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3年教师节庆祝活动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做好庆祝2023年教师节有关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做好庆祝2023年教师节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23.08.23•【文号】教师函〔2023〕7号•【施行日期】2023.08.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教育部关于做好庆祝2023年教师节有关工作的通知教师函〔202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2023年9月10日是我国第39个教师节,也是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后的第一个教师节。
组织做好2023年教师节宣传庆祝工作,对于集中展示教育系统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充分展现新时代新征程高质量教师队伍建设的突出成就和广大教师立德树人、自信自强的精神风貌,大力营造全党全社会尊师重教的良好氛围,激励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积极投身教育强国建设实践,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023年教师节的主题是:躬耕教坛,强国有我。
教育部将召开全国优秀教师代表座谈会,会同中央有关部门和媒体举办教师节专题新闻发布会,开展“时代楷模”、全国教书育人楷模、最美教师选树宣传活动,全国优秀特岗教师巡回报告活动,“城市亮灯”感念师恩尊师活动,乡村优秀青年教师学习宣传活动,“教师风采短视频和感人瞬间”微视频展播活动,教师走访慰问活动,联合全国总工会举办第四届全国中小学青年教师教学竞赛,教师主题电影电视剧《此生有约》《芳草满天涯》《追光的日子》等展播活动等。
各地各校要围绕主题,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开展系列宣传庆祝活动。
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突出精神引领,强化使命担当。
各地各校要紧密围绕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结合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组织广大教师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五次集体学习和在北京育英学校考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引导广大教师深刻认识在教育强国、科技强国、人才强国建设中肩负的光荣使命与重大责任,以人民教育家为榜样,牢固树立“躬耕教坛,强国有我”的志向与抱负,以培养堪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为己任,全员全方位全过程强化师德养成,争做“四有”好老师和“四个引路人”,努力培养更多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启动省级教师教学发展示范中心建设工作的通知-辽教发[2013]121号
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启动省级教师教学发展示范中心建设工作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启动省级教师教学发展示范中心建设工作的通知(辽教发[2013]121号)省内有关高等学校: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十二五”期间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11] 6号)和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改革与质量提高工程的实施意见》(辽教发[2011]105号)精神,按照《辽宁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省级教师教学发展示范中心建设单位申报工作的通知》(辽教办发[2013]167号)安排,我厅组织开展了省级教师教学发展示范中心建设单位申报、遴选工作,经学校推荐,我厅组织网上公示和专家评审,批准8个单位启动省级教师教学发展示范中心建设工作(名单见附件),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有关高校要高度重视省级教师教学发展示范中心的建设工作,将教师教学发展中心建设纳入学校发展总体规划,为教师教学发展中心的建设与发展提供有力支持,确保省级教师教学发展示范中心的建设质量,并充分发挥其示范、辐射和引领作用。
二、省级教师教学发展示范中心建设单位要围绕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和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需要,以提高高校中青年教师和基础课教师业务水平和教学能力为重点,完善教师教学发展机制,推进教师培训、教学咨询、教学改革、质量评价等工作的常态化、制度化,切实提高教师教学能力和水平。
三、省级教师教学发展示范中心建设周期一般为两年,建设期满,我厅将根据《高等学校省级教师教学发展示范中心申报书》进行验收。
辽宁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1年有关机构年检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1年有关机构年检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辽教办发[2012]35号【发布部门】辽宁省教育厅【发布日期】2012.03.02【实施日期】2012.03.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辽宁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1年有关机构年检工作的通知(辽教办发[2012]35号)各专修学院、厅直培训机构、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为了做好2011年厅管非学历民办教育机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年检工作,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和《辽宁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省教育厅拟对有关非学历民办教育机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开展年检。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年检范围办学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办学机构。
