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饲料饲料添加剂申报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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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饲料添加剂申请表(示范)

新饲料添加剂申请表(示范)

新饲料添加剂申请表
(示范文本)
通用名称:
产品类别:
申请类型: 申请新饲料添加剂证书 申请扩大饲料添加剂适用范围□申请生产含量规格低于《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等规范性文件要求的饲料添加剂品种 申请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饲料添加剂
申请进口含有我国尚未批准使用的饲料添加剂的产品
农业农村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名称:(公章)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申请人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传真:
固定电话:手机:
电子邮件:
申报日期: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制
二〇年。

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

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

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程序申请设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申请人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审查和现场审核,并将相关资料和审查、审核意见上报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到资料和审查、审核意见后应当组织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在10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生产许可证的决定,并将决定抄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

附件1: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一、许可范围(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饲料添加剂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二)饲料添加剂是指在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

饲料添加剂品种见《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

分为以下几种:1.利用有机制备、无机制备、生物发酵、提取等生产工艺直接生产获得的饲料添加剂产品;2.在上述生产工艺中同时得到的两种或两种以上饲料添加剂产品混合物;3.对上述饲料添加剂产品进行精制、脱水、包被等工艺处理而获得的饲料添加剂产品。

(三)本要求适用于以下情形:1.设立:指企业首次申请生产许可;2.续展:指企业生产许可有效期满继续生产;3.增加或更换生产线:增加生产线指企业在同一厂区增建已获得许可产品的生产线;更换生产线指企业对已有生产线的关键设备或生产工艺进行重大调整;4.增加产品品种:指企业申请增加生产许可范围以外的产品;5.迁址:指企业迁移出原生产地址,搬迁至新的生产地址;6.变更:指企业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注册地址或注册地址名称变更、生产地址名称变更。

二、申报材料格式要求(一)企业应当按照《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一览表》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二)申报材料应当使用A4 规格纸、小四号宋体打印,按照《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一览表》顺序编制目录、装订成册并标注页码。

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

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

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一、申请表格:包括申请单位的基本信息,涉及生产地址、经营范围、申请产品的名称、用途等内容。

二、生产设备和生产工艺流程:需要提供生产设备清单,说明设备规格、型号、数量等信息,并提供设备设施图。

同时需要提供生产工艺流程图,描述从原料进货到产品包装的整个生产过程。

三、生产车间和储存库房:需要提供车间平面布置图,标明各个设备的位置和生产流程。

储存库房应具备良好的通风、防嗅、防湿、防潮的环境条件,并提供库房平面布置图。

四、原辅料供应:需要提供购销合同、供货商资质认证等相关材料,保证所采购的原辅料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五、生产工艺原理和技术要求:提供产品生产工艺原理和技术要求的说明,包括配方、配比和原辅料使用量等信息。

六、产品质量标准和检测方法:提供产品的质量标准和检测方法,说明如何保证产品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并提供产品抽样检验报告。

七、产品包装:提供产品包装规格、包装材料、包装方式等信息,并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八、环境保护措施:提供生产过程中的废气、废水处理措施,保证在生产过程中不对环境造成污染。

九、食品安全管理措施:提供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文件,包括生产过程的卫生管理、消毒措施、员工培训等,以确保产品安全、卫生。

十、其他相关材料:根据不同地区、不同生产环境的要求,可能需要提供其他的相关材料,如卫生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

以上是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的一般要求。

具体要求可能会因不同地区、不同政策的变化而有所不同,申请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

提供完整、准确的申报材料可以加快审核进程,有助于顺利获得生产许可。

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

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

受性 评 价报告 、 理学 安全 评 价报 告 、 毒 代谢 和 残 留评 价 报 告 等 ) 申请新 饲 料 添 加剂 审定 的 , 应 当提 供 ; 还
该 新饲 料添加 剂在 养殖 产 品中 的残 留可 能对 人体 健
康 造成 影 响的分 析评 价报 告 :
( ) 签 式样 、 装要 求 、 存 条 件 、 质 期 和 八 标 包 贮 保
( ) 业 部指 定 的试验 机 构 出具 的产 品有 效性 七 农
评价 试验 报告 、 全性评 价 试验 报 告 ( 括 靶 动物 耐 安 包
3年 未投 入生 产 . 他企 业 申请 生 产 的 : 其 ( ) 业部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 五 农
第四条 研 制新 饲 料 、 饲 料添 加 剂 . 当遵 循 新 应 科学 、 全 、 安 有效 、 环保 的原 则 , 证 新饲 料 、 饲 料 保 新 添加 剂 的质量 安全 第五 条 定。 农业 部 负责 新饲 料 、新饲 料 添加 剂 审

湖 北

牧 兽

21 0 2拒 本 办法 自 2 1 0 2年 7月 1日起 施
物质 微量元 素 与载体 和 ( ) 释剂按 一 定 比例配 制 或 稀 的 均匀混 合物 .其 中矿物 质微 量元 素含 量 能够满 足
第二十六条
行 。 业部 1 9 农 9 9年 1 2月 9日发布 的《 料添加 剂 和 饲
用 职权 、 忽职守 、 玩 徇私舞 弊 的 , 法 给予 处分 ; 成量 复核 报 告和 复核 意 见报 评 工 作 的相关 人员 .不履行 本 办法 规定 的职责 或者 滥
犯罪的. 依法 追究 刑事 责任 。 第 二 十二条 申请人 隐 瞒有关 情 况或 者提 供 虚 假材 料 申请新 饲料 、 饲料 添加 剂 审定 的 , 业 部不 新 农 予 受理 或者 不予许 可 , 并给 予警 告 : 申请 人 在 1年 内 不得 再 次 申请 新 饲料 、 饲料 添加 剂 审定 。 新 以欺 骗 、 赂 等不 正 当手段 取得 新 饲料 、 饲料 贿 新 添加 剂证 书 的 . 由农 业 部撤 销新 饲料 、 饲料 添 加剂 新

