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强化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和责任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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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苏建质安[2011]110号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苏建质安[2011]110号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正文:----------------------------------------------------------------------------------------------------------------------------------------------------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苏建质安〔2011〕110号)各省辖市建设局(委)、房管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张家港保税区规划建设局:为进一步提高全省保障性住房工程监管水平,确保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让百姓住上放心房满意房,现就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工作保障性住房工程是政府投资重点工程,也是改善民生的重点工程。

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直接关系工程投资经济效益,事关民生改善和社会稳定大局。

“十二五”期间,全省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任务重、规模大、投资高,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责任重大,监管任务繁重。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管理措施,强化督查考核,突出抓好保障性住房工程的建设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确保向社会和群众交付满意工程。

(二)严格履行法定基本建设程序加强招标投标管理。

建设项目所在地招标监管机构要加强对保障性住房工程项目招投标的监管和指导。

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招投标管理规定,认真组织保障性住房工程的招标工作,严禁规避招标、虚假招标。

要进一步提高招标效率,各地可从承包商名录库中选择市场信誉好、施工能力强、管理水平高、工程质量安全有保证的施工队伍,承接保障性住房工程。

要将承包商名录库的准入与企业现场质量安全管理状况相联动管理,近三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施工企业不得进入承包商名录库。

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治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治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治理工作的通知近年来,随着城市化的快速发展,住宅工程建设规模逐渐扩大。

然而,由于一些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存在质量管理不到位、技术人员素质不高等问题,导致住宅工程质量出现一些通病。

为进一步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的治理工作,提高住宅质量,现将相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施工单位质量管理住宅工程的整体质量直接关系到施工单位的素质和管理水平。

各施工单位应加强对项目质量的监督,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施工过程中各项工作符合标准和规范。

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施工人员技能培训和考核,提高施工人员的技术水平和责任意识。

二、严格材料选用和采购管理住宅工程质量的关键在于选材和采购环节的管理。

施工单位应按照标准和要求选用符合相关质量标准的建筑材料,并保证供应商具有合法资质和信誉良好。

对于进口材料,需进行严格的质量检测和合格评定,确保其质量可靠。

此外,施工单位应制定相应材料采购管理办法,确保材料的准时供应和有效管理。

三、加强施工现场监督检验施工过程中,监督检验是确保住宅工程质量的重要手段。

施工单位应明确监督检验机构,对施工现场的施工工艺、质量管理等进行审核和抽查。

监督检验应注重全过程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确保住宅工程的质量安全。

四、加强住宅工程质量评价住宅工程质量评价是对施工单位和施工工艺的一次全面检验,也是提高住宅工程质量的关键环节。

施工单位应积极参与住宅工程质量评价工作,配合评价机构的工作,对质量评价结果进行总结和分析,找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

五、强化责任追究机制在住宅工程质量治理工作中,强化责任追究是提高质量的重要保障。

各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对违规违法行为严肃查处,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严肃处理和追责。

同时,加大宣传力度,引导社会公众共同参与监督,形成全社会共治住宅工程质量的良好氛围。

六、加强宣传教育住宅工程质量问题的解决需要全社会共同研究和努力。

宣传教育是提高公众对住宅工程质量的认知度和参与度的重要手段。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质量管理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质量管理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质量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0.12.13•【字号】鄂建文[2010]234号•【施行日期】2010.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质量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10]234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房产局:近年来,各地建设主管部门高度重视保障性住房质量管理工作,不断加大监督检查和指导力度,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质量意识逐步增强,建设行为日趋规范,保障性住房质量总体处于可控状态。

但从最近组织的保障性住房质量检查情况看,由于部分市(州)、县(市、区)思想认识不到位、质量责任不落实、管理制度不健全,致使保障性住房建设过程中存在质量标准不高、过程控制不严、监管力量不足等现象,给保障性住房质量带来一定隐患。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保障性住房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程序,加强建设管理(一)加强组织领导。

确保保障性住房质量安全是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住房保障工作和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等文件精神的基本要求,事关千家万户低收入群众的切身利益。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一定要从讲政治、保民生的高度,深刻认识做好保障性住房质量监管工作的现实意义,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切实把加强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监管放在重要位置。

要结合保障性住房在建设业主、投资造价、工期进度、使用对象及质量要求等方面与一般商品住房不同的特点,制定符合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律的管理措施,严格执行施工图审查、工程招投标、质量安全监督、施工许可、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备案、城建档案移交和工程质量保修等程序,坚决按照我厅下发的有关加强工程质量管理的一系列文件精神,强化对各环节的监督管理。

