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法司法宪谈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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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宪法司法化的看法

对宪法司法化的看法

对宪法司法化的看法
宪法司法化是一种将宪法规定的权利和原则通过司法机关进行保护和执行的方法。

我认为宪法司法化是非常重要和必要的。

宪法作为最高法律文件,是国家治理的基石,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社会安定。

通过司法化,可以确保宪法的有效实施,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正与法治。

首先,宪法司法化能够确保宪法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司法机关作为独立的第三方,能够对违反宪法的行为进行追责和惩罚,增强宪法的约束力,防止政府和其他组织滥用权力或违反宪法规定。

其次,宪法司法化有助于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司法机关可以通过解释宪法来保护公民的人权,如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私人财产权等。

司法化还能为公民提供维权途径,让他们能够通过司法程序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和利益。

再次,宪法司法化能够促进社会的公正与法治。

司法机关通过对宪法规定的原则进行解释和适用,保证了法律的一致性和公平性。

司法化还可以防止政府的滥用职权和有损社会稳定的行为,维护法治的稳定性。

但是,宪法司法化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司法机关的权力必须受到限制,以防止滥用司法权力。

其次,司法机关应该保持独立和公正,不受政治和其他利益的干扰。

此外,司法
化的过程需要与其他立法、行政机关形成良好的配合和协调,以确保宪法的有效实施。

总的来说,宪法司法化是保障宪法有效实施和公民权益保护的重要手段。

通过司法机关的解释和适用,宪法司法化能够确保宪法的权威性和有效性,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并促进社会的公正与法治。

然而,在实施过程中需要妥善解决一些问题和挑战,以确保司法机关的独立和公正。

关于宪法司法化的讨论概要

关于宪法司法化的讨论概要

关于“宪法司法化”的讨论法律思想网作者:道可道廖奕等一水寒宪法司法化就是要设立宪法法院,而在人大设立宪法委员会就无法司法化,因此首要的问题还是要讨论宪法为何要司法化而不是立法解释化?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不能成为宪法司法化的理由,要使宪法司法化必须有宪法依据,即必须修改宪法。

【一水寒】 2001-10-5 14:35:11看看人家美国怎么解决的?我看还是加强一下最高法院的权力好,这样可以制约行政权和立法权,弄个宪法法院还是解决不了普通司法过程中的违宪审查问题。

三权分立应该是最好的选择。

看看美国政治制度的稳定性就知道了。

法国改(不是修正而是推翻重来)了多少次宪法了,现在都第几共和国了?【道可道】 2001-10-5 23:25:54我觉得研究一下独联体各国宪法法院的运作更切近我们的需要,哈哈,也许还是要学习老大哥,宿命!【一水寒】 2001-10-6 11:16:02我们需要什么?其实我们更应该看到我们不是在为我们自己而是为我们的子孙后代在设计一个美好的制度,让我们的子孙们生活在一个自由民主平等的国度,所以我认为出发点不应该仅仅是解决现在的问题,改革切末急功近利,要不真的问题越来越难办了。

假如毛主席他们能为我们设计一个比这完美的制度,也许我们现在就不用瞎忙了。

有些东西还是想的长远一些好。

独联体的宪法法院也刚刚起步,很多弊端也许还未让我们发现,还是学习比较成熟的制度好一些。

【廖奕】 2001-10-7 18:12:02宪法司法化的内在意蕴决非简单的宪法诉讼化,在一定程度上,它是反对将宪法变成一种可诉之法的。

宪法一旦可诉,在现今我们这个司法体制弊漏重重的大环境下,不难想见,可怜的宪法会被肆意异化到什么程度。

在我看来,司法的本质是一种超越权力,尤其是政治权力的知识力量;而宪法的要义也非口号意义上的国家根本大法,它应当是一种协调衔接均衡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的基本法,效力并非最高,但功用一定最大:只有等到事态的确已到不要之“出山”便无以弥救的地步,宪法诉讼化才具有法理的正当性。

关于宪法司法化的思考

关于宪法司法化的思考

关于宪法司法化的思考众所周知,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问题和根本任务,设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

但宪法条文一般不会被司法判案直接援用,又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出现的问题也越来越多,人们也开始关注宪法的司法化问题。

美国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确立了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也开了宪法司法化的先河,在我国也不乏这样的案例。

山东枣庄有个女孩叫齐玉玲,和她的同班同学陈晓琪一起考济宁市的一所商业学校,考试过后,录取通知书到达他们村里面。

因为她们是同一个村子的,于是陈晓琪的父亲就利用它的权力吧通知书截了下来,把他女儿的名字改成齐玉玲,档案也改了。

之后,陈晓琪就拿着齐玉玲的录取通知书去上了这所商业学校。

齐玉玲一直不知道,以为自己没考上。

一次偶然的机会,齐玉玲在一个银行里碰到了陈晓琪,而且知道她用的名字是齐玉玲,她又做了一些简单的摸底,纸袋情况后就提起了上诉,称陈晓琪侵犯了她的姓名权和受教育权。

但是这个案子在枣庄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中,只认定侵犯了姓名权而未提到是否侵犯了受教育权。

齐玉玲不服,上诉到高院。

山东省高院就遇到了一个问题:受教育权能不能在民事案件中作为判案的依据。

受教育权在宪法,《教育法》中有过规定,但能否作为民法上的权利,感到迷惑。

于是向高院递交了一个请求。

高院做了一个批复,认为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原告大的受教育权。

所以在这里宪法就直接适用于民事案件了。

在中国宪法一直没有在司法之中适用。

这个案子实际上给了我们一个非常好的经验材料,就是说它毕竟在司法当中适用了。

虽说它不是一个真正意义上的宪法案件,但它是具有宪法研究意义的,它提出了宪法司法理论问题。

我认为研究宪法司法化问题应该考虑到这些问题:一,什么是宪法司法化?(包括什么是宪法,什么是司法)二,我们应不应该提倡推进宪法的司法化?三,我们应该争取到什么样的宪法司法化?在第一个问题中,什么是宪法?宪法有三种解释:○1是宪法是一种契约,是国家与人民间的契约,以保证政府不侵犯人民,这是从契约论的角度上来理解的;○2宪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是一种最高意志,人民意志,用以保证人的生命,财产,自由;○3宪法是一种规范,主要规定政府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

