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曼光电: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 2010-12-24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通知证监发[2001]37号第一章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基本要求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和已上市公司增发股份、配股,以及已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或已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所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及其委派的律师(以下“律师”均指签名律师及其所任职的律师事务所)应按本规则的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并制作工作底稿。
本规则的部分内容不适用于增发股份、配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发行人律师应结合实际情况,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并提供适当的补充法律意见。
第三条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是发行人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申请公开发行证券的必备文件。
第四条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应对本规则规定的事项及其他任何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明确发表结论性意见。
第五条律师在律师工作报告中应详尽、完整地阐述所履行尽职调查的情况,在法律意见书中所发表意见或结论的依据、进行有关核查验证的过程、所涉及的必要资料或文件。
第六条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应符合本规则的规定。
本规则的某些具体规定确实对发行人不适用的,律师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变更,但应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变更的原因。
本规则未明确要求,但对发行人发行上市有重大影响的法律问题,律师应发表法律意见。
第七条律师签署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报送后,不得进行修改。
如律师认为需补充或更正,应另行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第八条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所用的语词应简洁明晰,不得使用“基本符合条件”或“除XXX以外,基本符合条件”一类的措辞。
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事项,或已勤勉尽责仍不能对其法律性质或其合法性作出准确判断的事项,律师应发表保留意见,并说明相应的理由。
科创板IPO申报文件目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目录一、招股文件1-1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二、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申请与授权文件2-1关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申请报告2-2董事会有关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决议2-3股东大会有关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决议2-4关于符合科创板定位要求的专项说明三、保荐人和证券服务机构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文件3・1保荐人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文件3-1-1关于发行人符合科创板定位要求的专项意见3-1-2发行保荐书3-1-3上市保荐书3-1-4保荐工作报告3-1-5关于发行人预计市值的分析报告(如适用)3-1-6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参与配售的相关文件(如有)3-2会计师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文件3-2-1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3-2-2发行人审计报告基准日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之间的相关财务报表及审阅报告(如有)3-2-3盈利预测报告及审核报告(如有)3-2-4内部控制鉴证报告3-2-5经注册会计师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3-3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文件3-3-1法律意见书3-3-2律师工作报告3-3-3关于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在相关文件上签名盖章的真实性的鉴证意见3-3-4关于申请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一致的鉴证意见四、发行人的设立文件4-1发行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4-2发行人公司章程(草案)4-3发行人关于公司设立以来股本演变情况的说明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确认意见4-4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外资确认文件(如有)五、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其他文件5-1发行人关于最近三年及一期的纳税情况及政府补助情况5-1-1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所得税纳税申报表5-1-2有关发行人税收优惠、政府补助的证明文件5-1-3主要税种纳税情况的说明5-1-4注册会计师对主要税种纳税情况说明出具的意见5-1-5发行人及其重要子公司或主要经营机构最近三年及一期纳税情况的证明5-2发行人需报送的其他财务资料5-2-1最近三年及一期原始财务报表5-2-2原始财务报表与申报财务报表的差异比较表5-2-3注册会计师对差异情况出具的意见5-3发行人设立时和最近三年及一期资产评估报告(如有)5-4发行人历次验资报告或出资证明5-5发行人大股东或控股股东最近一年及一期的原始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如有)六、关于本次发行上市募集资金运用的文件6-1发行人关于募集资金运用方向的总体安排及其合理性、必要性的说明6-2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如有)6-3发行人拟收购资产(或股权)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盈利预测报告(如有)6-4发行人拟收购资产(或股权)的合同或合同草案(如有)七、其他文件7-1产权和特许经营权证书7-1-1发行人拥有或使用的对其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商标、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以及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等产权证书清单(需列明证书所有者或使用者名称、证书号码、权利期限、取得方式、是否及存在何种他项权利等内容)7-1-2发行人律师就7-1-1清单所列产权证书出具的鉴证意见7-1-3特许经营权证书(如有)7-2重要合同7-2-1对发行人有重大影响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等知识产权许可使用协议(如有)7-2-2重大关联交易协议(如有)7-2-3重组协议(如有)7-2-4特别表决权股份等差异化表决安排涉及的协议(如有)7-2-5高管员工配售协议(如有)7-2-6其他重要商务合同(如有)7-3特定行业(或企业)的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意见(如有)7-4承诺事项7-4-1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以及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的重要承诺以及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7-4-2有关消除或避免同业竞争的协议以及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出具的相关承诺7-4-3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发行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书7-4-4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招股说明书的确认意见7-4-5发行人关于申请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一致的承诺函7-4-6保荐人关于申请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一致的承诺函7-4-7发行人保证不影响和干扰审核的承诺函7-5说明事项7-5-1发行人关于申请文件不适用情况的说明7-5-2发行人关于招股说明书不适用情况的说明7-5-3信息披露豁免申请(如有)7-6保荐协议7-7其他文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
6.发行条件规定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 机构独立”。发行人的部分资产来自于上市公司,中介机构核查 应当重点关注哪些方面?
