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建质【2009】291号: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
6、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建质〔2009〕291号)
《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建质[2009]291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进一步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落实住宅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质量责任,提高住宅工程质量水平,现就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分户验收工作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以下简称分户验收),是指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在住宅工程各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验收合格的基础上,在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依据国家有关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对每户住宅及相关公共部位的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等进行检查验收,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的活动。
住宅工程涉及千家万户,住宅工程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增强做好分户验收工作的紧迫感和使命感,把全面开展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提高到实践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来认识,明确要求,制定措施,加强监管,切实把这项工作摆到重要的议事日程,抓紧抓好。
二、分户验收内容分户验收内容主要包括:(一)地面、墙面和顶棚质量;(二)门窗质量;(三)栏杆、护栏质量;(四)防水工程质量;(五)室内主要空间尺寸;(六)给水排水系统安装质量;(七)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八)建筑节能和采暖工程质量;(九)有关合同中规定的其他内容。
三、分户验收依据分户验收依据为国家现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主要包括住宅建筑规范、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屋面工程质量验收、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等标准规范,以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四、分户验收程序分户验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根据分户验收的内容和住宅工程的具体情况确定检查部位、数量;(二)按照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的方法,以及分户验收的内容适时进行检查;(三)每户住宅和规定的公共部位验收完毕,应填写《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见附件),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分别签字;(四)分户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必须按户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并作为《住宅质量保证书》的附件,一同交给住户。
(住建部)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建质[2009]291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进一步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落实住宅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质量责任,提高住宅工程质量水平,现就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分户验收工作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以下简称分户验收),是指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在住宅工程各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验收合格的基础上,在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依据国家有关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对每户住宅及相关公共部位的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等进行检查验收,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的活动。
住宅工程涉及千家万户,住宅工程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增强做好分户验收工作的紧迫感和使命感,把全面开展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提高到实践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来认识,明确要求,制定措施,加强监管,切实把这项工作摆到重要的议事日程,抓紧抓好。
二、分户验收内容分户验收内容主要包括:(一)地面、墙面和顶棚质量;(二)门窗质量;(三)栏杆、护栏质量;(四)防水工程质量;(五)室内主要空间尺寸;(六)给水排水系统安装质量;(七)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八)建筑节能和采暖工程质量;(九)有关合同中规定的其他内容。
三、分户验收依据分户验收依据为国家现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主要包括住宅建筑规范、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屋面工程质量验收、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等标准规范,以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四、分户验收程序分户验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根据分户验收的内容和住宅工程的具体情况确定检查部位、数量;(二)按照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的方法,以及分户验收的内容适时进行检查;(三)每户住宅和规定的公共部位验收完毕,应填写《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见附件),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分别签字;(四)分户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必须按户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并作为《住宅质量保证书》的附件,一同交给住户。
衢州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
衢州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强化建设各方主体责任,进一步提高住宅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建质[2009]291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衢州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工程的质量分户验收。
本规定所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以下简称分户验收),是指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在住宅工程各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验收合格的基础上,在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依据国家有关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对每户住宅及相关公共部位的观感质量、使用功能和使用安全等内容进行的检查验收,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的活动。
第三条衢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分户验收的监督管理,根据一定时期内本市住宅工程常见的质量缺陷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相关施工验收规范、标准,适时修订《衢州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细则》内容应包括分户验收的检验项目及检验要求,并设定《住宅工程质量分户检验表》、《住宅工程质量分户检验记录表》等验收用表。
第四条住宅工程的质量分户验收应包括下列项目:1、楼地面、墙面、天棚面层质量;2、门窗安装质量;3、栏杆、护栏安装质量;4、防水工程质量;5、室内空间尺寸;6、给排水安装工程质量;7、电气安装工程质量;8、建筑节能和采暖工程质量;9、有关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内容;10、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分户验收的其他内容。
精装修住宅工程分户检验按照上述划分原则,经建设、施工、监理、物业单位协商,自行确定检验项目。