各地房产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协同相关建设主管部门,加强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的领导,确保质量管理工作有效落实。

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闽建建[2011]16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闽建建[2011]16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闽建建[2011]16号浏览次数:1073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局、房管局,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规划局:为确保保障性住房(含各类棚户区改造项目,下同)工程质量安全,切实把实事办实、好事办好,让百姓住上放心房、满意房,现就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高度重视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保障性住房是民生、民心工程,是为民办实事项目,其质量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事关党和政府的公信力。

“十二五”期间我省将大规模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2011年全省保障性住房责任目标共计25.01万套(户)。

工程建设任务重、规模大、投资多、时间紧,监管任务繁重、责任重大,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务必站在讲政治、保民生的高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管理措施,强化督导检查,确保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

二、严格基本建设程序(一)加强保障性住房工程项目承发包管理。

保障性住房工程项目所在地监管机构要加强对项目承发包的监管和指导。

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做好保障性住房工程的发包工作。

要择优选择资质等级高、市场信誉好、技术管理水平高、工程质量安全有保证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代建等单位参与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从根本上提高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

要保证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的合理工期和费用,防止最低价中标或不按合理工期组织建设。

(二)加强规划设计审批。

规划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对保障性住房建设选址、楼房间距、建筑朝向、户型布局等进行审查,充分考虑商业配套、社区服务、文化教育、公交站点等公共设施建设,做到配套齐全、适宜居住、便捷出行、方便居民生活。

设计要坚持以人为本,满足住宅对采光、隔声、节能、通风和公共卫生等要求,体现“造价不高水平高,标准不高质量高,面积不大功能全,占地不多环境美”等特点,确保在规定的套型面积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

关于进一步强化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和责任的通知(建市[2010]68号)

关于进一步强化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和责任的通知(建市[2010]68号)

【发布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文号】建市[2010]68号【发布日期】2010-05-04【生效日期】2010-05-04【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强化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和责任的通知(建市[2010]68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北京市规划委,总后基建营房工程局:住宅工程质量,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住有所居、安居乐业政策的有效落实。

近几年来,住宅工程质量总体上是好的,但在一些住宅工程中,违反建设程序、降低质量标准、违规违章操作、执法监督不力等现象依然存在,重大质量事故仍有发生。

为进一步加强质量管理,强化质量责任,切实保证住宅工程质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强化住宅工程质量责任,规范建设各方主体行为(一)建设单位的责任。

建设单位要严格履行项目用地许可、规划许可、招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委托监理、质量安全监督、工程竣工验收、工程技术档案移交、工程质量保修等法定职责,依法承担住宅工程质量的全面管理责任。

建设单位要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设立质量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高度重视项目前期的技术论证,及时提供住宅工程所需的基础资料,统一协调安排住宅工程建设各相关方的工作;要加强对勘察、设计、采购和施工质量的过程控制和验收管理,不得将住宅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不得将住宅工程肢解发包,不得违规指定分包单位,不得以任何明示或暗示的方式要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和任意更改相关工作的成果及结论;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住宅工程建设,不得以任何名义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或擅自简化建设程序;要保证合理的工期和造价,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确保住宅工程质量。

(二)勘察单位的责任。

勘察单位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进行勘察,对住宅工程的勘察质量依法承担责任。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05•【字号】鲁政办发[2011]74号•【施行日期】2011.1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鲁政办发〔2011〕74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有效落实属地管理、行业监管和企业主体责任,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大力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一)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法定程序。

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必须严格履行法定建设程序,凡是未办理规划许可、施工图审查、质量安全报监、施工许可等手续或手续不全的,不得开工建设。

对未经批准或手续不全开工的,要依法责令停工,严肃追究建设单位及法定代表人责任,属于使用财政资金的要停止资金拨付并暂停审批其新上建设项目;对参与建设的开发、施工、监理等单位,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企业和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承接新的工程项目。

(二)进一步规范工程承发包行为。

建设单位必须把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全部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肢解发包。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必须依法进行公开招标,不得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建设工程招标不得把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监理费作为竞标条件,否则招标结果无效,责令建设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其他项目的招标。

