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房屋建筑和政工程勘察设计专家库-珠海住房和城乡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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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工
程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工程监理
【发文字号】珠规建质[2012]13号
【发布部门】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发布日期】2012.02.20
【实施日期】2012.02.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
(珠规建质〔2012〕13号)
横琴新区公共建设局,各区(经济功能区)建设局,市(区)质检站、安监站,保障性住房工程各方责任主体:
保障性住房工程是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也是改善民生的重点工程,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事关民生改善和社会稳定大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根据全国以及省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会议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执行法定基本建设程序
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应按规定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否则不得开工建设。

对未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注册手续就开工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工程,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责令改正,必要时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二、进一步落实各方责任主体质量安全管理责任
各方责任主体要建立健全质量安全责任制度,建立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在资金、人员、设备等方面给予保障;建设单位要对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全面负责,确保合理工期和建设资金;勘察单位要按照。

珠海市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房屋建筑工程结构验收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珠海市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房屋建筑工程结构验收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珠海市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房屋建筑工程结构验收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建设局•【公布日期】2006.09.19•【字号】珠建建[2006]163号•【施行日期】2006.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珠海市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房屋建筑工程结构验收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珠建建〔2006〕163号)各区(经济功能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房屋建筑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等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等规定,我局制定了《珠海市房屋建筑工程结构验收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经研究决定,现予印发,于2006年10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施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附件:珠海市房屋建筑工程结构验收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珠海市建设局二○○六年九月十九日附件:珠海市房屋建筑工程结构验收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等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珠海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结构验收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珠海市建设局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工程结构(以下统称工程结构)的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各区(经济功能区)建设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结构的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市(区)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工程结构的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工程结构验收工作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施工单位应遵照国家现行有关验收规范及标准,在主体分部(子分部)工程完工后30天内进行自查,及时整理施工技术资料,并将自查结果、施工技术资料提交监理单位审查。

(二)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监理单位填写《珠海市建筑工程结构验收申请表》,格式(详见附表一),并将审查结果和施工技术资料报质量监督机构复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加强建设单位对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珠规建质[2010]42号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加强建设单位对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珠规建质[2010]42号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加强建设单位对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正文:----------------------------------------------------------------------------------------------------------------------------------------------------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加强建设单位对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珠规建质〔2010〕42号)横琴新区公共建设局,各区(经济功能区)建设局,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强化住宅工程质量通病的治理,充分发挥建设单位作为质量第一责任人的主导作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强化质量责任,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

建设单位对所建设的工程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质量全面负责,并依法承担工程质量责任。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要树立创优质工程的理念,建立覆盖参建各单位和建设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配备与建设规模相适应的专业管理团队与检验设备,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测;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质量履约管理,切实履行质量管理职责。

二、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

树立建筑物全寿命周期质量安全和投资管理理念。

通过合理、适当地增加建造阶段的投资,提高工程质量,达到减少使用成本和维护费用,最大限度减少全寿命投资的目的。

(一)加大质量措施的投入。

建设单位要重视质量、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投入,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质量措施费用,以及费用预付、支付计划,使用要求及调整方式等条款将安全、质量措施费用单列;从资金上保证施工作业的正当要求,保证质量通病防治措施的落实,以合理的施工措施避免施工质量的缺陷;选择质量可靠的材料、构配件和有效控制质量的工法。

(二)择优选择承包商,提倡优质优价。

建设单位在选择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过程中,应综合考虑这些单位的业绩、社会信誉并考察主要从业人员的能力和社会信誉,对勘察设计团队、项目监理部和项目施工部的组成人员、仪器设备配置,提出满足工程质量控制需要的相关要求。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信用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信用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珠规建建[2013]27号【发布部门】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发布日期】2013.03.07【实施日期】2013.04.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珠规建建〔2013〕27号)横琴新区、各区建设局、质检站、安监站,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单位:为规范建筑市场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企业及主要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使用和管理行为,加快建设建筑市场信用体系,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我局制定了《珠海市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珠海市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二○一三年三月七日珠海市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市场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企业及主要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使用和管理行为,加快建设建筑市场信用体系,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广东省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范围内对建筑市场责任主体及主要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使用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建筑市场责任主体指建筑市场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单位。

主要从业人员指注册人员和主要管理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或者描述企业及主要从业人员信用状况的信息。

第四条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为珠海市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单位。

