 请在规定时间内离开客房,不得擅自滞留。

2.4 禁止将非旅馆员工带入客房,如有需求请联系前台。

第三条:安全规定3.1 请妥善保管贵重物品,如有遗失概不负责。

3.2 进出旅馆请随手关闭门窗,以防止不法行为。

3.3 请勿在旅馆内产生大声喧哗,保持安静环境。

3.4 如有发生紧急情况,请立即拨打前台电话求助。

第四条:工作人员规定4.1 请顾客对工作人员友善礼貌,合理要求得到及时响应。

4.2 工作人员对客户信息需保密,不得私下泄露。

4.3 请勿给工作人员携带酒精饮料或现金,以防引发纠纷。

4.4 工作人员在工作中需穿着规范的工作服,保持整洁。

第五条:饮食规定5.1 请在规定时间内前往餐厅用餐,不得在客房私自带食物用餐。

5.2 如需食品加工服务请提前预约,不得自行在客房内烹饪。

5.3 餐厅内禁止吸烟,保持饮食环境清洁卫生。

5.4 如有特殊饮食需求请提前告知客房服务人员。

第六条:设施设备规定6.1 请爱护旅馆内公共设施设备,不得随意摆放或破坏。

6.2 如有发现设施设备出现故障,请及时通知工作人员维修。

6.3 请勿私自调节设施设备的使用模式,以免引发事故。

6.4 请在使用完后关闭设施设备,做好用电用水节约。

第七条:消费规定7.1 请按照旅馆制定的收费标准结算房费和其他消费。

7.2 请保留结算单据,如有异议请及时与前台联系沟通。

7.3 禁止擅自逃费,如发生逃费情况将追究法律责任。

7.4 请如实使用并结清自助餐费用,不得盗用食品或餐具。

旅店业管理办法

旅店业管理办法

旅店业管理办法旅店业治安管理制度(一)住宿登记制度。

旅客住宿必须登记。

旅馆应当注定专人负责登记工作。

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有旅客按规定项目填写《住宿登记表》。

对外国人和华侨、港澳台同胞,应当查验护照或有关证件,填写《境外人员力士住宿登记表》。

没有有效证件或签证的,必须及时报告公安部门或有关部门。

旅客住宿登记表应按日按月装订成册备查。

旅馆应当实时将住宿旅客的登记信息资料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1、登记凭证。

国内旅客住宿,应凭《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及《军官证》、《武警警官证》、《军官离、退休证》、《士兵证》等军人证件进行登记住宿。

确无以上证件的,可以凭有照片的《户籍证明》、《机动车驾驶证》等有效身份证件进行登记。

外国人、华侨及港澳台同胞可凭《护照》、《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回乡证》等有效证件进行登记。

2、登记内容。

住宿旅客应如实填写本人姓名、户籍地址、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

旅客工作人员在查验核对无误后,应当在登记表中注明旅客入住时间、房间号码。

并在一小时内将住宿人员的上述信息及照片信息(无照片的,可以不录)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指登记信息不惜录入并传输到信息系统后台数据库):旅客退房时,旅馆应当及时将旅客退房时间录入系统3、会议及团队住宿登记。

举办会议的,旅馆可以凭会议举办单位统一提供的参会人员名单安排住宿,参会人员的身份信息可以不录入旅馆业安全管理信息系统,但应当将相关单位提供的参会人员名单、会议用房数量、时间等内容统一留存备查。

旅游团队的住宿登记,旅馆可以凭旅行社统一提供的人员名单、身份证号码进行登记和录入,照片信息可以不输入。

4、未成年人及其他无证人员住宿。

未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成年人要求住宿的,旅馆应通知其道旅馆所在地派出所开具身份证明后,方可登记安排住宿。

未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要求住宿,如有随行成年人一同的,以成年人提供的身份信息进行登记,并立即报告当地派出所进行身份核对。