论宪法司法化

论宪法司法化

大前提 , 宪法 政治功能的片面强化和 不当理解必然削弱其 对

的心 中 ” 这 样 的宪 法 刚 刚 诞生 就 已经 死 了 。 宪 审 查制 度 使 宪 法律属性从而阻碍 司法适用 。 。 违 而这一观念偏差倾 向在我 国无论
法具备持久的生命力 , 并在实践中保 证普 遍立法和超越 的宪法 是宪法典本身 、 宪法理论 还是宪法 实践中均普遍存在 : 与宪法
理论 之 上 , 即认 为 宪 法 是 公 民 权 利 的保 障 书 , 果 宪 法 权 利 没 况 下根 本 无 法释 宪 。这 一 安排 释 宪 权 的 制度 显 得 既 不合 理 也不 如 亟待 改 进 。 有得 到 具 体 法律 落 实 , 司法 机 关又 不 是用 宪 法 条 文 作 为 判 决 依 经 济 , 据, 无疑 权 利报 站 成 为 一 纸 空文 。因此 , 法 的 司法 适 用 有 最 有 宪
表民意立法 , 自然也不会存 在违宪 ; 既然 人大体现全体 人民意 把宪法看成最高大法 , 看成维护 民主保障权利 的最终依据 。由 志, 那么谁又有权审查全体 人民意志 的合 宪性呢?西方违宪审 于现阶段的条件所 限, 司法改革只能 以人事集权的职业终身制 查制度 的前提假设就是对议会 的不信任 ,而在中 国这恰恰 相 作 为 培养 法 官 的基 本 方 式 , 以迅 速 提 高科 班 出 生者 的 比率 作 为
的十分重要 的原因。我国 《 宪法》 将全 国人大定位为最高 国家权 级 力量 对 比关 系 的体 现 , 法 学 理 论 与 政 治 学 雷 同 , 宪 明显 缺 乏
力机 关 , 他 国家 机 关 由其 产 生 、 其 监 督 、 其 负 责 。 《 法》 学政 治 科 的 法律 属 性 。抽象 的宪 法 原 则 只 要借 助 成 熟 的释 宪理 其 受 向 宪 相 应 的 赋予 了人 大几 乎 不 受 监 督和 限制 的广 泛 权 利 。而 从 宪 政 论 可 以也 应 该被 司法 化 , 则这 些 原 则 便 无法 全 面 贯彻 。 否

浅论我国宪法司法化问题

浅论我国宪法司法化问题
马 克 思 主义 宪 法 理 论 同 时 抹 上 一 层 中 国 传 统 政 治 思 想 的 阴 影 , 而违 背 马 克 思 主义 。这 突 出 表 现 在 三 个 方 面 : 1认 为 从 () 宪法 是 等 同 于 一 般 政 党 、 团 体 内部 组 织 规 则 的 宪 法 观 念 , 按
件 的 适 用 。 即使 是 司 法 解 释 限 制 宪 法 的适 用 , 中 国 的宪 政 按 体 制 , 是 无 权 的 , 效 的 。 么这 种 宪 法 被 排 除 在 司 法 程 序 也 无 那 之 外 的 历 史 及 现 状 为 什 么 未 能 改 变 呢 ?笔 者 认 为 有 三个 方 面
WT O的今 天 , 法 的 司法 化 已是 不 可 阻挡 的历 史 必 然 。 宪
关 键 词 : 宪 法 ; 司法 ;依 法 治 国 分 类 号 :D 2 96 文献标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0 8 4 2 20 ) 4-0 0 0 10 - 3 0(0 2 0 - 4 - 1 - 0
响 , 定 其 性 质 及 面 貌 。 从 世 界 其 他 各 国 宪 法 发 展 的 进 程 来 决
看 , 一 次 世 界 大 战 以 前 , 法 司 法 化 还 是 少 数 几 个 国 家 的 第 宪
律 中 , 是 在 执 政 党 及 政 府 的 政 策 中 , 们 都 找 不 到 明 文 规 还 我 定 宪 法 不 可 司 法 化 的 根 据 。即使 是 关 于 宪 法 适 用 的 两个 最 高 人 民法 院 的 司 法 解 释 , 未 明 确 排 除 宪 法 在 民事 、 济 等 案 亦 经
所 谓 宪 法 司法 化 , 就 是 指 通 过 司法 程 序 , 司 法 审 判 也 在
有 国 内原 因 。宪 法 观 念 是 人 们 对 于 宪法 的概 念 、 定 、 用 等 制 适

关于宪法司法化问题的探讨

关于宪法司法化问题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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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就是法 官在 审理 案件过程 中 ,以宪法
为标 准 对 其 他 法律 和 特 定 国 家 机 关 行 为
是否 合宪进行评 判 ,对违 宪的法律不予
关 于 宪 法 司法 化
问题 的探 讨
文 /张 军 红
法 权 , 轮 不 到 司 法权 , 况 只 要 司 法 独 而 何
形成具体 的法律关 系,并最 终 由国家强
制 力 保 证 其 裁 决 的 执 行 , 才具 有 了真 正
的 实践 效 力 。
顿、孟德斯鸠 等人所倡导 分权 制衡 的制 度设计 ,司法权 与立法权 的职 能范围必
须严 格 区别 , 此恪守 “ 水 不犯河 水 ” 彼 井
即由同一个主体制定 宪法和法律 ,自然 能保证二者 的一致性 , 然而 , 法律 与宪法 相抵 触的情形 不仅存在着 可能性 ,而且 不可避免 。在法律与宪法抵触的情况下 , 法 院 的适 用面 临 “ 二难 ” 择 : 接适 用 选 直 宪法则 法律虚置 , 适用 法律则 宪法虚 置。 由于对 宪法的法律 性认识 不足 ,我们选

这意味着法 院对全国人 大及其常委 会制 定 的法律 必须无条件地执行 。在我国 , 宪 法也 是 由全 国人 大制定和修 改的。 这种
体 制的设 计基 于 一种理 想主 义 的假设 :
种法律 规范 ,宪法 只有 通过法院 的适
用 直 接 与 具体 的 社 会 关 系 相 联 结 ,直 接
监 督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法 院 由 同级 地 方 人 民代表 大会 产生 并对 其 负责 受其监 督。
的 宪 法 变成 具 有 实 践 效 力 的 宪 法 , 宪 法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浅议宪法司法化

浅议宪法司法化

浅议宪法司法化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特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条件综合作用的产物,它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规定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

