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诉讼制度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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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法院制度比较研究

中美法院制度比较研究

中美法院制度比较研究中美法院制度比较研究法院作为一个国家司法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公民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中美两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其法院制度的比较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本文将从法院组织结构、法官选拔任命、审判程序和司法独立四个方面进行比较研究,以期深入了解中美两国法院制度的异同之处。

法院组织结构是法院制度的基本框架,是法院履行职能的基本依据。

中美两国的法院组织结构存在一些显著差异。

在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下设各级人民法院,分为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四个层级。

美国的联邦法院系统由三个层次组成,分别是最高法院、巡回上诉法院和地区巡回法院。

可以看出,中美两国法院层级设置存在差异,中国法院层级较多,而美国法院层级较少。

法官是法院审判的主体和核心,法官的选拔任命对于法院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具有重要影响。

中美两国在法官选拔任命方面也存在差异。

在中国,法官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由法官任命委员会提名,经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而在美国,法官由总统提名,经参议院批准任命。

可以看出,中美两国在法官选拔任命中存在不同的机制。

审判程序是法院审理案件的程序规范和程序环节,是确保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措施。

中美两国在审判程序中也存在一些不同之处。

在中国,审判程序主要包括立案、调查、庭审、判决等环节。

而在美国,审判程序分为诉讼和非诉讼两种形式,其中诉讼程序包括起诉、答辩、举证、庭审等环节,非诉讼程序主要包括仲裁、调解等形式。

可以看出,中美两国在审判程序中存在一些差异。

司法独立是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基本原则,法官的独立性是司法独立的核心要素。

中美两国在司法独立方面也存在一些不同。

在中国,法院独立性得到了宪法的明确保障,法官在审判工作中不受干扰。

而在美国,司法独立被广泛认可,并获得法律的明确保障,法官享有较大的独立性。

可以看出,中美两国在司法独立方面存在差异。

自考西方政治制度复习重点笔记资料整理

自考西方政治制度复习重点笔记资料整理

西方政治制度导言01、一个国家的政治制度中起决定性部分是(国体),内容决定形式,一个国家的国体决定的是(政治制度的形式)。

02、一个国家的统治阶级如何组织自己的政权指的是(政体),国家形式的重要内容是(政体)。

03、直接体现了国家的统治者如何进行统治的是(政体),“政府”这个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政府指(国家中央行政机关)。

04、(国家结构)决定了调整和处理国家整体与部分之间的相互关系和权力划分的基本准则。

05、“一个国家的纵向权力结构和权力分配关系”,这句话指(国家结构)。

作为一政治概念,“西方”指的是(欧美地区的资本主义世界)。

06、作为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政体)是政治制度中最重要最基本的内容。

在地理概念中,“西方”指的是(欧美两大洲)。

07、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所建立的政治制度的特点是(基本上仿照了英、美两国的制度)。

08、决定一个国家的国家形式是(国家性质)。

指导比较政治研究的根本方法是(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

09、(亚里士多德)是政治学科的创始人。

“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这句话出自(马克思)。

10、“人们不应该停留在孤立地、静止地描述某一种政治制度,而是要说明它为什么是那样的原因”,这句话反映是(历史唯物主义)。

11、“经济因素并不是决定历史过程的唯一因素,还有上层建筑的各种因素”,这句话反映的观点是(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

12、在运用历史唯物主义研究政治制度时,下列观点正确的是(任何一个国家的政治制度都是这个国家所特有的)。

13、最早对政治制度进行比较研究的思想家是(亚里士多德)。

18世纪中影响了所有欧美国家的著作《论法的精神》作者是(孟德斯鸠)。

14、亚里士多德《政治学》被喻为政治学创立的标志,其研究的主要内容是(古希腊城邦政治的比较研究)。

15、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运用的主要方法是(比较分析),它阐述了(政治统治的一般原理和法的精神)。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研究现状、解读与展望——基于2014-2016年419篇学术文献的研究分析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研究现状、解读与展望——基于2014-2016年419篇学术文献的研究分析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研究现状、解读与展望——基于2014-2016年419篇学术文献的研究分析张全涛;唐益亮【期刊名称】《中国应用法学》【年(卷),期】2017(000)004【摘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这是一项具有''''四梁八柱''''性质的司法改革项目,也是当前学者研究的关键议题。

通过对2014年至2016年发表的419篇电子期刊文献的研究,本文发现,学者们突出分析了以审判为中心改革的理论内涵、核心问题、现存困境与实践对策等问题,指出革新诉讼改革理念、强化侦查行为规范、严格审查起诉、完善庭前会议、突出法庭审判、严格证据裁判、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等途径是实现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进路。

【总页数】18页(P97-114)【作者】张全涛;唐益亮【作者单位】重庆警察学院侦查基础理论教研室;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5.2【相关文献】1.中国政府绩效评估研究现状及展望——基于中国知网2005—2011年学术文献总库的分析 [J], 王永明;兰继华2.解读与建构: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J], 郭妙林3.试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中国语境——从《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切入 [J], 黄涛4.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的审查逮捕工作研究r——以T市2011—2015年捕后判决案件为研究对象 [J], 石鹏;王崇恒;张立鹏5.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研究现状、解读与展望——基于2014-2016年419篇学术文献的研究分析 [J], 张全涛[1,2];唐益亮[2]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我国宪法诉讼制度模式探讨

我国宪法诉讼制度模式探讨

我国宪法诉讼制度模式探讨【摘要】我国宪法诉讼制度是指通过司法途径保护宪法权利的一种制度。

本文从宪法诉讼的概念和特点入手,介绍我国宪法诉讼制度的历史发展,比较不同模式下的特点,分析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

结论部分总结了我国宪法诉讼制度的优势和不足,展望了未来发展,并强调了加强宪法诉讼制度建设的重要性。

通过本文的探讨,可以更深入地了解我国宪法诉讼制度的现状和发展趋势,促进宪法权利的有效保障和司法公正性的提升。

【关键词】宪法诉讼制度、模式比较、历史沿革、特点、问题、发展建议、优势、不足、未来发展、重要性。

1. 引言1.1 我国宪法诉讼制度模式探讨我国宪法诉讼制度作为宪法保障实现的重要方式,一直备受关注。

在我国宪法诉讼制度的发展过程中,涌现出了多种不同的模式和特点。

探讨我国宪法诉讼制度的模式,有助于深入理解我国宪法实施的方式和机制,为宪法实施提供借鉴和指导。

本文将从宪法诉讼的概念和特点入手,通过对我国宪法诉讼制度的历史沿革、模式比较以及特点进行分析,探讨我国宪法诉讼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发展建议。

