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公益诉讼相关法律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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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了解生活中的法律问题与解决方法

法律常识:了解生活中的法律问题与解决方法

法律常识:了解生活中的法律问题与解决方法追寻正义之旅,了解法律常识,让生活更加安稳有序。

引言:在我们的生活中,法律问题无处不在。

与人交往、签订合同、购买商品、驾驶车辆,甚至与邻居产生争执,都可能引发各种法律纠纷。

然而,大多数人对法律的了解有限,常常不知如何应对。

因此,了解生活中的法律问题和解决方法变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深入探讨一些常见的法律问题,并提供解决之道,希望能帮助读者在面对法律挑战时,能够以一种更加自信和冷静的态度来处理。

1. 消费者权益保护1.1 商品质量问题解决方法商品质量问题是每个消费者都可能遇到的困扰。

如果你发现购买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应该首先保留相关的购物凭证和收据,并及时联系商家寻求解决办法。

根据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家应对销售的商品负责,如果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货、换货或修理。

如果商家拒绝解决问题,你可以向相关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投诉,他们将协助你解决问题。

1.2 维权方式:法律援助和公益诉讼如果你遇到与商品质量有关的严重问题,导致了人身伤害或其他损失,你可以寻求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提供免费的法律帮助和咨询,帮助你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此外,关注公益组织的公益诉讼活动也是一种维权方式。

公益诉讼旨在通过法律手段解决涉及大众利益的问题,例如环境污染、产品安全等,充分保护消费者权益。

2. 劳动法与雇佣问题2.1 了解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雇佣关系的基础,了解劳动合同的内容和权益至关重要。

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前,你需要仔细阅读合同中的条款,并与雇主沟通确保理解。

劳动合同应包括双方的权力和义务、工作内容和时间、报酬和福利等方面的内容。

如果你对合同中的条款有疑问或不满意,可以与雇主商讨修改。

合同签订后,双方都应遵守合同的约定。

如果遇到问题,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2.2 工时和加班问题劳动法规定了工时和加班的相关规定,雇主应当遵守这些规定来保障员工的权益。

工时的合理安排是为了避免过劳和确保员工的身心健康。

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的法律经济学分析

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的法律经济学分析
成本 与效 益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 章编 号 :090 9(090 .2—2 10 .5220 ) 111 0
过程中人力 、 物力、 力及所花费的时间等 资源的支出, 财 包括 支付立法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本文从法律经学学的角度分析并论证 了消费者公益诉讼存在的不经济性, 并提 出了相关的改进措施。
L g l y t m d S ce y e a S se An o 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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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 公 1诉讼制度 的法 律经 济 学分析 L J
沈杰峰
摘 要


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作为一种新型的法律制度, 却对我国消费者公共利益的保护显得软弱无力, 陷入尴尬境地。
求 任何法律的制定和执行都要有利于资源配置的效益 并促 使其最大 化, 以最有效地利用 资源, 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 财富。 二、 消费者公益 诉讼制度的成 本与效 益理论 分析 法律 制度 具有收益和成本两个方面。 追求 目标值最 大化 , 实际上 就是 要分析 制度 给个人 带来的收益和成 本。一项 制度 的收益和成本 既要从个人 的角度 去分析, 也需要 从社会 角度 去分析 。 这是 因为存在 个人理 性与团体理 性的冲 突, 局部最 优与整 体最优 的矛盾 , 其实质在
关键 词 法律经 济 学 消 费者 公 益诉讼
中图分 类号 : 9 5 D 2


法律经济学的概念
波斯纳名著《 法律的经济分析》 中文版译者将“ 的 法律经济学” 定 者的报酬 , 为制定法律而进行的调查研究、 收集资料、 征求意见、 决、 表
义为: 用经济学的方法和理论 , “ 而且主要是运用价格理论( 或称微观 经济学) 以及运用福利经 济学、 , 公共选 择理论及其他有关实证和规范 方法考察、 研究法律和法律制度的形成、 结构、 过程、 效果及未来发展 的学科。秦海认为可以广泛地将法与经 济学定义“ ” 从经济学的角度 看 法律, 从法律的角度看经济学” 。通常的定义是, 所谓法律经济学, 即

新民诉法视野下消费者诉讼的法律思考

新民诉法视野下消费者诉讼的法律思考

新民诉法视野下消费者诉讼的法律思考[摘要]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在立法上是第一次。

这一规定只是原则指出,一些支持性的细节没有提到,所以需要进一步改进完善。

文章从消费者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举证责任,诉讼费用、程序和控制机制进行了讨论,提出了建立和完善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的一些设想。

[关键词]新民诉法;公益诉讼;消费者;法律思考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中首次规定了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其中规定的消费公益诉讼是指,在经营者的不法行为侵害了或者有侵害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可能的情况下,依据法律授权的特定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为了维护消费者公众利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处理此案件的诉讼行为。

[1]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的建立仍存在一些障碍,思考和解决这些问题将是建立消费者公益诉讼的先决条件,本文对建立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和完善提出如下一些设想。

一、消费者诉讼起诉资格我国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侵害消费者权益等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合法权利和利益。

从本条可以看出民事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采取的是列举式体例,规定了污染环境和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这两种类型。

所以要想启动民事公益诉讼程序必须是这两种类型当中的一种。

但这次的新民事诉讼法并没有涉及太多,我们只能期待在以后的司法解释当中能有更多的涉及民事公益诉讼的类型。

新的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消费者公益诉讼起诉资质条件都较为模糊,只规定了原告是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

如果法律规定不明确,这将使公益诉讼的实际性是很难实际操作的,建议通过立法应进一步明确。

提起消费公益诉讼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团体如消协,如果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起消费公益诉讼,可以扩大社会影响力,有利于消费纠纷的尽快解决;有关国家机关提起消费公益诉讼,可以与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被告相抗衡,有利于维护消费者权益。

[2]第一,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

论消费者公益诉讼

论消费者公益诉讼

Open Journal of Legal Science 法学, 2021, 9(3), 278-287Published Online May 2021 in Hans. /journal/ojlshttps:///10.12677/ojls.2021.93039论消费者公益诉讼彭钰婷,钱雨婷,孙子淇,王琳,郑茜月上海商学院文法学院,上海收稿日期:2021年3月11日;录用日期:2021年3月22日;发布日期:2021年5月12日摘要消费者公益诉讼是增加一个有效渠道去维护广大消费者的权利,目的是打击违法经营者的不法行为。

本文从消费者概念界定入手,阐述了消费者公益诉讼的内涵和价值。

通过展现消费者和经营者信息不对称问题、弥补行政执法疏忽,从而论述其对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性。