二、检查内容1.许可事项变更情况;2.有关事项备案情况;3.按照办学章程开展教育教学情况;4.财务收支及使用情况。
三、检查方式以书面检查为主,实地检查为辅。
四、需要提交的材料1.2011年年检报告书;2.教育教学活动总结;3.2011年学校财务审计报告;4.2011年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
五、其他1.参加教育部中外合作办学评估试点的机构不需参加本次年检,但需提交评估总结。
总结内容包括按照教育部评估试点工作的要求,是否达到了本次评估目的,有何实际效果,还有哪些工作建议(指标体系及评估组织等)。
2.请各机构将年检材料或评估总结于3月20日前报送我厅民办教育处。
我厅将于4月上旬集中办理年检手续。
届时,请办理年检手续的机构提交办学许可证副本原件。
办学许可证到期的机构请提交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年检结束,我厅将在辽宁教育网公告通过年检的机构名单。
联系人:马坤亮联系电话:86894881附件:1.民办教育机构年检报告书2.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年检报告书二〇一二年三月二日附件1:民办教育机构年检报告书。
辽宁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的通知-辽教办〔2019〕103号
辽宁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的通知辽教办〔2019〕103号各市教育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幼儿园工作规程》和《辽宁省学前教育条例》等有关文件、法规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幼儿园办园行为通知如下:一、严格规范招生工作(一)幼儿园每年秋季招收适龄幼儿,平时如有剩余学位,可随时补招,新入园幼儿的信息要及时录入“全国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
(二)幼儿园招生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等费用。
严禁任何形式的面试测试、虚假宣传、恶性竞争等违规招生行为。
不得以未入本园托班或亲子班为由拒收符合入园条件的适龄幼儿入园。
(三)按照国家规定,合理划分年龄,均衡配置班级,严格控制班额。
小班(3周岁至4周岁)25人,中班(4周岁至5周岁)30人,大班(5周岁至6周岁)35人,混合班30人,寄宿制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酌减。
小、中、大班人数原则上不超过规定班额5人。
二、严格规范日常管理工作(四)幼儿园名称要简洁、易懂、规范,与所在区域、办园实际相符,不得使用与实际不符或易产生误导作用的“国际”“中华”“中国”“双语”“艺术”“示范”等字样,同一个县(市、区)内不得有同名的幼儿园。
幼儿园小、中、大班及功能室、办公用房、辅助用房等标识要统一规范。
(五)幼儿园在门口醒目处悬挂幼儿园星级标牌、收费标准公示栏、责任督学公示牌、每周营养食谱公示牌、每月幼儿伙食账目公示牌及安全警示标识牌等,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
辽宁省教育厅关于成立2013―2015年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机械类等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的通知
辽宁省教育厅关于成立2013―2015年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机械类等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3.04.08•【字号】辽教发[2013]77号•【施行日期】2013.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正文辽宁省教育厅关于成立2013-2015年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机械类等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的通知(辽教发[2013]77号)省内各普通本科高等学校: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以及《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精神,强化专业内涵建设,进一步提高专业建设水平,提升人才培养质量,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对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的研究、咨询、指导作用,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根据我省高校本科专业设置情况,经研究,决定成立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机械类、仪器类、材料类、电气类、电子信息类、自动化类、计算机类、土木类、化工与制药类、环境科学与工程类、食品科学与工程类、建筑学类、生物工程类、法学类等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教指委”)。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教指委性质教指委是辽宁省教育厅聘请并领导的专家组织,具有非常设学术机构的性质,接受辽宁省教育厅的委托,开展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的研究、咨询、指导、评估、服务等工作。
二、选聘原则教指委的选聘原则是思想政治素质过硬,熟悉本科教育教学规律,热心人才培养工作,具有丰富的教育教学或教学管理等相关工作经验,在相关专业领域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学风端正,思想活跃,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作风正派。