(三)加强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标准示范文本,对质量安全责任、质量安全措施费、项目管理机构及其组成人员等作出明确约定。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强化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和责任的通知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强化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和责任的通知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强化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和责任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字号】甬建发[2010]126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宁波市建设委员会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强化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和责任的通知(甬建发〔2010〕126号)各县(市、区)、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梅山保税港区、宁波保税区、大榭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安质总站: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强化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和责任的通知》(建市〔2010〕68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强化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和责任意识住宅工程的质量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抓好住宅工程质量管理,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将“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让人民满意”这三个标准落实到我们实际工作中的具体体现。

各地要高度重视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把“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思想贯穿于住宅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全过程,紧密地与我市当前开展的提升工程质量水平专项活动结合起来,牢固树立抓好住宅工程质量的使命感和责任意识,为进一步提高我市的住宅工程的质量贡献力量。

二、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强化各方主体履行质量责任的意识工程建设各方主体法律赋予了各自的质量管理职责,同时也承担着质量安全的重大责任,必须依法组织实施工程建设的管理,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

建设单位要充分认识到在工程建设质量管理中的主导地位,依法承担着住宅工程质量全面管理的责任,必须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设立质量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质量管理人员,严格依法履行建设程序,实施科学管理。

依法监督督促勘查、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预拌混凝土等单位履行质量职责,依法对住宅工程质量负全面责任。

三、严格程序,强化监管,切实把好住宅工程质量安全关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对住宅工程质量监管的力度,特别要加大对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的监管力度。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9.09•【字号】鄂建文[2011]152号•【施行日期】2011.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11]152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近几年来,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认真贯彻工程建设质量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狠抓质量源头管理,强化施工过程监控,加大验收监督力度,全省工程质量总体上处于受控状态。

但是,随着我省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和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的加重,质量管理不均衡、主体责任不落实、监管工作不到位等现象依然存在,桩基设计、施工与检测不规范、钢筋质量控制不严、混凝土现浇楼板厚度超差、墙体材料良莠不齐等问题比较突出。

为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桩基工程质量管理目前,由于勘察成果不详实、设计选用不合理、施工与监理控制不严格、桩基检测不规范等原因导致桩基质量事故时有发生,影响工程结构安全。

各地必须严格按照省厅下发的《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桩基质量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04]5号)、《关于加强高强预应力混凝土管桩质量控制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10]103号)等文件要求及现行国家、省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定,切实加强桩基工程生产、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及验收等环节的管理。

对预应力混凝土管桩,在生产上要严格遵守国家标准《先张法预应力混凝土管桩》GB13476和省地方标准《预应力混凝土管桩基础技术规程》DB42/489及配套的图集;工程建设、勘察、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合理选用管桩,严禁使用“老标”产品;进入施工场地的管桩,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管桩外观尺寸、钢筋配置、主筋抗拉强度及延伸率、桩身混凝土强度、端板厚度等项目的检测,检测判定为不合格的管桩,严禁在工程中使用。

沪建交联〔2010〕869号_关于加强本市保障性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沪建交联〔2010〕869号_关于加强本市保障性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本市保障性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载体类型纸质发布机构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文件编号沪建交联〔2010〕869号记录形式文本公开类别主动公开关键词内容描述沪建交联〔2010〕869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强化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和责任的通知》(建市[2010]68号)精神,加强本市新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动迁安置房和公共租赁房(以下统称保障性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工程质量,结合本市保障性住宅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意见如下:一、明确各方责任(一)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总责。

建设单位应严格履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工程质量保修等法定职责。

建设单位要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设立现场质量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

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合理工期,确保住宅工程质量。

(二)勘察单位对工程勘察质量负责。

勘察单位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进行勘察,保证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三)设计单位对工程设计负责。

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规划条件和勘察成果文件依法精心设计,对容易产生质量通病的部位和环节,实施优化及细化设计,并应配备足够数量和符合资格的设计人员做好工程设计和现场服务工作。

(四)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强化质量责任制,严格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并对已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住宅工程要按规定承担保修责任。

(五)监理单位对工程监理负责。

监理单位应严格履行法定和合同约定的监理责任,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落实项目总监负责制,严格按照监理规划和规定的监理程序开展监理工作,确保监理工作质量。