新型饲料添加剂的申请

新型饲料添加剂的申请

新型饲料添加剂的申请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新型饲料添加剂的申请随着畜禽养殖行业的快速发展,对于饲料质量和营养成分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为了满足人们对畜禽产品质量的要求,研发新型饲料添加剂成为了一个重要的课题。

新型饲料添加剂具有创新性、高效性和环保性的特点,可以提高畜禽生产效率,改善饲料品质,减少养殖过程中的损失,有利于提高畜禽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1. 预混饲料添加剂预混饲料添加剂是由多种单一饲料添加剂按一定比例混合而成的复合饲料添加剂。

预混饲料添加剂具有多种功能,包括促进畜禽生长、改善饲料的营养价值、增强畜禽的免疫力等。

预混饲料添加剂已经成为了畜禽饲料行业的主流产品。

2. 生物酶制剂生物酶制剂是一种能够改善饲料消化吸收率的新型饲料添加剂。

生物酶制剂通过降解饲料中的抗营养因子和纤维素,提高畜禽对饲料中营养物质的利用率,从而增加畜禽的生产性能和经济效益。

3. 抗氧化剂抗氧化剂是一种可以延长饲料寿命、防止饲料氧化变质的添加剂。

抗氧化剂可以有效地保护饲料中的脂肪、维生素和氨基酸等营养成分,使饲料在储存和运输过程中不易受到影响,保持其营养价值和新鲜度。

为了保障畜禽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推动新型饲料添加剂的创新和应用,需要对新型饲料添加剂进行严格的申请审核程序。

在申请新型饲料添加剂时,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 安全性评估新型饲料添加剂的安全性是申请的关键。

申请者需要提供详尽的实验数据和研究成果,证明新型饲料添加剂对畜禽的生长和健康无负面影响。

安全性评估包括对新型饲料添加剂的毒性、致敏性、致癌性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确保其对畜禽的安全性。

新型饲料添加剂的功能性是申请的重要考量因素。

申请者需要对新型饲料添加剂的功能进行充分的证明,包括提高饲料的营养价值、增强畜禽的生长性能、改善饲料的稳定性等。

功能性评估需要通过一系列的实验验证,以确保新型饲料添加剂具有明显的功能性效果。

新型饲料添加剂的环保性是申请的重要议题。

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

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

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为了保障农牧业生产的安全和质量,进一步提高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管理水平,我国制定了《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

该管理办法于2000年颁布实施,对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的生产、销售、使用等方面进行了规范,以确保饲料安全和质量。

一、新饲料管理新饲料是指未经生产许可并不属于常规饲料的新型饲料产品。

《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生产、销售和使用新饲料时,必须先向省级农业行政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供产品的成分、质量标准和生产工艺等相关信息。

生产新饲料的企业必须拥有合法的生产设施和技术能力,并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进行生产。

同时,企业还需有质量控制体系,确保新饲料符合安全和卫生标准。

销售新饲料的商家必须持有合法的许可证,严禁销售未备案的新饲料产品。

使用新饲料的养殖场和农户要与生产厂家或经销商签订合同,明确产品的使用方法和生产效果,并保持与生产厂家或经销商的有效联系。

在使用新饲料时,必须按照生产厂家或经销商提供的使用说明进行操作。

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新饲料添加剂是指未经注册并不属于常规饲料添加剂的新型添加剂。

根据《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生产、销售和使用新饲料添加剂时,都必须先向省级农业行政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供产品的成分、质量标准和生产工艺等相关信息。

生产新饲料添加剂的企业必须拥有合法的生产设施和技术能力,并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进行生产。

企业还需有质量控制体系,确保新饲料添加剂符合安全和卫生标准。

销售新饲料添加剂的商家必须持有合法的许可证,严禁销售未备案的新饲料添加剂。

使用新饲料添加剂的养殖场和农户要与生产厂家或经销商签订合同,明确添加剂的使用方法和用量,并保持与生产厂家或经销商的有效联系。

在使用新饲料添加剂时,必须按照生产厂家或经销商提供的使用说明进行操作。

三、监督和检查为了保障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和安全,相关部门必须加强监督和检查力度。

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

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

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随着时代的发展和农业科技的进步,人们对于动物饲养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为了提高饲料的质量、减少饲料的浪费、保障动物的健康,饲料添加剂的应用变得越来越广泛。

同时,饲料添加剂的使用也引发了相关的管理问题。

为了规范饲料行业的管理,保障动物饲养的安全和质量,我国于2004年颁布了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

一、新饲料管理新饲料是指在国家法规中未规定的种类和品种的动物饲料,包括进口的动物饲料、非法添加的饲料等。

新饲料虽然未规定,但既然要用于动物饲养,其质量必须得到保障。

因此,新饲料的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1. 生产企业的资质认证为确保新饲料的质量和安全,新饲料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质认证。

企业必须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包括原料采购、产品生产、产品检验等各个环节。

企业的场地、设备、工艺、人员必须符合安全卫生要求,保证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2. 原料的采购和管理新饲料的原料必须经过严格的筛选和检验。