答:境内上市公司在境内分拆子公司并在创业板上市,保荐 人和发行人律师应核查是否符合境内分拆上市的相关规定并发 表意见;境外上市公司在境内分拆子公司并在创业板上市,保荐 人和发行人律师应核查是否符合境外监管的相关规定并发表意 见。
9.发行条件规定“最近 2 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关于实际控制人的认定,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应如何把握?
答:(一)基本原则 实际控制人是拥有公司控制权的主体。在确定公司控制权 归属时,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尊重企业的实际情况,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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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自身的认定为主,由发行人股东予以确认。保荐人、发 行人律师应通过对公司章程、协议或其他安排以及发行人股东 大会(股东出席会议情况、表决过程、审议结果、董事提名和 任命等)、董事会(重大决策的提议和表决过程等)、监事会 及发行人经营管理的实际运作情况的核查对实际控制人认定发 表明确意见。
(九)对发行人业务经营或收入实现有重大影响的商标、专 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存在重大纠纷或 诉讼,已经或者未来将对发行人财务状况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 响。
(十)其他明显影响或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情形。 中介机构应详细分析和评估上述情形的具体表现、影响程度 和预期结果,综合判断上述情形是否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构成 重大不利影响,审慎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发行人充分披露可能 存在的持续经营风险。 5.对发行条件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中
首次公开发行之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书(IPO协议)
首次公开发行之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书甲方(上市公司)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地址:联系方式:乙方(战略投资者)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地址:联系方式:丙方(主承销商)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地址:联系方式:鉴于:1 .甲方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b2 .甲方本次发行拟引进战略投资者并向其配售股票(以下简称“本次配售”卜3 .甲方与作为主承销商的丙方通过遴选确定乙方为本次配售引入的战略投资者之一。
本协议各方经平等自愿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就本次配售事宜,签订本协议以共同遵守。
1 .认购资格1.1. 乙方确认满足法律法规、监管规范、交易所规则等要求具备的配售资格,并承诺出具与本次配售相关的承诺函。
12甲方同意,在乙方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要求的审查、备案等程序后,将其确定为本次配售的对象之一。
2 ,认购方式2.1. 认购方式:战略配售。
即乙方作为甲方本次发行引入的战略投资者之一,甲方向乙方配售股票。
22乙方不得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但乙方作为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未参与战略配售的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3 .申购款项3.1. 申购款项总金额:人民币(大写J元(¥元)o前述申购款项不含配售经纪佣金和相关税费。
32乙方应当按照丙方发送的《战略投资者缴款通知书》足额缴纳申购款项及相应的配售经纪佣金,依法承担税费。
4 .认购价格41本次发行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简称发行价格。
42认购价格以发行价格为准。
5 .配售数■51甲方和丙方有权调整乙方最终获配的申购款项金额。
丙方应退还乙方因调低配售金额、配售股数取整而多余的相关申购款项,具体退款安排在《配售结果通知书》中确定。
52乙方同意甲方与丙方以发行价格向其配售,配售股数按以下公式计算结果向下取整精确至股。
配售股数=乙方获配的申购款项金额/发行价格。
5.3. 丙方应向乙方发送《配售结果通知书》,《配售结果通知书》中应明确乙方配售股数、认股价格、限售期限、退款安排(如有)等事宜。
雷曼光电:关于调整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授权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162 证券简称:雷曼光电公告编号:2020-040 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授权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公告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雷曼光电”)于2020年8月25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授权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授权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7.90元/股调整为7.895元/股,现将有关事项具体公告如下:一、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审批情况1、2017年12月26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或《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7年12月26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且认为激励对象名单符合《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2017年12月27日至2018年1月5日,公司对首次授权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
2018年1月9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监事会关于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同时公司披露了《关于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4、2018年1月12日,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董事会被授权确定股票期权授权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权股票期权并办理授权股票期权所必须的全部事宜。
