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离职竞业禁止与商业秘密保护
公司竞业禁止和商业秘密保护制度
公司竞业禁止和商业秘密保护制度随着企业竞争越来越激烈,很多公司开始关注竞业禁止和商业秘密保护制度。
竞业禁止和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的建立,对公司的长远发展至关重要。
本文将以实践经验为基础,阐述公司竞业禁止和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的重要性,并提供一些实用建议。
一. 竞业禁止制度竞业禁止制度通常是雇佣合同中的一项附加条款,规定员工在离开公司后,不能在公司所在业务的竞争对手公司工作,也不能在同行业从事与公司业务相关的工作。
此外,这种制度还规定了员工在公司退出后的若干年内,不能与公司现有客户进行业务往来。
竞业禁止制度可以有效保护公司的商业机密和商誉。
如果没有竞业禁止制度,员工可能会到竞争公司工作并泄露公司的商业机密,这将对公司造成严重的损失。
因此,公司有必要为每个员工签署竞业禁止协议,并对离职员工进行离职检查。
二. 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商业秘密保护制度是一套针对商业秘密保护的措施。
它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公司的商业机密,防止公司机密被泄露,并确保公司的专有技术和机密信息不被竞争对手窃取。
商业秘密包括任何不为公众所知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业计划、客户信息、技术秘密等。
为了保护商业秘密,公司应当采取以下措施:1. 加强员工保密意识公司应当加强员工保密意识培训,告诉员工什么是商业秘密,以及如何保护商业秘密。
同时,公司应该要求员工在签署雇佣合同时签署保密协议。
这样可以加强员工的保密意识,从而减少商业秘密被泄露的风险。
2. 加强电子信息安全管理现代企业几乎所有重要信息都是通过电子手段存储和传输的,因此,加强电子信息安全是商业秘密保护的关键。
公司应该加强电子信息安全管理,包括定期备份、加密等措施,以确保商业秘密不被泄露。
3. 建立保密制度公司应该建立一套科学的保密制度,明确商业秘密的分类和保密级别等。
同时,公司应对每个级别的商业秘密设立不同的访问权限,以确保商业秘密的安全性。
结论竞业禁止和商业秘密保护制度是现代企业的重要法规,对企业长远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保护作用。
论商业秘密保护与竞业禁止
息 。 是指 人 们 通 过 研 究 得 出 的在 工 商 经 营 活 动 中 具 有应 用 价 值 的 者 所 接 受 .逐 渐成 为学 界 通 说 。 人 们开 始 将 商 业 秘 密 权 当作 知 识 技术 方 案 、技 术 数 据 、技 术 知识 等 : 营 信息 。是 指一 切 与 企业 营 产 权 来 对 待 ,商业 秘 密 权 的 知 识产 权属 性 逐 渐 为 人们 所 认 同 .并 经 销 活 动 有 关 的经 营 总 结 、信 息 知识 ,如 投 资 计 划 、 销 售方 式 、经 出现 在正 式 文 件 中 .如 19 年 中 美知 识 产权 谅 解 备忘 录 即将 商 业 2 9
I 保 密性 .也 称 管 理 性 。是 指 权 利 人 应 对 商 业 秘 密 进 行 管 3) 理 ,要 采取 合理 的保 密 措 施 。 合理 的保 密 措 施 .就是 建 立 在 商 业
权 利人 带 来 经 济 利 益 ,具 有 实 用性 并 经 权 利 人 采取 保 密措 施 的 技 秘 密 相 对 秘 密 性 的基 础 上 根 据各 种 商 业 秘 密 的 不 同 要 求进 行 控 术 信 息 和 经 营 信 息 “ 关 于 禁 止 侵 犯 商 业 秘 密 行 为 的若 干 规 定 》 制和 保 护 的措 施 。 。《 第 二条 对 《 不正 当竞争 法 》所 称 的 “ 业秘 密 “具体 解 释 为 :不 反 商 二 、商 业 秘 密 权 的 属 性 为 公 众所 知悉 .是 指 该 信 息 是 不 能从 公 开 渠 道 直 接 获取 的 能 为 商业 秘 密 权 利 人 对其 拥有 的商 业秘 密享 有 何 种 权 利 7 即 商业 权 利 人带 来 经 济 利 益 、具 有 实 用 性 ,是 指 该 信 息 具 有确 定 的可 应 秘 密权 的 属 性 是 什 么 7商 业 秘 密 权 的 属 性 问题 是 明确 商业 秘 密 法
论人才流动中商业秘密的保护及竞业禁止
守 商业 秘 密有 关 事 项 时 . 以约 定 在 劳 动 合 可 同终 止 前 或 陵 职 | 提 出解 除 劳 动 合 吲 后 的 【 _
一
何 在人 才 流 动 中 有 效 地 保 护 商 业 秘 密 , 维 护 企 业 的 合 法 权 益 同时 又保 护 离 职
职员 的劳 动就 业 权 和 择 业 自业 权 ,对 维
竞 业 禁 止 条款 自行 终 l 竞业 禁 止的 期 限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3年 。
一
、
我 国 商 业 秘 密 保 护 中 离
协 议 由 变 更 后 的 当 事 人 承 担 或 分 别 承
担。 3 部 门 通知 、 、 意见 、 定 。 规
职 职 员竞 业 禁 止 的 法 律 规 定
() 3 国家 建材 局 科 技 百 《 于 国家 重 点 J关
科 技 攻 关 项 目成 果知 识 产 权 保 护 的 规 定 》 第
业 单 位 可 以 与 参加 科技 成 果 转 化 的 』员 、
5条 规 定 承 担 项 目 ( 题 ) 主 要 研 究 人 专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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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 变 更 劳 动 台 同 中相 关 的 内容 ; 人单 位 用 也 可 以 规 定 掌 握 商 业 秘 密 的 职 工 在 终 止或 解 除 劳 动 合 同的 一定 期 限 内 ( 超 过 3年 ) 不 ,
不得 到 生 产 同类 产 品 或 经 营 同类 业 务 且具
护 正 常 的 市场 竞 争 秩 序 具有 重 要 意义 为 了更 好 地 解 决 在 ^才 流 动 中 商 业 秘 密 的保 护 问 盟 , 离职 职 员 , 对 用人 单 位 可 与 之 鉴 定协 议 理 限 制 职 员 离 职 后 , 台 在 一 定 时 间 内 不得 在 与 原单 位生 产 嗣 类 产 品或 经 营 同类 业 务 且有 竞 争 关 系 的 其
浅谈企业离职员工的竞业禁止
【 关键词】 禁止 商业秘 密 保 护 限制 竞业
商业 秘 密 , 据 《 不 正 当竞 争 法 》 根 反 的规 定 , 指 不 为 公 众 是 知 悉 , 为 权 利 人 带 来 经 济 利 益 , 有 实 用 性 并 经 权 利 人 采 取 能 具 保 密措 施 的技 术 信 息 和经 营 信 息 。随 着 市 场 经 济 的 快 速 发 展 , 商业 秘 密 越 来 越 受 到企 业 的重 视 。 是 因为 作 为 企 业 的无 形 资 这 产 , 业 秘 密 能 够 使 企 业 在 市 场 上 获 得 竞 争优 势 , 企 业 带 来 商 给
经济 论坛
浅谈企业 离职 员工 的竞业 禁止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 有限公 司浙江分公 司 王炜
[ 要】 摘 竞业禁止是雇主保 护商业秘 密的一种有效措施 , 用来规制员工流动与商业秘 密保 护之 间的关 系。但竞业禁止在
反不正当竞争 , 有效维护雇主特定利益的 同时 , 又会限制雇员的 自由择 业权 , 甚至生存权等 受宪法保 障的最基本利 , 因此 , 要对
