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8〕234号
北京市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1994年6月至2020年新调标准前)(标准版)
449
476
503
531
422
2008.7-2008.12 502
529
556
583
611
502
2009.1.1
562
589
616
643
671
562
政策依据
京劳管发字【1994】369号 京劳就发【1995】309号 京劳就发【1996】165号 京劳就发【1997】 89号 京劳就发【1998】 88号 京劳就发【1999】 74号
失业人员(2000年7月至2020年新调标准前)
领取失业金的前12个月标准
执行期限
累计缴费年限
领取失业金的第13个月起月标准
不满5年 满5年不满10年 满10年不满15年 满15年不满20年 满20年以上
2000.7-2001.6
300
321
334
356
385
300
2001.7-2002.6
305
327
2010.7.1 2011.1.1 2012.1.1 2013.1.1 2014.4.1 2015.4.1 2016.9.1 2017.9.1 2018.9.1 2019.5.1
632 752 842 892 1012 1122 1212 1292 1536 1706
659 779 869 919 1039 1149 1239 1319 1563 1733源自348370392
305
2002.7-2004.6
326
349
372
396
419
326
2004.7-2005.6
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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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失业救济金发放标准的通知-京劳就发[1999年]74号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失业救济金发放标准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失业救济金发放标准的通知(京劳就发[1999年]74号1999年4月12日)各区、县劳动局: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现将调整北京市失业救济金发放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失业救济金调整后的发放标准:(一)连续工作时间不满5年的,失业救济金月发放标准为224元;(二)连续工作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失业救济金月发放标准为240元;(三)连续工作时间满10年不满15年的,失业救济金月发放标准为256元;(四)连续工作时间满15年以上的,失业救济金月发放标准为272元;(五)从第13个月起,失业救济金月发放标准一律为224元。
二、调整后的失业救济金发放标准从1999年5月1日起执行。
三、各区、县失业保险机构要认真贯彻执行,积极做好失业救济金标准调整后的核定和发放工作。
一、失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北京市国有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规定》二、失业保险的实施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和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国家机关及其城镇合同制工人、乡镇企业及其城镇职工依照本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上述单位的失业人员依照本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上述城镇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及各类联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它城镇企业。
三、失业保险金的缴纳(一)失业保险费的缴纳1、用工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2、职工个人,按每人每月2元的标准缴纳失业保险费。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失业救济金发放标准的通知-京劳管发字[1994]369号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失业救济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正文:
----------------------------------------------------------------------------------------------------------------------------------------------------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失业救济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京劳管发字[1994]369号1994年7月22日)
各区、县劳动局:
根据《北京市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规定》的有关规定,按照市民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社会救济对象生活标准的通知》〔京民计字(1994)第100号〕和市财政局《关于提高粮食销量价格后对城镇部分居民实行定向补贴的通知》〔京财预(1994)836号〕关于本市城镇困难户的社会救济现行标准(以下简称社会救济标准)每月为125元。
据此,我市失业职工救济金计发标准如下:
1、失业职工连续工作时间(年限,下同)不满5年的,按社会救济标准的120%计发,每月失业救济金标准150元。
2、失业职工连续工作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按社会救济标准的130%计发,每月失业救济金标准163元。
3、失业职工连续工作时间满10年不满15年的,按社会救济标准的140%计发,每月救济金标准175元。
4、失业职工连续工作时间满15年以上的,按社会救济标准的150%计发,每月失业救济金标准188元。
5、失业职工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限超过12个月的,从第13个月起,失业救济金一律按社会救济标准的120%计发,每月失业救济金标准150元。
本通知规定的失业救济金发放标准从1994年6月起执行。
——结束——。
北京失业保险领取标准
北京失业保险领取标准北京市失业保险是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管理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旨在为遭遇失业的劳动者提供一定的生活保障和帮助他们重新就业。
失业保险的领取标准是根据失业期间的缴纳历史和个人月平均工资确定的。
下面是北京市失业保险领取标准的相关参考内容。
一、失业保险金的计算公式失业保险金的计算公式为:失业保险金=失业前12个月月均工资×失业保险金待遇费率×领取时段。
其中,失业前12个月月均工资是指失业登记当月之前的12个月的缴费基数,失业保险金待遇费率是根据北京市制定的失业保险金待遇规定来确定的,领取时段是指预计在失业期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具体时间段。
二、失业保险金的最低标准根据北京市相关规定,失业保险金的最低标准为达到最低工资标准的2倍,具体金额根据最近一次发布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来调整。
三、失业保险金的最高限额根据北京市相关规定,失业保险金的最高限额是根据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计算的,一般为失业前12个月月均工资的80%,领取时段一般为最长达到12个月。
四、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一般为失业前24个月,其中,前12个月为基本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超过12个月可以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但领取金额会递减。
五、特殊情况下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1. 合并计发规定:失业保险金同时享受退休金、养老保险待遇等的情况下,某项退休金、养老保险待遇超过失业保险金,可以合并计发,但总金额不能超过社会平均工资的80%。
2. 异地就业保留原地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规定:在失业期间,到其他省市就业的,可以继续享受在原地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待遇。
3. 失业期间参加培训的规定:失业期间参加劳动力再就业培训的,可以按照一定的标准提高失业保险金的领取金额。
4. 失业期间承担赡养老人、子女上学费用的规定:失业期间承担赡养老人或子女上学等费用的,可以按一定的标准提高失业保险金的领取金额。
六、领取失业保险金所需的材料1. 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户口本等。
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方案