各教指委在省内有关学校推荐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考虑老中青相结合等原则进行选聘。
委员包括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从事本科教学工作和教学管理工作、企事业单位热心人才培养工作、行业主管部门关心人才培养工作等三方面专家。
三、组建形式及委员任期各教指委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设秘书长1人,教指委的工作由主任委员主持、副主任委员协助,秘书长协助主任和副主任委员处理日常工作。
辽宁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落实全省教育系统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辽宁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落实全省教育系统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3.10.09•【字号】辽教办电[2013]115号•【施行日期】2013.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辽宁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落实全省教育系统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辽教办电〔2013〕115号)各市、绥中县、昌图县教育局,省内各高校,厅直有关单位:2013年9月16日,省政府办公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全省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省教育厅等9个省直部门作为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的牵头部门分别介绍了本单位本系统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
为贯彻落实会议精神,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辽政办发〔2013〕46号)的要求,现就全省教育系统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及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主要任务及责任分工(一)进一步扩大高校招生信息公开范围。
重点公开招收保送生、具有自主选拔录取资格考生、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等有关政策和信息,公示考生资格及录取结果。
(责任单位:省招考办)1.招生政策和实施办法向社会公开。
所有关于普通高校招生政策,实施办法,包括工作程序、日程安排、录取期间调整计划的使用原则、办法等均向社会公开;各高等学校公布本校的招生章程,有关高等学校公布本校保送生、艺术类专业考生、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自主选拔录取、外语非通用语种单独考试、运动训练及民族传统体育单独考试等招生类型的工作程序、日程安排及录取办法。
2.公开招生资格。
公布经教育部批准或同意备案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在我省招生的高等学校名单;公布经教育部批准的具有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自主选拔录取、外语非通用语语种单独考试、运动训练和民族传统体育单独考试招生资格的高等学校名单;公布享受照顾政策类别和增加或降低分数投档的考生名单;具有保送资格的考生名单;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自主选拔录取入选考生名单;参加艺术专业考试合格考生名单。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7.06.27•【字号】辽价发[2007]89号•【施行日期】2007.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二OO七年六月二十七日辽价发[2007]89号)各市物价局(发改委)、教育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促进我省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规范民办学校的收费行为,保障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309号)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辽宁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中外合作办学的收费管理,参照该实施办法执行。
附:辽宁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辽宁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促进我省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规范民办学校的收费行为,保障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309号)和《辽宁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和其它民办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民办学校”)。
第三条民办学校对接受教育者可以收取学费(或培训费,下同),对在校住宿的学生可以收取住宿费,不得另设其它收费项目。
民办学校为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应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学费、住宿费一并统一收取。
关于组织开展教师节庆祝活动的通知
关于组织开展教师节庆祝活动的通知关于组织开展教师节庆祝活动的通知各乡镇党委、政府,各街道工委、办事处,开发区党委、管委会,区直各部门:某某年教师节是我国第二十五个教师节。
