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中投标人业绩设置问题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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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中的若干问题思考

政府采购中的若干问题思考

Ab ta t n t a tc fgo e n e r u e e ,s c o e sass ppl r ovdig fau ulntm a e i s r c :I hepr c ie o v r m ntp oc r m nt u h pr blm u i spr i n r d e t r— e as a d b r w ig qu lfc to , a d c lson a on up ir nd t e s a fofgo r l n or o n a iia ins n olu i m g s ple s a h t f ve nme r c e e tw e e ntp o ur m n r a lz d Varou e vor co o l ins nay e . i s b ha i s ofviius c luso we e d s us e r ic s d. T h or e po i g m e s r s n s l ins e c r s nd n a u e a d o uto ha e be n pu or a d t olet e eilga o e s i ov r e r c r m e . I d to v e tf w r o s v h s le lpr blm n g e nm ntp o u e nt n a diin,t e i po t nt e h m ra c o c p a e w a t e s d, a d t e ke i t o c e t nc e e s m m a ie . fac e t nc ss r s e n h y po n s f ra c p a e w r u rz d Ke r :go r m e r c e e ; fa duln a e il c l son;a c p a e y wo ds ve n ntp o ur m nt r u e tm t ra ; olu i c e t nc

浅谈政府采购服务类项目常见的评分项设置问题

浅谈政府采购服务类项目常见的评分项设置问题

浅谈政府采购服务类项目常见的评分项设置问题今年是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全面实施的一年,是原有采购模式向政府采购过渡的一年。

政府采购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有很多,一是《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二是财政部令74号、87号等,除了以上提到的法律法规,国库司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也通过实际的例子提供了指导。

整个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体系内容多,要求细,较以往的采购有了不少新的变化,需要一定的学习和适应时间。

在政府采购的文件编制过程中,评分项的设置可谓“重灾区”,极容易出现与政府采购的要求和原则相冲突的情况,以下将列举数个在实务中或与兄弟单位交流中遇到的政府采购服务类项目评分项设置有误的例子,并通过简要的分析,说明政府采购的导向和原则。

例子一:某单位采购保安服务,商务部分的评分项中要求“投标人具有有效期内的AAA级信用证书、AAA级诚信供应商证书、守合同重信用证书证书,每具备一个得3分,最高得9分”,此评分项为采购人设置,代理机构审核后反馈回来的意见是“证书涉及成立年份,政府采购中这几个证书均不得设置”。

笔者对相关内容进行查找后,找到了《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一千一百四十六号的内容,公告里提到“存在...采购文件将AAA级信用证书、守合同重信用证书或者其他行业协会、组织颁发的证书、奖项作为评审因素等问题”。

为什么设置以上设置会是问题呢,经查找,AAA级信用证书指标项说明中出现年限的要求,如三年营业利润平均增长率,此外对利润率、销售量(销售额)等都有要求,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的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有冲突。

至于守合同重信用证书,2017年11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工商总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工商办字〔2017〕205号),决定废止26件与“放管服”改革精神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

政府采购与购买服务绩效管理存在的问题探讨

政府采购与购买服务绩效管理存在的问题探讨

政府采购与购买服务绩效管理存在的问题探讨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政府采购和购买服务在政府工作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政府采购和购买服务的质量和效益直接关系到政府的形象和公共利益。

在实际工作中,政府采购与购买服务绩效管理存在着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影响到政府的形象和效率,还可能损害公共利益。

本文将对这些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关的解决方案。

政府采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缺乏透明度和公开性。

在一些地方,政府采购的过程缺乏透明度,导致了财政资金被浪费和挥霍,同时也影响了社会公众对政府工作的信任。

二是存在着腐败和权力寻租现象。

一些政府采购工作存在着腐败和权力寻租的问题,导致了政府采购的效益和质量受到了严重破坏。

三是政府采购缺乏专业化和规范化管理。

一些政府部门对政府采购工作缺乏专业化的管理,导致了政府采购的质量和效益受到了影响。

购买服务绩效管理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购买服务缺乏质量和效益的评估机制。

目前,购买服务的质量和效益缺乏科学的评估机制,导致了购买服务的质量和效益难以得到保障。

二是服务供应商的诚信问题。

一些服务供应商存在着偷工减料和不履行合同的问题,导致了购买服务的效益和质量受到了严重影响。

三是购买服务的合同管理不规范。

一些地方对购买服务的合同管理不规范,导致了购买服务的质量和效益难以得到保障。

解决政府采购和购买服务绩效管理存在的问题,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加强监督和管理。

政府应当建立起科学的监督和管理机制,加大对政府采购和购买服务的监督力度,从根本上解决政府采购和购买服务存在的问题。

二是加强透明度和公开性。

政府采购和购买服务的过程应当做到透明和公开,确保社会公众对政府工作的监督和参与。

三是加强专业化和规范化管理。

政府应当加大对政府采购和购买服务的专业化和规范化管理力度,提高政府采购和购买服务的质量和效益。

四是建立健全评估机制。

政府应当建立起科学的政府采购和购买服务的质量和效益评估机制,确保政府采购和购买服务的质量和效益得到保障。

简析政府采购招投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简析政府采购招投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简析政府采购招投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作者:暂无来源:《经营者》 2018年第14期一、政府采购招标工作中存在的弊端和问题第一,现有法律法规存在较大的弹性空间。

现阶段,政府采购招标受到《政府采购法》《招投标法》和地方性法律法规的制约和影响。

笔者在对《招投标法》研究的过程中发现,该法的很多条款和规定本身就给业主和代理机构留下了弹性空间,关于资金状况、他人名义、化整为零、低于成本、重新招标程序的界定存在不明确、不清晰之处。

从某种意义上来讲,这些法律条款的规定更像是对当事者的道德约束而非法律约束。

当前,投招标的竞争非常激烈,各个投招标竞争对手之间的差距非常微弱,法律法规留有的弹性空间可能直接影响评标结果。

作为投招标活动的指导性法律,《投招标法》应当能够给予参与投标的各个主体追求效率的空间,但是在政府投资工程的投招标过程中,应当以更严厉的规章来保证投招标工作的公正性和公平性,降低其中的灵活性。

