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杭州市级农业旅游(休闲观光)示范点检查验收标准(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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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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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2.30•【字号】杭政办函[2007]367号•【施行日期】2007.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法制工作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文件的通知(杭政办函〔2007〕367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7〕20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7〕38号)精神,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杭政办函〔2007〕147号)要求,坚持“谁制定、谁清理,谁执行、谁负责”的原则,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目前已不适用的244个文件予以废止,即日起停止执行。

附件:废止文件目录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十二月三十日附件废止文件目录一、杭政文件1.《关于批准杭州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及收费的规定的通知》(杭政〔1985〕218号)2.《关于印发杭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的通知》(杭政〔1996〕4号)3.《关于加快发展杭州连锁商业的通知》(杭政〔1996〕7号)4.《关于积极实施农科教结合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通知》(杭政〔1996〕8号)5.《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府部门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范围及审批程序的规定的通知》(杭政〔1996〕11号)6.《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杭政〔1996〕20号)7.《批转市劳动局、市乡镇企业局关于乡镇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杭政〔1996〕21号)8.《批转市环保局关于加强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意见的通知》(杭政〔1996〕23号)9.《批转市计委关于杭州市社会发展规划〔1996-2010年〕的通知》(杭政〔1996〕25号)10.《关于实施杭州市市区商品交易市场开发审批办法的通知》(杭政〔1997〕4号)11.《关于印发杭州市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实施办法的通知》(杭政〔1997〕5号)12.《批转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关于推进杭州市纺织化纤工业公司、丝绸〔控股〕集团公司再就业工程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杭政〔1997〕6号)13.《关于进一步实施再就业工程的通知》(杭政〔1997〕7号)14.《批转市财政局等五部门关于杭州市职工教育统筹经费实施办法的通知》(杭政〔1997〕12号)15.《批转市土管局关于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处理意见的通知》(杭政〔1997〕14号)16.《关于建立杭州市城区街道(乡镇)城市综合管理监察队和配备居委会专职工作人员的通知》(杭政〔1997〕15号)17.《批转市人事局关于杭州市国家公务员培训“九五”规划的通知》(杭政〔1998〕1号)18.《关于鼓励发展外贸出口若干规定的通知》(杭政〔1998〕2号)19.《关于印发进一步简化杭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杭政〔1998〕10号)20.《关于我市城市重点市政道路等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拆迁安置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杭政〔1998〕11号)21.《批转市环保局、物价局、财政局关于在杭州市全面实施总量排污收费意见的通知》(杭政〔1998〕12号)22.《关于市区国有、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从事个体劳动参加大病住院基本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杭政〔1998〕13号)23.《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农业机械化发展的通知》(杭政〔1998〕15号)24.《关于进一步完善生猪定点屠宰和流通管理的通知》(杭政〔1998〕17号)25.《关于印发杭州市旅游业发展规划〔1998-2010年〕的通知》(杭政〔1998〕18号)26.《关于坚决制止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切实保护森林资源的通知》(杭政〔1998〕21号)27.《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杭政〔1998〕22号)28.《关于印发杭州市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的通知》(杭政〔1999〕2号)29.《关于杭州市造地改田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杭政〔1999〕4号)30.《关于进一步清理和拆除各类违法建筑的通知》(杭政〔1999〕11号)31.《关于印发杭州市拥军优属若干规定的通知》(杭政〔1999〕12号)32.《关于鼓励科技人员在杭创办高新技术企业若干意见的通知》(杭政〔1999〕13号)33.《关于我市国有中小企业改制中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杭政〔1999〕17号)34.《关于开拓市场促进消费的通知》(杭政〔1999〕18号)35.《关于杭州市区企业职工终止劳动关系后参加大病住院基本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杭政〔1999〕21号)36.《关于市区乡镇工业企业改制中土地资产处置和办理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等若干意见的通知》(杭政〔2000〕7号)37.《关于印发〈拆除违法建筑实施办法〉的通知》(杭政〔2000〕15号)38.《关于印发杭州市投资项目集中办理中心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杭政〔2000〕18号)39.《关于杭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实施意见》(杭政〔2001〕3号)40.《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发展的实施意见》(杭政〔2001〕9号)41.《关于加快杭州市旅游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杭政〔2001〕10号)42.《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乡镇三产企业补办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工作的若干意见》(杭政〔2002〕5号)43.《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乡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杭政〔2002〕7号)4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的若干意见》(杭政〔2003〕6号)45.《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杭政〔2004〕13号)二、杭政发文件46.《转发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等单位关于贯彻南京战区和省人防工作深化改革若干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发〔1995〕1号)47.《关于实行杭州市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杭政发〔1996〕140号)48.《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限期治理老污染问题意见的紧急通知》(杭政发〔1996〕148号)49.《关于改善市区大众化早点供应工作有关扶持措施的通知》(杭政发〔1997〕80号)50.《关于实施滨江区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杭政发〔1997〕82号)51.《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基础建设提高统计工作质量的通知》(杭政发〔1997〕130号)52.《关于进一步鼓励发展外贸出口补充规定的通知》(杭政发〔1998〕178号)53.《关于切实加强城市消防专项规划编制及实施工作的通知》(杭政发〔1999〕79号)54.《关于调整和完善市区生猪屠宰与流通管理体制的通知》(杭政发〔1999〕209号)55.《印发关于拆迁住宅房屋给予临时安置补助费等费用标准的规定的通知》(杭政发〔2000〕31号)56.《关于加快杭州市畜牧业发展的通知》(杭政发〔2000〕97号)57.《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确保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的通知》(杭政发〔2000〕109号)58.《关于下达矿山及矿产品加工企业关停转迁计划和有关政策的通知》(杭政发〔2000〕233号)59.《关于加强国有资产转让收益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杭政发〔2001〕49号)60.《批转市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市级资产营运机构重组调整中资产交接若干意见的通知》(杭政发〔2001〕217号)三、杭政函文件61.《印发关于拆迁集体所有土地住宅房屋搬家补贴费和临时过渡费标准规定的通知》(杭政函〔2002〕88号)62.《关于防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蔓延的决定》(杭政函〔2003〕49号)63.《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决定》(杭政函〔2003〕51号)64.《关于印发杭州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隔离控制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杭政函〔2003〕52号)65.《关于印发杭州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报告制度的通知》(杭政函〔2003〕53号)66.《关于对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发生地区返杭人员来杭人员实行健康检测的通告》(杭政函〔2003〕65号)67.《关于调整完善非典型肺炎防治有关措施的通知》(杭政函〔2003〕82号)68.《关于抗击非典影响保障工业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杭政函〔2003〕99号)69.《关于做好非典型肺炎防治常态管理工作的通知》(杭政函〔2003〕108号)70.《关于市属事业单位实施分类管理的意见》(杭政函〔2003〕140号)71.《关于贯彻落实扶持家禽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杭政函〔2004〕52号)72.《批转市建委关于杭州市一纵三横道路综合整治工程考核办法的通知》(杭政函〔2005〕136号)73.《关于贯彻落实扶持家禽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杭政函〔2005〕234号)7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杭政函〔2006〕14号)四、杭政办文件75.《关于进一步落实人民防空工作有关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1992〕17号)76.《转发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等单位关于贯彻南京战区和省人防工作深化改革若干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1995〕1号)77.《转发市林业水利局关于深化改革大力推进林业产业化意见的通知》(杭政办〔1996〕2号)78.《转发市宗教事务处关于开放佛道教寺观建造露天佛像审批权限和程序建议报告的通知》(杭政办〔1996〕6号)79.《关于印发杭州市老龄事业九五发展规划的通知》(杭政办〔1996〕10号)80.《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杭州市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1996〕12号)81.《关于加强我市生活垃圾袋装管理的通知》(杭政办〔1996〕22号)82.《转发市卫生局、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费医疗管理请示的通知》(杭政办〔1996〕23号)83.《转发市防火委关于〈杭州市十大火险隐患单位确定、整改和验收管理程序〉的通知》(杭政办〔1996〕24号)84.《转发市建筑业管理局关于杭州市建筑市场综合管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杭政办〔1996〕25号)85.《关于紧急调用部分安居工程房源解决受灾危困户的通知》(杭政办〔1996〕28号)86.《转发市城乡建委等单位关于全市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工作方案的通知》(杭政办〔1996〕29号)87.《转发关于加快解决我市教职工住房意见的通知》(杭政办〔1996〕30号)88.《转发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关于杭州市区交通噪声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杭政办〔1996〕39号)89.《转发杭州市“跨世纪科技人才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杭政办〔1996〕40号)90.《关于转发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加强国有企业担保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杭政办〔1996〕42号)91.《关于印发杭州市教育事业“九五”计划和2010年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杭政办〔1996〕43号)92.《转发市工纠队领导小组关于杭州市工人纠察队第十八期轮换工作意见报告的通知》(杭政办〔1996〕46号)93.《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通知》(杭政办〔1996〕50号)94.《转发市城乡建委、市市政公用局关于在工程建设中重申加强对地下管道设计施工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杭政办〔1996〕51号)95.《转发市土管局关于市区专业市场用地情况调查信处理意见报告的通知》(杭政办〔1997〕7号)96.《转发市乡镇企业局、市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企业质量工作意见的通知》(杭政办〔1997〕17号)97.《转发市社险委关于免征地方养老保险费若干问题请示的通知》(杭政办〔1997〕18号)98.《转发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关于加强杭州市自营企业进出口业务若干意见的通知》(杭政办〔1997〕20号)99.《关于加快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通知》(杭政办〔1997〕21号)100.《转发市商品市场建设领导小组关于严格控制市区新建商品交易市场若干意见的通知》(杭政办〔1997〕23号)101.《转发市环保局关于杭州市全面实行环境保护排污许可证制度请示的通知》(杭政办〔1997〕24号)102.《转发市工纠队领导小组关于杭州市工人纠察队第十九期轮换工作报告的通知》(杭政办〔1997〕29号)103.《转发市外来人口管理领导小组关于在全市开展外来人口清查整治工作意见报告的通知》(杭政办〔1997〕30号)104.《关于加快发展社区服务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杭政办〔1997〕31号)105.《关于进一步明确扶持农贸市场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杭政办〔1997〕33号)106.《转发市老龄委关于充实完善对杭州市区70周岁以上老年人实施优待服务报告的通知》(杭政办〔1997〕54号)107.《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乡镇农技队伍建设的通知》(杭政办〔1998〕2号)108.《关于转发杭州市城市计划生育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杭政办〔1998〕5号)109.《转发市生猪定点屠宰检疫管理领导小组关于加强对猪肉流通的监控确保市区屠宰管理新机制正常运行意见的通知》(杭政办〔1998〕7号)110.《转发市劳动局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再就业服务中心的意见的通知》(杭政办〔1998〕12号)111.《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1998〕15号)112.《关于进一步完善居民区设置意见的通知》(杭政办〔1998〕21号)113.《转发市市容环卫局关于杭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监察茁壮风纪督察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1998〕26号)114.