旅馆业治安管理规章制度

旅馆业治安管理规章制度

旅馆业治安管理规章制度为了加强旅馆业的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旅馆、旅客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促进旅馆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旅馆业治安管理规章制度。

一、旅馆业开办条件1、旅馆的建筑、设施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消防技术规范。

2、具备必要的防盗、监控等治安防范设施。

3、从业人员必须经过治安业务培训,具备一定的治安防范知识和技能。

二、旅客住宿登记制度1、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必须登记。

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按规定的项目如实登记。

2、接待境外旅客住宿,还应当在 24 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送住宿登记表。

3、严禁无有效身份证件的旅客入住,对身份不明或者拒绝身份查验的,不得提供住宿服务。

三、旅馆治安保卫制度1、旅馆应当设立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指定安全保卫人员,负责旅馆的治安保卫工作。

2、加强对旅馆内部的巡逻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3、对旅客遗留的财物,应当妥善保管,设法归还原主或者揭示招领;经招领三个月后无人认领的,要登记造册,送当地公安机关按拾遗物品处理。

四、旅馆消防安全制度1、旅馆必须按照消防法律法规的要求,配备消防设施、器材,并确保其完好有效。

2、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整改火灾隐患。

3、组织从业人员参加消防安全培训,制定火灾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五、旅馆客房管理制度1、客房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2、客房服务人员应当每日对客房进行清扫,保持客房整洁卫生。

3、发现客房内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可疑情况,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六、旅馆信息报送制度1、旅馆应当将旅客住宿登记信息及时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并确保信息的准确、完整。

2、发现违法犯罪人员、形迹可疑人员和被公安机关通缉的罪犯,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不得知情不报或者隐瞒包庇。

七、责任追究制度1、旅馆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规章制度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旅馆内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旅馆内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旅馆内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为了保障旅馆内的客人和员工的安全,维护旅馆的正常经营秩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第二章安全责任1.旅馆所有人应加强对安全工作的重视,明确安全管理的重要性。

2.旅馆经理应组织制定、实施和监督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执行。

3.员工应遵守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积极参与安全工作,保障旅馆内的安全。

第三章安全防范1.入住登记:客人入住时,应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并进行登记。

2.密钥管理:客人的房间密钥不得随意借给他人,发现遗失应及时更换。

3.无诚信人员:无证入住、打扰其他客人或员工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报警处理。

4.消防安全:禁止在旅馆内吸烟、使用明火,应定期检查、维护消防设施。

5.防盗安防:安装监控设备,并定期检查和维护,防止盗窃案件的发生。

第四章突发事件处理1.火灾事故:一旦发生火灾,员工应立即向客人告知疏散路线并组织疏散。

2.盗窃事件:一旦发生盗窃事件,员工应及时向管理层报告,并协助警方进行调查。

3.其他突发事件:如客人受伤或出现其他异常情况,员工应及时联系急救人员,并妥善处理。

第五章紧急应对1.紧急疏散:发生紧急情况时,员工应保持冷静,按照应急方案进行疏散。

2.紧急救援:如客人出现身体不适或其他紧急情况,员工应考虑客人的安全第一,并立即联系急救人员。

3.紧急处理:遇到紧急情况,员工应及时向管理层汇报,并按照规定程序处理。

第六章安全培训1.新员工培训:新员工入职后,应接受安全培训,并签订相关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知识确认。

2.定期培训: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安全知识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七章违纪处罚1.员工违纪:员工如有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一经发现,应立即停止,并进行相关处理。

2.客人违纪:如客人有扰乱旅馆秩序或其他不当行为,员工应及时制止并报告。

第八章附则1.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调整,应及时通知员工。

2.员工如有疑问或建议,可向管理层提出,管理层应及时处理和回复。

宾馆治安管理制度范文(3篇)

宾馆治安管理制度范文(3篇)

