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1年修订)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1.01.08•【文号】国务院令第588号•【施行日期】2011.01.08•【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1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促进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积极推行环境卫生用工制度的改革,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提高公民的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务。
第七条国家鼓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水平。
第八条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第九条城市中的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对外开放城市、风景旅游城市和有条件的其他城市,可以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建制镇可以参照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执行。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前言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法制定的。
该办法旨在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城市面貌,为市民提供舒适、卫生、安全的生活环境。
一、基本原则1.法律性原则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具有法律效力,并受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限制和保护。
2.规划性原则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应根据城市发展规划和城市化进程,制定具有战略性和长期性的规划,分阶段实施。
3.科学性原则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应依据科学技术,注重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和监督,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
4.适度性原则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应着眼于公共利益和社会效益,坚持可行性、适度开发、节约资源、减少污染的原则。
二、主要内容1.城市规划城市规划是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基础。
城市规划要充分考虑区域环境、自然特征和人文历史,并根据城市功能和发展需求确定科学、合理的规划方案。
2.市容管理市容管理是城市的门面工程,对整个城市环境形象有着重要的影响。
市容管理主要包括城市垃圾清理、道路保洁、公共设施管理、市容绿化等。
城市市容管理要加强管理力度,保证市容环境的整洁和美观。
3.环境保护城市环境保护是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重要内容。
城市环境保护应注重预防为主,重点关注大气、水、土壤等污染问题,并强化排放标准控制和监管,保障良好的城市生态环境。
4.环境卫生城市环境卫生也是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重要内容。
环境卫生管理应包括城市垃圾分类、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等环节。
同时,应推广节能减排、资源保护等环保知识,提高市民环保意识和环保行动力。
三、管理措施1.建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机制根据市场经济体制和城市规划要求,建立由政府、企业、社区居民等多方参与的协同管理机制,并制定相应的责任、权力和利益分配机制。
2.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信息化建设充分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建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信息化平台,实现信息共享、资源共享、分级管理和区域管控。
山东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
山东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颁布日期:1995年5月2日文号:鲁政发【1995】49号(1995年5月2日鲁政发【1995】49号发布)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设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卫生、交通、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做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任务量拨付。
第六条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监察队伍,负责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监察;地方性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监察人员在履行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监督检查职责时,必须佩带统一的执法标志。
在执行处罚时,必须有二名以上监察人员在场,并出示有关证件。
第七条城市人民政府及教育、新闻等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和教育,增强全体市民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主要公共场所设置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宣传标牌。
第八条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公开电话,建立市容环境卫生投诉制度。
市民发现有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行为的,均可向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投诉进行登记,并认真处理。
投诉人要求答复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于10日内给予答复。
第九条城市中的建筑物、公共设施、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公共场所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3篇)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促进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____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积极推行环境卫生用工制度的改革,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提高公民的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务。
第七条国家鼓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水平。
第八条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第九条城市中的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对外开放城市、风景旅游城市和有条件的其他城市,可以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建制镇可以参照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执行。
第十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持建筑物的整洁、美观。
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搭建或者封闭阳台必须符合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在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并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拆除。