沪电股份: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上海市浦东南路528号证券大厦北塔1901室电话:+86 21 68815499 传真:+86 21 68817393E-mail:l awyers@网址: Suite 1901 North Tower, Shanghai Stock Exchange Building,528 Pudong Nan Road, Shanghai 200120, P.R.CTel: +86 21 68815499 Fax: +86 21 68817393E-mail : lawyers@ website:致: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瑛明法字(2009)第SHE2009003-2号根据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与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发行人”或“股份公司”)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聘请合同》,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陈志军、陈婕、陆蕾(下称“本所律师”)以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下称“本次发行上市”)工作,并先后出具了瑛明法字(2009)第SHE2009003号法律意见书和瑛明工字(2009)第SHE2009003号律师工作报告、瑛明法字(2009)第SHE2009003-1号补充法律意见书。
原申报材料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截止日为2008年12月31日。
发行人聘请的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下称“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对发行人财务会计报表加审至2009年6月30日(以下对两次审计截止日相距的这一段时间称为“加审期间”)。
现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自瑛明法字(2009)第SHE2009003号法律意见书和瑛明工字(2009)第SHE2009003号律师工作报告签署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签署日(以下对两次法律意见书签署日相距的这一段时间称为“补充核查期间”)是否存在影响本次发行上市申请的情况进行了审慎核查,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电科院: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 2011-04-2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关于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14楼 电话:(8621)61059000 传真:(8621)61059100邮政编码:20012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致: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并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聘请律师合同》,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工作(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已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于2010年9月17日出具了《关于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和《关于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于2010年12月21日出具了《关于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于2011年1月30日出具了《关于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于2011年3月9日出具了《关于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于2011年3月14日出具了《关于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现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创业板发审反馈函[2011]024号《关于发审委会议对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审核意见的函》的有关要求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本所律师对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特此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上市直通车:中国企业境内外上市IPO制度规则透析与实战攻略_记录
《上市直通车:中国企业境内外上市IPO制度规则透析与实战攻略》读书记录目录一、内容概览 (2)1.1 书籍简介 (3)1.2 研究背景与目的 (3)二、中国企业境内上市IPO制度规则 (4)2.1 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6)2.1.1 发行条件 (7)2.1.2 发行程序 (8)2.1.3 信息披露要求 (9)2.2 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10)2.2.1 上市条件 (11)2.2.2 上市程序 (12)2.2.3 信息披露要求 (13)三、中国企业境外上市IPO制度规则 (15)3.1 国际金融市场的规定 (16)3.1.1 注册资本要求 (17)3.1.2 股权结构要求 (18)3.1.3 信息披露要求 (19)3.2 中国香港、美国等地的上市规则 (20)3.2.1 香港联合交易所的规定 (21)3.2.2 美国纳斯达克交易所的规定 (22)四、IPO实战攻略 (23)4.1 准备阶段 (24)4.1.1 企业内部评估 (26)4.1.2 制定上市计划 (27)4.2 执行阶段 (29)4.2.1 选择中介机构 (30)4.2.2 完成股权结构调整 (32)4.2.3 准备申请文件 (32)4.3 后续阶段 (34)4.3.1 上市审核 (34)4.3.2 路演推介 (35)4.3.3 发行与上市 (37)五、总结与展望 (38)5.1 本书总结 (39)5.2 行业发展趋势与展望 (40)一、内容概览《上市直通车:中国企业境内外上市IPO制度规则透析与实战攻略》是一本全面解析企业上市IPO制度规则的权威指南。
本书不仅涵盖了国内上市的相关制度和规定,还涉及到了境外上市的相关规则和趋势,为有意上市的企业提供了全方位的信息和策略建议。
在本书的第一部分,作者详细介绍了中国企业境内外上市的背景和现状,分析了当前上市环境的机遇与挑战。
从政策、法规、市场等多个角度,对企业上市IPO制度规则进行了深入剖析。
关于深圳市乾德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回复说明书
