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贵州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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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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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贵州省经济专业高级经济师职务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贵州省出版系列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 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贵州省农业系列中、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贵州省群众文化系列中、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 条件(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贵州省社会科学研究系列中、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 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贵州省实验技术人员评聘高、中级职务推荐条件(试 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贵州省思想政治工作系列中、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 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贵州省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 行)的通知 关于企业申请富余人员转岗培训费补贴及审核程序的通知 关于印发《贵州省工伤保险调剂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关于建立工伤保险储备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推进煤矿和非煤矿山企业以及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 题的通知 关于大力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意见 关于印发贵州省关于加快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意 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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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黔劳社厅发〔2006〕11号和黔劳社厅函〔2006〕110号 文有关内容进行修订的通知 关于印发贵州省播音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的通知 关于印发贵州省档案专业中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贵州省翻译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的通知 关于印发贵州省药学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 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贵州省高级统计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 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贵州省技工学校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 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贵州省律师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的通知 关于印发贵州省体育教练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的通知 关于印发贵州省中学教师中、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 条件(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贵州省小学高级、小学中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 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贵州省幼儿园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试行)的通知 关于推进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行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 通知 关于印发贵州省工伤辅助器具配置目录和费用限定标准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2.07•【字号】黔府办发[2007]126号•【施行日期】2007.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7]126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七日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省劳动保障厅)随着我省城镇化的发展,部分集体土地被征收,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日益突出,直接影响了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

为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问题,维护其合法权益,保持社会稳定,促进城镇化建设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精神及有关规定,现就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做好被征地农民工作的基本要求(一)切实加强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地人民政府要从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高度,加强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将被征地农民的就业问题纳入政府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尽快建立适合被征地农民特点与需求的社会保障制度,积极落实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资金,促进被征地农民实现就业和融入城镇社会,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各地人民政府要确保相关部门必要的人员和工作经费,加强对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切实提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为做好被征地农民培训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创造有利条件;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杂志和板报橱窗等媒介,深入宣传被征地农民培训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及标准2024

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及标准2024

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及标准20241.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包括被裁员或失业的申请人。

Unemployment insurance benefit eligibility includes applicants who have been laid off or unemployed.2.申请人需要在过去一年内有一定的工作历史。

Applicants need to have a certain work history in thepast year.3.申请人需要在失业时仍然符合就业要求。

Applicants need to still meet the employment requirements when unemployed.4.申请人需要积极地在寻找新的就业机会。

Applicants need to actively be seeking new job opportunities.5.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标准会根据申请人的工资和工作历史来确定。

Unemployment insurance benefit standards are determined based on the applicant's wages and work history.6.一般来说,失业保险金的领取金额会是申请人过去工资的一部分。

Generally, the amount of unemployment insurance benefits will be a portion of the applicant's previous wages.7.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申请人需要定期向劳工部门提交申报材料。

Applicants receiving unemployment insurance benefits need to regularly submit reporting materials to the labor department.8.申请人需要在符合法定的就业身份后才能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2008)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2008)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2008)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3.27•【字号】渝办发[2008]85号•【施行日期】2008.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失业保险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渝办发〔2008〕85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从2008年4月1日起,提高我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适用地区我市现行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分为3类地区:(一)一类地区为: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经开区、高新区;(二)二类地区为:万州区、黔江区、涪陵区、万盛区、双桥区、长寿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綦江县、潼南县、铜梁县、大足县、荣昌县、璧山县;(三)三类地区为:南川区、梁平县、城口县、丰都县、垫江县、武隆县、忠县、开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

二、提高各类地区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一类地区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提高到470元/月,二类地区提高到440元/月,三类地区提高到420元/月。

提高后的标准均含门诊医疗费45元/月。

三、资金来源提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所需资金由各区县(自治县)从留存的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不足的由市级失业保险基金调剂。

提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是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会议精神的具体体现,是构建和谐社会和关心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具体实践,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广大失业人员的切身利益。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确保提标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到位。

