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式供水卫生监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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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监督

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监督

VS
案例二
某集中式供水单位在应对突发水质污染事 件时反应迟缓,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保 障供水安全。该案例提示我们应加强供水 单位的应急响应能力建设,提高应对突发 事件的快速处置能力。
案例的启示和借鉴
完善监管体系
加强技术培训
加强对集中式供水单位的日常监管,建立 完善的卫生管理制度和监管机制,确保各 项卫生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投诉处理
及时处理用户对供水水质的投诉,调 查了解实际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
卫生监督的程序和要求
制定监督计划
根据供水单位的实际情况和监督重点,制定 合理的监督计划。
实施监督
按照监督计划对供水单位进行实地检查和资 料审查,确保监督工作全面、细致。
出具监督意见
根据监督情况,出具相应的监督意见书,指 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培训与交流
加强卫生监督人员的培训和交流,促进知识更新和技术进步。
激励机制
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鼓励卫生监督人员积极创新、勇于担当。
THA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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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CATALOGUE
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监督的内容和方法
卫生监督的内容
供水单位资质
检查供水单位是否具备相应的 资质,确保其具备从事供水活
动的资格。
水源保护
监督供水单位对水源地的保护 措施,确保水源水质符合国家 相关标准。
水处理工艺
检查供水单位的水处理工艺流 程,确保水处理效果达到卫生 要求。
供水管网维护
集中式供水单位能够实现水资源的统 一管理和优化配置,提高水资源的利 用效率和节约用水。
供水是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 ,集中式供水单位的稳定运行能够保 障城市经济的正常发展。
集中式供水单位的历史与发展

关于进一步规范各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安全管理的通知(二稿)

关于进一步规范各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安全管理的通知(二稿)

关于进一步规范各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安全管理的通知(二稿)关于进一步规范各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安全管理的通知各集中式供水单位:今年入春以来,干旱少雨,部分集中式供水单位的水源水出现紧张,水质明显下降现象,群众投诉剧增,加之夏季即将来临,饮水安全形势较为严峻,为切实保障饮用水卫生安全,维护广大群众健康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第53号令)、《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现就进一步规范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安全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明确责任,落实措施。

各集中式供水单位要高度重视饮用水安全卫生工作,切实加强内部监管,建立饮水卫生工作责任制,明确饮水卫生的日常监管的责任人员,完善各项卫生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管理措施,确保饮水卫生监管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强水源卫生防护,防止水源污染。

加强对水源的防护,落实相应的水源保护措施。

取水点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的水域不得排入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取水点周围30m范围内不得设置厕所、渗水坑、粪坑或化粪池,不得堆放垃圾、粪便、废渣和铺设污水管道。

设立明显的水源保护标志牌;其水质经环保部门检测,应符合GB3838标准要求。

如变更水源点,必须向当地政府、水务、卫生部门报告,获得批准后方可变更水源点。

三、根据省卫生厅卫监督秘[2011]111号文件精神,乡镇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建立末梢水监测点,每个水厂2个并设置监测点标识,各水厂务必于5月20日前将《乡镇集中式供水单位末梢水监测点设置报表》报至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备案。

四、集中式供水单位要根据《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的要求,必须建立水质检验室,配备与供水规模和水质检验要求相适应的检验人员和仪器设备,按国家规定标准对出厂水、末梢水(不低于2个监测点)进行日常检验,水质检验记录应完整清晰,档案资料保存完好,并定期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检验资料。

单位集中式供水卫生制度(5篇)

单位集中式供水卫生制度(5篇)

单位集中式供水卫生制度一、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集中式供水)1、遵守有关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

做好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管理工作。

2、按照国家规定办理饮用水卫生许可证,每年复核一次,四年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换发新证。

3、有领导专管并配有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4、饮用水设施符合卫生标准,所用材料、涂料必须无毒、无异味,不得影响水质卫生,其材料应有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有效卫生许可批文。

5、新、改、扩建的供水工程项目必须取得经卫生行政部门预防性卫生监督____合格后开具的证明(意见)书。

新建的水处理设备、设施、管网投产前,以及设备、设施、管网修复后,严格冲洗、消毒,经水质卫生检测合格后方可正式供水。

6、供管水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并经卫生知识培训才能上岗,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若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甲肝、戊肝)、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皮肤病或健康带菌者,不得从事管水、清洗等工作岗位。

7、饮用水设施周围环境及水泵房整洁,排水条件良好,设施运转正常。

水泵房外门必须上锁,由专人负责保管钥匙,保证安全性。

每天对饮用水设施进行两次巡查,有记录备查,并做好环境清洁。

8、对可能发生污染事故的环节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若发生与生活饮用水污染有关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以最快的方式报告当地卫生、建设主管部门。