关于深圳市乾德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回复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贵所于2020年12月19日出具的《关于深圳市乾德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审核函〔2020〕010972号)(以下简称“《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已收悉。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或“保荐机构”)作为深圳市乾德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乾德电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已会同发行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申报会计师”或“天健”)、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发行人律师”或“中伦”),就需要发行人及各相关中介机构做出书面说明和核查的有关问题逐项落实,并对招股说明书等申请文件进行了相应的修改、补充完善。
现将《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回复如下,请予审核。
发行人、保荐机构保证回复真实、准确、完整。
如无特别说明,本《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回复使用的简称与《深圳市乾德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的释义相同。
涉及招股说明书补充披露或修改的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中以楷体加粗方式列示。
在本《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回复中,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相加之和若在尾数上存在差异,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目录目录 (3)1. 关于收入及毛利率下滑风险 (4)2.关于研发情况 (26)3.关于净利润变动趋势 (37)4.关于深圳君泽、启东乾朔 (53)1. 关于收入及毛利率下滑风险申报文件及问询回复显示:(1)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毛利率高于同行业水平,净利润呈爆发式增长。
(2)报告期各期发行人“三选三”卡座产品毛利率分别为29.45%、39.92%、54.89%、46.30%,高于发行人综合毛利率水平。
“三选三”卡座产品工艺较为简单。
沪电股份: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瑛明法字(2009)第SHE2009003-1号根据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与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发行人”或“股份公司”)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聘请合同》,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陈志军、陈婕、陆蕾(下称“本所律师”)以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下称“本次发行上市”)工作,并于2009年3月16日出具了瑛明法字(2009)第SHE2009003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现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于2009年5月19日出具的第090268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下称“《反馈意见》”)的要求,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要求,就发行人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本次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上海办公室中国上海浦东南路528号证券大厦北塔1901室 邮编: 200120 Shanghai OfficeSuite 1901 North Tower, Shanghai Stock Exchange Building, 528 Pudong Nan Road, Shanghai 200120, P. R. C电话/Tel: +86 21 6881 5499 传真/Fax: +86 21 6881 7393 / 6069内容。
重磅深交所发布《创业板规则汇编》和《创业板董秘信息披露实用手册》
重磅!深交所发布《创业板规则汇编》和《创业板董秘信息披露实用手册》梧桐树下致力于高品质证券法、公司法实务与资讯的分享,近七万人订阅的微信大号,点击标题下蓝字“梧桐树下V”免费关注,我们将提供有价值、更专业的延伸阅读。
为方便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系统学习、掌握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规则和知识,提升董事会秘书业务水平和工作质量,深交所近期发布了《创业板规则汇编》和《创业板董秘信息披露实用手册》(以下简称“《规则汇编》”、“《董秘手册》”)。
有效的信息披露是资本市场发挥资源配置功能的前提,也是投资者了解、分析、判断公司价值,做出投资决策的重要基础。
创业板自设立以来,深交所一直贯彻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管理念,努力使信息披露更好的为投资者服务。
为了更好的指导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进一步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深交所组织编写了《规则汇编》和《董秘手册》。
《规则汇编》整理收录了除《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外适用于创业板上市公司的特别规定、指引、通知、备忘录、业务办理指南等54项业务规则,覆盖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保荐工作、股份变动、并购重组和再融资等方面。
《规则汇编》通过汇总整理目前规则,便于上市公司日常工作中查找使用,希望成为上市公司熟悉和学习规则的“工具书”。
《董秘手册》在充分借鉴主板、中小板编写的《董秘信息披露实用手册》基础上,结合创业板上市公司特点、规章制度、信息披露情况以及监管实践,从上市公司实际工作中面临的问题出发,采取“一问一答”的编写形式,重点介绍董秘处理具体业务时需要了解关注的要点和处理程序,并选取创业板相关典型案例,对业务中的难点和风险点进行详细分析。
《董秘手册》具有鲜明的创业板特色,突出强调了创业板差异化的监管要求,如突出创业板再融资规则特点,明确影视、医药、光伏、节能环保、互联网等行业指引披露要求,强调大股东预披露及董监高减持特别规定等,同时也结合市场新情况对市值管理和停复牌制度等予以规范。
爱尔眼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尽管如此,公司及其下属医院仍不可能杜绝所有的医疗事故和差错,仍将面 临一定的医疗风险。
2、民营医疗机构的社会认知风险 我国民营医疗机构群体是在公立医疗机构处于垄断地位的背景下产生和发 展起来的,起步晚、积累少,各民营医疗机构之间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也参差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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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股说明书与发行公告
招股说明书
齐。一小部分民营医院诚信度低、缺乏自律,损害了民营医疗机构在社会上的整 体形象。