各区县(自治县)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落实工作责任制,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二○○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2024年修订)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2024年修订)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24.06.14•【文号】•【施行日期】2024.06.1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失业保险正文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2000年10月26日劳动保障部令第8号公布根据2018年12月1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12月9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24年6月1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失业人员及时获得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根据《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加失业保险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以及按照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的其他单位人员失业后(以下统称失业人员),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适用本办法;按照规定应参加而尚未参加失业保险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申请,审核确认领取资格,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及标准,负责发放失业保险金并提供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二章失业保险金申领第四条失业人员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一)终止劳动合同的;(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五条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备案,并按要求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等有关材料。

2024年武汉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

2024年武汉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

2024年武汉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劳动力市场的变化,失业保险成为维护职工权益、防止社会风险的重要制度之一。

它既能够为失业职工提供一定的经济保障,又能促进劳动力市场的稳定和职业转换。

武汉作为中国的重要城市,也实施了失业保险制度,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2024年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

一、失业保险金的基本内容失业保险金是由劳动者按照一定比例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所形成的资金,用于支持失业劳动者的生活,帮助他们渡过失业期间。

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标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即基本金和补充金。

基本金是由职工缴费所形成的基础保障金,而补充金则是由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的额外保障金。

二、2024年武汉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标准根据《武汉市失业保险金领取办法》和相关政策规定,2024年武汉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标准如下:1.基本失业保险金标准:根据个人在连续登记失业的备案时限内的累计缴费月数和个人工资等级确定失业保险金的基本标准。

武汉市将按照个人缴费月数和个人工资等级进行分类,确定不同等级的基本失业保险金标准。

具体标准如下:-个人缴费月数在3个月(含)以上的,基本月金标准为最近连续12个月个人月均工资的45%;-个人缴费月数在6个月(含)以上的,基本月金标准为最近连续12个月个人月均工资的55%;-个人缴费月数在12个月(含)以上的,基本月金标准为最近连续12个月个人月均工资的65%。

2.补充失业保险金标准:补充失业保险金是由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的附加保障金,用于提高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水平。

武汉市规定,用人单位将每年个人失业保险缴费基数的0.5%作为补充失业保险金。

职工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时,除了基本失业保险金外,还可以领取相应比例的补充失业保险金。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为了保护失业者的利益,武汉市对失业保险金的领取进行了一定的限制。

例如,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一般不超过24个月,同时失业者需要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不断积极求职和参加培训等公共就业服务活动,以提高就业能力。

关于调整贵州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贵州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贵州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黔人社厅发[2011]32号
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1年调整贵州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黔人社厅发[2011]31号)文件精神,按照《贵州省失业保险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49号)第十六条:“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失业人员失业前单位所在县(市、区、特区)最低工资标准的70%执行”的规定,现将我省失业保险金标准作出如下调整,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类区:由581元/月调整为651元/月
二类区:由511元/月调整为581元/月
三类区:由455元/月调整为518元/月
以上标准从2011年9月1日起执行。

附件:贵州省失业保险金标准及区域划分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件
贵州省失业保险金标准及区域划分。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贵州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贵安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财政局,省社会保险事业局,各有关单位: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金计发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2016年7月28日贵州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金计发办法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意见》(黔府发〔2016〕5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改革后养老金的组成和发放。

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2014年10月1日前(以下简称改革前)已退休(含退职,下同)人员,保持现有待遇不变,其中,基本养老金由基本退休费、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国家批复和省核准的退休人员补贴组成(具体项目和标准见附件1和附件2),未纳入基本养老金的待遇项目作为其他待遇;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以下简称改革后)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条件,本人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依照法律及相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按规定领取养老金待遇,养老金待遇由基本养老金、职业年金及其他待遇组成。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3]73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3]73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正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3]73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人事厅《贵州省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八月十二日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省人事厅2003年7月1日)为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符合事业单位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管理,维护事业单位和受聘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02]11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就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提出以下试行意见。