宾馆治安管理制度范文(一)验证登记制度对入住旅客,要严格检验其有效证件真伪,凭证登记,做到人证相符。

证件查验核对无误后,应将旅客姓名、证件号码、户籍住址、入住时间以及房间号码等信息录入酒店客房管理系统,同时将旅客信息录入苏州市公安局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登记内容应齐全、准确,不漏登、错登,确保旅客入住、退宿登记率达到____%。

(二)访客登记制度对前来访客的非住宿人员,前台服务人员应审查登记其身份证项目、记录会客来去时间。

(三)值班巡查制度。

1、酒店应设立专兼职安保人员,负责门卫、内部安全保卫和停车场所等重要部位安全管理。

2、酒店安保人员要加强对消防安全、治安安全检查,建立安全检查登记簿。

3、酒店监控室,要明确专人值班,并建立监控室值班记录簿。

工作中不擅离职守,巡逻检查时应精神饱满,携带对讲机,保持信息畅通,按规定路线和间隔时间执行巡逻任务。

严格执行预防为主的工作原则,发现可疑的人和事要妥善处置并及时报告。

巡逻中一旦接到案情指令应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扩大,不得无故拖延时间,处理情况应及时报告值班领导。

4、保安人员必须全面了解和掌握酒店内各类应急预案,熟悉案情疏散通道,消防设备和各类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5、巡查中应及时关闭应该关闭的门窗。

日常巡检中注意观察安全设施的运转情况,发现故障及时报修。

做好交接班工作记录。

(四)贵重物品寄存制度酒店应专门设置免费的旅客财物保管室,并专人负责对寄存物品检查、登记,领取登记物品时要签字确认,寄存物品管理人员要做好交接班登记。

旅客领取被保管物品时必须验证,亲自领取。

(五)旅客遗留物品、携带违禁品处理制度1、对可疑物品、危险物品和其他违禁物品,应及时送交公安机关或报请公安人员处理。

2、旅客遗留的其他物品,应详细登记后,想办法归还旅客,较长时间无法归还的,应按捡拾物品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3、严禁侵占挪用旅客遗留物品,严禁擅自处理违禁品。

(六)可疑情况报告和通缉协查核对制度酒店从业人员应当及时报告本酒店的可疑人员、可疑情况和违法犯罪情况,并注意公安机关的通缉、通报,及时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协查工作。

旅馆治安管理制度

旅馆治安管理制度

旅馆治安管理制度做好旅馆安全鉴定和开业备案工作建立旅馆治安管理档案严格治安管理和安全监督。

协助、支持旅馆建立和实施各项治安管理制度维护旅馆的治安秩序。

以下是文书帮为大家准备的旅馆治安管理制度供大家参考。

旅馆治安管理制度一第一条为加强旅馆业的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预防违法犯罪,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宾馆、饭店、旅店、招待所以及其他以洗浴、酒店式公寓等计时休息形式提供住宿服务的经营场所(以下统称为旅馆)。

第三条市及县(市)、区公安机关,是本行政区域内旅馆业治安管理的主管机关,应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旅馆业的治安管理。

第四条申请开办旅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具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经营场所;(二)经营场所与所属建筑物中的非旅馆部分隔离;(三)客房与旅馆内的娱乐、商业等服务设施分隔;(四)安装符合标准的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五)有旅客财物、行李保管室或者保险箱(柜)及其他治安防范设施;(六)具有一定数量的床位(床位城镇三十张、农村十张以上),客房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四平方米;(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申请从事旅馆经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开办地县(市)、区公安机关提出申请:(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二)工商部门核发的有关名称核准文件;(三)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或者租赁使用证明文件;(四)旅馆方位及其内部平面图纸;(五)公安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完成行政许可申请的实地核查工作,符合条件的核发《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六条旅馆迁址、合并、变更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应当到公安机关变更《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歇业的,应当自歇业之日起五日内到公安机关办理歇业登记,交回《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

