溶解乙炔气瓶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大纲正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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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最新版)(word版)

最新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最新版)(word版)

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加强溶解乙炔气瓶(以下简称乙炔瓶)的安全监察,保证乙炔瓶的安全使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程。

第2条本规程适用于钢质瓶体内装有多孔填料和溶剂、可重复充装乙炔气的移动式乙炔瓶。

本规程不适用于盛装乙炔气体的固定式压力容器。

第3条本规定的规定,是对乙炔瓶安全的基本要求,乙炔瓶的设计、制造、充装、检验、运输、储存和使用等,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本规程。

各级劳动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4条研制、开发乙炔瓶产品,其技术要求如与本规程不符合,征得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同意后,应在试验研究并取得成果的基础上,进行产品试制与鉴定。

试制时应连续生产不得少于四个批量的产品。

试制产品经省级劳动部门和同级主管部门同意,在指定的范围和规定的时间内试用,同时报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备案。

试用期满后,按本规程附录1《溶解乙炔气瓶技术鉴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技术鉴定。

技术鉴定完成后,试制者应将鉴定资料和产品设计文件报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审查。

第5条进口乙炔瓶的监督管理,按国家商检局和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执行。

经监督检验合格的进口乙炔瓶,由检验单位出具检验报告,并按《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钢印管理规则(试行)》的规定逐只打监督检验钢印。

进口乙炔瓶的充装、运输、储存、使用和定期检验等,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外表面的颜色、字色、字样及排列,应符合GB7144《气瓶颜色标记》的规定。

第二章设计第6条乙炔瓶的设计,实行设计文件审批制度。

乙炔瓶的设计文件由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审批。

经审批的设计文件,在总图和瓶体图上盖审批标记。

第7条由乙炔瓶的制造单位向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提出审批乙炔瓶设计文件的申请。

乙炔瓶设计文件至少包括:1.设计任务书;2.设计图样;3.设计计算书及设计参数的选定,应包括钢瓶(即乙炔瓶瓶体,下同)的容积计算、强度计算、设计壁厚的选定和必要的刚度校核,对于乙炔瓶的有效容积计算、溶剂规定充装量和乙炔充装量的选定、易熔合金塞泄放量计算等,必要时应提供试验验证资料;4.设计说明书,应包括设计参数的选择与依据,填料的种类、特性及其技术指标,主要生产工艺和检验要求等;5.使用说明书,应包括充装、运输、储存、使用要求,安全操作和常见故障处理要点等;6.标准化审查报告;7.审批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技术资料。

2020年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最新版)精品

2020年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最新版)精品

2020年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最新版)精品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加强溶解乙炔气瓶(以下简称乙炔瓶)的安全监察,保证乙炔瓶的安全使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程。

第2条本规程适用于钢质瓶体内装有多孔填料和溶剂、可重复充装乙炔气的移动式乙炔瓶。

本规程不适用于盛装乙炔气体的固定式压力容器。

第3条本规定的规定,是对乙炔瓶安全的基本要求,乙炔瓶的设计、制造、充装、检验、运输、储存和使用等,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本规程。

各级劳动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4条研制、开发乙炔瓶产品,其技术要求如与本规程不符合,征得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同意后,应在试验研究并取得成果的基础上,进行产品试制与鉴定。

试制时应连续生产不得少于四个批量的产品。

试制产品经省级劳动部门和同级主管部门同意,在指定的范围和规定的时间内试用,同时报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备案。

试用期满后,按本规程附录1《溶解乙炔气瓶技术鉴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技术鉴定。

技术鉴定完成后,试制者应将鉴定资料和产品设计文件报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审查。

第5条进口乙炔瓶的监督管理,按国家商检局和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执行。

经监督检验合格的进口乙炔瓶,由检验单位出具检验报告,并按《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钢印管理规则(试行)》的规定逐只打监督检验钢印。

进口乙炔瓶的充装、运输、储存、使用和定期检验等,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外表面的颜色、字色、字样及排列,应符合GB7144《气瓶颜色标记》的规定。

第二章设计第6条乙炔瓶的设计,实行设计文件审批制度。

乙炔瓶的设计文件由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审批。

经审批的设计文件,在总图和瓶体图上盖审批标记。

第7条由乙炔瓶的制造单位向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提出审批乙炔瓶设计文件的申请。

溶解乙炔气瓶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大纲范本

溶解乙炔气瓶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大纲范本

溶解乙炔气瓶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大纲范本1. 引言1. 背景介绍2. 目的和意义2. 检验对象及相关标准1. 检验对象:溶解乙炔气瓶2. 相关标准:1. 国家标准GB/T 4842.1-2006《瓶式压缩气体容器第1部分:钢瓶》2. 国家标准GB 10553-2006《工业气瓶气体拧紧阀承压性能检验方法》3. 公安部令第57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特种设备安全技术人员管理办法》3. 检验项目1. 外观检查2. 尺寸和几何形状检查3. 壁厚测量4. 强度和爆破试验5. 压力试验6. 阀门拧紧性能检验7. 气瓶内残余压力检验8. 焊口和焊缝检验9. 标识和铭牌检查10. 质量跟踪记录检查4. 检验方法1. 外观检查方法2. 尺寸和几何形状检查方法3. 壁厚测量方法4. 强度和爆破试验方法5. 压力试验方法6. 阀门拧紧性能检验方法7. 气瓶内残余压力检验方法8. 焊口和焊缝检验方法9. 标识和铭牌检查方法10. 质量跟踪记录检查方法5. 检验仪器和设备1. 外观检查仪器和设备2. 尺寸和几何形状检查仪器和设备3. 壁厚测量仪器和设备4. 强度和爆破试验仪器和设备5. 压力试验仪器和设备6. 阀门拧紧性能检验仪器和设备7. 气瓶内残余压力检验仪器和设备8. 焊口和焊缝检验仪器和设备9. 标识和铭牌检查仪器和设备10. 质量跟踪记录检查仪器和设备6. 检验步骤1. 检验前准备2. 外观检查步骤3. 尺寸和几何形状检查步骤4. 壁厚测量步骤5. 强度和爆破试验步骤6. 压力试验步骤7. 阀门拧紧性能检验步骤8. 气瓶内残余压力检验步骤9. 焊口和焊缝检验步骤10. 标识和铭牌检查步骤11. 质量跟踪记录检查步骤7. 检验结果和评定1. 检验结果记录2. 检验结果的评定方法和标准8. 检验报告1. 检验报告写作要点2. 检验报告模板9. 安全质量监督措施1. 安全质量监督措施的制定和实施2. 问题整改和监督跟踪10. 结论1. 检验总结2. 推荐意见11. 参考文献12. 附录1. 检验记录表格2. 检验员签名注:本大纲范本仅供参考使用,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修改和完善。

焊接气瓶、液化石油气瓶、溶解乙炔气瓶钢瓶(注)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大纲

焊接气瓶、液化石油气瓶、溶解乙炔气瓶钢瓶(注)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大纲

焊接气瓶、液化石油气瓶、溶解乙炔气瓶钢瓶(注)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大纲一、导言焊接气瓶、液化石油气瓶和溶解乙炔气瓶均为高压容器,是紧要的燃气储存设备。