《转发杭州市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与综合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杭政办〔1998〕29号)115.《转发市公安局〈杭州市蓝本户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杭政办〔1998〕31号)116.《转发市劳动局关于提高杭州市失业保险基金收缴比例请示的通知》(杭政办〔1998〕35号)117.《关于认真贯彻消防法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1998〕37号)118.《关于转发杭州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1998〕40号)119.《转发市民政局等四部门关于将民政部门管理的原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移交原单位管理意见的通知》(杭政办〔1998〕41号)120.《关于对部分农产品运输实行“绿色通道”等优扶政策的通知》(杭政办〔1998〕45号)121.《转发市教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幼儿教育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杭政办〔1999〕4号)122.《关于对市属国有集体企业实施改组改制中的有关收费实行减免的通知》(杭政办〔1999〕5号)123.《关于转发进一步规范我市有形建筑市场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杭政办〔1999〕14号)124.《关于引进外地优秀人才和吸引外地投资者来杭入户有关事项的通知》(杭政办〔1999〕15号)125.《关于进一步加强街道(乡镇)城市综合管理监察队和居委会专职工作人员管理工作的通知》(杭政办〔1999〕17号)126.《关于转发杭州市区豆制品市场整治和管理实施方案及有关购销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1999〕18号)127.《关于印发杭州市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杭政办〔1999〕20号)128.《关于印发杭州市国有企业经营者期权激励试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1999〕27号)129.《转发市计委等部门关于杭州市无障碍环境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杭政办〔1999〕33号)130.《转发市城乡建委关于加强杭州市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管理意见的通知》(杭政办〔1999〕34号)131.《转发市政府纠风办公室等部门关于纠正医药购销活动中不正之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1999〕35号)132.《关于印发杭州市现代农业园区建设规划(1999-2010年)等十二个农业现代化子规划的通知》(杭政办〔1999〕36号)133.《转发市城乡建委、建筑业管理局关于加强全市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杭政办〔1999〕39号)134.《关于印发杭州市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责任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杭政办〔1999〕46号)135.《关于贯彻杭政〔1999〕17号文件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杭政办〔2000〕3号)136.《转发市清理和拆除违法建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对杭州市市区农村私人建房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杭政办〔2000〕4号)137.《转发市农业局关于当前我市农田种植业结构调整情况及下一步工作意见的通知》(杭政办〔2000〕6号)138.《关于对市属国有集体企业改制组中有关收费实行减免的通知》(杭政办〔2000〕19号)139.《转发市农业局、林水局关于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加强种子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2000〕22号)140.《关于市区乡镇改制工业企业“两证”办理补充意见的通知》(杭政办〔2000〕24号)141.《转发市农业局关于杭州市“十五”期间种子工程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2001〕9号)142.《转发市人事局关于杭州市国家公务员培训“十五”规划的通知》(杭政办〔2001〕13号)14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局关于萧山区余杭区城乡规划工作职权暂行规定的通知》(杭政办〔2002〕7号)144.《关于加快区县(市)工业园区建设的若干意见》(杭政办〔2002〕18号)145.《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2〕25号)146.《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四部门关于规范杭州市区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意见的通知》(杭政办〔2002〕27号)147.《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关于切实做好市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意见的通知》(杭政办〔2002〕37号)148.《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关于杭州市技术改造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2〕38号)149.《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发展农产品加工业的若干意见》(杭政办〔2002〕44号)150.《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杭州市区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奖惩制度的意见》(杭政办〔2002〕46号)151.《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信息办关于加强杭州市信息安全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杭政办〔2002〕49号)152.《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我市安全食用农产品发展的意见》(杭政办〔2002〕50号)15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计委关于杭州市社会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3〕4号)15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在杭普通高等院校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和中等专业学校录取杭州地区生源新生取消办理户口迁移意见的通知》(杭政办〔2003〕8号)155.《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中小企业信用评价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3〕15号)156.《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等四单位关于出国留学人员来杭创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试行意见的通知》(杭政办〔2003〕16号)157.《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市政市容局关于城市公共客运线路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3〕18号)158.《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我市软件出口的若干意见》(杭政办〔2003〕19号)159.《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关于做好我市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杭政办〔2003〕24号)160.《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建筑业劳务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3〕28号)161.《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管局等部门关于杭州市物业维修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3〕32号)162.《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民资外资兴办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杭政办〔2004〕7号)16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等部门关于杭州市农产品加工企业技术改造财政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6〕12号)五、杭政办发文件164.《转发〈浙江省贯彻消防改革与发展纲要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发〔1996〕6号)165.《转发市市容环卫局关于深入开展洁美杯竞赛评比活动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发〔1996〕46号)166.《关于加强拆迁工地环境卫生管理的通知》(杭政办发〔1996〕52号)167.《转发市卫生局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关于加强灾后防病工作紧急报告的通知》(杭政办发〔1996〕92号)168.《转发市体委关于杭州市贯彻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发〔1996〕102号)169.《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部分乡镇农技员“农转非”问题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发〔1996〕117号)170.《转发市林水局关于开展高标准平原绿化建设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发〔1997〕180号)171.《转发市统计局等部门关于加强统计法制建设进一步提高统计工作质量报告的通知》(杭政办发〔1998〕15号)172.《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制订乡镇民办消防站建设标准报告的通知》(杭政办发〔1998〕17号)173.《转发市劳动局关于吸取祥符水厂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劳动安全卫生管理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发〔1998〕20号)174.《转发市农经委、市监察局关于开展“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的通知》(杭政办发〔1998〕33号)175.《关于转发市经委等单位关于街道(乡镇)城市综合管理监察队和居委会专职工作人员劳动工资等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发〔1998〕46号)176.《关于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发展和完善杭州市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发〔1998〕48号)177.《转发市农经委关于开展村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工作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发〔1998〕62号)178.《转发市市政公用局关于杭州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补充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发〔1998〕122号)179.《转发市劳动局关于实行用人单位劳动力需求预测和空岗报告制度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发〔1999〕38号)180.《转发市劳动局关于做好企业下岗职工劳动合同变更或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签订工作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发〔1999〕48号)181.《转发市市容环卫局关于继续开展“洁美杯”竞赛活动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发〔1999〕65号)182.《转发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技术监督局关于在全市范围内禁止销售使用含铅汽油报告的通知》(杭政办发〔1999〕101号)183.《转发市房管局关于在市区开展“最佳住宅小区”和“最差住宅小区”评选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发〔1999〕115号)184.《转发市城乡建委关于在市区开展“最佳形象建筑”和“最差形象建筑”评选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发〔1999〕117号)185.《转发市城乡建委关于对市区道路综合整治中临街建筑底层开店问题处理意见请示的通知》(杭政办发〔1999〕144号)186.《转发市城乡建委关于杭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招投标试行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发〔1999〕149号)187.《转发市市政公用局关于加强杭州市城区道路开挖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发〔1999〕178号)188.《转发市劳动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市区社会保险覆盖面若干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发〔1999〕183号)189.《关于认真做好公民身份号码编制工作的通知》(杭政办发〔1999〕216号)190.《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杭政办发〔2000〕7号)191.《关于落实全市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座谈会有关问题的通知》(杭政办发〔2000〕79号)192.《转发市水产局关于杭州市渔业产业结构调整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发〔2000〕100号)193.《转发市林水局关于运河上塘河、和睦港排水调度运行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发〔2000〕137号)194.《转发市城乡建委、财政局关于杭州市区道路整治工作以奖代拨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发〔2000〕183号)195.《转发市林水局、财政局关于杭州市区河道清淤以奖代拨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发〔2000〕189号)196.《转发市房管局关于香港、澳门组织和个人购买市区商品房请示的通知》(杭政办发〔2000〕209号)197.《转发市房管局关于杭州市区“最佳住宅小区”和“最差住宅小区”评选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发〔2000〕215号)198.《转发市房管局关于外地单位和个人购买杭州市区单位自管房、个人私房准予办理房地产交易产权登记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发〔2000〕220号)199.《关于绿化指标补充规定的通知》(杭政办发〔2000〕221号)200.《转发市财政局、园文局关于杭州市区绿化造林工作以奖代拨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发〔2000〕249号)201.《关于切实解决拖欠职工工资问题的通知》(杭政办发〔2001〕15号)202.《转发市药品监督局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物价局关于切实加强计划生育药具和“特种”保健用品市场管理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发〔2001〕100号)203.《转发市教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幼儿教育工作补充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发〔2001〕126号)204.《关于认真贯彻中央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通知》(杭政办发〔2001〕199号)205.《转发市爱卫会关于开展“卫生最佳村”和“卫生最差村”评选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发〔2001〕218号)206.《转发市统计局、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市司法局关于统计执法大检查情况通报和进一步加强依法开展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发〔2001〕240号)207.《转发市市政市容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发〔2001〕245号)六、杭政办函文件208.《转发市市政市容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函〔2001〕245号)209.《转发市农业局关于切实抓好当前春季生产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函〔2002〕38号)210.《关于加快杭州市农业信息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杭政办函〔2002〕255号)。