(六)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检测质量负责。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要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应保证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七)施工图审查机构对审图质量负责。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理制度,配备合格、专业配套的审查人员,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认定范围进行审查,不得降低标准或虚假审查,并要按规定将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建设、勘察、设计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向有关部门报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09.04.13•【文号】建质[2009]55号•【施行日期】2009.04.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建质[2009]55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今年以来,随着国家“扩内需、保增长”投资项目的实施,工程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对工程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和安全年”活动的部署和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加强质量监督管理,落实质量责任,提高建筑工程质量水平,现就今年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扎实开展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各项工作,进一步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促进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质量责任意识普遍提高;进一步健全企业质量保证体系,严格落实质量责任,强化质量过程控制,有效防范和遏制重大质量事故;进一步完善政府质量监管体系,加强监管队伍建设,提高监管效能,促进建筑工程质量的稳步提升。

二、主要内容(一)加强法规制度建设1、健全法规体系。

抓紧建设工程质量法的研究,起草《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条例》,修订《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等部令,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质量保险、施工图审查、质量检测、竣工验收、质量保修等监督管理制度。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

2、提高住宅工程质量。

制定《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技术要点》,加快推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制度,确保住宅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质量。

3、推行工程质量保险制度。

建设部关于加强住宅小区建设管理提高住宅建设质量的通知-建房[1991]432号

建设部关于加强住宅小区建设管理提高住宅建设质量的通知-建房[1991]432号

建设部关于加强住宅小区建设管理提高住宅建设质量的通知正文:---------------------------------------------------------------------------------------------------------------------------------------------------- 建设部关于加强住宅小区建设管理提高住宅建设质量的通知(1991年6月18日建房[1991]4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房地产开发公司:党的十三届七中全会指出:“动员各方面的力量加快住宅建设,发展室内装饰行业,进一步改善城乡居民条件”,并提出到2000年实现现代化建设战略的第二步目标,人民居住条件要有明显改善。

住宅建设不但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而且是党和政府为人民办实事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建设部门一定要认真贯彻党的十三届七中全会精神,切实抓好住宅建设,加强住宅小区建设的管理、提高住宅建设质量。

在“质量、品种、效益年”活动中,要把提高住宅建设的质量作为一项中心工作,通过改善管理和技术进步,切实解决住宅小区建设中存在的基础设施建设不同步和工程质量水平低等问题。

一、城镇住宅建设要贯彻“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方针,控制零星分散建设,努力做到集中力量成片建设。

要按照城市规划,与住宅同步建设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建筑,提高住宅建设的整体效益,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环境。

二、严格执行国家的住宅建设技术政策和住宅设计规范。

努力提高住宅设计的质量水平,既要考虑到目前的实际条件;也要考虑到长期的使用要求。

城镇新建住宅原则上要求成套,每套住宅内都应有基本的生活设施,逐步提高城镇住宅的成套率。

采暖地区的新建住宅都应贯彻住宅建筑节能标准。

三、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做好住宅小区建设的协调工作,解决小区建设中存在的基础设施、配套设施建设脱节、不协调等问题。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三台县规划和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各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质监站:为了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认真贯彻“9.7”灾后重建工程质量监督会议精神,规范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程序,提高全县建设工程质量整体水平,现就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做如下要求:一、进一步提高建设各方主体质量安全意识房屋的结构质量直接关系到全社会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还有与国民经济发展及人民生活密不可分的市政工程,其质量事关国民经济可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和社会稳定,是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全面建设小康目标的一项重要工作。

因此,各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责任主体应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主动加强学习,进一步提高工程质量安全意识,着力转变工作方式,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质量监督机构质监站应进一步加强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规范监督程序,提高监督手段,开拓进取,为我县的深化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二、加强灾后重建及重点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一)严格质量监督程序。

重点是对工程报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施工许可手续和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五项程序的监督。

并采取有效措施,严格监督五项程序,从制度上确保工程质量。

(二)强化质量通病治理。

督促施工企业提高工程质量管理水平,优化施工技术方案,强化质量通病防治措施,有效预防质量通病的产生,确保工程结构安全可靠,观感良好。

(三)加强监理责任落实。

重点监督是否执行监理规范,人员是否持证上岗,现场监理人员配备及资格是否满足现场监理工作需求,旁站监理是否到位,是否严格施工程序执行施工验规范及国家强制性条文;现场工程质量,材料进场报验和施工工序把关是否严格,工程技术资料及监理资料是否规范和齐全,是否存在与其他责任单位串通一气,损害工程质量,造成工程质量隐患等问题。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泉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1.27•【字号】泉政文〔2014〕207号•【施行日期】2014.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屋建筑质量安全管理工作,促进城乡建设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福建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福建省消防条例》和《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屋建筑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房屋建筑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基建程序1.城市、镇规划区内(包括产业园区或工业园区,下同)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划拨用地)、建设工程立项(含批准、核准、备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建设。

