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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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地承包合同法

土地地承包合同法

土地承包合同法是指调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在我国,土地承包合同法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促进农业生产力发展、维护农村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土地承包合同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取得的对集体所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使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下列权利:1. 对承包土地的使用权;2. 取得承包土地所生产的产品;3. 依法流转承包土地的经营权;4. 承包土地经营权继承、赠与、抵押等权利。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 维护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2. 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3. 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承包费用;4. 接受发包方依法管理和监督。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终止土地承包经营权因下列原因终止:1. 承包期限届满;2. 承包土地被征收、征用;3. 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土地;4.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争议处理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五、法律责任违反土地承包合同法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总之,土地承包合同法是为了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促进农业生产力发展、维护农村稳定而制定的法律规范。

熟悉和了解土地承包合同法,对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案例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案例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案例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国家将土地承包给农民个人、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他农业生产经营者的一种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立,为农民提供了稳定的土地经营权益,也为农村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些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案例。

案例一,小麦种植合作社。

某省某村的农民合作社在政府的支持下,依法取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

合作社以小麦种植为主导产业,通过规模化经营和现代化管理,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

在政策的扶持下,合作社不断引进先进的种植技术和设备,提高了小麦的产量和质量。

通过合理的市场营销,合作社的小麦产品畅销国内外,为合作社带来了丰厚的收益,也带动了周边农民的种植积极性,形成了良好的农业产业链条。

案例二,果园种植家庭农场。

某市的农民家庭通过政府的土地承包政策,取得了果园的承包经营权。

他们利用承包的果园,种植了各种水果,如苹果、梨子、桃子等。

在果树的管理上,他们采用了科学的栽培技术,加强了病虫害的防治,果园的产量和品质得到了有效提升。

同时,他们还开发了果园旅游,吸引了大量游客前来采摘和观光,为果园带来了额外的经济收益。

家庭农场的果园经营成为当地的一张亮丽名片,也为当地农民带来了实实在在的经济效益。

案例三,蔬菜大棚种植合作社。

某县的农民合作社依托政府的土地承包政策,建立了大面积的蔬菜大棚,主要种植各类时令蔬菜。

合作社采用科学的种植技术,通过大棚的控温、控湿、控光等手段,保证了蔬菜的生长环境,提高了蔬菜的产量和质量。

同时,合作社还与城市的超市、餐饮等建立了稳定的销售渠道,保证了蔬菜的销售。

通过大棚蔬菜的种植和销售,合作社为农民带来了丰厚的收益,也为当地农业产业的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以上案例充分展示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重要意义和积极效果。

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民个人和农业合作社获得了稳定的土地经营权益,激发了他们的生产积极性和创造性。

政府的扶持政策和社会的支持,为农村经济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也为农民增加了稳定的经济收入。

《民法典》重点修改条文解读--物权编--土地经营权(第341条)