全国农业旅游示范点、工业旅游示范点检查标准(试行)

全国农业旅游示范点、工业旅游示范点检查标准(试行)

全国农业旅游示范点、工业旅游示范点检查标准(试行)检查验收须知(一)农业旅游点是指以农业生产过程、农村风貌、农民劳动生活场景为主要旅游吸引物的旅游点;工业旅游点是指以工业生产过程、工厂风貌、工人工作生活场景为主要旅游吸引物的旅游点。

(二)申报全国农业旅游和工业旅游示范点的单位,请按此《标准》进行自查和整改,认为达到分数线的,向所在省级旅游局申报初评。

省级旅游局对初评合格的单位进行汇总,并向国家旅游局申报验收。

(三)申报单位必须提供真实数据,不得造假。

如发现有造假问题,则取消初评和验收资格。

(四)有统计数据的检查项目,一般以上一年实绩为准。

如申报单位开展旅游经营活动的时间不满一年但已满上半年或下半年,则以本年度上半年或下半年实绩为准,以达到《标准》规定的年度指标的一半分数比照计分。

(五)林、牧、渔业旅游点,比照农业旅游点的标准检查计分。

(六)科技、教育及对海内外旅游者开放的军队、武警训练等旅游点,比照工业旅游点的标准检查计分。

(七)有*号的检查项目,如存在差距,可以扣分。

(八)本《标准》检查得分最高为1000分,另有加分项目最高为50分。

农业旅游点合计得分在700分(含)以上、工业旅游点合计得分在650分(含)以上,方具有被评定为"全国农业旅游示范点"和"全国工业旅游示范点"的资格。

(九)对西部地区采取扶持发展的特殊政策,农业旅游点合计得分在650分(含)以上,工业旅游点合计得分在600分(含)以上,即具有被评定为"全国农业旅游示范点"和"全国工业旅游示范点"的资格。

(十)关于几个检查项目的指标解释的说明:1.示范点的接待人数:是指在标准规定的时间内,示范点所接待的所有参观人数的总和;2.示范点的旅游收入:是指在标准规定的时间内示范点通过提供"食、住、行、游、购、娱"旅游服务所取得的各项收入总和;3.间接提供劳动就业岗位数:是指通过示范点兴办旅游业而在区内、外增加的间接提供劳动就业岗位、有相对固定收入的人数;4.本单位因兴办旅游业而增加的纳税额:包括实际缴纳的税额和依据国家政策而减免的纳税额;5.示范点内"已形成的参观点数量":是指示范点区域内能够自成一体、具有独特观赏性的参观点。

美丽乡村建设参观心得体会(3篇)

美丽乡村建设参观心得体会(3篇)

美丽乡村建设参观心得体会(3篇)美丽乡村建设参观心得体会(3篇)美丽乡村建设参观心得体会(3篇)一此次参加市委党校春季主体班赴杭州开展的教学活动,感到组织有序、安排紧凑、学习内容丰富多样,让学员开阔了眼界,收获了知识,增进了友谊,为我们下一步开展工作打下了较好的基础。