一、聘用制的原则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是指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按照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与工作有关的责任、权利、义务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

人员聘用制度主要包括竞争上岗、公开招聘、签订聘用合同,定期考核、解聘、辞聘等制度。

试行人员聘用制必须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用人标准,坚持走群众路线,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建立政事职责分开、单位自主用人、职工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监管、配套措施完善的人事管理机制。

人社部 失业保险金 最低工资标准 90%

人社部 失业保险金 最低工资标准 90%

人社部关于失业保险金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通知尊敬的各位领导、同事们: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对于失业保险金政策的要求,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和《最低工资标准管理办法》,我部决定对失业保险金的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具体通知如下:一、调整原因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原有的失业保险金最低工资标准已经不能满足广大劳动者的实际需求。

为了更好地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调整失业保险金最低工资标准是必要的。

二、调整范围此次调整涉及全国范围内的失业保险金最低工资标准,对于已经享受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也将按照新标准进行调整。

三、调整标准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经济发展情况,我部决定将失业保险金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失业人员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90。

四、执行时间自通知发布之日起,新标准即开始执行。

对于已经享受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将在下一个发放周期内按照新标准进行调整发放。

五、工作要求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要求,认真组织实施此次失业保险金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确保失业人员按时足额领取相应的失业保险金。

此次失业保险金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也是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必要调整。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及时告知失业人员有关政策调整的情况,做好服务工作,促进失业人员的就业再次创业。

希望各地部门认真履行职责,积极配合,确保政策的顺利实施。

特此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章)日期:XXXX年XX月XX日尊敬的各位领导、同事:上文中我们已经详细通知了关于失业保险金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情况,接下来我们将对此进行更详细的解读和分析。

一、调整原因的深入探讨失业保险金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是基于当前国家经济和劳动力市场的实际情况,也是为了更好地满足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原有的最低工资标准无法充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不符合当前劳动力市场的实际需求。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行政规章的规定-黔府发[1997]63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行政规章的规定-黔府发[1997]63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行政规章的规定正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行政规章的决定(黔府发〔1997〕63号)各自治州、市、县、自治县、特区、市辖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贵州省政府规章设定罚款限额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对1982年12月10日以来发布的行政规章进行了清理,经1997年12月16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修改的行政规章42件,废止的行政规章17件。

修改的行政规章条文将在《贵州政报》上刊载,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废止的行政规章自1997年12月31日起废止。