通过总结我国宪法诉讼制度的优势和不足,展望未来发展,强调加强宪法诉讼制度建设的重要性,为我国宪法实施提供建议和方向。

2. 正文2.1 宪法诉讼的概念和特点宪法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组织基于宪法规定的权利要求,向宪法机关或法院提起诉讼的一种司法行为。

宪法诉讼具有以下特点:宪法诉讼是一种特殊类型的诉讼。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因此宪法诉讼的性质和地位与一般的诉讼有所不同。

宪法诉讼具有重大的社会意义和影响力。

通过宪法诉讼,可以保障公民、法人和组织的宪法权利,促进宪法实施和保护国家的宪法权威。

宪法诉讼具有程序上的特殊性。

宪法诉讼的程序往往更为庄重和严格,需要符合一定的立案条件和审理程序,以确保宪法诉讼的公正和公正。

宪法诉讼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和社会意义,是保障宪法权利和促进宪法实施的重要方式之一。

在我国,宪法诉讼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将有助于加强宪法的权威性和有效性,推动国家的宪法实施和发展。

浅谈中国的选举制度

浅谈中国的选举制度

《浅谈中国的选举制度》摘要:由于我国历史上民主传统的缺乏、社会主义在前进途中出现的曲折,以及一段时期对建设民主政治的忽视,目前我国选举制度的民主程度还不够高,已确立的制度还没有完全贯彻落实,整个选举制度也显得不够健全和规范。

因而完善和改革选举制度,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和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一项重要任务。

关键词:直接选举监督平等引言:在我国改革的大潮下,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领域都有所突破,民主政治建设也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人民的政治权利也受到尊重和保障。

十七大报告中提出,要让人民群众广泛地参与到政治生活中来,学术界也提出了,要尊重广大人民的尊严权和发言权,而选举是民主政治的基础,是推动民主发展的强大动力。

作为民主政治生活的一种重要形式,作为民主支柱之一的选举制度仍有不足,需要去改进和完善。

我们有必要对此进行深入了解和研究。

正文 1选举与选举制度比较现代社会里,大多数国家宣布“主权在民”,或“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只有人民才能行使国家权力,但是鉴于中国国情的复杂性和统治的需要,人民不可能事事亲为,因此必须通过选举选出代表,将属于全体国民的国家权力委托给代表组成的国家机关去行使,从这一意义上讲,选举是人民进行全力委托的行为,是国家代表机关,从而也是国家行政和司法机关获得合法性的途径,是现代代议民主政治的基础。

没有选举便没有了代议制,便没有了现代民主制度。

那么作为规范和完善选举过程的选举制度对于现代国家政治制度的意义不言而喻,首先我们必须分清选举与选举制度。

广义的选举,是指一切社会组织中由有资格的组织成员或其代表依据一定的制度规则以投票形式选择组织的代表或领导人以及有关决策决议的活动及过程。

而狭义的选举则仅指政治组织特别是国家组织上述内容的选举,也即“政治性选举”如国家首脑的选举、各级民意代表的选举、各级政府首脑的选举以及政党内部的各种选举等。

①从选举的形式上又可以分为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

选举制度作为选举的规范和标准,我国有学者认为,选举制度可以从三个不同的层面上加以了解。

民事诉讼审级制度比较研究

民事诉讼审级制度比较研究

2023-11-02•引言•民事诉讼审级制度概述•国外民事诉讼审级制度比较研究•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现状及问题分析•完善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对策与建议目•结论与展望录01引言研究背景与意义民事诉讼审级制度是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当前,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存在一些问题,如上诉审程序不够完善、再审程序过于复杂等,需要与国际接轨进行改革和完善。

研究民事诉讼审级制度,有助于为我国司法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借鉴。

通过对国内外民事诉讼审级制度进行比较研究,分析我国现行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优缺点,提出改革和完善建议。

研究目的采用文献资料分析、案例分析、问卷调查等方法,对国内外民事诉讼审级制度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提出针对性的改革建议。

研究方法研究目的与方法02民事诉讼审级制度概述概念民事诉讼审级制度是指法律规定的民事诉讼案件由哪一级法院受理审结的制度。

特点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审级制度各有差异,但通常都以诉讼程序分为初审和上诉审两审或更多审级来满足当事人的诉讼需求和保障司法公正。

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概念与特点通过区分初审和上诉审,实现案件分流,减轻上级法院负担。

分级审理程序保障司法统一通过上诉审对初审进行程序上的监督和纠正,保障当事人权利。

通过上诉审对不同初审法院的裁判进行统一,实现法律适用的统一。

03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理论基础0201方便当事人诉讼,便于法院审理。

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基本原则便利原则保障当事人权利,实现司法公正。

公正原则提高审判效率,减少当事人诉讼成本。

效率原则03国外民事诉讼审级制度比较研究上诉审当事人可以通过上诉审程序对一审判决提出异议,上诉审程序相对简化,一般由法官独任审理。

再审当事人可以通过再审程序对已经生效的判决提出异议,再审程序一般较为复杂,需要经过重新审理。

美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作为最高法院,负责审理重大案件和法律问题。

上议院作为上诉法院,负责审理对初审法院判决不服的上诉案件。

西方政治制度

西方政治制度

导言一、本课程研究的内容和范围1、国体:由社会各阶级、阶层在国家中的地位所反映出来的国家的根本属性。

2、政治制度的形式:(1)政体,(2)政府制度,(3)国家结构,(4)政治体制(1)政体:政权组织形式。

(2)政府制度:一个国家行政机关的制度。

(3)国家结构:即国家的整合形式。

(4)政治体制:国家机构的具体设置和具体形式、运作的具体方式、具体程序和具体环节。

3、政治制度:一个国家的整个政治统治形式。

二、研究西方政治制度的意义1、研究西方政治制度的意义:(1)有助于分清中国政治制度与西方政治制度的根本区别,从而更深刻地理解中国实行的社会主义的政治制度。

(2)是面向世界学习外国的需要(3)有助于更准确地把握西方各国内政外交及其走向,从而更透彻地理解中国的外交政策。

(4)有助完善我们的知识结构。

三、研究西方政治制度的方法:1、历史唯物主义,2、比较研究方法,3、政治制度研究的分析工具(阶级分析、制度分析、历史分析、文化分析、系统分析)1、历史唯物主义对于研究西方政治制度的指导意义: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是指导比较政治研究的根本方法。