在使用过程中,由于容器内的气体压力较高,容器壳体的强度和安全性是至关紧要的。

为了确保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对这些气瓶进行安全质量监督检验特别必要。

本文将阐述焊接气瓶、液化石油气瓶和溶解乙炔气瓶的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大纲。

二、焊接气瓶检验大纲焊接气瓶是指采纳焊接方法制造的高压容器。

焊接气瓶必需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如GB5099和GB5842、监督检验焊接气瓶的目的是确保其强度和安全性充足设计要求,防止因压力过高、瓶壳破损等原因导致气体泄漏和事故发生。

焊接气瓶的检验工作应至少包括以下方面:1.外观检查。

检查表面是否有严重的损伤、裂纹、变形和腐蚀等问题。

2.尺寸检查。

测量气瓶的高度、直径、壁厚等尺寸,确认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3.内部检查。

使用检漏仪或其他方法检查气瓶内部是否有泄漏和堵塞等问题。

4.水压试验。

将气瓶装满水,然后施加肯定压力,检测是否有渗漏和变形现象。

5.液压试验。

将气瓶装满液态气体(如氧气),然后施加肯定压力,检测是否有渗漏和变形现象。

三、液化石油气瓶检验大纲液化石油气瓶(简称“煤气罐”)是指用于贮装液化气体(如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等)的高压钢瓶。

实行国家相关标准,如GB5842、GB8335等。

液化石油气瓶是使用较广泛的燃气储存设备之一,安全性是特别紧要的。

液化石油气瓶的检验工作应至少包括以下方面:1.外观检查。

检查表面是否有严重的损伤、裂纹、变形和腐蚀等问题。

2.尺寸检查。

测量瓶身直径、高度、壁厚等,确认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3.阀门检查。

检查煤气罐的阀门是否符合标准,是否密封良好、操作快捷。

4.水压试验。

将煤气罐装满水,然后施加肯定压力,检测是否有渗漏和变形现象。

5.液压试验。

将煤气罐装满液态气体(如液化石油气),然后施加肯定压力,检测是否有渗漏和变形现象。

溶解乙炔气瓶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大纲

溶解乙炔气瓶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大纲

溶解乙炔气瓶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大纲一、前言溶解乙炔气瓶作为工业生产和相关行业的重要物资,其使用安全和质量的问题备受关注。

为了确保溶解乙炔气瓶的安全和质量,必须进行严格的监督检验。

本文档旨在制定溶解乙炔气瓶安全质量监督检验的大纲,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二、监督检验的目的和内容2.1 目的本次监督检验的目的是为了确保溶解乙炔气瓶的安全和质量,预防气瓶在使用中可能出现的安全事故和质量问题。

2.2 内容本次监督检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气瓶身外观检查:对气瓶外部进行彻底检查,检查气瓶是否有磕碰、划痕、变形等问题,以及标识是否清晰。

2.气瓶密封性检测:使用水和洗涤剂检查气瓶密封性是否良好。

3.气体残留量检测:检查气瓶内部的气体残留量是否符合国家标准。

4.气瓶压力测试:测试气瓶内部的压力是否符合规定。

5.其他:还包括气瓶检验记录的保存以及相关标签的贴附等。

三、监督检验的程序和方法3.1 程序1.提交申请:在检验前,使用单位应向监督检验机构提出检验申请。

2.明确日期:监督检验机构根据气瓶数量和申请量确定检验时间。

3.检验现场:监督检验机构在检验现场对气瓶逐一进行检验,按照先外观检查,再进行内部检查的顺序进行。

4.检验结果:监督检验机构根据检验结果,给出检验合格或者不合格的结论。

5.缴费领证:合格的气瓶缴纳检验费用并领取检验证书。

3.2 方法1.气瓶外观检查:使用人眼对外观进行检查,或者使用一些辅助工具。

2.气瓶密封性检测:使用水和洗涤剂进行检测。

3.气体残留量检测:使用专业的气体检测仪器。

4.气瓶压力测试:使用压力计进行测试。

四、监督检验的要求1.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验资质,并且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法律法规进行检验。

2.气瓶的生产厂家必须合法,负责任,必须在气瓶上标示相关信息。

3.气瓶用户必须按照规定使用气瓶,不得私自改装、维修气瓶。

4.气瓶在运输和使用中必须保持良好的状态,不能受到外部因素的影响。

2024年溶解乙炔气瓶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大纲

2024年溶解乙炔气瓶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大纲

2024年溶解乙炔气瓶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大纲1. 引言
1.1 研究背景
1.2 目的和意义
1.3 参考文献
2. 溶解乙炔气瓶的基本概述
2.1 溶解乙炔气瓶的定义与用途
2.2 溶解乙炔气瓶的结构与工作原理
2.3 溶解乙炔气瓶的分类与规格
3. 溶解乙炔气瓶安全性评估方法
3.1 安全性评估的目标与内容
3.2 安全性评估的方法与步骤
3.3 安全性评估的指标与标准
4. 溶解乙炔气瓶安全质量监管制度
4.1 监管主体及职责
4.2 监管范围与要求
4.3 监管措施与方法
5. 溶解乙炔气瓶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方法
5.1 检验对象与检验范围
5.2 检验方法与步骤
5.3 检验指标与标准
5.4 检验结果评定与处理
6. 2024年溶解乙炔气瓶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计划
6.1 检验目标与任务分析
6.2 检验资源与时间安排
6.3 2024年检验计划执行与监督
7. 检验结果分析与问题解决
7.1 检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与不合格项
7.2 原因分析与解决方案
7.3 检验结果的影响与改进
8. 结论
8.1 主要研究工作总结
8.2 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8.3 展望未来研究方向
以上就是2024年溶解乙炔气瓶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大纲的主要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溶解乙炔气瓶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大纲范文

溶解乙炔气瓶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大纲范文

溶解乙炔气瓶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大纲范文溶解乙炔气瓶是一种危险品,使用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

为了保障社会公众的安全,需要对溶解乙炔气瓶进行安全质量监督检验。

本文将围绕溶解乙炔气瓶安全质量监督检验的大纲展开阐述,探讨其重点内容和操作细节。

一、溶解乙炔气瓶安全质量监督检验的目的和依据1. 目的:确保溶解乙炔气瓶在生产、运输、使用等环节中的安全性,防止事故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2. 依据: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溶解乙炔气瓶安全质量监督检验需符合以下要求:(1)依法设立的监督检验机构进行检验;(2)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检验,确保检验的科学性和全面性;(3)对检验结果进行真实记录和报告,确保监督检验的透明和公正。

二、溶解乙炔气瓶安全质量监督检验的重点内容1. 溶解乙炔气瓶的外观和标识检验(1)检查气瓶的外观是否完整,是否有明显的变形、裂纹、磕碰等损伤情况;(2)检查气瓶上的标识、标牌是否齐全、清晰可辨,包括气瓶制造单位的名称、地址、编号等信息;(3)检查气瓶的颜色是否符合规定,不同颜色的气瓶在用途和规格上有所区分。

2. 溶解乙炔气瓶的材质和结构检验(1)检查气瓶的材质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常见的溶解乙炔气瓶材质有钢、铝合金等;(2)检查气瓶的容积是否符合规定,常见的溶解乙炔气瓶容积有40L、50L等不同规格;(3)检查气瓶的结构是否合理,包括瓶身、瓶口、阀门等部位的制作工艺和连接方式,确保其强度、密封性等性能。

