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申请书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及其提交材料规范-东莞工商局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注:1、本申请书适用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申请设立、变更、注销、备案。
2、申请书应当使用A4纸。
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填写说明注:以下“说明”供填写申请书参照使用,不需向登记机关提供。
1、向登记机关提交的申请书只填写与本次申请有关的栏目。
2、申请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勾选并填写“基本信息”栏、“设立”栏、“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栏有关内容和附表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首席代表/代表信息”、附表2“联络员”及附表3“涉税信息表,无需填写“基本信息”栏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证号”栏。
勾选“申请人承诺”栏并由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
3、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申请变更或备案登记的,勾选并填写“基本信息”栏及“变更/备案”栏、“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栏有关内容,其中在“变更/备案”栏填写变更或备案前后内容。
勾选“申请人承诺”栏,由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代表机构印章。
申请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首席代表或代表变更的、首席代表或代表姓名更改的,应填写附表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首席代表/代表信息”。
“变更/备案事项”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
4、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申请注销登记,填写“基本信息”栏、“注销”栏和“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栏。
勾选“申请人承诺”栏,由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代表机构印章。
5、“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栏的“委托权限”栏应在相应的项目中勾选“同意”或“不同意”。
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由外国(地区)企业在“申请人承诺”栏中签署。
6、“标准地址”的查询途径有两种:(1)查询网址:http://59.37.20.98/gabzdz/view/jsp/view/address2.jsp;(2)关注“东莞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进行查询。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核准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1 -- 2 -- 3 -- 4 -- 5 -附件:1.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核准—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核准变更登记流程图2.申请材料目录3.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核准变更登记申请表(空白文本)4.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核准变更登记申请表(示范文本)5.营业执照样本(图片)6.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指导目录(2017年9月)- 6 -附件1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核准—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核准变更登记流程图(法定办结时限:20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7 -附件2 申请材料目录- 8 -- 9 -- 10 -注:1.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外国(地区) 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等规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备案)适用本规范。
2.变更核准后,需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以换领新的营业执照。
说明:1.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或者企业登记(备案)等业务,可以登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站(),或者登录广西红盾网(),中国企业登记网(),从“表格下载”栏目下载相关登记(备案)申请文书,按照登记(备案)申请文书所附填写要求填写。
2.提交的登记申请文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3.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4.提交材料涉及签署,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 11 -附件3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申请书(空白文本)注:请仔细阅读本申请书《填写说明》,按要求填写。
- 12 -- 13 -附表1负责人信息- 14 -- 15 -附表2财务负责人信息联络员信息注:联络员主要负责本企业与企业登记机关的联系沟通,以本人个人信息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本企业有关信息等。
外商投资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范本)
外商投资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注:请仔细阅读本申请书《填写说明》,按要求填写。
□基本信息(若涉及变更则填写变更前内容)名称广州市XX有限公司名称预先核准文号/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018XXXXXXXX/4401XXXXXXXXXXX/914401XXXXXXXXXXXX 住所广州市XX区XX路XX号生产经营地广州市XX区XX路XX号联系电话手机号码或固定电话邮政编码51XXXX□设立(此栏仅限设立时填写)法定代表人姓名XX国别(地区)中国香港/中国/美国……职务(勾选一个)□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投资总额(万元)XXX币种人民币折美元(万元)XXX注册资本(万元)XXX公司类型(勾选一个)□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方式(股份公司填写)□发起设立□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勾选一个)经营期限□XX 年□长期(填写具体年限或勾选长期)申请执照副本数量 X 个□变更(此栏仅限变更时填写)变更项目原登记内容申请变更登记内容住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XX号XX房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XX号XX房………………□备案经营范围(设立时或经营范围备案时填写,通过经营范围自助录入系统选择经营范围,根据录入的经营范围填写)一般经营项目:许可经营项目: 经营场所1广州市XX 区XX 路XX 号(办理“一照多址”时填写)2分公司 □增设 □注销 (涉及分公司备案时勾选一项)名称广州市XX 有限公司XX 分公司 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XXXXXXXXXXXX 登记机关XXX 工商行政管理局 登记日期XXXX 年XX 月XX 日清算组(清算时填写)成员 XX 、XX (含所有股东) 负责人XX联系电话 手机号码或固定电话其他□董事 □监事 □经理 □章程 □章程修正案 □ 联络员 □财务负责人□外国投资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勾选备案事项,不涉及可不勾选,设立申请勾选董事、监事、经理、章程、联络员、财务负责人)□申请人声明本公司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广州市商事登记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申请登记、备案,提交材料真实有效。
外国(地区)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设立登记申请书(样表)
外国(地区)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设立登记申请书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现申请企业登记,请予核准。