《民法典》重点修改条文解读--物权编--土地经营权(第341条)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制度 根据本条规定,经登记的土地经营权不仅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效力,而且 被赋予一定的支配和排他效力,可以对抗第三人。是否就土地经营权办理登 记,由当事人自由决定。
三、条文解读与法律适用
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性质如何,学术界争论已久,在“三权分置”政策提出 之后,形成了“总括权利说”“物权说”“债权说”“两权说”四种主要观 点。从以往的试点改革和立法史来看,立法政策上更倾向于将土地经营权定 性为债权。
三、条文解读与法律适用
三、条文解读与法律适用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制度 根据本条规定,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承包方自流转合同生效 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即土地承包经营权虽然为不动产用益物权,但是自 合同生效时取得,无须登记。从立法本意来看,考虑到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的 实际情况和登记制度的现状,土地承包经营权依合意取得显然是符合我国国 情的。
三、条文解读与法律适用
例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指出,农村产权 流转(包括土地经营权)交易市场“具有明显的资产使用权租赁市场的特征”,依体系解 释,土地经营权也为因租赁而生的债权;在“放活土地经营权”的“三权分置”政策目标 之下,《三权分置意见》没有采取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的通常做法——“书面合同+登记” 来确认土地经营权;而在2018年修正的《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引入“登记制度”,在这 一制度下,土地经营权在性质上虽然属于债权,但经由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自可明晰市 场主体对农村土地的利用关系,使得土地经营权确定化,本条延续了这一立法精神。
三、条文解读与法律适用
登记制度的引入为这一矛盾的解决提供了可实行的办法:经由不动产登记簿 记载,明晰市场主体对农村土地的利用关系,使得土地经营权确定化。第三 人通过不动产登记簿即可查知特定农村土地之上的权利负担,从而作出理性 的商业判断。同时,在土地经营权已经登记的前提之下,金融机构接受市场 主体提供的土地经营权进行担保融资之时,自可在土地经营权上登记抵押权, 其抵押权设定即满足了法定的公示要件,土地经营权担保融资才能据以展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11.14•【文号】农业部令第33号•【施行日期】2004.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2003年11月14日农业部令第33号)第一条为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维护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只限承包方使用。

第三条承包耕地、园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从事种植业生产活动,承包方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应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予以确认。

承包草原、水面、滩涂从事养殖业生产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规定确权发证。

第四条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实行其它方式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经依法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备案、登记、发放等具体工作。

第五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所载明的权利有效期限,应与依法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期一致。

第六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名称和编号;(二)发证机关及日期;(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四)承包土地名称、坐落、面积、用途;(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动情况;(六)其他应当注明的事项。

第七条实行家庭承包的,按下列程序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土地的详细情况、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一式两份报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

土地承包合同签定日期规定

土地承包合同签定日期规定

土地承包合同签定日期规定土地承包合同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个体与承包方之间,就承包经营农村土地所达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协议。

土地承包合同的签定日期是指双方当事人正式签署合同的日期,它是土地承包合同中的一个重要条款,对于确定承包期限、计算承包费用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土地承包合同的承包期限由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确定,但最长承包期限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长期限。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土地承包合同的签定日期应当遵循以下规定:1. 合同签定日期应当是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并正式签署合同的日期。

双方当事人应当场签字或者盖章,并在合同上注明签定日期。

2. 合同签定日期应当是承包期限的开始日期。

承包期限自合同签定之日起计算,至承包期限届满之日止。

3. 合同签定日期应当是承包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起始日期。

自合同签定之日起,承包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4. 合同签定日期应当是违约责任开始计算的日期。

如果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自合同签定之日起计算违约责任。

5. 合同签定日期应当是双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起始日期。

自合同签定之日起,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土地承包合同的签定日期对于承包方来说具有重要意义。

签定日期既是承包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起始日期,也是承包方开始履行合同义务的日期。

因此,承包方在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时,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关于承包期限和签定日期的规定,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总之,土地承包合同的签定日期是合同中的一个重要条款,它对于确定承包期限、计算承包费用、确定违约责任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时,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明确约定签定日期,确保合同的合法有效。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以下简称《法》)是为了保护和发展农民经营积极性,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而制定的法律。

《法》自1986年颁布以来,对于促进农民经济发展、推动农村现代化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法》的历史背景、基本内容、实施效果等方面进行介绍。

一、历史背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中国农村面临着土地制度不完善、农民收入增长不平衡、农村土地资源利用效率低下等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1986年通过了《法》,明确了土地承包经营的基本制度,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二、基本内容《法》主要包括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利用权的规定。

具体而言,它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获得和继承、土地利用权的流转和退出等方面内容。

此外,为了保护农民的经营权益,《法》还规定了承包期限、承包责任和收益分配等问题,确保了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三、实施效果《法》的实施对于农村经济发展取得了显著成效。

首先,通过确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制度,农村土地得到了稳定利用,避免了大规模土地流转对农民利益带来的不良影响。