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

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文件编码(008-TTIG-UTITD-GKBTT-PUUTI-WYTUI-8256)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2011年修订)【颁布机关】公安部【发布文号】【发布日期】2011-01-08【实施日期】2011-01-08【备注】1987年9月23日国务院批准 1987年11月10日公安部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2011年修订)第一条为了保障旅馆业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生命财物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客货栈、车马店、浴池等(以下统称旅馆),不论是国营、集体经营,还是合伙经营、个体经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不论是专营还是兼营,不论是常年经营,还是季节性经营,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开办旅馆,其房屋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规定,并且要具备必要的防盗安全设施。

第四条申请开办旅馆,应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当地公安机关签署意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

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3日内,向当地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备案。

第五条经营旅馆,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设置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指定安全保卫人员。

第六条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必须登记。

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按规定的项目如实登记。

接待境外旅客住宿,还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送住宿登记表。

第七条旅馆应当设置旅客财物保管箱、柜或者保管室、保险柜,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工作。

对旅客寄存的财物,要建立登记、领取和交接制度。

第八条旅馆对旅客遗留的物品,应当妥为保管,设法归还原主或揭示招领;经招领3个月后无人认领的,要登记造册,送当地公安机关按拾遗物品处理。

对违禁物品和可疑物品,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处理。

旅馆业治安管理制度

旅馆业治安管理制度

旅馆业治安管理制度旅客须知一、凡要住宿的旅客,必须凭合法的身份证件办理住宿登记,按照登记项目如实登记。

二、旅客实行先付款后住宿、离店结账制。

结账时间以中午十二时为限,超过中午十二时,另加房金百分之五十,超过下午五时,按一天收取房金。

三、旅客必须按照安排的房间和铺位住宿,不准私自通别人调换床位,不准私自留宿客人,不准将床位转让他人住宿,不得卧床抽烟。

四、携带贵重物品,必须交旅馆寄存。

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等为限品严禁带入。

五、不得在旅馆内卖淫嫖娼、赌博或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六、旅馆必须自觉遵守旅店规章制度,服从工作人员管理,接受公安人员的检查。

七、旅馆要提高警惕,严防案件和事故的发生。

如发现可疑人员应立即报告服务人员或旅店负责人,直至公安机关。

安全责任制度一、旅馆负责人责任:1、组织全体职工切实贯彻执行公安机关关于旅馆管理规定和有关规章制度。

2、加强对治安组织和保安的领导,教育员工提高警惕,遵纪守法,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

3、认真协查公安机关通知查询的人员和赃物、罪犯。

4、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应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二、其他工作人员责任:1、严格遵守治安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

2、注意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及时报告领导或直接报告公安机关,不得知情不报。

验证登记传输制度一、登记员必须认真查验旅客有效身份证件,保证人证相符。

二、详细询查旅客的有关情况。

注意发现违法犯罪可疑人员。

三、督促住宿旅客按照要求逐项填写[旅客登记薄],登记员对住宿旅客填写的内容要逐项核实,发现错登、漏登的要及时改补。

登记字迹要清楚,严禁不登,少登、漏登。

四、旅馆必须使用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采取传输旅客信息,采集率、录入率、传送率均达100‰每日传送不少于3次,开钟点房的旅客及晚上10点后住宿的旅客,要及时传输旅客信息。

值班巡查和情况报告制度一、旅馆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

值班人员负责客房、楼面、重要部位的安全巡查工作。

旅馆治安管理制度

旅馆治安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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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支持旅馆建立和实施各项治安管理制度维护旅馆的治安秩序。

以下是文书帮为大家准备的旅馆治安管理制度供大家参考。

旅馆治安管理制度一第一条为加强旅馆业的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预防违法犯罪,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宾馆、饭店、旅店、招待所以及其他以洗浴、酒店式公寓等计时休息形式提供住宿服务的经营场所(以下统称为旅馆)。

第三条市及县(市)、区公安机关,是本行政区域内旅馆业治安管理的主管机关,应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旅馆业的治安管理。

