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 论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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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摘要《规定》严格贯彻反不正当竞争法立法目的以及法律原意,紧密结合审判实际,注重相关制度的配合衔接,形成保护合力。

根据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的特点,针对商业秘密司法保护中的突出问题,坚持程序与实体并重,对保护客体、构成要件、保密义务、侵权判断、与员工和前员工有关的法律适用、行为保全、刑民交叉、诉讼中的商业秘密保护、民事责任等重要问题作出规定,切实加强商业秘密司法保护。

关键词:商业秘密构成要件保密义务刑民交叉2020年9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施行。

《规定》的出台,对于统一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裁判标准具有重要作用。

为便于在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与适用,现就《规定》的制定背景、起草中的主要考虑和有关重点问题作一阐述。

一、《规定》的制定背景与经过《民法典》第123条规定,商业秘密是知识产权的保护客体之一,权利人对商业秘密享有“专有的权利”。

商业秘密是一种较为特殊的知识产权,其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

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不具有公示性,相应地,“专有”程度也不像专利、商标、著作权等传统知识产权那么强,侵权行为也更为隐蔽。

因此,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事实的查明难度相对较大,法律适用相对更为疑难复杂。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创新,把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制定了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努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2019年4月,习近平主席在第二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开幕式的主旨演讲中,强调“完善商业秘密保护,依法严厉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1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1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正文:---------------------------------------------------------------------------------------------------------------------------------------------------- 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1号)第一条为了制止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保护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规定所称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

本规定所称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

本规定所称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

本规定所称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本规定所称权利人,是指依法对商业秘密享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

第三条禁止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四)权利人的职工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民法典对商业秘密的定义是什么(公司法对商业秘密的规定)

民法典对商业秘密的定义是什么(公司法对商业秘密的规定)

民法典对商业秘密的定义是什么(公司法对商业秘密的规定)一商业秘密的定义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商业秘密属于知识产权的客体之一、根据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秘密性)、具有商业价值(价值性)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保密性)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据此,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包括技术信息、经营信息以及其他类型的商业信息,其具有秘密性、价值性以及保密性三个构成要件。

二商业秘密的认定一般而言,满足秘密性、价值性以及保密性三个构成要件的商业信息即可构成商业秘密。

但在实务中,商业秘密的认定是建立在商业秘密具体内容明确的前提下,在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权利人首先要明确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才能证明商业秘密权利的存在。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商业秘密的认定应包括商业秘密的载体、具体内容、商业价值和对该项商业秘密所采取的具体保密措施等。

1.商业秘密的载体商业秘密具有不为他人所知的秘密性,是无形资产,但承载商业秘密的载体却是具体、确定的。

常见的商业秘密载体包括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商业秘密的书面载体、电子载体等。

详言之,载体可以是记载有具体工艺参数的配方、制图或模型,也可以是记载经营信息、原材料的采购渠道、客户名单、尚未公开的收购计划等文件或电子信息等。

一般而言,商业秘密载体为权利人持有或掌握,因此在商业秘密纠纷案件中,应由权利人提供可以完整地反映其所主张保护的商业秘密内容的载体证据,拒绝提供载体证据的会导致其主张商业秘密的内容缺乏客观实际的判定依据,从而无法进行商业秘密的认定。

其中,物理有形性的载体是商业秘密载体的主要形式,也是最利于权利人举证的载体形式。

2.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在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件中,请求保护的权利人应当列明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

根据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的规定,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包括技术信息、经营信息以及其他类型的商业信息。

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中存在的问题以及相应的对策

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中存在的问题以及相应的对策

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中存在的问题以及相应的对策商业秘密是指商业活动中具有经济价值的信息,其不为公众所知晓,并且拥有者采取合理措施保持其机密性的信息。

商业秘密对企业的竞争力和市场地位具有重要影响,因此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框架至关重要。

然而,在我国现行的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下面将对这些问题进行详细讨论,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首先,我国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在定义上不够明确。