3. 溶解乙炔气瓶的安全阀和压力表检验(1)检查气瓶上的安全阀是否正常工作,能够在气瓶内部压力过高时自动放散压力,避免气瓶爆炸;(2)检查气瓶上的压力表是否准确,能够显示气瓶内部的压力数值,便于使用人员掌握气瓶状态。

4. 溶解乙炔气瓶的液位和吸液管检验(1)检查气瓶内液体的液位是否正常,是否符合规定的液位范围;(2)检查气瓶吸液管的连接是否牢固,是否有松动、破损等情况,以确保液体输送的安全和稳定。

溶解乙炔气瓶安全检查规程

溶解乙炔气瓶安全检查规程

溶解乙炔气瓶安全检查规程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加强溶解乙炔气瓶(以下简称乙炔瓶)的安全监察,保证乙炔瓶的安全使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2条本规程适用于钢质瓶体内装有多孔填料和深剂、可重复充装乙炔气的移动工乙炔瓶。

本规程不适用于盛装乙炔气体的因定式压力容器。

第3 条本规程的规定,是对乙炔瓶娄全的基本要求,乙炔瓶的设计、制造、充装、检验、运输、储存和使用等,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各有关部六和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本规程。

各级劳动部门负责监察院督检查第4 条研制、开发乙炔瓶产口,其技术要求如与本规程不符合,征得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同意后,应在试验研究并取得成果的基础上,进行产品试制与鉴定。

试制时应连续生产不得少于四个批量的产品。

试制产品顷省级劳动部门和同级主管部门同意,在指定的范围和规定的时间内试用,同时报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备案。

试用期满后,按本规程附录1《溶解乙炔气瓶技术鉴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技术鉴定完成后,试制者应将鉴定资料和产品设计文件报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罕局审查。

第5条进口乙炔瓶的监督管理,按国家商检局和原劳动人中部颁发的《进出口锅炉太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执行。

经监督检验合格的进口乙炔瓶,由检验单位出具检验报千,并按《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钢印管理规则(试行)》的规定逐只打监督检验铅印。

进口乙炔瓶的充装、运输、储存、使用和定期检验等,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外表面的颜色、字色、字样及排列,应符合GB7144〈气瓶颜色标记〉的规定。

第二章设计第6条乙炔瓶的设计,实行设计文件审批制度。

乙炔瓶的设计文件由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审批。

经审批的设计文件,在总图和瓶体图上盖审批标记。

审批标记如下: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气瓶设计审查批准专用章劳锅局审字第хх号年月日第7条由乙炔瓶的制造单位向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提出审批乙炔瓶设计文件的申请。

溶解乙炔气瓶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大纲

溶解乙炔气瓶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大纲

溶解乙炔气瓶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大纲一、前言乙炔为一种极易燃的气体,若不妥当处理可能会造成极大的安全隐患。

而乙炔气瓶则是一种常用的乙炔储存设备,其安全性特别紧要。

本文重要介绍乙炔气瓶安全质量监督检验的大纲以及检验过程和标准。

二、乙炔气瓶的结构和材质乙炔气瓶具有瓶身和阀门两个重要部分,瓶身一般为钢制,内部涂有一层化学物质耐腐蚀涂层,防止气瓶内的乙炔与钢制瓶身产生反应。

气瓶阀门一般分为高压阀和低压阀两种,高压阀用于储存高压乙炔,低压阀用于减压后供应给使用设备。

三、乙炔气瓶质量监督检验流程1. 送检乙炔气瓶送检前应进行表面清洁,排出残余气体,并擦拭干燥。

检验过程中需注意保持瓶身和阀门干燥。

2. 外观检查首先进行的是外观检查,重要是检测瓶身及阀门有无裂纹、变形、锈蚀等,严禁有明显的损坏或磕碰。

同时也要检查乙炔气瓶所贴的标志是否齐全、标识是否清楚。

3. 减压阀检查对低压阀进行检测,需要检查是否有泄漏、阀芯是否处于正常关闭位置等。

4. 检测瓶体重要包括瓶体内部气密性检测、瓶体压力强度测试、瓶体材质检测等三个环节。

①瓶体内部气密性检测:重要用于检测瓶体和阀门之间是否存在漏气,操作时通入肯定压力的气体并进行检测。

②瓶体压力强度测试:试验员将瓶子放在特制试验机械上,渐渐施加压力,测试瓶身能否承受规定的压力。

③瓶体材质检测:对瓶体外表面进行磨损测试,然后再进行渐进式磨损,检测耐压强度。

四、乙炔气瓶安全评估标准除上述检测项目外,还对乙炔气瓶的容量、使用寿命、设计标准等进行评估。

确认使用寿命的长短和检验周期的长度,以及遵从的各项标准和指南,如《GB5099-2014人工气体瓶》、《联合国医药行业乙炔气瓶运输规定》等。

五、结论乙炔气瓶属于不安全品,质量必需得到在压力、材质、表面状态等方面的保证才能在使用中保持安全。

通过检验检测,可以保证乙炔气瓶的使用寿命、安全性、防爆原则,削减乙炔气瓶爆炸引起的人员损害和财产损失。

2023年溶解乙炔气瓶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大纲

2023年溶解乙炔气瓶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大纲

2023年溶解乙炔气瓶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大纲【导言】乙炔气瓶作为一种常见的工业气瓶,广泛应用于金属切割、焊接等工艺过程中。

为了确保乙炔气瓶的安全使用,保障人员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大纲,对2023年溶解乙炔气瓶的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进行规范。

【一、检验对象】1.1 检验单位所有使用或存放乙炔气瓶的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工厂、建筑工地、修理厂等。

1.2 检验范围乙炔气瓶的安全性、质量以及运输、储存等环节的监督检验。

【二、检验内容】2.1 乙炔气瓶外观检查2.1.1 瓶体表面应无明显划痕、凹陷等损伤。

2.1.2 瓶体应无渗漏现象,瓶阀和瓶盖应无松动。

2.1.3 瓶身上的标志标牌应清晰可辨,不得涂改或破损。

2.2 气瓶内部检测2.2.1 瓶体内应无异物、油污等污染物。

2.2.2 使用超声波或其他适当的检测方法,检测瓶体内部的缺陷、腐蚀等情况。

2.2.3 检查瓶阀和瓶盖,确保其正常开关,并无渗漏。

2.3 气瓶使用寿命检验2.3.1 检验乙炔气瓶的制造日期,确保其在规定的使用寿命范围内。

2.3.2 根据制造商的规定,对乙炔气瓶进行压力试验,确保其承压能力符合要求。

2.3.3 检测乙炔气瓶是否有过度充装或过度排放等异常情况。

2.4 运输与储存条件检查2.4.1 检查乙炔气瓶的运输工具,确保其具备合适的固定装置,避免碰撞或摔落。

2.4.2 检查乙炔气瓶的储存条件,确保其远离火源、酸碱等腐蚀性物质。

2.5 文档检查2.5.1 查验乙炔气瓶的使用登记表和维修记录,确保其有合法的使用身份和维护记录。

2.5.2 查阅制造商提供的使用手册和操作规范,确保用户正确使用乙炔气瓶。

【三、检验流程】3.1 确定检验单位根据乙炔气瓶使用单位的情况,确定检验对象和检验时间。

3.2 预约检验检验单位向检验机构提出检验申请,并约定检验时间。

3.3 进行外观检查检验人员对乙炔气瓶进行外观检查,并记录检查结果。

3.4 进行内部检测检验人员使用适当的检测方法对乙炔气瓶进行内部检测,并记录检测结果。

溶解乙炔气瓶安全检查规程

溶解乙炔气瓶安全检查规程

溶解乙炔气瓶安全检查规程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加强溶解乙炔气瓶(以下简称乙炔瓶)的安全监察,保证乙炔瓶的安全使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2条本规程适用于钢质瓶体内装有多孔填料和深剂、可重复充装乙炔气的移动工乙炔瓶。