可以说宪法担负着制衡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的重任,处于一个国家法律体系的核心,然而,由于宪法在内容上所具有的国家根本法的这一特点,决定了它的法律地位高于普通法,具有最高法律权威和最高法律效力。

于是长久以来,宪法仿佛距离人们的日常生活十分遥远,并没有有效地运用到现实生活中,其对于公民基本权利保障的基本功能也无法实现。

在这样的背景下,对于宪法适用的呼声越来越高,在国际范围,1803年美国著名的“马伯利诉麦迪逊案”揭开了宪法司法化的序幕,之后众多国家纷纷仿效,目前无论在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宪法司法化都得到了广泛的认同,它是世界各国普遍的做法,但我国法律对此尚无明确的规范。

一、宪法司法化的含义和争论对于宪法司法化的概念,司法界和学术界并没有统一的意见,一种解释是“指宪法规范在司法领域获得普遍尊重,像其他法律法规一样,进入司法程序,直接作为法院裁判案件的法律依据。

”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谢维雁教授认为,“宪法司法化,是宪法规范在司法领域获得普遍尊重,并经由法院加以适用的过程。

”还有学者提出,宪法司法化是指“司法机关在对个案的审理过程中,对有违宪嫌疑的法律行为的合宪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判决。

”从广义的层面来看,以上几种观点都可以解释“宪法司法化”这一命题,无论是将宪法直接适用于公民权利侵害的案件,包括政府侵害和私人侵害;还是法院直接依据宪法对有争议的事项进行司法审查,即违宪审查,都属于宪法司法化的范畴。

在我国,“宪法司法化”的提出和实行并不顺利,目前仍有许多学者持谨慎和反对的态度。

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童之伟教授认为,我国宪法适用只能主要走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立法适用和监督适用的路径;“司法化”的宪法适用路径悖离现行宪法,没有前途;鼓励“宪法司法化”不仅无助于促进宪法适用,还会妨碍我国宪法适用体制的完善和宪法适用效能的提升;法院审理案件援引宪法与“宪法司法化”没有必然联系;我国法学界应当以现行宪法为文本基础确立理性的宪法适用理念,他主张适用“宪法司法适用”的概念来取代司法“化”。

宪法司法化的反思与前瞻

宪法司法化的反思与前瞻

宪法司法化的反思与前瞻近年来,宪法司法化成为了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引起了广泛的讨论和反思。

宪法司法化是指将宪法作为一种具体、可执行的法律规范,成为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指导依据。

本文将从反思宪法司法化的问题和前瞻其发展方向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反思宪法司法化的问题1. 低效率和高度解释性将宪法司法化后,由于其本身的含糊和广泛性,法官在具体的案件审判中需要大量的解释和判断,导致司法效率低下。

宪法司法化过程中的司法判断往往涉及到对法律、社会、伦理等多个领域的综合考量和平衡,加大了司法解释的难度。

2. 偏离原意的解释法律的解释在执行中受到法官的主观影响,因此,宪法司法化容易导致宪法的原意被扭曲和偏离。

法官在诠释宪法时,会根据自身的价值观、立场和政治背景进行解释,可能导致宪法理念的偏离和衍生出符合其个人诉求的判断。

3. 对司法权力过度集中宪法司法化使得对宪法的解释和修正权力集中于司法机关,不利于合理分权和制衡的原则。

一些批评者认为,宪法司法化过程中,司法机关可能滥用权力,对其他政府机构的工作进行干涉和限制,从而破坏了民主和权力制衡的原则。

二、前瞻宪法司法化的发展方向1. 宪法解释与立法的结合为了解决宪法司法化导致的解释困难和偏离原意的问题,可以考虑将宪法的解释权不仅交给司法机关,还可以将其与立法机关进行结合。

立法机关可以通过颁布具体的法律和法规来阐明宪法规定的含义,减少法官的解释工作和主观影响。

2. 公众参与与民主监督宪法的司法化过程应当注重公众的参与和民主监督。

通过公民的意见征询、公开听证、舆论监督等形式,确保宪法司法化过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公众的参与可以提供多元的声音和意见,有助于避免司法解释的偏离和滥用权力的情况。

3. 加强国际交流与借鉴宪法司法化是一个全球性的趋势,不同国家的宪法司法化模式存在差异。

可以通过加强国际交流和借鉴,吸取其他国家宪法司法化的经验和教训,以完善和规范我国的宪法司法化实践。

4. 健全宪法规范的理论体系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因此,在宪法司法化的过程中,需要建立完善的宪法规范的理论体系。

宪法“司法化”的反思与前瞻(一)

宪法“司法化”的反思与前瞻(一)

宪法“司法化”的反思与前瞻(一)内容提要: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就一起民事案件作出司法解释所引发的宪法“司法化”问题讨论尚未结束,2003年5月,孙志刚在广州被故意伤害致死一案再次引发违宪审查争议。

宪法“司法化”起源于美国,现已成为世界各国普遍的做法。

宪法“司法化”产生并非偶然,它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长期以来,在我国形成了宪法不能作为裁判直接依据的司法惯例,导致了宪法的神秘化,宪法的频繁变迁削弱了宪法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如何解决这些问题使我国实现真正的社会主义宪政,是我国宪法“司法化”所面临的严峻挑战。

主题词:宪法司法审查宪政引言推行宪政的关健在于制定一部合乎正义的宪法,并且切实保障宪法作为根本规范的最高效力。

宪政的主题是让国家权力特别是立法活动受到某种超越性规范的约束,避免法律实证主义的弊端,使社会正义以及基本人权的理念在现实的制度安排中得以具体化,正是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宪法“司法化”①最能体现和落实宪政的精神。

迄今为止,中国的法院还没有获得审理宪法案件权限,不仅不能审查违宪立法,就连行政机关制定法规和规章的抽象行为是否合宪,是否合法的问题也没有资格作出判断。

2001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就直接适用宪法条款审理涉及教育权的诉讼案件的问题做出批复启动了关于“宪法司法化”②的讨论。

今年27岁的湖北青年孙志刚在广州收容所被伤害致死案,导致了三位青年法学博士以普通中国公民名义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求对《收容遣送办法》进行违宪审查,①从而进一步引发了法学界乃至全社会对违宪问题的关注。