青岛市《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青岛市《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引言概述青岛市作为中国的重要城市之一,为了更好地管理城市事务,制定了《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市民的行为,维护城市的秩序。
本文将详细介绍青岛市《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以帮助市民更好地了解相关规定。
一、规范市容市貌管理1.1 规定市容市貌管理范围:《管理办法》明确了市容市貌管理的范围,包括建筑物外立面、道路清洁、绿化带、广告牌等。
1.2 要求建筑物维护:《管理办法》规定建筑物所有者必须定期维护外立面,保持清洁整洁,不得擅自改变外观。
1.3 禁止乱贴乱画:《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禁止在公共场所乱贴乱画,违者将被处以相应处罚。
二、加强环境保护2.1 禁止乱倒垃圾:《管理办法》规定市民必须按规定投放垃圾,不得乱倒乱扔,违者将被处以罚款。
2.2 倡导垃圾分类:《管理办法》鼓励市民进行垃圾分类,设立相应的垃圾分类收集点,提倡环保意识。
2.3 加强环境整治:《管理办法》要求相关部门加强环境整治工作,保障市民的生活环境。
三、规范交通管理3.1 严禁违规停车:《管理办法》规定严禁在禁停区停车,违者将被处以罚款并拖车处理。
3.2 倡导绿色出行:《管理办法》鼓励市民选择绿色出行方式,如公共交通、骑车等,减少汽车尾气排放。
3.3 加强交通安全:《管理办法》要求交通部门加强交通安全管理,维护道路秩序,确保市民出行安全。
四、维护社会治安4.1 加强社区巡逻:《管理办法》规定加强社区巡逻工作,防止盗窃、抢劫等违法犯罪行为。
4.2 提升社会安全感:《管理办法》要求加强社会安全感建设,增加监控设备,加强警力部署。
4.3 打击违法犯罪:《管理办法》明确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保障市民人身财产安全。
五、加强社会管理5.1 强化社会信用体系:《管理办法》规定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对市民的行为进行评估,奖惩分明。
5.2 加强社会服务:《管理办法》要求相关部门加强社会服务工作,提供更好的便民服务。
5.3 加强社会组织管理:《管理办法》规定加强社会组织管理,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为社会治理提供支持。
青岛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三)乱丢瓜果皮核、纸屑、烟头和包装纸、盒、袋等杂物;
(四)随地大、小便。
第十九条 市内五区(所辖农村除外)除饲养实验用动物和警犬外,不准饲养鸽子和鸡、鸭、鹅、狗、兔、羊、猪等家禽家畜。饲养信鸽,须经街道办事处同意,主管机构批准。
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条 清扫保洁实行划片包干、分工负责、落实到人、全天保洁、有奖有罚的制度。
街道办事处按照分工,负责本管区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规划、公安、市政、交通、工商行政、园林绿化、房产、卫生、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搞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容、环境卫生监察人员执行任务时,应佩戴统一标志并出示证件。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市容环境卫生意识。对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畜力车不准进入市内五区;进入崂山区、黄岛区和各县(市)的城区,应配备粪兜和清洁工具。
第十七条 公园、体育场、机场、车站、码头、海水浴场等主要公共场所,其主管部门设专人管理市容、环境卫生。
铁路部门要设专人负责管理站、线的市容、环境卫生。
第十八条 街道和公共场所,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
(六)摊点的经营者不能保持周围环境整洁卫生,经检查不改正的,罚款十元至五十元;
(七)单位卫生责任区内,发现蚊蝇孳生地,每处罚款二十元至一百元;
(八)将非生活垃圾倒入生活垃圾容器内的,对单位(含个体经营者)罚款五十元至二百元,对个人罚款五元;
(九)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经检查三日内不改正的,罚款一百元至二百元,并责令其改正;
第二十六条 开挖道路或进行工程建设,妨碍居民生活垃圾、粪便的清运时,施工单位要与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协商清运办法。积存的垃圾、粪便由责任单位在限期内清除。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正文:----------------------------------------------------------------------------------------------------------------------------------------------------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5月20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199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101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促进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积极推行环境卫生用工制度的改革,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提高公民的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务。
第七条国家鼓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水平。
第八条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第九条城市中的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对外开放城市、风景旅游城市和有条件的其他城市,可以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建制镇可以参照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市容环境领域百日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字〔2019〕42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市容环境领域百日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市容环境领域百日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字〔2019〕42号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青岛市市容环境领域百日整治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8月6日青岛市市容环境领域百日整治行动方案为加强旅游季节市容秩序和环境卫生管理,不断提升城市品质和精细化管理水平,决定自即日起至10月底,在全市开展以环境卫生、容貌秩序和绿化美化为主要内容的市容环境领域百日整治行动,现制定以下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结合城市品质改善提升要求,通过开展以“市容环境大整治、洁序净美迎国庆”为主题的集中整治,聚焦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全面强化环境卫生、容貌秩序、绿化美化整治和铁路两侧环境整治,持续推进美丽青岛三年行动,以“洁序净美”的城乡容貌环境迎接新中国成立70周年。
二、重点任务(一)环境卫生专项整治1.开展城市环境“大扫除”。
加强城市道路、公共广场以及窗口单位、景区景点和水域的清扫保洁,积极推行高压冲洗、洗扫一体和人工配合的保洁作业模式,集中时间和力量,坚持高标准、高频次、高质量对城区主次干道、人行道、路沿石、绿化带、桥梁、建筑物外立面等基础设施进行“大扫除”。
(责任单位:各区、市政府,青岛高新区管委,市城市管理局〔环境卫生及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指挥部〕)2.开展单位、楼院“大扫除”。
切实推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各单位负责组织清理本单位责任区环境卫生。
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10.27•【字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10月27日青岛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和维护整洁、优美、文明的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镇规划区以及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
