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分支机构设立和变更工作指引(试行)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等七部委令2010第3号)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本办法所称监管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部门。
第三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
融资性担保公司与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并遵守合同的约定。
第四条融资性担保公司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为客户保密,不得利用客户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担保业务无关或有损客户利益的活动。
第六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第七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实施属地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准入、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并向国务院建立的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报告工作。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第八条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经批准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由监管部门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不得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性担保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辽宁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变更和注销工作指引》的通知
辽宁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变更和注销工作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10.31•【字号】辽金监发〔2019〕22号•【施行日期】2019.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正文辽宁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变更和注销工作指引》的通知辽金监发〔2019〕22号各市金融发展局:为推动行业发展,规范典当企业经营,更好地支持典当行业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结合2018年度典当企业年审分类处置和《典当经营许可证》换发工作,我局决定于即日起启动受理典当行变更申请。
受理变更范围包括,典当行机构名称、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金及涉及整改的股东变更。
现将《辽宁省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变更和注销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请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典当行。
辽宁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2019年10月31日辽宁省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变更和注销工作指引按照中国银保监会《关于明确典当行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函》(普惠金融部〔2019〕13号)的有关要求,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典当行业监管规定》(商流通发〔2012〕423号)的有关规定,现对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变更和注销工作指引如下。
一、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变更申请受理程序及要件(一)受理程序1.典当行向所在市金融发展局提出变更申请及相关材料。
市金融发展局在收到完整材料20个工作日内出具初审意见,报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相关程序做出批复意见。
3.典当行应自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印发许可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应凭许可文件分别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的变更手续。
(二)申请要件1.经营地址变更。
(1)所属市金融发展局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的《典当行(分支机构)变更事项审批申请表》;(2)变更申请报告;(3)典当行股东会议决议;(4)典当企业章程修正案;(5)房屋租赁合同或购房证明;审核要求:有固定经营场所(原则上须为一层临街商业用房)和办理业务必须的设施。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令第683号)
关于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令第683号)索引号:000014349/2017-00160 主题分类:财政、金融、审计银行发文机关:国务院成文日期:2017年08月02日发文字号:国令第683号发布日期:2017年08月21日主题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3号《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已经2017年6月21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2017年8月2日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支持普惠金融发展,促进资金融通,规范融资担保公司的行为,防范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融资担保,是指担保人为被担保人借款、发行债券等债务融资提供担保的行为;所称融资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融资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审慎经营,诚实守信,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称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地区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促进本地区融资担保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处置融资担保公司风险,督促监督管理部门严格履行职责。
第五条国家推动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公司,建立政府、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公司合作机制,扩大为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提供融资担保业务的规模并保持较低的费率水平。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第六条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融资担保公司的名称中应当标明融资担保字样。
第七条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且为实缴货币资本;(三)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熟悉与融资担保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从业经验和管理能力;(四)有健全的业务规范和风险控制等内部管理制度。