9、生产区门岗和安全保卫制度健全,禁止无闲杂人员出入生产区。

10、供水设施设备在维修、改造时,首先索要新设备的卫生许可批件,保证水质的安全卫生。

设备维修、改造后,必须清洗消毒,消毒完毕后,水质由具备法定资格的检测机构检测,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规定的标准方可饮用。

11、一旦发现饮用水水质有异常改变,不得隐瞒水质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区级卫生监督部门和供水行政部门,防止介水传染的流行。

12、水处理剂和消毒剂的投加和贮存处应通风良好,防腐、防潮,备有安全防范和事故的应急处理设施,并有防止污染的措施。

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与监督

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与监督

水直接排入地表生活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水域。
第二十六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划定生产区的范围。
生产区外围30米范围内应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不得设置
生活居住区,不得修建渗水厕所和渗水坑,不得堆放垃圾、
粪便、废渣和铺设污水渠道。
第二十七条 单独设立的泵站、沉淀池和清水池的外
围30米的范围内,其卫生要求与集中式供水单位生产区相
布,由供水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会同卫生、环保及规划设计、
水文地质等部门研究确定。
在单井或井群的影响半径范围内,不得使用工业废水
或生活污水灌溉和施用难降解或剧毒的农药,不得修建渗
水厕所、渗水坑,不得堆放废渣或铺设污水渠道,并不得
从事破坏深层土层的活动。
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严禁排入渗坑或渗井。
人工回灌的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要求。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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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应针对取水、输水、净水、 蓄水和配水等可能发生污染的环节,制订和落实防范措施, 加强检查,严防污染事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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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关概念
小型集中式供水:农村日供水在1000m3(或供水 人口在1万人以下)的集中式供水。
分散式供水:分散居户直接从水源取水,无任何 设施或仅有简易设施的供水方式。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饮用水卫生行政执法主体 对卫生行政管理相对人遵守饮用水卫生法律、法 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行政处理决定的 情况进行的监督和检查活动。它是饮用水卫生行 政执法整体过程的重要环节,是实现饮用水卫生 行政管理职能的重要手段之一。
末梢应定期放水清洗,防止水质污染。
第二十三条 新建水处理设备、设施、管网投产前,
及设备、设施、管网修复后,必须严格冲洗、消毒,经水
质检验合格后方可正式通水。

山东省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指南

山东省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指南

附件1山东省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指南为规范全省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转变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模式,提高卫生监督机构的工作效率,促进供水单位提高自身卫生管理水平,保障饮水卫生安全,防止饮用水污染事件的发生。

在全省推行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以下简称量化分级制度),建立生活饮用水卫生等级评价体系。

一、总体目标改变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模式,提高卫生监督水平和效能;鼓励企业自律,提高供水单位经营者的自身管理水平,强化其作为生活饮用水卫生第一责任人的意识;增强卫生监督信息透明度,提高饮用水卫生的整体水平,保护公众身体健康。

二、适用范围生活饮用水量化分级管理制度适用于已获得卫生许可证的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

三、实施原则(一)量化评价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对饮用水供水单位评价项目进行量化,并应用风险性分析理论,按风险度高低分为关键项目和非关键项目。

通过监督量化评价评定供水单位卫生信誉等级,以客观公正地反映其卫生状况。

(二)属地管理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并指导本行政区域的生活饮用水量化分级工作。

量化评分和卫生等级评定原则上由卫生许可证的发放和实施日常监督机构负责。

(三)动态监管卫生等级应根据每次日常监督量化评价的结果确定。

监督频次随量化评价结果做相应调整,以合理分配监督资源。

(四)公开透明卫生等级应向社会公示,并使用统一标识,便于社会监督。

四、实施方法(一)确定量化评价内容在实施量化分级管理制度中,量化评价内容、项目、分值和评价标准按照《山东省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监督量化评分表》(见附件2)执行。

(二)日常卫生监督量化评价对获得卫生许可证的供水单位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要使用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评分表进行量化评价。

根据量化评价结论确定卫生等级和卫生监督频次。

(三)卫生等级的确定根据卫生量化分级评分表评价,按100分标化后,总得分在90分以上的,卫生状况为优秀,卫生信誉度为A级;总得分在70~89分的,卫生状况为良好,卫生信誉度为B级;总得分在60~69分的,卫生状况为一般,卫生信誉度为C级;总得分低于60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查处。

国家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

国家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预防介水传染病的发生和传播,提高饮用水卫生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饮用水卫生管理,包括集中式供水、自备水源供水和二次供水等。

第三条国家饮用水卫生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二)政府监管,企业负责,社会参与;(三)科学管理,规范操作;(四)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