(为什么同样是资本主义国家,政治制度却不相同:)经济因素并不是决定历史过程的唯一因素。

我们在历史唯物主义的指导下研究政治制度,就应该看到,影响各国政治制度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所有这些因素综合起来就是应该国家的国情。

()国情:所谓国情不仅包括经济制度,而且包括历史特点、文化传统、民族构成和民族习惯、国际环境、阶级力量的对比,甚至人口、地理位置、自然条件等。

任何一个国家的政治制度都是这个国家所特有的,他要适合该国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生产方式,适合这个国家的国情。

(一国政治制度与该国国情的关系)2、比较研究方法是研究政治制度的基本方法(1)最早对政治制度进行比较研究的是,亚里士多德,《政治学》,他提出了对政治制度进行分类的原则和标准;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2)比较政治研究的取向:①国别研究;②跨国研究3、政治制度研究的分析工具(1)具体研究方法:阶级分析、制度分析、历史分析、文化分析、系统分析(2)系统分析:是把系统论、信息论等现代科学的方法引进政治学研究而产生的一种分析方法。

目的决定构造:刑事上诉制度比较研究

目的决定构造:刑事上诉制度比较研究

损害。即使 判决 并没有发生错误 , 由上级法院再次审理也 经
表示 了对当事人主体地位的尊重和法院裁判的慎重 , 有助 于
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或裁定认 定 的事 实和使用 的法律 进行
审理时所 应当遵循 的步 骤 和方式 、 法。 _ 结合 众多 观点 方 ”2 以及实践做法 , 笔者认为刑事上诉程序就是刑事诉 讼的 当事 人依 照法 律的规定 , 在不服下级审判机关 作出的尚未生 效的 裁判 时 , 向上级审判机关 提出 申请 , 由其 重新进行 审理 和裁
判的独立程序。
பைடு நூலகம்
消化当事人 的抵 触和不满。 ( ) 事上诉 制度 能够在 更广的 管辖 范围 内保 障 法律 三 刑
统 一 适 用
刑事上诉程序除了承担纠正错误 裁判 , 提供 权利救济之
外, 还有一项重要的功能是其他程序不能代替 的, 就是 在更 那
广的管辖范围内保 障法律 统一适用 。毫无疑 问, 随着立法技 术 的提高 , 法律规则越来越具 体明确 , 用标准更 加统一 , 适 然
刑事上诉程序 和刑事初审程序都是刑事审判程序 , 有众
多相 同的准则 和措施 , 但毕竟两者所具有 的功 能和所期 望实 现 的价值 目标不 同, 与初审相比 , 上诉具有以下特点 : ( 刑事上诉制度的首要价值 目标和功能是纠错 一)
尽管 随着科技 的发展 , 人们认识 过去 的能力有 了快速进
司法者 的法律素养和办案能力不断提升 , 但是不可否认 的是
收 稿 日期 :0 0— 8— 3 2 1 0 0
( 刑 事上诉审的审判方式和程序与刑事初审不尽相同 四)
刑事上诉审是在 当事 人不服 尚未生效 的裁判 的前提 下

两大法系法官制度之比较

两大法系法官制度之比较

两大法系法官制度之比较作为法制运行的人力基础,法官是司法体制中最核心的部分。

由于“法律制度与社会价值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因而大致上,法律专家(包括法官——引者注)的价值尺度只能是社会通行的价值体系的一部分:他们的遴选、训练以及社会化都将产生出这种一致性。

法律专家在任何地方并且几乎是依其性质乃是……流行价值的体现者……”。

发端于80年代后期,以诉讼制度为切入口的中国司法改革发展到九十年代末已进入了“瓶颈”时期,体现对抗制精神的诉讼制度的改革在司法实践中遇到了与传统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相适应的司法体制的越来越激烈的摩擦和对抗。

司法体制,特别是法官制度的改革已成为中国司法改革能否深入的关键之一。

因而,全面深入地分析当代有代表性的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法官制度的差异,分析形成这种差异的深层原因,探求法官制度发展的一般规律,对重构我国司法体制,深化司法改革,将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两大法系法官制度的差异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法官制度的差异首先表现为法官选任制度的不同。

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官一般都是从律师中选任的,取得律师资格并具有一定期限的律师从业经验是担任法官的必要条件,即所谓法官选任制度上的一元制。

英国法律规定,除治安法官以外的所有法官都只能从参加全国四个高级律师公会或初级律师协会的律师中任命,且至少有7年的出庭律师的经历。

美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法官的任职资格,但在司法实践中,联邦法院系统的法官除要求取得竞争极其激烈,难度很大的J.D.学位以外,还必须通过严格的考试取得律师资格,且已从事律师工作若干年。

而在德国、法国以及意大利等欧洲大陆法系国家,法官是作为法律职业者(通常称为法律人、法律家或法曹)之一专门培养的,法官一般不从律师中选任,即所谓法官选任制度的二元制,又称生涯制或官僚法官制。

在德国,法科毕业生通过国家第一次考试合格以后,便开始为期三年半的实习训练。

实习训练期间,要分别到民事法院、刑事法院、检察官办公室、某种类型的行政部门及私人开设的律师事务所担任工作,实习结束后,法官便有资格终身任职。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选题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选题
16、刑事责任研究
17、论犯罪化与非犯罪化
18、犯罪课题研究
19、论刑法上的行为
20、论不作为
21、持有型犯罪研究
22、刑法因果关系研究
23、西方国家刑法因果关系理论评介
24、刑事责任能力研究
25、精神障碍与刑事责任能力
26、法人犯罪研究
27、论犯罪故意
28、论犯罪过失
29、论业务过失犯罪
30、论犯罪目的
93、论动产与不动产分类的意义
94、论财团法人
95、论取得时效制度
96、论动产的善意取得
97、论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
98、论格式合同(标准合同)
99、论合同解释原则
100、论有限合伙
101、论隐名合伙
102、论买卖合同的特征与意义
103、论隐私权
104、论名誉权
105、论精神损害赔偿
106、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6、"春秋决狱"的由来和影响
46、论胁从犯的处罚
47、论一罪与数罪的区分标准
48、论想象竞合犯
49、论法条竞合
50、论结果加重犯
51、牵连犯及其处罚原则研究
52、正当防卫的条件研究
53、论无限防卫权
54、紧急避险问题研究
55、安乐死问题研究
56、刑罚目的研究
57、刑罚功能研究
58、刑罚机制研究
59、重刑主义与传统法律文化
60、刑罚威慑机制研究
11、论改革中的"合理"与"合法"的矛盾
12、法律与政策
13、法律与自由
14、论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
15、论市场经济与法观念
16、论法律标准与生产力标准