本规程不适用于盛装乙炔气体的因定式压力容器。

第3 条本规程的规定,是对乙炔瓶娄全的基本要求,乙炔瓶的设计、制造、充装、检验、运输、储存和使用等,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各有关部六和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本规程。

各级劳动部门负责监察院督检查第4 条研制、开发乙炔瓶产口,其技术要求如与本规程不符合,征得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同意后,应在试验研究并取得成果的基础上,进行产品试制与鉴定。

试制时应连续生产不得少于四个批量的产品。

试制产品顷省级劳动部门和同级主管部门同意,在指定的范围和规定的时间内试用,同时报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备案。

试用期满后,按本规程附录1《溶解乙炔气瓶技术鉴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技术鉴定完成后,试制者应将鉴定资料和产品设计文件报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罕局审查。

第5条进口乙炔瓶的监督管理,按国家商检局和原劳动人中部颁发的《进出口锅炉太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执行。

经监督检验合格的进口乙炔瓶,由检验单位出具检验报千,并按《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钢印管理规则(试行)》的规定逐只打监督检验铅印。

进口乙炔瓶的充装、运输、储存、使用和定期检验等,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外表面的颜色、字色、字样及排列,应符合GB7144〈气瓶颜色标记〉的规定。

第二章设计第6条乙炔瓶的设计,实行设计文件审批制度。

乙炔瓶的设计文件由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审批。

经审批的设计文件,在总图和瓶体图上盖审批标记。

审批标记如下: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气瓶设计审查批准专用章劳锅局审字第хх号年月日第7条由乙炔瓶的制造单位向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提出审批乙炔瓶设计文件的申请。

溶解乙炔气瓶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大纲范文

溶解乙炔气瓶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大纲范文

溶解乙炔气瓶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大纲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溶解乙炔气瓶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确保溶解乙炔气瓶的安全使用,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大纲。

第二条本大纲适用于从事溶解乙炔气瓶安全质量监督检验的监督检验机构、检验人员和相关单位。

第三条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验条件和能力,检验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四条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本大纲的要求进行检验,保证检验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五条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应当依法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相关信息。

第六条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检验,不得故意或者过失作出虚假检验结论。

第二章检验范围和要求第七条检验的范围包括溶解乙炔气瓶的制造、运输、安装、维修和使用等环节。

第八条检验的要求包括:溶解乙炔气瓶的材质、结构、制造工艺、标志、规格、耐压性能、气密性能、安全装置、使用寿命等。

第九条检验机构应当有相应的检验设备和仪器,能够准确、有效地进行检验。

第十条检验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知识和技能,能够正确地进行检验。

第三章检验程序和方法第十一条检验机构应当制定相应的检验程序和方法,确保检验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二条检验程序包括:准备工作、取样、检验方法、检验数据录入和分析、检验结果处理等环节。

第十三条检验方法包括:物理性能检验、化学性能检验、气密性能检验、耐压试验、爆炸性能检验等。

第十四条检验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检验程序和方法进行检验,保证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五条检验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检验程序和方法进行检验,保证检验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四章检验报告和结论第十六条检验机构应当根据检验结果编制检验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检验项目、检验结果、检验结论等。

第十七条检验报告应当真实、准确地反映检验结果,不得作虚假陈述。

第十八条检验报告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保存,保存期限为五年。

第十九条检验结论应当明确、具体,包括:合格、不合格和不确定等。

溶解乙炔气瓶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大纲模版

溶解乙炔气瓶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大纲模版

溶解乙炔气瓶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大纲模版一、检验对象及检验依据1.1 检验对象:溶解乙炔气瓶1.2 检验依据:《溶解乙炔气瓶安全技术监督规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则》、国家相关标准及法律法规。

二、检验范围2.1 外观检验:包括瓶身表面的腐蚀、磨损、划伤等情况。

2.2 参数检验:包括瓶身容积、设计使用压力、最高使用温度等参数的检验。

2.3 承压部分检验:包括瓶底、瓶盖、瓶颈等承压部分的破损、变形、焊缝等情况的检验。

2.4 阀门检验:包括阀门的连接牢固性、操作灵活性、密封性等检验。

三、检验要求及方法3.1 外观检验3.1.1 外观检验要求:瓶身表面应无腐蚀、磨损、划伤等情况,表面涂层应完好。

3.1.2 外观检验方法:目测检验瓶身表面情况,对疑似问题部位可以利用穿透射线进行进一步检查。

3.2 参数检验3.2.1 容积检验要求:瓶身容积应符合规定的设计容积,容积误差不应超过允许范围。

3.2.2 容积检验方法:采用水容积法、振音法等方法进行容积检验。

3.2.3 设计使用压力检验要求:瓶身应符合规定的设计使用压力,设计使用压力误差不应超过允许范围。

3.2.4 设计使用压力检验方法:采用水压力法、气压试验法等方法进行设计使用压力检验。

3.2.5 最高使用温度检验要求:瓶身应具有耐高温性能,最高使用温度应符合规定。

3.2.6 最高使用温度检验方法:采用热板法、热泳法等方法进行最高使用温度检验。

3.3 承压部分检验3.3.1 瓶底检验要求:瓶底应无破损、变形、焊缝裂纹等情况。

3.3.2 瓶底检验方法:采用外观检查、超声波检测等方法进行瓶底检验。

3.3.3 瓶盖检验要求:瓶盖应完好,连接牢固,无松动和破损。

3.3.4 瓶盖检验方法:采用目测检查、扭力测量等方法进行瓶盖检验。

3.3.5 瓶颈检验要求:瓶颈应无裂纹、变形等情况,焊缝牢固,无渗漏。

3.3.6 瓶颈检验方法:采用目测检查、涡流检测等方法进行瓶颈检验。

3.4 阀门检验3.4.1 连接牢固性检验要求:阀门与气瓶连接应紧固,连接牢固。

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溶解乙炔气瓶的安全管理,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生产建设事业的发展,特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制订的溶解乙炔气瓶技术规程、专业标准和技术条件,应符合本规程的要求。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移动式、可重复充气的浇注有多孔性填料的钢质溶解乙炔气瓶(以下简称乙炔瓶)。

本规程不适用于化工生产过程中盛装溶解乙炔的附属容器。

第四条乙炔瓶是由钢质气瓶(以下简称钢瓶)、多孔性填料(以下简称填料)、溶剂、溶解乙炔及附件等组成。

第二章设计与制造第五条乙炔瓶的设计与制造,应达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的要求。

第六条钢瓶的公称容积和直径,按表1选取。

表1 钢瓶公称容积和直径------------------------------------|公称容积(L)|≤25 |40 |50 |60 ||-----------|-----|---------|------||公称直径(mm)|≤100|280 |300 |------------------------------------第七条钢瓶的主体材料,必须采用镇静钢,并具有良好的可焊性,其化学成分、机械性能和冷弯试验等应符合表2与相应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