孙志刚案并不是偶然的,人们对收容遣送制度暴所露出来的问题的反思使之能够把普遍关心的个案公正处理和收容遣送制度改革这二个重大问题结合起来,这将对宪法贯彻实施起着极大推动作用。

本文拟对宪法“司法化”若干问题作初步讨论,以期抛砖引玉。

一、宪法“司法化”语义解析首先,宪法“司法化”这一话语在纯理论意义上具有两个维度②:一是当没有具体法律将公民的宪法基本权利落实时,司法机关能否直接适用或引用宪法条文作为判决依据?在这种意义上,宪法“司法化”意味着宪法司法适用性。

宪法司法化的冷思考

宪法司法化的冷思考

宪法司法化的冷思考宪法司法化的冷思考宪法司法化的冷思考近年来随着司法改革呼声的不断提高,各界人士对于我国司法制度的各个方面进行广泛地大讨论,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宪法的司法化”问题。

宪法的司法化之所以被关注有着其内在和外在的深刻原因。

一方面,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整个社会制度、社会生活的核心。

宪法的实施和对宪法实施的监督必然要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另一方面我国宪法实施和监督宪法实施的方式和外国的情况有什么不同,二者差距在哪?以及我们是否要引进国外的宪法司法化相关制度?这些问题牵引着人们去思考有关的宪法司法化问题。

宪法司法化正是在这些因素的综合刺激下而被广泛讨论的。

这里笔者将从宪法司法化的含义谈起,具体分析宪法司法化的负面影响,以期理论界在极力倡导宪法司法化的同时进行深层次的理性思考。

一、宪法司法化的具体含义宪法司法化的具体含义是什么?对此理论界众说纷纭。

有学者认为,这个概念是指直接将宪法作为法律渊源,由法官在司法审判中援引,予以“法律适用”或“司法判断”的过程;有学者将其理解为由法院对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法规进行‘违宪审查’的过程;1/ 7也有学者认为,宪法司法化应兼有以上两种含义①。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

宪法司法化应包含两层含义。

一方面,宪法司法化是指以宪法作为判断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纠纷的法律依据的依据②。

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由某个具有特殊地位的机构依据宪法审查有关法律规范的违宪审查。

另一方面,宪法司法化也是指宪法条文可以被当作法院判案的直接依据,即宪法的“司法适用性”。

这两方面在本质上都是将宪法直接纳入到了司法的范围之内,使宪法在司法的过程中直接被运用,无疑这都是在将宪法进行司法化的过程。

所以,宪法的司法化应兼具以上两方面的含义。

二、宪法司法化的冷思考宪法的司法化是指将宪法纳入司法领域,也就是说要使宪法进入诉讼领域,具有可诉性。

我们难道真的要像很多学者所倡导的那样对我国的宪法要进行司法化吗?笔者认为这是值得进一步商榷的。

再论宪法司法化——对我国宪法司法适用问题探讨

再论宪法司法化——对我国宪法司法适用问题探讨

!"构建兵团党委领导下的职务犯罪预防体系预防职务犯罪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需要各部门的协同作战。

在兵团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在法制的框架内,充分发挥职务犯罪预防参与主体和方法的多元化,除了党内纪律监督,还需纪委、审计、监察、等与司法机关协作,使兵团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更好地发挥专业犯罪预防的独特优势。

重点突出预防贪污、贿赂、挪用及渎职类犯罪,着眼于对一些疑难问题从立法的完善到司法的适用的困难解决,从而承担起预防职务犯罪的主体责任。

#"构建兵团国有金融机构更完善的内控机制首先应当做好对高级经营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严格审查。

不仅要审查拟任人的行业经验和学识水平,更重要的是其法律意识。

要确保国有金融机构审慎经营,稳健发展,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特别是管理风险,对国有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动态监管是整个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

其次,应当加强对国有银行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业务行为的管理,尤其是基层单位负责人和重要业务主管人员的职务行为的监管,重视防控方法的创新。

[$]$"加强兵团在职务犯罪预防方面的国际交流目前,兵团在职务犯罪预防方面与国际的交流还停留在表面,对国外职务犯罪预防的先进经验借鉴还远远不够。

实际上,可以采取适当聘请国外专家进行职务犯罪预防的制度设计、参加职务犯罪预防的调查指导等措施来保障“引进”的措施顺利实施。

世界各国的反腐败经验都表明,司法机关与当事人、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合作,及时摸清国家公职人员的财产收入状况,是行之有效的反腐败措施。

因此兵团应当适当借鉴上述手段,建立职务主体资料信息库,对其同步监控,核实财产申报的真实性,以达到职务犯罪预防的目的。

%"努力提高兵团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科技含量从哲学角度来看,对职务犯罪的打击也是职务犯罪预防重要的有机组成部分。

因此在打击职务犯罪的过程中充分应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对于更好的预防职务犯罪极端重要。

长期以来,我国反职务犯罪的法定侦查破案手段越来越难以应对职务犯罪手段日益科技化的趋势。

总述之我国宪法司法化的可行性分析

总述之我国宪法司法化的可行性分析

总述之我国宪法司法化的可行性分析我国宪法司法化是指将宪法的规定具有司法效力,即成为司法机关的裁判依据的一种制度安排。

它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将宪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纳入到最高法律的范围内;二是赋予公民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己宪法权利的能力。

以下将对我国宪法司法化的可行性进行分析。

首先,宪法司法化可以增加宪法的可操作性和实施力。

宪法作为最高法律文书,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性。

然而,由于我国宪法的制定方式和体现的原则比较抽象,很多具体法律和行政法规尚未与宪法相一致,导致宪法在实际中往往无法得到充分实施。

通过宪法司法化,将宪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纳入到司法机关的裁判范围内,可以强化宪法的可操作性和实施力,保证宪法在司法实施中得到更好的落实。

其次,宪法司法化有利于维护公民的宪法权利。

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如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权利等。

而司法机关作为宪法的实施主体,可以通过裁判和司法解释来保护公民的宪法权利。

将宪法司法化,可以使公民在受到宪法权利侵害时,通过司法途径维权,得到公正和合法的解决,增强了公民对宪法的信任感和依从度。

第三,宪法司法化有助于加强宪法的监督和约束作用。

宪法是规定国家机构权力和行使方式的最高法律文书,具有法律规范和约束的作用。

在我国,宪法规定了国家权力机关的组织形式、职能和权力边界等。

通过将宪法司法化,可以加强对政府行为的监督和约束,保证政府行为合法、合理、合规,并对违宪行为进行制约和惩罚。

第四,宪法司法化有利于塑造和弘扬宪法意识。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反映了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和价值观念。