湖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事项审批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事项审批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政府金融办•【公布日期】2011.09.29•【字号】湘政金发[2011]37号•【施行日期】2011.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事项审批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湘政金发〔2011〕37号)各市州、县市区金融办:现将《湖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事项审批工作指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湖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事项审批工作指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监管部门对融资性担保公司有关变更事项的审批,促进融资性担保公司依法、稳健经营,维护融资性担保市场秩序,根据《湖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监管部门是指省政府金融办、市州政府金融办、县市区政府金融办。
县市区政府尚未设立金融办的,由当地政府指定主管地方金融工作的部门和单位。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湖南省范围内经省政府金融办批准并获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四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发生《湖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变更事项,应当依照本指引办理。
第五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申请变更相关事项,应当有利于本公司规范健康发展,有利于本公司增强内部管理能力和风险防控能力。
第六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发生变更注册资本,调整业务范围及经营地域,变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分立或者合并以及省政府金融办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时,应当先向所在地县市区政府金融办提出变更申请,经同意后于15个工作日内向市州政府金融办申报,市州政府金融办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经同意后报省政府金融办审查。
省政府金融办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省政府金融办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融资性担保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
关于融资性担保公司分支机构的相关法律规定一、《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3号)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第八条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经批准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由监管部门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不得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性担保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融资性担保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征得该融资性担保公司所在地监管部门同意,并经拟设立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四章经营规则和风险控制第二十二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完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保持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设两名以上的独立董事。
第二十四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配备或聘请经济、金融、法律、技术等方面具有相关资格的专业人才。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设立首席合规官和首席风险官。
首席合规官、首席风险官应当由取得律师或注册会计师等相关资格,并具有融资性担保或金融从业经验的人员担任。
二、《山东省融资性担保公司暂行管理办法》(鲁金办发〔2010〕9号)第二条在山东省辖区内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分支机构,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活动,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第十条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经省金融办审查批准。
经批准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由省金融办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外商投资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还应当按照国家和山东省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省金融办批准不得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性担保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市、县(市、区)设立分支机构。
辽宁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事项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的通知
辽宁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事项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8.04•【字号】辽金监发〔2020〕8号•【施行日期】2020.08.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正文辽宁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事项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的通知辽金监发〔2020〕8号(依据辽金监发〔2021〕1号废止)各市(不含大连)金融发展局: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典当行业监管规定》《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典当行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38号)有关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行政审批工作,现对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事项的部分要件进行调整。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设立事项《关于印发〈辽宁省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工作指引〉的通知》(辽金监发〔2020〕6号)中第三条“申请材料”第一款“设立典当行申请要件”第10项及第二款“设立典当行分支机构申请要件”第6项要求的“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文件,并已通过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的认可”调整为“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二、关于变更事项《关于印发〈辽宁省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变更和注销工作指引〉的通知》(辽金监发〔2019〕22号)中第一条“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变更申请受理程序及要件”第二款申请要件1-5项要求的“所属市金融发展局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的《典当行(分支机构)变更事项审批申请表》”及“典当行(分支机构)变更事项审批(备案)”调整为“市金融发展局对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事项的初审意见,由市局出具正式文件”。