杭州的美丽乡村建设,走在全省乃至全国的前列,连续11年被评为浙江省“千村示范万村整治”优胜单位,桐庐县、临安市、淳安县和富阳市先后获得“浙江省美丽乡村创建先进县”称号。

学习了杭州市社科院经济所所长、研究员、留日学者周旭霞的《智慧经济与杭州发展新思维》和杭州市城乡统筹办常务副主任娄火明《关于美丽乡村建设的新型业态培育问题》等课程以及参观杭州转塘街道和谐社区建设后,感慨万千,对中国美丽乡村建设、新型城镇化道路和新型业态培育等有了更高、更新的认识,感到城乡互融、产城融合的美丽乡村建设的梦想,不是传说而是现实,并将会在更加广阔的大地上实现。

一、美丽乡村建设要汇集各方力量,确保整体推进杭州市委、人大、政府高度重视美丽乡村建设,工作体制机制健全,政策体系全面完善,工作措施得力有效,不断强化组织领导,持续加大资金投入,形成了完善的美丽乡村建设工作体系。

1、健全组织机构先后建立由市领导挂帅的市“百村示范、千村整治”工程领导小组、市中心村建设工作推进领导小组、市“风情小镇”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201X年,根据《关于对市级非常设机构及其负责人进行调整的通知》精神,将上述领导小镇整合成杭州市美丽乡村建设工作推进协调小组,同时履行市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工作协调小组职责。

2、完善政策体系201X年以来,市委、市政府先后出台了《关于开展杭州市“风情小镇”创建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开展中心村培育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快推进“三江两岸”生态景观保护与建设的实施意见》、《关于开展美丽乡村建设的实施意见》、《关于建设美丽乡村精品线路和精品区块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开展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的实施意见》等一系列美丽乡村建设政策意见和资金管理办法,具有丰富的内涵,美丽乡村建设的规划全面、目标明确、举措有力、要求具体,使全市形成了比较完整的美丽乡村建设政策体系。

休闲旅游示范点评定细则

休闲旅游示范点评定细则

附 录 A(规范性附录)休闲旅游示范点评定细则表A.1 休闲旅游示范点评定细则序号 评定项目 最高分值分项分值自检得分检查得分1 经济效益与带动效益(45 分)1.1 接待人次或销售收入规模 152 万人次或 30 万元以上 151~2 万人次或 10~20 万元 105000~10000 人次或 5~10 万元 5 1.2 对美丽乡村建设、就业扶贫、群众增收等起到重要带动作用 151.3 就业本地化率 15比例达 80%(含)以上 15比例达 60%(含)以上 10 2 旅游资源(45 分)2.1 周边 10 公里范围内,具有休闲旅游资源,民俗风情凸显,文化吸引力强,休闲氛围浓厚452.1.1 具备独特的自然旅游资源:风景河段、水库、湖泊、瀑布、泉、山体、洞穴、森林、峡谷、湿地等152.1.2 具备特色的民俗文化资源:民居建筑、农耕文化、农家生活、乡村风情风貌等152.1.3 具备一定规模的乡村田园特色资源:农田、瓜果园、蔬菜基地、花卉苗圃园、茶园、植物园、珍稀动物饲养场、畜牧场或水上养殖场等153 特色旅游产品(50 分)3.1 有体现乡村文化和旅游特色的游乐活动或游览线路,凸显特色性、主题性、体验性和季节性203.1.1 周边 10 公里范围内,有体现乡土风光风情的自然景观、民俗文化、特色建筑等休闲旅游点不少于 3 处103.1.2 周边 10 公里范围内,游览线路不少于 3 条,编排合理,内容丰富 103.2 提供室内外相结合的休闲体验活动,选择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民间艺术表演:杂技、传统戏曲、民间舞蹈、民间音乐等;传统手工技艺:铁画、柳编、砚台、毛笔、徽墨、徽派盆景、徽州三雕、漆器、桑皮纸、糖画等;民俗风情活动:婚嫁迎娶、节庆礼仪、祭祀、舞龙、舞狮、庙会、花车转阁、篝火晚会等;20序号 评定项目 最高分值分项分值自检得分检查得分农事体验活动:耕作、薅草、种植、采摘、榨油、纺纱、织布、踏水车、捕捞、抓鱼捉虾、动植物认养等;特色美食制作:包棕子、打年糕、做豆腐、打糍粑等;休闲健身活动:龙舟、皮划艇、漂流、滑水、滑翔、攀岩、登山、骑行、垂钓、五禽戏、太极拳、武术等。

杭州市都市农业示范园区(基地)验收标准

杭州市都市农业示范园区(基地)验收标准
6
4
平地有配套的沟渠,山坡地有配套的蓄水池,沟、渠、路配套,旱涝保收。
6
5
中药材生产园区四周有一定的防护林隔离带。
4
二、
经济
社会
效益
(15分)
6
平均亩产量比当地增幅达15%以上。
4
附农业部门效益证明材料
7
亩产值达到2000元以上,或比当地县平均亩产值增幅达15%以上。
5
有农业部门效益证明材料
8
通过宣传介绍园区建设的成功经验,增强示范辐射作用,提高周边农户的生产水平。
5
附企业经营许可证或合同复印件
13
有一支营销队伍,有稳定的销售渠道。
3
有销售记录
14
参加专业协会或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2
15
建立服务组织,配专兼职人员,开展供种、植保、施肥、栽培等统一服务。
5
附证明材料
项目指标及赋分
序号
标准
满分
初评分
得分
备注
五、
品牌
建设
(10分)
16
有中药材注册商标,并有较高的市场信誉。
25
建立园区建设领导和实施组织。
3
有文件
26
有完整的考核、奖惩制度或管理办法
2
有书面材料
27
建立较完整的产销档案。
2
有工作记录材料
28
加强资金管理,严格执行有关财务制度。
3
十、


(10分)
29
国家级名牌、省级名牌、市级名牌。
3
国家级3分,
省级2分,
市级1分。
附证书复印件
30
产品出口10%以上。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杭政〔2001〕1号等86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杭政〔2001〕1号等86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杭政〔2001〕1号等
86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7.12.27
•【字号】杭政办函〔2017〕149号
•【施行日期】2018.0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杭政〔2001〕1号等86件行
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7〕14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发办〔2017〕4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60号)和《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75号)的要求,我市对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制发的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清理,并报市政府同意,决定废止《关于进一步鼓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意见》(杭政〔2001〕1号)等86
件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本通知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废止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2月27日附件。

整理全国农业旅游示范点、工业旅游示范点检查标准(试行)

整理全国农业旅游示范点、工业旅游示范点检查标准(试行)
25
2.3.3
农业点在200-300万元、工业点在40-60万元
20
2.3.4
农业点在100-200万元、工业点在20-40万元
15
2.3.5
农业点在100万元以下、工业点在20万元以下
5
2.4
本单位因兴办旅游业而增加的纳税额
20
2.4.1
年增纳税额100万元以上
20
2.4.2
年增纳税额50-100万元
4.1
已形成的参观点数量
30
4.1.1
农业点在10处以上,工业点在6处以上
30
4.1.2
农业点在6-10处,工业点在4-5处
20
4.1.3
农业点在3-5处,工业点在2-3处
15
4.2
检查组对各参观点的吸引力评价
30
4.2.1
全部具有较高吸引力
30
4.2.2
大部分具有吸引力
20
4.2.3
总体吸引力一般
25
2.2.3
农业点在50-100人、工业点在25-50人
20
2.2.4
农业点在25-50人、工业点在10-25人
15
2.2.5
农业点在25人以下、工业点在10人以下
5
2.3
带动本单位产品及纪念品销售等附加效益
30
2.3.1
农业点在500万元以上、工业点在100万元以上
30
2.3.2
农业点在300-500万元、工业点在60-100万元
15
6
示范点的旅游管理(60)
6.1
旅游行业管理
20
6.1.1
有机构健全、职责分明、统一管理旅游业的管理机构