导 致 以上 人 员 专业 技 能 的使 用 受 到 遏 制 , 事合 法竞 争 的 自由 从 受到剥夺。 第 四 , 业 禁 止 以 一 定 的 时 间 、 间为 限 。 业禁 止 一 般 包 竞 空 竞 括 在 任 职期 间 . 以及 离 职 后 的 一 段 时 间 内 , 在 职 的全 部 时 间 如 和 离 职 后 的 1年或 2年 期 间 内 : 在 地 域 上 以构 成 市 场 竞 争 的 而 范围为限。 第 五 , 以 合理 补 偿 。竞 业 禁 止 是 以牺 牲 一 定 时 间 和 地 域 予 内 的 自 由择 业 作 为代 价 , 《 法 》 《 动 法 》 法 律 明文 规 定 而 宪 、劳 等 人 民 的 劳 动就 业 权 。 因此 , 竞 业 禁止 条 件 下 , 雇 佣 企 业 必 须 在 原 给 予 员工 合 理 的补 偿 , 以维 护 雇 员 的 基本 权 益 。 当今 世 界 的多 数 国 家都 有 商 业 秘 密 保 护 的 法 律 规 范 , 现 但 有 的 商 业 秘 密 保 护 法 律 规 范还 不 足 以全 面 保 护 其 商 业 秘 密 权 利 人 的权 利 。而 竞 业禁 止协 议 则 是 一 种 较 为 完 善 的 保 护 方 式 。 首 先 , 是 一 种 事 前 保 护 手 段 , 服 了事 后 救 济 手 段 的 一 切 不 它 克 足 , 防范 于未 然 , 个 是 它 的 最 大 优 点 ; 次 , 限 制 的是 离 能 这 其 它 职雇 员从事 的有 可能使用 或泄露原雇 主商业秘 密 的工作 : 再 次 , 主对 不 竞 业 义 务 人 享 有要 求 强 制 赔 偿 的 权利 。 之 , 业 雇 总 竞 禁 止 是 一 种 能 有 效 防 止 恶 性 跳 槽 、 人 墙 角 , 一 步保 护 商 业 挖 进 秘 密 及 其 拥有 者 的竞 争 优 势 , 强 雇 主在 人 才 投 资 上 的愿 望 的 增 手段 。 在 我 国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劳 动合 同法 》《 《 、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法 》 《 进 科 技成 果 转 化 法 》 等 法 律 条 文 都 对 竞 业 禁 止 做 、促 出 了 相关 规 定
保密协议及竞业限制协议 商业秘密及竞业禁止
保密协议及竞业限制协议商业秘密及竞业禁止1. 概述本文档旨在确保公司的商业秘密不会被泄漏,并在员工离职后限制其从事与公司业务相关的竞业活动。
为此,本公司与每位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及竞业限制协议。
2. 保密协议2.1 定义在本文档中,商业秘密是指公司的技术、产品、客户名单、业务计划和其他经营信息,其中包括但不限于技术图纸、蓝图、设计文件、算法、代码、营销策略、销售数据等。
2.2 保密义务所有员工在加入公司时必须签署保密协议,承诺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
员工应遵守以下保密义务:•严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复制或以任何方式使用未经授权的商业秘密;•在处理商业秘密时,必须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包括加密、锁定物理和电子存储等;•不得将商业秘密带离公司办公场所,不得在非授权的地方存储商业秘密。
2.3 保密终止保密协议的保密期限为员工离职之后的两年内。
在保密期限届满后,员工不再受制于保密义务,但商业秘密仍然受到法律保护。
3. 竞业限制协议3.1 定义竞业限制协议旨在限制员工离职后从事与公司业务相关的竞业活动。
这包括从事与公司直接竞争或会造成公司利益损失的活动。
3.2 竞业限制范围员工在离职后的一年内不得从事与公司业务相竞争的活动,不得加入与公司直接竞争的企业或为竞争企业提供咨询、组织、销售等服务。
3.3 竞业限制补偿为了让员工遵守竞业限制协议,公司同意提供一定的竞业限制补偿。
具体的补偿标准将在员工离职时与公司协商确定。
3.4 竞业限制违约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员工将承担法律责任,并可能面临经济赔偿和其他救济措施。
4. 其他条款除以上规定外,本保密协议及竞业限制协议还包括以下条款:•不得冒用公司名义从事或参与非法、违法活动;•不得泄露公司商业伙伴的商业秘密;•不得在离职后尝试招揽公司的客户或雇佣公司的员工。
5. 生效与变更本保密协议及竞业限制协议自员工签署之日起生效,并持续有效直至保密期限届满。
本协议的任何修改或变更须经公司书面确认并由员工签署以生效。
论商业秘密保护与竞业禁止
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
文章 编 号 :o 5 6 3 (0 7 2 — 12 0 l0 — 0 32 0 )3 0 3 — 2
S I E H I F R A I N D V L P E T& E O O Y C- C O M TO E E O M N T N CNM
够生产或者制造新产品的技术信息 ; 第二 , 能够增 加产量 、 改进 品质或者 降低成本 的技 术信 息; 三 , 第 能够改进运 营管理设 计或者操作的技 术以
及 能够进行其他改进的技术信息 。
2 商业秘 密的法 律属性
对商业秘密加以法律保护时 面临这样一个问题 , 即商业秘密权属于
一
方 案, 发现其无法应用 于生产 , 这一则信息对 于研究 者本人来说或许
没有用处 , 但对于竞 争对手而言 , 可能具有相当的价值 , 这就称为负 面信 息 。 以说美 国的商业秘 密范 围规定得 比较全面和具体 。 可 日本《 不正 当竞 争 防止法》 中商业秘密 的范 围包括 : 作为秘 密管理 的生产方法 、 销售方法
密的价值性 和秘密性就值得怀疑了。经 营信息 的独特性程度有所不 同。
性并经企业采取保密措施的非专利技术 和技术信息。” 该条例第 5 条规 定“ 本条例所称的技术和技术信息 , 包括 以物理的 、 化学 的、 生物 的或其 他形式的载体所表现的设计、 工艺、 数据 、 配方 、 诀窍等形式。” 种界定 这
施行的《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 条例》 3 第 条规定 :本 条例所 “
称的技术秘密 , 是指不为公众所源自悉 , 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 有实用 能 具
显而易见的 , 么它通常是公知技术 。所属技术领域的一般技术人员可 那 以通过观察 、 总结 、 联想而无需花费多大力气就可 以得到 , 则该项技术秘
员工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书6篇
员工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书6篇篇1员工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书甲方(雇主):_______ 公司乙方(员工):_______ 姓名鉴于:甲方为了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和利益,需要乙方签署员工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书。
为此,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第一条保密责任乙方承诺并同意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和离职后都将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并且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或泄露。
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产品、技术、客户资料、市场策略等信息。
第二条竞业禁止1. 乙方在离职后的一年内,不得从事与甲方业务有竞争关系的工作或从事与甲方相同或类似的职务。
2. 乙方在离职后的一年内,不得与甲方的客户、合作伙伴等有联系,并不得直接或间接进行业务往来。
第三条违约责任1. 若乙方违反本协议的规定,需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2. 甲方有权终止乙方的雇佣合同,并保留追究乙方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四条保密期限1. 乙方对商业秘密的保密责任期限为永久,即使离职或合同终止后依然有效。