同时承诺: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和有关附件真实、合法、有效,复印文本与原件一致,并对因提交虚假文件、证件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外国(地区)企业名称:XXX公司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字:王五申请日期: 2016 年 XX 月 XX 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二○一○年制外国(地区)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设立登记1、外国地区有权签字人是指:依据企业所在国(地区)的法律规定有权代表企业签字的人;2、外国(地区)企业的主体资格证明:属外国企业的,须提交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的文件(原件1份);属港、澳地区企业的,须提交经中国委托公证人认证的文件(原件1份),并分别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属台湾地区企业的,须提交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并经广东省公证员协会核验的证明文件(原件1份);3、外文文件、证明须附中文翻译件(原件1份,由外国(地区)企业翻译的,须加盖该企业印章确认;由翻译公司翻译的,须加盖翻译公司印章);4、凡表中有“□”处,打“√”选择;表格不够填时,可复印续填,粘贴于后;5、登记事项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提交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1外国(地区)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申请登记委托书被委托经办人 (或机构) 姓名(名称):张三被委托经办人的工作单位和职务:深圳XXX公司委托事项:申请外国(地区)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设立登记被委托经办人的权限:1、提交申请材料;☑2、领取企业登记机关的登记决定文件;☑3、领取营业执照;☑4、修改申请文件:(以下两项只能任选一项,如同时选择两项则视为该两项授权无效)(1)不得修改申请材料中的任何材料;□(2)可以修改申请材料中文字性错误;☑委托期限至 2099年 XX 月 XX 日。
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1国家外汇管理局xxxx分局:我公司于20xx年xx月xx日经xxxx批准,已取得进出口业务经营权。
为便于开展出口收汇核销业务,现根据进出口收付汇核销管理有关规定,向贵局申请出口收汇核销业务备案登记,并提供如下材料:1、单位介绍信;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4、《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明书》复印件;6、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提供);7、本申请书。
请予审核批准。
我公司保证:1、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无讹;2、严格遵守出口收汇核销管理规定办理出口收汇核销业务;3、及时、如实向贵局申报出口收汇核销执行情况。
此致公司(盖章)法人代表签字:20xx年xx月xx日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2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备案)申请书□基本信息(必填项)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设立登记不填写)联系电话邮政编码地址(营业场所)□开业(仅限开业登记填写)企业类型主管部门审批机关批准日期负责人在中国境内经营范围资金数额万元币种经营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承包工程或经营管理项目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外国(地区)企业境外住所外国(地区)企业经营范围财务负责人姓名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电子邮箱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注:1、本申请书适用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申请开业、变更、注销、备案。
2、申请书应当使用A4纸。
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变更/备案(仅限变更/备案登记填写,只填写与本次申请有关的事项)变更/备案事项原登记内容变更/备案后登记内容□注销(仅限注销登记填写)注销原因清税情况□已清理完毕□未涉及纳税义务海关手续清缴情况□已办理完毕□未涉及海关事务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日期清理债权债务单位□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必填项)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姓名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委托权限1、同意□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2、同意□不同意□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错误;3、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4、同意□不同意□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2.08.15•【文号】国家工商局令第10号•【施行日期】1992.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局令第10号 1992年8月15日)第一条为促进对外经济合作,加强对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下简称外国企业)的管理,保护其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国务院及国务院授权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企业,应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登记注册。
外国企业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以下简称《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未经审批机关批准和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外国企业不得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条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外国企业从事下列生产经营活动应办理登记注册:(一)陆上、海洋的石油及其它矿产资源勘探开发;(二)房屋、土木工程的建造、装饰或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等工程承包;(三)承包或接受委托经营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四)外国银行在中国设立分行;(五)国家允许从事的其它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条外国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的项目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在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注册。
第五条外国企业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时应提交下列文件或证件:(一)外国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
(二)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证件。
从事陆上、海洋的石油及其它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的,应提交对外经济贸易部的批准文件;承包海洋石油工程的,应提交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的同意函;承包陆上石油工程的,应提交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或其授权单位的同意函;外国银行设立分行的,应提交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准文件;承包房屋、土木工程建造、装饰或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应提交建设部颁发的《外国企业承包工程资质证》;承包或接受委托经营管理外商投资企业的,应提交该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从事其它生产经营活动的,应按其生产经营活动的所属行业,分别提交相应的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中英文)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Application for Establishment of Resident Representative Offices of Foreign Company工商行政管理(总)局:Administration Bureaus for Industry and Commerce根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申请设立登记,请予核准。