第二章饮用水卫生标准第四条国家设立饮用水卫生标准,包括水质标准、水源保护区标准和供水设施卫生要求等。

第五条饮用水水质标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主要包括:(一)微生物指标:细菌总数、大肠菌群、总大肠菌群、致病菌等;(二)感官性状指标: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等;(三)毒理学指标:砷、镉、铅、汞、氰化物等;(四)放射性指标:总α放射性、总β放射性等。

第六条水源保护区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明确保护区范围和功能;(二)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排放污染物;(三)加强水源保护区巡查,确保饮用水水源安全。

第七条供水设施应当符合以下卫生要求:(一)供水设施设计、施工、验收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二)供水设施应当定期进行清洗、消毒,确保水质安全;(三)供水设施应当具备防止水质污染和保证水质安全的措施。

第三章饮用水卫生监管第八条国家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全国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饮用水卫生监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计划;(二)对饮用水水源、供水设施、水质等进行监督检查;(三)对违反饮用水卫生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四)开展饮用水卫生宣传教育;(五)建立健全饮用水卫生信息报告制度。

第十一条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建立健全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二)定期对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三)确保饮用水水质符合国家标准;(四)及时报告饮用水卫生事件;(五)配合饮用水卫生监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

单位集中式供水卫生制度范本(三篇)

单位集中式供水卫生制度范本(三篇)

单位集中式供水卫生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单位集中式供水卫生工作,保障单位员工的健康和生活安全,维护单位生产和办公环境的卫生,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单位集中式供水卫生管理工作,包括单位及其员工、合作伙伴、访客等直接或间接使用单位供水设施和水源的人员。

第三条单位集中式供水卫生工作应遵守国家、地方及行业关于供水卫生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相关标准,做到科学规范、合理有效、安全可靠。

第四条单位集中式供水卫生管理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不断提高供水卫生管理水平,确保供水质量和水环境的健康与安全。

第五条单位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供水卫生管理人员,负责单位集中式供水卫生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

第二章供水系统管理第六条单位应建立健全供水系统管理制度,保证供水系统的正常运行和供水质量。

第七条供水系统管理工作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建立供水系统管理档案,包括供水设施的设计图纸、施工记录、检测报告、维修记录等;(二)建立供水设施定期维护保养制度,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三)组织定期对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检查,确保供水设施的卫生;(四)建立供水设施保护制度,避免供水管网受到外界污染;(五)建立供水水源的保护制度,确保水源的水质安全。

第八条供水设施的维护保养和消防设施的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确保供水系统的运行安全和供水质量。

第三章饮用水卫生管理第九条单位应建立健全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保障单位员工的饮水安全。

第十条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建立供水设施的检测报告和监测数据,确保饮用水的质量安全;(二)建立饮用水定期检测和监测制度,保证饮用水符合卫生标准;(三)设立饮用水定点供水,确保员工方便饮用安全水源;(四)加强饮用水消毒、净化设备的维护保养,确保设备正常运行;(五)建立饮用水抽样检测制度,确保供水单位提供的饮用水符合卫生标准。

第四章废水处理管理第十一条单位应建立健全废水处理管理制度,保障单位废水的合理处理和排放达标。

2023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监督经常性内容(5篇)

2023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监督经常性内容(5篇)

2023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监督经常性内容(5篇)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监督经常性内容篇一被监督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地址联系电话监督意见:为加强学校自备水卫生安全管理,预防水源性疾病与群体中毒事件的发生,你单位在严格执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要求的基础上,应重点做到以下几点:一、水源水质与设施要求1、自备水源应选择在水量充足,水质良好,便于水源卫生安全防护的地方。

地下水源(水井):水井应设在污染源的上游,地势较高,不易积水的地方。

水井周围半径50米范围内不得有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和施用难以降解或剧毒农药,不得修建渗水厕所、畜圈、渗水坑,不得堆放废渣或设污水渠道,并不得从事深层土层的活动;2、水源水质应达到二级标准。

在特殊情况下,如水源选择和处理条件受限制,允许按三级水质标准用水。

二、三级水质由卫生监督监测部门经检测后确定;3、水井设施:水井的结构要合理,井的内壁距地面2至3米范围内应以不透水材料构建,井周以粘土或水泥填实,井底用砂、石铺装,井口要用不透水材料做出高出地面0.3米左右的井台,井台向四周倾斜,井台周围设专门的排水沟,井台上的井口应设置高出井台0.3米的井栏,井栏口设盖并加锁。

在校园外的水井井口应建房封闭管理;4、生活饮用水的输水、蓄水和配水、净水等设施属二次供水设施。

二次供水设施应密封,严禁与排水设施及非生活用水的管网连接。

二次供水设施材料应保证不使饮用水水质受到污染,设计要有利于清洗消毒和防止投毒。

二、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管理要求1、各学校应建立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安排专门人员负责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管理工作。