其次,通过规定土地承包责任和收益分配的原则,使农民的积极性得到了充分调动,提高了农业生产效率。

此外,《法》还规定了国家对农民的支持和保护措施,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政策保障。

四、存在问题与改进方向虽然《法》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在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土地流转市场不完善,存在着土地流转难、流转价格不明确等问题。

其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还不够到位,一些地方存在着强制流转、农民收益权益受损等情况。

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土地流转市场,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确保农民利益不受侵害。

综上所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的颁布对于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促进农村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然而,在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制度方面,还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改进,使农村土地更好地为农民和农村经济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农业生产,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的权利。

第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行使和终止,适用本法。

第四条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继承。

第六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出租、抵押、继承,应当依法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手续。

第七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出租、抵押、继承,不得超过土地承包期限。

第八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出租、抵押、继承,不得损害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九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出租、抵押、继承,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土地利用政策的规定。

第十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出租、抵押、继承,应当依法办理土地权属的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出租、抵押、继承,应当依法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出租、抵押、继承,应当依法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出租、抵押、继承,应当依法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出租、抵押、继承,应当依法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出租、抵押、继承,应当依法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出租、抵押、继承,应当依法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出租、抵押、继承,应当依法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出租、抵押、继承,应当依法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出租、抵押、继承,应当依法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手续。

第二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第二十条农民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二十一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土地利用政策的规定。

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11页]

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11页]

四、承包地被征收
国家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时, 在该土地上设立的承包经营权当然消灭。但国家在征收承 包经营的土地时,应当给予承包经营权人充分的、合理的 补偿。
五、承包地灭失或使用价值丧失
土地承包经营权必须存在于一定的承包地上,否则便失去 了存在的基础。承包地的灭失,虽然非常罕见,但确实存 在,比如靠近河流的耕地随着河床的冲刷而倒塌,土地因 下面采矿被掏空而塌陷等。此时,存在于所消灭的承包地 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
六、承包方死亡无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继承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存续必须以承包方的存在为前提,如果 作为权利主体的承包方死亡且无继承人的,其所享有的土 地承包经营权也随之消灭。
2 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 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3 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 等服务。
4 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 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消灭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提前收回
第一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概述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农村 用于农业的土地,通过农业生产的方式加以利用的用益物 权。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特征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具有特殊性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标的物具有特殊性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目的具有特殊性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产生方式具有特定性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届满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有期限的物权,在期限届满时归于 消灭。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 由承包经营合同明确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 承包期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特 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 以延长。

第05讲-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05讲-土地承包经营权.

4、房地产流通阶段:税费负担主要有营业税、城市建设维 护税及教育费附加、转移登记费、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契 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
5、房地产保有阶段:税费负担主要包括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
共计税12种、费和基金500余项。根据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施正文的分析,在税费和出让金的总额中,税所占的比例仅 是7%左右,93%是费和出让金。 税费成本经过几轮紧缩的宏观调控政策,比重不断上升, 在他开发的楼盘中,最近的项目,税费和土地出让金的支出 已经占到房价成本的61%。 有学者调查认为,这一成本在房 地产开发中大约会占到50%。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7条规定:“以其他方 式承包农村土地,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享有优先承包权。”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8条规定:“发包方将农 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 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 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 人民政府批准。”
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 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 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0条 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
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
内继续承包。
五、土地承包合同的违约责任
1、发包方的主要违约形式及责任
⑴ 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⑵ 发包方非法变更、解除合同 ⑶ 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⑷ 发包方未依合同约定交付承包标的
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 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 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 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论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善意取得

论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善意取得

论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善意取得据以研究的案例及问题2008年,某村集体与该村村民甲签定一份山岭承包合同:将该村周围的一处山岭发包与甲。

合同履行期问,政府希望对此山进行绿化,发现该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山并无所有权。

于是,政府以此为由要求将山收回。

与甲协商无果。

法院处理意见:一种认为集体经济组织在没有所有权的情况下与村民甲签订的山岭承包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