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方案因各地政策不同而有所差异,以北京市为例:•累计缴费年限满1年不满10年,失业人员年龄35岁以下,第1至12个月的支付标准为885元/月,第13至24个月的支付
标准为708元/月;失业人员年龄35岁及以上,第1至12个月
的支付标准为940元/月,第13至24个月的支付标准为752元
/月。
•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25年,失业人员年龄45岁以下,第1至12个月的支付标准为940元/月,第13至24个月的支付
标准为752元/月;失业人员年龄45岁及以上,第1至12个月
的支付标准为990元/月,第13至24个月的支付标准为792元
/月。
•累计缴费年限25年以上,失业人员不论年龄,第1至12个月的支付标准为990元/月,第13至24个月的支付标准为792元
/月。
北京2008年最低工资生活保障失业保险金养老金标准(5篇范文)
北京2008年最低工资生活保障失业保险金养老金标准(5篇范文)第一篇:北京2008年最低工资生活保障失业保险金养老金标准北京2008年最低工资生活保障失业保险金养老金标准综合考虑物价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因素,北京劳动保障部门27日表示,从今年7月1日起北京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上调至800元。
北京劳动保障部门今日(27日)公布《北京市2008年城市居民社会保障相关待遇标准调整方案》,该方案从7月1日起执行。
具体如下:——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由现行的每人每月730元,每小时4.36元,调整到每人每月800元,每小时4.6元。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由每人每月33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390元。
——失业保险金标准。
由现行的平均标准476元调整为556元,每档增加80元。
标准调整后,农民合同制职工一次性生活补助标准也随之增加80元,由现行标准258元上调至338元。
——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
退休人员养老金最低标准由现行的675元调整为775元,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退职人员养老金最低标准由现行的592元调整为682元,每人每月增加90元。
退养人员养老金最低标准由现行的527元调整为607元,每人每月增加80元。
——工伤定期待遇标准。
伤残津贴:由2007年人均1481元/月,增加到2008年人均1721元/月,人均增加240元/月。
护理费:由2007年人均855元/月,调整为2008年人均1172元/月,人均增加317元/月。
供养亲属抚恤金:由2007年人均810元/月,调整为人均945元/月,人均月增加135元。
第二篇: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办理失业保险条件:为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和国家机关中的事业编制人员、劳动合同制工人(以下简称单位和职工),应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京人社就发〔2010〕299号2011-01-17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保障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根据《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90号令修改),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批准,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档增加120元。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失业保险金调整后的标准:
(一)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752元;
(二)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779元;(三)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不满1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806元;
(四)累计缴费时间满15年不满2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833元;
(五)累计缴费时间满20年以上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861元;
(六)从第13个月起,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一律按752元发放。
二、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由468元调整到588元。
三、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其医疗补助金、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均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四、在2011年1月1日前,对已经办理了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手续的人员,不再补发。
五、各区县、街道(乡镇)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做好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宣传、核定工作,确保失业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给失业人员。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北京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
北京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
北京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
北京市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是根据国家的规定和本地实际情况来制定的。
根据最新的规定,北京市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标准是按照参保人员的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九十来计算的。
具体的领取标准如下:
1.月平均工资在2536元以下的,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标准为月平均工资的百分
之九十;
2.月平均工资在2536元至 5072元之间的,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标准为月平均工
资的百分之八十;
3.月平均工资在5072元至10144元之间的,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标准为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七十;
4.月平均工资在10144元以上的,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标准为月平均工资的百分
之六十。
另外,北京市失业保险金的最高领取标准为每月1.8万元。
如果失业人员符合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还可以同时参加培训和职业介绍等服务,帮助他们快速找到新的工作。
需要注意的是,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包括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社会保险,被企业辞退或解雇,并且主动到就业局进行失业登记等。
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还需要配合就业局的工作,参加安排的培训和择业指导,
积极寻找新的工作机会。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失业保险待遇发放流程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3]49号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失业保险待遇发放流程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失业保险待遇发放流程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3]49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类用人单位:为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待遇发放工作,加强基金运行监管,本市失业保险待遇发放流程由市、区(县)、街(乡)三级调整为市级一级发放,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聘用关系)、存档机构与个人终止(中止)存档关系之日起15日内,须持下列材料到职工、存档人员户籍或常住所在地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待遇核定手续:(一)《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二)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聘用关系)的证明(辞职须有辞职证明材料)或终止(中止)存档关系证明;(三)核定失业保险待遇的其他材料。
