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通知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通知
【标 签】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
【颁布单位】四川省人民政府
【文 号】川府发﹝1997﹞61号
【发文日期】1997-05-15
【实施时间】1997-0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税费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若干规定》(国发[1996]37号文),省政府决定,从1997年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种营业性的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和高尔夫球、台球、保龄球等娱乐场所,按营业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纸、刊物等广告媒介单位及户外广告经营单位,按经营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对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可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二、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在征收娱乐业、广告业的营业税时一并征收。

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单位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全额上缴中央金库。

地方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全额缴入省级金库。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具体缴库办法按四川省财政厅川财预[1997]5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三、文化事业建设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分别由中央和省级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文化事业建设。

1997年征收的文化事业建设费(不含中央收入)同省财政集中统一安排,其中省财政按各地入库总额20%的比例以奖代补返还各地,用于文化事业建设。

今后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管理和使用办法由财政厅会同文化管理部门制定。

四、为了保证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工作的正常开展,可视当年征收情况并经省政府批准,省财政厅按入库总额3%拨付省地方税务局作为征收业务费,用于保障全省税务系统征
收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中公务方面的必要开支。

五、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工作的领导,支持地税部门做好征收管理工作。

六、本《通知》从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七、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地税局解释。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