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由区(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法律、法规对文物、城市风貌保护、风景名胜区等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四条市、区(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和本条例规定,负责辖区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开展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动员居民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组织居民建设整洁、优美、文明社区。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对居(村)民委员会开展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提供指导和必要的条件。
支持居(村)民委员会组织制定市容和环境卫生村规民约。
第六条市容和环境卫生、文化、教育、卫生等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安排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并对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文明宣传、引导。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山东省城市市容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环境,促进城镇文明建设,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应当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以公共财政为主、社会资金为辅的多元化投入机制。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城管执法、公安、民政、工商行政管理、价格、卫生、交通、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有关的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对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工作进行协调、监督和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履行维护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义务。
第六条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按规定组织编制重要地段景观、户外广告、照明、停车场、集贸市场、环境卫生等专项规划,按照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编制城镇容貌标准,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制度,明确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责任区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按下列规定进行划分:(一)城镇道路、广场、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区域,以及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及其他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街巷、居民住宅区,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实行专业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三)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等单位的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四)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集贸市场、文化、体育、娱乐、公园绿地等公众聚集场所,由管理单位负责;(五)铁路、公路、隧道、河道、水域及沿岸,由管理单位负责;(六)施工工地由施工企业负责,待建地块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七)临街商户、各种摊点周围由经营者负责。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青政办发[2005]37号【发布部门】青岛市政府【发布日期】2005.09.07【实施日期】2005.09.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发〔2005〕37号2005年9月7日)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现将《青岛市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青岛市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改善我市城乡环境,加快生态市建设步伐,根据全省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总体部署,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生态市,迎接奥帆赛”为着力点,切实解决影响城乡环境的突出问题,使我市的城乡环境进一步改观,为早日把我市建成全国重点中心城市和世界知名特色城市做出积极贡献。
(二)目标要求:城乡管理长效机制进一步完善。
理顺城乡管理市、区(市)及各部门之间的责权利关系,形成较为完善的“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城乡管理体系。
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进一步解决。
解决一批群众关心的旧城改造、市容环境卫生、背街小巷整治、空气质量、违法建设、道路挖掘、道路照明等方面的突出问题,切实改善群众居住环境。
城乡管理联动机制进一步建立。
加强社会联动,建立城乡管理社区服务和创建文明城市联动、政府部门与区街联动的管理机制。
积极引导和组织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居民群众开展各项城乡管理活动。
城乡环境面貌进一步改观。
坚持新建与改造齐抓,建设与管理并重,既打造城乡建设亮点工程,又实施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不断加强城乡管理,使城乡面貌和人居环境得到明显改善。
二、整治的主要内容(一)完善城乡规划,加强规划执法全面完成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
青岛市《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青岛市《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引言概述:青岛市作为一座经济发达的城市,为了更好地管理市内事务,制定了《管理办法》。
该《管理办法》为市内各项事务提供了详细的规范和指引,以确保市民的权益和市内秩序的稳定。
本文将详细介绍《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
一、规范市内商业活动1.1 定义商业经营范围:《管理办法》明确了市内商业经营的范围,包括商业登记、营业执照办理等事项。
1.2 规范商业经营行为:《管理办法》规定了商业经营者应遵守的行为规范,包括不得从事违法活动、不得虚假宣传等。
1.3 加强市场监管:《管理办法》设立了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市内商业活动的监督和管理,保障市场秩序。
二、促进市内文化交流2.1 支持文化活动:《管理办法》鼓励市内文化机构举办各类文化活动,丰富市民的文化生活。
2.2 保护文化遗产:《管理办法》规定了对市内文化遗产的保护措施,保护市内历史文化遗产的完整性。
2.3 推广文化交流:《管理办法》鼓励市内文化机构与外地文化机构进行交流合作,促进文化交流。
三、提升市内环境质量3.1 加强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规定了市内环境保护的责任和义务,加强对环境污染的管理。
3.2 垃圾分类管理:《管理办法》规定了市内居民应进行垃圾分类处理,促进环境保护和资源回收利用。
3.3 绿化建设:《管理办法》鼓励市内单位和个人参预绿化建设,美化城市环境。
四、加强市内社会管理4.1 社会治安管理:《管理办法》规定了市内社会治安管理的措施,加强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