继续有效以及修改后的行政规章全文,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局汇编出版。

附件:1、修改的行政规章目录2、废止的行政规章目录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附件:修改的行政规章目录1、《贵阳市无线电收发信区域管理暂行规定》(1983年5月24日发布黔府〔1983〕58号)2、《贵州省劳动保护规定(试行)》(1985年8月12日发布黔府〔1985〕68号)3、《贵州旅店业管理规定》(1986年1月18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86年3月2日贵州省公安厅发布)4、《贵州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实行安全保卫责任制的规定》(1987年5月12日发布黔府〔1987〕31号)5、《贵州省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和国产化工作暂行管理办法》(1988年12月8日发布黔府〔1988〕78号)6、《贵州省冷饮食品卫生管理办法》(1989年5月15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89年6月6日贵州省卫生厅发布)7、《贵州省实施<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细则(试行)》(1989年5月2日发布黔府〔1989〕25号)8、《贵州省采购食品索证管理办法》(1989年5月15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89年6月6日贵州省卫生厅发布)9、《贵州省报刊管理暂行规定》(1990年1月16日发布黔府〔1990〕3号)10、《贵州省产品商品质量奖励处罚暂行办法》(1990年2月5日发布黔府〔1990〕5号)11、《贵州省征收排污费实施办法》(1990年5月16日发布黔府〔1990〕36号)12、《贵州省实施<盐业管理条例>办法》(1990年8月2日发布黔府〔1990〕53号)13、《贵州省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90年12月4日发布黔府〔1990〕84号)14、《贵州省文化市场管理办法(试行)》(1990年12月14日发布黔府〔1990〕85号)15、《贵州省旧货业治安管理办法》(1991年11月27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1年12月17日贵州省公安厅发布)16、《贵州省工业企业劳动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2年6月10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2年7月1日贵州省卫生厅发布)17、《贵州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1992年8月17日发布黔府发〔1992〕55号)18、《贵州省城市规划区内违法建设行政处罚暂行规定》(1992年10月15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2年10月26日贵州省建设厅、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物价局发布)19、《贵州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办法》(1992年10月17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2年11月7日贵州省林业厅发布)20、《贵州省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建住宅用地管理规定》(1992年11月23日发布黔府发〔1992〕78号)21、《贵州省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1992年12月24日发布黔府办发〔1992〕135号)22、《贵州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办法》(1993年2月28日发布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号)23、《贵州省公路路产损害赔(补)偿及处罚暂行规定》(1993年3月24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3年4月19日贵州省交通厅、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物价局发布)24、《贵州省内河航道养护费征收和使用办法》(1993年7月7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3年7月20日贵州省交通厅、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物价局发布)25、《贵州省环境污染治理工程资格证书管理办法》(1993年7月14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3年7月30日贵州省环境保护局发布)26、《贵州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1993年12月2日发布黔府发〔1993〕50号)27、《贵州省农业机械管理规定》(1993年12月2日发布黔府发〔1993〕51号)28、《贵州省林地管理办法》(1993年12月22日发布黔府发〔1993〕55号)29、《贵州省建立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的规定》(1993年12月22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3年12月28日贵州省公安厅发布)30、《贵州省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1993年12月22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3年12月29日贵州省公安厅发布)31、《贵州省港口管理办法》(1993年12月30日发布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5号)32、《贵州省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办法》(1994年1月3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4年1月10日贵州省林业厅发布)33、《贵州省市场登记管理暂行规定》(1994年5月27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4年6月9日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34、《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1994年6月30日发布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6号)35、《贵州省集贸市场违法违章处罚暂行规定》(1994年8月25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4年9月1日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36、《贵州省以工代赈管理办法》(1994年10月22日发布黔府办发〔1994〕84号)37、《贵州省木材流通管理办法》(1994年12月14日发布黔府发〔1994〕70号)38、《贵州省矿山安全生产条件合格证管理办法》(1994年12月14日发布黔府办发〔1939、《贵州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1994年12月21日发布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2号)40、《贵州省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1994年8月18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5年3月1日贵州省水利电力厅、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物价局发布)41、《贵州省旅游业管理规定》(1995年5月16日发布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4号)42、《贵州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1995年8月25日发布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7号)附件:废止的行政规章目录1、《贵州省小型无线电设备管理暂行规定》(1983年6月18日发布黔府〔1983〕64号》2、《贵州省关于促进横向经济联合若干税收问题的暂行办法》(1986年5月3日发布黔府〔1986〕35号)3、《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的细则》(1986年5月6日发布黔府〔1986〕40号)4、《贵州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1986年6月23日发布黔府〔1986〕51号)5、《贵州省农业植物检疫实施办法》(1986年6月23日发布黔府〔1986〕51号)6、《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粮食合同定购制度的几项规定》(1987年2月12日发布黔府〔1987〕9号)7、《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口用汇管理和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规定》(1987年3月4日发布黔府〔1987〕14号)8、《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暂行规定》(1987年10月29日发布黔府〔1987〕78号)9、《贵州省关于贯彻实施<国营企业劳动争议暂行规定>的若干规定》(1988年5月5日发布黔府〔1988〕30号)10、《贵州省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行政处罚细则》(1989年5月15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89年6月6日贵州省卫生厅发布)11、《贵州省无线电管理收费办法》(1990年3月7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0年3月10日省无委会、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发布)12、《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企业兼并的若士规定》(1990年7月18日发布黔府〔1990〕50号)13、《贵州省交通管理部门<暂扣凭证>使用管理办法》(1992年3月23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2年4月6日贵州省交通厅发布)14、《贵州省公路汽车运输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规定》(1993年2月5日发布黔府发〔1915、《贵州省铁路护路联防承包管理办法》(1993年3月27日发布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2号)16、《贵州省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暂行办法》(1993年7月14日发布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4号)17、《贵州省违反消防管理处罚条例》(1993年7月28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3年10月28日贵州省公安厅发布)贵州省人民政府修改的行政规章条文(42件)1、《贵阳市无线电收发信区域管理暂行规定》(1983年5月24日发布黔府〔1983〕58号)第十三条修改为:“凡违反本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失业保险金规定参考