二、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用人单位或存档机构提交的材料后,结合社会保险信息系统提供的缴费记录及历次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等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失业保险待遇核定工作。
三、失业人员自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聘用关系)或个人委托存档人员与存档机构终止(中止)存档关系之日起60日内,持下列材料到户籍或常住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社保所”)办理失业登记和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一)《就业失业登记证》;(二)《居民身份证》;(三)失业人员自选的代发银行开具的存折(卡)及复印件;(四)办理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的其他材料。
四、社保所为失业人员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后,通过信息系统对其申领资格进行复核。
符合条件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次月17日通过银行将失业保险金发放至本人存折(卡)中。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失业救济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1 / 1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失业救济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劳动工会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劳管发字[1994]369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劳动局
【发布日期】1994.07.22
【实施日期】1994.06.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1999年度清理废止的第二批不再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9年11月16日实施日期:1999年11月16日)废止(原因:有文件代替)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失业救济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京劳管发字[1994]369号1994年7月22日)
各区、县劳动局:
根据《北京市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规定》的有关规定,按照市民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社会救济对象生活标准的通知》〔京民计字(1994)第1。
北京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调整公告
北京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调整公告
北京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调整公告发布,具体怎么调整让我们一起关注一下吧!下面是为大家收集的关于北京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调整公告,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公告通知
近日,北京市为保障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市人社局决定在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档增加90元。
具体调整如下:
一、失业保险金调整后的标准
(一)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1212元;
(二)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1239元;
(三)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不满1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
标准为1266元;
(四)累计缴费时间满15年不满2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
标准为1293元;
(五)累计缴费时间满20年以上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1321元;
(六)从第13个月起,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一律按1212元
发放;
二、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标准调整
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标准由958元调至1048元;
三、调整后发放标准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自2016年9月1日起执行。
四、已领取人员处理办法
在2016年9月1日前,对已经办理了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
手续的人员,不再补发。
注:各区、街道(乡镇)人力社保部门要认真做好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宣传、核定工作,确保失业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给失业人员!。
北京失业保险金标准
北京失业保险金标准失业保险是一种社会保险,旨在为失业人员提供生活保障和就业援助。
北京市作为中国的首都和经济中心,失业保险的标准在一定程度上高于其他地区。
下面是北京失业保险金标准的参考内容:1. 失业保险金的计算方法:失业保险金的计算基数是参保人员最近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北京市对计算基数的计算有一套独特的方法。
具体步骤如下:- 首先,将参保人员最近12个月的工资总额相加。
- 其次,将上一步骤得到的总额平均分摊到12个月,得到月平均工资。
- 最后,按照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确定失业保险金的标准金额。
2. 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时间和期限:根据北京市的相关规定,失业保险金一般在办理手续完毕后的一个月内发放到个人账户。
失业人员可以在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期限一般为6个月,期满后需要重新办理相关手续并被认定为符合条件才能继续领取。
3.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金额:对于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金标准金额,北京市根据个人的工作年限和工资金额有所不同。
以下是北京市失业保险金标准金额的参考内容:- 对于工作满1年但不满5年的失业人员,标准金额为月平均工资的40%;- 对于工作满5年但不满10年的失业人员,标准金额为月平均工资的45%;- 对于工作满10年以上的失业人员,标准金额为月平均工资的50%。
4. 最低失业保险金标准:根据北京市的相关规定,失业保险金的最低标准金额是2080元。
即使个人的月平均工资低于2080元,也将按照2080元发放失业保险金。
5. 失业援助:除了失业保险金,北京市还提供失业援助给予一定的救助。
失业援助一般包括基本生活救助和就业培训补贴。
基本生活救助的标准金额按照当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具体金额根据个人的家庭状况而定。
就业培训补贴的标准金额一般为培训期间的生活费和交通费的一部分。
总结:失业保险金标准是根据参保人员的工作年限和工资金额来确定的,在北京市的标准中,月平均工资越高,失业保险金的标准金额越高。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调整失业救济金发放标准的通知(1998)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调整失业救济金发放标准的通知(1998)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京劳就发[1998]88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劳动局
【发布日期】1998.06.04