同时,取消第一条“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变更申请受理程序及要件”第二款申请要件第5项要求的“法人股东出资能力证明”以及“典当企业近一年内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证明”。
担保公司工作计划3篇
担保公司工作计划3篇担保公司工作计划篇1,我将严格按照公司发展规划和相关要求,不断加强学习,强化工作措施,履行岗位职责,完善自我,提升自我,实事求是地参与公司建设,充分发挥和挖掘公司的资源优势和潜力,增强公司凝聚力和竞争力,推进公司健康、持续、快速发展。
一、工作目标以“各项制度基本完善,业务发展初具规模,经济效益有所提高,服务水平客户认可”为目标。
认真履职尽责,正确认识当前公司存在问题和发展前景,带领团队力争把公司打造成一支“坚韧创新型,专业快捷型,凝聚和谐型,稳健诚信型”的融资担保行业一流团队。
科学有效地掌握和运用各项规章制度办理业务,防范风险,规范行为,加强业务服务推广,使融资担保客户群体进一步扩大,中间业务(金融咨询、投资咨询)客户群体有所突破,进一步巩固服务对象的忠诚度。
二、工作措施在具体工作上,我将以推进公司发展为准则,以自我提升,团队提升、业务提升为抓手,认真做到勤学习,提高业务能力。
勤动手,坚守工作职责。
勤思考,理论联系实际。
勤动脑,提升专业独立性。
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建强优质高效团队。
建立健全完整、科学、有效的组织体系和知识互补型的专业化团队。
进一步招贤纳士,引进人才,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
实现管理、经济、信贷、风控、会计、法律、计算机等专业人才合理配备。
二是加强企业文化建设。
学习先进的管理理念和方法,全面提升自身和员工素质。
积极创建学习型企业,推进企业文化建设,树立创品牌意识,扩大公司在本行业、本地区、乃至全国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抢占和扩充融资担保行业的市场占有份额。
三是扩大市场开发力度。
制定强有力的奖惩措施。
在开发市场,招商客户的工作中要奋力拓展,勇于创新,制定强有力的奖惩措施,加大落实公司整体战略部署力度。
四是加强风险防控建设。
建立被担保企业风险状况初步判断、被担保企业信用等级评估系统、被担保企业反担保措施评估系统、被担保企业授保额度评估系统。
确保公司业务安全运营。
担保公司工作计划篇2按照《江西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和《江西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申报审批工作指引》的要求,抚州市________有限公司与自然人______、______、______等拟筹建抚州市____担保有限公司。
防范金融风险的主要做法、难点及建议
防范金融风险的主要做法、难点及建议一、加强防范金融风险的做法(一)创建完善各项制度,筑牢金融风险防线一是抓重点,强化对关键人物的风险监控。
2017年,创建实施《市金融机构货币信贷与金融稳定约见谈话管理办法(暂行)》(见表1),对重点机构、重点人物实施风险谈话警示,先后对工商银行分行、建设银行及其主要负责人实施了约见谈话,分别在综合评估、贷款集中度、不良贷款、贷款关联度等进行了风险提示,要求主动整改化解潜在金融风险。
二是切实际,提高金融风险防范意识。
2017年,印发《防范金融风险工作指导意见》,要求银行机构正确认识当前经济金融形势,提高防范金融风险意识;采取有效措施,防控银行不良资产持续上升;加强信贷管理,严密防范房地产金融风险。
制定《金融稳定人员交流学习制度》,加强金融风险防控人才建设。
实施《市金融稳定人员交流学习制度》以来,中支累计从银行、证券、保险机构交流跟班学习7人次,不仅让金融稳定干部职工进一步熟悉银行、证券、保险业务相关知识和风险点,更让银行、证券、保险交流跟班学习人员了解金融稳定形式,增强金融风险防范意识。
三是求务实,强化各项业务合规性。
2016年,出台了《新设证券保险机构加入人民银行金融服务与管理体系的工作指引》,规范证券保险机构加入人民银行金融服务体系的流程。
自工作指引出台以来7家新设证券保险机构主动向中支报备,加入到平安金融、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金融稳定、反洗钱等人民银行各项金融管理与服务体系中,及时报送经营状况、消费权益纠纷等各类重要信息。
2015年,人行中支联合市金融局、银监分局印发了《市金融稳定协调合作机制工作方案》,构建市金融稳定协调合作机制,通过沟通协作,共享信息,增强金融风险防控履职效能,有效地防范金融风险。
如2017年8月,中支与市金融局、银监分局联合召开市农合机构风险防范工作座谈会,传达金融风险防范有关政策,了解农合机构风险状况,研究和部署农合机构风险防范措施。
陕西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0.10.20•【字号】陕金融发[2010]7号•【施行日期】2010.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正文陕西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陕金融发〔2010〕7号)各市、县、区金融办(政府确定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部门):现将《陕西省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工作指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月二十日陕西省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工作指引(试行)为切实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督管理,确保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合法、运作规范、监管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等7部委2010年3号令)、《陕西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陕政办发〔2010〕95号)等法律规定,特制定本指引。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工作要点、程序及要求(一)申请筹建的主要工作。
1.全体发起人(出资人)签订协议书,确定拟组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组织形式、出资方式和股本结构,明确发起人(出资人)的权利义务。
2.召开发起人大会(出资人会议),按照法定程序审议通过出资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成立筹建工作小组并授权筹建工作小组履行组建工作职责的有关决议。
3.制定筹建方案。
筹建工作小组应对拟设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充分论证和可行性分析,制定筹建工作方案。
4.预先核准名称。
筹建工作小组应向有名称核准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5.按要求向审批机关报送申请材料。
6.县级、市级监管部门自受理完整申请材料之日10个工作日内做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书面决定;省金融办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成立的,向融资性担保公司颁发经营许可证。
公司管理制度培训(精选7篇)
公司管理制度培训(精选7篇)在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的今天,管理制度的使用越发频繁,对于公司的发展来说,制度的建立是对公司员工的工作严格要求。