制造钢瓶的材料(包括焊接材料),必须有质量合格证明书,并按炉号进行复验。

要有严格的材料管理制度。

表2 钢瓶主体材料的化学成分和机械性能----------------------------------------------------------------------------------------------------| 材| 化学成份%| 机械性能|180°冷弯试验|| |-------------------------------|-----------------------------------| || | 碳| 硫| 磷|伸长率δs%| 屈服强度| (弯心直径d|| | | | | | σs kgf/平方毫米| || |-------------------------------|------------|----------------------| 试样厚度a)|| | 不大于| 不小于| 不大于| ||-------------|-------------------------------|------------|----------------------|---------------|| 优质碳素钢|0.25|0.045|0.040 | 21 | 40 |d=1.5a或2a || 或低合金钢| | | | | | |---------------------------------------------------------------------------------------------------第八条钢瓶按水压试验压力设计。

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加强溶解乙炔气瓶(以下简称乙炔瓶)的安全监察,保证乙炔瓶的安全使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程.第2条本规程适用于钢质瓶体内装有多孔填料和溶剂、可重复充装乙炔气的移动式乙炔瓶.本规程不适用于盛装乙炔气体的固定式压力容器.第3条本规程的规定,是对乙炔瓶安全的基本要求,乙炔瓶的设计、制造、充装、检验、运输、储存和使用等,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本规程.各级劳动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第4条研制、开发乙炔瓶产品,其技术要求如与本规程不符合,征得劳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同意后,应在试验研究并取得成果的基础上,进行产品试制与鉴定.试制时应连续生产不得少于四个批量的产品.试制产品经省级劳动部门和同级主管部门同意,在指定的范围和规定的时间内试用,同时报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备案.试用期满后,按本规程附录1《溶解乙炔气瓶技术鉴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完成后,试制者应将鉴定资料和产品设计文件报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审查.第5条进口乙炔瓶的监督管理,按国家商检局和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执行.经监督检验合格的进口乙炔瓶,由检验单位出具检验报告,并按《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钢印管理规则(试行)》的规定逐只打监督检验钢印.进口乙炔瓶的充装、运输、储存、使用和定期检验等,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外表面的颜色、字色、字样及排列,应符合GB7144《气瓶颜色标记》的规定.第二章设计第6条乙炔瓶的设计,实行设计文件审批制度.乙炔瓶的设计文件由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审批.经审批的设计文件,在总图和瓶体图上盖审批标记.审批标记如下:第7条由乙炔瓶的制造单位向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提出审批乙炔瓶设计文件的申请.乙炔瓶设计文件至少包括:┏━━━━━━━━━━━━━━━━━━━━┱───┃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气瓶┃┃设计审查批准专用章┃24┣━━━━━━━━━━━━━━━━━━━━╉───┃┃┃劳动局审字第**号┃11 45┣━━━━━━━━━━━━━━━━━━━━╉───┃年月日┃┗━━━━━━━━━━━━━━━━━━━━┹───←……………………70…………………………→1.设计任务书;2.设计图样;3.设计计算书及设计参数的选定,应包括钢瓶(即乙炔瓶体,下同)的容积计算、强度计算、设计壁厚的选定和必要的刚度校核,对于乙炔瓶的有效容积计算、溶剂规定充装量和乙炔充装量的选定、易熔合金塞泄放量计算等,必要时应提供试验验证资料;4.设计说明书,应包括设计参数的选择与依据,填料的种类、特性及其技术指标,主要生产工艺和检验要求等;5.使用说明书,应包括充装、运输、储存、使用要求,安全操作和常见故障处理要点等;6.标准化审查报告;7.审批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技术资料.第8条钢瓶的设计和材料选用应符合《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但钢瓶的规格、水压试验压力和气密性试验压力,应符合GB11638《溶解乙炔气瓶》或相应行业标准的规定.第9条对填料的要求:1.在任何情况下,不得与乙炔、溶剂、钢瓶或附件发生化学反应或产生损害.2.不得有穿透性裂纹或溃散.填料上方的导流孔内,必须填满合适的填充物.3.孔隙率、体积密度、搞压强度、孔洞、与瓶壁总间隙等技术要求,应满足相应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4.按规定要求充装溶剂和乙炔气的乙炔瓶,其安全性能和使用性能,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第10条对溶剂的要求:1.在任何情况下,不得与填料、乙炔、钢瓶或附件发生化学反应,也不得影响乙炔的产品质量.2.溶剂的品质,必须保证乙炔瓶在充装了规定量的溶剂和乙炔的条件下,通过安全性能和使用性能试验验证,符合相应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第11条每只乙炔瓶必须设置符合GB8337《气瓶用易熔合金塞》规定的易熔合金塞.公称容积大于10L的乙炔瓶应不少于2只;公称容积小于等于10L的乙炔瓶应不少于1只.第12条乙炔瓶的公称容积大于等于10L时,应配有固定式瓶帽和二只防震圈;瓶底不能自行直立的,应装配底座.第13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照本规程第6条的规定,重新办理设计文件审批手续:1.改变钢瓶主体材料牌号;2.改变钢瓶设计壁厚;3.改变钢瓶结构、形状和容积.第14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照相应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进行型式试验.型式试验合格后,按本规程第6条的规定,重新办理设计文件审批手续:1.乙炔瓶填料按配方或制造工艺有较大变化,影响乙炔瓶的质量或性能;2.改变易熔合金塞的数量、孔径或安装位置;3.改变溶剂种类或规定充装量;4.增加乙炔充装量.第三章制造第15条乙炔瓶制造单位,必须持有劳动部颁发的制造许可证,并按批准的范围制造.第16条乙炔瓶正式投产前,应该进行技术鉴定并取得鉴定合格证书.乙炔瓶的技术鉴定应符合本规程附录1《溶解乙炔气瓶技术鉴定的内容和要求》,并应报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备案.第17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照本规程附录1《溶解乙炔气瓶技术鉴定的内容和要求》重新进行技术鉴定.鉴定通过后,应将鉴定资料报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备案.1.正常生产满五年;2.中断生产超过六个月;3.产品安全质量出现严重问题.第18条改变乙炔瓶钢瓶的冷热加工,焊接,热处理等主要制造工艺时,应按照《气瓶安全监察规程》附录3《气瓶技术鉴定内容和要求》重新进行钢瓶的技术鉴定.鉴定通过后,应将鉴定资料报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备案.第19条乙炔瓶应按批组织生产,组批应符合下列规定:1.乙炔瓶按照同一设计,同一规格,同一填料配方,同一制造工艺,同一钢瓶批号连续生产的要求分批.2.