第五条分户验收依据为国家现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主要包括《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统一验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等以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省、部级会议工作要求
一、2009年12月18日全国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上提出:①加强和改善房地产宏观调控,按照“增加商品住房有效供给、抑制投机购房行为和加强市场监管”的原则,把遏制商品住房价格过快上涨作为调控重点,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②继续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坚决整治捂盘惜售、囤积房源、哄抬房价,虚报售量、制造紧缺假象和假按揭、假销售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大查处和曝光力度。
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每个省、自治区要分别确定一个城市进行全部商品住房现售试点。
③加强房屋拆迁管理,坚持依法拆迁,细致做好工作,切实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和源头。
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①继续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对捂盘惜售、囤积房源,散布虚假信息、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强对住房特别是保障性住房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②加强市场监测。
地方人民政府要继续加强房地产市场统计、分析和监测,及时针对新情况、新问题提出解决措施和办法。
有关部门要及时发布市场调控和相关统计信息,稳定市场预期。
三、2010年1月15日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发2010年全省房地产市场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豫建房管〔2010〕1号文)要求:2010年全省房地产市场监管工作的思路是: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及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会议精神,特别是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各项要求,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监控与分析。
坚持以人为本,努力推行阳光拆迁、和谐拆迁,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严格信访评估,妥善处理拆迁信访问题。
①继续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关注房地产市场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把握房地产市场走势。
二是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加大对捂盘惜售、囤积房源、恶意抄作、哄抬房价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和曝光力度。
三是加强分类指导,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区分不同区域、不同城市房地产市场的差异性,加强地区分类指导。
广西《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2020版)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保障竣工住宅使用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建质〔2009〕291号)及相关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以下简称“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分户验收,是指住宅工程在竣工验收前,对每一户住宅进行的质量验收。
第三条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委托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站实施。
县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和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建设单位是住宅工程施工质量的第一责任主体,对— 3 —住宅质量负首要责任,负责组织住宅工程的建设实施、质量验收和质量保修等工作。
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和合同进行住宅工程设计,对设计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进行住宅工程施工,对施工质量负责。
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合同,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对住宅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必须依法取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五条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等有关人员共同组成分户验收组进行分户验收。
已选定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参加分户验收工作。
全装修住宅的装饰装修工程非主体施工总承包单位完成的,装饰装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参加分户验收。
内蒙古自治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Company Document number:WUUT-WUUY-WBBGB-BWYTT-1982GT内蒙古自治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提高住宅工程质量水平,减少住宅工程质量投诉,保障竣工住宅使用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房与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建质〔2009〕291号)及国家有关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新建住宅工程,必须进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
(以下简称“分户验收”)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是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由建设单位组织工程参建各方,将单位工程中的每户住宅、公共部分的走廊(含电梯间、楼梯间)及地下车库划分为若干个质量验收单元,对每个验收单元分别进行专门质量验收的活动。
第三条分户验收应在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
每一个具备质量验收条件的验收单元均可单独验收,验收合格后出具相应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
所有验收单元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方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规定,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第四条分户验收应当在确保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可靠的基础上,以检查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质量为主,分户验收应以验收时可观察到的工程观感质量和影响使用功能的质量为主要验收项目。
第五条初装修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内容主要包括下列十类,具体检查项目见《住宅工程分户质量验收记录表》(附表):一、楼地面、墙面和顶棚质量二、门窗安装质量三、栏杆、护栏安装质量四、防水工程质量五、室内主要空间尺寸偏差六、采暖系统安装质量七、给水、排水系统安装质量八、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九、建筑节能工程质量十、有关合同中规定的其他内容第六条精装修住宅工程分户验收以本办法第七条确定的分户验收内容为基准,经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协商,自行确定验收项目和制定验收表格。
关于实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有关工作的通知
关于实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有关工作的通知各县区建设局、开发区建设规划管理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全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根据《河北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暂行办法》(冀建法[2008]601号)、《秦皇岛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秦建[2008]239号)、《关于全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冀建质监[2008]26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实施以来的实际情况,对分户验收的有关工作做如下通知:一、使用统一的分户验收表格和合格证式样(一)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使用全省统一的检查记录表、汇总表、监督核查记录表和合格证(式样见本通知附件1至5),表格和证书内容不得随意更改。