第四条申请开办旅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具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经营场所; (二)经营场所与所属建筑物中的非旅馆部分隔离;(三)客房与旅馆内的娱乐、商业等服务设施分隔;(四)安装符合标准的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五)有旅客财物、行李保管室或者保险箱(柜)及其他治安防范设施;(六)具有一定数量的床位(床位城镇三十张、农村十张以上),客房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四平方米;(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申请从事旅馆经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开办地县(市)、区公安机关提出申请:(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二)工商部门核发的有关名称核准文件;(三)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或者租赁使用证明文件;(四)旅馆方位及其内部平面图纸;(五)公安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完成行政许可申请的实地核查工作,符合条件的核发《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六条旅馆迁址、合并、变更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应当到公安机关变更《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歇业的,应当自歇业之日起五日内到公安机关办理歇业登记,交回《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旅馆业治安管理制度

旅馆业治安管理制度

《旅馆业治安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维护旅馆业的治安秩序,保障旅馆、旅客的安全和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旅店、饭店、酒店、宾馆、大厦、招待所、度假村、山庄、疗养院、会所、接待站等(以下统称旅馆),均应遵守本规定。

军队在开设对外营业的旅馆按照本规定管理。

第三条公安机关对旅馆业实行特种行业许可制度。

工商、旅游、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旅馆业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旅馆业经营者、旅客和其他在旅馆内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协助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维护旅馆治安秩序。

第五条经营旅馆应当具备如下安全条件:房屋建筑安全,经营场所消防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

旅馆位置与易燃易爆、放射性危险物品的仓库和加油站的距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设置安全保卫机构,配备安全保卫人员。

客房底层和楼层通道,以及可以爬越的客房窗户、门头窗有防盗装置,门窗牢固,房门安装暗锁;设有贵重物品保险柜;大厅、通道、出入口等重要部位应按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制定的标准安装安全技术防范设施。

按照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经公安部检测合格的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系统软件由公安机关免费提供。

客房每张床位的占地面积星级宾馆不少于7平方米,普通旅馆不少于4平方米。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经营旅馆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

公安机关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具备条件的发给特种行业许可证,对不具备条件的退回材料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后,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

第七条申领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须填写特种行业许可证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旅馆建筑物结构质量安全鉴定材料。

消防部门的消防安全验收合格材料。

房屋产权合法证明;属租赁房屋经营的,应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出租人产权登记合法手续。

宾馆安全规章制度的内容

宾馆安全规章制度的内容

宾馆安全规章制度的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宾馆的秩序,保障住宿客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提高宾馆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宾馆内的所有工作人员和客人,包括但不限于前台接待人员、客房服务人员、保安人员等。

第三条宾馆管理方应当严格执行本规章制度,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确保住宿客人的舒适和安全。

第四条宾馆内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不得扰乱公共秩序,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第五条宾馆内禁止擅自携带易燃易爆物品、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不得在宾馆内吸烟。

第六条宾馆管理方应当加强安全防范意识,建立健全应急预案,确保在突发情况下能够迅速有效地应对。

第二章住宿管理第七条住宿客人应当在前台登记入住,并领取门卡,需缴纳押金方可取得门卡。

第八条住宿客人应当遵守宾馆的规章制度,接受宾馆管理方的安排和管理,不得私自更改房间配置,转让门卡等。

第九条住宿客人在入住期间如有贵重物品,请自行保管,宾馆不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住宿客人应当遵守宾馆的安全规定,不得在客房内进行危险活动,如打火机、燃烧纸张等。

第十一条住宿客人在离开客房时应当注意关闭门窗,并随身携带贵重物品,不得留有明显财物。

第三章安全防范第十二条宾馆内应当设置监控设备,定期检查维护,保障宾馆内部安全。

第十三条宾馆内应当配备消防器材,定期进行消防演练,提高员工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四条宾馆内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检查制度,对进入宾馆内的人员和物品进行安全检查。

第十五条宾馆工作人员应当定期接受安全培训,掌握应急处理技能,提高安全意识。

第十六条宾馆应当定期组织客房巡查,及时发现并处理安全隐患。

第四章应急处理第十七条宾馆内如有火灾、泄漏气体等突发情况,工作人员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疏散和救援工作。