2.乡、村庄规划区内建设的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建设。

3.乡、村庄规划区内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必须取得乡村规划许可及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后方可动工建设,其中集中统建的农村住宅项目应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国家规定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

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的实施意见宁建发[2009]254号各市(县)建设局、质监站,工程建设各参建单位:为了进一步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落实工程质量责任,深化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工作,使之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按照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工作要求,经我厅研究,提出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深刻理解加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住宅工程质量,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住有所居,安居乐业政策的有效落实,当前进一步加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对克服和消除住宅工程质量通病,促进住宅工程综合与整体质量水平的提高,强化工程质量责任落实;对减少用户投诉,及早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构筑和谐社会,都是一项十分重要和必要的工作。

全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各工程参建单位,要牢固树立“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思想观念,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抓好工作落实。

二、突出重点,明确责任,扎实推进分户验收工作(一)建设(开发)单位要认真组织落实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应在施工单位全数自查合格并提交分户验收记录的基础上,负责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实施竣工验收阶段的分户验收工作,并按分户验收要求的内容进行检查并及时填写分户验收记录表。

经分户验收合格的,方可进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分户验收合格后,应出具由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负责人分别签字并加盖验收专用章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附件二)(作为住宅工程质量保证书附件向住户提供)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标识牌》(附件一)按要求贴在户内进行公示。

建设(开发)单位应及时将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情况进行汇总,并形成《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

(二)施工单位是住宅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主体,应全面落实施工质量管理的责任和义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第一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建保[2011]69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规划委(局)、房地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保障性安居工程是“十二五”时期一项标志性民生工程。

为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加强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现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的重要性大规模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要战略部署,是转方式、调结构、惠民生的重大举措。

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的改善,关系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涉及面广、公益性强、社会影响大。

各地要进一步提高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重要性的认识,把加强质量管理摆在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的首位,把“质量第一”的原则贯穿到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工作的全过程,增强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强化工程质量管理,切实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成质量过硬、人民群众满意、经得起历史检验的德政工程。

二、努力提高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效能“十二五”时期全国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3600万套,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的约束性指标。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规模大、分布广、项目多、工期紧,工程质量要求高、管理任务重。

创新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思路和工作方法,提高管理效能,是全面提升工程质量和品质的重要保证,是保质保量完成目标任务的重要措施。

各地建设、规划、住房保障等部门要牢牢把握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建设特点,结合当地实际,建立工程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加快办理相关手续,千方百计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要统筹安排工程开工建设,科学把握工程建设进度,保证工程建设的合理周期和造价。

保障性安居工程参建各方要加大技术革新力度,创新管理措施和工作方式,提高工作效率。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工程预拌混凝土使用质量管理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工程预拌混凝土使用质量管理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工程预拌混凝土使用质量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12.21•【字号】京建法〔2015〕24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工程预拌混凝土使用质量管理的通知京建法〔2015〕24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本市住宅工程的预拌混凝土使用质量管理活动,确保住宅工程结构质量和安全,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进一步加强住宅工程预拌混凝土使用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对预拌混凝土采购过程的管理(一)禁止建设单位对预拌混凝土直接发包。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混凝土的合同价款,且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二)总承包单位应履行对分包单位的质量管理责任。

总承包单位应当采购、使用具有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企业生产的混凝土。

签订采购预拌混凝土合同前,总承包单位应当会同监理单位对预拌混凝土承包单位的生产地址、生产条件、技术质量保障能力、质量信誉等进行实地考查,并按相关规定将预拌混凝土承包单位资质情况报监理单位核验。

(三)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中应包含以下信息:生产经营地址(甲乙双方)、项目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甲乙双方)、调度联系电话、7d和28d(大体积混凝土60d)标养混凝土试件抗压强度指标值及混凝土坍落度等技术要求。

二、加强对预拌混凝土生产过程的管理(一)单位工程首次使用用于结构部位的混凝土配合比,总承包单位应组织预拌混凝土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到预拌混凝土生产现场实施开盘鉴定。