必须从正规厂家和供应商采购有质量保证的原料。

对于原料的采购、接收、储存和配送等环节,必须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确保原料的质量和安全。

3. 产品的生产和管理新饲料的生产必须按照国家的安全卫生标准进行生产,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生产过程要进行监控,确保产品符合规定的成分和配方。

同时,必须做好产品的储存、包装、标识等工作,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

4. 产品检测和监管新饲料必须经过严格的检测和监管。

对于新饲料产品的质量和安全,必须进行检测,保证符合国家的标准和规定。

同时,要对新饲料产品进行监管,确保产品符合安全卫生要求。

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新饲料添加剂是指用于动物饲料中的,以改善饲料品质、增加营养成分、促进生长、提高免疫力等目的的化学物质、生物制剂和微生物制剂等。

它们虽然能有效地提高动物的生产性能,但大量使用也会对动物健康和环境造成影响。

因此,新饲料添加剂的管理也显得尤为重要。

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

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

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一、基本信息2.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信息。

3.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4.生产场所的有关证明文件:包括产权证书、租赁合同等。

二、生产设备与条件情况1.生产场所:包括厂房平面布局图和各区域功能分布图。

2.生产设备:包括设备清单、使用说明、技术参数等。

3.生产工艺流程:包括原辅料进货、储存、生产过程、成品储存等。

4.安全生产措施:包括安全设施、设备维护保养、应急预案等。

三、产品质量与安全保障体系1.产品质量控制体系:包括产品检验、样品留存、处置不合格品等。

2.检测设备与能力:包括检测设备清单、性能指标、检测方法等。

3.产品质量标准:包括国家或行业标准、企业内部标准等。

4.产品安全性评估报告。

四、人员和管理体系1.从业人员情况:包括职工数量、岗位设置、教育培训等。

2.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和体系:包括职业病防控、职业卫生检测等。

3.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括质量手册、程序文件等。

五、环境保护1.企业环境保护措施:包括废气、废水、废固体处理措施等。

2.环境保护设施:包括污染防治设备、噪声隔离设施、清洁生产设施等。

3.环境评价报告: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等。

六、其他材料1.资金状况:包括注册资金、投资规模、财务报表等。

2.技术引进情况:包括技术合作协议、专利证书等。

3.目录和说明书:包括生产目录、产品说明书等。

以上为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的基本要求,具体要求可能会根据国家和地区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建议在申请前查阅相关法规和规定,以确保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的准备完备、合规。

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

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
给新 饲料 、 饲 料添 加剂Fra bibliotek证书 : 新
( )质 量 标 准 草 案 及 其 编 制 说 明和 产 品 检 六 在 配 合 饲 料 、 缩 饲 料 、 料 补 充 料 、 加 剂 预 混 浓 精 添 合 饲料 中的检测 方法 ; ( ) 业 部 指 定 的 试 验 机 构 出具 的 产 品 有 七 农 靶 动物 耐 受性 评价 报 告 、 理 学 安全 评 价报 告 、 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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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 21 期 02年 吉林畜牧兽 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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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饲 料 和 新 饲 料 添 加 剂 管 理 办 法
或 植 微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新 饲 料 、 饲 料 添 加 剂 管 理 , 化 性 质 , 者 动 物 、 物 、 生 物 的 分 类 鉴 定 报 新 微 还 保 障 养 殖 动 物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 据 《 料 和 饲 料 告 ; 生 物 产 品 或 发 酵 制 品 , 应 当 提 供 农 业 部 根 饲 指 定 的 国 家 级 菌 种 保 藏 机 构 出 具 的 菌 株 保 藏 编 添 加 剂 管 理 条 例 》, 定 本 办 法 。 制
者 稀 释 剂 按 照 一 定 比例 配 制 的 除 外 ;
安 全 使 用 规 范 要 求 的 , 由饲 料 添 加 剂 与 载 体 或 效 性 评 价 试 验 报 告 、 全 性 评 价 试 验 报 告 ( 括 但 安 包 ( ) 料 添 加 剂 生 产 工 艺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的 ; 代 谢 和 残 留 评 价 报 告 等 ) 申请 新 饲 料 添 加 剂 审 三 饲 ; ( 新 饲 料 、 饲 料 添 加 剂 自获 证 之 日起 超 定 的 ,还 应 当 提 供 该 新 饲 料 添 加 剂 在 养 殖 产 品 四) 新