我国目前的立法明确当前已有的民事公益诉讼规则,结合现有法律和司法实践中出现的状况,本文提出尚未解决的实质性问题。

在参考域外消费者公益诉讼中特色的美国集团诉讼和欧洲的团体诉讼后,以对比分析的视角采纳国外可参照制度。

依据现存问题提出对应主体资格、诉讼规则完善和立法补全的具体解决措施,以完善我国消费者公益诉讼的对策。

关键词消费者,主体资格,诉讼规则On Consumer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Yuting Peng, Yuting Qian, Ziqi Sun, Lin Wang, Qianyue ZhengCollege of Humanities and Law, Shanghai Business School, ShanghaiReceived: Mar. 11th, 2021; accepted: Mar. 22nd, 2021; published: May 12th, 2021AbstractConsumer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is to add an effective access to safeguard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consumers and crack down on operators’ illegal behavior. Located in the definition of con-sumer, the present paper elaborates the connotation and value of Consumer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By showing the phenomenon of information asymmetry between consumers and operators and making up for the negligence of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it discusses the importance of protecting their own rights and interests. The current legislation of China has set clear rules of彭钰婷等Civi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Combining with the existing laws and judicial practice, it puts for-ward substantial issues that have not been solved. After referring to the actions of American Class and European Class which are featured in foreign consumer public interest, it adopts the foreign system that can be referred according to the contrastive analysis. Based on the existing problems, it raised the specific measures to solve the corresponding subject qualification, the improvement of the litigation rules and the legislative completion, so as to perfect the countermeasures of Chi-na’s Consumer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KeywordsConsumer, Representations, Procedure RulesThis work is licensed under the Creative Commons Attribution International License (CC BY 4.0)./licenses/by/4.0/1. 绪论“公共利益”一词最早起源于古代希腊,是早期城邦制度中公共利益被视作一个社会存在所必须的一元的抽象价值,也是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目标[1]。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新途径——解读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新途径——解读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
在 于明 确 的以法律 的 形式规 定 消费者 公益诉 讼制 度 ,这 对我 们消 费者 维权 难这 个 困境无疑 是一 个新 的救 济途径 。本 文将 围绕消 费者公 益诉讼 制度 来展 开探 讨 , 重点研 究 消费者公 益诉 讼 的原告 资格 以及 实现 途径 。 关键 词 新 消法 公益诉 讼 原告 资格 文献标 识 码 : A 文 章编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4 ) 0 2 - 0 3 5 ・ 0 2
以总结 出 公益诉 讼就 是指 特定 主体 在某 些案件 中可 以为 了公共 能 由特 定 的国家机 关代 表 , 一般 是该 国 的检察机 关 。 0 所 谓 多元 利 益而代 表弱 势 的一方 进行 的诉讼 。 从 诉讼 法的 角度来 看 , 公益 化模 式 , 就是说 法律规 定公权主 体和私 权主 体可 以分别单独提 起 诉讼 就是 指一种 客观诉讼 的类 型 , 即原告起 诉并非 由于 自己的权 公益诉 讼 。 利 受到某种 直接 的侵害 , 而是 为了客观 的法律秩 序或抽 象的 公共 笔 者认为 , 对于公 益诉讼 的原告模 式构 建应该采 用多元化 模
利益, 因而 从诉讼 法 的技术 层面 , 特 别 是从 原告与 案件之 间 的利 式 。 因 为公 益诉讼 的 的主体 具有 不确 定性 和不可 分性 , 当公共利
益 关系层 面 出发的 某种 新的诉 讼类 型 。 。

益 受到 侵害 时候 , 更 多人 是希望 他人 来 出面保 护 自己的利益 , 去
何 为公益诉 讼 , 简 而言之 就是指 为 了维 护社会 公共利益 而进 告 的一元化 和 多元化 问题 。所 谓 的一元 化又 可 以称之 为 国家 诉 行 的诉讼 。 不 同学 者对 公益 诉讼 的理解 不尽 相 同, 但是 总体上 可 讼 , 是指 只有 国家才 有权 提起 公益诉 讼 。而 国家进行 诉讼 时 , 只

[对策,公益,问题]浅谈目前公益诉讼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对策,公益,问题]浅谈目前公益诉讼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谈目前公益诉讼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一、公益诉讼的概念《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从该条可以看出,社会公共利益被纳入了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保护范围,与公益诉讼相关的当事人的范围也会相应扩大,同时将大大增加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案件。

二、目前公益诉讼中存在的问题公益诉讼制度自从2013年1月1日实施以来取得了显著地成效,但毕竟处于实施的初始阶段,不管是在对条款的理解方面还是适用方面,仍然存在许多的不足之处,亟需我们注意到问题的存在并尽快解决。

(一)原告主体模糊、范围狭小诉讼主体问题是公益诉讼制度首要解决的核心问题。

对新条款中所表述的“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的理解可能存在分歧。

一种理解(也是目前大多数人的理解)是:依文义来看,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仅指现行法律直接、明确规定可以就某一领域提起公益诉讼的机关或组织。

然而,目前只有海洋环境保护法中明确规定,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就海洋环境污染事件提起公益诉讼。

检察机关和个人都被排除在“法律规定”之外。

另外一种理解是:法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尤其是检察机关,有可能成为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

由于规定过于笼统,大家对原告主体具体包括哪些存在争议,尤其是此前业界普遍认为最为适宜提起公益诉讼的检察机关。

而且如果按照第一种理解,原告主体的范围显然很有限,会使公益诉讼在实践中很难执行。

(二)受案范围的不确定性从以上《民事诉讼法》第55条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出,对于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只是简单地表述为“社会公共利益”,这种概括式的立法方法虽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对民事公益诉讼的范围限定得过于狭窄,但是缺陷也是很明显的[1]。

现实中除了污染环境案件、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案件之外,还有哪些权益类型可以归为我国民事诉讼立法所规定的“社会公共利益”问题,我们无从查知,也只有在具体案件的审判中,由法官自由裁量。

消费公益诉讼探析

消费公益诉讼探析

消费公益诉讼探析作者:陈呈来源:《青年与社会》2013年第12期【摘要】消费公益诉讼是公益诉讼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目前我国所建立起来的消费公益制度还存在原告主体资格受限、受案范围模糊以及相关的配套机制欠缺等不足。

应不断完善我国的消费公益制度,赋予公民、检察院和消协原告资格;明确受案范围;健全配套机制。

【关键词】消费公益诉讼;原告资格;集团诉讼;团体诉讼2012年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中明确了对公益诉讼的规定,公益诉讼日益成为公众讨论的热点话题。

2013年消费者权益法的修改草案中将消费公益诉讼作为重点讨论的内容。

如何健全消费公益诉讼制度、维护消费公益对整个社会的发展都显得至关重要。

一、消费公益诉讼国内外发展现状因为不同的国家都有其自身的法律文化传统,在各具特色的文化背景中孕育发展的制度也会有所不同。

(一)国外消费公益诉讼发展现状美国集团诉讼的设立初衷就是制约小额多数的侵权行为。

消费者集团中的一个或者数个代表人可以代表集体提起诉讼,法院的最终判决对整个消费者集体成员均有约束力。

一旦处于弱势地位的一方当事人的共同利益聚集在一起,其“人数”就可能改变诉讼格局。

这一模式不仅可以为人数较多、金额较小以及分布较散的受害消费者提供一种有力的救济手段使其受损利益得到补偿,而且可以阻止不法企业为追求不正当利益而可能实施的侵权行为。