(二)分户验收记录表和合格证可以由各县区质监站统一印制,也可以由建设单位从秦皇岛建设网站()自行下载印制。
二、分户验收监督资料纳入监督档案管理(一)分户验收监督资料应当按照《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管理规定》(冀建质[2008]426号),纳入监督档案统一管理。
(二)以下资料应当存入监督档案:1、分户验收方案;2、河北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3、河北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资料监督核查记录表;4、经批准的实体抽查、抽测方案;5、实体抽查、抽测记录;6、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合格证样证。
三、房屋室内空间尺寸、外窗渗漏及卫生间地面渗漏项目验收按照本通知附件6规定执行。
四、给排水管道坡度、安装固定和通球试验检查验收《秦皇岛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未明确部分,按照本通知附件7补充规定执行。
五、请各质量监督机构及时收集《秦皇岛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和建议,并以电子邮件形式报市质监站(电子邮箱:qhdzjz@)。
附件:1、河北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检查记录表(一)2、河北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检查记录表(二)3、河北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4、河北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资料监督核查记录表5、河北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合格证6、关于房屋室内空间尺寸和外窗渗漏验收的规定7、关于给排水管道坡度、安装固定和通球试验验收的补充规定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三日附件1河北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检查记录表(一)河北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检查记录表(二)河北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附件4河北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资料监督核查记录表核查人签字:附件5河北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合格证工程名称:房号:建设单位:河北省建设厅监制8一、本证是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合格的凭证,房屋在交付使用时由建设单位交给住户。
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及分户验收
二、关于进一步强化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和责任的 通知 建市[2010]68号(节选)
一)强化住宅工程质量责任,规范建设各方主体行为:
(四)施工单位的责任。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 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对住宅工程的施工质量依法承担责 任。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强化质量责任制,确定符合规 定并满足施工需要的项目管理机构和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等主要管理 人员,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文件,不得偷工减料; 要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所有施工管理和作业人员必须经过教育培训 且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要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 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未经检验 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要健全施工过程的质量检验检测制度, 做好工程重要结构部位和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 前,要按规定通知有关单位验收;要对施工或者竣工验收中出现质量问 题的住宅工程负责返修,对已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住宅工程要按 规定承担保修责任。
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有关规 定及分户验收
一、关于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 意见 建质[2004]18号(节选)
二)突出重点环节,强化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管理 责任:
(四)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强化施工质量过程控制,保证各工序质量达到验收规范的要求。要制定 本企业的住宅工程施工工艺标准,结合工程实际,落实设计图纸会审中 保证施工质量的设计交底措施,对容易产生空鼓、开裂、渗漏等质量通 病的部位和容易影响空气质量的厨房、卫生间管材等环节,采取相应的 技术保障措施。 (五)监理单位应针对工程的具体情况制定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 则,按国家技术标准进行验收,工序质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下道 工序。要将住宅工程结构质量、使用功能和建筑材料对室内环境的污染 作为监理工作的控制重点,并按有关规定做好旁站监理和见证取样工作, 特别是要做好厕浴间蓄水试验等重要使用功能的检查工作。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的探索与实践论文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的探索与实践【摘要】住宅工程,无论是商品房还是保障性住房,因其涉及到千家万户,其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
住宅工程质量实行“分户验收”,有力地促进了住宅工程质量的提高。
而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制度执行是否到位不但关系到建筑业市场的良性循环发展,同时也关系到企业的信誉和自身的利益,本文从施工单位的角度出发,探讨如何做好施工质量控制,确保在分户验收时能够满足各项验收标准。
【关键词】住宅工程;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以下简称分户验收),是指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已选定物业单位的,物业单位应当参与)等单位,在住宅工程各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验收合格的基础上,在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依据国家有关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对每户住宅及相关公共部位的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等进行检查验收,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的活动。
目前我国许多地区对商品房及保障性住房已经实行了分户验收制度。
分户验收在提高住户对住宅工程质量满意度的同时,促使第一质量责任人建设单位、工程的建造者施工单位、质量控制的第三方监理单位及政府职能部门明确要求、制定措施、加强监管。
本文从施工单位的角度出发,对如何做好施工质量控制,确保分户验收满足各项验收标准进行探讨,仅供同行参考。
1 明确分户验收意义,发挥质量控制的主观能动作用施工单位首先要明确分户验收对自身的重要意义,在施工过程才能有积极性做好质量控制,发挥质量控制的主观能动作用。
分户验收对施工单位的意义如下:1.1 分户验收的实施是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09年12月出台了《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建质[2009]291号;各地区也出台了相应的分户验收管理暂行办法或细则,要求对已完住宅工程实行一户一验、验收情况以《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作为《住宅质量保证书》附件)的形式向业主明示。
而施工单位作为住宅工程的直接建造者,必须遵守其规定。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自治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保障住宅工程的质量和使用功能,落实住宅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质量责任,提高住宅工程质量总体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建质〔2009〕291号)及相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以下简称分户验收),是指在住宅工程各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的基础上,在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依据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国家及自治区现行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规范,对每户住宅及相关公共部位的工程外在质量是否合格和使用功能是否达到设计要求进行观察和必要的测试,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第四条分户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施工单位及其他分包单位进行,已确定物业公司的,物业公司应派人参加。