4.2 社会福利保障:《管理办法》规定了市内社会福利保障的政策,保障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4.3 社会组织管理:《管理办法》规定了市内社会组织的管理规范,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五、加强市内交通管理5.1 交通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规定了市内交通规划建设的方向和目标,优化城市交通布局。
5.2 交通安全管理:《管理办法》加强了对市内交通安全的管理,提升市民交通安全意识。
5.3 交通拥堵管理:《管理办法》规定了市内交通拥堵管理的措施,缓解城市交通拥堵问题。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18号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18号)《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2月25日省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姜大明二○一○年一月八日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环境,促进城镇文明建设,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以公共财政为主、社会资金为辅的多元化投入机制。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城管执法、公安、民政、工商行政管理、价格、卫生、交通、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有关的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对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工作进行协调、监督和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履行维护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义务。
第六条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组织编制重要地段景观、户外广告、照明、停车场、集贸市场、环境卫生等专项规划,按照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05.02•【字号】鲁政发[1995]49号•【施行日期】1995.06.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的通知(鲁政发[1995]49号)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政府各部门:《山东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业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五年五月二日山东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设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卫生、交通、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做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任务量拨付。
第六条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监察队伍,负责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监察;地方性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监察人员在履行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监督检查职责时,必须佩带统一的执法标志。
在执行处罚时,必须有二名以上监察人员在场,并出示有关证件。
第七条城市人民政府及教育、新闻等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和教育,增强全体市民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从严治理市容市貌的通告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从严治理市容市貌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4.05.14•【字号】青政发[1994]66号•【施行日期】1994.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从严治理市容市貌的通告(1994年5月14日青政发[1994]66号)为维护我市良好的社会秩序和整洁的市容市貌,确保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青岛市城市管理有关法规,现将依法从严治理市容市貌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一、任何单位和个人的生活垃圾,必须在每日晚18点至21点,按指定地点倾倒,超过时间或不按指定地点倾倒垃圾的,责令清除,并对单位和个人分别处200元和2元罚款。
个人的建筑垃圾或生产经营单位的垃圾,由其自行清运或委托垃圾清运单位清运,对随意倾倒的,责令其清除,并对责任者按每平方米20元处以罚款。
二、清运垃圾,必须运至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违者,按每车次对驾驶员处以50元罚款,对车主处以1000元罚款;运输散体、流体物料未封盖严密的,按每车次对驾驶员处以20元罚款,污染路面的,责令其清除,并对责任者按每平方米0.5元处以罚款。
三、在街道(含308国道、小白干路两侧20米范围内)和公共场所不准随地吐痰,不准乱倒污物,不准乱丢杂物,不准乱贴乱画、乱刻乱涂等;违者,责令清除,并处以2元罚款;在单位和个人卫生责任区范围内(含绿化带和行道树),发现垃圾杂物或有飘浮悬挂废弃物的,责令清除,并处以20元罚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利用沿街树木、线杆等挂晒衣物或吊装物品;违者,责令清除,并对责任者处以50元罚款。
四、建筑工地必须按规定围挡,产生的垃圾要日产日清;在围挡外5米范围内有积存垃圾的,按每平方米20元对施工单位处以罚款;处理后再违反的,责令停工整顿三天,直至取消在青施工资格。
五、严禁擅自占用城市绿地或毁坏花草树木(含庭院花草树木),违者,按绿地占用费或补偿费的3倍处以罚款,并责令限期退出。
青岛区域整治工作方案
青岛区域整治工作方案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青岛市区域整治工作迫在眉睫。
为了提高城市的品质和居民的生活质量,青岛市政府制定了一系列区域整治工作方案,以期改善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形象,提高居民的幸福感和满意度。
一、城市环境整治。
青岛市将加大对城市环境的整治力度,主要包括市容市貌整治、城市绿化、环境卫生等方面。
市容市貌整治将主要针对城市建筑、道路、广场等公共空间进行提升改造,提高城市的整体形象。
城市绿化方面将加大对城市绿地的建设和管理力度,增加绿地面积,提高城市的绿化率。
同时,加强环境卫生管理,提高城市的环境卫生水平,保持城市的整洁和美观。
二、交通整治。
青岛市将加大对交通拥堵、交通安全等问题的整治力度。
主要包括加强市区道路交通管理,提高交通运行效率,减少交通拥堵现象;加强对交通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交通安全水平;加强对交通设施的改造和提升,提高市民出行的便利性和舒适度。
三、产业整治。
青岛市将加大对传统产业升级改造和新兴产业发展的支持力度。
主要包括加大对传统产业的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力度,提高传统产业的竞争力和效益;加大对新兴产业的扶持力度,推动新兴产业的发展壮大,提高产业结构的优化水平。
四、社区整治。
青岛市将加大对社区环境的整治力度,主要包括加强对社区环境的改造和提升,提高社区的整体环境质量;加强对社区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提高社区的居住舒适度和便利性;加强对社区治安的管理和维护,提高社区的治安水平和居民的安全感。
五、生态整治。
青岛市将加大对生态环境的整治力度,主要包括加强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和修复,提高生态环境的质量和稳定性;加强对生态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提高生态资源的利用效率和可持续性;加强对生态环境的监测和评估,提高生态环境的管理水平和保护力度。
六、文化整治。
青岛市将加大对文化环境的整治力度,主要包括加强对城市文化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城市的文化氛围和品位;加强对城市文化活动的组织和开展,丰富城市居民的文化生活;加强对城市文化产业的发展和扶持,提高城市文化产业的竞争力和影响力。
青岛市城市环境卫生有偿服务办法(试行)