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核心问题是如何界定商业秘密,并给予其合适的法律保护。

在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商业秘密的定义较为宽泛,缺乏明确性和可操作性。

这使得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不明确,给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为解决这一问题,可以通过修改相关法律,明确商业秘密的定义和保护范围。

可以借鉴国际上商业秘密保护的经验,制定更具体、明确和可操作的定义,明确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和保护期限,并设立保密协议和商业秘密保护制度来确保商业秘密的有效保护。

其次,商业秘密的保护手段不够完善也是一个问题。

目前,我国商业秘密的保护主要依靠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等多个法律渠道,但这些法律的保护力度和手段有限。

特别是当商业秘密被泄露或侵权时,企业难以获得充分的救济措施。

为应对这一问题,可以考虑完善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制度,建立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律。

在该法律中,可以规定商业秘密的保护手段和救济措施,明确商业秘密的不正当获得和使用行为的违法性,加大对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

同时,应建立健全商业秘密保护审判制度,提高司法机关对商业秘密保护案件的处理效率。

此外,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意识和能力也需要提升。

许多企业在商业秘密保护方面缺乏足够的法律意识和能力,导致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不够重视。

同时,由于商业秘密保护案件的复杂性和技术性,司法机关对商业秘密保护案件的审理中也存在一定的困难。

为解决这一问题,应加强对企业和社会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律宣传和培训,提高企业和个人对商业秘密保护的认识和能力。

2024年双方商业秘密保护协议

2024年双方商业秘密保护协议

2024年双方商业秘密保护协议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定义与解释1.1 商业秘密1.2 保密义务1.3 保密信息第二条保密义务的范围2.1 双方义务2.2 保密信息的处理2.3 保密信息的传输第三条保密信息的保护措施3.1 物理保护3.2 技术保护3.3 组织保护第四条保密期限4.1 一般保密期限4.2 特定保密期限第五条保密信息的例外5.1 法律规定5.2 获得授权第六条违约责任6.1 违约行为6.2 违约责任的具体形式第七条争议解决7.1 协商解决7.2 调解解决7.3 法律途径第八条适用法律8.1 法律适用8.2 法律变更第九条合同的生效与终止9.1 合同生效9.2 合同终止第十条合同的修改与补充10.1 修改10.2 补充第十一条通知与送达11.1 通知方式11.2 送达地址第十二条双方信息12.1 甲方信息12.2 乙方信息第十三条附件13.1 附件列表第十四条签署14.1 签署日期14.2 签署地点14.3 签署人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定义与解释1.1 商业秘密为本合同之目的,商业秘密是指甲方在业务活动中不为其公众所广为人知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客户列表、价格策略、财务数据、项目计划等,且具有商业价值,能为甲方带来经济利益、竞争优势或对甲方有实际或潜在的重要作用。

1.2 保密义务乙方同意,在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使用、披露或允许任何第三方使用或披露任何商业秘密。

保密义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持续有效,并延续至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之时。

1.3 保密信息保密信息包括所有甲方提供给乙方,或者乙方在业务过程中产生、获取的所有与甲方商业秘密有关的信息资料,无论是否以书面、电子、口头或其他任何形式存在。

第二条保密义务的范围2.1 双方义务双方均应遵守本合同项下的保密义务,并采取适当的管理和物理措施,确保保密信息的安全。

2.2 保密信息的处理乙方在处理保密信息时,应遵守甲方的保密规定,并确保只有经过授权的人员才能接触和使用保密信息。

商业秘密管理办法

商业秘密管理办法

商业秘密管理办法并由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商业秘密的保密工作负责。

第五条公司所有员工都有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应当签订保密协议,并接受商业秘密知识培训。

第六条公司应当建立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商业秘密的认定、定级、保密期限和保密措施;二、商业秘密的使用、存储、传输和销毁;三、商业秘密泄露事件的处理程序;四、商业秘密保护的责任制和违约责任;五、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的宣传和培训。