失业保险金规定参考

失业保险金规定参考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根据失业前累计缴费失业保险的年限核定,每满一年可领取2个月,最长期限为24个月。

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失业保险金标准是根据失业人员前12个月平均缴费基数确定,不满10年的,平均缴费基数×40%;满10年不满20年的,平均缴费基数×45%;20年以上的,平均缴费基数×50%。

核定后的待遇需在失业保险金上下限标准范围内,目前最高不得超过1820元/月,最低不得低于975元/月。

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具备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1.根据规定参与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根据规定履行缴费义务已满1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根据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领取金额计算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一般根据失业人员原单位所在地同期最低工资标准的70%执行;依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确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以上不满2年的为3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2年以上不满3年的为6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3年以上不满5年的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以上不满8年的为15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8年以上不满10年的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相关问题:问:公司在给我缴纳公积金期间,公司能随便停缴吗?〔公积金正在用来还贷款〕答:假如您在公司正常工作期间并由企业发放劳动酬劳,企业必需依法为您缴纳,不能随便停缴;如企业随便违法停缴,可以和您所在企业协商或向社保经办部门投诉反映,社保经办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理。

问:今年我的医疗账户被扣了23元,请问这是扣的什么钱?答:园区除了基本医疗保险外,还有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每年的保费年初从参保人员医疗账户中抵扣。

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保费每人23元。

参保人员当年度内〔当年1月1日到12月31日〕在医保定点医院和公立定点门诊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自负和自费医疗费用累计超6000元的,就可享受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再补偿。

贵州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4.03.06•【字号】黔民发〔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3.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最低生活保障正文贵州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各市(州)民政局:《贵州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已经2024年2月29日省民政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2021年10月印发的《贵州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同时废止。

2024年3月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请和受理第三章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第四章审核确认第五章管理和监督第六章附则贵州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单位〈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以及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的审核确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的受理、初审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有条件的地方可按程序将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本辖区内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的规范管理和相关服务,促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申请和受理第四条持有我省户籍或在我省居住1年以上且持有我省居住证的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以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我省上调失业保险金标准