第二,投招标管理系统冗余。

目前的投招标管理系统已经实现了业务流程上的环环相扣,但是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却呈现出信息传递速度慢、工作效率低等多种问题,从投招标信息公开和最终业务流程完成,整个周期往往要耗费半年之久。

投招标活动是一项具有时效性的活动,如果投招标管理业务流程耗费时间过长,将会造成承接商金额的变动,导致政府采购不能实现决策最优化。

在投招标管理系统实际运行和操作中,政府部门一方面具有制度制定、执行的权力,另一方面则具有定标、代理决定、邀请专家评估的权力,同时还能够监督和控制招标代理工作开展和投招标执行各个过程。

第三,投招标监管主体缺失。

投招标管理系统要有效运行,必须囊括如下几方主体:政府、竞标单位、公告媒介和监管机构。

但是我国国情具有特殊性,监管机构本身就是政府权力机关。

如前文所述,政府机关具有邀请专家评审、政策制定和定标等权限,这就造成了竞标单位在投招标过程中非常被动的局面。

如果在投招标竞争之中出现了恶性竞争,那么公正、透明和公平原则很容易被侵害。

对政府采购招标有关问题的思考

对政府采购招标有关问题的思考

此外 ,还要 通过 政府 采 购支
随着我 国招 投标 相关 法 律 、法规 程 序办 事 ,实现 政府采 购 的规 范 持重 点节 能减 排 工程建 设 ,加快
的日益完善 ,招标投标所涉及 的 化操作 。招标过程 中程序一经确
范 围越来 越 广 ,政府部 门的管 理 立就 必须 执行 ,程 序公 正是 达 到
规 则 意识 主 要 指 遵 守 有 关 对钢材 、水泥和建筑材料等方面 促上阵进行招标 ,结果往往发生 法 律 法 规 和 工 程 领 域 的 通 行 惯
这实 的政府需求 ,为相关产业提供更 差错或使招投标流于形式 ,
际上 是失 职乃 至渎 职 的行为 。不
少招 标 代理 机构 以为 ,招标 就是 出题 目让 投 标 人 去 做 答 案 的 , 自
首先 , 标 合理 的关 键是 要 制完 成 的 标书 ,这显 然失 之 于草 评
对政府粟购招标有 关问题的思考
口文 /山 东招标 股份 有限公 司 高晓光
政 府 采 购 改 革 是 我 国 财 政 支 出体 制 改 革 的 一个 重要 方 面 , 例 , 则 不仅 约束 投标 企业 , 同 规 也 多 的商机 , 进再 就业 。 促 对农资综
样 严格 约束 工程 建设 使用 单位 和 合直补、 良种补贴、 农机具补贴等 实施 政府 采 购扶持 政策 ,为 农 民
己不 必 费多大 气力 , 实不 然 。 其 对

个 工程 施 工项 目的招标 ,招 标
人应 该 比投标 人 下更 多 的气 力来 研究 这个 题 目,要 搞 清用 户单 位
对这个 工程到 底有什 么样 的需
求 ,什 么样 的工程 符合 这个 需 求 以及 中标 人完 成这 个工 程需 要 什 么样 的合 理最 低条 件等 等 。 根 据 实 践 , 为招 标 代 理 机 认 构 在招标 工 作 前期尤 其要 注 意做 行 政 法规 等 方面 的 内容 ,多 留意 好 。 织工 作不 合理 , 导致 评标 组 易

政府采购招标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政府采购招标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政府采购招标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政府采购是政府为了完成公共事务所进行的购买活动,是政府行为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政府采购招标是政府采购中常用的采购方式,它能够保障公平竞争,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保障国家利益和纳税人利益。

随着政府采购规模的不断扩大,政府采购招标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如信息不对称、公平竞争受阻、利益输送等。

本文将对政府采购招标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分析,并提出对策措施,以期对政府采购工作有所裨益。

一、政府采购招标存在的问题(一)信息不对称政府采购招标中存在的一个主要问题就是信息不对称。

信息不对称是指交易双方在交易过程中信息的分布不一致,使得一方处于信息优势地位,而另一方处于信息劣势地位。

在政府采购招标中,信息不对称表现在招标文件编制不严谨,技术规范不清晰,造成投标人对项目需求和要求的理解不一致,从而影响了招标过程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二)公平竞争受阻政府采购招标中存在的另一个问题是公平竞争受阻。

在政府采购招标中,一些不法商人通过行贿、拉票等手段,干扰和破坏了招标过程,使得本来应该公平竞争的环境变得扭曲和不公平,导致合格的投标人无法获得应有的竞争机会,严重影响了政府采购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三)利益输送在政府采购招标中,利益输送也是一个比较严重的问题。

一些政府工作人员和招标机构人员往往利用自己的职权和资源,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私利,从而导致政府采购招标行为失去公正、公平和透明,导致政府采购项目的落实效果受损。

(一)加强信息公开要解决政府采购招标中存在的信息不对称问题,首先需要加强信息公开。

政府应当完善政府采购公告、招标文件等信息公开机制,使得供应商能够充分了解政府采购项目的需求和要求,减少信息不对称,提高公平竞争程度。

政府也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采购信息管理系统,提高信息公开的透明度和便捷性,加大违规行为的查处和打击力度,有效防范信息不对称的产生。

(二)建立健全监督机制为了解决政府采购招标中存在的公平竞争受阻问题,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

政府采购招标评标问题及完善对策的相关分析

政府采购招标评标问题及完善对策的相关分析

政府采购招标评标问题及完善对策的相关分析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政府采购的不断增加,政府采购招标评标问题逐渐显现出来,给政府采购带来了一系列的挑战和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对政府采购招标评标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并提出有效的对策和措施。

一、政府采购招标评标问题的现状分析1、评标标准不够科学、合理政府采购招标评标中存在评标标准不够科学、合理的问题。

一些地方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标准过于模糊和主观,容易造成评标的不公正。

而且过于宽泛的评标标准容易产生歧视性和不确定性,导致投标人投标的把握度不足,也给政府采购的质量和效率带来严重影响。

2、评标人员素质不高政府采购评标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一些评标人员缺乏相关的专业知识和业务经验,容易陷入主观臆断和片面看待问题的情况。