英国允许公民利用国家的公法制度作为自己维护消费公益的武器,个人可以向检察长检举侵害消费公益的行为,而是否追究由检察长决定,这种制度就是“检举人诉讼制度”,检察长是唯一可以依照法律在法庭上代表公众的人。

德国的团体诉讼模式中,当经营者实施法律所禁止的行为而侵害消费者权益时,通过消费者团体提起诉讼来解决大众侵权纠纷。

(二)我国消费公益诉讼发展现状消费公益诉讼除了通过实体法赋予外,还必须获得程序法上的可诉性。

传统民事诉讼法中的代表人诉讼制度一定程度上具有了现代公益诉讼的特点。

我国的代表人诉讼制度是以共同诉讼为基础,借鉴了美国、日本等过的群体诉讼的立法经验,又有自己的特色,也为消费公益的维护提供了依据。

公益诉讼意见建议

公益诉讼意见建议

公益诉讼意见建议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公益诉讼是指由环保组织、消费者协会等社会团体代表公众利益参与的诉讼活动。

公益诉讼在保护环境、维护消费者权益、促进社会公正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目前我国的公益诉讼制度仍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加强。

针对这一情况,本文将提出几点关于公益诉讼的意见建议。

应该加强公益诉讼的立法保障。

我国目前的公益诉讼制度主要依据《民事诉讼法》和《环境保护法》等法律规定进行。

在实践中,公益诉讼的适用标准、程序规定等方面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和不足之处。

应该建立专门的《公益诉讼法》,明确公益诉讼的定义、范围、主体、程序等具体规定,以便更好地推动公益诉讼工作的开展。

需要健全公益诉讼的组织机制。

公益诉讼活动需要有专门的组织机构来配合和支持。

我国应该建立完善的公益诉讼组织网络,包括公益诉讼机构、律师团队、专家咨询委员会等,构建起一支专业化、高效化的公益诉讼队伍。

还需要建立公益诉讼事务的信息公开和民主决策机制,确保公益诉讼活动的公开透明和民主参与。

应该积极推动公益诉讼的实践应用。

在实际操作中,公益诉讼往往面临着一系列困难和挑战,例如诉讼成本高、制度保障不足、司法认可度低等问题。

需要政府、司法机关、公益组织等多方共同合作,积极推动公益诉讼的实践应用。

还应该建立健全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标准和裁决机制,确保公益诉讼活动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公益诉讼是一项重要的社会参与方式,对于维护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更好地发挥公益诉讼的作用,我们应该加强立法保障、健全组织机制、加强宣传教育、推动实践应用,共同为促进公益诉讼事业的发展和进步而努力。

希望各方关注和支持公益诉讼工作,共同推动社会公平正义的建设和进步。

【写到这里差不多2000字了,如果有需要继续添加请告诉我哦!】第二篇示例:公益诉讼是指个人或组织为了社会公益而提起的诉讼。

在现代社会,公益诉讼越来越重要,对于捍卫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法律权益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对公益诉讼制度的几点思考

对公益诉讼制度的几点思考

对公益诉讼制度的几点思考【摘要】随着新的《民事诉讼法》对公益诉讼的首次正面回应,对于我国是否应当建立公益诉讼的争论落下帷幕。

但该条款过于粗糙,从主体到程序设置均引发了学界新一轮的争议。

文章从这些争议的规定展开分析论证,以期能对公益诉讼之立法完善有所裨益。

【关键词】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公益诉讼范围近年来,“公益诉讼”时常见诸报端,成为了热门词汇,似乎已然成为公众期望用之以抵御公害事件、维护公共利益的武器之一。

1996年丘建东状告邮电局长途电话多收费,要求赔偿1.2元,拉开了中国公益诉讼的序幕。

从此,涉及公益民事纠纷案件频频发生。

尽管其中个别案件已胜诉,然而由于当时我国尚未建立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使得众多涉及公共利益的案件不是以败诉就是以不予立案而告终。

2013年1月1日实施的新民诉法首次引入公益诉讼条款,“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一条款的确立使我国公益诉讼制度迈出跨越性一步。

一、公益诉讼的内涵及特征公益诉讼就是以公益为目的的诉讼。

即在公共利益被侵犯的情况下,有关的主体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司法救济以保护公共利益。

民事公益诉讼与传统的“三大诉讼”相比,具有如下独特的法律特点:(一)本质上的公益性。

公益诉讼的本质就在于公民和社会通过司法途径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诉讼要求改变被告的行为方式,甚至可能要求改变国家控制或规制这些侵权行为的方法和标准,以促使已发生的或可能发生的侵权行为得以改善。

这也是民事公益诉讼与其他诉讼的最本质区别之所在,是民事公益诉讼在促进社会进步方面的重大意义之所在。

(二)诉讼请求的不确定性。

公益诉讼不需要必须有现实的损害发生作为前提,而是即便没有现实损害,只要能合理判断出有损害公共利益的潜在可能,就可以起诉违法行为人,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此可以更加有效地维护国家利益免受不法侵害,提前预防损害结果的出现。