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

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

2、修订总体目标
围绕《条例》“加强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管理,提高饲料、 饲料添加剂的质量,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 康 ”的目标要求,进一步:
➢严格许可条件 ➢规范许可流程 ➢加强监督管理 ➢加大处罚力度
3、主要法律规定
(1)明确了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范畴; (2)规定了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投产前的审定申请制度; (3)完善了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审定申请资料要求; (4)规范了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行政许可程序; (5)明确了从事审定工作的单位和人员的责任与义务; (6)规定了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监测期制度及要求; (7)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新旧办法衔接
自2012年7月1日起,申请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审定的,应当 按照新实施的《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及申报材料要 求进行;
在2012年7月1日前已进入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审定申请许可 流程的产品,继续按原有要求进行审定;
2012年5月1日前已获得新产品证书,且获证未满5年的新饲料、 新饲料添加剂,按照《条例》和《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 法》的规定,实行5年监测期;同一产品有多张新饲料、新饲料 添加剂证书的,以首张证书的获证之日起计算。
在配合饲料和全 混合日粮中 的最高限量
使用注意事项
省级饲料管理部门确认盖章
4. 申报材料摘要
➢ 对申报材料全部内容的信息摘要。 ➢ 可向社会公开
5. 申报材料目录
6. 产品名称及命名依据、类别、产品研制目的
6.1 产品通用名称及命名依据 应提供能够反映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真实属性的名称
6.2 产品类别 参照《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饲料原料目录》 有多种功能的,按类别分别申报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条件及申报材料要求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条件及申报材料要求
充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须符合本条件。 2.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许可条件:设立混合型饲料添
加剂生产企业,须符合本条件。 单一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许
可条件虽未公布,但可参考申报材料要求及现场审核要点。 (二)许可条件的特点:门槛提高、要求明确。尤其在人员
、工艺与设备、质量检验等方面提出的更高的要求。
4、质量检验 (1)检验化验室要求:生产企业要独立设置检验化验室,
并与生产车间和仓储区域分离。设置:天平室、理化分析 室或前处理室、仪器室和留样观察室等功能室。
检化室除配备常规检验仪器外,各类型生产企业应配 备专用检验仪器:
固态维生素预混料企业:万分之一分析天平、高效液 相色谱仪(配备紫外检测器)、恒温干燥箱、样品粉碎机 、标准筛;
——生产区面积要求:
固态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区总使用面积≥500平方米 液态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区总使用面积≥350平方米 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生产区总使用面积≥1000平方米 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区总使用面积≥400平方米 单一饲料 、饲料添加剂生产区面积:暂时未定。
(3)仓储设施要求: ——满足原料、成品、包装材料、备品备件贮存要求, 具有防霉、防潮、防鸟、防鼠等功能; ——存放维生素、微生物添加剂和酶制剂等热敏物质的 贮存间密闭性能良好,并配备空调; ——亚硒酸钠等按危险化学品管理的饲料添加剂应当有 独立的贮存间; ——药物饲料添加剂应当有独立的贮存间; ——具有立筒仓的生产企业,立筒仓应当配备通风系统 和温度监测装置。
*饲料添加剂、单一饲料生产企业:配备能满足产品 主成分检验需要的仪器。
说明:如果检化室同时配备高效液相色谱仪和原子吸收 分光光度计的,应当分室存放。 5、质量管理制度

新饲料添加剂申报材料要求(精品范文).doc

新饲料添加剂申报材料要求(精品范文).doc

【最新整理,下载后即可编辑】附件1新饲料添加剂申报材料要求一、审定范围(一)新饲料添加剂,指我国境内新研制开发的尚未批准使用的饲料添加剂。

(二)《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规定需要审定的其他饲料添加剂:1. 饲料添加剂扩大适用范围的;2. 饲料添加剂含量规格低于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要求的,但由饲料添加剂与载体或者稀释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除外;3. 饲料添加剂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4. 新饲料添加剂自获证之日起超过3年未投入生产,其他企业申请生产的;5. 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报材料内容1. 申报材料摘要围绕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以及对环境的影响等方面对各章内容进行简要概述。

摘要内容应可向社会公开。

2. 产品名称及命名依据、类别、产品研制目的2.1 产品通用名称及命名依据通用名称应能够反映饲料添加剂产品真实属性,并在整本材料中统一使用该名称。

通用名称应符合国内相关标准(例如:药典、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或国际组织相关标准(例如:国际纯粹化学和应用化学联合会(IUPAC))的命名原则。

由INN译成中文名称,可音译、意译或音意合译,一般以音译为主,译名应简短易读,用字通俗文雅。

有美国化学文摘(CAS)登记号的应予提供。

饲用微生物应按照种名进行命名,并注明拉丁文名称。

饲用酶制剂,应参照国际生物化学和分子生物学联合会(IUBMB)酶学委员会(EC)的命名原则命名,并用括号注明生产菌种名称。

其他微生物发酵制品也应用括号注明生产菌种的名称。

饲料添加剂为天然提取物的,依据其来源的天然物命名,必要时注明来源(包括动、植物的学名和部位,微生物的种名),或者依据提取物主要成分命名。

2.2 产品的商品名称商品名称为产品在市场销售时拟采用的名称,没有的可不提供。

2.3 产品类别根据产品的功能,参照《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现行有效版本)设立的类别名称填写。

超出目录现有类别范围的,根据产品实际功能提出分类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27号(鼓励饲料、饲料添加剂新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27号(鼓励饲料、饲料添加剂新品