这样就容易导致评标结果偏颇和不公正,给政府采购带来了很大的风险和隐患。

3、招标文件不够完善、严谨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不够完善、严谨也是一个很大的问题。

一些招标文件中存在一些不合理的规定和要求,或者是存在很多的漏洞和不严密的地方,容易给投标人带来误解和困扰,也给政府采购的质量和效率带来了不小的问题。

4、需求方和供应方信息不对称在政府采购项目中,需求方和供应方信息不对称也是一个很大的问题。

一些需求方对采购品的需求和要求不够清晰和明确,导致供应方在投标时容易产生误解和错误。

而且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度不够,一些信息不够及时、准确的向供应方公开,也给政府采购带来了很多的矛盾和问题。

二、政府采购招标评标问题的对策分析1、建立科学、合理的评标标准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标准必须要建立科学、合理的标准体系,明确评标要点和权重比例,使评标标准更加客观、公正、透明。

评标标准必须要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保证投标人和需求方在评标过程中有明确的参照和准则。

2、加强评标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政府采购评标人员的素质对政府采购的质量和效率至关重要。

必须加强对评标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专业水平和诚信度。

关于政府采购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思考

关于政府采购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思考

关于政府采购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思考摘要:我国的政府采购工作正处在创新优化的关键阶段,只有对采购工作相关问题进行分析,才可以使政府采购工作得到创新优化。

因此,结合政府采购相关工作的实际运行需要,制定应对策略,是很多政府采购管理人员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

本文着重针对政府采购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希冀提出行之有效的政府采购管理建议。

关键词:政府采购;管理工作;问题1政府采购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1.1政府采购工作执行程序缺乏合理性首先,对于影响采购工作执行程序的因素总结不够充分,缺乏对采购规模变化情况的关注。

这导致采购制度无法与相关的法律法规相符合,难以保证采购工作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发挥更加积极的影响。

其次,政府采购工作执行程序在调整的过程中,对于采购管理制度的建设情况重视程度较低,对采购工作各环节内容的重视程度不够高。

这导致采购管理工作无法在法律的引导下具备更高的规范性。

另外,一些政府采购人员虽然对采购制度进行了探索和改良,但未能全面总结风险因素的构成情况。

这导致采购管理工作的执行条文很难得到完善,无法在改良采购工作执行程序的情况下保证采购总体质量的优化。

1.2采购评审管理工作质量较差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在实施的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对于采购评审行为的重视程度较低,未能充分结合评审专家的实际情况,合理设置评审权力,导致采购评审团队中存在个人谋私行为,无法维护采购评审管理工作的规范性。

其次,在采购评审指标设置的过程中,缺乏对各环节采购工作主体内容的关注,导致采购评审专家的意见无法得到充分应用。

这可能导致评审结果与实际需求不符,在采购决策中存在偏差。

此外,部分采购评审工作缺乏对评审专家专业水平的重视,未能聘用高素质评审专家,无法保证采购评审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高素质评审专家的参与能够提高评审的准确性和公正性,确保采购过程的透明度和公平性。

2完善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建议2.1明确管理定位,健全采购管理制度针对新时期的政府采购内容以及多样化采购方式等特征,需要尽快健全政府采购管理机制,基于制度化管理下提升政府采购管理效能,优化政府采购程序,尤其是在资金应用管理和审批论证工作中,应该进一步加强跟踪监督管理,构建更为简洁、高效的采购程序,支持政府高效开展采购活动。

浅谈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谈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谈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招投标是政府采购和企业采购中常见的一种方式,它是公平竞争、透明择优的原则下进行的一种采购方式。

在实际操作中,招投标中往往存在着各种问题,这些问题影响着招投标的公平性、透明性和效率性。

在此,我们将对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信息不透明、资格要求不合理、标书内容不规范、投标人资格审查不严格、投标文件评审不公正等。

信息不透明是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

在招标文件发布和评标过程中,一些招标人或评标人往往会不公开、不完整地提供信息,导致投标人无法充分了解招标项目的需求和评标标准。

这不仅影响了投标人的投标质量,而且也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原则。

资格要求不合理也是一个常见的问题。

一些招标人在制定资格要求时,往往会将标准设置得过高,使得一些有实力的中小企业无法参与竞争。

这不仅浪费了资源,而且也限制了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一些招标人在评审投标文件时,往往会对标书内容不规范、不完整进行苛刻的扣分,导致一些符合实际需求的标书被淘汰,影响了采购项目的质量和效益。

投标人资格审查不严格也是招投标中存在的一个问题。

一些招标人在进行资格审查时,往往会存在漏洞或放宽标准,导致一些不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参与竞争,从而破坏了招标项目的公平性和竞争性。

一些招标人在评审投标文件时,往往会存在评审不公正的现象,这可能包括人为干扰评审过程、偏袒某些投标人等。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可以采取一些对策来解决。

加强信息公开和透明度,招标人应当充分公开招标项目的需求和评标标准,保障投标人的知情权和公平竞争的权利。

合理设置资格要求,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实际情况,合理设置资格要求,保障有实力的投标人能够参与竞争。

加强对标书内容的规范和评审的公正性,招标人应当对投标文件的内容进行明确规定,评审人员应当公正、客观地进行评审。

加强投标人资格审查和评审的监督和检查,建立严格的投标人资格审查制度和评审监督机制,对招标项目的资格审查和评审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和检查,确保其公平公正。

政府采购招标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政府采购招标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政府采购招标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1. 引言1.1 背景介绍政府采购是指政府及其部门为完成政府职能而向社会购买货物、工程或服务的活动。

政府采购招标制度作为确保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的重要手段,承担着监督政府资源使用、保障市场竞争、促进产业发展等重要功能。