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林业厅、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

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林业厅、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

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林业厅、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现代农业园区(示范区、精品园)考核验收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林业管理【发文字号】浙农产发[2011]3号【发布部门】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林业厅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发布日期】2011.04.15【实施日期】2011.04.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林业厅、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现代农业园区(示范区、精品园)考核验收办法的通知(浙农产发〔2011〕3号)各市、县(市、区)农业、林业、渔业主管部门: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现代农业园区建设工作的意见》(浙政办〔2010〕6号)和省农业园区办《浙江省现代农业综合区规划编制导则及园区建设标准》(浙农园办〔2010〕2号)文件精神,为加强我省农业主导产业示范区、特色农业精品园(以下简称“示范区”、“精品园”)考核验收工作,切实推进现代农业发展,我们制定了《浙江省现代农业园区(示范区、精品园)考核验收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各地遵照执行。

附件:浙江省现代农业园区(示范区、精品园)考核验收办法(试行)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五日附件:浙江省现代农业园区(示范区、精品园)考核验收办法(试行)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现代农业园区建设工作的意见》(浙政办〔2010〕6号)精神,为加强我省现代农业主导产业示范区、特色农业精品园(以下简称“示范区”、“精品园”)考核验收工作,切实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申请范围凡省级农业、林业、渔业主管部门发文公布,且未列入省级现代农业综合区创建点规划范围的示范区、精品园创建点,并对照建设标准已基本完成的,可申请省级验收。

二、申请条件申请省级考核验收应同时符合如下条件:1、符合省农业园区办《浙江省现代农业综合区规划编制导则及园区建设标准》(浙农园办〔2010〕2号)要求。

2、经县(市、区)自评合格;3、无重大农业生产安全事故;4、无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杭州市农业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农业投入品监督抽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杭州市农业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农业投入品监督抽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杭州市农业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农业投入品监督抽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农业局•【公布日期】2011.03.11•【字号】•【施行日期】2011.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杭州市农业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农业投入品监督抽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县(市)农业局,建德市水利水产局、临安市水利水电局,萧山区农机局,局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强化杭州市农业投入品质量监管,维护农资市场秩序,保障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社会和谐,根据《行政处罚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农业投入品监督抽检工作,制定《杭州市农业投入品监督抽检管理办法(试行)》。

现将《杭州市农业投入品监督抽检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一日杭州市农业投入品监督抽检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强化农业投入品质量监管,维护市场秩序,规范和完善杭州市农业投入品监督抽检工作,根据《行政处罚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投入品监督抽检是指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的农业投入品依法抽取样品、并进行送检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业投入品,是指种子(含菌种、蚕种、种畜禽)、农药、肥料、兽药(渔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农机及农机配件等农业投入品。

第四条市和区、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投入品监督抽检工作计划的下达、组织协调,并按相关法律负责农业投入品监督抽检结果的通报。

局属相关执法单位和区、县(市)农业行政执法机构具体实施农业投入品监督抽检工作。

第五条农业投入品质量抽检是农业执法的一项重要工作,所需费用列入预算,并由下达抽样任务单位落实负责。

抽检所需样品,由被抽检单位(个人)无偿提供;抽检单位不得向被抽检单位(个人)收取费用,样品数量不得超过检验合理需要。

农业部、国家旅游局关于认定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和全国休闲农业示范点的通知

农业部、国家旅游局关于认定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和全国休闲农业示范点的通知

农业部、国家旅游局关于认定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和全国休闲农业示范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国家旅游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3.14•【文号】农企发[2011]2号•【施行日期】2011.03.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景区管理正文农业部、国家旅游局关于认定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和全国休闲农业示范点的通知(农企发【2011】2号)根据《农业部国家旅游局关于开展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和全国休闲农业示范点创建活动的意见》(农企发[2010]2号),农业部、国家旅游局开展了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和全国休闲农业示范点创建活动。

通过基层单位申报、地方主管部门审核、专家评审和网上公示,决定认定北京市怀柔区等32家单位为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以下简称示范县),认定北京御林汤泉农庄等100家单位为全国休闲农业示范点(以下简称示范点),现予以公布。

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对于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拓展农业功能,促进农民就业增收,推进新农村建设,统筹城乡发展,满足居民日益增长的休闲消费需求具有重要意义。

开展示范县和示范点创建活动,是促进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发展的重要举措,获得认定的示范县、示范点要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加强规范化建设,强化示范作用,带动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又好又快发展。

各地休闲农业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示范县、示范点的业务指导和服务,加大宣传推介,做好监督检查工作,推动示范县、示范点相关产业不断发展壮大,促进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附件:1.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名单2.全国休闲农业示范点名单2011年3月14日附件1: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名单北京市怀柔区天津市蓟县河北省迁安市山西省清徐县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黑龙江省宁安市上海市崇明县江苏省句容市浙江省安吉县浙江省嘉善县安徽省黟县福建省南靖县江西省婺源县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山东省荣成市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河南省栾川县湖北省恩施市湖南省隆回县广东省从化市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重庆市九龙坡区四川省郫县四川省蒲江县贵州省桐梓县云南省腾冲县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大连市金州新区宁波市奉化市附件2:全国休闲农业示范点名单北京市北京御林汤泉农庄北京张裕爱斐堡国际酒庄北京交道富恒休闲农庄北京华坤庄园天津市天津市东淀都市型现代农业核心区有限公司天津诺恩渔业生态园天津市松江乡村俱乐部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集发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渔夫水寨休闲农业观光园河北省滦平县周台子现代农业休闲园区山西省昔阳县大寨村山西省文水县苍儿会休闲农业园区山西世泰湖休闲农业旅游开发中心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天福祥生态农业旅游区内蒙古汉森酒业集团有限公司观光农业示范园内蒙古香岛生态农业产业园辽宁省阜新桃李园民族文化村有限公司葫芦岛葫芦山庄有限责任公司凤城市大梨树生态农业观光旅游区吉林省吉林市神农庄园有限公司关东文化园长春净月经济技术开发区玉潭镇黑龙江省宁安市渤海上京旅游有限公司甘南县兴十四村漠河县北极乡上海市上海市奉贤区金色田园上海马陆葡萄艺术村上海五库农业休闲观光园上海市宝山区罗店镇江苏省江苏天目湖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苏州太湖胥王山休闲农业园海门市海永乡现代农业产业园区南京傅家边现代农业园浙江省浙江省农业高科技示范园区中南百草原集团有限公司湖州吴兴移沿山生态农庄杭州同家乡村乐园安徽省安徽恩龙林业集团有限公司肥西老母鸡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大浦乡村世界福建省龙佳生态温泉山庄五龙农家乐棋磐寨永福高山农业旅游区江西省江西省现代生态农业示范园江西国鸿旅游管理有限公司上饶市田园牧歌农产品专业合作社山东省昌邑市绿博园沂南县竹泉村旅游度假区烟台市农博园阳信县金阳街道办事处河南省中国银杏嘉年华河南省龙泉集团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宁陵县刘花桥村湖北省湖北省现代农业展示中心湖北省钟祥市石牌镇彭墩村武汉佳海-农耕年华农业风情园湖南省长沙千龙湖生态旅游度假村沅江德群庄园湖南锦龙生态农庄长沙浩博农庄广东省广东陈村花卉世界休闲农业园梅县雁南飞茶田景区饶平绿岛旅游山庄有限公司清远根本农业科技扶贫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田野生态农业旅游区上思县十万大山金花茶观赏园柳州农工商有限责任公司观光农业旅游区广西乐业县草王山茶业有限公司重庆市重庆市永川区黄瓜山统筹城乡发展示范区农龙蔬菜科普休闲观光园万州古红橘主题公园大木花谷四川省都江堰市虹口乡高原村华蓥山黄花梨度假村四川省常乐酒业有限公司绵阳市游仙区老龙山生态农业旅游区贵州省凤冈县中国西部茶海之心景区湄潭县桃花江田园休闲度假区云南省云南省昆明市福保村宣威市万松居民族园丽江玉水寨风景区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黄土地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敦煌市阳关镇龙勒村青海省大通县桥头镇向阳堡特色果品种植观光休闲基地乐都县洪水坪生态农业旅游观光园西宁乡趣农耕文化生态园宁夏回族自治区宁夏万义生态园宁夏银川鸣翠湖国家湿地公园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华联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板房沟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吐鲁番皇家瓜园生态农业休闲观光园大连市长海县大长山岛镇杨家村青岛市大泽山葡萄观光园青岛市枯桃花卉实业有限公司宁波市宁波大桥生态农庄宁波天宫庄园休闲旅游区厦门市小嶝休闲渔村厦门五峰土楼生态庄园开发有限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石河子西部新丝路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桃源农业生态旅游区新疆新天冰湖农业科技示范园区。