通过宪法司法化,可以使其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让公民了解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权利。

同时,司法机关通过宪法司法化,还可以通过裁判案例和司法解释,逐步形成和丰富宪法的具体实践,加强对宪法法学的研究与教育,提高全社会对宪法的认识和尊重。

然而,实现宪法司法化也面临一些困难和挑战。

首先,宪法司法化需要建立一套科学完善的宪法解释和裁判规则体系,并确保司法机关能够正确理解和适用宪法。

论宪法的司法化

论宪法的司法化

论宪法的司法化【摘要】本文围绕论宪法的司法化展开,首先介绍了背景信息及司法化概念,探讨了司法化对宪法和司法体系的影响。

随后列举了一些司法化的实践案例,分析了司法化所面临的问题与挑战。

最后展望了司法化的发展前景。

通过对司法化的讨论,强调了司法化对宪法实施的重要性和其不可或缺性,指出了未来司法化的发展方向。

文章全面而深入地探讨了司法化这一重要话题,对于深化人们对宪法和司法制度的认识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宪法,司法化,影响,司法体系,实践案例,问题,挑战,发展前景,重要性,不可或缺性,发展方向。

1. 引言1.1 背景介绍论宪法的司法化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背景介绍部分首先需要了解宪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性。

宪法作为国家的基本法律文件,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规定了国家的政治制度、权力机构和公民的权利义务,是国家政治生活的基本准则。

在过去的发展过程中,宪法的地位逐渐凸显,国家法律体系中宪法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随着社会的变革和发展,宪法对司法领域的影响也日益显现。

司法化的概念逐渐引起学者和法律界的关注。

司法化指的是宪法对司法实践的影响和制约,即宪法规定的内容在司法实践中得到有效的落实和保障。

司法化的出现,不仅仅是司法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也是宪法实施的重要保障和体现。

对于宪法的司法化问题,我们需要深入分析其影响和意义,以便更好地了解宪法在司法实践中的价值和作用。

1.2 司法化概念司法化是指将宪法规定的原则、权利和义务转化为具体的司法实践和法律规则的过程。

在司法化的过程中,宪法不再仅仅是一份抽象的文件,而是具有实际效力的法律文书,能够直接指导司法实践和保障公民权利。

司法化的概念旨在强调宪法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效果和作用,强调宪法不仅仅是政府和立法机关的执法标准,更是司法机关和法律实施部门的指导原则。

司法化的实质是通过司法机关对宪法规定的解释和运用,使宪法的规定具体化、权威化,从而实现宪法的有效实施和维护。

司法化的概念不仅涉及宪法与法律的关系,更重要的是涉及司法与政治的关系。

宪法“司法化”的反思与前瞻

宪法“司法化”的反思与前瞻

宪法“司法化”的反思与前瞻【摘要】宪法司法化是近年来的热门话题,它是指宪法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运用和实施。

本文从引言部分开始,探讨了宪法与司法化的关系及其意义。

然后分析了宪法司法化的背景与原因,现状与问题,挑战与发展,路径与方法,建设与实践等方面。

结合实际情况提出了未来展望,重要意义和必要性。

通过对宪法司法化的深入思考和反思,可以更好地推动我国宪法的实施,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公民权益,增强国家法治意识。

这对于我国法治建设具有积极意义,也是推动社会进步的重要因素。

【关键词】关键词:宪法,司法化,关系,意义,背景,原因,现状,问题,挑战,发展,路径,方法,建设,实践,未来展望,重要意义,必要性。

1. 引言1.1 宪法与司法化的关系宪法是国家政治生活的基本准则和规范,司法化则是一种制度化的进程,将宪法的规定转化为能够为个体提供法律效力的具体规则。

宪法与司法化之间密切相关,因为宪法既是司法化的基础,也是司法化的对象。

宪法规定了国家和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司法化则通过司法实践将宪法的原则和规定具体化,并确保其得到有效实施。

宪法与司法化之间的关系还体现在宪法对司法化的引导和约束作用上。

宪法作为国家最高法律文书,对于司法化过程中的立法、行政和司法行为都具有约束力。

宪法也为司法化提供了指导和支持,为司法机关提供了实现宪法宗旨和原则的依据和方向。

宪法与司法化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关系。

宪法为司法化提供了基本原则和目标,而司法化则是宪法的具体体现和实践。

只有在宪法与司法化的关系得到充分发挥和保障的情况下,国家才能实现法治建设和社会稳定发展的目标。

1.2 宪法司法化的意义宪法司法化的意义在于加强国家的法治建设,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与发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司法化就是指宪法在司法实践中的直接适用和起决定性作用。

宪法司法化的意义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宪法司法化有利于实现宪法的权威性和尊严。

宪法司法化可行性分析及路径选择探讨

宪法司法化可行性分析及路径选择探讨

宪法司法化可行性分析及路径选择探讨p一、宪法司法化概念的界定宪法司法化,顾名思义就是宪法作为法院裁判案件的直接的法律依据。

而法院直接以宪法作为裁判案件的依据,又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将宪法直接适用于公民权利侵害的案件,包括政府侵害和私人侵害;另一种情形则是指法院直接依据宪法对有争议的事项进行司法审查,亦即违宪审查。

然而,以上概念在英美法系国家适用自然并无不妥,但是在大陆法系国家通常普通法院并不能进行违宪审查的情况下则需要对其概念进行具体的界定。

即违宪审查(即审查法律、法规行政命令是否符合宪法的要求)和宪法适用。

二、宪法司法化的必要性与意义从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部宪法到现行的宪法,中间历经多次修改,尽管具体内容有诸多变化,但是有一点可以明确:宪法始终宣称自己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根本大法,任何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抵触,一切违背宪法的行为都应当追究其责任,切实保障宪法的实施。

既然宪法一直声称自己是根本法,并且是具有最高效力的法,那么宪法是不是法律呢?这个问题或许会有些困惑,但是可以肯定没有人能说宪法不是法。

既然宪法是法,而且《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诚然人民法院也应当依照宪法的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也就是说宪法并没有规定不能依照其来审判案件。