下面是由小编给大家带来的公司管理制度培训内容7篇,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公司管理制度培训精选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投资理财类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各类投资理财行为,促进投资理财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等,参照中国银监会等七部委下发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制度》,结合全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投资理财类公司及分支机构,从事投资理财业务活动,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投资理财业务是指以自有资金对外投资、融资咨询、投资顾问、资金中介等行为。
本制度所称投资理财类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投资理财类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合伙制企业。
第四条投资理财类公司应当坚持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诚实守信的经营原则,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
第五条投资理财类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投资理财类公司应当为客户保密,不得利用客户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业务无关或有损客户利益的活动。
第六条投资理财类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第七条投资理财类公司由各级政府实施属地管理。
各县(市、区)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是本辖区投资理财类公司风险防范处置的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市政府成立市投资理财类业务监管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市级联席会议),负责投资理财类公司的政策制订和督导检查工作;市金融办、市工商局、市公安局、银监分局、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市金融办为牵头部门,负责日常工作的联系和调度。
各县(市、区)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也要成立相应的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县级联席会议),负责本辖区投资理财类公司的管理与服务。
江苏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工作指引
江苏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工作指引(试行)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我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及其配套文件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是指在江苏省境内设立并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担保公司及分支机构。
第三条从事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工作的人员,应当为熟练掌握融资性担保行业法规和政策,具备融资性担保行业监管资格的监管部门的正式工作人员。
第四条全省各级监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担保公司进行监管,适用本指引。
担保公司经营规范第五条担保公司须严格执行《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业务范围、经营规则和风险控制等有关规定。
第六条在经营存续期间,担保公司不得抽逃挪用注册资本。
担保公司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未通过许可证年检的担保公司不得擅自办理工商年检手续。
第七条担保公司应当以融资性担保业务为核心主业,严格按照许可证核准的业务范围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委托投资及省经信委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
担保公司不得从事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活动。
第八条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为其母公司或子公司提供融资性担保。
母公司是指担保公司的控股股东或第一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的企业;子公司是指担保公司为控股股东或第一大股东的企业。
第九条担保公司应在确保经营安全性、流动性的前提下使用自有资金。
不低于净资产50%的资金用于存出保证金、银行存款,以及投资国债、金融债券及大型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其中年度监管计分90分以上的担保公司可以投资不高于净资产30%的信用等级AA以上的信托产品。
以银行存款形态存放的自有资金可以根据需要以定期存款、协议存款等方式存放,不得以定期存单形式存放,不得设置质权。
在满足上述要求的情况下,担保公司可以开展不存在利益冲突且总额不高于净资产30%的委托贷款,以及不存在利益冲突且总额不高于净资产20%的其他投资。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与变更工作指引(试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与变更工作指引(试行)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0〕49号)的有关精神,为做好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与重要事项的变更工作,特制订操作指引如下:本指引所称市是指设区的市,所称县是指县、县级市。
一、设立工作(一)设立法人公司。
1.了解政策。
登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金融网页(/jr),在“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专栏或咨询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部门,了解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条件、申请材料、申请程序等相关政策。
2.确定发起人(出资人)。
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要求以及对法人、自然人出资人的要求,寻找并确定出资人或发起人。
拟出资最多的发起人(出资人)为主发起人(出资人)。
3.与监管部门沟通明确有关事宜。
主发起人(出资人)与监管部门沟通,确定设立地点,明确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主要事宜,如股东资格、股本、公司注册地等。
4.开展设立前期工作。
(1)签订发起人(出资人)协议书。
发起人(出资人)应对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可行性分析,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确定拟设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组织形式和股本结构,明确发起人(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签订发起人(出资人)协议书,成立主发起人(出资人)任组长的筹建组并授权筹建组履行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工作职责和申请人职责。
(2)开展相关工作。
筹建组开展组织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起草公司章程及主要管理制度、研究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督促发起人(出资人)落实入股资金来源、落实营业场所等工作。
(3)预先核准名称。
筹建组应向融资性担保公司拟设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并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召开股东会。