关于进一步加强质量责任主体管理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质量责任主体管理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质量责任主体管理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的通知各建设、设计、勘察、监理、施工单位: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住建部5号令以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为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加强工程实体质量和各方质量责任主体行为的监督,强化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提高建设、施工单位创优、夺标意识,建设优质、宜居工程,切实维护广大用户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质量水平,特作如下通知:一、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和监督注册登记,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办理、边施工的“四边”工程;建立健全质量管理机构,配齐质量管理人员,建立行之有效的内部运行监控体系;要每月28日前要按工程进度及时向质量监督者报送工程质量报告,质量报告要如实反映工程质量情况,工程质量负责人、施工和监理负责人要对填报的内容签字负责;及时向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工程质量报告。

质量报告要如实反映工程质量情况,工程质量负责人和监理负责人要对填报的内容签字负责。

工程竣工后,须在每栋建筑物明显部位永久标注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名称及主要责任人的姓名,依照国家相关规定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验收,制定验收方案并提前通知质量监督站到场监督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并经监督机构备案,方可投入使用。

二、勘察单位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进行现场踏勘、作业和土水试验,及时核对各类原始记录,不得酗酒勘察,不得离开现场补记和修改记录,保证勘察结论的科学和真实性。

三、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法律、工程建设标准、建设条件和地方性建设文件进行工程设计,不得对施工图随意修改和变更;对易产生质量通病的部位和环节,实施优化及细化设计,在施工图纸中准确用文字表述或图示;参加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和处理;确保所签章的图纸在合理的使用年限内有足够的可靠性。

四、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国家规范、标准施工,要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并得到正常运转和严格执行,确定符合规定并满足施工要求的项目管理机构和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一旦确定不得擅自更改;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文件,不得偷工减料;要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检测时间较长的材料应提前备料)、构配件、设备及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对检测时间较长的材料应提前备料,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进场材料合格证要注明使用部位以及进场数量,供货方或经销商在合格证或质保书上无签章的,不得使用;施工单位和检测单位要签订检测合同并报质量监督站进行备案,合同未备案的检测资料不得做为工程保证资料;施工技术资料要提供原始的自检和抽检记录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完工一个月后必须办理备案手续,否则不得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主体工程验收监督前,应向质量监督站报送沉降观测记录、每户准确室内空间数据和经批准的分户验收方案;要建立工程质量检查公示栏,及时更新检查、抽查数据和整改情况;要严格执行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制度,不得走过场,不得出具虚假验收资料,分户验收表要张贴在每户的显要位置,还要做为房屋保修书和使用说明书的要件一并逐一发放到户;住户回访意见表要张贴在每一单元入口处,不定期的对住户进行回访并将回访记录用电子版或电子文件的方式报质量监督站;要全面开展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治理工作,对易出现质量通病的部位和环节要提前预防,不得出现危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质量通病,要对每一项目部下达通病治理任务书,编制切实可行的治理方案,每个单位工程的通病质量情况应在现场公示;加大对预拌混凝土进场管理,签订商品混凝土供应合同并将合同报质量监督站备案。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征求《关于进一步加强全装修住宅工程质量监管的通知》意见的通知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征求《关于进一步加强全装修住宅工程质量监管的通知》意见的通知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征求《关于进一步加强全装修住宅工程质量监管的通知》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12.13•【字号】•【施行日期】2021.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征求《关于进一步加强全装修住宅工程质量监管的通知》意见的通知各市县、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各建设、设计、图审、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海南省全装修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琼建规〔2020〕6号)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全装修住宅工程质量监管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利益。

我厅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全装修住宅工程质量监管的通知》,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请你们提出具体修改意见和建议,于2021年12月25日前书面反馈至海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

电子邮箱:*****************.cn联系电话:151****6492地址:海口市美兰区美群路21号邮编:570203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全装修住宅工程质量监管的通知》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1年12月13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全装修住宅工程质量监管的通知各市县、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各建设、设计、图审、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海南省全装修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琼建规〔2020〕6号)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全装修住宅工程质量监管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利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各方责任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依法对全装修住宅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要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依法开工建设,全面履行管理职责。

监理、施工单位要落实主体责任,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加强质量管理。

二、遵循“一体化设计”原则全装修设计应当执行《海南省全装修住宅室内装修设计标准》(DBJ 46-042-2017),实施土建和装修一体化设计,建筑设计和室内装修设计同步设计、统一出图、同步图审。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公布日期】2012.02.20•【字号】珠规建质[2012]13号•【施行日期】2012.0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珠规建质〔2012〕13号)横琴新区公共建设局,各区(经济功能区)建设局,市(区)质检站、安监站,保障性住房工程各方责任主体:保障性住房工程是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也是改善民生的重点工程,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事关民生改善和社会稳定大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根据全国以及省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会议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执行法定基本建设程序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应按规定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否则不得开工建设。