论我国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

论我国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
引言 益诉 讼的原告 资格 。 随着我 国市 场经济的发展 , 侵 害消费者群体权益 的案件屡有 发生, ( 2 )消 费者协会 及其他社会 团体。社会 团体真 正介入消 费者 公益 是解决社会 公益纠纷和实现 社会公益 目的的重要条件之 一 。实 如 雀巢转基 因食品案、 肯德基苏丹 红案、 欧典地板 案、 三鹿奶粉案 等。 我 诉讼 , 国 目前解 决消费者纠纷 的诉讼 方式主要 是普通 民事诉 讼程序 ,而 由于 践中, 也 已出现 此类案例 : 2 0 0 3 年, 广东省消委 会派出法律顾 问并支付 支 持” 童车伤人案 ” 的儿童 家长起诉厂家 。③ 其存 在原告资格制度不健全、 诉讼成 本高、 举 证责任 分配不合理等缺陷, 所有 诉讼费用 , 致 使消 费者权 益和公共利 益很 难通过诉讼途 径得到维护 本文认 为尽 ( 3 ) 检察机关 。 我 国宪法规 定, 检察机关是 国家的专 门法律 监督机 关, 有权对一切 国家 机关、 人 民团体、 企事业单 位及公 民是否遵 守法律 快建立适合 我国消费纠纷特 征的公益诉讼 制度 已是 当务之急 。 消费 者公益诉讼 的界定 进行 监督 。作 为国家法律监督机 关,负有监督 法律统一正确 实施 的职 责, 运用法律手段 维护国家利益和 社会公共利益 。 ( 一) 消费者公益诉讼 的涵 义 2 、 消 费者 公益诉讼程序制度 围绕 ” 王海现象” 引发 的对 ” 消费者” 概念 的反思 , 理论上和 实践中对 此 意见 分歧很大 。笔者 认为,任何人 只要 其购买 商品和接受服 务不是 为 了更好 的发挥消费者公益 诉讼的功 能,我们有必要为其 设立专 为 了将 商品和服务再 次转手 或为 了专 门从 事商 品交 易活动 , 就 是我们 门的保障程序 。 所说 的消费者 。同样 , 我 国理论界对 公益诉讼 的 界定存在多种观 点① , ( 1 ) 放宽立 案审查条件 。当今社会经济交往 频繁 , 对于一 些小型的 根据学界对 公益诉讼的界定 , 笔 者认为 , 公益诉讼 的提起主体和 救济对 消费者诉讼案件 , 应 当及时有效地 解决 , 适 当放 宽立案审查条件 , 将有 象即特定 的国家机关 ( 检察机关 ) 、 社会团体和 公民个人 , 根据法 律 , 对 利于消费者更好 的维护 自身权益 。 对违反法律法 规 , 侵 害国家利益 、 社会利 益和不特 定他人利益 的行为, ( 2 ) 设立 专 门法庭 随着社会利 益纠纷 日 益 多元化 , 侵犯消 费者 公 向法 院提 起诉讼 的行为 。 共 利益 的行 为也呈现多样化 , 传统 的 民事 、 刑 事、 行政分立 的法庭 结构 综 上, 消费者公益诉 讼制度是指在 经济活动 中, 对于商 品、 服 务经 已经不能适应 消费者公共利益 的司法保护 , 可 以设立专 门的消费者公 营者 的那些侵害不特定 的消费者群体 的利 益、明显 具有社会危 害性的 益 诉讼法庭 , 尽可 能为消费者提供 高效、 简便 的司法 救济途径 。 不法经 营行为 , 法律授权个人 、 社会 组织或 国家专 门机关 为维护 消费者 ( 3 ) 适 当缩 短审理期限 。由于审理期 限过长 , 使消 费者在维权 道路 公众利益 而主动对其进 行司法追诉 的制度 。 上承受着 巨大 的身心 煎熬 和经济代价 , 可 根据案件 的具体情况 , 设 定一 二、 消 费者公益诉讼 的意义: 定的标准 , 对于 一定的案件减少 审理期限 、 简化诉讼 程序。 l 、 有利于 保障消费者权益 , 维护 社会 秩序 。消 费纠纷虽然 数额较 3 、 消费者 公益诉 讼举证责任制 度 传统 民诉法规定 了” 谁主张谁举证 ” 举证原则 , 但是, 消费者诉讼中, 小, 但涉及范 围广 、 规模 大, 如果没有 合适 的公共 纠纷 处理机制 给予协 调 和解 决, 可能会引 出范 围更加广 泛的消费群体性 事件 , 而消 费者公益 由于作为被告 方的经营者相对而 言一般都是社 会强势群体 ,民众 不易 诉讼制度 恰是解决这类 问题 的一剂 良药 。 收集 他们实施 的侵 害行为的证据 。我们可在消 费者 公益诉讼案件 中实 2 、 有利 于提高司法效率 , 节约 司法成 本 。消 费者 公益诉讼 可以有 行无过错责任和举证 责任 倒置原则 , 规定 主要证据 由被告提供 , 从 而达 效避免 大量单个消 费者 分别 向经营者提起 的权益诉讼 ,使众多 的受侵 到全面保护消 费者合 法权益的 目的。 害消 费案 件通过公益诉讼程式 一并解决 ,同时也让经 营者从大量繁 琐 4 、 消费者公益诉 讼费用制度 。 的诉讼 中解放 出来 , 更好地 去生产经营 。 消费者个人或社会 团体是否会为消 费者 公共利益提起消费者 公益 3 、 有 利于更好 的保 障程序 正义与实体 正义 。由于 与经营者 的实力 诉讼 ,很大程度上取 决于诉讼成本 。我 们有必要建立 我国的消费者公 相差悬殊 , 当权益受经营者侵 害时, 大多数 消费者只做 到忍气吞声 , 消 益诉 讼律师和 消费诉 讼基金制度 , 有效 降低消 费者 和社会 组织进行消 费者公 益诉讼制度将更有利于 消费者 , 使 消费者与经 营者双方 的权 益 费者 公益诉讼 的费用 都 能得 到平等均衡地维护 。 保护消费者权益 , 是一项 社会系统工程 , 并不是一个制度就 能解 决 三、 我 国消费者公益诉讼 制度的构建 的,它需要社会各方 面的努力 。我 们只是希望 能够 在司法保护领域 再 ( 一) 建立 消费者公益诉讼 制度 的理论分析 进一 步。相信我们会 在保 护消费者权 益的道路上越走 越宽,相信我们 l 、 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 的法理基础 。第一, 无救 济即无权利 。而 国家的法治事业会 一直前行。 司法救济 是保护权利 的最后一 道屏障 , 消 费者诉讼是 否能很好地解 决 注释: 消 费纠纷 ,关键看构建诉讼制度 依据什么样 的法律理念 。遵 循公平 与 ① 参见 马守敏 : 《 公益诉讼亟待支 持》 , 《 南方周末 ̄ 2 0 0 1 年9 月 l 3 效益的法 治理念 , 把 握消费纠纷的 公益 属性 , 构建科学合 理的消 费者 公 曰, 第 1 6 版; 韩志红 : 《 公益诉讼制度 : 公民参加 国家 事务管理的新途 益 诉讼制度 , ② 是我们的 明智之举 。第二 , 一 个正常 的社 会不可能在 消 径》 , 《 中国律师》 1 9 9 9 年第 l l 期; 王斐 民: 《 浅析公益诉讼》 , 《 检察 日报》 费者纠纷的解 决中耗 费过多的代价 , 否 则经济的发展将会 受到阻碍 。 消 2 0 0 2 年1 月1 8日; 《 公益诉 讼》 , 转 自h n p : / / w w w . h i d  ̄. g o c n / 。 费者 公益诉讼既 能够有 效保护消费者利益 , 同时又可 以维 护经济秩序 。 ②颜运秋 : 《 公益诉讼理念研 究》 , 中国检察出版社, 2 0 0 2 年版. 第5 页。 2 、 消 费者 公益诉讼制度 的基本 原则 。 第一 , 保护 消费者公益 原则 。 ③《 北京市东方公益法律援 助律师事务所》 , 中国检察出版 社 , 2 0 0 6 消 费者公益诉讼 是一项 以消 费者 公共利益为基 准,超越私人 利益诉讼 年 , 第 1 3 9 . 1 4 0页。 本质 , 使侵害消费者 公益 行为人 承担各类性质 法律责任 的诉讼机制 , 其 参考文 献: 根本 目的和精神 实质是立足保护 消费者公益 、 兼顾个人私益 。第二 , 国 [ 1 】 孙颖 : 《 消费者保 护法律体系研 究》 , 中国政 法大学 出版社 , 2 0 0 7 家机 关和社会 团体参与原则 。 该原 则要求 国家有 关机关和有 资格的消 年 l 0 月第 l 版。 费者 团体 以诉讼 的方 式参与到保护 消费者权益 的事物中来 。 [ 2 】 金福海: 《 消 费者法 论》 , 北京大学 出版 社, 2 0 0 5 年 l 2月第 l 版。 ( 二) 建立消 费者 公益诉讼制度 的具体构想 【 3 】 范愉编 著: 《 集 团诉讼 问题 研究》 , 北京大学出版社, 2 0 0 5 年l O月 l 、 消费者 公益诉 讼的提起主体 即原告资格制 度 第 1 版。 笔者认为 , 根据 我国的实际 国情 , 应将原告 资格 赋予 以下主 体: [ 4 】 颜运 秋: 《 公益诉讼理念 研究》 , 中国检察出版