在实际操作中,政府采购招标存在着一系列问题,阻碍了其正常运行和发展。

政府采购招标中缺乏公平竞争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

一些政府部门或官员可能会倾向于某一家特定的供应商,造成其他符合条件的供应商无法公平竞争,导致资源浪费和市场失衡。

信息不对称也是政府采购招标中的难题。

有些供应商可能利用信息优势获取更多机会,而其他供应商则难以获取到相关信息,导致不公平的竞争环境。

腐败问题也是政府采购招标中的一大阻碍。

一些官员可能会收受贿赂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损害了政府采购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针对这些问题,需要制定相应的对策,完善政府采购招标制度,推动政府采购工作的规范化、透明化和高效化。

【引言结束】。

1.2 问题意识政府采购招标作为政府采购制度的核心环节,一直受到广泛关注。

在实际操作中,政府采购招标过程中存在着诸多问题,严重影响了招标的公平性和透明度,进而影响了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社会经济的发展。

问题意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政府采购招标中存在着缺乏公平竞争的问题。

一些招标项目往往只针对特定的公司或个人,排除了其他符合条件的竞争者,导致了招标过程的不公平。

信息不对称是政府采购招标中的另一个难以避免的问题。

一些招标文件可能存在故意模糊、不清晰的情况,导致潜在投标者在信息获取和理解上存在困难,使得他们难以制定有效的投标方案。

腐败问题也时常出现在政府采购招标中。

一些官员和企业之间可能存在利益勾结,通过非法手段获取招标信息或者操作招标过程,从而使得腐败现象屡禁不止。

政府采购招标存在的问题严重影响了政府采购制度的公正性和效率性。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必须深入分析并制定有效的对策。

1.3 研究目的研究目的是对当前政府采购招标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找出问题的根源和原因,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有效的对策和建议。

政采项目如何设置业绩和奖项加分才能不失公允

政采项目如何设置业绩和奖项加分才能不失公允

50政采项目如何设置业绩和奖项加分才能不失公允□文/刘锋 李涛 宋欣遥《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明确了招标文件评审因素由投标报价、技术或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构成。

实务操作中,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将供应商的业绩、奖项视为代表履约能力的评审因素已成为普遍现象。

近年来,供应商对采购文件中设置的业绩和奖项类评分内容提出质疑和投诉的情况逐渐增多,相关从业人员对业绩和奖项类评分内容如何设置,分歧也越来越大。

那么,采购人和代理机构使用综合评分法时,如何设置业绩和奖项才能不失公允呢?由财政部国库司、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财政部条法司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财金司编著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以下简称《释义》),在对“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的解释中指出:采购项目需要供应商具有类似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的,可以设置全国性的非特定行业的类似业绩或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也可以从项目本身具有的技术管理特点和实际需要,对供应商提出类似业绩要求作为资格条件或者评审加分标准。

由此可见,业绩和奖项是可以作为加分条件的。

笔者作为一线政采从业人员,结合工作经验,重点对如何设置业绩和奖项加分作一探讨。

如何设置业绩加分条件根据《释义》的解释,业绩既可以作为资格条件,也可以作为评审加分标准。

现实中,把业绩作为资格条件的案例比较少,更多的是作为评审加分条件。

一方面,随着市场体制机制的不断完善和成熟,绝大多数行业都可以实现充分竞争,加之大部分采购项目的技术管理特点并不突出,不宜将业绩作为资格条件;另一方面,很多采购人或代理机构认为把业绩作为资格条件比较敏感,存在设置限制性排他性条款的嫌疑,被廉政问责或质疑投诉的风险较高,故不愿将业绩作为资格条件。

首先,将业绩作为评审加分条件,在限定特定行业上要避免“一刀切”。

根据《释义》对特定行业业绩的解释,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当根据具体项目特点区别对待。

建设工程招标类似业绩设置的争议与解决思路

建设工程招标类似业绩设置的争议与解决思路

下,通过公 平合 理的市场竞争,选择 到最合适 的承 包商。 关键词 :招标 ;类似 业绩;合 法性;争议 ;解 决思路
中图分类号 :F 4 0 7 . 9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1 0 0 7 — 4 1 0 4 ( 2 0 1 7 ) 0 1 — 0 0 4 7 — 0 3
提供 的类似项 目业绩指标数在拟招标项 目负 2 0 %( 含) 以内为 有效业绩。如拟招标项 目投资估算为 1 0 0 0万元 投标人提供 类似项 目合同价或结算价为 8 0 0万元 的,可视为有效业绩 ( 其 他指标数 ,如面积 、檐 口高度的设置同上) 。”但笔者认 为上 述规定作为评分项 中类似业绩的要求是可行的,如在资格审 查时就要求上述条件 .仍显偏高 建议扩大到负 5 0 % ( 含) 以
条件 财务状况等方面满足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由此可
见招标人合理设置类似 业绩要求是合法合规的。
认 为类似业绩 的设置属 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和排斥潜在投标
人 。在一些招标 中也存在类似业绩设置过高或模 糊的问题 , 导致 了一些潜在投标人的不满 ,引起了质疑甚至投诉 。如何 科学 、合理地设置类似业绩成为工程建设招投标中最 受关注 的一类问题 ,也因此成为一项值得分析与思考的课题。
围是不同的 ,且招标人所要求的业绩是相对 于拟建工程而言
的 ,其 要 求 的 业绩 参 数 与 企 业 申报 资 质 时所 提 供 的 的业 绩 参 数 也 不尽 相 同 ,因此 投 标 时 要 求 提 供 类 似 业 绩证 明是 理 所 当 然的。
有鸡还是先有蛋”的怪圈。
对 于 这 个 问 题 , 目前 已 经 出 台 了 一 些 文 件 或 者 规 定 进
明其 具 备 所 应 具 备 的 业绩 ,因此 工 程 招 标 时就 不 应 对 投 标 人 提 出业绩 要 求 】 。

招标文件中业绩金额设置(3篇)

招标文件中业绩金额设置(3篇)

第1篇一、前言在招标过程中,业绩金额是衡量投标人实力的重要指标之一。

合理的业绩金额设置对于确保招标项目的质量和进度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围绕招标文件中业绩金额的设置进行探讨,旨在为招标人提供参考。