真正的权利人国家如果不追认,合同成为无效合同,村民应将山岭返还给所有权人;另一种意见认为集体经济组织将国家所有的山岭发包给村民的行为,直接侵害了国家所有权,损害了国家利益,应为无效的民事行为。

还有一种看法是集体经济组织在误认为自己有所有权的情况下与村民甲所签订的承包合同属于重大误解的合同,可以重大误解为由要求法院变更或撤销。

本案涉及三方法律关系主体:集体经济组织发包方、村民甲承包方和承包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即政府所代表的权利人国家。

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国家是否可依所有权收回山岭,村民甲是否要将山岭交回?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厘清没有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与甲签订的承包合同行为的性质。

明确此行为是否属于合同法第五十条所指无权处分行为?村民甲能否根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山岭的承包经营权?此种情形下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具有对抗性等等。

本文拟对诸多问题做出一一探讨与回应。

善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判断之片无权处分发包方对无所有权的土地实施的发包行为是否为《合同法》第五十条所指无权处分行为?否认的观点认为《合同法》五十条所指处分仅指涉及所有权变动的买卖及赠与,发包行为不涉及所有权变动,因此不属于处分行为。

本文对此展开探讨:我国民事立法中的无权处分行为。

立法上,无权处分行为的规定首次出现于《合同法》第五十条。

该条自起草之日起就争议不断,学者纷纷著书立说对其进行评判。

其中讨论最多的是无权处分合同的适用范围。

对于抵押、出租、承包等行为是否属于无权处分行为所涉不多,而这正是本案之关键。

论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及其善意取得

论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及其善意取得

论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及其善意取得刘杨(湖南理工学院政法学院,湖南岳阳414006;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00)摘要:中央有关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日益深化,主要表现为: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实行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并行,经营权可以单独进行流转。

土地经营权作为财产性权利可以单独流转,就涉及到当事人在取得土地经营权时是否适用物权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

通过厘清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的性质,明确土地经营权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进而分析土地经营权取得可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具体条件,有助于我们更深入地认识承包土地经营权,更好地行使该项权利。

关键词:土地经营权;善意取得;构成要件中图分类号:D91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0313(2021)01-0078-07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村的飞速发展得益于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农地所有权和承包权分离,在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由此,中国农村在改革开放初期实现了生产力的第一次飞跃。

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经济的不断发展,新时代下中国农村土地制度亟待更深入的改革,推动生产力再次飞跃。

农民在新一轮的改革中应享有更多的权利,才会有更多的发展机会,才会使他们的生活水平得到提高,最终实现农业现代化。

农民目前享有的核心权利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物权法》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界定为用益物权,从立法上保护了农民的权利。

在工业化、城镇化快速推进和“四化”同步发展的背景下,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现了新的变化,承包权和经营权相分离是必然趋势。

中共中央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土地改革的内容以及随后颁布的《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对农村土地制度做了进一步明确: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允许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实行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明确指出:可以将土地经营权分离出来进行流转,但土地承包权不得流转。

土地承包法实施细则

土地承包法实施细则

土地承包法实施细则首先,细则明确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获取方式和使用期限。

根据细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通过划拨、协议转让、招拍挂等方式获取,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使用期限原则上为30年。

这一规定明确了农民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途径,为农民实现土地流转提供了合法性保障。

其次,细则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和限制。

根据细则,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不可侵犯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侵占、征用或者剥夺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同时,根据细则,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分割、合并或者转让给非农业户口人员等。

这一规定保护了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防止其被侵犯和滥用。

再次,细则明确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退出方式。

根据细则,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通过自愿放弃、协议终止、退出平整、承包互换等方式退出。

这一规定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提供了便利,促进了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

最后,细则规定了土地流转管理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处理等细则。

根据细则,土地流转需要经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确认,并按照流转协议执行。

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处理,细则明确了农民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保障了农民的合法权益。