【实施日期】1998.07.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1999年度清理废止的第二批不再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9年11月16日实施日期:1999年11月16日)废止(原因:有文件代替)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调整失业救济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京劳就发[1998]88号1998年6月4日)
各区、县劳动局:
为了保障失业职工的基本生活,根据市政府的统一安排,现将调整北京市失业职工救济金发放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失业救济金调整后的发放标准:
1 / 1。
4月起北京失业保险金要涨了
4月起北京失业保险金要涨了从北京市人力资源有社会保障局了解到,从4月1日起,北京市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档上调120元,调整幅度为12.7%。
据悉,1999年以来,北京市失业保险金平均水平从最初的333元/月提高到了目前的946元/月。
从4月1日起,北京将再次调整现行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每档上调120元,调整幅度为12.7%。
其中,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月发放标准为1012元;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月发放标准为1039元;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不满15年的,月发放标准为1066元;累计缴费时间满15年不满20年的,月发放标准为1093元;累计缴费时间满20年以上的,月发放标准为1121元。
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由728元调整到848元。
据《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应根据全市最低工资标准变动情况,及时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
失业保险金标准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北京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说明
北京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说明
以下是关于北京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说明,希望内容对您有帮助,感谢您得阅读。
《失业保险规定》明确,应根据全市最低工资标准变动情况,及时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
失业保险金标准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1999年以来,我市失业保险金平均水平从最初的333元/月提高到了目前的946元/月。
从2014年4月1日起,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档上调120元,调整幅度为12.7%。
具体标准如下: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月发放标准为1012元;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月发放标准为1039元;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不满15年的,月发放标准为1066元;累计缴费时间满15年不满20年的,月发放标准为1093元;累计缴费时间满20年以上的,月发放标准为1121元。
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由728元调整到848元。
就业促进处(失业保险处)
2014年2月21日
·。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促进高失业率地区失业人员就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促进高失业率地区失业人员就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8.07.09•【字号】京劳社就发[2008]134号•【施行日期】2008.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促进高失业率地区失业人员就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8〕134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进一步促进高失业率地区失业人员就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中“对因资源枯竭或者经济结构调整等原因造成就业困难人员集中的地区,上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扶持和帮助”的精神,结合《关于促进高失业率地区失业人员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6〕50号)执行以来的情况,现就调整促进高失业率地区失业人员就业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将高失业率地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补贴由区县负担10%,失业保险基金负担90%,调整为全部由失业保险基金负担。
二、将高失业率地区公益性就业组织的专项补贴比例,由区县负担1/3,失业保险基金负担2/3,调整为区县负担20%,失业保险基金负担80%。
对安置高失业率地区就业困难人员的其他区县的公益性就业组织,将专项补贴比例由安置区县负担1/3,失业保险基金负担2/3,调整为安置区县负担20%,失业保险基金负担80%。
三、各街道(乡镇)社保所、区(县)劳动保障局要切实履行职责,严格按照本通知及有关规定受理、审核、审批各项促进就业政策。
市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对高失业率地区使用就业再就业资金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年按照30%的比例,定期和不定期对用款单位和个人进行抽查。
对于骗取、冒领资金的,按规定追回全部资金,并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北京失业金多少钱一个月
北京失业金多少钱一个月北京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如下:1、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1536元;2、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1563元;3、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不满1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1590元;4、累计缴费时间满15年不满2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1617元;5、累计缴费时间满20年以上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1645元;6、从第13个月起,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一律按1536元发放。
失业保险金如何计算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总数=所在地类区失业保险金标准*领取的月份数而失业保险金的计算又分为失业保险金标准的计算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计算,下面来分别说明。
1、业保险金标准的计算失业人员第1个月至第12个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根据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确定。
第13个月至第24个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其第1个月至第12个月领取标准的80%。
失业保险金标准应当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高于本市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计算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扣除已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计算。
(1)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满2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2个月。
(2)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每增加1年,期限增加2个月。
(3)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满5年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
(4)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5年不满10年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