二、业绩金额设置的原则1. 公平性原则:业绩金额的设置应确保所有投标人在公平、公正、公开的环境下参与竞争。

2. 合理性原则:业绩金额的设置应与招标项目的规模、复杂程度和投标人实际能力相匹配。

3. 可操作性原则:业绩金额的设置应便于操作,便于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

4. 鼓励创新原则:业绩金额的设置应鼓励投标人技术创新、管理创新,提高项目质量。

三、业绩金额的设置方法1. 按项目规模设置根据招标项目的规模,确定业绩金额的基准值。

例如,对于一般规模的项目,业绩金额可设置为项目总金额的1%-5%;对于大型项目,业绩金额可设置为项目总金额的5%-10%。

2. 按项目类型设置根据招标项目的类型,设置业绩金额。

例如,对于技术含量较高的项目,业绩金额可适当提高;对于常规项目,业绩金额可适当降低。

3. 按投标人能力设置根据投标人的企业规模、技术实力、管理水平等因素,设置业绩金额。

例如,对于具有较高企业规模、技术实力和管理水平的投标人,业绩金额可适当提高;对于企业规模较小、技术实力和管理水平一般的投标人,业绩金额可适当降低。

4. 按市场行情设置根据市场行情,结合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求,设置业绩金额。

例如,在市场竞争激烈的情况下,可适当降低业绩金额;在市场竞争不激烈的情况下,可适当提高业绩金额。

5. 按地区差异设置考虑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人力资源成本等因素,对业绩金额进行调整。

例如,对于经济发展水平较高、人力资源成本较高的地区,业绩金额可适当提高;对于经济发展水平较低、人力资源成本较低的地区,业绩金额可适当降低。

四、业绩金额的评审标准1. 业绩金额与项目规模、类型相匹配,符合合理性原则。

2. 业绩金额的设置有利于鼓励投标人技术创新、管理创新,提高项目质量。

招标文件业绩设置要求

招标文件业绩设置要求

招标文件业绩设置要求招标文件是在进行公开招标活动时,企业或组织需提供给潜在投标方的一份重要文件。

这份文件会包含一系列关于招标项目的详细信息,如项目背景、需求规格、技术要求、商务条件等。

这些招标文件的编制对于确保公开、公正、公平的招标过程至关重要。

其中,业绩设置要求是招标文件中的一个重要内容,本文将就此展开论述。

业绩设置要求是指在招标文件中,对投标方过去的业绩进行评估与要求的一项规定。

通过业绩设置要求,招标方可对投标方的能力、信誉以及经验进行评估,以确保招标项目的顺利实施。

然而,在制定业绩设置要求时,我们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业绩设置要求应具备一定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过高或过低的要求都会影响招标的公平性和有效性。

过高的要求会导致只有少数资深企业可以参与,限制了市场竞争,增加了投标方的负担;而过低的要求则可能导致资质较弱的企业参与进来,降低了项目的质量和可信度。

因此,合理的业绩要求应既能保证投标方有一定的实力和信誉,又能给更多企业提供平等竞争的机会。

其次,业绩设置要求应与项目的特殊性和技术要求相匹配。

不同的招标项目会有不同的技术难度和专业要求,因此,在设置业绩要求时需根据项目的特殊性进行合理调整。

对于高技术含量的项目,可以要求投标方具备相关的成功经验;对于创新型项目,可以鼓励更多初创企业参与。

通过灵活设置业绩要求,可以更好地满足项目的需求,提高项目的实施效果。

此外,业绩设置要求还应考虑到投标方的规模和能力。

不同规模的企业在技术、资金和人才方面存在差异,因此,设置统一的业绩要求可能并不公平。

在制定业绩设置要求时,可以根据投标方的规模和能力制定不同的标准,给予不同规模企业更公平的机会。

例如,对于大型企业可以要求更高的业绩要求,而对于中小型企业可以相应降低要求,以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和竞争。

最后,业绩设置要求的评估标准应科学合理。

招标方在评估投标方的业绩时,应制定明确的评估标准,并遵循客观、公正、透明的原则。

招标文件业绩评分质疑

招标文件业绩评分质疑

尊敬的招标评审委员会:我方对本次招标项目招标文件中业绩评分部分的设定及评分标准提出质疑,现特向贵委员会提出如下质疑:一、质疑事项1. 招标文件中关于业绩评分的设定及评分标准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2. 业绩评分标准是否公平、公正、公开?3. 业绩评分标准是否与招标项目的实际需求相符?二、质疑理由1. 招标文件中关于业绩评分的设定及评分标准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求,合理设置招标文件中的技术、经济、质量、服务等方面的要求。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需求、技术要求、质量要求、服务要求、投标保证金、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评标办法等内容。

”然而,在本次招标文件中,业绩评分部分并未明确说明与招标项目的实际需求有何关联,也未提供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2. 业绩评分标准是否公平、公正、公开?在本次招标文件中,业绩评分标准主要依据投标单位的业绩规模、项目类型、项目等级等方面进行评分。

然而,以下问题导致业绩评分标准存在不公平、不公正、不公开的情况:(1)业绩规模方面: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单位的业绩规模需达到一定数量,但未明确说明具体数量及对应分值。

这使得不同业绩规模的投标单位在评分过程中存在不公平现象。

(2)项目类型方面: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单位需具备与招标项目类型相关的业绩。

然而,部分项目类型之间存在交叉,导致投标单位在业绩评价过程中存在争议。

(3)项目等级方面: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单位的业绩等级需达到一定要求。

但未明确说明不同等级对应的分值,使得评审过程中存在主观性。

3. 业绩评分标准是否与招标项目的实际需求相符?在本次招标项目中,招标人并未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说明对业绩的具体要求。

而业绩评分标准过于侧重业绩规模、项目类型、项目等级等方面,可能导致投标单位在投标过程中过分追求业绩规模,而忽视了招标项目的实际需求。

浅谈招标文件中业绩要求的设置

浅谈招标文件中业绩要求的设置

浅谈招标文件中业绩要求的设置摘要:业绩设置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业绩要求的描述应具体、明确;业绩的设置需要与本次招标的标的保持一致;通过业绩设置,从源头降低虚假业绩投标的可能性。