第七条公司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物理和管理措施,保护商业秘密的安全。

任何人不得擅自复制、传播或泄露商业秘密。

第八条公司应当对商业秘密的使用和保密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九条公司应当建立商业秘密保护档案,包括商业秘密的认定、定级、保密期限和保密措施等信息,以备查阅和管理。

第十条公司应当对商业秘密保护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并对商业秘密保护工作进行总结和改进。

第三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泄露商业秘密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行政或者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使用商业秘密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并赔偿权利人的经济损失。

第十三条泄露商业秘密的员工,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公司的经济损失。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对商业秘密泄露事件进行调查和处理,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解释权归XXX所有。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XXX公司商业秘密保密制度》同时废止。

商业秘密的定密应由密源单位申报。

经营秘密的管理由各分厂、公司办公室、党群工作处、财务管理处、规划发展处和计划销售处等部门负责。

根据具体划分,各单位主管不同的秘密事项。

规划发展处负责公司有关战略发展规划、实物资产、对外投资、改革改制、价格等商业秘密的管理。

党群工作处负责公司有关广告策略商业秘密的管理。

公司办负责公司有关计算机软件及商业秘密档案的管理。

财务管理处负责公司有关财务计划、财务报告、财务账簿、财务报表等商业秘密的管理。

商业秘密论文商业秘密法律保护论文:论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商业秘密论文商业秘密法律保护论文:论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商业秘密论文商业秘密法律保护论文:论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摘要:商业秘密的经济价值和对经营者形成的竞争优势,使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越发猖獗。

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就要求从历史上,概念界定上,权利法理基础上,正确的界定商业秘密的性质特征,并吸取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各个国家的经验,结合我国对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充分的完善的我国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关键词:商业秘密;历史发展;概念;法理基础;现状;完善建议1 商业秘密概述1.1 商业秘密的概念、构成要件和保护范围比较(1)英美法系。

目前各国对商业秘密的界定采取的方式主要有列举的方式和归纳的方式。

英美法系的国家主要是判例法,而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也更多的体现在判例当中,英美都没有形成统一的商业秘密的界定。

英美法系国家认为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有其新颖性,价值性,还有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即秘密性。

新颖性,即创新性。

价值性,即对于商业秘密的经营者,该商业秘密有着潜在的或实际的独立的经济价值或者竞争优势。

(2)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以德国和日本为代表,德国未对商业秘密做出定义式界定,但是按照联邦法院及学说见解,商业秘密是指所有人有保密的意思、具有正当的经济利益的一切与经营有关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日本《不正当竞争防止法》:“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在商业活动中使用的制造方法、销售方式或者其他任何技术或经营信息,该信息作为秘密进行保持,且不为公众所知悉。

”(3)我国。

我国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第10条第3款规定:“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热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其构成要件有信息性,保密性,实用性,未公开性。

这里,对比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国际公约和我国对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的不同,笔者认为,商业秘密作为一种信息,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保护商业秘密的初衷在于其价值性,及对于经营者有着独立的经济价值,所以,价值性是不可或缺,其次,商业秘密之所以为之秘密,就在于商业秘密的秘密性。

员工离职后商业秘密保护协定(2024版)

员工离职后商业秘密保护协定(2024版)