中共杭州市委、市政府农业和农村工作办公室、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

中共杭州市委、市政府农业和农村工作办公室、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

中共杭州市委、市政府农业和农村工作办公室、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农产品品牌建设奖励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农副产品【发文字号】市农办[2011]116号【发布部门】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人民政府农业和农村工作办公室【发布日期】2011.09.13【实施日期】2011.09.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共杭州市委、市政府农业和农村工作办公室、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农产品品牌建设奖励办法》的通知(市农办〔2011〕116号)各区、县(市)农办(农业局)、财政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农发局、财政局,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社发局,财政局,市级有关部门:现将《杭州市农产品品牌建设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杭州市委市政府农业和农村工作办公室杭州市财政局2011年9月13日杭州市农产品品牌建设奖励办法为全面实施农产品品牌战略,加大对农产品品牌建设的扶持和保护力度,进一步提高我市品牌农产品的质量和效益,提升品牌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和占有率,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培育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建设实施意见》和加快农产品品牌建设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一、奖励范围凡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食用农产品生产、加工、经营的企事业单位、经济合作社、社会团体及其他经济组织,对获得国家、省市级以上有关农产品的各类奖励,均可以申报享受市政府一次性资金奖励的扶持政策。

二、奖励项目及标准(一)凡获得经杭州市农产品品牌推进委员会评定的区域性公用农产品品牌单位(评定标准另行制定),一次性奖励人民币80-100万元(分两年实施);(二)凡获得国家有关政府部门评定的名牌农产品、弛名商标农产品、地理证明商标农产品的食用农产品,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万元;(三)凡获得省有关政府部门和国家农交会组委会评定的名牌农产品、著名商标农产品、国家农交会金奖的食用农产品,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万元;(四)凡获得市有关政府部门评定的名牌农产品、著名商标农产品的食用农产品,一次性奖励人民币3万元。

杭州市农业局关于开展杭州市农产品准出管理示范基地建设达标验收

杭州市农业局关于开展杭州市农产品准出管理示范基地建设达标验收

杭州市农业局关于开展杭州市农产品准出管理示范基地建设达标验收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农副产品【发布部门】杭州市农业局【发布日期】2011.10.13【实施日期】2011.10.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杭州市农业局关于开展杭州市农产品准出管理示范基地建设达标验收工作的通知各区、县(市)农业局,建德市水利水电局:为加强农产品准出管理示范基地建设,落实好杭州模式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制度在生产环节的各项管理措施,提升生产环节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水平,各区、县(市)农业局按照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关于扶持杭州市农产品准出管理示范基地的通知》(杭农质(2011)263号)精神,认真组织实施了农产品质量安全产地准出管理示范基地建设工作。

经研究,决定对已建的农产品产地准出管理示范基地开展达标验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下:一、工作目标通过达标验收检查,进一步增强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的意识,规范我市农产品产地准出管理示范基地建设工作,确保杭州模式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制度在生产环节的各项管理措施的落实,提升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水平。

二、达标验收范围西湖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市、桐庐县、建德市、淳安县、临安市等农业局组织实施并完成各项建设指标任务的农产品产地准出管理示范基地。

三、验收方式和时间安排全市采取区、县(市)农业局组织检查验收与杭州市局组织复核抽查验收相结合的方式。

(一)区、县(市)检查验收:10月18日前,由各区、县(市)农业局组织验收组,对照市农业局、财政局联合发文提出的《杭州市农产品产地准出管理示范基地建设内容与评价表》相关要求,对辖内已完成建设任务的示范基地逐一进行检查验收打分。

并填好附表一和二,验收后汇总上报市农业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

(二)市局复核抽查验收:10月20--21日,杭州市农业局组织农产品质量监管处、业务处(站、所)相关人员,组成三个复核抽查验收组,对各地开展现场抽查。

杭州市农业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农业局行政指导工作实施意见(试行)

杭州市农业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农业局行政指导工作实施意见(试行)

杭州市农业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农业局行政指导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布部门】杭州市农业局【发布日期】2012.07.23【实施日期】2012.07.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杭州市农业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农业局行政指导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为了深入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政府2009-2013年依法行政实施方案的通知》(杭政函[2009]130号),结合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指导工作的指导意见》,特制定《杭州市农业局行政指导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杭州市农业局行政指导工作实施意见(试行)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加快政府职能转变,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创新农业行政管理模式,提高行政效能,优化公共服务,全面推行行政指导工作,促进全市农业平稳较快发展。

二、工作原则农业行政指导是指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根据经济和社会管理需要,采用具体的辅导、示范、建议、告诫、警示、鼓励、提示等非强制性方式,征得行政相对人的配合和同意,引导其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从而有效实现行政管理目的。

行政指导应坚持以下原则:1、合法原则。

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实施行政指导,正确处理好行政指导与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其他管理方式的关系,综合运用多种管理方式,所实施的指导行为不应违背法律精神、原则和国家相关政策规定。

2、合理原则。

行政指导内容应当适当、合理,实施行政指导要根据不同管理对象和管理行为,紧密围绕农业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点、难点、热点、薄弱环节等问题,选择相应的指导方式,以达到最佳效果。

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旅游局关于组织开展省级休闲观光农业示范园评选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旅游局关于组织开展省级休闲观光农业示范园评选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旅游局关于组织开展省级休闲观光农业示范园评选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旅游局•【公布日期】2011.08.04•【字号】浙农产发[2011]9号•【施行日期】2011.08.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旅游局关于组织开展省级休闲观光农业示范园评选工作的通知(浙农产发〔2011〕9号)各市、县(市、区)农业局、旅游局,杭州市、宁波市农办:为进一步拓展农业功能,提升休闲观光农业示范园经营管理水平,推动我省现代农业持续健康发展,决定在全省组织开展第二批省级休闲观光农业示范园评选。

现将《浙江省省级休闲观光农业示范园评选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地按照评选办法,加强宣传发动,严格审核把关,认真做好组织推荐工作。

请各县(市、区)于9月10日前将申报材料一式二份(申报表、相关辅证材料)报送至各市,各市审核后于9月15日前按照推荐名额分配数量以市农业主管部门行文报送省农业厅。

联系人:厅产业信息处杨薇,联系电话:*************。

附件:1.浙江省省级休闲观光农业示范园评选办法(试行)2.浙江省省级休闲观光农业示范园申报表(略)3.各市推荐名额分配表二〇一一年八月四日附件1:浙江省省级休闲观光农业示范园评选办法(试行)为创建休闲观光农业园区品牌,提升我省休闲观光农业发展水平,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农民增收,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对象评选对象为我省各类以农业产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农业园区。