第五条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有相应检测能力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实施分户验收。
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实施分户验收时,应符合下列要求:1.在建设单位组织下,第三方服务机构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共同制定质量分户验收方案。
2.第三方服务机构按照分户验收方案组织实施验收工作。
第六条分户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1.工程已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且具备水、电检查条件;2.分部、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均合格;3.各阶段的质量常见问题专项验收均合格;4.厨房、卫生间、露台、屋面、外门窗、地下室等涉水部位已按规定具备淋水、蓄水等渗漏检查条件;5.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完整;6.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完整。
第七条分户验收主要包括外观检查、现场实测实量和主要使用功能检测,具体检查以下内容:1.楼地面、墙面和天棚面层质量;2.门窗安装质量;3.玻璃和护栏安装质量;4.防水工程质量;5.室内空间尺寸;6.给排水工程安装质量;7.建筑节能和采暖工程安装质量;8.电气工程安装质量;9.智能工程安装质量;10.其它可能产生质量缺陷或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标准中要求分户验收的内容;11.有关合同中规定的其他内容。
江西省住宅工程实体质量分套验收实施意见(终审稿)
江西省住宅工程实体质量分套验收实施意见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关于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江西省住宅工程实体质量分套验收实施意见通知》的通告各受监工程项目部: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建质[2009]291号)精神,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了《江西省住宅工程实体质量分套验收实施意见》(赣建质[2010]9),望各受监工程责任主体认真学习,贯彻执行,我局将对受监工程分套验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分套验收中弄虚作假、降低标准、将不合格的按合格验收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将给予不良行为记录。
江西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局工程监督科2010年6月13日附件:关于印发《江西省住宅工程实体质量分套验收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建质[2010]9)关于印发《江西省住宅工程实体质量分套验收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建质[2010]9)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建质[2009]291号)精神,我厅制定了《江西省住宅工程实体质量分套验收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江西省住宅工程实体质量分套验收实施意见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江西省住宅工程实体质量分套验收实施意见为了加强我省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保障住宅工程的质量和使用功能,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建质[2009]291号)以及国家有关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住宅工程实体质量分套验收(以下简称分套验收),是指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在住宅工程各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验收合格的基础上,依据国家有关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对每套住宅及相关公共部位的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等进行检查验收,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的活动。
建质[2009]291
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建质[2009]291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进一步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落实住宅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质量责任,提高住宅工程质量水平,现就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分户验收工作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以下简称分户验收),是指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在住宅工程各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验收合格的基础上,在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依据国家有关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对每户住宅及相关公共部位的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等进行检查验收,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的活动。
住宅工程涉及千家万户,住宅工程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增强做好分户验收工作的紧迫感和使命感,把全面开展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提高到实践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来认识,明确要求,制定措施,加强监管,切实把这项工作摆到重要的议事日程,抓紧抓好。
二、分户验收内容分户验收内容主要包括:(一)地面、墙面和顶棚质量;(二)门窗质量;(三)栏杆、护栏质量;(四)防水工程质量;(五)室内主要空间尺寸;(六)给水排水系统安装质量;(七)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八)建筑节能和采暖工程质量;(九)有关合同中规定的其他内容。
三、分户验收依据分户验收依据为国家现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主要包括住宅建筑规范、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屋面工程质量验收、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等标准规范,以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四、分户验收程序分户验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根据分户验收的内容和住宅工程的具体情况确定检查部位、数量;(二)按照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的方法,以及分户验收的内容适时进行检查;(三)每户住宅和规定的公共部位验收完毕,应填写《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见附件),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分别签字;(四)分户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必须按户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并作为《住宅质量保证书》的附件,一同交给住户。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改良版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一、基本规定(一)概念1.本细则所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以下简称分户验收),是指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在住宅工程各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验收合格的基础上,在住宅工程主体结构验收及竣工验收前,依据国家有关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对每户住宅及相关公共部位的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等进行检查验收,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的活动。
2.分户验收以子单位工程为验收对象。
子单位工程是指单位工程每套住宅和相关的每单元或每楼层的公共部位。
(二)分户验收内容分户验收应以单位工程主体验收和竣工验收时的观感质量、室内主要空间尺寸和使用功能为主要验收项目。
主体阶段分户验收应在主体结构验收前完成;竣工阶段分户验收应在竣工验收前完成。
1.结构外观、空间尺寸。
包括结构观感质量、尺寸偏差、自然间开间净尺寸和净高等。
2.楼地面、墙面和顶棚质量。
包括楼地面裂缝、空鼓、材料环保性能;墙面和顶棚爆灰、空鼓、裂缝等。
3.门窗、栏杆质量。
包括窗台高度、渗水、门窗启闭、玻璃- 1 -安装和栏杆高度、间距、安装牢固、防攀爬措施等。
4.防水工程质量。
包括屋面、外墙、外窗、厨卫间、阳台、有防水要求房间的防水等。
