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201X)虹刑初字第90号-优秀word范文 (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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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201X)虹刑初字第90号-优秀word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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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X)虹刑初字第90号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X)虹刑初字第9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男。
201X年12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管制五个月。
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X年12月6日被羁押,当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上海市监狱总医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刑诉(201X)10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
人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X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徐××经事先电话联系,于201X年12月6日19时30分许,在本市大连西路201弄14号104室,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将0.14克甲基苯丙胺
贩卖给刘××后,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刘××、陈×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扣押物品清单》、拍摄的毒品、毒资照片,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出售,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犯贩卖毒品罪罪名成立。
为维
护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和公民身心健康不受侵犯,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
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X年12月6日起至201X年3月5日止。
罚金自判决生效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