做好庆祝某某年教师节活动,对于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良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师德和业务水平,促进教育的改革和开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现将庆祝第二十五个教师节活动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今年教师节庆祝活动的主题是“文明、和谐、责任”。
各单位要以邓某某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本着“隆重、热烈、务实、简朴”的原那么,突出时代感、社会性和广泛性,开展形式多样的庆祝活动。
通过活动的深入开展,为广阔教师办实事、办好事,把尊师重教落到实处;认真贯彻落实《教育法》、《教师法》等各项教育法律法规,依法保障教师权利,努力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树立人民教师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的良好形象,增强广阔教师的荣耀感、责任感和使命感,激发教师热爱祖国、热爱教育、热爱学生的崇高情感,做让人民满意的教师,为推进全区教育事业持续、协调、快速开展做出新的奉献。
二、教师节前,区委、区政府将召开全区庆祝第二十五个教师节座谈会。
各级、各部门要结合各自实际,组织开展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庆祝活动,广泛宣传我区教育事业开展取得的成绩和教育战线先进模范人物的事迹,进一步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教师的良好社会气氛。
三、教师节期间,区大班子领导将走访局部学校,慰问教师。
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及区直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也要深入学校和教师家庭,向广(!)大教师祝贺节日,帮助教师解决工作、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各乡镇、开发区要本着为教育、为教师办实事、办好事的工作方针,关心教师的工作和生活,认真落实教师的各项待遇,切实解决教师的后顾之忧,进一步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四、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教育事业,把教育切实摆在优先开展的战略地位,认真研究和解决好加快教育开展的有关问题,加快中小学布局调整,优化教育布局,提高规模办学效益,努力实现城乡教育和谐均衡开展。
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公布2013年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综合评价结果的通知
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公布2013年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综合评价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4.01.28•【字号】辽教发[2014]18号•【施行日期】2014.0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公布2013年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综合评价结果的通知(辽教发[2014]18号)省内各普通本科高等学校: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家及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及《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引导高校加强内涵建设,不断深化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机制,办出特色和水平,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更好的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在2012年5种专业试点基础上,2013年我厅对省内高校以工学为主的17类37种本科专业522个专业布点开展了综合评价工作。
在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综合评价工作专家指导委员会、各相关专业类教学指导委员会、有关部门、省内各高校及省内外有关专家的大力支持下,相关工作已完成,现将评价结果予以公布。
本次专业综合评价涉及的37种专业共651个专业布点,按照已有3届本科毕业生的专业参评原则,最终参评专业(教学单位)522个。
各专业具体评价情况请见附件1。
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综合评价工作以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遵循导向性、科学性、客观性、简易性、分类指导等原则,主要选取具有代表性且容易量化的指标,采取专家不进校、定量与定性相结合,以定量为主的评价方式。
注重通过信息化推进管理现代化,充分运用信息技术手段,通过网络采集、汇总、分析数据,以对数据的定量分析为主,专家的定性判断为辅,注重基本数据的真实性和规范性、主观评价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在省域范围内开展专业综合评价工作,旨在通过创新管理方式、组织机制和评价方法,健全省级质量保障体系,引导高校明确办学定位,优化专业结构,加强内涵建设,办出特色和水平,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和智力支持。
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普通高中学生社团工作的实施意见