2、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须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持健康合格证上岗。

3、各类蓄水设施要加强卫生安全防护,专人管理,严防投毒,并定期清洗和消毒。

学校蓄水池(塔)要一月清洗一次,每季度消毒一次。

4、出水水质必须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加强自备水消毒管理,经氯化消毒后,使管网末梢水余氯含量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0.05mg)。

集中式供水卫生监管规定

集中式供水卫生监管规定

集中式供水卫生监管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农村集中式供水卫生安,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任何人都有权举报和投诉。

第四条县卫生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中式供水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卫生管理第五条凡在我县境内的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取得县卫生局签发的卫生许可证。

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四年,每年复核一次。

有效期期满前六个月重新提出申请换发新证。

卫生许可证的申领程序按《省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条申请发放卫生许可证,需向县卫生局(设在县行政服务大厅的卫生窗口)提交如下材料:(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二)供水单位水源卫生防护带平面图;(三)制水工艺流程图;(四)净水剂、消毒剂的名称、规格、用量、检验合格证;(五)从事制、管水人员名单及培训、体检合格证;(六)水质检验室专职检验人员名单;(七)县卫生局认为必需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县卫生局对申请单位提供的资料审核后,受理申请,指派2名以上卫生监督员于15日内完成对申请单位的现场卫生监督审查和水质抽检工作。

审核合格后,签发卫生许可证。

第八条生活饮用水的水源选择、水源卫生防护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水源应选择水质良好、水量充沛、便于防护的水源。

取水点应设在城镇和工矿企业的上游。

(二)新建、改建、扩建的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的水源选择,应根据当地水文、环境影响评价资料、取水点及附近地区的卫生状况和地方病等因素,从卫生、环保、水资源、技术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并经县卫生局水源水质监测和卫生学评价合格后,方可作为供水水源。

(三)供水水源水质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的规定。

采用地表水为生活饮用水水源时应符合GB3838要求;采用地下水为生活饮用水水源时应符合GB/T14848要求。

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监督工作要点解读

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监督工作要点解读

(3)二氧化氯:
用于水的消毒有很好的效果,可减少水中三卤甲烷 等氯化副产物的形成,消毒后水中余氯稳定持久,可 除去水中的色和味,但必须边生产边使用。
(4)水王子:有效成分为单过硫酸氢钾复合盐
(2KHSO5·KHSO4·K2SO4),是一种新型饮用水 消毒剂,利用强氧化性进行水质消毒,但目前大多 数供水单位无法检测水中该消毒剂余量,《生活饮 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也无水中该消毒剂 限值标准。


(1)组织制度
(2)水源卫生防护
(3)卫生管理
(4)水质检验要求
组织制度
有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组织,有分管领导 和专职或兼职饮用水卫生管理员。
制订水质污染事件报告制度和突发事件应 急处理预案。
建立健全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并上墙。
卫生管理组织
一、卫生管理领导小组的组成 组 长: 副组长: 组 员: 二、卫生管理领导小组的职责及分工 贯彻落实生活饮用水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做 好生活饮用水的日常卫生管理工作,保证人民群众的饮水安 全,。 王*: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生活 饮用水卫生安全工作的督导、检查。 张*:负责生产车间日常卫生管理及水池清洗消毒工作, 保证供水设施周围环境良好、运转正常。 李*:负责水质检测。
常规制水工艺流程
常规制水工艺流程图:
加氯
水源 一级泵站 絮凝池 沉淀池 快滤池 清水池 二级泵站
管网
加混凝剂
絮凝池
• 1、混凝
影响混凝的主要因素:
(1)水中微粒的性质和含量:水中微粒大小越单 一均匀、越细,越不利于混凝。
(2)水温:水温低时,絮凝体形成慢且细小、松 散。
(3)水的PH和碱度:当原水碱度不足或混凝剂 用量过大时,水的PH会降至最终有效PH以下,影 响混凝效果。

单位集中式供水卫生制度范本(3篇)

单位集中式供水卫生制度范本(3篇)

单位集中式供水卫生制度范本一、为保障单位集中式供水卫生安全,落实水质卫生管理责任,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单位集中式供水系统的管理和维护。

三、责任部门和责任人1.水务管理部门负责单位集中式供水卫生管理和监督。

2.单位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本单位集中式供水系统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四、水质检测与监测1.定期对单位集中式供水系统进行水质检测和监测,确保水质符合相关卫生标准。