首先,细则的制定进一步加强了土地承包制度的法律保障。

土地承包法实施细则明确了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获取、保护和退出等方面的具体规定,为土地承包制度提供了具体的实施细则,进一步加强了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保障。

其次,细则的实施促进了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

土地承包法实施细则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方式和管理办法,为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提供了便利,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增加。

通过土地流转,可以实现规模经营和农业现代化,提高土地利用率,增加农产品产量和质量。

再次,细则的实施对解决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起到了重要作用。

土地承包法实施细则明确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和纠纷处理办法,为解决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提供了依据和途径,保障了农民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土地承包法实施细则是对土地承包法的具体实施细则,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获取、保护和退出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有哪些

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有哪些

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有哪些第一,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村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民个体或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的农业土地的经营、收益和处分权利。

通过农村承包经营权可以获取农村土地的使用权,农民可以投资种植、养殖等农业经营活动。

第二,国有土地使用权。

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政府对国有土地使用者授予的土地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

这种方式是国家对土地资源的管理方式,将土地提供给企业、个人等使用。

第三,城市土地使用权。

城市土地使用权是指政府将国有土地出让给城市建设者、房地产开发商等使用的权利。

通过城市土地使用权,企业或个人可以进行房地产开发、商业用地开发等经济活动。

第四,土地租赁。

土地租赁是指土地使用者与土地所有者签订租赁协议,以租金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租赁可以是长期的,如工业用地租赁,也可以是短期的,如农田租赁。

第五,土地交换。

土地使用权的交换是指土地使用者与土地所有者协商达成协议,互相进行土地使用权的调剂与交换。

第六,土地征收和补偿。

土地征收是指政府为公共利益需要,将土地从土地使用者处收回,并支付土地征收补偿费用,补偿土地使用者因土地被征收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第七,土地竞拍。

土地竞拍是指政府通过公开拍卖的方式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最高报价者。

竞拍是一种市场化的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通常用于城市商业用地、工业用地等。

总结起来,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主要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城市土地使用权、土地租赁、土地交换、土地征收和补偿以及土地竞拍等。

在中国,这些方式各具特点,被广泛应用于农村承包经营、城市建设、房地产开发等领域,为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提供了法律依据。

土地承包合同的承包方包括哪些

土地承包合同的承包方包括哪些

土地承包合同的承包方包括哪些土地承包合同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与承包人之间签订的,关于承包经营农村集体土地的协议。

在土地承包合同中,承包方是指取得承包经营权的当事人,即与发包方签订合同并承担承包经营义务的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承包方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一、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根据法律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享有承包经营权。

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包括:村民、村民小组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其他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组织和个人。

这些成员在承包土地时,具有优先权。

二、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个人或者单位在一定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个人或者单位也可以成为承包方。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下列个人或者单位可以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1. 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2. 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在该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有固定住所并居住一年以上的居民;3. 依法设立的农业企业、农村合作社等经济组织。

三、其他依法享有承包经营权的组织和个人除上述情况外,还有其他依法享有承包经营权的组织和个人,如国有农场、林场、牧场等。

这些单位在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也可以成为承包方。

在土地承包合同中,承包方的资格和条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承包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 符合承包地的用途要求;3. 具备承包经营所需的技术和管理能力;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承包方在取得承包经营权后,享有以下权利和义务:一、权利1. 承包经营权:承包方对承包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2. 继承权:承包方的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3. 流转权:承包方可以将承包的土地经营权流转给他人;4. 获得补偿权:在承包地被征收、征用时,承包方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二、义务1. 承包方应当履行承包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支付承包费、完成农业生产任务等;2. 承包方应当合理利用土地,保护生态环境,不得从事违法活动;3. 承包方在承包期内应当保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4. 承包方在承包期内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标准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标准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标准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户向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偿转让土地使用权,而后者以取得土地的使用权并进行土地经营活动的权利。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主体资格标准: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必须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如果是自然人,必须具有农业生产经验,且符合当地相关政策的规定;如果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必须具有经营农业生产的能力和条件。