当然有人会说宪法太过于抽象、原则化,不具备操作性,因此不能作为法院判案的依据。

如果说纲领、抽象、原则,宪法的确具备这些特点,但是作为违宪审查、宪法司法化发起国——美国的宪法只有几千字而中国宪法却有一万三千多字(包括宪法修正案),那如果这样说,美国宪法就更加抽象了,更不能作为司法化了。

因此,宪法自身特征并不能成为宪法不能进行司法化的理由。

其次宪法作为公民权利的保障书,作为制约国家权利的一部法律,它的目的在与保障公民权利,控制国家权利,宪法规定的权利大多是公民生存发展所必须的基本权利,如果没有宪法权利的话,那么一个人也很难说他有什么作为人的权利了,此外,宪法的某些权利通过具体的部门法得到了贯彻与体现,然而还有许多权利不能得到保障,比如男女平等权就经常在现实生活中被侵犯,却很难得到具体法律的保护,宪法作为根本法正因为原则性,所以才得以弥补具体法律的漏洞与不足。

浅谈中国宪法的司法化

浅谈中国宪法的司法化

浅谈中国宪法的司法化论文摘要:宪法司法化是当今世界各国宪法发展趋势之一,而我国宪法至今并未在司法程序中被人民法院作为裁判直接适用的依据,文章从何为宪法司法化,我国宪法司法化的现状,其在我国难以适用的原因以及宪法司法化在我国适用的必然等几个方面揭示宪法司法化是我国法治发展的必然。

论文关键词:宪法;宪法司法化;公民的基本权利;宪法诉讼宪法是一个法治国家的根本大法,其规定的都是国家根本性、长远性的重要内容,具有最大权威性和最高法律效力。

宪法具有的司法适用性已成为当代各国宪法发展趋势之一。

但是,在我国,由于传统观念的影响和认识的偏差,学术界与司法界普遍认为,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只是一种政治纲领性文件,不具有司法适用性,不应在具体案件中直接适用。

这样,我国宪法就如“空中楼阁”,中看不中用,当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受到侵害而普通法律没有具体规定时,公民基本权利就得不到应有的保护。

下面简单探讨中国宪法的司法化问题。

一、何为宪法司法化从现在比较普遍的认识来看,所谓宪法司法化,主要是宪法作为法院裁判案件的直接的法律依据。

而法院直接以宪法作为裁判案件的依据,又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将宪法直接适用于对公民权利浸害的案件,包括政府浸害与私人侵害;另一种则是指法院直接依据宪法对有争议的事项进行司法审查,亦即违宪审查。

几年前,在我国山东发生一起被称为“中国司法化第一案”的齐玉苓案和青岛三名学生状告教育部的案件。

这两起案件引起了人们广泛关注,激活了沉寂的中国宪法学界,使中国的非宪政得以真正暴露并由此而引发广大学者和人们对于宪法司法化这一法治理念进行激烈且深入的探讨。

宪法司法化不是从来就有的,它是宪法与法治的产物。

1803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审理治安法官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时,首席大法官马歇尔在该案判决时宣布:立法机关制定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无效,由此开创了宪法司法化的先河。

英国奉行“议会至上”的原则,违宪法律的审查权属于议会,同时宪法也可以由普通法院来采用,由此可知道英国也承认宪法的司法化。

最新-试论宪法的司法化 精品

最新-试论宪法的司法化 精品

试论宪法的司法化试论宪法的司法化内容提要:我国自1982年起在宪法实施过程中有不少的违宪现象得不到有效解决,这已引起宪法学界和实际工作部门的关注。

近年最高人民法院就山东省因陈晓琪冒名顶替齐玉苓上学引发的诉讼的法律适用问题做出《批复》,有关法院在审理这一案件时可以直接适用宪法的相关条款。

此后,接二连三发生因侵犯宪法中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而引起的宪法诉讼案件。

这使得宪法司法化的问题又一次得到法学界和司法界的普遍关注。

并且随着法制发展的趋势此类案件的增多预示着对解决宪法司法化问题有了一定的紧迫性,而我们更应该正面面对这个问题,使我国的法制进一步健全。

关键词:宪法司法化含义看法障碍与排除含义界定毋庸置疑,宪法司法化这一话语在纯理论意义上具有两层含义:一是当没有具体法律将公民的宪法基本权利落实时,司法机关能否直接适用或引用宪法条文作为判决的依据在这个意义上,宪法司法化意味着宪法的司法适用性。

这个命题建立在公民基本权利之充分保障的宪政理论之上,如果公民的基本权利得不到宪法充分的保障也就无法实现真正的宪政,要实现宪政首先必须保证宪法的功能得到体现,宪法的精神得到体现。

公民既然本身固有一系列基本权利,就必须得到法律的保。

,而法律随着时代的发展,其中难免有照顾不周的地方,毕竟法律也具有一定的滞后性。

当法律不能落实公民的基本权利时,宪法也只能出来对公民的基本权利进行肯定,实现公民权利最后屏障之功效,真正朝宪政的方向迈进。

也有学者从宪法作为法形态之一的特征出发,认为法律效力的基本表现在于司法适用性,故宪法作为法具有法律效力,亦不能除外。

并认为宪法的演进与改善需要其在司法实践中不断被检验和修正,宪法司法化无疑使宪法能与时俱进充满活力。

宪法司法化的第二层含义是:在司法机关对个案审理过程中,能否对有违宪疑议的法律规范的合宪性问题进行审查并做出判断。

这涉及到司法机关是否有违宪审查权的问题。

无疑已经不是一个技术性问题,它涉及到一个国家的宪政理论和政治制度的基本构架甚至包括历史传统和文化观念等层面。

关于社会宪法司法化问题的几点思考

关于社会宪法司法化问题的几点思考

刁桂军[提要]:宪法意识和宪法司法化问题一直都是我进入法学专业后的一个思考方向,平时也比较关注这一问题。

宪法的司法化,即适用性是理论界为之争论的一大焦点。

我一直是认为是宪法司法化是发展趋势之一,这是受宪法的法律特性及司法机关的性质、活动方式所决定,宪法在司法活动中予以适用是必然的。

中国宪法目前在司法活动中还不具有适用性,致使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及宪法与人们之间的密切联系不甚明朗。

在今年里,我们学校组织了一个大学生创新计划活动,我于是就把这一问题带到了课题研究的尝试阶段,同时在期间也映证了我的部分想法。

[关键词]:宪法意识司法化调查实践宪法监督一、前言部分在今年暑假中,我们法学专业的学生参加了我校举行的大学生创新训练计划,我们把此次活动作为一次具有深刻意义的暑期实践活动。