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各职能科室、执法监察支队,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散装水泥办公室、城建档案馆、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监督管理中心,以及横琴新区、各区(经济功能区)规划分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检站、安监站等各级建设管理机构负责开展有关建筑市场责任主体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采集、记录和审核工作。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公布日期】2013.03.07•【字号】珠规建建[2013]27号•【施行日期】2013.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珠规建建〔2013〕27号)横琴新区、各区建设局、质检站、安监站,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单位:为规范建筑市场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企业及主要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使用和管理行为,加快建设建筑市场信用体系,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我局制定了《珠海市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珠海市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二○一三年三月七日珠海市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市场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企业及主要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使用和管理行为,加快建设建筑市场信用体系,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广东省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范围内对建筑市场责任主体及主要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使用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建筑市场责任主体指建筑市场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单位。

主要从业人员指注册人员和主要管理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或者描述企业及主要从业人员信用状况的信息。

第四条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为珠海市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单位。

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各职能科室、执法监察支队,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散装水泥办公室、城建档案馆、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监督管理中心,以及横琴新区、各区(经济功能区)规划分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检站、安监站等各级建设管理机构负责开展有关建筑市场责任主体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采集、记录和审核工作。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公布日期】2016.05.30•【字号】珠规建法〔2016〕9号•【施行日期】2016.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关于印发《珠海市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相关单位: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城乡规划的知情权、参与权,推进政务公开和依法行政,规范城乡规划的民主决策和社会监督机制,我局制定了《珠海市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珠海市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管理办法》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2016年5月30日珠海市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城乡规划的知情权、参与权,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政务公开和依法行政,规范城乡规划的民主决策和社会监督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和《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制定、修改和实施过程中的公开公示发布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相关职能部门和区(含经济功能区)、镇人民政府协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开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但依法不得公开的除外。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对规划公示公告提出意见和建议,行政机关应当坚持依法行政、有错必纠的原则,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二章城乡规划制定和修改公告第六条城乡规划制定和修改公告分为批前公告和批后公告。

城乡规划公告对象包括概念性空间发展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城市分区规划、新镇城市组团单元规划、更新单元规划、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修建性详细规划以及村庄规划等城乡规划。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建设领域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发布部门】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发布日期】2016.09.02【实施日期】2016.09.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建设领域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方案》的通知横琴新区建设环保局,各区(经济功能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区)安监站、质检站,各建设、施工、监理企业: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决策部署,着力解决当前建设安全生产领域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强化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建设领域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2016年9月2日附件: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建设领域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决策部署,着力解决当前建设安全生产领域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强化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到2018年,力争实现以下工作目标:(一)加快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体系,有效遏制违法违规行为可能引发的重特大事故发生。

(二)加快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应用,推动建筑企业产业现代化升级改造。

(三)加强安全生产源头治理,严格安全准入。

(四)持续推进安全生产突出问题攻坚治理,解决安全生产重点难点问题。

(五)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和应急响应机制,提升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二、工作任务(一)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1.健全安全风险评估分级和事故隐患排查分级标准体系。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建筑工地火灾隐患排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建筑工地火灾隐患排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建筑工地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珠规建质[2012]60号【发布部门】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发布日期】2012.06.12【实施日期】2012.06.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建筑工地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珠规建质〔2012〕60号)横琴新区公共建设局,各区(功能区)建设局,市、区安监站,各施工、监理单位:为有效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全力做好“十八大”消防安全保卫工作,根据全市统一部署,自即日起至12月31日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建筑工地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现将《珠海市建筑工地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珠海市建筑工地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为巩固“清剿火患”战役成果,切实做好党的十八大消防安全保卫工作,有效预防和遏制建筑工地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全市建筑工地消防安全形势稳定,自即日起至12月底,在全市建筑工地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

特制定方案如下:一、工作目标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和全省第十次消防安全责任人会议、全市2012年第一次消防安全委员会议的部署,通过集中开展全市建筑工地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活动,全面提升防控火灾能力,实现全市建筑工地“四个能力”建设100%达标,排查发现的火灾隐患100%整改,杜绝群死群伤火灾,减少较大亡人火灾,为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创造良好消防安全环境。