84 中国饲料添加剂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2019年第12期(总第212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27号(鼓励饲料㊁饲料添加剂新品种开发和研制ꎬ农业农村部建立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审批咨询服务工作机制)㊀㊀为深入贯彻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ꎬ进一步落实 放管服 要求ꎬ鼓励饲料㊁饲料添加剂新品种开发和研制ꎬ帮助饲料企业和有关技术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提高研发能力ꎬ根据各方面的建议ꎬ我部建立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审批咨询服务工作机制ꎮ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ꎮ一㊁咨询服务范围申请人拟申请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证书ꎬ拟申请扩大饲料添加剂适用范围ꎬ拟申请生产含量规格低于«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等规范性文件要求的饲料添加剂品种(由饲料添加剂与载体或者稀释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产品除外)ꎬ拟申请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饲料添加剂ꎬ拟申请进口含有我国尚未批准使用的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的产品ꎬ以及拟申请将原料或者添加剂品种纳入«饲料原料目录»或者«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ꎬ可以按照本公告规定申请咨询服务ꎮ二㊁咨询材料要求申请人应当向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产品通用名称㊁产品类别㊁产品研制目的㊁产品组分㊁外观与物理性状㊁产品功能㊁适用范围㊁使用方法㊁生产工艺和制造方法ꎬ产品在国内外相关行业应用的基本情况ꎬ以及已收集到的能够证明其安全性㊁有效性的相关科学文献㊁报告或者试验结果等资料ꎮ申请人可参考«新饲料添加剂申报材料要求»(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26号)准备相关材料ꎮ三㊁咨询服务程序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收到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后ꎬ在5个工作日内对咨询材料进行核对ꎬ不需要补充材料的ꎬ组织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召开咨询会ꎬ由咨询会专家对申请事项进行专家评议并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ꎮ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在收到咨询意见和建议后ꎬ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ꎮ咨询服务由申请人自愿提出ꎬ不收取任何费用ꎮ咨询服务不作为行政审批的前置程序ꎬ咨询意见不作为做出行政审批决定的依据ꎮ申请过程中如有问题ꎬ请联系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电话010 59192853)或全国畜牧总站(电话010 59194438)ꎮ农业农村部2019年11月4日。

植物提取物类饲料添加剂申报指南

植物提取物类饲料添加剂申报指南

植物提取物类饲料添加剂申报指南植物提取物类饲料添加剂申报指南一、申报概述植物提取物类饲料添加剂是指从天然植物中提取的有效成分,并经过相应工艺加工制备成具有一定功能的饲料添加剂。

申报单位应根据《饲料与饲料添加剂注册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92号)的相关规定,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进行注册申报。

二、申报要求1. 材料准备(1)植物提取物类饲料添加剂申报书;(2)植物提取物类饲料添加剂生产工艺及工艺流程说明;(3)植物提取物类饲料添加剂制品的品名、规格、说明书、质量指标;(4)植物提取物类饲料添加剂的安全性评价报告;(5)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有关质量管理体系证书等;(6)其他相关资料。

2. 安全性评价要求(1)植物提取物类饲料添加剂的有效成分必须选取天然植物,并符合国家相关法规的要求;(2)植物提取物类饲料添加剂应采用无公害、环保、低毒、无残留的生产工艺,生产过程中应避免污染和混入有害物质;(3)植物提取物类饲料添加剂应严格控制放射性、重金属、农药、化肥等污染物的含量;(4)植物提取物类饲料添加剂应在适当的剂量范围内使用,不得超过规定的最高添加量,防止对动物和人造成有害影响;(5)植物提取物类饲料添加剂的毒理学、生理学、营养学等方面的安全性评价报告必须齐备。

三、申报流程1. 提交申请材料;2.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受理材料并组织专家进行安全性评价;3. 监管部门做出审批意见,并颁发《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4. 生产单位应按照许可证的规定进行生产、检验并保证产品质量稳定;5. 监管部门应对生产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并对产品进行抽检和监测。

以上为植物提取物类饲料添加剂申报指南,申报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要求进行申报和生产,并不断完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质量和产销安全。

新饲添红桑叶申报使用方法

新饲添红桑叶申报使用方法

新饲添红桑叶申报使用方法
红桑叶作为新的饲料添加剂,那申报使用可是有不少门道呢。

咱先得搞清楚一些基本的信息收集。

你得知道红桑叶的来源呀,是自己种植的呢,还是从别的供应商那儿来的。

要是自己种的,种植过程中的各种情况,像用了啥肥料,有没有病虫害,这些都得有个记录。

要是采购的,供应商的资质啥的必须得清楚,可不能马虎哦。

然后呢,在申报的时候,要把红桑叶的营养成分详细地列出来。

这就好比你给别人介绍一个新朋友,得把他的优点都说清楚呀。

红桑叶里有啥独特的营养,对动物有啥好处,像是不是能让动物长得更壮啦,毛更亮啦之类的,都要写明白。

再就是使用的范围和剂量。

你不能瞎用啊,得说清楚这个红桑叶适合给哪些动物吃,是鸡呀,鸭呀,还是猪牛羊呢。

而且每一种动物吃多少量合适,这就像给人开药一样,多了少了都不行呢。

还有哦,安全方面的评估也超级重要。

你得证明这个红桑叶添加到饲料里,不会对动物有啥不好的影响,不会让它们生病或者产生啥不良反应。

这就需要一些科学的检测数据啦,比如有没有有害物质残留之类的。

申报的时候,表格啥的要填写准确无误。

可别觉得随便写写就行啦,这就像考试答题一样,错一个小地方可能就通不过啦。

而且要按照相关部门规定的格式和要求来做。

宝子们,申报新饲添红桑叶使用虽然有点麻烦,但是只要咱们一步一步按照要求来,把该准备的都准备好,肯定能顺利完成申报的。

这红桑叶要是能合理地用到饲料里,说不定能给咱们的养殖事业带来不少新的生机呢。

加油呀,养殖的。

新饲料饲料添加剂申报指引

新饲料饲料添加剂申报指引

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申报指南全国饲料工作办公室鼓励研究、创制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是我国饲料工业坚持发展的基本产业政策之一。

为便于申报单位(生产者或研制者)更好地了解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申报程序,提高申报材料的科学性和完整性,特制定本指南。

1范围本指南阐述了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申报程序、申报材料要求及相关说明。

本指南适用于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申报。

2 名词解释2.1 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是指我国研制、尚未批准使用的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2.2 创新型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是指在我国境内研究、创制的,国外尚无报导的单一饲料及饲料添加剂。