2. 竞业禁止期限为离职后的一年,届满后乙方可自由选择就业。
第五条其他1. 本协议的效力自双方签署之日起开始生效。
2.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补充规定,并形成书面协议。
甲方(盖章):_______ 公司乙方(签名):_______ 姓名日期:_______ 年_______ 月_______ 日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员工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书签署人:__________________员工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书签署人:__________________篇2员工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书一、【保密协议】1.为了维护公司的商业利益及商业机密,保护公司的商业信息以及客户信息,本公司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
该协议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保密信息的范围、保密义务、保密期限等。
2.保密信息的范围:指公司的商业计划、商业政策、市场信息、商业秘密、技术资料及其他所有未公开的信息。
商业秘密保护及竞业限制协议范本6篇
商业秘密保护及竞业限制协议范本6篇篇1商业秘密保护及竞业限制协议范本一、协议双方甲方:(公司名称)、注册地址:(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乙方:(员工姓名)、身份证号:(身份证号码)二、协议目的为了保护甲方的商业秘密,维护甲方的商业利益,制定本协议,约束乙方在离职后不得泄露甲方的商业秘密,不得从事竞争性行为。
三、协议内容1.商业秘密的定义商业秘密是指甲方在经营活动中具有实质价值并未公开的技术信息、商业信息和管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客户资料、产品研发资料、营销策略、价格体系等。
2.保密义务乙方在任职期间或离职后,均有义务对甲方的商业秘密进行保密。
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透露甲方的商业秘密,包括口头、书面、电子等形式。
3.使用限制乙方在离职后不得利用甲方的商业秘密从事与甲方业务有竞争关系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加入竞争对手公司、自行创业等方式。
4.违约责任如乙方违反本协议规定,泄露甲方商业秘密或从事竞争行为,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法律责任等。
5.保密期限本协议规定的保密义务期限为离职后的三年,即乙方在离职后的三年内应当继续遵守本协议的相关规定。
6.其他条款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签名):日期:日期:以上为商业秘密保护及竞业限制协议范本,经双方确认后生效。
愿本协议能有效保护甲方的商业利益,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篇2商业秘密保护及竞业限制协议范本甲方:(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地址:(公司地址)乙方:(员工姓名)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住址:(住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保护甲方的商业秘密和经营利益,维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特订立以下协议:第一条商业秘密的定义与范围1. 商业秘密是指甲方在经营活动中获得的、对于确认、可以提高技术或经济竞争能力并且遵守了保密义务的信息。
劳动合同中的保密条款和竞业禁止规定
劳动合同中的保密条款和竞业禁止规定案例分析:劳动合同中的保密条款和竞业禁止规定引言保密条款和竞业禁止规定是劳动合同中的两个重要条款,旨在保护雇主的商业机密和利益。
然而,在实践中,这两个条款的适用性和合法性常常引发争议。
本篇文章通过案例分析的方式,论述劳动合同中的保密条款和竞业禁止规定的合法性和限制。
案例分析一:保密条款案例背景:某公司在解雇员工后,发现员工向竞争公司泄露商业机密,于是起诉该员工违反保密条款。
法律分析:在此案例中,保密条款被认为是双方合同的有效部分,其目的是保护雇主的商业秘密。
根据劳动法,雇主有权要求员工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和解雇后保守商业机密。
这意味着,员工在离职后仍然需要遵守保密条款。
案例结论: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员工违反了保密条款,泄露了商业机密,公司有权追究员工的法律责任。
法院通常会判决员工承担损失的赔偿责任,并可能采取禁止行为的保护措施。
案例分析二:竞业禁止规定案例背景:一名销售员工辞职后,立即加入竞争公司并开始从事与原公司类似的工作。
原公司起诉员工违反竞业禁止规定。
法律分析:竞业禁止规定是为了保护雇主的商业利益和商誉,限制员工在离职后向竞争公司转职的行为。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竞业禁止规定必须符合合理的范围和期限,并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案例结论:在这种情况下,原公司可以主张竞业禁止规定,要求禁止员工在特定时间内加入竞争公司从事类似的工作。
然而,法院通常会评估竞业禁止规定的合理性,包括其地域范围和时间限制,以确保不对员工的就业权利进行过度限制。
案例分析三:合法限制案例背景:一名员工离职后加入竞争公司,原公司主张保密条款和竞业禁止规定的限制超出了合理范围,侵犯了员工的合法权益,并进行了法律诉讼。
法律分析:在劳动关系中,保密条款和竞业禁止规定的限制必须是合法的。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合理限制应基于具体行业的特点、公司的商业利益和员工的工作职责。
限制条款应明确、具体,同时平衡雇主和员工的权益,避免对员工的职业发展造成不必要的束缚。
商业秘密保护与员工离职法律限制与保密
商业秘密保护与员工离职法律限制与保密保护商业秘密是企业竞争力的关键之一。
然而,在员工离职时,如何保护商业秘密成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
本文将深入探讨商业秘密保护与员工离职法律限制以及保密措施。
一、商业秘密的定义和重要性商业秘密是指企业依靠经营活动中所形成、获取、开发并对外保密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和相关的信息组合。
商业秘密对企业的竞争优势和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今天,保护商业秘密是迎接市场挑战的必然选择。
二、商业秘密保护法律框架为了有效保护商业秘密,许多国家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
以中国为例,我国商业秘密的保护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劳动合同法》等。
1. 反不正当竞争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如窃取、披露、买卖、非法获取、非法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等。