对未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注册手续就开工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工程,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责令改正,必要时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二、进一步落实各方责任主体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各方责任主体要建立健全质量安全责任制度,建立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在资金、人员、设备等方面给予保障;建设单位要对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全面负责,确保合理工期和建设资金;勘察单位要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确保勘察文件真实可靠;设计单位要根据保障性住房特点,精心设计,对工程中常见质量通病应在设计图纸中注明防治措施和要求,加强对现场技术服务,严格设计变更管理;施工图审查机构要对审查报告负责,杜绝弄虚作假、敷衍了事;检测机构应当及时出具检测或鉴定报告,发现涉及结构安全检测或鉴定结果不合格的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市质检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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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强化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和责任的通知建市[2010]68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北京市规划委,总后基建营房工程局:住宅工程质量,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住有所居、安居乐业政策的有效落实。

近几年来,住宅工程质量总体上是好的,但在一些住宅工程中,违反建设程序、降低质量标准、违规违章操作、执法监督不力等现象依然存在,重大质量事故仍有发生。

为进一步加强质量管理,强化质量责任,切实保证住宅工程质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强化住宅工程质量责任,规范建设各方主体行为(一)建设单位的责任。

建设单位要严格履行项目用地许可、规划许可、招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委托监理、质量安全监督、工程竣工验收、工程技术档案移交、工程质量保修等法定职责,依法承担住宅工程质量的全面管理责任。

建设单位要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设立质量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高度重视项目前期的技术论证,及时提供住宅工程所需的基础资料,统一协调安排住宅工程建设各相关方的工作;要加强对勘察、设计、采购和施工质量的过程控制和验收管理,不得将住宅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不得将住宅工程肢解发包,不得违规指定分包单位,不得以任何明示或暗示的方式要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和任意更改相关工作的成果及结论;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住宅工程建设,不得以任何名义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或擅自简化建设程序;要保证合理的工期和造价,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确保住宅工程质量。

(二)勘察单位的责任。

勘察单位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进行勘察,对住宅工程的勘察质量依法承担责任。

勘察单位要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全面加强对现场踏勘、勘察纲要编制、现场作业、土水试验和成果资料审核等关键环节的管理,确保勘察工作内容满足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和工程设计与施工的需要;要强化质量责任制,落实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制度,加强对钻探描述(记录)员、机长、观测员、试验员等作业人员的岗位培训;要增强勘察从业人员的质量责任意识,及时整理、核对勘察过程中的各类原始记录,不得虚假勘察,不得离开现场进行追记、补记和修改记录,保证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三)设计单位的责任。

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规划许可条件和勘察成果文件进行设计,对住宅工程的设计质量依法承担责任。

设计单位要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设计过程的质量控制,保证设计质量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和设计深度的要求;要依法设计、精心设计,坚持以人为本,对容易产生质量通病的部位和环节,实施优化及细化设计;要配备足够数量和符合资格的设计人员做好住宅工程设计和现场服务工作,严禁采用未按规定审定的可能影响住宅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技术和材料;要进一步强化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等执业人员的责任意识,加强文件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设计文件不得签字认可,确保所签章的设计文件能够满足住宅工程对安全、抗震、节能、防火、环保、无障碍设计、公共卫生和居住方便等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需要,并在设计使用年限内有足够的可靠性。

(四)施工单位的责任。

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对住宅工程的施工质量依法承担责任。

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强化质量责任制,确定符合规定并满足施工需要的项目管理机构和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文件,不得偷工减料;要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所有施工管理和作业人员必须经过教育培训且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要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要健全施工过程的质量检验检测制度,做好工程重要结构部位和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要按规定通知有关单位验收;要对施工或者竣工验收中出现质量问题的住宅工程负责返修,对已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住宅工程要按规定承担保修责任。

(五)监理单位的责任。

监理单位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进行监理,对住宅工程的施工质量依法承担监理责任。