2. 土地使用标准: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现状和土地利用特征等方面的要求,同时必须遵守国家土地管理法规和当地相关政策的规定。

3. 合法来源标准: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必须证明其所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来源合法,不能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也不能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4. 保障农民利益标准: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必须遵循“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改变土地承包关系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本性质”的原则,尊重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和生产权益。

总之,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同时还要遵守当地政策和规定,保障农民的利益和权益,才能取得土地的使用权并进行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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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土地签订两份承包合同

同一土地签订两份承包合同

同一土地签订两份承包合同是指在同一块土地上,发包方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承包方签订了承包合同。

这种情况在农村土地承包过程中并不少见,可能会引发一系列确权问题。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律师解答,我们可以分析并解答这一问题。

首先,当发包方就同一土地签订两个以上承包合同时,承包方均主张取得土地经营权。

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 如果已经依法登记的承包方,那么该承包方取得土地经营权。

这是因为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土地登记是确立土地权利的关键环节。

一旦承包方依法登记,其土地经营权就得到了法律保障。

2. 如果两个承包方均未依法登记,那么生效在先合同的承包方取得土地经营权。

这是因为合同的生效时间决定了承包方的权利优先级。

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的合同,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自成立之日起生效。

因此,先签订的合同对应的承包方具有优先权。

3. 如果依据前两项规定仍无法确定土地经营权归属,那么已经根据承包合同合法占有使用承包地的人取得土地经营权。

这一规定强调的是实际占有和使用的合法性。

在实际操作中,承包方应当遵守合同约定,合法占有和使用承包地。

争议发生后,一方强行先占承包地的行为和事实,不得作为确定土地经营权的依据。

其次,为了规范承包合同的签订,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

一份完整的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1. 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

2. 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3. 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4. 承包土地的用途。

5. 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6. 违约责任。

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

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在实际操作中,承包方应当注意保存好相关证据,以证明自己对承包土地的合法经营权。

总之,在同一土地签订两份承包合同的情况下,确权问题的处理需要依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

承包方应当依法登记、合法占有和使用承包地,遵守合同约定,以确保自己的土地经营权得到保障。

未签土地承包合同

未签土地承包合同

在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最基本的经济权益之一。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有些情况下可能会出现未签订书面土地承包合同的情况。

那么,未签订书面土地承包合同,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呢?首先,我们要明确一点,未签订书面土地承包合同,并不意味着承包方就丧失了土地承包经营权。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这意味着,即使没有书面合同,只要承包关系在其他方面得到了确认,承包方依然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那么,未签订书面土地承包合同,可能会带来哪些法律风险呢?一方面,未签订书面合同可能导致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明确。

合同是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如果没有书面合同,当双方在承包过程中产生纠纷时,就缺乏了一个权威的判断标准。

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可能需要通过其他方式来证明自己的权益,如口头证人、村务记录等。

这无疑增加了纠纷解决的难度和不确定性。

另一方面,未签订书面合同可能影响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承包方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

然而,如果没有书面合同,流转双方在流转过程中可能面临法律风险。

因为在没有书面合同的情况下,流转双方的权益无法得到明确保障,一旦发生纠纷,双方可能难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那么,在实际操作中,如何避免未签订书面土地承包合同的情况发生呢?首先,发包方和承包方都应该提高法律意识,明确知道签订书面合同的重要性。

双方都要严格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其次,政府相关部门应该加强对土地承包合同的监管。

政府应该督促发包方和承包方签订书面合同,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同时,政府还应该加强对土地承包合同的备案和存档工作,以便在发生纠纷时,有据可查。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有基于民事行为的,也有非基于民事行为的,以下予以分别说明:1. 基于民事行为取得承包经营权的,包括创设取得和移转取得两种情况:(1)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创设取得,主要是指承包人与发包人通过订立承包经营合同而取得承包经营权,分为家庭承包与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的承包。