员工离职后商业秘密保护协定(2024版)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定义与术语解释1.1 商业秘密1.2 离职员工1.3 竞争对手1.4 保密信息第二条保密义务2.1 离职员工的保密义务2.2 保密信息的范围2.3 保密期限第三条保密措施3.1 离职员工的义务3.2 信息安全3.3 信息加密与存储第四条保密协议的终止4.1 保密协议的有效期4.2 提前终止条件4.3 终止后的保密义务第五条违约责任5.1 违反保密协议的法律责任5.2 赔偿责任5.3 违约金的计算方式第六条争议解决6.1 争议的解决方式6.2 诉讼地点与适用法律第七条合同的修改与补充7.1 修改条件7.2 补充协议的效力第八条通知与送达8.1 通知方式8.2 送达地址与联系方式第九条权利与义务的转让9.1 权利义务的转让条件9.2 转让的有效性第十条不可抗力10.1 不可抗力的定义10.2 不可抗力事件的处理第十一条合同的解除11.1 解除条件11.2 解除后的权益处理第十二条一般条款12.1 完整协议12.2 取代前协议12.3 合同的生效时间第十三条双方信息13.1 甲方信息13.2 乙方信息第十四条附则14.1 合同的语言版本14.2 合同的保管14.3 合同修订记录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定义与术语解释1.1 商业秘密(1)客户名单及其联系方式;(2)产品设计、生产工艺、配方、技术诀窍等技术信息;(3)市场计划、销售策略、广告策略等经营信息;(4)财务报告、成本数据、定价政策等财务信息;(5)其他具有商业价值且不为公众所知的信息。

1.2 离职员工本合同所称离职员工是指与甲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员工。

1.3 竞争对手本合同所称竞争对手是指在业务领域与甲方存在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企业或组织。

1.4 保密信息本合同所称保密信息是指甲方在业务经营活动中产生的、不为公众所知悉的、具有实际或潜在经济价值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经营秘密等。

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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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与谭某、乙公司商业秘密案 案号:(2019)渝05民初1225号 1.基本案情 2018年5月,甲公司聘用谭某在该公司商务部门从事商务顾问工作,工作职责为负责对公司推广获得的客户 信息进行跟踪,并与客户谈判、签约。后甲公司发现谭某在2018年8月至2019年3月在职期间,多次违反保密义务 的约定,利用职务便利,将其掌握的甲公司已采取保密措施的客户名单及服务需求等信息披露给乙公司。该公司 利用所获信息,实施竞争行为,致使甲公司部分客户流失,客观上造成了经济损失。因此,甲公司为维护自身利 益,向法院提起诉讼。 谭某和乙公司均以客户名单不符合商业秘密法定构成要件等为由进行抗辩。 2.争议焦点及法院认为 本案所涉客户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
非公开性
01 法律依据
03 权利归属
目录
02 构成要件 04 权利利用
05 侵权
07 相关案例
目录
06 刑事责任
基本信息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 业信息。《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明确将商业秘密列为知识产权的客体。
商业秘密与一般知识产权相比,有其特殊性。一般知识产权具有独占性、专有性、排他性,具有对抗第三人 的效力,不特定公众均负有不得实施的义务;商业秘密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第三人可以善意地实施通 过正当手段获得的商业秘密,例如自行研发和反向工程等,不特定公众并不负有不得实施的义务,只是因为并不 知晓而无法实施。
2.秘密性:权利人请求保护的信息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不为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的, 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所称的“不为公众所知悉”。

2024商业秘密保护协议样本版

2024商业秘密保护协议样本版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商业秘密保护协议样本版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定义与解释1.1 商业秘密1.2 许可方1.3 接收方1.4 保密信息1.5 保密义务1.6 保密期限第二条:商业秘密的转让2.1 转让内容2.2 转让方式2.3 转让范围2.4 转让期限第三条:保密义务3.1 接收方的保密义务3.2 许可方的保密义务3.3 保密信息的保护3.4 保密信息的合理使用第四条:保密期限4.1 默认保密期限4.2 延长保密期限的条件4.3 缩短保密期限的条件第五条:违反保密义务的后果5.1 违约责任5.2 违约赔偿5.3 违约金的计算方式第六条:争议解决6.1 争议解决方式6.2 争议解决地点6.3 适用法律第七条: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7.1 合同生效条件7.2 合同变更条件7.3 合同终止条件第八条:通知与送达8.1 通知方式8.2 送达地址8.3 通知生效时间第九条:合同的附件9.1 附件清单9.2 附件的有效性9.3 附件的修改与补充第十条:其他条款10.1 合同的完整性10.2 合同的优先权10.3 合同的份数第十一条:合同的签订日期11.1 签订日期第十二条:合同的签订地点12.1 签订地点第十三条:合同的双方信息13.1 许可方信息13.2 接收方信息第十四条:合同的生效日期14.1 生效日期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定义与解释1.1 商业秘密本合同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许可方合法控制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客户信息、供应商信息等。