眼科医疗风险主要来自两方面:一方面是由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 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导 致医疗过失所致;另一方面并非诊疗行为本身存在过失,而是由于其它不可抗、 不可预测原因(如药物过敏)所致,或在诊疗后患者出现目前行业技术条件下难 以避免的并发症,其中以手术后并发症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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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关于飞天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6th Floor, Tower C, Da Cheng International Center No. 76, East 4th Ring Middle Road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草案)》 指
2011 年 11 月 13 日经发行人 2011 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拟于发行人上市后启用的 《飞天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暂行办法》
指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 办法》
发行人已就其向本所提供的书面材料向本所作出保证:即发行人已向本所 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 复印件;发行人在向本所提供文件时并无遗漏,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是 真实的,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
对于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 本所取得了有关政府主管机关(包括工商、税务、环境保护、劳动和社会保障 等)或其他有关单位(或个人)出具的证明文件,这些证明文件经政府主管机 关或有关各方盖章(或签署)确认。本所律师对证明文件涉及的事项履行了法
武汉微创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武汉微创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现对你公司推荐的武汉微创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
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
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
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
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发行监管部审核员。
一、规范性问题1、2001年8月,发行人前身微创有限设立,注册资本为100万元。
2006年12月,微创有限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为武汉市,注册资本为1,020万元。
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历次股权变动的原因、定价依据及公允性,股东的出资方式、资金来源及合法性。
(2)说明发行人改制时未设定基准日进行审计、评估、验资等程序,是否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等规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3)2016年11月,发行人向当代高投、湖北陆水河等35名新增股东定向发行股票。
请补充披露自然人股东的主要履历、法人股东的注册资本、完整股权结构(层层打开至最终控制人)、主营业务,新入股股东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关系,与发行人的主要客户、供应商之间有无业务资金往来。
(4)补充披露发行人股东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该基金是否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登记备案程序;发行人是否签订过或有正在执行的对赌协议;发行人股东中是否存在需履行国有股转持义务的情形;发行人历史上是否存在过委托持股、信托持股等情形。
(5)披露在历次股权转让、转增股本、利润分配及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的过程中,各股东纳税义务的履行情况。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丹甫股份: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2010-03-11
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丹甫制冷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致:四川丹甫制冷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四川丹甫制冷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委托,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A 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就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一)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行人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二)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上市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依法对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 本所律师已对发行人提供的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发表法律意见。
对于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相关单位或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四) 本所已获发行人的保证和承诺,发行人已提供了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复印件,发行人所提供的文件及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准确的,文件的原件及其上面的印章和签名均是真实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一切足以影响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其所提供的文件的副本与正本、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五) 本所仅就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事项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财务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公司初次公开募股通知