召开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章程,选举拟任董事、监事,推荐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确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银监会担保公司八指引文件--附件1-4
银监会担保公司八指引文件--附件1-4附件1关于设立****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材料(参照样本)发起人:年月日附件1—1关于设立****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自治区金融办: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分支机构设立和变更工作指引》的要求,****拟作为主发起人,与****等股东共同设立融资担保公司。
拟设立机构名称:住所:组织形式:机构性质:拟注册资本:拟业务范围:主发起人情况及出资比例,其他出资人出资金额及比例。
特此申请,请予批复。
申请人:年月日附件1—2企业出资人名录单位:万元7附:营业执照复印件8附件1—3自然人出资人名录9附:身份证复印件10附件1—4社会组织出资人名录11附:社会组织主管部门同意向融资性担保公司出资入股的决议12附件1—5融资性担保机构高管任职资格申请(备案)表附件1—6融资性担保公司承诺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现承诺如下: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依法合规经营,自觉接受管辖地监管部门的监管。
二、不吸收公众存款,不发放贷款,不受托发放贷款,不受托投资,不逃废债务,不开展任何违法违规经营活动。
三、不以欺骗手段虚报注册资本,不随意抽走和挪用资本金,资金投向必须符合有关政策规定。
四、如实向监管部门反应情况、提供信息资料、编制报表,不隐瞒真实经营情况,不编报虚假数字,不造假账。
五、同业之间不搞非法竞争或不正当竞争,主动维护担保市场正常秩序。
出资人签字:日期附件1—7申请人联系方式联系人:地址:邮编:电话:手机:传真:网址:附件1—8红头(文号)关于对设立****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初审意见自治区金融办:经对****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申请材料及有关情况的审查,认为其符合《公司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要求,拟同意设立****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
大连市金融发展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及变更工作指引》的通知
大连市金融发展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及变更工作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金融发展局•【公布日期】2017.08.07•【字号】大金局发〔2017〕97号•【施行日期】2017.08.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其他规定正文关于印发《大连市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及变更工作指引》的通知大金局发〔2017〕97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现将《大连市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及变更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大连市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及变更工作指引(试行)》自新指引发布之日起作废。
特此通知。
大连市金融发展局2017年8月7日大连市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及变更工作指引根据《大连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大政发〔2017〕23号、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对大连市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及变更工作指引如下:一、筹建申请受理程序及材料要件(一)筹建申请程序1.全体出资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签订出资人协议书。
2.筹建工作小组向市金融局提交筹建申请材料,市金融局向国税、地税、工商、人社、经侦支队等部门进行出资人信用查询,由相关部门出具无违法违规信用记录等相关证明。
3.市金融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同时征求公司注册地地方政府意见。
4. 市金融局严格依据《办法》规定,对申报要件材料齐备的,出具小额贷款公司筹建批复。
对虽未完全满足申报条件,但属例外情况确有必要的,报请市政府同意后,方可出具筹建批复。
5.筹建期为市金融局筹建批复签发之日起6个月。
筹建人应在筹建期限届满前向市金融局递交开业申请;未按期完成筹建的,筹建人应在筹建期限届满前30个工作日向市金融局提交延期申请,市金融局做出是否批准延期的决定。
筹建延期最长为90日。
逾期未提交延期申请的,筹建批复失效,由市金融局撤销批复文件。
(二)筹建申请材料要件(附件1)1.筹建申请书(附件1—1)。
湖北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9.27•【字号】鄂金发〔2021〕23号•【施行日期】2021.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市场正文湖北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鄂金发〔2021〕23号各市、州、县地方金融工作局(金融办),各融资担保公司:经省政府同意,为进一步加强融资担保业务监管,规范融资担保公司经营行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根据《湖北省地方金融条例》、《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局制定了《湖北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2021年9月27日湖北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湖北省地方金融条例》、《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银保监会等九部委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相关配套制度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融资担保,是指担保人为被担保人借款、发行债券等债务融资提供担保的行为;所称融资担保公司,是指在湖北省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所称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由政府或其授权机构出资并实际控股,以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为主要经营目标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根据银保监会有关要求进行确认。
第三条融资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审慎经营,诚实守信,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建立省融资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由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牵头,省有关单位参加。