企业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商业秘密权益。
2. 劳动合同法根据《劳动合同法》,员工对其在工作期间得知、创造或者掌握的商业秘密有保密义务,并且在解除劳动合同后依然需要承担保密义务。
企业可以制定保密协议或者明确保密责任来要求员工保护商业秘密。
三、员工离职时的法律限制在员工离职时,为了保护商业秘密,企业可以采取一系列法律措施。
1. 竞业限制协议企业可以与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在离职后一定时间内限制员工在同行业从事竞争活动。
这可以有效防止员工利用商业秘密对企业造成损失,保护企业的核心利益。
2. 强制离职检查在员工离职前,企业可以进行全面的离职检查,确保员工没有携带、披露商业秘密。
这种检查可以包括对办公电脑、文档、设备等的审查,以及对员工进行了解是否有转移商业秘密的意图。
3. 法律追责与赔偿如果员工在离职后违反保密协议,企业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并要求相应的经济赔偿。
这不仅是对违反保密义务员工的警示,也可以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
四、保密措施与建议除了以上的法律限制外,企业还可以采取一些额外的保密措施来降低商业秘密外泄的风险。
竞业禁止及商业保密协议
甲方(以下简称“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注册地址:乙方(以下简称“员工”):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户籍所在地地址:鉴于:1. 乙方受聘于公司,因工作需要,已充分接触并掌握公司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其他重要信息。
2. 公司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其他重要信息是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对于公司的生存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3. 为了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防止乙方离职后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其他重要信息,以及防止乙方离职后从事与公司业务相竞争的业务,双方经平等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定义1.1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且公司采取了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1.2 “技术秘密”是指公司拥有或获得的有关技术方案、技术参数、技术图纸、技术资料、技术文件等涉及公司核心竞争力的技术信息。
1.3 “经营信息”是指公司有关市场行销策略、货源情报、定价政策、不公开的财务资料、合同、交易相对人资料、客户名单等涉及公司商业活动的信息。
第二条保密义务2.1 乙方在任职期间和离职后,均应严格遵守本协议,对公司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其他重要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2.2 乙方不得泄露、披露、复制、传播、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公司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其他重要信息。
2.3 乙方不得利用公司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其他重要信息从事与公司业务相竞争的业务。
第三条竞业限制3.1 乙方离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不得在以下范围内从事与公司业务相竞争的业务:(1)公司所在行业、领域或地区内,与公司业务相同、相近或相竞争的其他单位或个人处任职或提供咨询服务;(2)自行经营与公司业务相同、相近或相竞争的业务;(3)以任何形式参与与公司业务相同、相近或相竞争的业务。
3.2 竞业限制期限为离职后两年。
第四条经济补偿4.1 公司在乙方遵守本协议约定的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义务的前提下,按乙方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二十(20%)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
论竞业禁止与商业秘密保护
二 、竞业禁止与保护 商业秘密之 间的关 系
竞业禁止与保护商业秘密的关系既不是互相独立 的,也不 是
害 陛的特定行为。3竞业禁止 既可以由法律 明文规定产 生,也可 相互依存的 关系 。竞业禁止 只是保护商业秘 密的一种手段 ,而 保 以由当事人自行 的定产 生。如我国公司法对董事 .经 理的竞业禁 护商业秘密也只是竞业禁止的作用之一 , 业禁止还 具有 其他 的 竞 止规定。但法定 的竞业禁止条款也可 以在双方当事人协 商的情况 作 用,如避免离职职工过 于熟悉原 企业的业 务在 离职后从 事与原 下排除适用 ,这一方面体 现法律 对竞业禁止 的重视 。另一方面也 企业相竞争的行业 ,给原企业造成不利等 。而保护商 业秘 密也可
体现合同法上的当事人 自由意思原则。现 实生活 中 ,更多的竞业 以通过不 同的手段。如民事、行政或刑事等手段 ,这说 明竞业禁 禁止条款来 自双方当事 人的约定 ,如劳动关系中大多数情况 下都 止并不是 惟一手段 ,其作用仅仅是减 少侵权 行为的机会 。
是企业的员工签 订竞业禁止合 同。在这种情况下 ,法律应监督处
使用。
[ 关键词]商业秘 密 秘密也就在于从正 常的渠道无法获取 ,它与其他工业产权的区别
竞业禁止 ,又称竞业避止 ,是指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 主要就 在于 它的获取渠道上是保密状态 .它的存在状态也是一个 不得到竞争企业兼职或任职 ,不得 自行组建公司与单位竞 争 在 保密状 态 ,除 了所有者或掌握者之外 .其他 人无从得 知。一但成 离开原单位一定期限内 .未经原单位同意 .不得从事 同原单位业 为公知 ,也就失去了秘密最 基本的特 点。2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 务有竞争性的业务。竞业禁止制度被很 多国家和地 区广泛采用。 利益 ,即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 用性 ,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
竞业禁止及保密协议5篇
竞业禁止及保密协议5篇篇1本协议旨在保护双方利益,明确员工在任职期间及离职后的竞业禁止义务及保密责任。
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一、竞业禁止条款1. 适用范围:本协议中的竞业禁止条款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包括正式员工、试用期员工、实习生等。
2. 竞业禁止期间:员工在任职期间及离职后一定期限内(具体期限根据岗位及协议内容确定)需遵守竞业禁止条款。
3. 禁止行为:员工在竞业禁止期间内,不得在与公司业务相竞争的其他企业任职或参与相关业务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技术研发、市场营销、客户拓展等。
4. 例外情况:在以下情况下,员工的竞业禁止义务不适用:(1)公司书面同意员工在其他企业任职或参与相关业务活动;(2)员工在公开市场上进行个人投资,且该投资不涉及与公司业务相竞争的企业。