2.水质监测结果要及时报送水务管理部门,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和改进。

五、进水口及储水设备管理1.对单位集中式供水系统的进水口和储水设备进行定期清洗和消毒,保持设备的卫生和功能正常。

2.储水设备应定期排放废水,保持水质清洁和新鲜。

六、管道维护与管理1.定期对单位集中式供水系统的管道进行检修和维护,保证管道的畅通和水质安全。

2.修复漏水和老化管道,确保供水系统正常运行。

七、废水排放管理1.单位集中式供水系统的废水排放必须符合相关环境保护要求,不得污染环境和水源。

2.对废水进行必要的处理和净化,确保排放的废水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排放标准。

八、卫生安全培训与宣传1.组织单位工作人员进行水质卫生安全培训,提高其对供水系统卫生管理的意识和水质监测技能。

2.定期开展宣传活动,提高员工和居民对供水卫生安全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九、违规处罚措施1.对违反本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2.严重违规行为将向上级部门报告,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以上是单位集中式供水卫生制度的范文,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如有需要,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完善。

单位集中式供水卫生制度范本(2)一、目的和依据为保障单位集中式供水卫生安全,提高供水质量,保障员工健康,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定。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单位集中式供水设施的管理和运行。

三、责任和义务1. 单位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本制度,并保障经费和人员的配备。

2. 相关部门负责制定供水设施的操作规程,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更新版)农村饮水保障供水管理规定

(更新版)农村饮水保障供水管理规定

(更新版)农村饮水保障供水管理规定为确保我国农村饮水安全,提高农村居民生活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饮水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本规定旨在加强农村饮水保障供水管理,确保农村居民饮用水安全,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

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饮水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农村饮水保障供水管理工作,包括农村集中式供水、分散式供水和水源保护等。

第三条管理原则农村饮水保障供水管理工作应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保障安全、节约用水、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政府职责各级政府应将农村饮水安全保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农村饮水安全保障体系,加大投入,落实政策,确保农村饮水安全。

第五条部门职责水利、卫生、环保、财政、规划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工作。

第六条农村饮水安全保障机构乡级以上水利部门应设立农村饮水安全保障机构,负责农村饮水安全保障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

第三章水质管理第七条水质标准农村集中式供水水质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第八条水质检测农村饮水安全保障机构应定期对农村集中式供水进行水质检测,确保供水水质符合标准。

第九条水源保护农村饮水安全保障机构应加强水源保护,防止水源受到污染,确保饮用水安全。

第四章供水设施管理第十条设施建设农村饮水安全保障机构应根据农村饮水安全保障规划,组织建设供水设施,确保供水设施质量。

第十一条设施维护农村饮水安全保障机构应建立健全供水设施维护管理制度,定期对供水设施进行维修、养护,确保供水设施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农村饮水安全保障机构应加强供水设施安全生产管理,预防事故发生,确保供水安全。

第五章节约用水第十三条节约用水宣传农村饮水安全保障机构应加强农村节约用水宣传,提高农村居民节水意识。

济南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

济南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

济南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1.21•【字号】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76号•【施行日期】2022.01.2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济南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022修订)(2017年1月26日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57号公布根据2022年1月21日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76号修订)第一条为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保障用水安全,维护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现制现售饮用水的卫生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第四条市、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水务、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城管、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的宣传教育,普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知识。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举报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违法行为。

第六条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以下统称供水单位)是供水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确保所供饮用水水质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

第七条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取得卫生许可。

第八条从事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必须依法取得营业执照。

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必须自设备投入使用之日,将下列信息报送设备所在地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一)设备的初始经营使用时间、设置的具体地点;(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以下简称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复印件;(三)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出水水质合格检测报告。

集中式供水和二次供水卫生

集中式供水和二次供水卫生

集中式供水和二次供水第一章我国城乡饮用水卫生现状水是生命之源, 人体的59%-66%是由水组成的。

要维持人体的健康 , 每人每天至少要得到20 L 安全饮用水。

加上其他日常生活用水, 每人每天大约需要50 L。

水对人的生命和健康至关重要, 世界卫生组织调查指出, 人类疾病80%与水有关, 长期饮用不清洁的水, 对儿童的健康成长最为不利, 直接影响人口质量。

获得安全饮用水是人类生存的基本需求,保障饮水安全是保证人体健康和人类发展的重要条件, 是以民为本, 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观的具体体现。

第一节我国饮用水安全现状一、我国水资源现状我国是一个干旱缺水严重的国家。

淡水资源总量为2.8 万亿m3, 占全球水资源的6%, 仅次于巴西、俄罗斯和加拿大, 居世界第4 位, 但人均只有2 300 m3, 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1 /4、美国的1 /5, 在世界上名列121 位, 是全球13 个人均水资源最贫乏的国家之一。