公益诉讼调研分析报告

公益诉讼调研分析报告

公益诉讼调研分析报告公益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的一种特殊的行政法诉讼。

公益诉讼是法治社会发展的重要标志,对于解决社会热点问题、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将从调研分析角度,就公益诉讼的现状、问题以及解决措施提出相关观点。

首先,公益诉讼的现状。

根据调研数据显示,近年来我国的公益诉讼案件逐渐增多,尤其是与环境保护密切相关的公益诉讼案件居多。

比如,在环境领域,一些NGO和公民广泛参与环境保护,对环境污染企业提起公益诉讼,维护自身权益。

此外,公益诉讼也逐渐延伸至消费者权益、劳动关系、知识产权等领域,呈现出多元化的特点。

其次,公益诉讼的问题。

在实践中,公益诉讼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诉讼准入门槛高。

由于公益诉讼涉及的社会利益较为广泛,准入门槛设置严格,需要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专业背景,一些民间组织难以满足条件。

其次,司法保护力度不够。

在一些案件中,法院判决结果不及时、不充分,难以有效维护当事人权益,导致公益效果不佳。

再次,公益诉讼缺乏有效的诉讼机制。

目前,我国缺乏专门的公益诉讼机构,法律规定也不够完善,导致公益诉讼难以顺利进行。

最后,解决公益诉讼问题的措施。

为解决公益诉讼问题,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

首先,完善立法体系。

应当制定专门的公益诉讼法或相关规定,明确公益诉讼的程序和权限,规范公益诉讼案件的受理和审理流程,提高公益诉讼的公正性和效率。

其次,加强司法保护。

法院应当加大对公益诉讼的支持力度,加强对公益组织和个人的保护,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依法维护。

同时,应加强对环境、消费者权益等领域的监管,减少公益诉讼的发生。

再次,积极引导社会组织参与公益诉讼。

政府可以鼓励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公益诉讼,提供相关支持和便利,推动公益诉讼事业发展。

此外,还可以加强公众的法律意识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素养,激发公益诉讼的积极性。

综上所述,公益诉讼在我国正在发展,并且存在一定的问题。

浅谈我国消费公益诉讼法律制度研究

浅谈我国消费公益诉讼法律制度研究

论文摘要2014年3月15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正式赋予了消协公益诉讼职能,这是对《民事诉讼法》的积极响应,也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大进步。

本文首先介绍消费公益诉讼概述,并比较国内外消费公益诉讼制度,通过分析我国消费公益诉讼制度存在的不足,提出应保证原告资格多元化、明确受案范国、合理分担举证责任等建议,希望对我国消费公益诉讼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有所裨益。

论文关键词消费公益诉讼消费者协会一、消费公益诉讼概述(-)消费公益诉讼的含义公益即社会公共利益,主要包含国家利益与公众利益两方而。

消费公益诉讼指在消费领域中,原告一方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提起的一种特姝类型的民事诉讼。

具体来说,当商品经营者或服务经营者的不法行为已经或将要侵害国家或公众利益之时,依拯法律的授权,组织或个人可以就不法行为提起民事诉讼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二)消费公益诉讼的特征1.具有一宦的公益性。

在目的上,消费公益诉讼旨在维护社会全体消费者的公共利益。

在消费公益诉讼中,通常被诉行为并不直接导致原告私人利益的损害,仅在于希望保护已然受到侵害或危及的消费者的公众利益或社会正常的市场秩序。

2.具有一泄的预防性。

消费公益诉讼的提起不要求必须有损害事实的发生,只要根据实际情况能够合理判断被诉行为有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可能性,即可提超消费公益诉讼。

通过这种方式,可以更有效地避免公共利益受到不法侵害。

3.扩大了原告的适格范围。

消费公益诉讼的当事人适格范用与我国传统的民事诉讼当事人适格范闱不同,作为案件原告,可能不是受到被告一方不法侵害而致直接损害的一方,即不是消费公益诉讼案件的"宜接利害关系人”。

因此,消费公益诉讼的重要特征之一便是扩大了当事人的适格范围。

(三)建立消费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1•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公共利益。

近年来我国经济迅猛发展,政府对消费者公共利益的保护职能也日益加重。

但是,政府公共权力的行使并不一泄使得社会公共利益得到切实的保护,在实际生活中,有许多违规、违法的行政行为就是打着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幌子牟取个人利益,从而导致消费者的合法权利受到损害。

公益诉讼基本法律问题梳理

公益诉讼基本法律问题梳理

公益诉讼基本法律问题梳理1、公益诉讼的分类?根据法律部门的不同,公益诉讼分为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

2、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律依据有哪些?民诉法第55条为民事公益诉讼提供最基本的法律依据。

该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十三节对公益诉讼作出专门规定,即第284条至291条对公益诉讼的受理条件、管辖法院、共同原告、和解与调解、撤诉等事项作了规定。

民事公益诉讼按照领域常见的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最高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于此类案件的审理做了更为具体的规定。

3、哪些主体可以作为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根据民诉法第55条,可以提起公益诉讼的原告包括: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以及人民检察院。

具体包括哪些机关和有关组织,需要根据具体领域从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中寻找。

比如,对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环境保护法》第58条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相关司法解释中也有细化规定。