监理单位因不按照监理合同约定履行监理职责,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因监理单位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要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监理单位要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落实项目总监负责制,建立适宜的组织机构,配备足够的、专业配套的合格监理人员,严格按照监理规划和规定的监理程序开展监理工作,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不得与被监理的住宅工程的施工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监理人员要按规定采取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多种形式,及时到位进行监督检查,对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材料、设备、工程以及不符合要求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不得签字放行,并按规定及时向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报告,确保监理工作质量。

(六)有关专业机构的责任。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依法对其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因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要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要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和批准的资质范围实施质量检测,不得转包检测业务,不得与承接工程项目建设的各方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要加强检测工程的质量监控,保证检测报告真实有效、结论明确,并要将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及涉及结构安全检测结果的不合格情况,及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施工图审查机构要依法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下同)质量承担审查责任。

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合格后,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要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施工图审查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理制度,配备合格、专业配套的审查人员,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认定范围进行审查,不得降低标准或虚假审查,并要按规定将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建设、勘察、设计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向有关部门报告。

二、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严格执行法定基本制度(七)加强市场准入清出管理。

住宅工程要严格执行房地产开发、招标代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资质管理制度,严禁企业无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揽业务。

要健全关键岗位个人注册执业签章制度,严禁执业人员出租、出借执业证书和印章,从事非法执业活动。

对不满足资质标准、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出租、出借、重复注册、不履行执业责任等行为的企业和执业人员,要依法进行处罚。

对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要依法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吊销执业资格并追究其他法律责任。

(八)加强工程招标投标管理。

住宅工程要依法执行招标投标制度。

严禁围标、串标,严禁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招标人或投标人操纵招标投标。

要加强评标专家管理,建立培训、考核、评价制度,规范评标专家行为,健全评标专家退出机制;要完善评标方法和标准,坚决制止不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的做法。

对存在围标、串标的企业以及不正确履行职责的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要依法进行处罚;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取消评标专家资格并追究其他法律责任。

(九)加强合同管理。

住宅工程的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项目管理等都要依法订立书面合同。

各类合同都应有明确的承包范围、质量要求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对于违反合同的单位,要依法追究违约责任。

发生合同争议时,合同各方应积极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要及时通过仲裁或诉讼妥善解决,维护合法权益。

各地要加强合同备案管理制度,及时掌握合同履约情况,减少合同争议的发生。

对因合同争议而引发群体性事件或突发性事件,损害房屋所有人、使用人以及施工作业人员合法权益,以及存在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签订阴阳合同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要依法进行处罚,并追究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十)加强施工许可管理。

住宅工程要严格执行施工许可制度。

依法必须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住宅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手续的,不得擅自开工建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该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各地要切实加强施工许可证的发放管理,严格依法审查住宅工程用地、规划、设计等前置条件,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对存在违法开工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进行处罚,并追究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对于不按规定颁发施工许可证的有关部门和个人,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一)加强施工图审查管理。

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及时将住宅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报有关机构审查;要先行将勘察文件报审,不得将勘察文件和设计文件同时报审,未经审查合格的勘察文件不得作为设计依据。

施工图审查机构要重点对住宅工程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防火、抗震、节能、环保以及厨房、卫生间等关键场所的设计质量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审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已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要按有关规定将修改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原审查机构审查。

凡出据虚假审查合格书或未尽审查职责的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要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十二)加强总承包责任管理。

住宅工程实行总承包的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总承包单位分包工程要取得建设单位书面认可。

严禁总承包单位将承接工程转包或将其主体工程分包,严禁分包单位将分包工程再分包。

对转包和违法分包的单位,要依法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吊销资质证书。

要认真落实总承包单位负责制,总承包单位要按照合同约定加强对分包单位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并对所承接工程质量负总责。

对因分包单位责任导致工程质量事故的,总承包单位要承担连带责任。

(十三)加强建筑节能管理。

建设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建筑节能的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相应的建筑节能标准和技术要求委托住宅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开工建设、组织竣工验收,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施工等单位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节能设计文件,降低建筑节能标准。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其注册执业人员,要严格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开展工作,加强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可再生能源利用水平,保证住宅工程建筑节能质量。

对违反国家有关节能规定,降低建设节能标准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四)加强工期和造价管理。

合理工期和造价是保证住宅工程质量的重要前提。

建设单位要从保证住宅工程安全和质量的角度出发,科学确定住宅工程合理工期以及勘察、设计和施工等各阶段的合理时间;要在住宅工程合同中明确合理工期要求,并严格约定工期调整的前提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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