1.2 许可方许可方是指有权对外提供商业秘密,并有权要求接收方承担保密义务的一方。

1.3 接收方接收方是指从许可方获得商业秘密,并承担保密义务的一方。

1.4 保密信息保密信息是指许可方在合同期限内向接收方提供的,包含商业秘密的一切信息。

1.5 保密义务接收方同意在合同期限内,对许可方提供的保密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商业秘密保护保密措施大全

商业秘密保护保密措施大全

商业秘密保护保密措施大全不同于专利制度“公开换保护”的本质,商业秘密保护的根本逻辑在于“保密换保护”,即只有权利人对有一定价值的信息采取了适当的保密措施,并且产生了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效果,权利人主张该信息为商业秘密才可能得到司法支持。

在商业秘密的三个法定构成要件(秘密性、价值性和保密性)中,保密性(即对商业秘密采取“相应保密措施”)是最应得到权利人重视的。

因为,虽然再严密的保密措施也不能改变期望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信息实际上不具有秘密性(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既定事实,但是如果满足秘密性的信息得不到合理保密措施的保护,则会导致其秘密性丧失的严重后果;而且,将有价值的不具有秘密性的信息作为商业秘密来管理和保护也未尝不可。

然而,对于不同的商业秘密客体,所需的保密措施是不尽相同的。

因而实践中,企业需要根据自身秘密信息的需要,恰当地制定适当的、合理的、为司法实践所认可的相应保密措施。

一、相关法律法规继1993年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后,全国人大分别于2017年11月4日和2019年4月23日对其进行了两次修订,其中对商业秘密的定义修改如下:对于保密措施而言,2017年反法将“保密措施”修改为“相应保密措施”,并在2019年反法中沿用,对保密措施提出了更高、更具体的要求。

“相应”强调了保密措施需要视具体情况而不同,原则是与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相匹配,并且暗示了在某些情况下仅仅采取了一项或少数保密措施可能不够充分,需要体现主观、客观、合理、区分的目的。

对于“保密措施/相应保密措施”的内涵,2007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2020年颁布的用于适应最新反法的《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给了明确的指引。

简单对比后可以看出,新的司法解释在保密措施上给出了更多指导,例如人民法院将依据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来判断措施是否充分,以保密措施与商业秘密的对应程度来确定措施是否专为秘密而设,以及沿用权利人的保密意愿(主观因素)和保密措施的可识别程度(客观因素)来审查措施是否合理。

解析保密和非披露协议保护你的商业秘密

解析保密和非披露协议保护你的商业秘密

解析保密和非披露协议保护你的商业秘密保密和非披露协议是企业中用来保护商业秘密的常用法律工具。

本文将分析保密和非披露协议的定义、适用范围、内容要求和违约后果,以及如何制定有效的保密和非披露协议,来帮助企业更好地保护商业秘密。

一、保密和非披露协议的定义保密协议和非披露协议是企业和雇员、供应商、顾客等其他方之间达成的保护商业秘密的协议。

保密协议限制了签约方披露商业机密的行为,而非披露协议规定了签约方不能披露商业机密的事实。

二、保密和非披露协议的适用范围在合作关系中,签约方必须根据合作协议和业务性质来确定保密和非披露协议是否适用。

通常情况下,以下情况需要签署保密和非披露协议:1.企业与供应商之间分享知识产权或商业秘密;2.企业聘用员工或雇佣顾问进行机密活动;3.企业与外部公司进行技术转移或生产商业密集;4.企业合作开展研究和开发;5.企业与客户之间签署协议。