4、行政公益诉讼的法律依据有哪些?行政诉讼法第2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

关于消费公益诉讼的思考与建议

关于消费公益诉讼的思考与建议
是对 消费者权益保护诉讼的重大突破。建立健全消费公益诉讼制度可以更好地发
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的作 用, 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 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促进社
会 主义 市场 经济健康发展 。
【 关键词 】 消费公益诉讼
消费者协会 思考与建议
2 0 1 2 年修订后 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第5 5 条首次规定了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民事公 益诉讼制度的确立及对 当事人适格理论的突破 , 改变 了我国原来 由于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缺失导致环 境、 消费等领域公众利益受到侵害时诉讼无门的状况。
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 1 】 王玲 :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社会法律工作系副教授 、 法 学博 士。 [ 2 ] 孙智慧 :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经贸法律系教授 。 【 3 】 于亮 : 《 在 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建立公益诉讼制度 》 , 《 法制与经济 ( 中旬刊 ) ) ) 2 0 0 9 年第 7 期。


消 费公益诉 讼制度 已经确立
修订后的《 民事诉讼法 》 第5 5 条规定 : “ 对污染环境 、 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 益的行为 , 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突破了《 民事诉讼法》 第1 1 9 条对起
诉条件的限制 , 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原告身份提起环境或消费公益诉讼。然而民事诉讼法 是程序法 , 要从根本上解决民事公益诉讼中的问题 , 还需要有实体法的相应规定。 根据 2 0 1 2 年《 民事诉讼法》 第5 5 条的规定 , 能提起环境 、 消费公益诉讼的主体是 “ 法律规定的机关 和有关组织” , 但什么是 “ 法律规定的机关” 和“ 有关组织” 均需要在环境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 实体法中明确。因此 , 哪些机关或组织能够作为消费公益诉讼的主体 , 就成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 权益保护法 》 修正案要解决的首要问题 。 目前 , 正在征询意见的《 中华人 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 草案 ) 》 ( 以下简称 《 消法修正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公益诉讼有何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公益诉讼有何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公益诉讼有何规定
对于消费者来说,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

在⼀些消费共益诉讼中我们需要知道在这法律上的⼀些规定,这样才能更好的对于⾃⼰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对于这个问题。

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公益诉讼有何规定
《中华⼈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七条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治区、直辖市设⽴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民法院提起诉讼。

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符合《民事诉讼法》第⼀百⼆⼗⼀条规定的起诉状,并按照被告⼈数提交副本;
(⼆)被告的⾏为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具有危及消费者⼈⾝、财产安全危险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初步证据;
(三)消费者组织就涉诉事项已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七条第四项或者第五项的规定履⾏公益性职责的证明材料。

以上就是相关的内容介绍,⼤家可以通过上⾯的内容介绍才能有更多的了解。

在实际中,我们作为消费者就要知道法律上的规定有哪些,才能更好的维护⾃⼰的合法权益,⼤家清楚了吧。

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店铺专业律师。

公益诉讼廉洁自律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公益诉讼廉洁自律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公益诉讼廉洁自律问题及整改措施引言公益诉讼是指以社会公共利益为诉讼目的的一种诉讼方式,对于保护环境、维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公共利益等方面有着重要作用。

然而,在公益诉讼中,廉洁自律方面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会影响到公益诉讼的效果和公共利益的维护。

本文将就公益诉讼廉洁自律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及可能的整改措施展开讨论。

问题的现状与深度分析问题一:法律援助制度不健全在公益诉讼中,一些群体和公民由于经济条件、法律知识等原因难以获得法律援助,这会导致公益诉讼实施的不公平性和不完全性。

解决方案:建立健全的法律援助制度,为需要的群体和公民提供充分的法律援助,确保他们能够平等地参与到公益诉讼中。

问题二:公益机构信用监管不到位一些公益机构在进行公益诉讼时,可能出现信用监管不到位的问题,导致资金使用不透明、不规范等情况。

解决方案:加强对公益机构的信用监管,建立完善的监管机制,对公益机构进行定期监督和检查,确保公益资金的合理、规范使用。

问题三: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现行的公益诉讼相关法律法规并不够完善,对于一些实际情况的规范性不够强,导致公益诉讼实践中存在一些困难和障碍。

解决方案: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根据公益诉讼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及时调整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公益诉讼实践的顺利进行。

整改措施及前景展望以上所述仅是公益诉讼廉洁自律问题的冰山一角,然而通过建立健全的法律援助制度、加强对公益机构的信用监管、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等整改措施,我们可以期待在公益诉讼中维护公共利益的效果逐渐提升。

未来,我们可以看到更加公平、公正的司法环境,也能够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个人观点和理解作为公益诉讼领域的专家,我认为公益诉讼廉洁自律问题的整改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工作。

但只有通过持续的努力和改进,才能够确保公益诉讼的公正性和合法性,从而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我坚信,通过我们共同的努力,公益诉讼廉洁自律方面的问题一定能够得到有效解决。

食品安全领域下的消费公益诉讼机制

食品安全领域下的消费公益诉讼机制

食品安全领域下的消费公益诉讼机制作者:杨继文来源:《食品界》2024年第08期在食品安全日益成为公共议题的当下,每一个餐桌上的食品都承载着消费者的健康与信任。

但食品安全问题频发,不仅威胁着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更侵蚀着社会的信任基石。

面对这一严峻挑战,消费公益诉讼机制应运而生,成为捍卫消费者权益、维护食品安全的重要法律武器。

传统的消费公益诉讼机制在面对食品安全这一复杂问题时,往往显得力不从心,其运行中的不足和局限性逐渐暴露。

因此,有必要重新审视并优化这一机制,以期在保障消费者权益的道路上迈出更加坚实的步伐。

1.食品安全领域下的消费公益诉讼机制概述1.1 食品安全消费公益诉讼内涵消费公益诉讼是指“众多且不特定消费者的权益受到损害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主体为消费者提起的诉讼”。

制度的根本宗旨在于捍卫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整体公共利益。

消費公益诉讼作为一种补充性的法律手段,可填补传统司法救济和行政救济制度在某些情况下的不足,从而更全面、更深入地加强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营造一个更加公正、更加安全的消费环境,让每一位消费者的权益都能得到充分的保障。

食品安全领域下的消费公益诉讼是站在“食品安全”角度,强调以食品为传播媒介,对消费者造成利益损害行为,被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主体提起诉讼的一种维护消费者权益行为。

1.2 公益诉讼的界定公益诉讼,顾名思义,旨在维护公共利益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然而,尽管其核心目的明确,但在理论探讨和实践应用中,公益诉讼的界定仍显得相对模糊。

当前,对于公益诉讼的理解,主要可以从三个维度进行:从广义上讲,公益诉讼涉及任何旨在保护公共利益而提起的诉讼。

这里的“公共利益”泛指社会大众共同享有的权益,而非仅限于某一特定群体或个人的利益。

以法律程序视角审视,公益诉讼特指在“诉讼法”架构内,由法律明确授权的主体,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提起的诉讼。

被授权主体主要包括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以及致力于公益事业的团体组织,或负有法定职责的国家机关,诸如消费者保护组织等。

消费者协会在公益诉讼中面临的困境及对策

消费者协会在公益诉讼中面临的困境及对策

消费者协会在公益诉讼中面临的困境及对策作者:张艳萍来源:《经济师》2016年第03期摘要:2014年3月15日,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协组织公益诉讼权是其最为核心的一项内容。