公司初次公开募股通知
尊敬的股东:
根据公司董事会的决议,我公司将进行初次公开募股(IPO),
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募股计划
公司拟通过初次公开募股发行股份,募集资金用于扩大生产规模、技术研发、市场拓展等方面。
具体募股计划将根据市场情况和监管要
求确定,公司将及时向各位股东披露相关信息。
二、律师事务所和保荐机构
为保证本次募股工作的合规性和顺利进行,公司已聘请知名律师
事务所和保荐机构提供专业服务,确保募股程序合法合规。
三、财务顾问
公司还将委托专业的财务顾问团队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全面审计
和评估,以确保募股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四、募股文件准备
公司将认真编制并提交相关的招股意向书、上市申请文件等募股
文件,以便监管部门审查。
同时,公司也将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的工作,确保募股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五、信息披露
公司将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及时披露与本次募股相关的重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业绩、风险因素、募股资金运用情况等内容,以保障投资者知情权。
六、风险提示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相关文件,并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谨慎选择投资行为。
公司不对投资者的投资损失承担责任。
结语
公司初次公开募股是公司发展壮大的重要举措,也是对广大投资者的信任和期待。
我们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诚信经营,为投资者创造价值。
感谢各位股东长期以来对公司的支持与信任!
特此通知。
此致
XXX公司董事会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乾照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重点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乾照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北京y上海目录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授权和批准 (3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3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3四、发行人的设立 (9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11六、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12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12八、发行人的业务 (14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15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17十一、发行人的对外投资 (22十二、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22十三、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24十四、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25十五、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25十六、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26十七、发行人的税务 (27十八、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28十九、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28二十、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29二十一、发行人涉及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29二十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30二十三、结论 (30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乾照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致:厦门乾照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在本法律意见书内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北京市司法局批准成立,具有合法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
本所接受厦门乾照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首次境内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挂牌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与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
应发行人的要求,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创业板暂行办法》”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制订的其他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并出具《关于厦门乾照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创业板四家公司过会逾一年_主动撤回IPO申请
IPO Focus 聚焦IPO722024/02/03证券市场周刊 第05期刘 楠创业板四家公司过会逾一年主动撤回IPO 申请2023年12月,创业板四家通过上市委会议审核已逾一年的IPO 公司,受业绩下滑影响,最终选择以主动撤回申报材料的方式终止其IPO 审核。
2023年12月,深交所IPO 终止企业的数量突然开始增加,一个月因主动撤回材料而终止企业数量达到32家。
值得关注的是,创业板有四家IPO 企业已过会一年有余,却一直未向证监会提交注册申请,最终因主动撤回而终止,分别是12月13日终止的彩虹集团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彩虹新能源”)、12月30日终止的芯天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芯天下”)、以及12月31日终止的嘉兴凯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凯实生物”)和瑞博奥(广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瑞博奥”)。
彩虹新能源:毛利率持续下滑叠加巨额未弥补亏损彩虹新能源于2022年8月25日通过创业板的上市委会议审核,经过15个多月的等待,最终在2023年12月13日选择以主动撤回材料的方式终止了其IPO 审核。