二、组织领导成立全市建筑工地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我局赖晓斌总工程师任组长,局质安科梁慈锦科长、市安监站周咏文站长任副组长,横琴新区公共建设局、各区(功能区)建设局分管安全的副局长任组员。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房地产中介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珠建规〔2023〕4号)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房地产中介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珠建规〔2023〕4号)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房地产中介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珠建规〔2023〕4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3.06.16•【字号】珠建规〔2023〕4号•【施行日期】2023.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房地产中介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珠建规〔2023〕4号)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市房地产中介机构信用信息的采集、披露、使用等管理行为,建设房地产中介机构的信用评价体系,营造诚信守法的房地产市场环境,我局制定了《珠海市房地产中介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3年6月16日珠海市房地产中介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信用信息采集第三章信用评价第四章信用信息披露第五章其他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本市房地产中介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行为,促进房地产中介服务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房地中介经营活动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其信用信息的采集、核定、评价、披露和使用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取得营业执照后从事房地产居间、代理等中介服务的经纪机构(含分支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在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中形成的可以用于识别、分析、判断其信用状况的信息。

信用信息包括基础信息、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

本办法所称信用档案,是指对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进行整理形成的记录资料。

第四条采集、披露、使用和管理信用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审慎的原则,不得侵犯公共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新建民用建筑全面实施绿色建筑标准的通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新建民用建筑全面实施绿色建筑标准的通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新建民用建筑全面实施绿色建筑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公布日期】2015.11.27•【字号】珠规建质〔2015〕151号•【施行日期】2015.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关于新建民用建筑全面实施绿色建筑标准的通知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各有关部门:为落实《中共珠海市委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新型城镇化战略建设国际宜居城市的决定》《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进一步推进我市绿色建筑快速发展,提高我市生态文明水平,加快建设低碳珠海和国际宜居城市,我局决定对新建民用建筑全面推行绿色建筑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范围(一)全市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一星或以上标准。

(二)下列项目应达到绿色建筑二星级及以上标准:1.全市新建、拆建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5千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和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的项目;2.规划总用地面积(或多个地块由同一家用地单位取得并统一规划的)大于等于2万平方米的居住用地(含配套商业、其他公共设施的用地);窗体底端3.相关规划和规定对绿色建筑有要求的,按高标准执行。

二、实施要求(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按照上述要求在备注中注明项目的绿色建筑等级和相关指标要求。

自2016年1月1日起审图机构对所有报审的项目,严格按本通知要求和绿色建筑标准进行施工图文件审查,并核定绿色建筑等级;对不能满足要求的不予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意见。

(二)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施工图审查、质量监督机构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确定的绿色建筑实施范围和《关于加强新建民用建筑执行<珠海市绿色建筑技术导则>的通知》(珠规建质〔2014〕153号)的要求落实相关工作。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及规划验收管理的通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及规划验收管理的通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及规划验收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公布日期】2007.06.22•【字号】珠规建[2007]333号•【施行日期】2007.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及规划验收管理的通知(珠规建[2007]333号)市规划局各科室、各分局、各局属单位,各相关单位:近年来,我市的城市规划建设发展很快,城市面貌发生了显著变化。

但在城市规划建设中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些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城市规划管理有关规定,填报虚假技术经济指标,擅自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进行施工建设,自行放线定位并逃避验线验收监督检查。

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城市规划建设的健康发展。

为切实加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及规划验收管理工作,有效监督城市规划建设行为,确保本市的建设项目严格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的用地范围、建设位置、建筑间距、高程高度、平面布局、建筑面积、容积率、密度等城市规划限定条件及核准指标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珠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及规划验收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必须提供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格电子文件,并同时提供印制有技术经济指标表格的建设工程总平面图两份。

该表格共三张,具体指标内容和格式见附表一《建设工程报建指标汇总表》、附表二《建设工程分期报建指标表》、附表三《建设工程报建项目明细表》。

本局相关科室在审查报建图纸时,必须根据设计条件认真检核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二、申报建设工程总平面图必须在图上相关位置准确标注建(构)筑物的四周全部轴线交点或外墙面角点坐标。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公布日期】2010.11.17•【字号】珠规建验[2010]3号•【施行日期】2010.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珠规建验〔2010〕3号)横琴新区公共建设局,各规划分局,各区(经济功能区)建设局,各质检站,施工图审图机构,市测绘院,各房地产开发公司,各设计、监理、施工单位:为加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工作,促进规划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确保项目建设按规划实施,我局制定了《珠海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现将本办法印发给你们。

该办法自2010年12月18日起执行,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附件:《珠海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管理办法》(试行)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七日珠海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工作,促进规划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保证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珠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以下简称规划验收),是指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相关的政策、规范为依据,对已竣工的建设工程进行规划条件的复核和确认。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