2014年12月30日,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正式向上海铁路局提起公益诉讼,要求其停止“强制实名制购票乘车后遗失车票的消费者另行购票”的规定,成为国内由消费者组织提起的第一例消费维权公益诉讼。

然而至今法律赋予消协的这项职能在实施中困难重重,始终未能得到很好的落实,全国消协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凤毛麟角。

文章研究认为,应从立法、组织、制度和机制等方面对消协加以完善,推动公益诉讼职能落实,保护好消费者的群体性权益。

关键词:消协消费者权益公益诉讼群体性权益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4914(2016)03-073-032014年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称新消法)首次明确提出,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下称消协)可以代表消费者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这一规定赋予了消协组织成为合法的公益诉讼主体资格,进一步充实了消协的维权职能,有助于降低消费维权成本,真正扩大消费维权实效。

一、当前我国消协组织情况1984年12月26日,经国务院批准,中消协在北京成立,成为中国改革开放后第一个全国性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

目前,全国已建立省级消协组织31个,地市级消协组织402个,基层维权网络点47.3万个。

统计显示,成立30年来,各级消协共受理消费者各类投诉1580多万件,为消费者挽回直接经济损失150多亿元。

特别是近5年来,中消协和各地消协组织共受理消费者投诉306.7万件,投诉解决率达92.6%,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43.2亿元。

各级消协组织在市场经营活动中,为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消费环境改善、规范良好市场秩序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经济社会发展面临一些新趋势,对保护好消费者合法权益提出了一些新要求和新挑战。

公益诉讼工作总结存在问题

公益诉讼工作总结存在问题

公益诉讼工作总结存在问题公益诉讼是指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平正义而进行的法律诉讼活动。

在我国,公益诉讼工作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工作,对于保护环境、维护消费者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然而,随着公益诉讼工作的不断发展,也暴露出一些存在的问题。

首先,公益诉讼工作的法律制度还不够完善。

目前,我国的公益诉讼法律制度还存在一些漏洞和不足,例如在立法上存在一些模糊不清的地方,导致公益诉讼案件的受理和审理存在一定的困难。

此外,公益诉讼的法律途径和程序也需要进一步完善,以更好地保障公益诉讼工作的顺利进行。

其次,公益诉讼工作中存在着一定的执行难题。

由于公益诉讼案件往往牵涉到大量的社会利益和复杂的法律关系,因此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往往会遇到一些困难和阻碍。

特别是在一些地方,由于相关部门的执行不力或者法律意识不足,导致公益诉讼案件的执行效果不佳,甚至出现了执行难的情况。

此外,公益诉讼工作中还存在着一些司法资源不足的问题。

由于公益诉讼案件通常需要耗费较多的司法资源和人力物力,但是在一些地方,由于司法资源分配不均衡或者人员配备不足,导致公益诉讼案件的受理和审理存在一定的滞后和不足。

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我们应该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解决。

首先,应该加强公益诉讼的法律制度建设,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和程序,提高公益诉讼工作的法律效力。

其次,应该加强公益诉讼案件的执行力度,加大对执行难问题的解决力度,确保公益诉讼案件能够得到有效执行。

最后,应该加强司法资源的配置和管理,提高公益诉讼工作的司法保障,确保公益诉讼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总之,公益诉讼工作在取得一定成绩的同时,也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我们认真对待和解决。

只有不断完善公益诉讼的法律制度,加强公益诉讼案件的执行力度,提高司法资源的配置和管理,才能更好地推动公益诉讼工作的健康发展,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平正义作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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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公益诉讼相关法律问题探讨一、消费公益诉讼相关案例基本案情(一)上海消保委v.天津三星公司、广东欧珀公司这是法院首次受理消费者组织提起的诉讼。

今年上半年,针对近两年消费者反映的手机说明书未完全告知消费者真实情况,存在内存缩水、软件功能不清等问题,上海市消保委委托专业机构对市场上在售手机的多项性能开展了模拟测试。

在模拟测试中发现,天津三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生产的三星SM-N9008S 手机和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生产的欧珀X9007 手机存在较严重的不可卸载软件问题,对于这些应用软件的名称、类型、功能及所占内存情况均未在外包装及说明书中明确告知消费者。

其中,欧珀X9007 总共预装了71 个软件,有47 个软件不可卸载,是所有被测试手机中最多的;三星SM-N9008S 手机预装软件44 个,且上述预装应用软件均不可卸载。

上海市消保委认为,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和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三星公司、欧珀公司所售手机的外包装以及说明书均未对其预装应用软件的名称、类型、功能、所占内存以明示的方式告知消费者,已构成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侵害。

欧珀公司未告知消费者手机中预装应用软件的卸载途径,三星公司在手机中预装的应用软件均不可卸载,减弱了消费者依个人需求选择应用软件的权利,已构成对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侵害。

为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不受侵害,上海市消保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5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7条的规定,分别向上海市一中院提起诉讼。

请求法院判令:1、欧珀公司在其所销售的X9007手机、三星公司在其所销售的SM-N9008S 手机的外包装或说明书中明示手机内预装应用软件的名称、类型、功能、所占内存;2、欧珀公司为其所销售的X9007手机、三星公司为其所销售的SM-N9008S 手机内的预装应用软件提供可直接卸载的途径;3、诉讼费由三星公司、欧珀公司各自承担承担。

但是,上海市消保委分别于2015年8月24日、2015年10月16日向上海市一中院申请撤回对三星公司、欧珀公司侵权责任纠纷的诉讼。

9月17日,上海一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上海市消保委诉天津三星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上海市消保委表示撤回对三星公司的起诉。

上海市消保委就此解释称,三星公司已提交“革新方案”,就预装软件向消费者提供了告知方式和卸载途径,并在市消保委召开的新闻通气会上就“革新方案”向广大消费者进行了说明,表明三星公司已纠正了侵权行为,消保委诉讼目的已经达到。

随后,上海一中院召开了上海市消保委诉欧珀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审前会议,上海市消保委表示仍坚持对欧珀公司的诉讼请求。

上海市一中院根据查明的事实,经审查认为,上海市消保委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亦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故予以准许。

上海市消保委于10月16日向法庭提出撤诉申请,表示欧珀公司已向其提交了《关于OPPO手机预装软件优化方案说明》,欧珀公司提交的文件明确载明,将告知消费者X9007 智能手机预装软件的名称、类型、功能、所占内存以及提供预装基础软件以外的应用软件的卸载途径,同时还承诺,“愿意积极配合上海消保委的监督指导,在落实优化方案的同时,通过改进产品包装、官网等方式,更方便地告知消费者应用软件可卸载的信息及相关的卸载途径”。

鉴于欧珀公司已纠正了其侵害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的不当行为,上海市消保委认为其诉讼目的已经达到,故向法院提出撤诉。