据招股书披露,彩虹新能源主营业务为光伏玻璃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除光伏玻璃外,公司还曾从事光伏组件和新材料(锂电池正极材料、电子银浆料、光刻胶)业务。
不过在2020年末,公司转让了从事上述业务的子公司江苏永能和陕西新材料股权,自此,公司主营业务内容只剩光伏玻璃业务。
最新数据显示,2020-2022年,彩虹新能源实现营业收入17.63亿元、20.67亿元和24.7亿元,实现净利润1.36亿元、1.64亿元和0.89亿元,其中2020年数据仅包含光伏玻璃业务。
2022年,在营业收入同比增加19.51%的情况下,彩虹新能源归母净利润下滑45.73%,几近腰斩。
这主要归因于其光伏玻璃业务毛利率的持续下滑。
2020-2022年,彩虹新能源光伏玻璃业务毛利率分别为24.96%、21.32%和13.7%,2021年及2022年,公司光伏玻璃业务毛利率分别同比下滑11.26个百分点和7.62个百分点。
上市公司「讯息面暂停交易机制」问答集
上市公司「訊息面暫停交易機制」問答集壹、 .................................................................................................................................................. 觀念篇1一、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處理原則為何? (1)二、何謂訊息面暫停交易機制(下稱暫停交易)? (1)三、採行暫停交易之緣由為何? (1)四、採行暫停交易有何效益? (1)貳、 ......................................................................................................................................... 法規制度篇1一、暫停(恢復)交易之法規依據為何? (1)二、適用暫停交易之態樣有哪些類型? (2)三、為何以上市公司是否於營業日下午5時前公開或召開董事會決議特定重大事件,作為上市公司應否申請暫停交易之要件? (2)四、暫停交易之標的為何? (2)五、暫停交易之適用主體為何? (3)六、暫停交易之期間為何? (3)七、有無採行盤中暫停(恢復)交易? (3)八、處理程序第13條之1第1項第5款之意涵為何? (3)九、處理程序第13條之1第1項但書之「情事緊急」所指為何? (3)十、上市公司如何訂定「申請暫停及恢復交易作業程序」?何時須完成? (4)參、 ..................................................................................................................................... 重大性判斷篇4一、處理程序第13條之1第2、4及5款但書之「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無重大影響」,其意旨為何? (4)二、現行法規是否就「重大性」明確規範,俾利上市公司遵循? (5)三、上市公司應如何判斷發生之事項具重大性? (5)肆、 .......................................................................................................... 申請暫停及恢復交易程序篇5一、上市公司向證交所申請暫停交易之流程為何? (5)二、上市公司向證交所申請恢復交易之流程為何? (7)伍、 ............................................................................................. 辦理暫停(恢復)交易應注意事項篇9ㄧ、上市公司召開董事會或公告重大訊息應注意事項為何? (9)二、上市公司申請暫停(恢復)交易較適宜之時間為何? (9)三、國內上市公司於非上班時間申請暫停交易(恢復交易)時,傳送至「非上班時間記者會」專用公務門號(0978-917-167)之訊息,應包含內容為何? (9)四.上市公司若有暫停(恢復)交易相關疑義,有無詢問管道? (10)陸、 ............................................................................................................................ 投資人注意事項篇1一、如何查詢或得知暫停交易上市公司之訊息與名單? (10)二、有價證券暫停交易或恢復交易時,配合暫停或恢復之交易種類為何? (11)三、有價證券暫停交易時,當日執行暫停交易之時間為何? (11)四、有價證券信用交易融券最後回補日遇暫停交易時,應如何處理? (11)五、證券商或證金公司因投資人於融券最後回補日未償還融券,於次日起進行處分買回時遇有價證券暫停交易,應如何處理? (11)六、暫停交易期間上市公司倘遇除權除息交易日,除權除息參考價調整是否會延期? (11)七、暫停交易期間上市公司倘遇除權除息交易日,除權除息價格與一般除權除息價格計算是否不同? (11)八、暫停交易時,有價證券借貸交易是否同時暫停? (12)九、暫停交易時,有價證券借券人因應還券、ETF申購贖回等需求,是否仍可進行有價證券借貸交易? (12)柒、 .................................................................................................................................................. 案例篇1一、嚴重減產或全部停工 (13)二、公司法185條各款情事 (13)三、向法院聲請破產或重整者 (14)四、合併、分割、收購、股份交換、轉換或受讓,或復為撤銷者 (14)五、完成新產品開發、試驗之產品已開發成功且正式進入量產階段、新產品或新技術之重要開發進度 (15)六、其他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者 (15)上市公司「訊息面暫停交易機制」問答集壹、觀念篇一、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處理原則為何?答: 上市公司發生未公開之重大事件時,應踐行保密機制,至得公開時予以完整公開,即採行資訊保密與即時揭露併行模式,保密期間內其上市有價證券正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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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君致法字[2010]第190号
中国·北京·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乙12号天辰大厦9层 100020 Add:9 F, Tianchen Tower,No.B 12 Chaoyangmen North Street,Chao Yang District,Beijing,100020
电话(Tel):+8610-65518580/65518581/65518582(总机)传真(Fax):+8610-65518687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君致法字[2010]第190号 致: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股份公司”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出具了君致法字[2010]第28号《关于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君致法字[2010]第29号《关于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君致法字[2010]第104号《关于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君致法字[2010]第137号《关于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君致法字[2010]第142号《关于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释义与《法律意见书》的释义一致。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的补充,与其共同构成完整的法律意见书整体,为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申报使用,本所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国证监会2010年11月16日下发的《关于发审委会议对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核意见的函》(创业板发审反馈函[2010]110号)的要求,本所现就有关问题出具如下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请保荐机构和律师对发行人是否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发表核查意见。