二、保密条款1. 保密信息:员工在任职期间及离职后,应对公司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客户信息等保密信息承担保密责任。
2. 保密义务:员工在任职期间不得泄露、披露或使用保密信息,离职后一定期限内(具体期限根据岗位及协议内容确定)仍需承担保密义务。
3. 保密措施:公司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制定严格的保密制度、限制涉密人员的范围、使用安全的技术设备等。
4. 例外情况:保密信息可以在以下情况下披露:(1)公司书面同意披露;(2)员工履行法定职责或配合司法机关调查取证;(3)员工在学术研讨、公开发表的论文等适当场合对保密信息进行非具体描述性的陈述,但不得透露保密信息的具体内容。
三、违约责任1. 员工违反竞业禁止条款的,应承担以下责任:(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赔偿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3)承担因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2. 员工违反保密条款的,应承担以下责任:(1)立即停止泄露或使用保密信息;(2)赔偿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3)承担因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四、其他事项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约束力。
2.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浅谈竞业禁止对商业秘密的保护
不正当 竞争行为。} 匕 女 口 雇员跳槽使杈 利^ 流失大量的商业秘密。员工
为利益等原因驱动, 泄露秘密, 而我国 目前企业保密意识薄弱, 我国也 没有相关的法律予以保护, 由于商业秘密的复杂 性和隐蔽眭, 使发现、 确认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非常困难, 商 秘密的泄露 纠纷屡出不穷。因此, 必须建立合理的竞业禁【 匕 机制。
二 竞业禁止的适用原则
1 . 区别对待原则, 竟业主体、 竞业产生的后果承担责任的人以及
竞业后果承担方式因在不同的法律、法规中有着不同的规定, 因此在 处理涉及竞业的案件中应区别不同情况, 正确适用法律予以处理 ; 2 . 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在从事 交易活动中, 要做到恪守诺言, 讲求信用, 诚实不欺 , 以信为本 , 在不损 害他 ^ 币 J l j 亏 { : = 匕 金 共干 0 益的育 d 提下j 宦 求个 ^ 币 0 益。后 哇 狮 锵 诚实守信这—道德规范作为法律的基本原则, 根本原因在于: 一方面, 诚实守信是最基本的商业道德, 只有按照此种商业道德行为, 才能保证 交易活动能够高效快捷地进行, 从而形成正当稳定的商业信用乃至社 会信用、交易的秩序。另—方面 , 诚实守信也是交易当事人为维持彼 此之间的信用关系而完全可以敝得到的商业道德。它是人们行为的 最低标准。按照法律规定的行为标准 , 并不能使行为 ^ 成为—个品行 高 尚的人 , 但如果没有这—规范, 就连最起码的商业交易都无法正常进 行。 3 . 从严原则, 竞业禁 【 匕 规定也只散见于各种法律 、法规和司法解 释 中, 目 . 对竞业主体范围、承担责任方式、承担责任主体规定也不相 致, 因此 目前我国对竞业禁止只能采取从严原则。对竞业而产生的 民事责任的承担要特别考虑保护公民的生存权、就业权。
浅论竞业限制对商业秘密的保护
企业经营的法律风险研究——浅论竞业限制协议相关法律的模糊区域的运用论文关键词竞业限制商业秘密保护论文摘要竞业限制协议发挥了保密协议的作用,并且由于对劳动者离职后有就业的限制,从而有可能对企业的秘密有更大力度的保护。
对此由于劳动者离职后,就业面的缩小,企业应该给予补偿。
尽管竞业限制协议规定了职工离职后将获得补偿。
但综观现有法律,均没有规定竞业限制协议的补偿费不能提前发放。
因此企业若提前将一部分竞业限制补偿费随同职工工资提前发放,待职工离职后,竞业限制的协议是否依然有效,离职者在得到足以补偿其竞业限制期的收入后,是否违约了依然不能追究?一、公司法对竞业限制的规定综观世界上的竞业限制制度,在经济贸易中,能够掌握公司重要信息的人员,主要有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掌握公司核心技术的科技人员、生产工艺管理人员、以及特殊过程的操作人员,以及掌握关键客户的市场营销或采购人员。
因为他们的权利与职责为他们提供了接触公司信息的平台,由此也产生出对这类人员的规定与限制,防止公司商业技术信息的外泄而使公司利益遭受损失。
所以竞业限制制度因各类技术管理人员的职位与公司的管理风险应运而生。
因此有必要先介绍公司法中对竞业限制制度的规定,然后可以借鉴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运用到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规定中去。
我国2005年出台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这部法律的第六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规定了公司管理人员的义务与责任,包括竞业限制义务。
《公司法》第148条规定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与勤勉义务。
在两种义务的前提下规定了相关人员的具体义务,即第149条的规定。
忠实义务是指董事、监事和高管受人之托,应忠人之事,不仅应为公司的最大利益行事,而且应在个人与公司利益相冲突时,以公司利益为重,服从公司利益。
而勤勉义务是指董事、监事和高管需以合理的注意管理或控制公司事务。
《公司法》第149条第1款中共8项的规定是对忠实义务的详细规定。
竞业禁止及保密协议5篇
竞业禁止及保密协议5篇篇1甲方(雇主):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雇员):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为雇佣关系,乙方在公司任职期间可接触并了解甲方的商业机密、技术秘密及其他重要信息,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达成如下竞业禁止及保密协议:一、协议目的本协议旨在保护甲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及其他重要信息,防止乙方在职期间及离职后泄露或利用甲方商业秘密、技术秘密损害甲方利益。
二、竞业禁止条款1. 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不得从事与甲方业务相竞争的其他业务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参与相关行业的竞争企业的业务活动。
2. 乙方离职后,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在与甲方业务相竞争的其他企业任职或参与相关活动。
竞业禁止期限为离职后______年。
三、保密义务1. 乙方在任职期间及离职后,应对甲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及其他重要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2. 乙方不得泄露、披露、传播、复制、分享甲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及其他重要信息。