若扣除难以利用的洪水泾流和散布在偏远地区的地下水资源, 我国现实可利用的淡水资源量则更少, 仅为1.1 万亿m3 左右, 人均可利用水资源量约为900 m3, 并且其分布极不均衡。

全国600 多座大中城市中,已有400 多个城市存在供水不足问题, 其中比较严重的缺水城市达110 个, 全国城市缺水总量为60 亿m3。

二、我国饮用水安全现状㈠城市供水。

随着我国城市化、工业化进程的加快, 城市供水安全问题逐步显现, 并且在一些经济发达地区表现得非常突出。

据国家统计, 全国660 个建制城市均已有自来水设施, 大中型城市居民的自来水普及率达99%以上, 小城市( 30 万人口以下) 居民的自来水普及率为87%, 总供水能力约2.4 亿m3 /日。

近年来, 关于城市供水体现出3 个明显的特点, 一是缺水城市数量增多与缺水程度逐步加重并存。

全国的建制城市中, 有2 /3 的城市存在缺水问题, 北京、天津、济南、大连等城市缺水形势越来越严峻; 二是城市水污染、水环境问题突出, 城市水源地约30%存在不同程度的污染,氨氮、耗氧量等主要指标超标,长三角、珠三角等地城市水污染相当严重, 浙江的杭嘉湖地区、广东的深圳市等水污染表现尤为典型; 三是兴建调水工程成为很多地区解决城市缺水问题的重要措施, 不仅北方地区修建了调水工程, 南方的很多城市也提出了兴建调水工程的构想和计划, 从一个侧面表明, 城市供水问题越来越复杂, 保障城市供水安全的难度也越来越大。

单位集中式供水卫生制度(三篇)

单位集中式供水卫生制度(三篇)

单位集中式供水卫生制度是指一种由单位组织实施的供水系统管理制度,旨在确保单位员工的饮用水安全、水质卫生以及水资源的节约使用。

以下是一份关于单位集中式供水卫生制度的详细介绍,共计____字。

第一章绪论1.1 背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单位集中式供水卫生制度在保障单位员工生活用水安全和水质卫生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随着供水设施的日益完善,单位集中式供水卫生制度的建立成为了一个必然趋势。

1.2 目的本制度的目的在于规范和完善单位集中式供水卫生制度,确保单位员工生活用水的安全和卫生,并推动单位对水资源的节约使用。

第二章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单位的集中供水系统,包括公共机构、企事业单位以及居民小区等。

第三章主要内容3.1 管理机构单位应设立供水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供水系统的管理和运行。

供水管理机构应配备专业的技术人员,并定期进行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技能和水质监测能力。

3.2 饮用水质监测单位应定期对供水系统的饮用水质进行监测,确保水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监测内容包括饮用水的化学指标和微生物指标等,监测频率根据单位规模和供水量确定,建议每季度进行一次全面监测。

3.3 饮用水消毒单位应建立饮用水消毒制度,确保饮用水的卫生安全。

消毒方式可以采用氯化消毒、紫外线消毒等,消毒剂的使用应按照国家标准进行控制,确保消毒效果。

3.4 水质安全演练单位应定期组织水质安全演练,提高员工应急处理水质问题的能力。

演练内容可以包括水质污染事故的处理、饮用水暂时中断时的备用水供应等。

3.5 水资源的节约使用单位应制定水资源节约使用的计划和措施,鼓励员工养成良好的用水习惯。

单位可以采取下水道回用、雨水收集利用等方式,减少水资源的浪费。

3.6 维护保养单位应定期对供水设施进行维护保养,确保供水设施的正常运行。

维护保养内容包括设备的定期检查、清洁和维修等。

第四章监督与评估4.1 监督机制单位应对供水系统的管理和运行进行监督,确保制度的有效实施。

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

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

2023-11-01CATALOGUE目录•总则•水源与水质•水厂卫生•输配水卫生•用户用水卫生•应急处理•监督检查•附则01总则目的为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加强对生活饮用水的管理,提高生活饮用水的卫生质量。

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目的和依据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及个人对生活饮用水的管理。

本管理制度所称生活饮用水包括自来水、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

适用范围职责与分工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生活饮用水相关产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水质监测工作,保障供水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进行供水。

各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制定实施方案,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落实本管理制度。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对供水单位进行卫生监督和指导,组织开展水质监测和评价。