中西方选举制度的比较和我国选举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中西方选举制度的比较和我国选举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西安财经学院公共管理学院学年论文论文题目:中西方选举制度的比较和我国选举制度的完善学生姓名:李全学号:0911240126专业:政治学与行政学班级:政行0901班指导教师:刘慧娟完成日期: 2012 年 6 月 18 日中西方选举制度的比较和我国选举制度的完善摘要:选举制度是当代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民主政治发展的必然结果和重要标志,也是公共权力获得合法性的重要依据.本文对中西方选举制度的起源、理论基础、选举特点和原则、选举经费的来源、选举过程的监督、选举制度的目的和选举的方式方法等做比较,研究其优缺点,为进一步完善我国选举制度提供借鉴.关键词:中西方选举制度差异改革完善选举制度,是一国统治阶级通过法律规定的关于选举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原则、程序与方法等各项制度的总称,它包括选举的基本原则、选举权利的确定,组织选举的程序和方法,以及选民和代表之间的关系。

中西方选举制度有共同点,也有不同点。

通过对中西方选举制度的比较,以及当前西方选举制度的优点及我国选举制度的不足,取其之长补己之短,为进一步完善我国选举制度提供有益借鉴。

一、中西方选举制度的概述起源(一)中国选举制度的概述及发展中国古代考试作为一种选拔人才,任用官吏的方法,其历史源远流长。

但其走向制度化规范化却经历了一个漫长的探索过程。

大致来说,在原始社会,部落联盟首领实在四岳会议的基础上产生的禅让制;春秋以前,出于世官和选举;汉代推行察举和征辟;曹魏时实行九品中正制;至隋唐迄于清代所采用科举制度并逐步完善,以此来选拔人才,巩固统治。

但是,到了近代,由于事变之亟和民族危机的严重,加上他自有的弊端,在西方文化的冲击下日益变的不合时宜,并成为社会进步和思想文化教育发展的障碍,所以于1905年宣布废除。

科举制度虽早已随封建统治的结束而不复存在,但是沿用考试的方法选拔官吏和人才的理念依旧被使用着。

而西方的近现代政治制度的传入,其中选举制度也随之传入,并被近现代所接纳并结合我国传统科举选拔制度,从而形成中国现代选举制度。

比较法视角下的国际民事诉讼研究

比较法视角下的国际民事诉讼研究

比较法视角下的国际民事诉讼研究随着全球化的进程不断加速,国际交往日益频繁,民事纠纷的跨境性问题逐渐凸显。

在国际争端解决中,国际民事诉讼成为了一种重要的手段。

在研究国际民事诉讼时,比较法视角被广泛运用,它能够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不同国家在此领域的法律制度和实践经验,为国际民事诉讼制度的建设和改革提供参考。

首先,比较法视角能够帮助我们分析不同国家间的立法差异。

在不同国家之间,由于法律体系、法律文化和历史传统的不同,关于国际民事诉讼的法律规定存在着较大的差异。

比较法视角可以通过对比不同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揭示各国在国际民事诉讼领域的共同点和差异,进而理解不同国家对于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和理念。

例如,在美国,针对跨国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采用了个别选择制度来解决管辖权的问题,而在欧洲,EU的《布鲁塞尔Ia条约》则强调欧洲整体司法空间的构建,提供了较为具体的管辖和执行机制。

通过比较这些不同的制度安排,我们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丰富和完善我国的国际民事诉讼制度。

其次,比较法视角有助于深入研究国际民事诉讼的实践经验。

国际民事诉讼是一门涉及多个主体、多个国家司法协助机制的复杂学科,其实践经验对于制度建设和政策制定至关重要。

比较法视角可以通过对比不同国家的实践经验,挖掘出更加科学和合理的解决方案。

例如,挪威在处理跨境离婚案件时,实行了"一案多审"的机制,即法院对于同一纠纷会有多个审判阶段,以确保各方能够在最佳条件下行使诉讼权利。

这一机制与中国的"唯一裁判"原则相比有其独特的优势,通过比较这两种机制,可以发掘出更加适合中国实际的解决方案。

此外,比较法视角还能够推动国际民事诉讼的制度交流与融合。

国际民事诉讼涉及多个国家的法律体系,各国之间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差异给跨境诉讼带来了一定的困扰。

比较法视角可以通过两个或多个法系之间的对比研究,发现不同法系的香港影响,为建立更加统一和协调的国际民事诉讼制度提供指导。

代表人诉讼制度设计缺陷

代表人诉讼制度设计缺陷

代表人诉讼制度设计缺陷一、本文概述代表人诉讼制度作为一种集体诉讼形式,旨在维护众多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

然而,在实践中,该制度却暴露出诸多设计缺陷,严重影响了其功能的发挥。

本文将对代表人诉讼制度的设计缺陷进行深入分析,旨在揭示其内在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本文将简要介绍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基本概念、历史沿革及其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通过梳理相关案例和法律规定,本文将揭示代表人诉讼制度在实践中遭遇的主要问题,如代表人的选定机制、诉讼权利的行使、判决效力的扩张等。

本文将结合国内外相关研究和立法实践,对代表人诉讼制度的设计缺陷进行归纳和总结,为后续研究提供参考。

二、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基本理论代表人诉讼制度,又称为群体诉讼或集团诉讼,是现代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它允许一人或数人代表具有共同或同类利益的众多当事人提起诉讼,判决结果对全体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这一制度的理论基础主要源自诉讼效率与诉讼公正的平衡追求,以及避免对相同或类似法律问题作出相互矛盾的判决。