联席会议主要职责是:研究制订促进全省融资担保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融资担保业务监管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各级政府对融资担保业务进行监管和风险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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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分支机构设立和变更工作指引(试行)根据《辽宁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和《大连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分支机构的设立和变更工作指引如下。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注册资本金要求(一)跨省区域开展担保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亿元;(二)在省内开展担保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三)在市范围内开展担保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
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其来源应真实合法,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
二、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申请受理程序及要件(一)内资融资性担保公司1、主发起人向市金融发展局提出设立申请,市金融发展局对申报材料及有关情况进行审核,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15天内出具初审意见。
2、主发起人在市金融发展局出具初审意见后,将申请材料上报省政府金融办。
3、省政府金融办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按照相关程序做出批复意见。
4、主发起人应自省政府金融办批准文件印发之日起3个月内,凭批准文件到工商局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5、设立申请要件(见附件1):(1)申请书(附件1—1)。
内容应载明拟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名称、注册地、注册资本和业务范围等事项。
申请书要分别报送省金融办和市金融发展局。
(2)可行性研究报告。
内容至少包括当地经济金融发展情况,设立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市场前景分析。
(3)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权结构。
企业出资人名录(附件1—2)包括出资人名称、法人代码、成立日期、住址、注册资本、拟入股金额及占总股份比例;自然人出资人名录(附件1—3)包括出资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及复印件、住所、拟入股金额及占总股份比例;社会组织出资人名录(附件1—4)包括出资人名称、法人代码、住所、注册资金、拟入股金额、占总股份比例及社会组织主管部门同意向融资性担保公司出资入股的决议。
(4)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内容包括通过公司章程草案,任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决议。
(5)公司章程草案。
(6)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附银行进账单)。
(7)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8)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9)持有注册资本5%以上的自然人股东应提供:(1)个人简历,(2)身份证复印件,(3)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证明,(4)人民银行出具个人资信记录报告;持有注册资本5%以上的企业法人股东应提供:(1)企业基本情况介绍,(2)营业执照复印件,(3)近2年财务审计报告,(4)企业信用信息报告,(5)企业法人户籍所在地公安出具的无犯罪证明。
(10)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附件1—5),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明、户籍所在地公安和人民银行个人资信记录报告等。
(11)融资性担保公司承诺书(附件1—6)。
(12)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
内容应包括经营机制、目标市场、业务规模、盈利能力、利润分配预案、内控机制及准备金提取方案等。
(13)申请人联系方式(附件1—7)。
(14)市金融发展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外资融资性担保公司外资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报送程序和申请要件(除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外)与内资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报送程序和申请要件相同;同时报送市外经贸局审核,报送程序和申请要件如下:1、市外经贸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按照相关程序做出批复意见,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主发起人应自市外经贸局批准文件印发之日起1个月内,凭省政府金融办和市外经贸局的批准文件到工商局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3、设立申请要件:(1)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书;(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3)投资各方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外商独资融资性担保公司只报送章程)及其附件;(4)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文件,经公证和依法认证的外国投资者的登记证明文件(复印件),外国投资者为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明(复印件);(5)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名单及委派书;(6)法定办公场所使用手续;(7)省政府金融办批复;(8)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9)其他需要报送的文件。
上述文件除已注明为复印件的,一律应为正式文件,外文文件还应提供中文翻译件。
三、融资性担保公司分支机构设立申请受理程序及要件(一)内资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分支机构1、注册资本3亿元以上的担保机构可在省外设立分支机构,申请设立时,须向市金融发展局提交申请,经市金融发展局出具初审意见后,报省政府金融办审批。
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的担保机构可在省内设立分支机构,须持市金融发展局出具的同意函,向拟设分支机构注册地的市政府监管部门提交申请。
我市担保机构可在市内设立分支机构,申请设立时,须报市金融发展局审批。
2、注册资本3亿元以上的外省担保机构可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申请设立时,须持原所在地省级监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函,向市金融发展局提交申请,经市金融发展局出具初审意见后,报省政府金融办审批。
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的省内担保机构可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申请设立时,须持原所在地监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函,向市金融发展局提交申请,经市金融发展局出具初审意见后,报省政府金融办审批。
省外(内)担保机构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应符合以下要求:(一)担保机构必须连续两年盈利;(二)担保机构符合管理办法中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相关要求;(三)监管部门颁发经营许可证;(四)监管部门年检合格;(五)在人民银行备案评级机构出具有效期内的信用评级结果达到AA级以上;(六)经营资金不低于2000万元;(七)市金融发展局其他要求。