关键词:业绩设置;合规;描述;标的;虚假业绩在我们编制招标文件的过程中,业绩要求是招标人对合格投标人具有经验情况的判定标准。

业绩要求往往是招标文件中的关键性条款,不满足将会导致投标被拒绝。

所以,也往往会成为引起异议和投诉的原因。

下面,就谈一谈实践中招标文件业绩要求的设置及评审时容易出现的问题。

1业绩设置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业绩要求内容的制定过程中,首先要注意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按照国家的法规进行制定。

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不得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如某工程施工招标,业绩要求:投标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在广东省承揽过边坡护理工程的项目。

这里的“广东省属于特定行政区域”,构成了不合理的条件限制。

做此类工程的技术要求,不因省份的不同而改变。

2业绩要求的描述应具体、明确业绩要求的编制中,一般会出现“X年X台套”“平稳运行X年以上”“XXX环境中应用”“须提供验收报告”等等文字,看起来貌似应该是技术人员拟定的内容,但根据以往的经验,技术人员了解市场行情和技术,但往往对文字的准确度对评标时的影响不太敏感,所以,需要商务经理在招标文件编制时,与技术人员充分沟通后,对业绩的要求进行准确的设置。

这里举个例子:某空压机招标文件的业绩要求是这样设置的:5年内,制造商具有2个空压机橇销售和运行业绩。

每个业绩均在XX环境下使用,且满足排量≥500 Sm3/h、排气压力≥1.0MPaG技术要求。

这个业绩要求看似以把要求描述出来了,但还是有一些隐患在其中。

(1)“5年内”,这样描述不够确切,从什么时间开始推算?是发标时间,还是评标时间?如果2019年评标,是否2014年1月1日后的都算合格?这些都会造成评标时的困难。

招标文件业绩要求太高

招标文件业绩要求太高

一、引言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招标投标制度在工程建设、政府采购等领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招标文件作为招标投标活动的核心文件,其内容直接关系到投标企业的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部分招标文件业绩要求过高,给投标企业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和压力。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招标文件业绩要求过高对投标企业的影响。

二、招标文件业绩要求过高的原因1. 招标人盲目追求高标准部分招标人认为,只有高业绩的企业才能保证项目的质量和进度,因此,在招标文件中对投标企业的业绩要求过高。

这种做法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但同时也给投标企业带来了不必要的压力。

2. 招标代理机构不规范操作部分招标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时,未充分考虑投标企业的实际情况,盲目追求高标准,导致业绩要求过高。

这种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招标代理机构业务水平不高,对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掌握不全面。

3. 市场竞争激烈,企业为生存而不得不提高业绩要求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部分企业为了在竞争中脱颖而出,不得不提高自身的业绩要求,以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占据有利地位。

这种做法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招标文件业绩要求过高的现象。

三、招标文件业绩要求过高对投标企业的影响1. 增加投标企业的成本业绩要求过高,使得投标企业需要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准备投标文件,增加人力、物力、财力成本。

同时,为了满足业绩要求,部分企业可能需要调整经营策略,加大研发投入,进一步增加成本。

2. 降低投标企业的中标概率业绩要求过高,使得符合条件的企业数量减少,投标竞争激烈。

在这种情况下,投标企业中标概率降低,可能导致企业项目承接量减少,经营状况恶化。

3. 影响企业长远发展为了满足招标文件业绩要求,部分企业可能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业绩,如虚假宣传、恶意竞标等。

这些行为不仅损害了企业的声誉,还可能对行业健康发展产生负面影响。

4. 加剧行业恶性竞争业绩要求过高,使得企业在竞争中不得不不断提高自身业绩,形成恶性循环。

针对招标文件业绩的质疑

针对招标文件业绩的质疑

尊敬的招标人:我单位在参与贵单位组织的[项目名称]招标活动中,认真阅读了招标文件,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了投标文件。

然而,在仔细研读招标文件的过程中,我单位发现其中有关业绩的要求存在一些问题,特此提出如下质疑:一、业绩要求不符合实际情况1. 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单位需具备类似项目的业绩,具体要求为:近三年内完成过类似项目的业绩,且项目规模、技术难度、合同金额等与本次招标项目相当。

2. 我单位在近三年内完成过多个类似项目,且项目规模、技术难度、合同金额等方面均与本次招标项目相当。

然而,招标文件中并未详细列出类似项目的具体指标,导致我单位无法准确判断是否满足业绩要求。

二、业绩要求存在不公平竞争1. 招标文件要求投标单位提供业绩证明材料,包括合同、验收报告、发票等。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部分投标单位可能存在业绩造假、虚报业绩等问题。

2. 由于招标文件未对业绩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导致业绩要求存在不公平竞争现象。

我单位担心,在同等条件下,业绩造假、虚报业绩的投标单位可能获得优势,从而影响我单位的公平竞争。

三、业绩要求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对投标人的资格和业绩提出合理要求,但不得设置不合理的限制条件。

”2. 招标文件中关于业绩的要求,可能存在设置不合理限制条件的嫌疑。

我单位认为,招标文件中关于业绩的要求应与项目实际情况相符合,不得过度提高业绩要求。

四、业绩要求对投标单位造成不公平待遇1. 由于招标文件中关于业绩的要求较为模糊,导致部分投标单位无法准确判断是否满足业绩要求,从而在投标过程中产生不公平待遇。

2. 我单位在参与本次招标活动前,已认真研究了招标文件,并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了投标文件。

然而,在招标过程中,发现其他投标单位可能存在业绩造假、虚报业绩等问题,而我单位却因业绩要求的不明确而处于不利地位。

综上所述,我单位对招标文件中关于业绩的要求提出如下质疑:1. 请招标人明确类似项目的具体指标,以便我单位准确判断是否满足业绩要求。

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摘要:作为我国最大的消费主体,政府采购是国家宏观调控的主要手段。

市场由政府支配,它不但是最大的购买者,而且是最大的消费者。

因此,大规模、持续和稳定的政府采购将是政府宏观调控的一个重要手段。

在实施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工作时,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服务选择”、“效率”等基本原则。