公称容积大于等于10L的乙炔瓶,每批不得多于500只,公称容积小于10L的乙炔瓶,每批不得多于200只.3.在同一蒸压釜或专用加热装置内进行填料蒸压的乙炔瓶不得跨批.4.钢瓶数量不足时,允许组成混合批.每一混合批中最多含三个批号的钢瓶(不包括回用钢瓶).混合批应在批量检验质量证明书中注明钢瓶批号及其数量.第20条制造钢瓶的材料,必须是列入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气瓶用钢.采用新研制的钢材试制乙炔瓶前,气瓶制造单位应向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提出申请,并按批准的材料牌号和数量参照本规程第4条进行试制和技术鉴定.第21条乙炔瓶填料用原材料,应按相应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进行复验.制造厂应制定严格的填料配制、蒸压和烘干工艺操作规程.生产操作时,应认真执行并做好生产记录.第22条乙炔瓶制造质量的检验和检测项目、技术要求及合格标准,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第23条钢瓶阀座、易熔合金塞座的螺纹型式、规格和加工精度,应符合下列要求:1.钢瓶阀座的螺纹采用GB8335《气瓶专用螺纹》中规定的圆锥螺纹.2.易熔合金座塞的螺纹采用GB8335《气瓶专用螺纹》中规定的PZ19.2圆锥螺纹;或采用GB7306《用螺纹密封的管螺纹》中规定的Rc1/4或Rc1/8圆锥螺纹.第24条乙炔瓶的钢印必须准确、清晰和排列整齐.钢印标记的内容和位置,应符合本规程附录2《溶解乙炔气瓶的钢印标记和检验色标》的规定.第25条乙炔瓶外表面为白色,并在"制造钢印标记"(见本规程附录2图1)一侧的瓶体上环向横写"乙炔",轴向竖写"不可近火".其瓶色、字色、字样及排列,应符合GB7144《气瓶颜色标记》的规定.第26条乙炔瓶出厂时应配齐附件.所配附件应符合本规程第四章和相应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第27条乙炔瓶出厂时,制造单位应逐只出具产品合格证,按批出具批量检验质量证明书.产品合格证、批量检验质量证明书的内容,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第四章附件第28条乙炔瓶附件包括瓶阀、易熔合金塞、瓶帽、防震圈和检验标记环.附件的设计、制造,应符合本规程和相应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第29条凡与乙炔接触的附件,严禁选用含铜量大于70%的铜合金,以及银、锌、镉及其合金材料.第30条瓶阀应满足下列要求:1.瓶阀与钢瓶阀座连接的螺纹,必须与钢瓶阀座内螺纹匹配,并符合相应国家标准的规定;2.同一制造单位生产的同一规格、型号的瓶阀,重量允差不超过5%;3.瓶阀出厂时,应逐只出具合格证,并应注明旋紧力矩.第31条易熔合金塞应满足下列要求:1.易熔合金塞与钢瓶塞座连接的螺纹,必须与塞座内螺纹匹配,并符合相应国家标准的规定,保证密封性;2.易熔合金塞的动作温度为100@±5@;3.易熔合金塞塞体应采用含铜量不大于70%的铜合金制造.第32条瓶帽应满足下列要求:1.应是固定式的,亦即不拆卸瓶帽就能方便地对乙炔瓶进行充装溶剂、乙炔和使用等操作;2.有良好的抗冲击性,能有效地保护瓶阀,且不积存气、液,并容易清除污物;3.不得采用灰口铸铁制造;4.在明显处标注出重量值.同一单位制造的、同一规格的瓶帽,重量允差不超过5%.第33条防震圈应满足下列要求:1.能紧密套在瓶体上,不松脱、不滑落;2.在明显处标注出重量值,同一单位制造的、同一规格的防震圈,重量允差不超过5%.3.除用户要求自配者外,新乙炔瓶出厂,应由乙炔瓶制造单位配齐防震圈.第34条检验标记环应满足下列要求:1.铝或铝合金制;2.套在瓶阀与阀座之间,能在固定瓶帽中转动.第五章充装第35条乙炔瓶充装单位应向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提出充装注册登记书面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充装注册登记证.未办理注册登记的,不得从事乙炔瓶充装工作.乙炔瓶充装注册登记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前,乙炔瓶充装单位应重新办理注册登记,逾期不办者,停止充装工作或取消充装资格.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应按年度汇总本辖区乙炔瓶充装单位注册登记情况,报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备案.第36条乙炔瓶充装单位必须保证乙炔瓶充装安全和充装质量.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有保证充装安全的管理体系和必要的管理制度;2.有熟悉乙炔瓶充装安全技术的管理人员和经过专业培训的操作人员;3.有符合规定的场地、设施、工装设备和测试手段;4.认真贯彻执行安全法规和技术标准.第37条乙炔瓶实行固定充装单位制度.档案不在本充装单位的乙炔瓶,不得回收和充装.1.乙炔瓶充装单位应列出固定在本单位充装的乙炔瓶用户名单,报送所在地的地、市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以后每年11月1日前将当年的变动情况报送一次;2.乙炔瓶充装单位对固定在本单位充装的乙炔瓶,应逐只建立档案.档案内容包括:乙炔瓶编号,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定期检验记录,充装记录等;3.乙炔瓶充装单位要保证固定在本单位充装的乙炔瓶定期进行检验,保证及时补加溶剂,保证充装质量和充装安全,做好用户服务工作;4.乙炔瓶用户要就地就近选择充装单位,不购买、不使用违反规定充装的、质量不符合标准的、不安全的乙炔瓶;5.严禁违反规定充装乙炔瓶,严禁销售质量不合格的乙炔瓶.第38条用户改变固定充装单位时,应办理乙炔瓶和其档案的转户手续.用户临时改变充装单位时,可不办理转户手续,但充装单位应对临时用户的乙炔瓶作出标记,单独充装和存放.第39条乙炔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进行充装:1.无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制造的乙炔瓶;2.不符合本规程第5条规定的进口乙炔瓶;3.档案不在本充装单位保存的乙炔瓶(临时改变充装单位的除外).第40条乙炔瓶充装前,充装单位应有专职人员对乙炔瓶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应填写在充装记录中,并由检查人签字.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先进行处理或检验,否则严禁充装:1.钢印标记不全或不能识别的;2.超过检验期限的;3.颜色标记不符合GB7144规定的或表面漆色脱落严重的;4.附件不全、损坏或不符合规定的;5.瓶内无剩余压力或怀疑混入其他气体的;6.瓶内溶剂重量不符合GB13591《溶解乙炔充装规定》要求的;7.经外观检查,存在明显损伤,需进一步进行检验的;8.首次充装或经装卸瓶阀、易熔合金塞后,未经置换合格的.第41条乙炔瓶充装前,必须按GB13591《溶解乙炔充装规定》测定溶剂补加量.乙炔瓶补加溶剂后,必须对瓶内溶剂量进行复核.第42条乙炔瓶的充装操作:1.充装容积流速应进行适当控制,一般应小于0.015m3/h.L;2.瓶壁温度不得超过40@.充装时可以用自来水喷淋冷却,也可以强制冷却;3.一般分两次充装,中间的间隔时间不少于8小时.第43条乙炔瓶充装后,应符合下列要求:1.乙炔充装量和静置8小时后的瓶内压力,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的规定;2.不得有泄漏或其他异常现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乙炔瓶严禁出厂,并应妥善处理.第44条乙炔瓶充装单位应逐只认真填写充装记录,其内容应包括:充装前检查结果、充装日期、充装间室温、乙炔瓶编号、皮重、实重、剩余压力、剩余乙炔量、溶剂补加量、乙炔充装量、静置后压力、发生的问题及处理结果、操作者签字等.乙炔瓶充装记录应至少保存12个月.第45条乙炔瓶的充装单位应负责保护好乙炔瓶的外表面颜色标记,并应做好使用中受损漆层的修复工作.第46条乙炔瓶的充装单位应保持充装前的检查人员和充装时的操作人员相对稳定,并定期对其进行安全教育.第47条乙炔瓶充装单位应积极采用计算机管理乙炔瓶档案和充装记录.第48条乙炔瓶充装单位所在地的地、市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应加强对充装单位的监督检查.