二、评选条件与标准(一)评选条件。

休闲观光农业区点应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乡村旅游业发展规划和农业产业发展要求;休闲观光农业区点经营主体为工商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产权关系清晰,相关行业经营执照齐备;园区硬件设施和管理水平达到一定建设标准要求;休闲观光农业活动项目、有关设施的建设符合相关部门规定要求。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办、市旅委关于促进乡村休闲观光旅游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办、市旅委关于促进乡村休闲观光旅游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办、市旅委关于促进乡村休闲观光旅游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1.27•【字号】杭政办[2006]44号•【施行日期】2006.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办、市旅委关于促进乡村休闲观光旅游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杭政办〔2006〕44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市农办、市旅委《关于促进乡村休闲观光旅游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关于促进乡村休闲观光旅游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市农办市旅委二○○六年十月十三日)为进一步推动我市乡村休闲观光旅游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以工促农、以城带乡”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市委〔2006〕2号)和《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的通知》(市委〔2006〕1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发展内容我市乡村休闲观光旅游业主要包括休闲观光农业园区(点)和“农家乐”休闲旅游村的发展。

其中,休闲观光农业园区(点)是指利用城市空间、田园景观和山水资源,发展具有自然特色、田园情趣,能展示现代农业设施和科技水平,集观光、休闲、体验、购物于一体的农业主题公园、花卉植物园、森林公园、高科技农业示范园等;“农家乐”休闲旅游村是指以农民利用自家庭院和设施、依托当地山水景点和文化,为休闲旅游者提供食宿方便、感受乡土气息、体验农家生产生活乐趣的乡村和农户接待点。

二、发展目标根据《杭州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和《杭州市旅游业发展规划(2006-2010年)》,依托杭州得天独厚的区位、自然、经济、社会、文化资源优势,到2010年,全市乡村休闲观光旅游产业实现总体规模翻一番、从业人数和游客接待容量增长3倍、营业收入翻两番的目标;重点确保“五年创双百”,即通过农旅携手、市县联创,5年内再重点培育和扶持县级以上休闲观光农业示范园区(点)100家和“农家乐”休闲旅游特色村100个,其中市级重点扶持各50个项目。

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旅游局关于公布省级休闲观光农业示范园的通知

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旅游局关于公布省级休闲观光农业示范园的通知

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旅游局关于公布省级休闲观光农业示范园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旅游局•【公布日期】2011.12.29•【字号】浙农产发[2011]20号•【施行日期】2011.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旅游局关于公布省级休闲观光农业示范园的通知(浙农产发〔2011〕20号)各市、县(市、区)农业局、旅游局,杭州市、宁波市农办:为进一步推动全省休闲观光农业发展,按照省农业厅、省旅游局《关于组织开展省级休闲观光农业示范园评选工作的通知》(浙农产发〔2011〕9号)和《浙江省省级休闲观光农业示范园评选办法(试行)》要求,在各地申请推荐基础上,经各市审核、省级专家评审,确定浙江省杭州明朗休闲农庄等44家单位为省级休闲观光农业示范园,现将名单予以公布。

各省级休闲观光农业示范园要进一步完善园区基础设施,加强经营管理,更好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提高整体发展水平。

各地农业、旅游部门要加强对休闲观光农业园区的指导服务,努力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促进现代农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附件:省级休闲观光农业示范园名单(共44家,排序不分先后)1、杭州明朗休闲农庄2、杭州农夫乐园3、建德市红群高科技草莓园4、杭州新沙岛休闲农业观光园5、杭州西溪国家湿地公园6、余姚市梁弄镇百果园7、宁波商量岗旅游度假园8、象山县定塘镇沙地休闲观光农业示范园9、瑞安市金潮港观光农场10、文成县山水果园农庄11、乐清市四都清平乐休闲观光农业示范园区12、泰顺县廊乡休闲观光农业示范园区13、南浔区荻港渔庄休闲观光农业示范园14、长兴县二界岭现代农业观光园15、吴兴区浙江绿叶生态园16、德清县浙江浩雄生态园17、安吉县溪龙安吉白茶休闲观光农业示范园18、南浔区申浩科技农场19、长兴县大唐贡茶院20、南湖区梅花洲农业休闲园区21、海宁花卉苗木高效生态都市型现代农业园22、平湖市金稼园农业科技生态园23、嘉善浙北桃花岛24、浙江诸暨十里坪休闲山庄25、义乌市开心谷休闲观光农业示范园26、兰溪市马涧杨梅休闲观光示范园27、XXX市盘龙谷生态休闲观光园28、浙江山里河休闲农业观光园29、衢州市衢江区九九红玫瑰休闲观光农业示范园30、衢州市柯城区沟溪乡五十都生态农业园31、龙游县天池观光农业园32、遂昌“龙谷丽人”茶叶旅游休闲观光园33、云和梯田休闲观光农业示范园34、景宁云中大漈休闲观光农业示范园35、松阳大坪山观光农业休闲山庄36、玉环漩门湾观光农业园37、临海市牛头山百果休闲农庄38、温岭市四季生态农业园39、天台山艺术葫芦种植示范园40、神仙居现代农业园41、温岭市约翰农庄42、舟山市一禾休闲农庄43、舟山市定海区伊甸园休闲农庄44、舟山市岱山县岱东镇牧庄乐园。

杭州市都市农业示范园区基地验收标准

杭州市都市农业示范园区基地验收标准
5
有销售记录
16
有加工或销售订单。
3
17
参加专业协会或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2
18
建立服务组织,配有专兼职人员,能为园区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等农技和农资方面的服务。
5
附证明材料
项目指标
及赋分
序号
标准
满分
初评分
得分
备注
五、
品牌
建设
(10分)
19
产品有注册商标,并有较高的市场信誉。
3
附复印件材料
20
有生产技术规程,并严格按标准组织生产。
杭州市都市农业示范园区(基地)验收标准
(蔬菜)
满分:100分加分10分初评分:得分:
项目指标
及赋分
序号
标准
满分
自评分
得分
备注
一、
基础
设施
(25分)
1
有按规范制作的标牌。
3
2
园区规划布局合理,整洁美观,主干道两旁有绿化。园区定点与城镇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6
有规划图和相关部门证明
3
土地平整、大小朝向一致,土质疏松肥沃、耕作层30厘米以上,土壤有机质含量2.5℅以上。
2
七、
农业机械化水平
(5分)
24
机耕率90%以上。
2
25
机械植保率90%以上。
1
26
机械灌溉率90%以上。
1
27
设施育苗率100%。
1
八、
劳动者
素质
(5分)
28
园区内主要劳动者持有绿色证书或初中文化程度。
3
附文凭或绿色证书复印件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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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杭州市级农业旅游(休闲观光)示范点检查验收标准(试行)》的通知杭州市旅游委员会文件中共杭州市委农业和农村工作办公室杭州市人民政府市农办通〔2003〕67号关于印发《杭州市级农业旅游(休闲观光)示范点检查验收标准(试行)》的通知各区、县(市)旅游局,农办(农业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和西湖名胜区管委会,市级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实施“旅游西进”、发展都市农业的战略部署,我市将在2006年前开发建设一批农业旅游(休闲观光)示范点。

现将《杭州市级农业旅游(休闲观光)示范点检查验收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实施,并在试行实践中逐步加以修订完善。