请发行人提出完善董事会、监事会法人治理结构的具体安排。
回复:
(一)发行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建立了分工合理、相互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已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监事会等公司法人治理机构,选举了董事、监事并聘请了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
发行人已依法建立健全了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
(二)发行人依法制定了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等制度,为公司的规范运作提供了制度保障。
发行人为规范公司运作,维护公司及其股东的权益,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规范性文件要求,制定了公司章程,并先后制定了以下制度:《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股东大会、董事会和总经理的决策权限制度》、《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总经理工作细则》、《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内部控制管理及检查监督办法》、《内部审计工作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上述制度的制定均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制度的内容均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公司的规范运作提供了制度保障。
(三)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1、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2、发行人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任免符合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公司现任独立董事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要求,具备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资格。
3、发行人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最近两年内曾担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间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未担任公司监事。
(四)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设立以来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等行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五)发行人将采取有关措施,进一步优化公司的治理结构,更好地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为进一步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发行人将公司董事会成员由5人增加为7人,其中增加独立董事一名,增加非实际控制人关联人员担任的董事一名。
发行人于2010年11月17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会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一致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修改现行《公司章程》中有关董事会组成的条款,将董事会成员由5名变更为7名。
2、一致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
同意修改公司股票发行上市之日正式实施的《公司章程(草案)》中有关董事会组成的条款,将董事会成员由5名变更为7名。
3、一致审议通过了《关于增选董事的议案》。
公司拟聘任王绍芳先生、陈岗先生分别担任公司董事、独立董事。
4、一致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于2010年12月2日召开的201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发行人于2010年12月2日召开201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通过了
以下议案:
1、一致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修改现行《公司章程》中有关董事会组成的条款,将董事会成员由5名变更为7名。
2、一致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
同意修改公司股票发行上市之日正式实施的《公司章程(草案)》中有关董事会组成的条款,将董事会成员由5名变更为7名。
3、一致审议通过了《关于增选董事的议案》。
同意聘任王绍芳先生、陈岗先生分别担任公司董事、独立董事。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发行人组织机构的设置,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内容及制定程序,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及任免程序,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程序及决议内容等,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增选董事的措施,将有利于进一步优化公司的治理结构,更好地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副本三份,经签字盖章后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下接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之签署页)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签字):
负责人(签字): 刘小英:
邓文胜:
许明君: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