从诉讼效率的角度来看,代表人诉讼制度通过集中审理具有共同或同类利益的大量纠纷,避免了因相同或类似法律问题反复起诉导致的司法资源浪费。

这种制度设计使得法院能够一次性解决大量同类纠纷,提高了司法效率,减轻了当事人的诉讼负担。

从诉讼公正的角度来看,代表人诉讼制度通过集中审理,确保了法院对相同或类似法律问题作出统一的法律判断。

这避免了因多次审理可能导致的相互矛盾的判决结果,维护了法律的统一性和公正性。

代表人诉讼制度还赋予了被代表人以程序参与权,通过代表人进行诉讼行为,确保了被代表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然而,尽管代表人诉讼制度在理论上具有诸多优点,但在实际操作中却可能面临一些挑战和困境。

例如,如何确定合适的代表人、如何保障被代表人的程序参与权、如何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等问题都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探讨。

这些问题的解决不仅关乎代表人诉讼制度的有效实施,也关乎司法公正和效率的实现。

诉讼制度调研报告

诉讼制度调研报告

诉讼制度调研报告调查方法:为了对诉讼制度进行全面了解,我们采取了以下方法进行调研:1. 文献研究:通过阅读相关的法律文献、学术论文和政府报告,获取关于诉讼制度的相关信息。

2. 实地访谈:与法官、律师、法律学者和法律服务机构进行面对面的深入访谈,了解他们对诉讼制度的看法和经验。

3. 聚焦小组讨论:组织一个专家小组,围绕诉讼制度的问题进行深入讨论,以便收集不同的观点和意见。

4. 数据分析:收集和分析大量的统计数据,包括诉讼案件数量、审理周期和结果等,以便评估诉讼制度的效率和公正性。

调查结果:1. 诉讼制度的法律基础:我们发现,诉讼制度的法律基础主要是宪法、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

2. 诉讼流程的规定:在调查中,我们了解到诉讼制度规定了诉讼的起诉、审理、上诉和执行等流程,以确保公平和公正的司法程序。

3. 诉讼效率的问题:根据我们的数据分析,诉讼效率是诉讼制度的一个重要问题。

许多案件需要很长时间才能审理完成,这给当事人带来了不便和不公正的感受。

4. 法律援助的重要性:我们的调研表明,法律援助对于确保公正审判至关重要。

一些不富裕的当事人由于缺乏经济条件无法聘请律师,因此法律援助机构的支持非常必要。

5. 诉讼成本的压力:我们了解到,诉讼费用是当事人承担的重要成本之一。

由于诉讼费用过高,一些当事人可能因为经济负担无法继续诉讼,这影响了他们的权益。

结论与建议:基于我们的调查结果,我们得出以下结论和建议:1. 加快诉讼程序:为了提高诉讼效率,我们建议相关部门采取措施加快诉讼程序,缩短审理周期,减少当事人的等待时间。

2. 完善法律援助制度:为了确保贫困当事人能够获得公正审判,我们建议加强法律援助制度,提供免费或低收费的法律服务。

3. 降低诉讼费用:鉴于诉讼费用对当事人的负担较重,我们建议相关机构考虑降低诉讼费用的标准,并提供费用减免机制。

4. 加强培训与教育:为了提高司法工作者的专业水平和法律意识,我们建议相关机构加强培训与教育,提供更多的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

刑事诉讼法的国际比较研究

刑事诉讼法的国际比较研究

刑事诉讼法的国际比较研究在当今全球化的时代,法律体系的相互借鉴和比较研究日益重要,刑事诉讼法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保障公民权利的重要法律领域,其国际比较研究具有深远的意义。

不同国家的刑事诉讼法在制度设计、程序规定和价值取向等方面存在着显著的差异,这些差异反映了各国的历史文化背景、政治体制和社会需求。

首先,让我们来看看美国的刑事诉讼法。

美国刑事诉讼法强调对被告人权利的保护,其中“米兰达规则”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该规则要求警察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之前,必须明确告知其有权保持沉默,有权获得律师的帮助等权利。

这种制度设计的目的在于防止警方通过不正当的手段获取口供,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宪法权利。

然而,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警方侦查犯罪的难度,导致一些案件的侦破效率受到影响。

与美国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德国的刑事诉讼法。

德国刑事诉讼法注重实体正义的实现,强调法官在诉讼中的主导地位。

在证据的审查和判断上,法官拥有较大的权力。

同时,德国的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较为严格的证据规则,以确保案件的审理结果公正可靠。

但这种制度也可能导致诉讼过程的相对繁琐和时间成本的增加。

再来看日本的刑事诉讼法。

日本的刑事诉讼法在二战后受到美国的影响较大,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

例如,引入了对抗制的元素,增强了被告人的辩护权。

但同时,日本也保留了一些传统的法律观念和制度,如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的重要地位。

中国的刑事诉讼法在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中,也吸收了国际上的一些先进经验。

例如,加强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保障,完善了辩护制度,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

同时,中国刑事诉讼法也充分考虑了本国的国情和社会实际,注重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平衡。

从以上几个国家的刑事诉讼法可以看出,各国在刑事诉讼的目的、价值取向和制度设计上存在差异。

这种差异的背后,有着深刻的历史、文化和社会原因。

美国的法律文化深受其宪法精神的影响,强调个人自由和权利的保护。

这种价值观反映在刑事诉讼法中,就是对被告人权利的高度重视。

英美法三国行政诉讼制度比较研究

英美法三国行政诉讼制度比较研究

英美法三国行政诉讼制度比较研究一、本文概述Overview of this article行政诉讼制度,作为司法救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社会公正与法治秩序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本文旨在通过对英美法三国行政诉讼制度的比较研究,深入剖析各国行政诉讼制度的特色、优势与挑战,以期为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提供有益的借鉴与启示。

The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system, as an important component of the judicial relief system, plays an irreplaceable role in safeguarding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citizens, legal persons, and other organizations, supervising administrative organs to administer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and maintaining social justice and the rule of law order. This article aims to conduct a comparative study of the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systems of England, the United States, and France, and to deeply analyze the characteristics, advantages, and challenges of each country's administrativelitigation systems, in order to provide useful reference and inspiration for the improvement of China's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system.本文首先将对行政诉讼制度的基本概念进行界定,明确行政诉讼的内涵、目的与功能。