2.3 国外批准生产、销售的产品:是指在其它国家己批准生产、销售,国内研制、尚未批准使用的单一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受专利保护的产品除外)。

2.4 移植型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是指已在我国境内其它行业使用,首次应用于饲料的单一饲料及饲料添加剂。

3 申报程序3.1 申报新产品的单位(生产者或研制者),到全国饲料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饲料办)或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索取申请表和申报材料项目表,也可从网上下载()。

3.2 填写申请表,并按要求准备申报材料。

规格纸,小4号字打印,装订成册。

申报材料一律使用A4申请表格式见附件1,申报材料项目表见附件2。

3.3 申报单位(生产者或研制者)到所在省(市)级饲料管理部门备案,由省(市)级饲料管理部门在申请表上盖章。

3.4 申报单位(生产者或研制者)将申请表和全套申报材料一式三份报送全国饲料办,由全国饲料办盖章接收,并将全套申报材料转交评审办进行形式审查。

3.5 形式审查后,申报材料完整的,评审办做出受理决定并通知申请单位(生产者或研制者)。

申报材料不完整的,通知申请单位(生产者或研制者)限期补齐,未按规定补齐材料的,不予受理。

申请单位(生产者或研制者)接到受理通知后,按规定缴纳新产品登记费8300元。

3.6 被受理产品,评审办组织专家预审并将预审意见反馈申请单位(生产者或研制者)。

新饲料添加剂申报材料及流程

新饲料添加剂申报材料及流程
表2:
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申请材料一览表
序 号
申 请 材 料 项 目 内 容
1
产品名称及命名依据
2
产品研制目的和依据
3
产品概述
4
产品有效组分及理化性质
5
有效组分化学结构的测试报告;动物、植物和微生物的分类鉴定报告
6
质量标准(草案)和编制说明及检验报告
7
生产工艺、制造方法
8
产品稳定性试验报告
9
产品有效性试验报告
申请人按照要求将连续三个生产批号的产品样品送交农业部指定的饲料质量检测机构进行质量复核检验
新饲料添加剂申报材料及流程
项目名称:
新饲料添加剂证书核发
项目类型:
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
1.产品是否属于新饲料添加剂
2.产品是否安全、有效、质量可控和不污染环境
3.试验数据是否真实可信
4.质量标准是否科学
5.质量复核检验结果是否符合标准
10
安全性评价试验报告
11
中试生产总结和“三废”处理报告
12
产品用途、适用范围、使用方法、添加量
13
标签式样、使用说明书、包装规格、贮存注意事项和保质期
14
主要参考文献
3.产品研制目的和依据的说明
4.产品概述
5.产品的有效组分及理化性质说明
6.产品有效组分化学结构的测试报告和动物、植物、微生物的分类鉴定报告
7.产品的质量标准和编制说明、检验方法和连续三个生产批号的产品样品及其检测报告
8.生产工艺、制造方法(对于微生物添加剂应提供微生物菌种和培养基规格)的说明
9.产品稳定性试验报告
5.专家评审。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对质量复核检验合格、饲喂试验和安全性评价试验完成后的产品的申请材料进行评审。

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申报材料要求

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申报材料要求

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申报材料要求一、审定范围新饲料,是指我国尚未批准使用的新研制开发的饲料。

新饲料添加剂,是指在我国境内研究、创制的未经农业部审定公布的饲料添加剂品种。

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的主要类别:(一)在我国境内研制的创新型单一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二)其他国家己批准生产、销售,我国尚未批准生产,在我国境内研制的单一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三)我国境内其他行业使用,首次应用于动物养殖的单一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四)我国已批准使用,但工艺有重大改进或扩大适用范围的饲料添加剂和新剂型。

(五)其他符合《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规定的单一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二、申报材料的格式要求(一)申报材料包括《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审定申请表》(见表1,以下简称《申请表》)和申请材料(具体内容见表2《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申请材料一览表》,以下简称《申请材料一览表》)。

(二)申报材料使用A4规格纸,正文小四号宋体打印。

材料中所有试验报告应加盖试验承担单位公章。

(三)申报材料按《申请材料一览表》的顺序装订成册并标注页码,《申请表》应置于申报材料的首页。

(四)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

三、《申请表》的填写(一)通用名称:能够反映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真实属性的名称,并与申请材料中的通用名称一致。

(二)商品名称:产品在市场上销售时拟采用的名称,没有的可以不填写。

(三)产品类别:按饲料工业通用术语(GB/T 10647)分类。

(四)外观:说明产品的颜色、气味、形状(粉末、颗粒、结晶、块状)和状态(固态、液态)。

(五)有效成分及含量:有效成分名称及含量保证值。

(六)其他成分及含量:其他成分名称及控制指标。

(七)研制单位:研制该产品的单位名称、地址和邮编,并加盖研制单位公章。

(八)生产企业:生产该产品的企业名称、地址和邮编,并加盖生产企业公章。

(九)联系人:申报单位经办人的姓名、联系电话、传真及电子邮箱。

(十)签字:生产企业(研制单位)法人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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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申报指南全国饲料工作办公室鼓励研究、创制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是我国饲料工业坚持发展的基本产业政策之一。

为便于申报单位(生产者或研制者)更好地了解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申报程序,提高申报材料的科学性和完整性,特制定本指南。

1范围本指南阐述了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申报程序、申报材料要求及相关说明。

本指南适用于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申报。

2 名词解释2.1 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是指我国研制、尚未批准使用的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2.2 创新型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是指在我国境内研究、创制的,国外尚无报导的单一饲料及饲料添加剂。