3. 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及离职后,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转让或泄露甲方拥有的知识产权。
四、保密范围本协议所称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及其他重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甲方经营策略、客户信息、产品数据、市场策略等商业机密。
2. 甲方技术资料、研发成果、产品设计、工艺流程等核心技术信息。
3. 甲方内部管理制度、人员架构、薪酬体系等内部信息。
4. 甲方其他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秘密、知识产权等。
五、违约责任1. 若乙方违反竞业禁止条款,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止违约行为,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2. 若乙方违反保密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止泄露并承担保密责任,同时乙方应承担因违约行为导致的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
3. 若因乙方的违约行为导致甲方遭受损失,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六、其他事项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协议期限为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及离职后______年。
竞业禁止及保密协议3篇
竞业禁止及保密协议3篇篇1本协议旨在保护双方利益,明确员工在任职期间及离职后的竞业禁止行为,并规定保密信息的保护和维护措施。
为确保双方权益,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定义与解释1. 竞业禁止:指员工在任职期间及离职后一定期限内,不得从事与公司业务相竞争的活动。
2. 保密信息:指涉及公司商业机密、技术秘密、客户资料、内部信息以及其他需要保护的未公开信息。
二、竞业禁止条款1. 任职期间,员工不得擅自从事与公司业务相竞争的其他职业或业务活动。
2. 离职后,员工在规定的期限内(一般为离职后的一定期限),不得从事与公司业务相竞争的活动。
具体期限根据员工职位、工作内容等因素确定。
3. 员工在公司任职期间及离职后,均不得抢夺公司客户、诱导公司合作伙伴停止合作、散布公司商业秘密等行为。
三、保密条款1. 员工应对在工作中接触到的保密信息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公司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2. 员工不得私自复制、保存或转移涉及保密信息的文件、资料、电子数据等。
3. 员工在工作期间使用的计算机、电子邮件等通讯工具,均应遵守公司的保密规定。
4. 员工在离职时,应归还所有涉及保密信息的文件、资料、电子数据等,并保证销毁所有副本。
四、违约责任1. 若员工违反竞业禁止条款,公司有权追究员工的法律责任,并要求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2. 若员工违反保密条款,公司有权要求员工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五、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1. 本协议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 若双方因本协议产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无果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六、其他条款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3. 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司):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员工):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篇2本协议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由以下双方签订:甲方:[公司名称],系一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有限公司。
离职保密协议_竞业禁止
一、保密协议鉴于甲乙双方(以下简称“双方”)在合作期间,乙方因工作需要接触并掌握了甲方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客户信息等保密信息,为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双方特订立本保密协议。
第一条保密义务1.1 乙方在任职期间及离职后,均应对公司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客户信息等保密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1.2 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上述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口头、书面、电子等形式。
第二条保密信息的范围2.1 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1)公司的经营策略、经营计划、财务状况、市场分析等非公开信息;(2)公司的技术秘密、生产工艺、研发成果等;(3)公司的客户信息、合作伙伴信息、供应商信息等;(4)其他涉及公司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的信息。
第三条违约责任3.1 若乙方违反本协议,泄露、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保密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2 乙方违反本协议,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向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为损失金额的2倍。
二、竞业禁止协议鉴于甲乙双方在合作期间,乙方因工作需要接触并掌握了公司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为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双方特订立本竞业禁止协议。
第一条竞业禁止范围1.1 乙方在离职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在公司所在地的同行业或相关行业内,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公司业务相竞争的业务。
1.2 竞业禁止范围包括但不限于:(1)同行业内的产品或服务;(2)与公司业务相关的技术、研发、市场等;(3)公司客户的开发、维护等。
第二条竞业禁止期限2.1 乙方在离职后,竞业禁止期限为【年】。
第三条经济补偿3.1 在竞业禁止期限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补偿金标准为乙方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