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严格依照规划许可证批准的内容进行建设。

确需变更规划许可证件批准内容的,必须依法到原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且建设单位必须签署相关承诺书后,方可申办商品房预售许可。

第五条建设工程规划验收以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依据,同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的建设工程应同时申请规划验收。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公布日期】2016.01.06•【字号】珠规建建〔2016〕3号•【施行日期】2016.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关于印发《珠海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珠规建建〔2016〕3号横琴新区、各区(经济功能区)建设局、规划分局,市执法监察支队、市招标办,市、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市、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施工图审查机构,市规划勘察设计行业协会、各建设单位及勘察、设计企业:为规范本市建筑市场的勘察、设计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评价、披露等管理行为,加快建设建筑市场信息评价体系,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意见》和《珠海市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珠海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2016年1月6日珠海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建筑市场的勘察、设计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评价、披露等管理行为,加快建设建筑市场信用评价体系,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逐步实现行业自律,根据《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意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珠海市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勘察、设计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规建局”)负责全市建筑市场勘察、设计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建立电子管理平台“珠海市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并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企业信息管理系统对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建筑市场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建筑市场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建筑市场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1.02.08•【字号】珠建市规〔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建筑市场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办法的通知珠建市规〔2021〕1号各相关单位:为加强珠海市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珠海市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珠海市建筑市场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1年2月8日珠海市建筑市场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信用红黑名单的认定第三章信用红黑名单信息的共享和发布第四章激励与惩戒第五章信用红黑名单的退出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珠海市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健全诚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和招标代理等各方主体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珠海市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珠海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建筑市场信用红黑名单的认定、发布、奖惩、修复、退出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主体,是指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企业和执业人员,主要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和招标代理等单位,以及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建筑工程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岩土工程师等主要执业人员。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印发《关于建设工程设计和审图需重点解决的若干质量问题》的通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印发《关于建设工程设计和审图需重点解决的若干质量问题》的通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印发《关于建设工程设计和审图需重点解决的若干质量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公布日期】2015.05.04•【字号】珠规建质〔2015〕40号•【施行日期】2015.05.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印发《关于建设工程设计和审图需重点解决的若干质量问题》的通知珠规建质〔2015〕40号各有关单位:工程质量常见问题有不少是设计因素引起的,这些质量常见问题既是建设部《工程质量两年治理行动方案》的治理对象,又是我市工程质量强市工作重点。

我局委托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站根据近几年工程设计和审图的实际情况,梳理了《建设关于建设工程设计和审图需重点解决的若干质量问题》(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实施。

一、各设计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组织专门技术力量解决所列的具体问题。

1、对于正在设计的工程,应加强校审,避免所列问题重复出现。

2、对在建工程应逐一对照检查。

对未施工的工程部位存在附件所列问题的,应作设计变更并完善设计程序;对已施工的工程部位存在附件所列问题的应提出补救措施。

二、正青建筑勘察设计咨询公司作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牵头单位,应组织相关施工图审查机构,编制所列问题的审查办法和诚信扣分办法。

三、各施工、监理单位,对所列问题应加强会审,发现问题的应及时向建设、设计单位提出。

四、各建设单位对解决附件所列问题而增加的费用应予列支。

五、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附件所列问题的抽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2015年5月4日关于建设工程设计和审图需重点解决的若干质量问题为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归纳了建设工程设计质量的常见问题,请设计单位和审图机构应在设计及施工图审查环节严格把关。

一、综合类(房建与市政、验收与备案)1、对地下室顶板、裙楼顶板、露台、下穿地道等外露结构面,缺施工阶段防晒、限载设计要求。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珠海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利用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通知(试行)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珠海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利用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通知(试行)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珠海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利用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通知(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自然资源局,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2.08.30•【字号】珠建保规〔2022〕5号•【施行日期】2022.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珠海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利用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通知(试行)珠建保规〔2022〕5号各区政府(管委会)、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1〕39号)和《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珠府办函〔2021〕131号)精神,有效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进一步拓宽保障性租赁住房筹集渠道,促进我市产业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就利用产业园区配套用地配套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本通知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型产业用地、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的一类产业用地及满足安全条件的二类产业用地配套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及相关配套设施的行为。

二、基本原则(一)科学规划。

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在符合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将项目产业用地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由15%提高到上限30%,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所在区自然资源部门在项目审批时明确建筑面积占比。