2.3 国外批准生产、销售的产品:是指在其它国家己批准生产、销售,国内研制、尚未批准使用的单一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受专利保护的产品除外)。

2.4 移植型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是指已在我国境内其它行业使用,首次应用于饲料的单一饲料及饲料添加剂。

3 申报程序3.1 申报新产品的单位(生产者或研制者),到全国饲料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饲料办)或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索取申请表和申报材料项目表,也可从网上下载()。

3.2 填写申请表,并按要求准备申报材料。

规格纸,小4号字打印,装订成册。

申报材料一律使用A4申请表格式见附件1,申报材料项目表见附件2。

3.3 申报单位(生产者或研制者)到所在省(市)级饲料管理部门备案,由省(市)级饲料管理部门在申请表上盖章。

3.4 申报单位(生产者或研制者)将申请表和全套申报材料一式三份报送全国饲料办,由全国饲料办盖章接收,并将全套申报材料转交评审办进行形式审查。

3.5 形式审查后,申报材料完整的,评审办做出受理决定并通知申请单位(生产者或研制者)。

申报材料不完整的,通知申请单位(生产者或研制者)限期补齐,未按规定补齐材料的,不予受理。

申请单位(生产者或研制者)接到受理通知后,按规定缴纳新产品登记费8300元。

3.6 被受理产品,评审办组织专家预审并将预审意见反馈申请单位(生产者或研制者)。

3.7 专家预审后进行产品质量复核检验,申请单位(生产者或研制者)向国家饲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送交3个不同批号的样品;每个批号3份样品;每份为检验需要量的3-5倍,同时提交产品质量标准和检测方法,进行产品质量复核检验。

4申报材料要求(申报材料项目表内容说明)4.1 产品名称及命名依据4.1.1 尽量采用世界卫生组织(WHO)编订的国际非专有药名(INN),或参照国际生化协会命名委员会(NC—INB)及生化联合委员会(ICBN)公布的名称命名,以便于国际交流。

4.1.2 由INN译成中文名称,可音译、意译或音意合译;一般以音译为主。

译名应简短,易读,用字通俗文雅。

4.1.3 引用其他行业产品作饲料添加剂,其名称应与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正式发布的名称一致,例如:药典、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中的名称。

4.1.4 饲料添加剂为有机或无机化合物,其化学名常用且简短时,应采用化学名;否则可采用通用名,例如苯甲酸钠、糖精钠等。

4.1.5 酶制剂添加剂的命名,应参照中国生化协会名词审定委员会列出的名称,或中国酶工业协会公布的名称,并且用括号注明生产菌种。

4.1.6微生物类添加剂应按照其属、种的名称命名,其外文名称使用拉丁名。

4.1.7饲料添加剂为天然提取物,依据其来源的天然物命名,或者依据提取物主要成分的功能命名,例如:大蒜素,糖萜素等。

4.1.8饲料添加剂产品可另有商品名,但商品名不得作为正式名;正式名及其专用词干英文及译名不得作为商品名,用于商标注册。

4.1.9预混剂的正式名应明确、简短、科学,禁用代号或夸大功能的名称。

4.1.10新产品的正式名由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负责审核。

4.2 产品研制目的和依据重点阐述该产品在饲料生产中的作用,产品研制采用的技术路线和工艺。

国内外研究和使用情况综述。

4.3 产品概述概述产品有效组分、研制机理、生产工艺、用途及试产情况,产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稳定性。

4.4 产品有效组分、理化性质4.4.1 有效组分为化合物或络合物4.4.1.1 有效组分化学名称、分子量、分子式及结构式。

4.4.1.2 有效组分理化性质,包括感官性状(色、味、存在状态等)、物理化学参数(例如沸点,熔点、比重、折光率、在常见媒体中的溶解度、对光或热的稳定性等)。

4.4.2 有效组分为动物、植物或微生物说明有效组分的属、种(必要时亚种或株)的中文名称和学名(拉丁文),并说明来源(例如:植物的产地、采用部位、收获时间;微生物从何处获得等),若产品是发酵法生产的,生产用菌株在工艺中已失活或除去,不产生有效作用的,此菌株不须鉴定。

4.5 有效组分化学结构测试报告;动物、植物和微生物的分类鉴定报告4.5.1 有效组分为化合物应说明确认实验所用仪器和测试的方法,(例如红外紫外光谱、质谱或核磁共振的谱图,化学官能团的特征反应等),附正式的测试报告。

4.5.2 有效组分为动物、植物、或微生物,应进行分类鉴定分类鉴定到属、种,必要时到亚种或株。

分类鉴定应由法定的机构承担,附正式的鉴定报告。

4.5.3 转基因的产品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4.6 生产工艺、制造方法、微生物菌种和培养基规格简要说明中试生产所用原料、设备、生产过程中的各步骤。