02水源与水质选择安全的水源选择远离污染源、无工业废水排放、无重金属矿藏的水源,如地下水、泉水、河水等。

保护水源采取措施保护水源,防止污染和破坏,如设立保护区、禁止在附近种植农作物等。

水源选择与保护水质标准根据国家或地区的相关法规和标准,制定生活饮用水的水质标准,如浑浊度、总大肠菌群、细菌总数等指标。

水质检测定期对水源水、出厂水和管网水进行检测,确保水质符合标准,如使用仪器进行检测、送样到专业实验室进行分析等。

水质处理根据水质情况,采用物理、化学或生物方法对水质进行处理,如过滤、沉淀、消毒等,以去除杂质和有害物质。

水质消毒采用有效的消毒方法对水进行消毒处理,如加氯消毒、紫外线消毒等,以杀灭病原微生物,保障饮水安全。

03水厂卫生为确保水质安全,水厂应选择远离污染源、便于防护的水源地,同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水源污染。

供水卫生管理制度(3篇)

供水卫生管理制度(3篇)

供水卫生管理制度为加强水厂管理,严防发生水污染事故,确保出厂水质安全,结合水厂工作实际制定本卫生管理制度。

一、水源地管理:1、根据水厂所在地人民政府发布保护饮用水源____通告划定的水源保护范围作为该水厂水源保护区,水厂应每月定期巡查水源保护区并做好水源保护区巡查记录,必要时可增加巡查次数。

2、水厂应加强对当地群众宣传有关饮用水源保护的相关规定。

在单井或井群的影响半径范围内发现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和施用难降解或____的农药、修建渗水厕所、渗水坑、堆放废渣或铺设污水渠道、从事破坏深层土层等危害水质安全的活动时,必须及时制止并上报,确保水源地水质安全。

3、加强对水源保护区有关标识的管理和维护。

二、取水构筑物及输水管道的管理1、每周定期对取水构筑物及引水管道进行巡查并做好巡查记录。

2、及时清理维护取水物筑物,保持取水点干净、卫生,确保正常取水。

3、加强对输水管道的维护管理,及时排除危及配水管道运行的情况。

三、水厂卫生管理1、健全和完善各项工作规范,卫生管理制度、各级各类岗位人员的工作职责,按规范要求做好各项工作;2、供水设施和周围环境外围____米范围内应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水净化处理设备、设施应满足净水工艺要求,有必要的卫生防护、消毒设施,并保证正常运转;3、集中式供水单位从业人员应当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和行为。

不得在生产场所吸烟,不得进行有碍生活饮用水卫生的活动。

4、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必须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取得预防性健康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生活饮用水卫生的疾病或病源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

5、水厂应对取水、输水、净水、蓄水和配水等设施加强质量管理,建立放水、清洗、消毒和检修制度及操作规程,保证供水水质。

6、新建水处理设备、设施、管网投产前或者旧设备、旧管网修复后,应严格清洗、消毒,经水质检验合格后方可正式通水。

生活用水监管规则

生活用水监管规则

生活用水监管规则一是加强饮用水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规则》0103010 0103010 0103010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集中供水、二次供水和管道直饮水供应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供水单位)以及与饮用水卫生安全相关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规则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四条各级xx应当将饮用水卫生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普及饮用水卫生知识。

第五条xx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环保、水利、房产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饮用水管理工作。

第六条饮用水水源区安全实行水源保护制度。

第七条城市饮用水卫生许可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借卫生许可证。

购买、使用与饮用水卫生安全相关产品的供水单位,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产品卫生许可文件。

第八条xx新建、改建、扩建饮用水供水工程。

考试合格后,取得健康体检合格证。

卫生、环保、水利、国土等部门共同参与。

建设部负责xx新建、改建、扩建饮用水供水工程的选址、设计和竣工验收。

第九条供水单位供水前。

饮用水卫生许可证向县级以上xx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没有饮用水卫生许可证,不允许供水。

第十条xx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饮用水卫生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并作出决定。

发放符合要求的饮用水卫生许可证;对不符合要求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集中供水应当符合下列卫生要求:(1)供水水源水质符合xx饮用水水源水质规定。

饮用水水源保护应当符合水源卫生保护的有关规定;(二)配备能够满足净水工艺要求的净水处理设备和设施。

并保证正常运行;(3)供水工程中的输水、蓄水、配水设施应当密封。

禁止与排水设施连接;(四)xx设备、xx管网在生产前和旧设备、旧管网修复后应进行清洗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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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式供水卫生监管规定
集中式供水卫生监管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农村集中式供水卫生安,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任何人都有权举报和投诉。

第四条县卫生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中式供水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卫生管理
第五条凡在我县境内的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取得县卫生局签发的卫生许可证。