3.2 甲方应在乙方离职后一个月内,向乙方支付竞业禁止期限内的全部经济补偿金。
第四条违约责任4.1 若乙方违反本协议,从事竞业禁止范围内的业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竞业限制与商业秘密的关系
竞业限制与商业秘密的关系
竞业限制又称竞业避止,竞业禁止,是英美法系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指公司的职员(尤其是高级职员)在其任职期间不得兼职于竞争公司或兼营竞争性业务,在其离职后的特定时期和地区内,也不得从业于竞争公司或进行竞争性营业活动,因此,竞业避止是现代企业在一定领域和行业对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
”竞业禁止”制度在我国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有据可查的仅限于国家科委的317号文件以及劳部发【1996】355号《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事项时,可以约定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3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到有竞争关系的其它用人单位工作,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也规定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
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
目前已有的一些部门规章及地方性法规均表明,竞业限制设定的目的是为了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故单位与职工约定竞业避止,首先必须具备一个条件:即该劳动者掌握单位的商业秘密,保护商业秘密是竞业限制产生及设定的根本原因。
因此,对于用人单位来说,不是所有的员工都可以约定竞业避止,如果离开了”商业秘密”这个前提,”竞业禁止”条款无疑就变成了”霸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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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卷 第1期2010年2月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Wuha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Social Science Edition )Vol.23 No.1February 2010论离职竞业禁止与商业秘密保护李 明,严 芳(武汉理工大学文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0)收稿日期:2009210212作者简介:李 明(1962-),男,湖北省鄂州市人,武汉理工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硕士,主要从事知识产权法及科技法的研究;严 芳(1982-),女,湖北省黄冈市人,武汉理工大学文法学院法学硕士,主要从事知识产权法研究。
摘要:无论从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理保护,还是从雇员的择业自由权的公平维护,离职竞业禁止都有存在的必然性。
世界发达国家都对离职竞业禁止与商业秘密的合理保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而我国相关立法却存在着明显不足,容易造成实践上的困惑,应该借鉴先进国家的成功经验,明确离职竞业禁止业务范围,规定其最低补偿额度,以实现法益的平衡。
关键词:离职;竞业禁止;商业秘密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DOI :10.3963/j.issn.167126477.2010.01.019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劳动力市场化程度也日益提高,劳动者的自由流动和劳动力资源的优化配置得以充分实现。
然而在劳动力市场化过程中,劳动者在离职后与原就职企业之间出现的商业秘密纠纷却时有发生,如何能有效地防止该现象发生,最大限度地保护劳动者的自由择业权和企业的商业秘密权已成为转型时期的中国必须面对的重要课题。
纵观发达国家的市场经济及其法制发展历程,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对离职竞业禁止与商业秘密的合理保护都有明确的规定和实践经验,而我国相关的立法却存在着明显不足,有必要从法理上分析离职竞业禁止存在的必然性,从实践中借鉴先进国家的成功经验,完善和改进我国离职竞业禁止制度,寻求企业商业秘密权和劳动者自由择业权之间的利益平衡。
一、离职竞业禁止存在的必然性离职竞业禁止是指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与职工约定,对掌握本单位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关系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处任职,或者自己生产经营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1]。
一般而言,雇员在职期间的竞业禁止无论从理论还是从实践中尚无太多争议,而雇员在离职后的竞业禁止理论与实践的困惑却争议不断,有待探讨。
我们认为无论是从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理保护,还是从雇员的择业自由权的公平维护,离职竞业禁止都有存在的必然性。
(一)离职竞业禁止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必然要求诚实信用原则是一切市场主体在从事民事行为活动中所必须遵循的最基本原则,它要求任何人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都不得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这也正是离职竞业禁止制度的理论基础。
“诚信原则涉及两重利益关系,即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和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关系。
在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中,诚信原则要求尊重他人的利益,以对待自己事务之注意力对待他人事务,保证法律关系的当事人都能得到自己的利益,不得损人利己。
当特殊情况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失去平衡时,应进行调整,使利益平衡得到恢复,由此维持一定的社会经济秩序。
在当事人与社会利益的关系中,诚信原则要求当事人不得通过自己的活动损害第三人的利益。
必须以符合其社会经济目的的方式行使自己的权利”[2]。
“明确权利义务和限制行使权利作为诚实信用原则的两大法律功能,正是竞业禁止义务的精髓”[3]。
因此,离职竞业禁止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必然要求(二)离职竞业禁止是善意忠实义务的应然要求善意忠实义务是指雇员基于与雇主间的雇佣关系,而负有的善意行事、忠实于雇主,为雇主的事业尽心尽职的义务[4]366。
企业给了劳动者就业机会,使其能充分发挥自身才能,实现社会价值时,同时也为其劳动支付了报酬,实现了个人价值,满足其生活与发展需要,因此,劳动者理所当然地有义务忠实于企业,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促进企业的发展[4]370。