群体诉讼比较研究与路径选择

群体诉讼比较研究与路径选择

首先 , 如前 言 , 诚 群体 诉 讼 制 度 的 创 设 是基 于 诉讼 经 济和 司法 统一 的 目的 , 这本 是共 同诉讼 制度 的共有价值 目 , 标 其中的道理毋庸赘述。 其次 , 群体 诉讼 制 度有 利 于平 衡 冲突 双 方的诉 讼 能 力 , 免诉 讼 双 方 的地 位 失 衡 , 实 质 上 保 障 避 从 诉 讼 权利 平 等 ,这也 是 由群 体诉 讼 的特 点 所 决定 的 。 因为此 类诉 讼 中 , 告一 般 为实 力 强 大 的企 业 被 集 团和社 会 组 织 ,另一 方 则 是 处 于 弱 势 地 位 的平 民、 消费 者 、 害 人 、 雇人 、 股 东 等 等 , 受 受 小 由于 财 力 、 力 、 理等 各方 面 的 巨大 差 距 , 法所 规定 的 智 代 立 当事人 诉讼 权利 平 等原则 就可 能成 为一 句 空话 , 群 体 诉 讼 使 弱小 的一 方 当事 人 得 以基 于共 同利 益 而
群 体 诉 讼 制 度 的 历史 渊 源 及 负 载 的 价值 功 能

问题和需求 聚合为通过特定的司法途径或诉讼程 序 实 现社会 公共 利 益 的 目标 , 此各 国进 行 了各 种 为 以相 对 经 济和 集 约 化方 式 为 受 害 者 提供 司法 救 济 的尝 试和 努力 。首 先是 在 16 96年 , 国修订 了《 美 联 邦 民事诉讼规则》 完善了其构成要件、 , 适用范围和 应 审查 的事项 , 并发展为集 团诉讼制度 (l sat n 。 c s c o ) a i 随后 , 他各 国也逐 步 建立 了有 本 国特 色 的群 体诉 其 讼制度 , 如德 国的 团体 诉讼 (eb n slg ) 法国的 vra dkae 、 共 同代理诉权制( tne p sn tncno it) ai nr r et o ojw ne 以 co ee a i 及 日本 和 我 国 台湾 地 区 的选 定 当事 人 和选 定 代 表

行政诉讼中如何进行比较法研究

行政诉讼中如何进行比较法研究

行政诉讼中如何进行比较法研究锵锵锵,今天来跟大家分享一下关于“行政诉讼中如何进行比较法研究”的话题。

一、引言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要求行政机关撤销或者改变该行为的一种诉讼形式。

在行政诉讼中,比较法研究是十分重要的一环。

那么,如何进行比较法研究呢?接下来,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探讨。

二、比较法研究的意义比较法研究是指通过对比两个或多个国家、地区、文化背景、习惯法等不同法律制度,找出异同点,以便更好地解决法律问题。

在行政诉讼中进行比较法研究,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了解和掌握当地的法律法规,判断案件是否符合当地的相关法规,并更好地解决纠纷。

三、比较法研究的方法1. 查阅有关法律制度在进行比较法研究之前,我们需要了解不同国家、地区的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

可以通过各种渠道查阅有关法律制度,例如各种法律数据库、法律书籍等。

通过查阅这些资料,可以深入了解不同的法律制度和法规,并和本国法规进行比较。

2. 找出异同点比较法研究的关键在于找出不同法规之间的异同点。

可以参照相关案例或者统计数据等,从不同的角度进行比较,例如判断管辖权、审查标准、裁决程序等三个方面,找出异同点,在这基础上分别进行分析,给出相应的判断。

3. 了解具体案例在进行比较法研究时,了解具体的案例十分重要。

可以参考这些案例来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判断案件是否符合当地的法律规定。

还可以通过研究已经解决的类似案例,提高我们解决类似问题的能力。

四、结论比较法研究是行政诉讼中必不可少的一步。

通过比较法研究,可以帮助我们更全面、准确地判断案件是否符合当地的法律规定,更好地解决案件纠纷。

因此,希望广大法律工作者能充分认识到比较法研究的重要性,切实提高比较法研究的能力和水平。

行政诉讼法的国际比较研究借鉴与互学的经验

行政诉讼法的国际比较研究借鉴与互学的经验

行政诉讼法的国际比较研究借鉴与互学的经验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日益频繁。

在行政诉讼领域,各国都在积极探索行政诉讼制度,并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以期提高自身行政法治水平。

本文将对行政诉讼法的国际比较研究进行探讨,并介绍一些在国际间进行的借鉴与互学的经验。

一、行政诉讼法的国际比较研究行政诉讼法是各国行政法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对行政诉讼制度的比较研究,可以深入了解各国的做法与经验,为自己的行政诉讼法制度改革提供参考。

在国际比较研究中,我们可以发现各国对行政诉讼法的着重点和侧重点存在差异。

例如,一些国家更注重保护个人权利,将行政诉讼制度设计成一种保障公民权益的机制;而另一些国家则更强调行政效率与公共利益的平衡,致力于提高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水平。

此外,在行政诉讼法的具体操作和程序上,各国也有所差异。

比如,一些国家采用行政复议制度,在诉讼之前要求当事人先向行政机关提起复议申请;而另一些国家则采用行政裁决制度,由独立的行政审判机关直接处理行政争议。

二、借鉴与互学的经验在探讨行政诉讼法的国际比较研究时,我们不仅可以学习和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也可以通过交流与合作促进互学与共同发展。

首先,我们可以借鉴其他国家在保护公民权益方面的经验。

一些国家在行政诉讼中倡导以人为本,尊重和保护个人权利,这些做法对于提高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公正性和人权保护水平具有借鉴意义。

其次,我们可以学习其他国家在行政效率与公共利益平衡方面的经验。

在处理行政争议时,我们可以借鉴那些在维护行政效率的同时兼顾公共利益的做法,以提高我国行政效率和行政公正性。

最后,通过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我们可以促进行政诉讼法的共同发展。

各国可以通过举办学术研讨会、开展合作研究等方式,加强对行政诉讼法的研究和讨论,推动国际行政法治水平的提升。

三、结语行政诉讼法的国际比较研究对于各国的行政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借鉴与互学的经验,我们可以不断改进自己的行政诉讼制度,提高行政效率和公正性。