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四年,每年复核一次。

有效期期满前六个月重新提出申请换发新证。

卫生许可证的申领程序按《省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条申请发放卫生许可证,需向县卫生局(设在县行政服务大厅的卫生窗口)提交如下材料:
(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二)供水单位水源卫生防护带平面图;
(三)制水工艺流程图;
(四)净水剂、消毒剂的名称、规格、用量、检验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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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从事制、管水人员名单及培训、体检合格证;
(六)水质检验室专职检验人员名单;
(七)县卫生局认为必需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县卫生局对申请单位提供的资料审核后,受理申请,指派2名以上卫生监督员于15日内完成对申请单位的现场卫生监督审查和水质抽检工作。

审核合格后,签发卫生许可证。

第八条生活饮用水的水源选择、水源卫生防护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水源应选择水质良好、水量充沛、便于防护的水源。

取水点应设在城镇和工矿企业的上游。

(二)新建、改建、扩建的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的水源选择,应根据当地水文、环境影响评价资料、取水点及附近地区的卫生状况和地方病等因素,从卫生、环保、水资源、技术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并经县卫生局水源水质监测和卫生学评价合格后,方可作为供水水源。

(三)供水水源水质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的规定。

采用地表水为生活饮用水水源时应符合GB3838要求;采用地下水为生活饮用水水源时应符合GB/T14848要求。

(四)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范围及防护按照《关于印发市各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的通知》(政办[]108号)执行。

第九条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水净化处理工艺应当符合国家现行的相关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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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厂水应进行消毒处理,并保证末梢水中消毒剂余量符合标准;
(三)供水工程中的输水、蓄水和配水等设施应当密封,定期清洗、消毒,严禁与排水设施相连;
(四)其他单位自备的供水系统,严禁与镇集中式供水系统相连;
(五)新设备、新管网使用前及旧设备、旧管网修复后应当进行冲洗、消毒。

管网末梢前端易污染处应定期放水、清洗及消毒。

第十条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配备水质检验仪器、设备和人员,对水质进行日常性检验。

检验项目必需包括:浑浊度、色度、肉眼可见物、PH、消毒剂余量等;鼓励企业开展更多项目的检测,暂时不能开展的项目(除上述必检项目外)可以委托有检验资质的单位进行检验。

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定期将水质日常性检验检测资料报送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第十一条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建立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制定水污染事件处理预案和报告程序。

第十二条从事制水、供水、管水从业人员及检验室人员,必须经卫生知识培训和健康体检,取得培训、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体检、培训周期为一年。

第十三条检验室人员必须经过专业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第十四条供水单位在采购净水剂、消毒剂、管材、管件等涉水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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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必须索取生产厂家《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产品检验报告单等资料。

第三章卫生监督
第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农村集中式供水项目时,县卫生局应当做好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参与选址、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并负责饮用水水源的水质监测和评价。

第十六条县卫生局根据需要可以确定具备条件的单位,作为农村集中式供水水质检验单位。

第十七条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监测频次:
(一)发证监测:发证前对水源水、出厂水、末梢水各监测一次;
(二)监督监测:每个季度对水源水、出厂水、末梢水各监督监测一次,遇有传染病流行或汛期适当增加监测频次。

第十八条农村集中式供水监测指标:按《省年重大公共卫生项目农村改水项目技术方案》规定执行。

具体指标为:
(一)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色度(度)、浑浊度(NTU)、臭和味(描述)、肉眼可见物、pH、铁(mg/L)、锰(mg/L)、氯化物(mg/L)、硫酸盐(mg/L)、溶解性总固体、总硬度(mg/L以CaCO3计)、耗氧量(mg/L)、氨氮(mg/L)。

(二)毒理学指标:砷(mg/L)、氟化物(mg/L)、硝酸盐(以N 计)(mg/L)。

(三)细菌学指标:菌落总数(CFU/mL)、总大肠菌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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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PN/100mL)、耐热大肠菌群(MPN/100mL)。

(四)消毒剂含量:采用氯气等消毒的测定游离余氯,用二氧化氯消毒的测定二氧化氯余量,采用臭氧消毒的测定臭氧余量等。

第十九条县卫生局发现农村集中式供水水质被污染可能危及人群健康或者因饮水污染出现介水传染病或化学中毒事故时,可以采取下列应急控制措施:
(一)报县政府批准后停止供水;
(二)立即组织人员调查发现并控制污染源,切断污染途径,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

第二十条发生饮水污染事故的单位和接收病人治疗的单位,除采取抢救措施外,应当保护现场,保存被污染的水样,并及时向县卫生局报告。

第二十一条县卫生局接到饮水污染报告后,应当及时进行现场调查,并组织医务人员抢救病人。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或涉及饮用水卫生安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由县卫生局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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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由县卫生局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对供水单位处以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卫生局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作业的;
(二)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的;
(三)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

第二十五条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的产品的,由县卫生局责令改进,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或处以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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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ANKS
谢谢您的阅览
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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