例如化学合成反应、提取反应、发酵反应和提纯的方法。

微生物产品还需提供菌种名称、来源及培养基成分。

4.7 产品稳定性试验稳定性试验是指产品对存放时间和外界环境影响的耐受能力。

试验持续时间不得短于保质期。

产品稳定性试验报告由申请单位(或研制者)或质检机构提供。

4.7.1 提供产品在保质期内不同时间段主要指标的测试结果。

其结果应达到产品质量标准的要求。

4.7.2 如果温度和湿度对产品有影响,应提供产品在不同温度和湿度条件下,主要指标的测试结果。

并在产品说明书上标明存放时适宜的温度和湿度。

4.8 产品有效性试验如果必需通过动物实验来确定有效性的产品,应提供饲喂试验报告。

对于不需通过动物实验来评定有效性的产品,则根据产品的不同作用,提供其特性效力的测试报告,如抗氧化剂效力和防霉剂效力测试等。

4.8.1 饲喂试验饲喂试验由农业部指定的单位(省级以上农业科研单位或农业院校),出具有效、规范的饲喂试验报告。

4.8.1.1 饲喂试验的基本要求4.8.1.1.1 原则针对产品的用途、特性,确定饲喂试验、代谢试验、屠宰试验或三者的组合试验。

结合当前生产状况和发展趋势提出明确的设计类型和方法。

试验应设置适宜的正、负或二者兼有的对照组和不同的试验组,处理组内设立重复并遵循处理、重复、动物随机化的原则,创新型产品设高于和低于推荐剂量的试验组,以达到客观公正的评价效果。

4.8.1.1.2 试验日粮日粮原料应符合国家饲料卫生要求。

综合考虑产品特性要求及现实饲养水平,并参照国家饲养标准配置日粮。

日粮应混合均匀,混合变异系数不大于8%,试验组与对照组日粮的料型和粒度一致。

4.8.1.1.3 试验动物应选用品种一致、年龄相近、性别比例一致的适用于该产品的健康畜禽或水产动物。

按试验设计要求进行分组,不低于以下要求,饲养试验:大家畜(指牛、马等):每组20头分4个重复;中家畜(猪、羊等):每组36头分6个重复;小家畜或家禽等:每组300只分6个重复;鱼、虾等水生动物:淡水鱼150尾分5个重复;海水鱼100尾分5个重复;虾400尾分5个重复。

代谢试验和屠宰试验的重复数同饲养试验。

试验动物的饲养管理参照本品种的饲养管理规程或现实饲养水平进行,根据试验种类设立预饲期和试验期。

4.8.1.1.4 测定指标及测定方法根据产品的功能特性确定相应的测定指标,并采用国家规定的标准分析方法进行测定,没有国标的参照国外标准或文献报道方法并注明。

4.8.1.1.5 数据的记录在试验实施过程中保证数据记录的清晰、准确、规范,妥善保管并备复份。

数据的有效位数以所用仪器的精度为准,单位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推荐使用的单位。

4.8.1.1.6 统计分析数据以重复为单位,根据不同的试验设计采用相应的统计分析方法进行统计分析。

4.8.1.2. 饲喂试验报告的基本要求试验报告应清晰、准确、客观地陈述试验过程及结果等有关情况,应以可重复性为原则详尽地描述,应包括以下内容:4.8.1.2.1 报告题目:题目简洁明了,重点突出。

4.8.1.2.2 试验动物日粮组成、营养水平、加工方法及被评产品的使用方法。

4.8.1.2.3 试验动物品种、年龄、体重、来源、健康状况、性别比例、数量及分组情况。

4.8.1.2.4 试验日期、地点、畜舍类型、饲养设备及饲养管理条件(密度、温度、湿度、光照、饲喂方式及免疫等情况)。

4.8.1.2.5 样品的采集时间、地点、部位及采集处理方法。

4.8.1.2.6 测试指标及测试方法。

4.8.1.2.7 统计分析方法4.8.1.2.8 结果、结论及建议。

4.8.1.2.9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4.8.1.2.10 试验完成人、项目负责人和审核人签名、加盖承担单位公章并注明日期。

4.8.2防霉剂效力的评定根据现行的GB13092—91《饲料中霉菌检验方法》,结合试验室常规的检测手段和条件,推荐如下防霉剂效力评定方法。

在评定实验中,以未加防霉剂的饲料作为对照组,以加防霉剂的饲料作为实验组。

实验组和对照组各设6个重复小组。

4.8.2.1 检测饲料的霉菌数通过检测霉菌数来评定防霉剂效力的方法均是依据同一原理:选择适宜霉菌生长而不适宜细菌生长的培养基(高盐察氏培养基、孟加拉红培养基),采用平皿计数的方法,测定霉菌数。

此方法操作简便,也可用于检测饲料各原材料的带菌程度。

同时可将加有防霉剂的培养物与未加防霉剂的饲料空白培养物做对比,结合低倍活物镜检,初步确定各防霉剂有效抑制霉菌的种属,可看出各防霉剂对各种霉菌杀菌作用力。

合格防霉剂抑制饲料中霉菌总数在100×103个/克以下。

4.8.2.1.1 饲料强化防霉试验提高饲料水分(16%~18%),恶化环境(高温、高湿:培养箱温度35~38℃,相对湿度95%以上培养),促使饲料尽快发霉。

定期检验霉菌数,根据霉变严重程度和测霉菌数来判断防霉效果。

霉菌总数按照GB13092—91规定的方法测定。

4.8.2.1.2 饲料常规试验该方法是以正常饲料(水分自然11%~12.5%)在自然环境下储放,按规定的时间抽样进行霉菌检测判定其防霉效果,具体方法同强化防霉试验法。

此法可作为防霉剂的终选试验。

4.8.2.2 防霉期的检验在GB13092—91规定的检验霉菌数的试验条件下,恒温箱控制温度在25±1.0℃,相对湿度60±2.0%,每组检样不少于5.0㎏,饲料水分13.0%,基础饲料先进行高温灭菌处理,防霉剂浓度按有机酸占饲料的0.15%或按产品的推荐量添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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