每年至少抽查一次,抽查的重点是:固定充装制度执行情况,充装安全与充装质量,安全制度的落实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应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抽查结果应书面报告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第49条乙炔瓶充装单位违反本规程的规定,由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提出批评,令其改正;对屡犯不改的,由省级劳动部门撤销其充装注册登记证.乙炔瓶充装单位不遵守、不执行本规程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致使发生事故,后果严重的,应依照法律的规定追究其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第六章定期检验第50条承担乙炔瓶定期检验的单位,应符合GB12135《气瓶定期检验站技术条件》的要求,并按劳动部有关规定经资格审查取得乙炔瓶定期检验资格,方可检验乙炔瓶.从事乙炔瓶检验的检验员,应按劳动部颁发的《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员资格鉴定考核规则》进行资格鉴定考核,取得含有Q项检验资格的检验员证.第51条乙炔瓶定期检验单位的主要职责是:1.进行乙炔瓶的定期检验;2.对乙炔瓶附件进行维修或更换;3.进行乙炔瓶的表面除锈和涂敷;4.对报废乙炔瓶进行破坏性处理;5.对乙炔瓶检验工作人员进行培训.第52条乙炔瓶的定期检验,每三年进行一次.库存或停用周期超过三年的乙炔瓶,启用前应进行检验.第53条乙炔瓶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提前进行检验:1.瓶体或附件严重腐蚀、操作或变形;2.对瓶内填料、溶剂的质量有怀疑;3.乙炔瓶皮重异常;4.有回火、烧灼或表面漆色发黑的痕迹;5.充装时瓶壁温度异常;6.检验人员认为有必要提前检验的.第54条乙炔瓶定期检验,必须逐只进行.定期检验的项目和要求以及检验后的处理,应符合GB13076度.检验合格的乙炔瓶,检验单位应按本规程附录2《溶解乙炔气瓶钢印标记和检验色标》的规定打检验钢印标记和涂检验色标.第55条乙炔瓶经定期检验,不符合标准规定的应予报废.检验单位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报废处理:1.出具《溶解乙炔气瓶判废通知书》,交乙炔瓶送检单位;2.在乙炔瓶上打报废钢印;3.对报废乙炔瓶进行破坏性处理.对于填料报废而钢瓶仍可安全使用的乙炔瓶,可只对填料做破坏性处理,但应作出标况,予以严格隔离.待积累到一定数量,造册向所在地的地、市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后,再将钢瓶送乙炔瓶原制造单位回用.第56条乙炔瓶检验单位应认真填写GB13076《溶解乙炔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规定的《溶解乙炔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综合记录表》、《溶解乙炔气瓶履历表》.采用计算机管理乙炔瓶检验工作的,其软件必须能与省级的或全国的统一软件兼容.第57条乙炔瓶检验单位应根据省级劳动部门的要求,按年度报告乙炔瓶的检验工作情况.省级劳动部门应于每年年底汇总,上报劳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第七章运输、储存和使用第58条乙炔瓶的运输、储存和使用,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颁发的《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第59条运输、储存和使用乙炔瓶的单位必须加强对运输、储存和使用乙炔瓶的安全管理,并做到:1.有专职人员负责乙炔瓶的安全工作;2.根据本规程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3.制定事故应急处理措施;4.定期对乙炔瓶的运输(含装卸、押运、驾驶)、储存和使用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和实际操作操作培训.第60条运输乙炔瓶的车、船和储存、使用乙炔瓶的场所,应符合公安和交通部门的规定.汽车运输乙炔瓶时,还应遵守JT3130《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的规定.储存、使用乙炔瓶GB50031《乙炔站设计规范》的规定.第61条运输、储存和使用乙炔瓶时,应避免烘烤和曝晒,环境温度一般不超过40℃.不能保证时,应采取遮阳或喷淋措施降温.第62条运输和装卸乙炔瓶,应遵守下列规定:1.运输车、船要有明显的危险物品运输标志;严禁无关人员搭乘;必须经过市区时,应按照当地公安机关规定的路线和时间行驶;2.运输车、船严禁停靠在人口稠密区、重要机关和有明火的场所;中途停靠时,驾驶人员和押动人员不得同时离开;3.不应长途运输装有乙炔气的乙炔瓶;4.应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滚、碰和倒置;5.吊装乙炔瓶应使用专用夹具,严禁使用电磁起重机和用链绳捆扎;6.应带好瓶帽.立放时,应妥善固定,且厢体高度不得低于瓶高的三分之二;横放时,乙炔瓶头部应方向一致,且堆放高度不得超过厢体高度;7.装卸现场严禁烟火,必须配备灭火器.第63条储存乙炔瓶,应遵守下列规定:1.使用乙炔瓶的现场,乙炔气的存储量不得超过30m3(相当5瓶,指公称容积为40L的乙炔瓶,下同);33.乙炔瓶的储存仓库或储存间,应避免阳光直射,并应避开放射性射线源,与明火或散发火5.乙炔瓶的储存仓库或储存间应有专人管理,并设置"乙炔危险""严禁烟火"的标志;6.空瓶与实瓶应分开、整齐旋转,并有明显标志;7.严禁与氧气瓶、氯气瓶及易燃物品同室储存;8.乙炔瓶储存时,应保持起立位置,且应有防止倾倒的措施;9.乙炔瓶不得储存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内.第64条使用乙炔瓶,应遵守下列规定:1.使用前,应对钢印标记、颜色标记及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凡是不符合规定的乙炔瓶不准使用;,减压器指示的放气压力不得超过0.15MPa,放气流量不得超过0.05m3/h.L.如需较大流量时,应采用多只乙炔瓶汇流供气;9.乙炔瓶使用过程中,开闭乙炔瓶瓶阀的专用搬手,应始终装在阀上.暂时中断使用时,必须关闭焊、割工具的阀门和乙炔瓶瓶阀,严禁手持点燃的焊、割工具调节减压器或开、闭乙第65条使用乙炔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对瓶阀、易熔合金塞等附件进行修理或更换,严禁对在用乙炔瓶瓶体和底座等进行焊接修理.第八章附则第66条本规程的附录与正文同等有效.第67条乙炔瓶发生事故时,发生事故单位必须按照《锅炉压力容器事故报告办法》,及时报告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第68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可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实施办法,并报劳动部备案.第69条本规程由劳动部负责解释.第70条本规程自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施行.附录1:溶解乙炔气瓶技术鉴定的内容和要求1.技术鉴定由试制单位所在地的省级以上(含省级)主管部门主持.鉴定委员会应由乙炔瓶设计、制造、充装、使用、科研、高等学校等单位和劳动部门熟悉本专业的技术人员组成.2.技术鉴定内容应包括:(1)审查乙炔瓶的设计文件;(2)审查主要生产工艺和技术条件;(3)考查工装、设备、检测能力和技术熟练程度对批量生产的适应性和稳定性;(4)检测产品质量.3.供鉴定用的乙炔瓶,应是按批量试制,经试制单位检验合格并出具产品合格证和批量检验质量证明书的成品瓶,数量不得少于100只.检测用瓶,由鉴定委员会或指定的检验机构,从鉴定用瓶中抽取.抽取数量不得小于20只.4.乙炔瓶钢瓶质量的检测,按《气瓶安全监察规程》附况3《气瓶技术鉴定的内容和要求》执行.检测用钢瓶从试制的钢瓶中抽取,数量不得小于20只.5.乙炔瓶质量的检测项目,按表一的规定.检测的方法和结果的评判,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6.在进行乙炔瓶安全性能试验时,被鉴定单位应制定切实的安全措施,以确保试验过程中的安全.7.为缩短鉴定会时间,本附录第4条、第5条所列检验项目,可在鉴定会召开之前,由技术鉴定会的主持部门委托有气瓶检验资格的单位检测,出具检测技术数据和结论报告.为佐证检测情况,可提供检测过程照片、幻灯片或录像片.8.各项检测内容应有完整的技术数据和明确的结果,鉴定委员会应作出书面的鉴定结论,并提供鉴定委员会名单和委员的签名.。