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普通高中学生社团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3.09.03•【字号】辽教发[2013]174号•【施行日期】2013.09.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正文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普通高中学生社团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教发〔2013〕174号)各市,绥中、昌图县教育局:学生社团活动作为学校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途径、有效方式和具有学校特色的课程资源,在培养学生活动能力、提升学生综合素质、推进素质教育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在我省普通高中教育改革推进过程中,我省一些普通高中在社团建设和社团活动方面起步较早、水平较高、种类较多,为学生的全面而个性化发展提供了广阔空间。
有的市还将社团活动纳入课程体系,有效地推动了学生社团活动的开展。
但还有一部分学校或持观望态度,或没有给予应有的重视。
为促进我省普通高中学生社团工作的有效开展,现就加强我省普通高中学生社团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充分认识普通高中学生社团工作的重要意义学生社团,是由具有共同志趣的同学为拓展实践知识、锻炼组织能力、发挥个性特长、丰富校园文化、活跃课余生活而自愿组织的,按照章程独立开展活动的学生群众团体,是学生自主建立、自主管理、自主教育的学生组织,是学校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
加强学生社团工作,对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1.加强普通高中学生社团工作,是深化和创新普通高中学生思想道德建设的重要途径,也是高中学生思想品德教育的新阵地。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学校德育工作在继承以往优良传统的基础上,必须从学生的实际出发,与时俱进、积极创新,采取更多、更有效的方法和手段。
高中生活是丰富多彩的,学生品德教育也应该是多姿多彩的,只有更多地走出课堂,创设有效的德育场景,让学生在角色扮演中进行情感体验,德育才具有生命力。
学生社团的兴起,为德育提供了新途径。
教师节活动通知范文(三篇)
【导语】通知,是向特定受⽂对象告知或转达有关事项或⽂件,让对象知道或执⾏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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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 学院各部门、各单位: 20xx年9⽉10⽇是全国第32个教师节,为使⼴⼤教职⼯过⼀个有意义的节⽇,经学院研究决定,现提出如下庆祝实施⽅案: ⼀、指导思想 今年教师节庆祝活动按照建设和谐校园的要求,本着“简朴、热烈、务实”的原则,通过开展⼀系列丰富多彩的活动,展⽰⼴⼤教师在教育教学岗位上的育⼈风采,号召全院教师进⼀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提⾼⾃⾝素质,⽢守三尺讲台,争做“四有”⽼师,以出⾊的⼯作塑造教师的美好形象。
⼆、活动时间 9⽉8⽇⾄15⽇。
三、活动安排 (⼀)⼀次领导慰问活动 ⾛访慰问学院返聘⽼教师、⽼专家。
到学院返聘⽼教师、⽼专家家中⾛访慰问,表达学院的关怀和祝福,认真倾听他们对学院教育⼯作的意见和建议。
(责任部门:⼈事处、教务处;时间:9⽉10⽇前) ⾛访慰问学院⼋⼗周岁以上的⽼教育⼯作者。
到学院⼋⼗周岁以上的⽼教育⼯作者家中⾛访慰问,表达学院的关怀和祝福,认真倾听他们对学院教育⼯作的意见和建议。
(责任部门:离退休办公室;时间:9⽉10⽇前) (⼆)⼀场受表彰⼈员座谈会 学院领导、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与“优秀教师”和“先进⼯作者”进⾏座谈,结合实际学习交流。
(责任部门:学院办公室、⼈事处;时间:9⽉8⽇14:30;地点:图书馆多功能厅) (三)⼀组专题宣传报道 ⼤⼒宣传学习李保国及全国教书育⼈楷模等优秀教师典型、弘扬主旋律;宣传、学习⾝边受表彰⼈员先进事迹。
通过院报、电视台、⼴播台等校园媒体宣传先进事迹,引导⼴⼤教师肩负起教书育⼈的光荣使命,不断提⾼教书育⼈⽔平,努⼒做⼈民满意的“四有”教师。
(责任部门:党委宣传部、院团委;时间:9⽉) (四)⼀系列庆祝活动 各部门(单位)结合实际可⾃⾏组织有意义的庆祝活动。
(责任部门:各部门(单位);时间:9⽉15⽇前) (五)⼀封全员慰问信 学院向全院教职⼯发出慰问信,表达对全体教师的真诚祝福。
辽宁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公布2014―2015学年度国家(省政府)奖学金、
辽宁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公布2014―2015学年度国家(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结果的通知【法规类别】奖惩【发文字号】辽教办发[2016]20号【发布部门】辽宁省教育厅【发布日期】2016.03.08【实施日期】2016.03.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辽宁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公布2014-2015学年度国家(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结果的通知(辽教办发〔2016〕20号)省内各高等院校:按照《辽宁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省政府)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辽财教〔2007〕576号)、《辽宁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辽财教〔2007〕574号)的规定和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及励志奖学金分配名额,本着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经学校推荐、初评,省教育厅奖助学金管理部门审核,国家奖学金报经教育部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省政府奖学金经省奖学金评审组评审现已通过,现将获得2014-2015学年度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名单公布如下:辽宁大学贾晶雯等1330名同学获得2014-2015学年度国家学金;每人发放奖学金8000元,并由教育部颁发国家奖学金荣誉证书,详见附件1。
辽宁大学申十等1500名同学获得2014-2015学年度省政府奖学金;每人发放奖学金8000元,并由省教育厅颁发省政府奖学金荣誉证书,详见附件2。