5.采暖系统安装质量。
包括采暖管道、散热器、地面辐射采暖、热计量表等。
6.给排水工程质量。
包括给水管道、排水管道、卫生器具、地漏水封、给水口位置等。
7.电气工程质量。
包括配电箱、配电线路、灯具、开关、插座及接地、等电位、电度表等。
8.建筑节能质量。
包括保温层厚度、固定措施和外门窗品种、规格等。
9.其他。
(三)分户验收依据1.国家现行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规范。
2.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3.《关于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提高住宅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1999〕72号)。
4.《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建质〔2009〕291号)。
5.《河南省实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指导意见》(豫建建〔2006〕105号)。
内蒙古自治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Company Document number:WUUT-WUUY-WBBGB-BWYTT-1982GT内蒙古自治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提高住宅工程质量水平,减少住宅工程质量投诉,保障竣工住宅使用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房与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建质〔2009〕291号)及国家有关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新建住宅工程,必须进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
(以下简称“分户验收”)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是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由建设单位组织工程参建各方,将单位工程中的每户住宅、公共部分的走廊(含电梯间、楼梯间)及地下车库划分为若干个质量验收单元,对每个验收单元分别进行专门质量验收的活动。
第三条分户验收应在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
每一个具备质量验收条件的验收单元均可单独验收,验收合格后出具相应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
所有验收单元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方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规定,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第四条分户验收应当在确保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可靠的基础上,以检查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质量为主,分户验收应以验收时可观察到的工程观感质量和影响使用功能的质量为主要验收项目。
第五条初装修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内容主要包括下列十类,具体检查项目见《住宅工程分户质量验收记录表》(附表):一、楼地面、墙面和顶棚质量二、门窗安装质量三、栏杆、护栏安装质量四、防水工程质量五、室内主要空间尺寸偏差六、采暖系统安装质量七、给水、排水系统安装质量八、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九、建筑节能工程质量十、有关合同中规定的其他内容第六条精装修住宅工程分户验收以本办法第七条确定的分户验收内容为基准,经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协商,自行确定验收项目和制定验收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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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
建质[2009]29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09年12月29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进一步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落实住宅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质量责任,提高住宅工程质量水平,现就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分户验收工作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以下简称分户验收),是指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在住宅工程各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验收合格的基础上,在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依据国家有关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对每户住宅及相关公共部位的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等进行检查验收,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的活动。
住宅工程涉及千家万户,住宅工程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增强做好分户验收工作的紧迫感和使命感,把全面开展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提高到实践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来认识,明确要求,制定措施,加强监管,切实把这项工作摆到重要的议事日程,抓紧抓好。
二、分户验收内容
分户验收内容主要包括:
(一)地面、墙面和顶棚质量;
(二)门窗质量;
(三)栏杆、护栏质量;
(四)防水工程质量;
(五)室内主要空间尺寸;
(六)给水排水系统安装质量;
(七)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
(八)建筑节能和采暖工程质量;
(九)有关合同中规定的其他内容。
三、分户验收依据
分户验收依据为国家现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主要包括住宅建筑规范、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屋面工程质量验收、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
等标准规范,以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四、分户验收程序
分户验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根据分户验收的内容和住宅工程的具体情况确定检查部位、数量;
(二)按照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的方法,以及分户验收的内容适时进行检查;
(三)每户住宅和规定的公共部位验收完毕,应填写《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见附件),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分别签字;
(四)分户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必须按户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并作为《住宅质量保证书》的附件,一同交给住户。
分户验收不合格,不能进行住宅工程整体竣工验收。
同时,住宅工程整体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应制作工程标牌,将工程名称、竣工日期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全称镶嵌在该建筑工程外墙的显著部位。
五、分户验收的组织实施
分户验收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建设单位组织实施,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质量、技术人员参加,对所涉及的部位、数量按分户验收内容进行检
查验收。
已经预选物业公司的项目,物业公司应当派人参加分户验收。
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严格履行分户验收职责,对分户验收的结论进行签认,不得简化分户验收程序。
对于经检查不符合要求的,施工单位应及时进行返修,监理单位负责复查。
返修完成后重新组织分户验收。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分户验收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监督有关方面认真整改,确保分户验收工作质量。
对在分户验收中弄虚作假、降低标准或将不合格工程按合格工程验收的,依法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并纳入不良行为记录。
六、加强对分户验收工作的领导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分户验收实施细则或管理办法,明确提高住宅工程质量的工作目标和任务,突出重点和关键环节,尤其在保障性住房中应全面推行分户验收制度,把分户验收工作落到实处,确保住宅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质量,促进提高住宅工程质量总体水平。
附件: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附件下
1.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
载:
附件: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