(5)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0年以上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北京失业保险金领取流程(本地)(一)需要资料1、劳动关系证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聘用)或者工作关系的证明;2、户口簿:原件、复印件;3、身份证:原件、复印件;4、一寸照片:3张一寸免冠照片。
(二)办理流程1、单位解除合同关系后15天内将失业人员的档案及材料送到失业人员户口所在地的区县人力社保局。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核定失业人员再次失业后失业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核定失业人员再次失业后失业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4.06.21•【字号】京劳社就发〔2004〕74号•【施行日期】2004.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失业保险正文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核定失业人员再次失业后失业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4〕74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了进一步规范失业人员管理服务工作,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258号)、劳动保障部《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8号,以下简称8号令)和《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市政府令第38号,以下简称38号令)有关规定,现就失业人员再次失业后申领失业保险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失业人员前次失业而未申领失业保险金的,再次失业后,其前后就业期间的缴费时间合并计算,并根据缴费时间之和核定失业保险待遇。
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的,再次失业后,按下列程序核定其失业保险待遇:1.审核其前次予以保留的失业保险金期限及标准档次。
2.根据再次就业期间的缴费时间,核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和期限。
3.前次予以保留期限与本次核定期限合并计算确定失业人员本次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4.核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标准时,首先比较其前次予以保留的标准和本次核定的标准,先按其中的最高标准及其相应发放期限发放失业保险金;未超过12个月的,按次高标准发放失业保险金;从第13个月开始,按照最低标准发放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
三、本通知自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
附件:计算方法举例说明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〇〇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北京修改失业保险规定保险金与最低工资脱钩
遇到保险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北京修改失业保险规定保险金与最低工资脱钩今后,失业保险金标准将按照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原则制定,不再同最低工资标准单向挂钩。
北京市政府昨日宣布,已对8年前制定的《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作了修改,重新规定了失业保险金标准的确定、支出范围、办理手续、农民合同制工人失业待遇4方面内容。
失业保险金介于低保和最低工资之间8年来,北京市失业保险金标准一直与最低工资标准单向挂钩,即失业保险金的5档标准分别为最低工资标准的70%、75%、80%、85%、90%,并随其调整而调整。
此前,北京市法制办相关负责人介绍,8年间已发放失业保险金47亿元。
他指出,随最低工资标准调高,失业保险金也不断调高,不利于促进再就业。
据新规定,失业保险金标准依然分为5个档次,将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按照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原则制定,并将结合经济发展状况、居民生活水平等因素。
7月1日起,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每月730元,低保标准330元。
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按照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分为5个档次标准,在原来的392元、419元、446元、473元、501元(平均月标准446元)的基础上每档增加30元,分别调整为422元、449元、476元、503元、531元,平均月标准476元。
农民工一次性生活补助标准有变新规定重新制定了农民合同制工人失业后所获补助费用的制定办法。
据原规定,农民合同制工人的一次性生活补助标准,应按北京市职工最低工资的40%计算。
今后,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所获一次性补助标准将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同样不再与最低工资标准单向挂钩。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此类农民工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时,将根据用人单位为其连续缴费的时间计算,每满1年发给1个月生活补助,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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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2009)
京劳社就发〔2008〕234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保障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根据《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90号令修改),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批准,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档增加60元。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失业保险金调整后的标准:
(一)累计缴费时间不满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562元;
(二)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589元;
(三)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不满1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616元;
(四)累计缴费时间满15年不满2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643元;
(五)累计缴费时间满20年以上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671元;
(六)从第13个月起,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一律按562元发放。
二、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由338元调整到398元。
三、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其医疗补助金、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均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四、在2009年1月1日前,对已经办理了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手续的人员,不再补发。
五、各区县、街道(乡镇)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做好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宣传、核定工作,确保失业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给失业人员。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颁布日期:2008-12-26
执行日期:20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