是否应该实行强制普选的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实行强制普选的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实行强制普选的辩论辩题正方,应该实行强制普选。

首先,强制普选可以确保每个公民都有平等的参与政治决策的权利。

民主政治的核心理念就是人民当家作主,而强制普选可以让每个公民都有机会表达自己的意见,参与到国家事务中来。

正如美国总统林肯所说,“民有,政以民为本”,强制普选可以保障人民的权利,确保政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其次,强制普选可以增加政府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如果只有少部分人参与选举,那么政府很可能会失去民意的支持,导致社会动荡和政治危机。

而强制普选可以让更多的人参与选举,从而使选出的政府更具有合法性和稳定性。

例如,澳大利亚实行强制投票制度,每个公民都必须在选举日投票,这种制度有效地增加了政府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最后,强制普选可以促进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在一些国家,由于少部分人的投票率较高,导致政府更多地关注少数人的利益,而忽视了大多数人的利益。

而强制普选可以让更多的人参与选举,从而使政府更多地关注到广大民众的利益,促进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正如英国政治家温斯顿·丘吉尔所说,“民主是所有制度中最均衡的制度”,强制普选可以使民主制度更加均衡和公正。

综上所述,强制普选是一种促进民主、增加政府合法性和促进社会公平的有效手段,因此应该实行强制普选。

反方,不应该实行强制普选。

首先,强制普选可能会削弱选举的民主性。

民主政治的核心理念是自由和平等,而强制普选可能会违背这一理念,使人们失去了自由选择的权利。

如果人们被强制要求去投票,那么他们可能会因为无法理性地做出选择而随意投票,从而影响选举的公正性和民主性。

其次,强制普选可能会增加政府的开支和浪费。

如果每个公民都被强制要求去投票,那么政府需要投入更多的资源来组织和管理选举,这样就会增加政府的开支和浪费。

例如,澳大利亚实行强制投票制度,政府需要投入大量资源来管理选举,这样就增加了政府的负担。

最后,强制普选可能会导致选举的结果失真。

如果人们被强制要求去投票,那么他们可能会随意投票,从而使选举的结果失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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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诉讼制度比较研究内容摘要:作为保障选举活动合法公正的重要手段,世界各国都规定了选举诉讼制度。

本文试图通过对各国选举诉讼制度的比较分析,找出选举诉讼的一般原理。

然后对我国现行的制度进行剖析,找出不完善和有待改进的地方,力求为我国选举诉讼制度的完善提供有益的思路。

关键词:选举选举诉讼制度一.选举与选举诉讼(一)选举与选举诉讼概述作为人类为自身的存在与发展选择统治者或管理者的行为,选举这项历史悠久的社会活动体现了人们对平等与公正的理想的追求。

近现代民主制度确立以后,各国普遍通过选举的方式产生政治决策者。

在现代,选举是一国公民依其意志,以多数决定原则,选其认为贤能的候选人作为民意代表或政府公职人员的一系列活动的总称。

在现代民主社会中,选举占据了一个极为重要的地位。

西方有一句话“有选举不一定有民主,没有选举一定没有民主”,由此可见一斑。

选举作为民主的标志与渠道,是和利益、权利紧密相联的。

选举的过程是利益表达的过程,是各种利益相互冲突交锋的过程,是使各种利益趋于平衡的过程。

现代民主政治要求利益的交锋、冲突在相关的制度下进行,这就使选举制度的产生成为了一种需要。

良好的选举制度应该有完善的纠纷解决机制,否则,金钱与暴力就会介入选举,利益集团党同伐异,把持神圣选坛,使民主蒙尘,选举活动的公正性与权威性就无以保障。

为了保障选举活动的合法公正,各国多规定了选举诉讼制度。

我国选举法规未明确使用“选举诉讼”这一名词,然而从学者对立法的解释看,对选举诉讼持肯定的态度,如《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肖蔚云先生的“选举诉讼”条及何华辉先生在《比较宪法学》中对选举诉讼的阐述。

(二)选举诉讼的性质有关选举诉讼的性质,大致有政治主义和法律主义两种主张。

政治主义将选举争议作为政治问题,通过政治途径解决。

持此理论的学者认为,选举权与被选举权都是公民在政治上应当具有的重要权利,选举过程也就是公民行使政治权利的过程,在选举过程中发生的争讼自然也就具有高度的政治性,解决因选举而产生的争讼的机关自然也应当是国家的政治机关。

法律主义是将选举争议作为法律争议,肯定了选举诉讼争讼的性质。

持此理论者认为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都是国家通过法律的形式确认的,同时也是受法律保护的,离开了法律的确认与保护,就没有公民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可言,因此选举问题也是受法律保护的。

因选举而发生的法律争议虽然具有政治性的一面,但更主要的是法律问题,应当由专司裁判职能的司法机关以法律的方式解决。

在此理论与模式下,选举争议由专门的裁判机关——司法机关负责裁决。

这一主张已为今天大多数论述所采。

由于选举诉讼的目的,专在保障选举结果的公法律行为效果的合法性,这种合法性不仅关系到特定的个人,并且对全体国民的政治权益产生影响,是以又被称为“民众的诉讼”。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选举诉讼是一种公法上的救济途径,是以公法保障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及选举运行合法性的公法诉讼。

二.各国选举诉讼制度的考察与比较(一)英国的选举诉讼制度英国是世界上最早实行议会制度的国家之一,被称为现代议会之母。

与此相应,其选举制度的规定也比较完备。

英国的选举诉讼最早由议会行使审判权,自1969年的《人民代表法》开始,将选举诉讼的管辖权下移至法院。

通常先将有关选举争议向选举官提出,对选举官裁定不服者,则向法院提出诉愿。

审理按照一般的司法程序进行,不服者可以上诉到高等法院甚至国家最高法院。

英国的选举争讼解决制度主要包括三类,即选民资格诉讼、选举效力诉讼、当选效力诉讼。

对违法行为的制裁包括:(1)宣告选举无效,可以同时剥夺选举权。

(2)违法选举行为系由候选人的代理人所为,则该候选人3年内不得当选为议员。

(3)违法行为系由候选人本人所为,或虽为他人所犯,但曾征得其同意或其知而不报的,则该候选人终身不能当选为议员,并且在5至7年内不得参加选举。

(二)美国的选举诉讼制度美国与英国同为普通法系国家,但其选举诉讼制度却多有不同。

在美国,任何选民或候选人均可提起选举诉讼。

对一般选举事务或选举权提出的异议,必须以书面叙述事实,在一定时间内向选举机关提出。

选举机关接到异议请求后,应在一定时间内解决,否则,应在法定时间内移送法院审理。

美国宪法及有关国会的立法还规定,各议院自行审查各该院的议员选举、选举结果的报告以及议员的资格。

在美国可提起选举诉讼的原因范围也极其广泛,内容涉及选举人及候选人资格、选举经费、有关不正当选举活动、有关传播、选区划分、选举登记、正当选举、初选、公务员参与选举活动等等。