三、保密和非披露协议的内容要求一份有效的保密或非披露协议应至少具备以下要素:1. 定义商业秘密协议应当定义被保护的信息,并明确这些信息应当被视作商业秘密。

2. 意外事件协议应当明确,如果信息泄露并非由签约方控制,这将不会被视为违反保密条款。

3. 保密期限协议应当规定保密期限,即在何时这些信息不再被视为商业秘密。

4. 解除协议方式协议应当明确如何撤销保密协议。

一些协议需要书面通知,而其他协议则通过约定事件或时间来解除。

5. 违约与后果协议应当明确签约方违反协议所造成的后果,包括可能的赔偿和法律后果。

四、保密和非披露协议的违约后果签约方如果违反保密和非披露协议的条款,将有以下可能的后果:1. 法律责任如果信息泄露导致经济损失或损害了其他签约方的权益,受害方可以通过诉讼获得赔偿和其他法律救济。

2. 商业损失信息泄露可能导致企业失去商业机密,这可能会导致业务损失和声誉受损。

3. 合同终止如果一方发现另一方违反保密协议,可能会终止与其的合同,并且会在未来不再与其合作。

双方将共同保护彼此的商业秘密和机密信息并严禁向任何第三方透露

双方将共同保护彼此的商业秘密和机密信息并严禁向任何第三方透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

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制度

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制度

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制度一、总则第一条(目的)商业秘密是本公司的宝贵财产,依照我国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的规定,为防止社会第三人违法窃取、使用、泄露商业秘密及其他违法行为,为防止职工违法窃取、使用和泄露商业秘密的行为,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的干部、职工及其他从事公司业务的人。

第三条(定义)本规定所称商业秘密,指公司下述保密信息或情报。

1.生产技术、工艺、设计;2.开发计划、实施进度及其结果;3.产品销售、服务情报;4.原材料、零部件来源情报;5.产品客户情报;6.管理、经营的运行和决策;7.财务情报;8.人事情报;9.与其他企业协作业务有关的情报;10.与总公司、关连公司有关的情报。

第四条(指定权)除以上外,公司有权根据开发、生产、经营情况,特别指定保密信息。

二、商业秘密保护的基本制度第五条(商业秘密管理组织)为对商业秘密进行有效管理,公司设立在总经理领导下的商业秘密管理系统。

商业秘密管理系统包括企业安全委员会,商业秘密管理办公室,商业秘密管理责任人。

第六条(商业秘密管理职责)企业安全委员会由总经理任主任,由技术、经营、生产、法律、财务、人事教育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

负责制定公司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建立和完善保护组织,确定和修改商业秘密范围,指定商业秘密管理办公室负责人和各部门的商业秘密管理责任人,对日常工作进行指导。