承担忠实义务,意味着劳动者在职期间应当尽力维护企业的利益,避免或者减少对用人单位的损害,不得从事可能对原企业造成损害的任何行为,包括不得披露企业的商业秘密。
而根据由忠实义务所派生的后合同义务的要求,这些义务将延续至劳动者离职后一段时间以内。
但是,如果没有法律的制约,仅靠道德要求是难以实现商业秘密的有效保护,法律也不该奢望每个人有如此之高的道德境界。
法律作为调整社会生活的最后防线,有必要通过一系列具体规则来维护社会生活的正常秩序,离职竞业禁止制度理当其中。
(三)离职竞业禁止是公平正义理念的客观要求公平正义是自古以来人类社会共同的与不懈的向往和追求,也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终极目标。
为了实现公平正义这一目标,立法者在构建任何一项法律制度时,都必须考虑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平衡。
公平不仅指当事人之间利益的平衡,而且还必须考虑社会整体利益的需要,竞业禁止制度也不例外,一方面要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另一方面也要平衡劳动者的自由选择权,最终实现社会经济的有序和谐。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同的个体之间由于存在利益的差别,劳动者追求更高收入更大程度地实现自我价值是人类进步的体现。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法》也对劳动权利,尤其是就业权和自由择业权是否得到真正全面的实现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因为这些权利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生存与发展。
但是,劳动权也不是绝对的权利,它的行使必须以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与社会的公共权益为前提。
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享有与经营相关或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商业秘密的所有权,这种权利关系到企业是否在市场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甚至关乎企业的生死存亡,理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在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之间,既要保护企业的权益也要兼顾到劳动者的权利,法律的意义就在于调整不同的利益之间的权利平衡,企业与劳动者可约定:在不得无限扩大企业的权利而排除劳动者生存权的前提下,对劳动者的劳动权作一定程度的限制,因此这种限制本身也有非常严格的,它是建立在促进社会发展和保护当事人相互权益前提之上的公平正义理念的必然要求。
二、外国离职竞业禁止制度的立法及其成功经验自由择业与合法竞争是发达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者生存权的表现形式。
而离职竞业禁止合同所限制的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是对公民自由择业的一种极端例外。
为防止雇主滥用权利,救助处于弱势地位的雇工,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均通过立法或司法判例对竞业禁止协议进行了“合理性限制”[5]。
(一)英美法系国家英国早期判例法严格禁止竞业禁止合同,一旦签订均视为无效,并对试图限制、禁止竞争者判以徒刑,由此极大地挫伤了雇主对培训雇员的积极性,使雇员的劳动潜能的提高受到影响,社会经济效益呈下降趋势。
自1711年起英国政府开始对竞业禁止松绑,原则上要求竞业禁止的范围合情合理,不至于扩及全国,并且竞业禁止合同的签订是出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都视为有效合同。
在英国的竞业禁止制度中值得我国借鉴的有以下几方面:第一,强调雇主只能在证明离职雇员的竞业行为必然损害其利益时,才可主张竞业禁止。
第二,明确竞业禁止的地域范围、时间范围,并不能过于苛刻。
第三,规定违反公共利益的竞业禁止合同无效。
第四,约定排除雇员基本社会福利的条款无效,如违反竞业禁止则不得要求支付退休金的条款无效。
作为联邦制的美国,有关竞业禁止的规定属州立法的范围,并无统一的联邦法令,而不同州之间的规范有很大的差异。
有些州认为竞业禁止条款是一种限制竞争的行为,从根本上否认了竞业禁止协议的效力。
而部分承认其效力的州在判例中也规定了许多限制,大致可归纳如下:首先,雇主必须有合法应予保护的商业利益。
其次,竞业・99・ 第1期李 明等:论离职竞业禁止与商业秘密保护禁止协议具有合理性。
竞业禁止之内容限制、期间限制、地域限制等必须合理,不可过于苛刻,有些个案认定竞业限制的地域范围如超过全州则视为无效,也有些案例认为只要雇主的利益确实超越了一个地区,无区域限制也是可以的。
期间限制方面也存在很大差异,从3个月到5年不等,但通常一至二年最容易为法院所接受。
合理性存在与否的举证责任在雇主。
总之,各州合理性原则是基于不同的公共政策有不同规定。
例如对于竞业禁止条款部分合理时的处理原则有三种:第一,全有或全无原则。
只有全部的条款被认为合理,法院才承认其有效。
只要一部分被判为不合理,则竞业禁止条款全部归于无效。
第二,蓝铅笔原则。
当合理与不合理的条款很容易区分开,部分州法院则只承认合理部分的条款为有效。
第三,合理化原则。
当一份竞业禁止契约被判不合理时,法院有权只在他认为合理的限度赋予其有效执行之效力[6]。
(二)大陆法系国家早在19世纪中叶的德国刑法典就规定了不得未经许可而泄露工厂秘密,其中1909年德国的《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对于商业秘密泄漏纠纷可以通过私法获得救济。
德国商法第24条规定:竞业禁止期间,业主应给付员工最后年薪二分之一以上,以补偿员工生计之不利,否则无拘束力[7]。
瑞士的成文法对竞业禁止做出了详细而又全面的规定。
这些规定主要集中在《瑞士债法典》第340条的四个款项当中,其主要内容表现为对离职竞业禁止协议中受竞业禁止协议限制的主体范围,竞业禁止协议存在的期间,雇主对雇员的经济补偿,雇员的违约责任以及竞业禁止协议无效情形。
日本法院衡量竞业禁止协议是否合理时,主要考虑离职竞业禁止协议是否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离职竞业禁止权利人是否存在正当合法利益,离职竞业禁止的期限是否合理,离职竞业禁止的地域范围是否恰当,离职竞业禁止义务人的利益是否受到根本性损害,离职竞业禁止协议是否会对整个社会利益造成损害。
如果法院经过综合衡量,发现竞业禁止对雇员造成的损害,和雇主应予保护的利益相比较显得不合理,那么就很有可能认定竞业禁止协议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
否则,则认定竞业禁止协议有效[8]。
(三)其他国家和地区俄罗斯联邦商业秘密法(2004年)第11条规定,“为了保护秘密劳动者有义务在劳动合同终止后,在劳动者和企业主之间订立的有效劳动合同所确定的期限内,或者劳动合同终止后三年内,不得泄露企业主及其合同当事人所拥有的商业秘密”[9]。
我国台湾地区《营业秘密法》第10条第5项规定,“依法令有守营业秘密之义务,而使用或无故泄漏”是侵犯营业秘密的行为。
综上所述,无论是大陆法系、英美法系,还是其他国家和地区,不仅肯定了离职竞业禁止制度的合法性,还对离职竞业禁止的主体范围、期间范围、地域范围、经济补偿等方面设置了合理性限定,但法律不可能对具体的离职竞业禁止协议作一一明确的详细规定,大多采用合理性与合法性相结合的基本原则作为离职竞业禁止协议的基本标准则,因而更具有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