1 / 1 青岛市城市环境卫生有偿服务办法(试行)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青岛市政府
【发布日期】1990.02.01
【实施日期】1990.0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青岛市城市环境卫生有偿服务办法(试行)
(1990年2月1日青岛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为加强对城市环境卫生有偿服务的统一管理,根据《青岛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内五区。
第三条环境卫生有偿服务实行自愿原则。
可以委托各区环境卫生专业队伍实行有偿服务的项目是:
(一)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的生产垃圾、营业垃圾、生活垃圾的清运;
(二)企业、事业单位、个人的建筑垃圾的清运;
(三)本条第(一)、(二)项所列垃圾,由单位或个人自运到垃圾处理场后的处理、平整;。
青岛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青岛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市,年月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及各县级市的城区和崂山风景名胜区。
第三条市和各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实行三级管理:(一)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二)各区(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辖区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三)街道办事处按照分工,负责辖区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和区(市)城管监察部门根据国家、省关于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规定,负责辖区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政执法工作,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查处违法行为。
第六条实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以下简称责任区)制度。
责任区的具体范围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划定。
第七条鼓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水平。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市容环境卫生意识。
对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所有单位和个人都有搞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义务,并有权监督和举报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章市容管理第九条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以及公共场所,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和本市城市规划、市容管理的规定。
第十条各种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临街门面,产权人、使用人或者其他责任人,必须负责定期清洗、粉刷和整饰,保持其整洁、完好、美观。
第十一条主干道两侧及主干道临街建筑物的未封闭阳台、窗外、屋顶、平台不得悬挂、晾晒、摆放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发[2005]37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5.09.07施行日期2005.09.07文号青政办发[2005]37号主题类别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发〔2005〕37号2005年9月7日)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现将《青岛市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青岛市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改善我市城乡环境,加快生态市建设步伐,根据全省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总体部署,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生态市,迎接奥帆赛”为着力点,切实解决影响城乡环境的突出问题,使我市的城乡环境进一步改观,为早日把我市建成全国重点中心城市和世界知名特色城市做出积极贡献。
(二)目标要求:1城乡管理长效机制进一步完善。
理顺城乡管理市、区(市)及各部门之间的责权利关系,形成较为完善的“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城乡管理体系。
2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进一步解决。
解决一批群众关心的旧城改造、市容环境卫生、背街小巷整治、空气质量、违法建设、道路挖掘、道路照明等方面的突出问题,切实改善群众居住环境。
3城乡管理联动机制进一步建立。
加强社会联动,建立城乡管理社区服务和创建文明城市联动、政府部门与区街联动的管理机制。
积极引导和组织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居民群众开展各项城乡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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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青岛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发布日期: 2012年06月01日来源:
青岛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1989年11月18日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1989年12月29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1990年1月8日市人大常委会公告公布
根据1994年10月12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的1994年9月24日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等十九件地方性法规适应范围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1995年8月16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的1995年7月28日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青岛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1997年8月16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的1997年7月24日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等十件地方性法规行政处罚条款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02年1月9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及各县级市的城区和崂山风景名胜区。
第三条市和各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实行三级管理:(一)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二)各区(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辖区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三)街道办事处按照分工,负责辖区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和区(市)城管监察部门根据国家、省关于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规定,负责辖区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政执法工作,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查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