第十八条宾馆内如有治安问题、抢劫等安全事件,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报警,配合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应急情况下,工作人员应当冷静应对,指导客人迅速有序地疏散到安全地带。

第二十条宾馆内如发生客人非正常死亡、严重意外等情况,工作人员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尽快处理并向宾馆管理方报告。

旅馆治安防范规章制度样本

旅馆治安防范规章制度样本

旅馆治安防范规章制度样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旅馆的安全秩序,保障客人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旅馆的所有员工及客人。

第三条旅馆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防范机制,保障员工和客人的安全。

第四条旅馆应当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度,明确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和义务。

第五条旅馆应当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并向员工和客人做出详细说明,确保他们了解并遵守安全规定。

第六条旅馆应当定期组织安全培训,提升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七条旅馆应当定期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维护,确保安全设施设备运行正常。

第八条旅馆应当定期开展安全演练,提升员工的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章安全防范措施第九条旅馆应当保持前台24小时值班,对入住客人的身份进行核实登记。

第十条入住客人需出示有效证件办理登记手续,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需由监护人陪同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旅馆应当建立安全出入管理制度,对外来人员进行登记、核查并引导。

第十二条旅馆应当加强对楼层、走廊等公共区域的巡查,发现可疑行为及时报警处理。

第十三条旅馆应当加强对安全通道、消防设施等安全设施的巡查保养,确保安全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客房内禁止擅自使用明火,禁止在客房内吸烟。

第十五条客人入住期间应当妥善保管个人财物,不得将贵重物品放置于房间外。

第三章突发事件处理第十六条旅馆应当建立突发事件处理机制,配备应急处理人员,及时处置突发事件。

第十七条员工在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当保持冷静,第一时间进行应急处置并通知相关部门。

第十八条客人在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当听从员工的指挥,积极配合旅馆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十九条旅馆应当及时报警并配合处理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做好事件报备和处理工作。

第四章违规处理第二十条员工如果违反规章制度,旅馆有权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客人如果违反规章制度,旅馆有权拒绝其续住,并报警处理。

第二十二条如有客人造成破坏、盗窃等违法行为,旅馆有权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旅店业治安安全管理制度

旅店业治安安全管理制度

旅店业治安安全管理制度一、旅客住宿时必须登记,登记时须认真查验居民身份证,并按住宿登记表要求项目如实填写.二、旅客住宿登记表按月装订,定期报送辖区派出所备存。

三、店内必须设置行李物品寄存室、保险柜,并在登记时提醒客人寄存贵重物品(现金、手机),对旅客遗留物品应妥善保管、并设法归还。

四、店内必须设立门卫,对进出旅店的人员要查验证件,如有会客人员,时间应在晚上12点之前。

五、实行24小时值班,每二十四小时必须定时不定时查房,值班人员应坚守岗位,并随时提醒旅客出门时锁好房门。

六、对店内服务人员严格要求,不得随便乱查旅客物品,除打扫卫生以外,不得的私自进旅客房间。

七、接待境外旅客,应在24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八、对夜间离店旅客,一般应查验车票、证件、防止犯罪嫌疑人作案后立即溜走。

九、严禁在宾馆、旅店业等公共场所卖淫嫖娼、赌博、进行封建迷信活动、吸食毒品、传播淫秽物品等社会丑恶现象.十、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形迹可疑人员、违禁物品及刑事治安案件,应当立即报告派出所,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不得知情不报或纵容、隐瞒、包庇.十一、公安人员例行检查时必须出示证件,经营者应全力配合,发现有不妥,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宾馆旅店业信息系统前台管理制度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管理,确保旅馆信息系统的稳定正常运行,根据公安部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标准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各宾馆、招待所严格遵照执行。

一、全市所有营业性旅馆均应纳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二、旅馆应配置联网微机,专用软件,单独入网,所有设备属专用设备,不得挪作它用。