具体而言,美国的选举诉讼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议院选举诉讼制度。

2.联邦竞选经费诉讼制度。

3.选民资格诉讼制度。

4.选举效力诉讼制度。

(三)法国的选举诉讼制度在法国自1958年第五共和国建立后设立独立的宪法委员会,专门监督宪法的执行和选举工作,处理选举诉讼,同时行使选举监督和裁判职能,是一个集监察与审理诉讼职能于一身的机构。

宪法委员会监察公民投票程序的合法性并公布其结果,就有争议的国民议会与参议院议员选举的合法性作出裁决,监督总统选举,审决诉讼,公布选票结果。

由于宪法委员会将选举诉讼与监督连为一体,因而审理比较迅速,西方学者普遍认为这种模式具有主动深入、处理迅速和具有很高的权威性等特点。

法国是大陆法系国家,法律有公私法之分,该国在理论与司法实践中都将选举诉讼归入公法诉讼一类,并专设行政法院及宪法委员会为救济机关,这与英美国家将选举诉讼笼统交由普通法院裁判有所区别。

纵观各国对选举诉讼的有关规定不难发现,各国对提起选举诉讼的主体规定较为广泛,体现了选举作为参政渠道的重要性。

其次,英美国家多将选举诉讼交普通法院管辖,而大陆法国家多设立专门法院或专门法庭或由宪法委员会审理。

此外,各国均对选举的违法犯罪行为规定了比较严厉的制裁措施。

根据法律移植的有关理论,我国在进行相关立法时,可以借鉴外国先进的立法经验。

因此,在研究我国选举诉讼制度之前,对境外选举诉讼制度作一浏览,进行比较研究,是十分必要与有益的。

三.我国的选举诉讼制度及其改进之建议(一)我国现行选举诉讼制度的主要问题目前我国的选举诉讼制度设计很不完善,存在许多不合理的因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选举诉讼的范围过于狭小,仅仅包括选民资格案件与妨害选举的违法讼案。

不仅与国外先进的立法实践相去甚远,也不能适应现实中出现的种种有关选举的争讼。

其次,程序过于简单。

以基层法院管辖第一审案件,并采用一审终审制(专指选民资格案件),不利于选举诉讼的进行,也无法体现对保护公民民主政治权利的足够重视。

第三,没有专门的审判组织形式。

选举诉讼是一类专门的诉讼类型。

各国或是专设选举法院,或是专辟选举法庭,适用专门程序予以审理,以示重视。

英美国家虽然概括地将之交于普通法院,但因其历史上司法审查的传统,以三权分立、相互制衡为原则对有关选举诉讼进行审查,故而也倾注了极度的关注。

我国在建国初期还坚持设立巡回法庭,但后来却将之一概交于不熟悉选举法的民、刑或者行政法官审理,存在组织上的缺陷。

第四,对与选举有关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制裁规定得过于笼统不详。

纵观各国的立法实践,对违反选举法规、破坏选举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制裁,除人身刑外,大多结合财产处罚及剥夺选举权的附加刑。

而我国的相关规定中,对选举中未采取暴力、胁迫、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而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或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情况常常表现为无能为力。

(二)我国选举诉讼制度完善之建议目前,我国建立选举诉讼制度的必要性已经十分突出。

从理论上讲,无救济即无权利,选举诉讼是对选举权行使不能的一种救济。

如果没有相应的保护权利的机制,那么宪法、选举法及有关代表法规定的平等、秘密、普遍、直接等选举权利与选举程序的实现将会像海市蜃楼一般飘渺和虚无。

从宪政层面分析,选举诉讼制度的完善不但是政治问题司法化的要求,更反映了政治民主的发展进程。

针对我国现有选举制度中的主要问题,我国选举诉讼制度的建设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在诉讼范围方面,应当突破目前仅有选民资格案件的格局,将选民资格之诉、选举无效之诉、对罢免议案无效之诉以及破坏选举的违法行为之诉等包括在选举诉讼之中。

2.在选举程序方面,应当采取二审终审制,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提出上诉,上诉法院必须在规定的日期内审结案件。

在上诉审理期间内,选举结果暂时中止。

3.在审判组织的模式选择上,本人倾向于设立专门的选举法庭。

随着我国民主宪政建设的深入,选举将在政治生活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选举活动也将日趋频繁,设立专门的选举法庭专司选举诉讼很有必要。

建议在中级人民法院以上设立专门法庭,在最高法院则可以设立临时组成的专门法庭,以节约审判资源。

若将来我国设立宪法法院,可以将选举法庭纳入宪法法院的编制。

4.在诉讼管辖方面,应当区分案件类型。

对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案件,一审应当由相当于中级人民法院的专门法庭管辖。

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此类案件,比较符合选举诉讼的性质,此其一;其二,中级人民法院的案件较基层人民法院要少,有利于法院及时审结案件。

对于村民委员会的选举案件,可以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但是也应当设立专门的法庭,并且做到审判公开、公正。

5.在诉讼制裁方面,采取人身罚、行为罚、财产罚、精神罚四罚并用,可以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制裁措施,以收补救和威慑之效。

参考文献:张千帆:《论美国总统大选中的宪政问题》(J),载于《中外法学》,2001年第4期。

杨临宏:《选举争讼制度比较研究》(J),载于《当代法学》,1999年6月第3期。

程洁:《宪政精义:法治下的开放政府》(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徐育苗主编:《中外选举制度比较》(M),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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