辽宁大学吴佳谕等23274名同学获得2014-2015学年度国家励志奖学金;每人发放奖学金5000元,并由省教育厅颁发国家励志奖学金荣誉证书,详见附件3。
获得国家(省政府)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同学,是全省高校学生的优秀代表,他们学习刻苦,征集有意,积极向上,品学兼优,集中体现了当代青年学生积极、健康、向上的精神风貌。
希望广大青年学生以他们为榜样,勤奋学习,增强本领,注重培养自己敬业、合作、诚实、善良的品德,全面提升素质,造就健全的人格、良好的情操,成为社会主义祖国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辽宁省教育厅办公室文件
辽宁省教育厅办公室文件辽教办发[2003]171号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切实落实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各市教育局、人事局,省内各普通高等学校:现将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物价局辽财综[2003]487号“转发《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切实落实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三年十月十六日辽宁省财政厅文件辽宁省物价局辽财综[2003]487号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切实落实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各市财政局、物价局,省公安厅、卫生厅、民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局、烟草局、劳动保障厅、旅游局、建设厅、国土资源厅:现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切实落实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综〔2003〕48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对省级批准的涉及个体的经营的登记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其具体减免项目和有关收费优惠政策,可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下岗事业人员就业和再就业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辽政办发[2003]1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财政部文件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综[2003]48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切实落实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计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工商总局,烟草局,劳动保障部:最近,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49号),规定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实行免交登记类和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
为切实落实国办发[2003]49号文件精神,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现将有关具体事宜通知如下:一、凡2003年应届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1年内免交登记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以下简称“收费”)。
大连市教育局转发《辽宁省教育厅关于禁止教师参加“谢师宴”“升
大连市教育局转发《辽宁省教育厅关于禁止教师参加“谢师宴”“升学宴”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大教[2016]71号
【发布部门】大连市教育局
【发布日期】2016.07.29
【实施日期】2016.07.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大连市教育局转发《辽宁省教育厅关于禁止教师参加“谢师宴”“升学宴”的通知》的
通知
(大教[2016]71号)
各区市县、先导区教育行政部门,局属各学校:
随着2016年高考、中考相继结束,各类招生工作正在进行,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委有关规定及“两学一做”有关要求,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推进全市教育系统党风廉政建设,树立良好的社会风气,预防违规操办和参加“谢师宴”“升学宴”和违规收受学生及家长赠送的礼品礼金等现象的发生,现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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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庆祝教师节活动总结模版(4篇)
2024年庆祝教师节活动总结模版____月金秋,老师是这个季节的主题,空气中弥漫着感念师恩的情绪。
尊师重教是永远的美德。
过去的,现在的,将来的,所有的教师都应该享受崇敬与祝福。
我校为了让老师们愉快、充实地度过这个教师节,开展了丰富多彩的庆祝活动,现总结如下:一、利用橱窗、板报、广播等多种形式,宣传优秀教师风采,倡导尊师重教新风,营造浓厚节日气氛。
升旗仪式上,华慧书记代表学校领导为各位老师送出了深深的祝福。
二、各班利用各种形式庆祝教师节1、低年级开展向老师交满意答卷活动。
教师节这天,低年级学生一早就将自己工整的作业摆到了老师的面前,教师看到学生完美的作业,脸上流露出欣慰的微笑。
2、中年级学生在教师节当天,为教师写一句祝福的话,当学生把精美的贺卡送到老师的面前,老师看到贺卡上写着“教师节快乐”、“老师您辛苦了”等话语,老师非常的惊喜,觉得学生们都张大了,懂事了。
3、高年级开展感恩活动,学生们兴高采烈的开展了为老师做一件有意义的事情活动,有的同学一大早就来到学校为老师打扫办公室,有的同学为老师送作业本等┉,这些活动让老师感动,拉进了师生间的距离。
三、开展教师节庆祝活动。