关键词:政府采购;招标投标;问题;对策引言纵观我国政府采购体系的发展,与西方发达国家比较,目前还处在起步阶段,具有崭新的国家财务管理思想。

而政府采购,就是在目前的形势下,政府采购的主要内容是采购与政府有关的货物、服务和工程。

从根本上杜绝政府采购过程中出现的腐败现象,逐步推进财政体制的深化改革,已成为今后发展的必然趋势。

1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特点1.1资金来源的公共性资金来源的公共性是指政府采购的资金来自于政府的财政收入,或者是公共借贷,这些公共借贷的最终来源是公共税收、公共服务等。

公共性的政府采购经费以财政拨款和预算外经费为主,其具体体现在纳税人交纳的税费和公共服务费用等方面,决定了“用之于民”的公共属性。

政府采购经费的公共性,使其成为公共采购,而不能满足个别或部分居民的需求,而应以整个社会的公共需求为目标。

政府采购是通过国家的财政拨款,也就是通过纳税人缴纳的税款而获得的公共基金,而私人采购则是通过购买人的私人资本进行融资,这就导致了政府采购与私人采购管理采购人员责任等方面有很大区别。

事实上,政府和私营部门之间的差别就在于采购经费的来源。

1.2公益性政府采购具有公益性特点,它的公益性决定着它的社会属性。

为了让政府的支出尽量合算,并且对民众负责任,必须提供一个标准化、公开化和透明化的采购环境,以便提供公平、公正的业务机会。

理解政府采购的本质,有利于理解政府采购的进展,促进政府采购监督程序的构建[1]。

1.3政府采购的政策性政府采购的职责是维护国家与社会的利益,推动社会、经济的和谐发展,并体现出社会的责任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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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中投标人业绩设置问题思考作者:张楠来源:《合作经济与科技》2018年第07期[提要] 在目前政府采购实践中,通常会根据项目自身的特点,在招标或资格预审文件里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从资质、业绩、能力、财务等方面作出一些规定,并依此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目的是为了确保中标人能够切实履行合同,如期保质保量地完成招标项目。

然而,近年来却有为数不少的政府采购项目因其投标人业绩设置的问题而招致投诉。

这既造成政府人力、物力与财力的浪费,也在不同程度上降低政府的公信力。

为此,本文特以北京市与浙江省暨杭州市政府采购投诉为例,以期对投标人业绩的合理设置问题进行比较与分析。

关键词:政府采购投诉;业绩设置;比较与分析中图分类号:F812.2 文献标识码:A收录日期:2018年1月15日一般说来,政府采购项目通常会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来进行。

而之所以要如此操作的主要原因,就是因为其合法、合理、科学而严谨的评标办法以及公开、公平、公正并择优的评标过程,不仅是产生正确评标结果的重要前提,而且同时也是减少评标结果争议的基本保证。

但其最根本的目的还是为了规范政府自身的采购行为,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进而维护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确保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为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切实遵守各级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基本原则,大力促进政府廉政建设,极力促使政府采购做到公开、公平和公正,真正成为阳光下的交易。

本文特以北京市与浙江省暨杭州市政府采购投诉为例,以期对投标人业绩的合理设置问题进行比较与分析。

截至目前,笔者不仅先期集中阅读了自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25日期间北京市与浙江省所发布的针对政府采购投诉而作出的处理公告,而且随后还详细查阅了2015~2017年间我国财政部所发布的针对政府采购投诉而作出的处理公告。

目的是想通过深入了解目前我国政府采购实践中关于投标人业绩要求的通行做法,并将全国性的数据用于对比来说明问题。

结果发现,2015年1月至2017年11月这段期间内,在我国财政部针对政府采购投诉而发布的处理公告中,涉及业绩投诉的共有16条,约占3年投诉和举报总数的12.8%。

而有关北京市与浙江省政府采购涉及业绩投诉的情况则分别列举如下:(一)北京市对政府采购投诉的处理情况。

笔者不仅仔细查阅了自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25日期间的北京市本级及各区共64则针对政府采购投诉而作出的处理公告(数据存在小部分缺失,因投诉终止处理公告未说明投诉事项而予以去除),而且还发现其中涉及业绩投诉的处理公告仅有4条。

其分别是: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京财采投(2017)第44号、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京财采投(2016)第26号、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朝财采投(2016)第2号和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兴财采投(2016)第1号。

具体情况如下:朝财采投(2016)第2号和京财采投(2016)第26号都投诉把业绩作为评分项的行为,但均遭驳回,而京财采投(2017)第44号则投诉中标人没有相应的业绩,亦被驳回;而兴财采投(2016)第1号则是投诉未将业绩及其相应分值列入评标办法,其投诉不但最终成立,而且大兴区财政局还责令相关机构修改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文件,并严格要求按照修改后的招标文件开展采购活动。

纵观北京市自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25日期间的64则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公告,我们不仅可以发现仅有4则与业绩要求相关,而且还有一例投诉的内容为招标人未将业绩及其相应分值列入评标办法。

这不仅充分表明了在北京市政府采购的实践中,关于业绩设置的争议明显较少,而且一些供应商甚至还具备了应将业绩纳入综合评分的意识。

然而,争议出现较少的原因却并不太确定。

其可能是由于业绩设置的较为广泛而使得供应商形成了普遍的共识,亦或是业绩条件的设置相对于其他地区而言则较为合理,这才使得供应商投诉的可能性大为降低。

(二)浙江省对政府采购投诉的处理情况。

与此同时,笔者也查阅了浙江省自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25日期间的132则针对政府采购投诉而作出的处理公告(为与北京市相匹配而除去投诉终止处理公告)。

而在这其中,涉及业绩投诉的处理公告共有18条,占其总数的13.64%,其明显高于财政部处理公告中业绩相关投诉的占比。

在这18条业绩相关的投诉中,共有8条认为设置的业绩评分项不合理,只有1条投诉认为设置的“本地化服务”业绩资格条件不合理;另有5条投诉其他供应商提供了虚假业绩材料;还有2条认为业绩评分结果不公正;而其余2条则认为供应商或所供应产品的授权公司因过去提供过虚假业绩材料而不具备投标资格。