杭州市旅游委员会中共杭州市委农业和农村工作办公室杭州市人民政府2003年12月31日杭州市级农业旅游(休闲观光)示范点检查验收标准目次序号项目分类最高得分1 示范点的接待人数和经济效益 1002 示范点的社会效益 803 示范点的生态环境效益 504 示范点的旅游产品 1005 示范点的旅游设施 1406 示范点的旅游管理 607 示范点的旅游经营 1308 示范点的旅游安全 809 示范点的周边环境和可进入性 6010 示范点的规划 10011 示范点的投资主体 7012 示范点的发展后劲 30合计 1000附则加分项目 50序号检查项目最高得分分档计分检查得分1 示范点的接待人数和经济效益(100)1.1 示范点的年接待人数501.1.1 30万人以上501.1.2 20-30万人之间401.1.3 10-20万人之间301.1.4 5-10万人之间201.1.5 5万人以下101.2 示范点的年旅游业收入501.2.1 年旅游业收入400万元以上501.2.2 年旅游业收入200-400万元401.2.3 年旅游业收入100-200万元301.2.4 年旅游业收入50-100万元201.2.5 年旅游业收入在50万元以下102 示范点的社会效益(80)2.1 直接吸纳劳动就业人数402.1.1 100人以上402.1.2 60-100人302.1.3 40-60人202.1.4 30-40人102.1.5 30人以下52.2 间接提供劳动就业岗位数152.2.1 100人以上152.2.2 50-100人102.2.3 50人以下52.3 带动本单位产品及纪念品销售等效益152.3.1 500万元以上152.3.2 200-500万元102.3.3 200万元以下52.4 本单位因兴办旅游业而增加的纳税额102.4.1 年增加纳税100万元以上102.4.2 年增加纳税50-100万元82.4.3 年增加纳税20-50万元52.4.4 年增加纳税20万元以下33 示范点的生态环境效益(50) 503.1 绿化美化好,已通过省级环保部门环境评估50 3.2 绿化较好,已通过地(市)级环保部门环境评估403.3 示范点未造成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和建设性破坏304 示范点的旅游产品(100)4.1 已形成的参观点数量304.1.1 10处以上304.1.2 6-10处204.1.3 3-5处154.2 检查组对参观点的吸引力评价304.2.1 全部具有较高吸引力304.2.2 大部分具有吸引力204.2.3 总体吸引力一般154.3 旅游线路数量及旅游内容编排204.3.1 有3条以上旅游线路,编排科学,内容丰富204.3.2 有2条旅游线路,内容编排科学,内容丰富154.3.3 有1条旅游线路,内容编排科学,内容丰富104.4 游客一般逗留时间204.4.1 一天以上204.4.2 一天154.4.3 半天以内105 示范点的旅游设施(140)5.1 *有游客接待中心,能通过集中讲解及播放录像等,向游客比较系统地介绍本旅游点参观内容及参观须知305.2 区内旅游交通305.2.1 各条旅游线路道路通畅、干净、卫生105.2.2 1km以上的旅游线路上配有专用车辆或船只运送游客105.2.3 农田或厂房内辟有专门参观通道105.3 有餐饮设施,干净卫生,服务优良105.4 有购物设施,场地整洁,无假冒伪劣商品105.5 有旅游娱乐设施或场地,游客多时能进行文娱表演,表演内容富有特色105.6 区内主要通路上有中英文对照的交通指示牌105.7 区内主要参观点有中英文对照的说明牌105.8 厕所设施305.8.1 在数量上能满足要求,分布合理155.8.2 所有厕所管理良好,清洁卫生,无污物,无异味156 示范点的旅游管理(60)6.1 旅游行业管理206.1.1 有机构健全、职责分明、统一管理旅游业的管理机构206.1.2 有兼职管理机构,能做到职责分明,管理有效186.1.3 *有专职管理人员,管理基本有效156.1.4 有兼职管理人员,管理基本有效106.2 旅游市场管理206.2.1 有专职旅游市场管理队伍,市场秩序优良206.2.2 有兼职旅游市场管理人员,市场秩序良好156.2.3 无专职或兼职的市场管理人员,但基本做到旅游秩序健康正常106.3 旅游质量与投诉管理206.3.1 设有面向公众的旅游咨询电话,接听及时56.3.2 设有面向公众的旅游投诉电话,接听及时56.3.3 旅游者投诉的质量纠纷能得到及时圆满解决107 示范点的旅游经营(130)7.1 有独立核算的旅游经营实体207.2 宣传促销207.2.1 有介绍本旅游点旅游事项的小册子或折页87.2.2 在地(市)新闻媒体上做过促销广告47.2.3 在省(区、市)新闻媒体上做过促销广告47.2.4 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做过促销广告47.3 客源招徕307.3.1 已开办旅行社且经营良好307.3.2 已同一批旅行社建立良好的业务合作关系,客源稳定25 7.3.3 已同少数旅行社建立业务合作关系207.3.4 无主动招徕行为,客人完全靠自发而来107.4 游客接待307.4.1 接待制度健全,各接待环节协调有序107.4.2 讲解内容健康生动,积极普及科技知识107.4.3 服务人员统一着装,态度热情,服务优良107.5 游客满意度现场调查结果307.5.1 满意度在95%以上307.5.2 满意度在80-95%之间207.5.3 满意度在60-80%之间108 示范点的旅游安全(80)8.1 旅游安全教育防范制度和安全责任制健全,落实情况好20 8.2 开业以来无重大旅游安全事故发生208.3 区内有医疗救护点208.4 现场检查无安全隐患209 示范点周边环境和可进入性(60)9.1 周边环境209.1.1 周边环境协调和谐,无脏乱差问题109.1.2 周边无建设性破坏和污染单位109.2 可进入性409.2.1 由公路通达旅游点,公路状况良好209.2.2 附近有铁路车站,距旅游点车程在半小时内109.2.3 附近有水运码头,距旅游点车程在半小时内59.2.4 附近有民用机场,距旅游点车程在1小时内510 示范点的规划(100)10.1 项目开发建设符合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010.2 项目开发建设符合都市农业发展规划1010.3 项目开发建设符合旅游业发展总体规划1010.4 有明确的区域范围和开发目标1010.5 项目连片面积3010.5.1 项目连片面积在500亩以上3010.5.2 项目连片面积在300亩至500亩2010.5.3 项目连片面积在300亩以下1010.6 示范点规划具有鲜明特色1010.7 示范点建设和产品设计具有鲜明特色1010.8 示范点规划和建设在全市有创新意义1011 示范点的投资主体(70)11.1 示范点投资主体明确,产权清晰2011.2 具有真实可靠的立项开发建设资金的筹措渠道2011.3 单位自有资金比例2011.3.1 单位自有资金比例在50%以上2011.3.2 单位自有资金比例在50%以下1011.4 银行贷款额度有明确承诺1012 示范点的发展后劲评估(30)12.1 还有许多旅游资源和旅游项目可以开发利用1012.2 可持续发展态势良好1012.3 已经编制出具有指导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的中长期旅游业发展规划10 合计得分1000 1000附则加分项目(50) 50J1.1 示范点被评为4A景区10J1.2 示范点被评为3A景区8J1.3 示范点被评为2A景区6J1.4 示范点被评为1A景区4J2.1 示范点获得国家级精神文明建设先进称号10J2.2 示范点获得省级精神文明建设先进称号8J2.3 示范点获得地(市)级精神文明建设先进称号6J2.4 示范点获得县(市)级精神文明建设先进称号4J3.1 示范点的规划、建设和产品设计在省(区、市)内有创新意义10J3.2 示范点的规划、建设和产品设计在本市内有创新意义8J3.3 示范点的规划、建设和产品设计在县(市)内有创新意义6J4 示范点获得国家或国际组织颁发的生态环境或获得独特资源方面荣誉称号10 J5 示范点获得“青年文明号”称号10主题词:农业旅游标准通知抄送:省旅游局、省农办。

市政府办公厅。

项勤、孙景淼副市长。

中共杭州市委农业和农村工作办公室秘书处2003年12月31日印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共印8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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