同时承诺:所提交的文件、证件真实、合法、有效,复印文本与原件一致,并对因提交虚假文件、证件所引发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In accordance with the relevant stipulations of Regulations on Administration of Resident Representative Offices of Foreign Companies, we hereby apply for your approval to our application for business establishment registration. We also undertake that all the documents, certificates and related appendixes submitted by us are true, legal and valid, and that the copies are identical to the originals. We will bear all legal responsibilities for any consequence resulted from submitting false documents and certificates.拟设立代表机构名称ABC有限公司代表处Name of Office to be Established :ABC LIMITED OFFICE外国(地区)企业名称ABC有限公司Name of Foreign Companyu ABC LIMITED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字Signature of Legal Representative to be Appointed :申请日期Date of Application: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Printed by State Administration for Industry & Commerce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证明Certification of the agency/official兹指定/委托代理/办理本机构设立(变更、备案、注销)事宜。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指南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指南敬告:为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应正确履行法定义务,故在办理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注册等业务之前,敬请详细阅读本《指南》。
本《指南》中所列提交文件未指明为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提交原件的,应提交由申请人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或签字的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供登记机关核对;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登记依据《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经贸部关于受托经营管理合营企业的外国(地区)企业审批登记问题的通知》《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工商局关于承包经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规定》《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登记条件经审批部门批准,外国(地区)企业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从事下列生产经营活动应办理登记注册(一)陆上、海洋的石油及其他矿产资源勘探开发;(二)房屋、土木工程建造、装饰或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等工程承包;(三)承包或受托经营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四)外国金融机构在中国设立分支机构;(五)外国保险公司在中国设立分支机构;(六)国家允许从事的其他生产经营活动。
登记主要事项企业名称、企业类型、地址、负责人、资金数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 申请方式申请企业登记,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提交申请:(一) 直接到企业登记场所;(二) 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
办理时限申请人直接到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当场作出登记决定,并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设立登记办理程序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石油及其它矿产资源勘探开发、承包工程的设立登记l 从事陆上、海洋的石油及其它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的外国(地区)企业申请设立登记①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开业登记申请书》;②石油或其矿产资源的开发合同(中、外文本摘录);③商务部门的批准文件;④介绍函;⑤外国(地区)企业合法开业证明(需经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公证或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⑥外国(地区)企业的资信证明;⑦负责人任命书及身份证明复印件;⑧营业场所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自有房屋作为经营场地开办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但因历史原因无法提供合法房地产证明的,提交村(居)民委员会等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申请人拥有该房屋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07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申请书_547805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申请书注:请仔细阅读本申请书《填写说明》,按要求填写。
□基本信息名称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设立时无需填写)地址(营业场所)省(市/自治区)市(地区/盟/自治州)县(自治县/旗/自治旗/市/区)乡(民族乡/镇/街道)村(路/社区)号联系电话邮政编码□开业企业类型主管部门审批机关批准日期负责人在中国境内经营范围资金数额万元币种经营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承包工程或经营管理项目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外国(地区)企业境外住所外国(地区)企业经营范围□变更/备案变更/备案项目原登记/备案内容申请变更登记/备案内容□注销注销原因清税情况□已清理完毕□未涉及纳税义务海关手续□已办理完毕□未涉及海关事务清缴情况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日期清理债权债务单位□申请人声明在办理登记注册时,工商部门已根据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告知了本企业需要申请审批的经营项目和相应的审批部门,本企业承诺在取得审批前不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本企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申请开业登记,提交材料真实有效。
通过联络员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向社会公示的企业信息为本企业提供、发布的信息,信息真实、有效。
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字:(印章)年月日负责人信息姓名国别(地区)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电子邮箱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负责人签字:年月日财务负责人信息姓名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电子邮箱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联络员信息姓名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电子邮箱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注:联络员主要负责本企业与企业登记机关的联系沟通,以本人个人信息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本企业有关信息等。