担保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立,应报送下列材料(见附件2):(一)申请书(附件2—1),内容应载明拟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分支机构名称、注册地和业务范围等事项。
申请书要分别报送省金融办和市金融发展局;(二)法人所在地监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函;(三)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经济金融发展情况,设立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市场前景分析;(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五)融资性担保公司基本情况介绍;(六)担保机构近2年经审计财务报告,经营情况及风险管理相关文件;(七)法人授权书及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八)拟任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同附件1—5),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明、户籍所在地公安和人民银行个人资信记录报告等;(九)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十)在人民银行备案信用评级机构出具有效期内的信用评级报告复印件;(十一)融资性担保公司承诺书(同附件1—6)(十二)监督部门年检合格证复印件;(十三)法人授权资金证明;(十四)省级监管部门行政许可证复印件;(十五)申请人联系方式(同附件1—7)。
(十六)市金融发展局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市金融发展局自收到担保机构新设分支机构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15天内完成初审意见。
省政府金融办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按照相关程序做出批复意见。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自省政府金融办批准文件印发之日起3个月内,凭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
(二)外资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外资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同现行内资担保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程序和要件相同,其他按照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分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四、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申请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受理程序及要件(一)内资非融资性担保公司1、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向市金融发展局提出申请,市金融发展局对申报材料及有关情况进行审核,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出具初审意见。
2、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在市金融发展局出具初审意见后,将申请材料上报省政府金融办。
3、省政府金融办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按照相关程序做出批复意见。
4、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应自省政府金融办批准文件印发之日起1个月内,凭批准文件到工商局办理变更手续。
5、申请要件(见附件3):(1)申请书(附件3—1)。
内容应载明公司名称、注册地、注册资本、原业务范围、新申请业务范围等事项。
(2)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权结构。
企业出资人名录(同附件1—2)包括出资人名称、法人代码、成立日期、住址、注册资本、拟入股金额及占总股份比例;自然人出资人名录(同附件1—3)包括出资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及复印件、住所、拟入股金额及占总股份比例;社会组织出资人名录(同附件1—4)包括出资人名称、法人代码、住所、注册资金、拟入股金额、占总股份比例及社会组织主管部门同意向融资性担保公司出资入股的决议。
(3)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4)公司章程、内部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制度。
(5)公司基本情况介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近2年财务审计报告、资信评级报告。
(6)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7)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8)持有注册资本5%以上的自然人股东应提供个人简历、身份证复印件、户籍所在地公安和人民银行个人资信记录报告;持有注册资本5%以上的企业法人股东应提供企业基本情况介绍、营业执照复印件、近2年财务审计报告、企业信用信息报告、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证明。
(9)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同附件1—5),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明、个人信用记录报告等。
(10)融资性担保公司承诺书(同附件1—6)。
(11)申请人联系方式(同附件1—7)。
(12)市金融发展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外资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外资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申请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报送的程序和申请要件与内资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相同;同时,按照以下程序和申请报市外经贸局审核,报送程序和要件:1、市外经贸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按照相关程序做出批复意见,核发变更后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外资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应自市外经贸局批准文件印发之日起1个月内,凭省政府金融办和市外经贸局批准文件到工商局办理变更手续。
3、申请要件:(1)申请书。
(2)公司权力机构出具的关于申请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决议。
(3)合同、章程修改协议(外商独资企业只报章程修正案)。
(4)原合同、章程复印件。
(5)省政府金融办的批复文件。
(6)法律文件送达委托书。
五、融资性担保公司或分支机构变更申请受理程序及要件(一)内资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1、融资性担保公司或分支机构向市金融发展局提出申请,市金融发展局15天完成审核意见报省政府金融办审批,省政府金融办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按照相关程序做出批复意见。
2、融资性担保公司应自省政府金融办批准文件印发之日起1个月内,凭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3、申请要件(见附件4):(1)变更申请书(附件4—1)。
内容应载明公司名称、注册地、注册资本、变更事项、变更原因等;(2)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公司章程修正案;(3)公司基本情况介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财务审计报告、人民银行备案的评级机构出具的资信评级报告;(4)变更具体事项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