通过这两种方式承包的,都应当签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于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2)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移转取得,是指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过程中,受让人通过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依法从承包人手中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我国物权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

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农村土地,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

2.非基于民事行为而取得承包经营权。

在这里主要是继承问题。

继承法第3 条规定的遗产范围中没有规定承包经营权,因此在我国民法学界对于承包经营权能否继承有不同的看法。

农村土地承包法认可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的继承,而有限地认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1) 以家庭承包方1文档收集于互联网,如有不妥请联系删除式取得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2)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设立的承包经营权,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作者:李利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既有物权消灭的一般事由,如承包地被征用、使用价值丧失等,也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定消灭事由,如承包方的提前交回、发包方的提前收回、承包期限届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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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有基于民事行为的,也有非基于民事行为的,以下予以分别说明:
1.基于民事行为取得承包经营权的,包括创设取得和移转取得两种情况:
(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创设取得,主要是指承包人与发包人通过订立承包经营合同而取得承包经营权,分为家庭承包与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的承包。

通过这两种方式承包的,都应当签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于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移转取得,是指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过程中,受让人通过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依法从承包人手中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我国物权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

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农村土地,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

2.非基于民事行为而取得承包经营权。

在这里主要是继承问题。

继承法第3条规定的遗产范围中没有规定承包经营权,因此在我国民法学界对于承包经营权能否继承有不同的看法。

农村土地承包法认可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的继承,而有限地认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1)以家庭承包方
式取得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2)以招标、拍卖、
公开协商等方式设立的承包经营权,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作者:李利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既有物权消灭的一般事由,如承包地被征用、使用价值丧失等,也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定消灭事由,如承包方的提前交回、发包方的提前收回、承包期限届满等。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提前收回和交回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提前收回,是指在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约定的承包期届满之前,发包人在发生特定事由时将承包地提前收回,使土地承包经营权归于消灭的行为。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提前交回,是指在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约定的承包期届满之前,承包方将承包土地交回发包方,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归于消灭的行为。

《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草案都有类似规定,如物权法草案第135条规定:“对承包期内的承包地,发包人不得收回。

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全家迁入设区的市,享有城市居民社会保障待遇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人。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不交回的,发包人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人依法收回承包地,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合理补偿”。

可见,本条规定确认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收回和交回的消灭方式。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届满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中有期物权,在期限届满时归于消灭。

依《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由承包经营合同明确约定,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到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到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承包期由合同约定。

可见,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届满,土地承包经营权就归于消灭,承包方应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

(三)承包地被征收
国家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征收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时,在该土地上设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当然消灭。

但国家在征收土地承包经营的土地时,应当给予承包方充分的、合理的补偿。

[12]
物权法草案第137条规定:“征收承包期内的土地的,应当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给予合理补偿。

征地的补偿标准、安置办法应当告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

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应当依法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截留土地补偿费等费用”。

(四)承包地使用价值丧失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用益物权,其目的是利用承包地的使用价值,当承包经营之土地的使用价值丧失时,自然无从实现土地承包经营之目的,该项权利也就归于消灭。

这里的“使用价值丧失”包括土地本身的灭失,也包括承包用途的丧失。

[13]
(五)其他消灭原因
土地承包经营权在下列情形下也可以消灭:①合同解除。

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承包经营合同,且承包经营权的提前终止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

如承包方由于从事他业或其他原因无力经营原承包土地,经与发包方协商,可以解除承包关系;②不可抗力。

由于不能归之于当事人任何一方的原因,承包的目的无法实现。

例如,承包经营权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不能行使、承包经营的土地被国家征用、确定承包经营合同所依据的国家定购任务、价格、税收等发生重大变化,承包人户口转为非农业户等;③继承落空。

[14]承包方死亡无人继承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失去了存在的意义,于是即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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