我作为“大学生宪法意识调查及构建宪法司法化可行性探究”课题小组的组长,组织策划了此此课题运作。

其实选这个课题题目时,我已经在先前做了一个初步设想和规划的,因为宪法意识和宪法司法化的问题一直是我的一个思考点,我想通过这个活动让这个点扩展到面,让一些想法得到验证和开拓我在这个问题的思考领域空间。

我们在暑假初便制定了详尽的操作细则,对工作进行了较为细致的分工。

四名成员组成这个课题小组,我们进行了为期三个月的调查和研究。

这个活动充分地调动了我们的积极性和动手能力,不仅学到了相关专业知识,而且训练了我们的协作配合的能力,也提高了我们的写作能力和研究水平。

我们能充分和合理地利用有限的资源,制定行之有效的预算。

本次有关我国在校大学生宪法意识调查的目的,是想客观地了解我国在校大学生的宪法意识水平,了解在校大学生对于宪法问题的观点和态度,当然我们把宪法司法化这一问题作为调查重点,研究宪法司法化在我国实施的可行性问题。

这次调查的结果,将成为我们进行学术研究的第一手材料。

经过半年的一些探索和尝试我们有了一些自己的体会。

我们走访了具有代表性大学群体,收集了较为客观的数据作为我们的研究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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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宪法的司法化[内容提要]宪法司法化是指宪法规范由法院适用的过程,它是宪法法律性、宪法至上及保障人权的价值目标的根本要求,对宪政和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宪法司法化的总体思路应当是:赋予法院宪法解释权,建立以人权保障为核心的宪法审判制度。

宪法的司法化,是指宪法规范在司法领域获得普遍尊重,并经由法院加以适用的过程。

照常理,作为法律的宪法由司法机关适用,是宪法的应有之义。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现行宪法几乎一直被排除在司法领域之外。

因此,宪法的司法化对我国当前的宪政法治建设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宪法司法化之根据宪法司法化的根据主要包括:(一)宪法的法律性是宪法司法化的前提。

宪法是法律,在今天看来,应是不言而喻的。

作为现代国家法律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宪法是调整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之间基本关系的部门法,其法律性是指宪法与其他法律所共有的本质属性,是宪法作为法律所必须具备的一般素质,其中最重要的当属宪法的规范性、可操作性和强制性。

宪法的法律性意味着:第一,宪法和法律一样,都是强制性规范,宪法强制法律及行为合宪。

第二,宪法必须由一定的机关加以适用,适用宪法的机关须享有宪法解释权,解释宪法是适用宪法的前提。

第三,违宪者必须承担违宪责任,接受宪法制裁,违宪的法律无效。

第四,宪法作为一切社会主体最高的行为准则,具有直接适用性,即宪法既是公民或社会组织为维护或增进自己权益的辩护理由,也是法院进行裁决的直接依据。

[1]宪法及宪政的价值即在于宪法的法律性。

宪法的法律性表明宪法可以而且必须被司法机关适用。

①只有能够被司法机关直接适用的宪法才是真正有效的宪法。

正如一位美国最高法院的法官所说的那样:“我们在宪法下面。

但是,被称之为宪法的是法官叫做宪法的法。

”[2](185页)宪法的司法适用性是宪法法律性的本质要求和体现,宪法的司法化是宪法获得实在法性质的根本标志和途径。

(二)宪法至上是宪法司法化的逻辑基础。

宪法至上,意味着:其一是一切国家机关、政党、其他社会组织及个人都居于宪法之下,这是对凌驾于宪法之上的特权或个人意志的完全否定;其二是宪法处于最高法的地位,其他任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等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否则无效。

由专门的司法机关来判定国家机关、政党、其他社会组织及个人是否违宪,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是否与宪法相抵触,并宣布违宪的法律法规、行为无效,是现代国家推行宪政的一般手段。

一方面因为司法机关依专门的司法程序对违宪案件进行审查,可保证程序的公正;另一方面司法裁决的终局性及强制性使违宪行为、违宪法律、法规得以及时的较正,“预期”的宪法权威成为可以“看得见”的宪法权威。

宪法至上,最终依赖于司法机关的宪法适用才能获得制度上的保障。

(三)切实保障人权是宪法司法化的关键。

保障人权是宪政首要的和终极的价值诉求。

[3]仅有白纸黑字的宪法条文承认基本权利与自由是远远不够的,对宪法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保障只有最终由司法机关来承担,宪政的价值才能真正实现。

根据西方现代国家的经验,“一旦把人权付给法院这种制度设置,人权就有保障”。

[4](116页)进一步而言,人权保障的国际化也对宪法司法化提出了紧迫的要求。

我国一贯尊重和赞赏包括《世界人权宣言》在内的世界人权约法,先后加入了17个人权国际公约。

1997年10月签署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1998年10月又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已于2001年2月28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发生法律效力。

加入这些人权国际公约,意味着中国对普遍人权概念的认同,承诺公约规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

《世界人权宣言》第八条意味着尊重该《宣言》的国家应保证逐步实现宪法的司法化,其内容是:“任何人当宪法或法律赋予他的基本权利遭受侵害时,有权由合格的国家法庭对这种侵害行为作有效的补救。

”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条第3款也可得出宪法司法化的结论:“本公约每一缔约国承担:(a)保证任何一个被侵犯了本公约所承认的权利或自由的人,能得到有效的补救,尽管此种侵犯是以官方资格行事的人所为;(b)保证任何要求此种补救的人能由合格的司法、行政或立法当局或由国家法律制度规定的任何其他合格当局断定其在这方面的权利,并发展司法补救的可能性。

(c)保证合格当局在准予此等补救时,确能付诸实施。

”可以说,宪法司法化已经为这些国际人权公约签署国的一项国家义务。

二、宪法司法化之意义宪法进入司法适用的领域,对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法律实践乃至法律观念都将产生极为深刻的影响。

而这种影响正是法治和宪政的基本要求所在。

笔者在此着重探讨宪法司法化对宪法自身及法治的影响。

(一)宪法司法化对宪法自身的意义。

1.宪法的司法化使仅具有理论效力的宪法变成具有实践效力的宪法,宪法成为真正具有规范性和强制力的法律。

是法律就必须由法院加以适用,这是一切法律所具有的本质要求。

不能由法院适用的法律不是法律,宪法也如此。

如果不能为法院适用,无论宪法自己规定具有什么样的最高效力,也无论它如何强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宪法在实践中的效力将会大打折扣。