三、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前台登记应由旅馆专人负责,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公安机关治安业务培训和计算机登记操作培训合格后方能到前台上机工作。

四、旅馆前台服务人员是系统运行情况的具体责任人,在接待旅客住宿时,必须认真查验旅馆有效证件,做到逐人验证,确保人证相符。

五、旅馆前台服务人员要将所有入住的旅客信息认真登记,并全部输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每天按要求的旅客信息及时传输至公安局信息中心,不得延误。

旅馆治安安全管理制度法人

旅馆治安安全管理制度法人

一、总则为保障旅客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旅馆的正常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旅馆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责任制度1. 旅馆法定代表人为治安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旅馆的治安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2. 旅馆法定代表人应加强对治安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制定和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并督促落实。

3. 旅馆法定代表人应定期召开治安安全工作会议,分析治安形势,研究解决治安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4. 旅馆法定代表人应确保旅馆内各项设施、设备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三、验证登记制度1. 旅客入住时,必须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按照规定进行登记。

2. 旅馆工作人员应认真查验旅客身份证件,确保人证相符,登记信息准确无误。

3. 旅馆应建立健全旅客住宿登记台账,妥善保管旅客信息,不得泄露旅客隐私。

4. 旅馆接待境外旅客时,应在24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送住宿登记表。

四、安全检查制度1. 旅馆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包括防火、防盗、防抢、防事故等方面的检查。

2. 安全检查应覆盖旅馆所有区域,重点检查易发生安全事故的部位。

3. 安全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整改,确保旅客生命财产安全。

4. 旅馆应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台账,记录检查时间、地点、内容、整改措施等信息。

五、值班巡逻制度1. 旅馆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应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

2. 值班人员应定期进行巡逻,检查旅馆内各项设施、设备运行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

3. 值班人员应密切关注旅客动态,发现可疑人员或行为,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六、会客登记制度1. 旅客会客时,必须进行登记,记录会客人员身份、职业、会客时间等信息。

2. 会客登记应真实、准确,不得隐瞒、伪造。

3. 会客登记台账应妥善保管,不得泄露旅客隐私。

七、应急处理制度1. 旅馆应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应对突发事件。

2. 旅馆工作人员应熟悉应急预案,掌握应急处置技能。

旅馆业管理制度

旅馆业管理制度

旅馆业管理制度(总12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验证登记制度一、本宾馆设立独立的登记台,建立旅客登记单,安装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并配备专职前台登记人员对住宿旅客进行登记。

二、宾馆须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登记住宿,严禁借用、冒用他人证件登记住宿或一人登记多人住宿三、宾馆前台登记人员须对旅客出示的有效身份证件进行认真核对,对人证相符的旅客在住宿登记单上逐项填写姓名、性别、住址、证件种类和号码、住宿房间号码等项目。

四、宾馆前台登记人员在为旅客办理入住手续后,应立即将旅客住宿信息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上传至公安机关;旅客退房时,旅馆前台登记人员在为旅客办理退房手续后,应及时将旅客退房信息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上传至公安机关。

五、宾馆业接待团队住宿时,由领队或召集人负责收集本团队人员有效身份证件,提供给宾馆逐一扫描并传输到公安机关。

六、宾馆业应确保安装的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正常运行。

如果系统发生故障应立即通知维护人员进行排除七、宾馆业应将旅客住宿登记单按时间顺序妥善保管备查贵重物品寄存制度为了使宾馆合法经营,保证旅客财产安全,积极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增强安全意识,明确工作责任,杜绝一切不安全事故发生,特订立如下制度。

一、认真落实旅客财物保管制度,做到分工负责,责任到人。

二、总台服务员必须热情地向旅客宣传贵重物品及现金交宾馆代保管的重要性。

三、旅客财物保管,必须严格办理登记手续,四、旅馆业要认真履行现金和贵重物品登记、保管、领取、交接手续,并实行现金和贵重物品分开保管,严防丢失、冒领、错领。

五、旅客财物寄存时,要善于在寄存物品中发现可疑人员及其它违禁物品,发现问题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六、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防止责任不明造成损失。