联络员应了解企业登记相关法规和企业信息公示有关规定,熟悉操作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申请书填写说明注:以下“说明”供填写申请书参照使用,不需向登记机关提供。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北京市2022版)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注:1、本申请书适用于内资、外资公司申请设立、变更、备案。
2、申请书应当使用A4纸。
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或蓝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或蓝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注:1、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公司更换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申请由新任法定代表人签字。
附表1法定代表人信息本表适用于设立及变更法定代表人填写。
附表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表注:1、本表适用于设立及变更主要人员填写,变更时请完整填写新任职人员信息(未发生变化人员仅需填写“姓名”及职务两栏即可)。
请另行提交人员任免职文件,无需股东在本表盖章或签字。
本页不够填的,可复印续填。
2、“职务”指董事长(执行董事)、董事、经理、监事会主席、监事、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
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设置独立董事的应在“职务”栏内注明。
“产生方式”按照章程规定填写,董事、监事一般应为“选举”或“委派”;经理一般应为“聘任”。
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应当明确上述人员的委派方。
3、高级管理人员包括“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 6 -附表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身份证明页附表4- 8 -附表5自然人股东(发起人)身份证明页附表6非自然人股东(发起人)资格证明页注:新设立或涉及非自然人股东(股东或发起人姓名或名称)变更的,请将其资格证明复印件、影印件附于本页。
附表7住所使用说明本表适用于设立及变更住所填写。
附表8联络员信息注:1、联络员主要负责本企业与企业登记机关的联系沟通,以本人个人信息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本企业有关信息等。
联络员应了解企业登记相关法规和企业信息公示有关规定。
2、《联络员信息》未变更的不需重填。
附表9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授权人:被授权人:授权范围:授予(被授权人名称或姓名)代表(授权人名称或姓名)在中国境内接受企业登记机关法律文件送达,直至解除授权为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局令第10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正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局令第10号 1992年8月15日)第一条为促进对外经济合作,加强对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下简称外国企业)的管理,保护其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国务院及国务院授权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企业,应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登记注册。
外国企业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以下简称《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未经审批机关批准和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外国企业不得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条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外国企业从事下列生产经营活动应办理登记注册:(一)陆上、海洋的石油及其它矿产资源勘探开发;(二)房屋、土木工程的建造、装饰或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等工程承包;(三)承包或接受委托经营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四)外国银行在中国设立分行;(五)国家允许从事的其它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条外国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的项目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在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注册。
第五条外国企业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时应提交下列文件或证件:(一)外国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
(二)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证件。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注:本申请书适用于内资、外资公司申请设立、变更、备案。
注:公司更换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申请由新任法定代表人签字。
附表1法定代表人信息本表适用于设立及变更法定代表人填写。
附表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不重复填写)附表3股东(发起人)、外国投资者出资情况单位:万元(币种:□人民币□其他________)附表4联络员信息注:1、联络员主要负责本企业与企业登记机关的联系沟通,以本人个人信息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本企业有关信息等。
联络员应了解企业登记相关法规和企业信息公示有关规定。
2、《联络员信息》未变更的不需重填。
附表5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授权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被授权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授权范围:授予_________________(被授权人名称或姓名)代表__________________(授权人名称或姓名)在中国境内接受企业登记机关法律文件送达,直至解除授权为止。
授权人签字或盖章: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年月日注:1、仅限外资企业填写。
2、《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由外国(地区)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
被授权人可以是外国(地区)投资者设立的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拟设立的公司(被授权人为拟设立的公司的,公司设立后委托生效)或者其他境内有关单位或个人。
被授权人、被授权人地址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签署新的《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并提交相关主体资格文件或身份证明文件,及时向企业登记机关备案。
3、被授权人为自然人的,填写“被授权人”信息,被授权人为非自然人的,填写“被授权人”及“被授权人联系人”信息。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1992年8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0号公布第一条为促进对外经济合作,加强对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下简称外国企业)的管理,保护其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国务院及国务院授权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企业,应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登记注册。