作为一种法律规范,宪法只有通过法院的适用直接与具体的社会关系相连结,直接形成具体的法律关系,并最终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裁决的执行,才具有了真正的实践效力。

②有人认为,宪法通过一般法加以具体化和补充,宪法的效力通过一般法的效力来体现,即宪法不具有直接的效力,仅具有间接的效力。

[5](25页)笔者以为,“依据宪法制定……法”即宪法具体化为一般的法律,并不能说明宪法具有间接法律效力,理由是:在实质上,一般法的遵守与适用都同宪法的效力没有直接关联。

这主要是因为我国现行宪法未建立有效的违宪审查制度,一般法是否真正完全严格“依据宪法制定”或者是否违宪未有定论,如果一般法违宪,其效力怎能说是宪法效力的体现?在缺乏一般法的“纠偏机制”(违宪审查)情况下,宪法不能保证一般法与自己保持一致,一般法的效力与宪法的效力没有严格的、逻辑的联系。

所以,一般法的效力不是宪法效力的体现,也不能以一般法的效力说明宪法具有间接效力。

说宪法具有间接效力,实际上意味着宪法本身法律效力的阙如。

总之,必须由法院直接适用宪法才具有实效。

2.宪法的司法化,是宪法与社会现实或具体的社会关系相连结的纽带,使宪法与社会现实形成良性互动关系,可以增强宪法的适应性。

宪法的适应性,一层含义是指宪法的内容必须准确地反映一定的社会关系,而不能和现实需要脱节,二层含义是指宪法所具有的通过自身的应变方式使宪法的内容适应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变化以及宪法以其国家强制力使法律、行为合宪的能力。

[1]由法院适用宪法解决争议,可以准确、及时地检验宪法规范与具体社会关系是否一致,与社会关系不一致的宪法规范被及时揭示出来,可使修宪机关及时作出修宪或宪法解释。

一些内容即使在宪法中没有明文规定,也可以通过法院的判例规则予以完善和补充。

这些都使宪法更适应社会需要,而宪法本身也在其中获得了完善、发展。

因此,宪法的司法化是宪法发展的动力和重要途径,是重要的宪法发展机制。

3.宪法司法化是保证宪法至上的关键环节。

如前述,宪法至上是宪法司法化的逻辑基础,即宪法司法化是宪法至上的根本要求。

另一方面宪法至上也最终是靠宪法的司法化即宪法在法院获得尊重和适用来实现的。

宪法在法院的直接适用,实质上就是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以宪法为标准对其他法律和特定国家机关行为是否合宪进行评判,对违宪的法律不予适用或宣布其违宪无效,撤销违宪行为,从而直接以宪法规范为依据进行裁决的过程。

这个过程是宪法至上性在司法领域内实现的过程。

宪法只有由法院直接适用,才能真正实现其至上性。

(二)宪法司法化对法治的意义。

1.宪法的司法化是法治的起点。

所有法律包括宪法都具有可诉性,是法治社会的基本特征。

法的可诉性是指法所必备的为了判断社会纠纷的是非而使纠纷主体可诉求于法律公设的判断主体的属性。

[6](167页)从法律的方面说,法的可诉性即法的适用性——法必须进入司法的领域。

法治建设的第一步便是所有法律进入司法领域,首要的是实现宪法的司法化。

但是,实现宪法的司法化并不意味着已经建成法治,因为法治还包含有人权保障、充分民主等价值要素以及权力分立与制衡、代议制等技术手段,宪法的司法化仅是法治的起点。

2.宪法的司法化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

使宪法进入司法领域,是我国当前法治建设的关键。

如果宪法不能进入司法适用的领域,我们无论怎样进行法治的建构,最终都是不完备的,而且最终可能使法治建设步入歧途。

宪法司法化是法治建设不可逾越的“合理化”过程。

3.宪法司法化是现代国家的基本标志之一。

自美国1803年马伯里诉麦迪逊案迄今,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大约4000件关系宪法解释的案件进行了审查,宣告了由美国议会制定的80余件法律违宪,至于州法律被宣告违宪者更多。

[7](3页)正是宪法的司法化,保证了美国宪法的长期稳定,同时又使美国宪法始终处于实践状态,成为“活着的宪法”。

在设立宪法法院及通过最高法院行使宪法法院职能的国家,宪法审判制度成了首要的司法审判制度。

[7](106页)特别值得一提的是,1989年—1991年苏联、中东欧国家发生剧变以后,这些国家绝大多数都设立了宪法法院,并以此作为走向法治的标志。

宪法的司法化越来越具有普遍性的意义,可以说,它已经成为现代宪政国家的基本标尺。

三、宪法司法化之障碍从世界范围看,宪法司法化已经成为宪政普遍主义基本理念的组成部分。

宪法的司法化应当成为中国法治建设的关键步骤。

然而,时至今日,中国现行宪法几乎仍被排除于司法领域之外。

其原因是复杂多样的,依笔者看,妨碍我国宪法司法化的因素主要有如下数端:(一)体制上的“困惑”。

宪法的司法化,要求宪法规范由司法机关即法院直接加以适用。

根据现行宪法,最高人民法院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受其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由同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对其负责受其监督。

这意味着法院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必须无条件地执行。

在我国,宪法也是由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的。

这种体制的设计基于一种理想主义的假设:即由同一个主体制定宪法和法律,自然能保证二者的一致性。

然而,法律与宪法相抵触的情形不仅存在着可能性,而且不可避免。

在法律与宪法抵触的情况下,法院的适用面临“二难”选择:直接适用宪法则法律虚置,适用法律则宪法虚置。

由于对宪法的法律性认识不足,我们选择了后者,造成了“以法凌宪”的现象。

在今天看来,这是一个完全错误,有悖法治基本原则的选择。

这一选择是法院主动作出的,表现为:最高人民法院1955年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刑事判决中不宜援引宪法作论罪科刑的依据的复函》中认为,宪法是“我国国家的根本法,也是一切法律的‘母法’”,但“对刑事方面,它并不规定如何论罪科刑的问题”,因此,“在刑事判决中,宪法不宜引为论罪科刑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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