同时,经区政府(管委会)批准,鼓励将产业园区中各工业项目提高的配套比例对应的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集中统一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二)市场主导。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建筑工地消防安全大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建筑工地消防安全大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建筑工地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宣传大培训大练兵活动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村镇集镇建设【发文字号】珠规建质[2011]23号【发布部门】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发布日期】2011.03.07【实施日期】2011.03.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建筑工地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宣传大培训大练兵活动方案》的通知(珠规建质〔2011〕23号)横琴新区公共建设局,各区(经济功能区)建设局,市、区安监站,各施工、监理企业:根据珠海市消安委办《关于印发〈珠海市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宣传大培训大练兵活动方案〉的通知》(珠消安委[2011]2号)的要求,我局决定从2010年12月起至2011年底,在全市建筑工地集中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宣传、大培训、大练兵”活动(以下简称消防安全“五大”活动),特制定《珠海市建筑工地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宣传大培训大练兵活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三月七日珠海市建筑工地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宣传大培训大练兵活动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消防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35号)精神和公安部《全国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宣传大培训大练兵活动方案》要求,吸取近期多起火灾事故教训,根据珠海市消安委办《关于印发〈珠海市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宣传大培训大练兵活动方案〉的通知》(珠消安委[2011]2号)的要求,我局决定从2010年12月起至2011年底,在全市建筑工地集中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宣传、大培训、大练兵”活动(以下简称消防安全“五大”活动),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通过大排查、大整治,摸清建筑工地火灾隐患底数,推动整改消除火灾隐患,有效改善全市建筑工地消防安全环境;通过大宣传、大培训,牢固树立“全民消防、生命至上”理念,实现“人人会查改火灾隐患、人人会扑救初起火灾、人人会疏散逃生”;通过大练兵,各施工企业的消防救援队伍战斗力明显提高,。

珠海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

珠海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

珠海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建筑市场的勘察、设计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评价、披露等管理行为,加快建设建筑市场信用评价体系,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逐步实现行业自律,根据《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意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珠海市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勘察、设计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规建局”)负责全市建筑市场勘察、设计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建立电子管理平台“珠海市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并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企业信息管理系统对接。

第四条勘察、设计企业信用信息包括基础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

企业基础信息由企业在建筑市场经营中形成的自然信息构成,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企业人员情况、企业办公场所及设备情况等。

企业良好信用信息为企业在本市的生产活动及本市企业在市外的生产活动中产生的良好信用记录,包括:1.企业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行业协会表彰及通报表扬的情况;2.工程项目获得国家级、部级、省级、市级勘察、设计方面的奖项;3.积极落实地方技术措施或专项治理要求奖励分;4.有关部门依法确认予以记录的其他良好行为等。

企业不良信用信息包括:1.企业违反工程勘察、设计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行为;2.企业违反合同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行为;3.企业受到行业协会诚信诫勉及通报批评的行为;4.有关部门依法确认予以记录的企业其他不良行为等。

第五条勘察、设计企业基础信息的采集,由企业自行登录信息系统进行信息登记。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改进建设工程招标评标事项的通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改进建设工程招标评标事项的通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改进建设工程招标
评标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公布日期】2015.04.23
•【字号】珠规建招〔2015〕2号
•【施行日期】2015.04.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招标投标
正文
关于改进建设工程招标评标事项的通知
珠规建招〔2015〕2号各行业主管部门,各招标人,各招标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对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经研究,现对我市现行评标办法进行适当调整,具体通知如下:
根据市纪委监察局的预防腐败建议书的相关意见,结合我市招投标工作的实际情况,各建设工程招标采用两阶段评标办法或综合评标办法的,业绩和信誉标书的
评分分值上限调整为30分,其中采用两阶段评标办法的,全部按照《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珠规建招〔2010〕7号)第二条执行,第二阶段经济标书评审全部采用合理低价评标。

对建筑智能化、电力设备、照明工程等与工程施工相关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不得采用综合评标办法,招标人确定的评标办法应当符合对施工招标的规定。

招标人应当派出工作人员(不得为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监督开标评标活动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并完成技术标书编号及编号还原工作,但不得就评审涉及的实质内容发表意见或参与评标委员会的讨论。

招标人应依法发布招标文件修改和答疑,我局不再对招标文件修改和答疑进行备案。

本通知自2015年4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4月23日。

特此通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5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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