上海市消保委同时表示,如果欧珀公司在今后的经营过程中再次出现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仍将继续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11月13日下午,上海一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上海市消保委诉广东欧珀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

上海一中院当庭对上海市消保委撤回对欧珀公司起诉的申请是否合法,是否符合社会公共利益进行了审查,作出准许撤诉的裁决。

(二)浙江省消保委V.上海铁路局2014年5月15日,浙江省消保委接到消费者的投诉,称2014年4月22日,消费者XXX从12306网站购买4月24日D5692次5号车厢13A座衢州至杭州的车票。

2014年4月24日下午,该消费者取票从衢州站检票上车,抵达杭州城站火车站,出站时发现车票遗失。

该消费者经与车站工作人员交涉,提供本人身份证和12306的购票通知,但车站不予核查,坚持认为车票遗失就必须全额补票才予放行。

无奈之下,该消费者全额补票后才得以离开。

2014年7月30日,浙江省消保委又接到两位消费者的投诉,称2014年7月29日,通过12306网站购买了宁波至温州南的车票,乘坐宁波至温州南的D3201次列车。

检票上车后,不慎将车票遗失。

两位消费者到达温州南站后,在出站检票时向温州南站工作人员进行解释,告知其已购买过车票。

然而,温州南站工作人员坚称,必须补票后才让出站。

在2014年12月30日,浙江省消保委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交了诉状,请求法院判令上海铁路局停止“强制实名购票乘车后遗失车票的消费者另行购票的侵权行为”。

浙江省消保委的这场“消费公益诉讼第一案”也获得了中国消费者协会的公开声明支持,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以下简称“消法研究会”)也于1月27日召开了“消协首例公益诉讼研讨会”。

1月30日,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作出裁定不予受理该诉讼请求,浙江消保委当日就向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上诉,并在次日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出请求立案监督的报告。

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民事裁定书显示,浙江消保委因不服上海铁路运输法院(2015)沪铁受初字第1号民事裁定,向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期间,上诉人浙江消保委以相关讼争事项已与上海铁路局达成谅解,已无继续诉讼的必要为由,于2015年11月30日向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申请撤回上诉。

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上诉人浙江消保委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准许上诉人浙江消保委撤回上诉。

该裁定为终审裁定。

至于“相关讼争事项已与上海铁路局达成谅解”的具体内容,浙江省消保委没有透露。

记者从相关人士处了解到,“谅解”主要指铁路方面就相关讼争事项“作了一些改进”,但具体内容仍未能获悉。

(三)无锡市消协诉火锅店——调解结案【案情概要】某火锅店在无锡较为知名,但在经营过程中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碗筷时,未说明碗筷系收费,而是将相关费用在结账时一并计入消费清单。

为此,有些消费者投诉至无锡消费者委员会,称该火锅店提供餐具服务时不向消费者告知提供餐具服务的真实情况、不允许消费者自主选择餐具、强制消费者接受其提供的一次性餐具服务。

为取证采样,无锡消费者委员会指派工作人员于2012年2月29日来到该火锅店进行消费。

在消费过程中发现其工作人员向消费者提供了一次性消毒餐具,但没有告知消费者该餐具是收费的。

当消费者提出要求改用其它餐具时,工作人员称没有其它餐具,同时直接为消费者打开了一次性餐具。

消费者委员会工作人员在结账时,发现消费小票中记载了一次性碗筷的费用3元。

消费者委员会固定相关证据后,诉至法院,要求该火锅店停止在提供餐饮服务时强制消费者适用消毒碗筷并收取相关费用的行为,并退还一次性碗筷的费用3元。

该火锅店应诉后,对消费者委员会的诉讼请求及主张的事实予以认可。

但同时也提出餐饮行业用工成本高导致只能使用一次性餐具,以及工作人员流动性大导致消费者保护方面的培训缺失等问题。

由于该火锅店在诉讼中态度诚恳,认识到其行为的不足,本案最终调解结案,火锅店承诺不再出现强制消费者使用一次性餐具情况,并退还了上述一次性碗筷费用3元。

【评析】消费者在餐饮消费时购买一次性碗筷似乎是一件司空见惯之事,很少有人觉得在消费过程中权利已经受到侵犯。

即使觉得商家系强制消费,也因为所涉及的金额较小,维权成本较高而不愿意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本案的意义不仅在于维护了个别消费者在餐饮消费中的知情权与选择权,更在于通过个案的示范作用,消费者委员会以诉讼主体身份参与了司法维权,消费者委员会不仅通过消费而获得了消费者身份,还以社会公共权利和不特定消费者权利维护者的身份取得了民事诉讼的原告地位,这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原告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规定,也最终达到公益诉讼的目的。

这一尝试无疑为新民事诉讼法出台后,消费者委员会直接作为公益诉讼主体起诉积累了经验。

(四)关于对调解、庭外和解撤诉的限制问题。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九十条明确公益诉讼案件的原告在法庭辩论终结后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了公益诉讼案件可以和解、调解,但当事人达成和解或者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将和解或者调解协议进行公告。

公告期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经审查,和解或者调解协议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出具调解书;和解或者调解协议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出具调解书,继续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依法作出裁判。

同时对公益诉讼原告申请撤诉作出了限制性规定,即公益诉讼案件的原告在法庭辩论终结后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八是对公益诉讼案件裁判效力作出规定。

公益诉讼案件的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其他依法具有原告资格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就同一侵权行为另行提起公益诉讼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益诉讼的目的是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而调解、和解涉及到当事人权益的处分和意思自治,这就涉及公平正义和自由的平衡。

对于公益诉讼中侵权事实清楚责任明确的情况,对具体的责任履行方式、时间、损害赔付数额等双方可协商一致,经人民法院审查确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的,可以对和解或调解协议予以确认。

但是因公益诉讼系代表人之诉,为防止原被告双方私下利益勾兑损害他方利益,民诉法司法解释在调解程序上特别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将调解、和解协议进行公告,目的是使公众知晓协议内容,以便及时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行使监督权。

同样基于此原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后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应不予准许。

从司法实践来看,一般调解意味着权利人就合法权益作出放弃、让步和妥协,消费公益诉讼原告能代表众多消费者提起公益诉讼但并不意味着其可以对公共利益作出让步、放弃和妥协。

原告山于各种因素,调解极有可能牺牲公共利益,而且调解结案后,还意味着其他公益诉讼主体不能再诉,这就会造成对公益利益的维护不到位甚至无可挽回的损害。

公益诉讼的社会关注度较高,以判决形式作出,向社会公布,可以发挥判决的宣不效应,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能起到一般预防的效果,所以笔者认为消费公益诉讼原则上不适用调解。

诉讼双方庭外和解撤诉虽然在撤诉后可以再诉,但也存在同样的问题,而且重复起诉、撤诉,将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笔者认为对庭外和解撤诉的,应严格依职权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允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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