外国企业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以下简称《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未经审批机关批准和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外国企业不得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条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外国企业从事下列生产经营活动应办理登记注册:(一)陆上、海洋的石油及其他矿产资源勘探开发;(二)房屋、土木工程的建造、装饰或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等工程承包:(三)承包或接受委托经营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四)外国银行在中国设立分行;(五)国家准许从事的其他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条外国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的项目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注册。
第五条外国企业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时应提交下列文件或证件:(一)外国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
(二)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证。
从事陆上、海洋的石油及其他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的,应提交对外经济贸易部的批准文年;承包海洋石油工程的,应提交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的同意函;承包上石油工程的,应提交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或其授权单位的同意函;外国银行设立分行的,应提交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准文年;承包房屋、土木工程建造、装饰或线路、管道、备安装工程的,应提交建设部颁发的《外国企业承包工程资质证》;承包或接受委托经营管理外商投资企业的,应提交该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应按其生产经营活动的所属行业,分别提交相应的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备案申请书及附件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备案)申请书口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必填项)负责人信息(本表适用于开业和变更负责人填写)联络员信息注:1、联络员主要负责本企业与企业登记机关的联系沟通,以本人个人信息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本企业有关信息等。
联络员应了解企业登记相关法规和企业信息公示有关规定。
2、《联络员信息》未变更的不需重填。
财务负责人信息(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承诺表申请人承诺申请人郑重承诺:1.已取得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的合法使用权,并经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在本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安全性负责,符合《山西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承担填报虚假信息、提交虚假材料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2.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不属于下列情形:(一)未依法依规取得土地、规划、建设等手续擅自新建、改建、扩建的;(-)未通过竣工险收的;(三)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危害房屋安全、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的;(四)经鉴定为危房的;(五)已纳入政府征收拆迁范围的;(六)超出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物;(七)未经消防险收或消防验收不合格的,以及未经备案或经抽查不合格的;(A)自建房未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的;(九)管理规约或业主大会决定明确禁止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十)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其他建筑物。
3.对于住所(经营场所)依法应当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的,开展经营活动前已依法办理审批。
4.自觉接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情况的监督管理,及时办理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备案。
5.自觉接受相关审批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承担因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6.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属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不违反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已经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0.10.23•【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施行日期】2020.10.23•【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正文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1992年8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0号公布根据2016年4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6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10月2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2号第二次修订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第三次修订)第一条为促进对外经济合作,加强对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下简称外国企业)的管理,保护其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国务院及国务院授权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企业,应向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登记注册。
外国企业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未经审批机关批准和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外国企业不得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条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外国企业从事下列生产经营活动应办理登记注册:(一)陆上、海洋的石油及其它矿产资源勘探开发;(二)房屋、土木工程的建造、装饰或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等工程承包;(三)承包或接受委托经营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四)外国银行在中国设立分行;(五)国家允许从事的其它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条外国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的项目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在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注册。
第五条外国企业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时应提交下列文件或证件:(一)外国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
下企业申请书精选5篇
下企业申请书精选5篇(实用版)编制人:__审核人:__审批人:__编制单位:__编制时间:__年__月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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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开业登记申请书.doc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开业登记申请书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开业登记申请书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根据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申请开业登记,请予核准。