我省上调失业保险金标准

单位: 元/ 月 � 人
失业保险金调整标准
5104 904 源自043 04 10
3 80
10
山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20 1 0 - 7
要闻
�编辑王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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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 省 上 调 失 业 保 险 金 标 准
经省政府同意, 省人社厅 � 省财政厅联合下发通知, 决定自7月 1 日起上调各市失业保险 金标准� 随着我省失业保险覆盖面不断扩大, 基金收入连年保持较大幅度增长, 保障能力明显增 强� 此次调整前, 全省失业保险金标准最高4 3 0 元, 最低 3 0 0 元; 调整后, 全省失业保险金标准 最高 510 元, 最低 3 8 0 元, 全省平均水平增长21 .7% �
(本刊记者 )
失业 保 险金 调 整标 准 表
地 济南市: 历下区� 市中区� 天桥区� 槐荫区� 历城区 青岛市: 市南区� 市北区� 四方区� 黄岛区� 崂山区� 李沧区� 城阳区 烟台市: 芝罘区� 福山区� 莱山区� 莱州市� 龙口市� 招远市� 蓬莱市� 牟平区 东营市所辖区域 威海市所辖区域 淄博市所辖区域 潍坊市所辖区域 济南市: 章丘市� 长清区� 平阴县� 济阳县� 商河县 青岛市: 胶州市� 即墨市� 平度市� 胶南市� 莱西市 烟台市: 莱阳市� 栖霞市� 海阳市� 长岛县 莱芜市所辖区域 枣庄市所辖区域 济宁市: 市中区� 任城区� 兖州市� 曲阜市� 邹城市� 微山县 泰安市: 泰山区� 新泰市� 肥城市 日照市所辖区域 临沂市: 兰山区� 罗庄区� 河东区 德州市: 德城区 滨州市所辖区域 济宁市: 泗水县� 鱼台县� 金乡县� 嘉祥县� 汶上县� 梁山县 泰安市: 岱岳区� 宁阳县� 东平县 临沂市: 沂南县� 郯城县� 沂水县� 苍山县� 费县� 平邑县� 莒南县� 蒙阴县� 临沭县 德州市: 乐陵市� 禹城市� 陵县� 宁津县� 庆云县� 临邑县� 齐河县� 平原县� 夏津县� 武城县 聊城市所辖区域 菏泽市所辖区域 区

毕节失业保险领取条件及标准

毕节失业保险领取条件及标准

毕节失业保险领取条件及标准
一、贵州失业金领取条件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1.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2.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3.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用人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贵州失业金领取标准
按照贵州省人社厅发布我省最低工资标准和省人社厅、财政厅联合印发的《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要求,贵州省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计算标准统一为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90%,自2023年2月1日起,我省失业保险金由1611元/人/月统一调整为1701元/人/月,比原来多领取失业保险金90元。

三、贵州失业金领取期限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按照用人单位和失业人员本人共同履行失业保险缴费义务的累计缴费年限计算:
累计缴费年限满1年不足2年的,可领取3个月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年限满2年不足3年的,可领取6个月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年限满3年不足4年的,可领取9个月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年限满4年不足5年的,可领取12个月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年限满5年不足6年的,可领取14个月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年限满6年不足7年的,可领取15个月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年限满7年以上的,从第7年开始,累计年限每增加1年,增加1个月失业保险金,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

2024年亳州市失业保险金标准

2024年亳州市失业保险金标准

2024年亳州市失业保险金标准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文档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谢谢!本店铺为大家提供各种类型的实用资料,如教育随笔、日记赏析、句子摘抄、古诗大全、经典美文、话题作文、工作总结、词语解析、文案摘录、其他资料等等,想了解不同资料格式和写法,敬请关注!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is editor. 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it, it can help you 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 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 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 actual needs, thank you! In addition, this shop provides you with various types of practical materials, such as educational essays, diary appreciation, sentence excerpts, ancient poems, classic articles, topic composition, work summary, word parsing, copy excerpts, other materials and so on, want to know different data formats and writing methods, please pay attention!2024年亳州市失业保险金标准引言失业保险是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旨在帮助失业人员度过失业期间的经济困难,保障其基本生活。

2024年成都失业保险金标准

2024年成都失业保险金标准

2024年成都失业保险金标准2024年成都失业保险金标准是指根据国家政策和地方实际情况,在成都地区对失业人员提供的失业保险金补助标准。

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旨在帮助失业人员度过困难时期,缓解失业带来的经济压力,鼓励失业人员积极寻找就业机会。

下面将从失业保险金的申领条件、计算方法和发放标准三个方面详细介绍2024年成都失业保险金标准。

一、失业保险金的申领条件根据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规定,失业人员需要满足以下条件才能申领失业保险金:1.年满16周岁的城镇居民;2.有失业保险参保记录,并参加失业保险满一年;3.自愿失业或非因个人意愿失业但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4.具备劳动能力,积极寻找就业机会,并参加就业服务和其他工作安排。