公司设立商业秘密管理办公室,负责公司日常商业秘密管理和保护工作,向企业安全委员会负责。

在经营部门、研究开发部门、法律事务部门、财务部门等各部门设置管理责任人,负责本部门的商业秘密管理和保护业务,向商业秘密管理办公室负责。

第七条(提高职工保护商业秘密意识)为保护商业秘密这种企业的重要资产,职工应树立强烈的保护意识,在企业的思想、宣传工作中,有关部门应加强对职工的教育。

第八条(商业秘密保护合同书)职工加入公司时,或加入公司以后必要时,应按照公司制定的合同书格式,与公司签订有关商业秘密的合同书。

《法律与生活》第一单元民事权利与义务(选择与主观题知识复习)高考政治一轮复习必备知识(新高考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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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物权分类: 所有权、他物权
1改0.土:地土承地包承经包营经权营人权因人出因租出土租地土获地得获收得入收充入分,实属现于了行物使的用交益换物价权值,✘用 益物权实现了物的使用价值
1改1.:王王某某对对农自村建老房家享宅有基所地有上权的,自对建房子拥下有的用宅益基物地权享✘有宅基地使用权 的用益物权,
财产的占有) (3)抵押权实现主要通过法院申请拍卖; 质押则多直接变卖。
12.因抵押,李某无法在其城里的商品房进行居住。✘ 改:抵押不转移财产的占有,李某抵押商品房后,仍可占有和正常使用居住 13.如果无力偿还贷款,被抵押的房屋所有权归银行。✘
改:银行没有所有权,但有处置房产的权利,可以进行拍卖,优先受偿
时间内给予强有力的法律保护。
≠无限期
19.专利种类及其保护期限
①发明专利:( 20 )年(技术创新/原创性要求高)
②实用新型专利:( 10 )年(技术创新/原创性要求低)
③外观设计专利:( 15 )年(产品设计的美观效果,不涉及技术创新) 专利权保护均自(申请日)计算。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完成发明创造后,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
【相关链接】:商标未经注册也可以使用,但是不能享有(商标专用权 ),只有获得 注册商标才可以依法享有( 注册商标专用权)。实践中存在使用未注册商标时标注 “TM”(trademark 商标)的做法。用© (copyright 版权)表示著作权。
普通商标只能在获准注册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上受到法律的保护,享有商 标专用权;而驰名商标与其独创性和显著性而获得不同程度的跨类保护;
下列情况属于合理使用他人肖像,不构成侵权 ①新闻报道拍摄照片和影像。在新闻报道中使用相关人物的肖像,使观 众了解真相。符合社会公众利益的行为不构成侵害被曝光者肖像权(如报 道政治活动时使用了某政治家的肖像) ②通缉逃犯和罪犯而使用他人肖像。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或为国家利益 举办特定活动使用公民的肖像。 ③为记载或宣传特定公众活动使用参与者的肖像。因为公民参与此类活 动中,就意味着在一定程度上处分了自己的肖像权,对其肖像在此活动中 加以使用,不构成侵权。 ④基于科研和教育目的在一定程度和一定范围内使用。如为医学试验、 法医学教学在课堂上向学员展示病人或者接受法医鉴定的受害人的肖像。 ⑤为肖像权人自身的利益使用其肖像。如为肖像权人具备某种特殊技能 所做的广告中使用其肖像;在寻人启事中使用失踪人的肖像等。

商业秘密保护制度

商业秘密保护制度

商业秘密保护制度2014——03--01发布 2014-—03-—01实施发布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商业秘密保护的责任和义务 (3)第三章商业秘密的内容 (3)第四章密级管理 (4)第五章商业秘密的确定和申报 (5)第六章商业秘密的使用权限 (6)第七章商业秘密的约定 (7)第八章外来人员的管理 (7)第九章涉密区域的管理 (8)第十章违反商业秘密保护的处罚 (8)第十一章附则 (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防止企业员工和社会第三人违法窃取、使用和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的行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劳动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商业秘密的管理工作.第三条商业秘密的管理,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商业秘密得到有效保护,又便于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的方针。

第二章商业秘密保护的责任和义务第四条公司总经理为商业秘密保护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确定和修改本公司的商业秘密的事项和范围,并实施有效的管理。

各部门应加强对员工的保密教育,充分利用报刊、广播、会议、培训、教育等形式,大力宣传商业秘密保护的意义、作用,增强全员的保密意识。

第五条办公室在新员工入职培训时,将商业秘密的管理纳入培训内容;新员工到部门报到后,其部门负责人或入职指引人需详细说明本部门及本岗位的商业秘密内容及管理制度。

第六条知识产权部为公司保密管理工作职能部门,负责保密工作的计划、实施、检查、管理,组织有关人员对窃密、泄密、失密案件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七条全体员工对本职工作范围内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均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

(一)不得刺探非本职工作或与本身业务无关的商业秘密;(二) 不得向不承担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人披露甲方的商业秘密;(三)未经公司授权和许可不得出借、赠与、出租、转让甲方商业秘密或协助不承担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人使用甲方的商业秘密;(四)如发现商业秘密被泄露或者自己过失泄露商业秘密,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向公司报告。

矿产

矿产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

矿产

矿产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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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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