(由于“关于瑞安市教育局2016年中考体育设备政府采购项目的投诉处理决定”同时涉及不具备投标资格和提供虚假业绩材料两种情况,因而使投诉事项总和超过了公告数量)而针对上述投诉的最终处理结果是:其中8条认为业绩评分项不合理的投诉均因缺乏事实依据而被驳回,而认为设置“本地化服务”业绩资格条件不合理的投诉亦遭驳回;但在5条涉及提供虚假业绩材料的投诉中,有2条成立,而有3条因缺乏事实依据而被驳回;其余2条质疑业绩评分结果不公正的投诉也被驳回;还有2条认为供应商因历史上提供过虚假业绩材料而不具备投标资格的投诉同样被驳回。

然而,由上述相关的投诉中,我们亦不难发现,浙江省对于提供过虚假业绩材料供应商的处罚也与《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明显不符。

例如,在“关于浙江工业大学全自动血液流变仪、EVC大鼠笼、中药湿法制粒设备等设备采购项目的投诉处理决定”中,被投诉的供应商苏州猴皇公司2015年4月在温州医科大学项目中曾因提供虚假业绩材料而被财政部处以人民币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但经向中国政府采购网、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查询,却并未发现苏州猴皇公司有过不良信用的记录。

很显然,这样的处理结果实际上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

因为其第七十七条明确规定:供应商一旦被查实有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不仅会被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而且同时还将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3年内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但苏州猴皇公司在同属浙江省的温州医科大学招标项目中提供过虚假材料的行为不仅没有被记录不良行为,而且也根本未受到禁入政府采购市场的处罚。

不仅如此,更令人费解的是浙江省财政厅在接到相关的投诉之后,非但没有纠正其自身的错误,反而作出因苏州猴皇公司未进入不良记录名单而可以参与投标并且中标的决定。

这种做法不但没有抑制供应商提供虚假业绩材料的不良行为,而且其亦或是导致业绩投诉占各类投诉的比重较大且胜诉率较高的原因之一。

尽管目前供应商提供虚假业绩材料的行为在浙江省的政府采购实践中并不常见,但由长远来看,不仅提供虚假业绩材料的行为或许难以得到有效的抑制,而且还有可能导致政府公信力的下降而招致供应商更多无事实依据的投诉。

总体来看,在浙江省自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25日期间的132则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公告中,共有18条与业绩投诉有关。

其中,质疑业绩评分项合理性的占比为44.4%,其次为质疑业绩材料真实性的占比为27.8%。

从中可知,在浙江省的政府采购实践中,供应商与招标人对业绩评分项合理性的认识时常会出现较大的争议。

因为供应商对其自身及其他竞争者业绩的预估常会与招投标的评分结果有偏差,所以自然就会导致供应商质疑其他竞争者业绩材料的真实性与评分标准的公正性。

此外,浙江省对涉及提供虚假业绩材料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明显不当,并没有从根本上有效地抑制这种不良行为。

由于浙江省PPP项目的总量远大于北京市,因此笔者选择了杭州市与北京市进行对比。

之所以要选择杭州市的原因有两个:一是杭州市的经济发展较快,PPP项目的数量与北京市相近;二是杭州市的政府采购创新成果丰富、亮点众多,其政府采购实践相较于其他地区而言更为成熟、更值得借鉴。

笔者先后查阅了自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25日期间有关北京市与杭州市PPP项目的公开招标或资格预审公告,主要是想了解在PPP项目中业绩作为资格条件的实际应用情况。

(由于一些PPP项目未按照规范进行资格预审,无资格预审的项目则查看公开招标公告)笔者同时还对全国2017年11月17日至2017年11月27日期间的100则PPP项目的公开招标或资格预审公告进行了初步分析,并得到一些基本数据用于之后的对比。

从全国来看,不仅有73%的PPP项目将业绩作为资格条件,而且还有63%的项目设置了有金额或规模限制的业绩要求。

而未设置业绩要求的项目,其平均预算金额或平均总投资额与设置了业绩要求的项目相比则没有明显的差距。

(一)北京市PPP项目概况。

自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25日,北京市共发布了39则PPP项目的资格预审或公开招标公告。

其中,有37个项目的资格预审条件设立了业绩要求,而其余2个项目则未设立。

值得注意的是,2个未设立业绩要求PPP项目的预算金额分别为10,000万元和17,228.88万元,位列预算金额由低到高排列的第七位与第十一位。

它们预算金额的平均值为13,614.44万元,远低于设置了业绩要求PPP项目预算金额的平均值189,985.46万元。

在北京市设置了业绩要求的37个PPP项目中,有4个PPP项目不仅只要求供应商拥有类似的业绩,而且未对类似业绩的金额和规模作出限定。

设置了具体金额或者规模限制业绩要求的PPP项目占比为84.6%,只设置了类似业务领域业绩要求PPP项目所属的行业分别为供暖“煤改电”、固废处理、生化垃圾处理和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前三个领域均属于新兴行业,不设置金额或规模限制可以理解。

除亦庄新城现代有轨电车T1线项目外,其余设置了类似业务领域业绩PPP项目的预算金额均在25,000万元以下。

而在33个规定类似业绩要求的PPP项目中,有15个项目设置了业绩的生产规模要求,有16个项目设置了业绩的金额要求,还有1个项目同时设置了业绩金额与生产规模的要求,而在另1个项目中,供应商可选择业绩满足特定金额或特定生产规模的要求。

而业绩要求具有金额和生产规模两种衡量标准的PPP项目占比为6%。

与此同时,笔者还对37个有业绩要求PPP项目处理联合体业绩的具体做法进行了梳理:在这37个项目中,有9个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而在接受联合体投标的28个项目中,有26个项目认可联合体各方的业绩,即联合体一方满足业绩要求即可或者业绩按照联合体成员累加计算;而另外2个项目则规定联合体牵头方必须满足设立的业绩要求。

这就表明,北京市对联合体投标的业绩要求并不严格区分牵头人、施工方或其他联合体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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