七、对违法财物保管制失责者,按情节轻重处理,八、旅馆业对旅客携带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易腐、臭、霉烂物品不得寄存,并予以制止。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于1987年9月23日经国务院批准,于1987年11月10日由公安部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1年1月8日经第588号国务院令公布,对《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部分条款做出修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保障旅馆业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生命财物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客货栈、车马店、浴池等(以下统称旅馆),不论是国营、集体经营;还是合伙经营、个体经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不论是专营还是兼营,不论是常年经营,还是季节性经营,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开办旅馆,其房屋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等有关规定,并且要具备必要的防盗安全设施。

第四条申请开办旅馆,应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当地公安机关签署意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

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三日内,向当地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备案。

第五条经营旅馆,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设置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指定安全保卫人员。

第六条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必须登记。

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按规定的项目如实登记。

接待境外旅客住宿,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送住宿登记表。

第七条旅馆应当设置旅客财物保管箱、柜或者保管室、保险柜,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工作。

对旅客寄存的财物,要建立登记、领取和交接制度。

第八条旅馆对旅客遗留的物品,应当妥为保管,设法归还原主或揭示招领;经招领三个月后无人认领的,要登记造册,送当地公安机关按拾遗物品处理,对违禁物品和可疑物品,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处理。

第九条旅馆工作人员发现违法犯罪分子,形迹可疑的人员和被公安机关通缉的罪犯,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不得知情不报或隐瞒包庇。

宾馆治安管理制度

宾馆治安管理制度

宾馆治安管理制度是维护宾馆内安全和秩序的重要规定。

宾馆作为旅客寄宿的场所,应当确保旅客及员工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为此,宾馆需要制定一系列的治安管理制度,以下是其中一些重要内容:一、出入管理制度宾馆应设立专门的出入口,对进入宾馆的人员进行有效的检查和登记。

所有人员(包括员工和旅客)在进入宾馆前都需要出示有效证件,进行身份核实和登记。

对于无证件或者未经核实的人员,宾馆应保留拒绝其进入的权利。

进出宾馆的车辆也需要进行登记和检查,以防止不法分子利用车辆实施犯罪行为。

二、监控设施和警示标识宾馆应配备充足的监控设施,覆盖公共区域、通道、楼梯间等重要区域。

监控设施应保证正常运行,并保存一段时间的录像资料。

此外,宾馆还应设置醒目的警示标识,包括消防通道、防火器材位置等信息,以提醒员工和旅客注意安全。

三、门禁制度宾馆的客房区域应设置门禁设备,只有持有有效房卡或者得到授权的人员才能进入。

宾馆还应定期更换房卡密码,以防止房卡丢失或者被盗用。

对于未经授权或者擅自进入他人房间的行为,宾馆应予以严厉处罚。

四、行李防范措施宾馆的行李寄存处应设有监控设施,并要求旅客进行身份核实和登记。

对于行李中的贵重物品,宾馆可以要求旅客进行存证。

同时,宾馆应建立健全的行李丢失报备和查找流程,以最大程度地保证旅客的财产安全。

五、应急灯光和防火设施宾馆应配备应急灯光和消防设施,并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使用。

消防通道和消防器材应保持畅通和完好。

宾馆员工应接受消防知识培训,并制定逃生演练计划,以提高员工和旅客应对火灾等突发情况的能力。

六、员工素质和管理宾馆的员工应经过严格的背景调查和培训,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素质和服务意识。

宾馆应建立健全的奖惩制度,激励员工积极维护宾馆的治安秩序。

同时,宾馆还应定期开展员工培训和安全教育活动,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对能力。

总之,宾馆治安管理制度是确保宾馆内安全和秩序的重要手段。

宾馆应不断完善管理制度,加强对员工和旅客的教育和管理,以保障每位旅客的安全和舒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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