二、失业保险金的计算方法成都市失业保险金的计算方法与国家标准一致,核心是根据个人缴费基数和缴费年限计算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比例和最高限额。

具体计算方法如下:1.领取比例:按照个人在失业前12个月内连续缴费月数确定。

连续缴费6个月以上至不满12个月的,领取比例为每月1.5%;连续缴费12个月以上的,领取比例为每月1.75%。

最高领取比例为1.75%。

2.最高限额:按照城镇单位就业人员上一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的300%确定。

对于2024年成都市来说,最高限额为每月人民币10311元。

三、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主要包括基本金额、发放期限和补发规定。

1.基本金额:根据个人的失业保险金计算结果,按月发放。

个人的失业保险金=个人缴费基数×缴费月数×领取比例,但不超过最高限额。

2.发放期限:自申请之日起,连续发放6个月,期间可续发。

在领取期限结束后,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可再次申请。

3.补发规定:如果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找到工作,但由于工资发放时间的延迟等原因,无法及时停发失业保险金,从工作到确实发放工资的时间段,可以申请补发。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所述的失业保险金标准只是对2024年成都市失业保险金的一般规定,具体标准可能会根据国家和地方政策的调整而产生变化。

鸡西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鸡西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鸡西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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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为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按照省人社厅《关于做好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工作的通知》(黑人社发〔2017〕31号)要求,决定从2017年7月1日起调整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
(一)鸡西市区由700元/月调整为770元/月。

(二)县(市)由510元/月调整为640元/月。

二、调整后的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标准
调整后,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标准依据新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确定。

鸡西市人民政府
2017年6月26日
——结束——。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促进就业计提比例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促进就业计提比例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促进就业计提比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2.10.09•【字号】黔人社厅通[2012]337号•【施行日期】2012.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促进就业计提比例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12]337号)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的作用,进一步加大就业专项资金投入,确保全省就业局势的总体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贵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2]2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贵州省人民政府共同推进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改革和发展战略合作备忘录》精神,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促进就业计提比例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计提比例。

失业保险金促进就业资金计提比例从上年征收失业保险基金总额的20%提高至45%。

二、资金安排。

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要统筹安排好从失业保险金中计提的促进就业资金,对所辖县(市、区、特区)给予适当补助。

补助资金与各地失业保险金征收情况、就业状况、地方财政投入、就业专项资金绩效、就业工作成效等因素挂钩。

三、使用管理。

失业保险金促进就业计提资金的使用范围、支出项目、管理监督,按现行就业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加强管理。

不得用于部门或单位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差旅费、会议费等,严禁用于或变相用于房屋建筑物购建、租赁、交通工具购置等各项支出。

四、已经发布的有关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促进就业计提比例的相关规定,如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暂定三年。

附件: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件(不发市、州)(略)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二○一二年十月九日。

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唐山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唐山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唐山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唐山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24.06.25
•【字号】唐人社字〔2024〕43号
•【施行日期】2024.06.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
正文
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唐山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唐人社字〔2024〕43号
各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现将《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冀人社发〔2024〕1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唐山市财政局
2024年6月25日附件: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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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贵州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黔人社厅发[2010]53号
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人力资源(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贵州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黔人社厅发[2010]47号)文件精神,按照《贵州省失业保险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49号)第十六条:“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失业人员失业前单位所在县(市、区、特区)最低工资标准的70%执行”的规定,现将我省失业保险金标准作出如下调整,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类区:由455元/月调整为581元/月
二类区:由420元/月调整为511元/月
三类区:由385元/月调整为455元/月
以上标准从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

附件:贵州省失业保险金标准及区域划分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社会保障失业保险标准通知
抄报: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抄送:省社会保险事业局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0年9月25日印发共印280份
附件:
贵州省失业保险金标准及区域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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