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地质灾害防治责任主体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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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地质灾害防治责任主体的通
知
【法规类别】地质矿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梧政发[2014]48号
【发布部门】梧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12.23
【实施日期】2014.12.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地质灾害防治责任主体的通知
(梧政发〔2014〕48号)
各县(市、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等规定,为有效预防和减少地质灾害的发生,及时消除地质灾害隐患,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实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
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是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的必备条件之一。
在地质灾害危险区、易发区或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的地段进行工程建设要严格按照《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地质灾害防治管理的通知》(梧政发〔2006〕40号)要求进行地
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独选址或在城市规划区内地质情况尚不清晰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用地)申请审查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在已进行过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城镇规划区(含规划小区)并认定为地质灾害处于危险性中等以上的,还应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特点进行单独的工程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工程建设项目要根据评估结论进行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