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劳锅字[1993]4号关于颁发《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劳动(安全)管理部门,解放军总后勤部:一九八一年原国家劳动总局颁发的《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试行),对溶解乙炔气瓶的开发和推广,促进我国溶解乙炔行业的形成和发展,保证溶解乙炔气瓶的安全使用和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等均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十多年来,由于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科技进步,原规程的内容已不能适应实际需要,为此,我部会同有关单位,经广泛征求意见和认真研究,对原规程作了全面的修订。

现颁发修订后的《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自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施行,原试行规程同时废止。

请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望及时告我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加强溶解乙炔气瓶(以下简称乙炔瓶)的安全监察,保证乙炔瓶的安全使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程。

第2条本规程适用于钢质瓶体内装有多孔填料和溶剂、可重复充装乙炔气的移动式乙炔瓶。

本规程不适用于盛装乙炔气体的固定式压力容器。

第3条本规程的规定,是对乙炔瓶安全的基本要求,乙炔瓶的设计、制造、充装、检验、运输、储存和使用等,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本规程。

各级劳动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4条研制、开发乙炔瓶产品,其技术要求如与本规程不符合,征得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同意后,应在试验研究并取得成果的基础上,进行产品试制与鉴定。

试制时应连续生产不得少于四个批量的产品。

试制产品经省级劳动部门和同级主管部门同意,在指定的范围和规定的时间内试用,同时报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备案。

试用期满后,按本规程附录1《溶解乙炔气瓶技术鉴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技术鉴定。

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第一章总那么第1条为了加强溶解乙炔气瓶〔以下简称乙炔瓶〕的安全监察,保证乙炔瓶的安全使用,促进国民经济的进展,爱护人身和财产安全,依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程。

第2条本规程适用于钢质瓶体内装有多孔填料和溶剂、可重复充装乙炔气的移动式乙炔瓶。

本规程不适用于盛装乙炔气体的固定式压力容器。

第3条本规定的规定,是对乙炔瓶安全的差不多要求,乙炔瓶的设计、制造、充装、检验、运输、储存和使用等,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本规程。

各级劳动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4条研制、开发乙炔瓶产品,其技术要求如与本规程不符合,征得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同意后,应在试验研究并取得成果的基础上,进行产品试制与鉴定。

试制时应连续生产不得少于四个批量的产品。

试制产品经省级劳动部门和同级主管部门同意,在指定的范畴和规定的时刻内试用,同时报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备案。

试用期满后,按本规程附录1«溶解乙炔气瓶技术鉴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技术鉴定。

技术鉴定完成后,试制者应将鉴定资料和产品设计文件报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审查。

第5条进口乙炔瓶的监督治理,按国家商检局和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治理方法»执行。

经监督检验合格的进口乙炔瓶,由检验单位出具检验报告,并按«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钢印治理规那么〔试行〕»的规定逐只打监督检验钢印。

进口乙炔瓶的充装、运输、储存、使用和定期检验等,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外表面的颜色、字色、字样及排列,应符合GB7144«气瓶颜色标记»的规定。

第二章设计第6条乙炔瓶的设计,实行设计文件审批制度。

乙炔瓶的设计文件由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审批。

经审批的设计文件,在总图和瓶体图上盖审批标记。

第7条由乙炔瓶的制造单位向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提出审批乙炔瓶设计文件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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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rough the joint creation of clear rules, the establishment of common values, strengthen the code of conduct in individual learning, realize the value contribution to the organization.溶解乙炔气瓶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大纲正式版
溶解乙炔气瓶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大纲
正式版
下载提示:此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通过共同创造,促进集体发展的明文规则,建立共同的价值观、培养团队精神、加强个人学习方面的行为准则,实现对自我,对组织的价值贡献。

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一)适用范围
本大纲适用于溶解乙炔气瓶的安全质量的监督检验。

(二)监检内容
1. 对溶解乙炔气瓶制造过程中涉及产品安全质量的项目进行监督检验。

2. 对受检企业质量体系运转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监检项目和方法
1.检查乙炔瓶的组批,应符合规程和标准的规定,同一釜或同一装置内的乙炔
瓶不充许跨批,同一批中不同釜或不同装置内的乙炔瓶,不应混乱。

同一批中回用钢瓶可以按填料连续生产组批。

2.监检员从每批乙炔瓶中抽选试样瓶一只并做标记,记录样瓶瓶号。

样瓶解剖时,应到现场检查填料与瓶壁间隙、填料外观、表面孔洞,并检查填料试样的制备情况。

3.对试样瓶填料的抗压强度、体积密度、孔隙率等,在测试中,应到现场进行抽查,并对检验记录进行审核。

4.审查乙炔瓶肩部轴向间隙、体积密度和孔隙率的检验记录,到现场抽查肩部轴向间隙。

5.审查乙炔瓶气密性试验记录,到现
场抽查乙炔瓶装配附件后进行气密性试验的试验压力、试验介质、保压时间和结果。

6.审查乙炔瓶皮重测定记录,到现场抽查乙炔瓶皮重测定结果。

7.抽查乙炔瓶表面质量,重点是外表面损伤情况;测定瓶壁修磨处最小壁厚;钢印标记应齐全、明显、完整、清晰和整齐,钢印字体高度应符合规定;气瓶颜色应与标准色瞳相符。

8.抽查出厂乙炔瓶是否逐只出具产品合格证,合格证内容应齐全、正确。

9.审查出厂乙炔瓶批量检验质量证明书,核实无误后,由监检单位人员逐打监检钢印标记。

10.批量检验项目,首次检验不合格时,应按规定要求进行该项目的复试,监检员对重复试验应进行现场监督并记录。

11. 监检资料
经监检合格的产品,监检人员应当根据《溶解乙炔气瓶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项目表》的要求及时汇总并审核见证资料,并由监检单位出具《溶解乙炔气瓶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

12. 监检人员应当审查受检单位下列文件:
(1) 质量手册;
(2) 质量体系人员任免名单;
(3) 从事溶解乙炔气瓶质量检验人员名单;
(4) 溶解乙炔气瓶制造工艺文件和检验资料;
(5) 溶解乙炔气瓶的生产计划。

——此位置可填写公司或团队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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