同时承诺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和有关附件真实、合法、有效,复印文本与原件一致,并对因提交虚假文件、证件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企业名称香港XX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MIKE 申请日期2009年3月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HTTP// 兹委托代理机构/拟开业企业人员赵XX代理/办理本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开业登记事宜。
委托人MIKE(签字)2009年3月2 日注委托人为拟任外国(地区)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负责人。
代理人信息代理机构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姓名代理号联系电话拟设立机构申报人员信息姓名赵XX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部门办公室电话XXXXXXXXX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开业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证件序号文件、证件名称 1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开业登记申请书2* 项目合同3*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介绍函4* 外国(地区)企业的合法开业证明5* 外国(地区)企业的资信证明6* 外国(地区)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对负责人的任命书7 验资报告8* 外国(地区)企业章程及董事会成员名单9* 营业场所使用证明10 其它有关文件、证件规范要求1、本申请书应由外国(地区)企业董事长或其他有权签字人签署,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以上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4、第2 项从事合作开发石油、承包工程、承包或接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外国(地区)企业所提供的合同(摘要)中应明确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总费用。
外国(地区)金融、保险类企业毋需提交。
5、第3 项审批文件应提交原件或有效复印件。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注册申请书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注册申请书企业名称:------------------------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BEIJING ADMINISTRATION FOR INDUSTRY AND COMMERCE(2006年第二版)本页内容请申请人认真阅读填写并作出承诺根据《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并郑重承诺:申请设立登记中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及有关材料是真实的,中文译件与原件内容一致,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对因材料虚假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责任。
拟任负责人签字:年月日基本登记情况表注1:“地址”是指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注2:请在“企业类型”左侧对应的“□”内打“√”。
注3:“资金数额”是指外国企业用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总费用,如承包工程的承包合同额,承包或受托经营管理的累计管理费用。
注4:“经营范围”是指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范围。
负责人登记表企业负责人承诺负责人声明:本人出任企业负责人,现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郑重声明,本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不存在以下情况:(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
(四)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因犯有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三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五)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企业破产清算完结后未逾三年。
(六)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未逾三年。
(七)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
谨此承诺,本表所填内容不含虚假成份,现亲笔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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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申请书
企业名称:(盖章)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印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申请书注:请仔细阅读本申请书《填写说明》,按要求填写。
附表1
负责人信息
财务负责人信息
附表3
联络员信息
注:联络员主要负责本企业与企业登记机关的联系沟通,以本人个人信息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本企业有关信息等。
联络员应了解企业登记相关法规和企业信息公示有关规
定,熟悉操作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申请人: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委托事项及权限:
1、办理(企业名称)的
□名称预先核准□设立□变更□注销□备案□撤销变更登记
□股权出质(□设立□变更□注销□撤销)□其他手续。
2、同意□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3、同意□不同意□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错误;
4、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5、同意□不同意□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
(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企业登记证照颁发及归档记录表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登记申请书填写说明
注:以下“说明”供填写申请书参照使用,不需向登记机关提供。
1、本申请书适用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向登记机关申请开业、变更、注
销登记及相关事项的备案。
2、向登记机关提交的申请书只填写与本次申请有关的栏目。
3、申请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开业登记,填写“基本信息”栏、“开业”栏
有关内容和附表1“负责人信息”、附表2 “财务负责人信息”、附表3“联络员信息”。
“申请人声明”
由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
4、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申请变更登记或备案,填写“基本信息”栏及“变
更/备案”栏有关内容,其中,在“变更/备案”栏填写变更/备案前后内容。
“申请人声明”由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企业印章。
申请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负责人变更的,应填写、提交附表1“负责人信息”。
申请联络员备案的,应填写、提交附表3“联络员信息”。
变更/备案项目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
5、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
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
填写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