____月____日下午,全校老师在会议室济济一堂开展教师节庆祝活动。
庆祝活动从学习全国优秀教师开始,在缅怀优秀教师的同时也提升了教师的思想觉悟。
座谈中,我校领导向外出支教和来我校学习的老师献上了鲜花,向她们表示祝福。
大家聆听了支教教师的点滴感受,并获益匪浅。
四、全面关心教师,共祝美好未来。
学校领导不仅关心教师的工作,同时也十分关心教师的生活和健康。
学校组织召开了全体在岗教职工庆祝会。
会上,学校领导充分肯定了全体教职工一年来的辛勤工作,送去节日的祝福,希望全体教职工团结协作,努力工作,共同开创我校教育教学工作新局面。
校长指出,我们目前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也得到了社会和家长的认同,但我们在感到欣慰的同时,应该时刻注意到自身的不足,应该时常以相关法规、政策来对照自己,检查并改正存在的问题,争取在明年的教师节庆祝大会上每个人都能发现自己较大的进步。
辽宁省教育厅办公室转发教育部基础教育一司《关于印发<示范性综合实践基地实践活动指南>(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教育厅办公室转发教育部基础教育一司《关于印发<示范性综合实践基地实践活动指南>(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3.12.19•【字号】辽教办发[2013]386号•【施行日期】2013.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正文辽宁省教育厅办公室转发教育部基础教育一司《关于印发<示范性综合实践基地实践活动指南>(试行)》的通知(辽教办发〔2013〕386号)各市教育局:现将教育部基础教育一司《关于印发<示范性综合实践基地实践活动指南>(试行)的通知》(教基一司函〔2013〕5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各市教育行政部门要以《示范性综合实践基地实践活动指南(试行)》为指导,以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印发的《辽宁省中小学教育辅助机构建设标准(试行)》等基础教育强县(市、区)建设配套参考标准为依据,切实加强中小学校外活动场所(以下称实践基地)建设工作,将实践基地建设与学校建设同等对待,纳入教育事业发展和教育现代化的总体规划。
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中小学生开展实践活动是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统筹制定学校开展实践活动的年度计划,做好实践基地与学校的衔接工作,充分发挥现有实践基地的作用,为中小学生全面发展奠定基础。
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把开展实践活动情况纳入学校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和学校办学质量评估指标体系,要将学生参与实践活动的表现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和毕业生学业评价体系。
四、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实践基地教师队伍建设工作,科学核定并落实实践基地教师编制,选聘思想素质好、责任心强、有管理能力并具有一定特长的教师或专业技术人员从事实践基地的管理和教学工作,建设一支专兼职结合、一专多能的教师队伍。
五、各实践基地要以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核心,以实施素质教育为总目标,以《示范性综合实践基地实践活动指南(试行)》为指导,根据学生的年龄特点、心理特点和成长规律,开设符合本地区学生发展需要,具有地方特色的活动项目,不断创新活动形式,丰富活动内容,推动实践基地发展。
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公布2013年辽宁省职业院校学生技能大赛、教师信息化教学大赛获奖单位和选手的通知
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公布2013年辽宁省职业院校学生技能大赛、教师信息化教学大赛获奖单位和选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3.12.06•【字号】辽教发[2013]227号•【施行日期】2013.12.06•【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公布2013年辽宁省职业院校学生技能大赛、教师信息化教学大赛获奖单位和选手的通知(辽教发〔2013〕227号)各市教育局、各高职高专院校、省属职业学校:辽宁省职业院校学生专业技能大赛于2013年4月13日开始到5月26日圆满结束。
本次大赛分为中职组、高职组比赛,大赛历时2个多月,累计开展各类竞赛71场,涉及18个专业类106个比赛项目。
共有14个市241所职业院校47100多名选手参加了不同层次的比赛。
辽宁省职业院校教师信息化教学大赛于2013年7月15日到7月17日圆满结束。
本次大赛分中职组多媒体教学软件、信息化教学设计和信息化教学实训;高职组为多媒体教学软件、信息化教学设计和网络课程比赛。
来自全省109所职业院校的362名选手参加了18个学科(专业)的比赛。
经大赛组委会审定,现将技能大赛优秀组织奖、特殊贡献单位、获奖选手、优秀指导教师及所在学校名单予以公布(见附件)。
此次全省职业院校学生技能大赛和教师信息化教学大赛展示了我省职业院校学生奋发进取的精神风貌和精湛的职业技能;展示了我省职业教育教学改革成果和教师运用信息化教学水平。
各地、各职业院校接此通知后要大力宣传和鼓励获奖单位和选手的奋进精神,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快建立和完善职业院校技能竞赛制度,形成“校校有比赛、层层有选拔”的局面,努力营造行行出状元的良好社会氛围,引导职业院校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不断提高师生职业技能和信息化教学能力,为我省职业教育改革发展做出新贡献。
附件:1.2013年辽宁省职业院校学生技能大赛获奖单位和选手名单2.2013辽宁省职业院校教师信息化教学大赛获奖名单辽宁省教育厅2013年12月6日附件1:2013年辽宁省职业院校学生技能大赛获奖单位和选手名单优秀组织奖(中职组)沈阳市教育局鞍山市教育局锦州市教育局丹东市教育局辽阳市教育局本溪市教育局优秀组织奖(高职组)辽宁经济职业技术学院辽宁省交通高等专科学校沈阳职业技术学院辽宁农业职业技术学院辽宁现代服务职业技术学院大连职业技术学院辽宁轻工职业学院辽宁建筑职业学院辽宁石化职业技术学院辽宁水利职业技术学院特殊贡献奖沈阳师范大学辽宁省基础教育教研培训中心职教部沈阳职业技术学院辽宁省交通高等专科学校沈阳航空职业技术学院(黎明校区)辽宁农业职业技术学院辽宁现代服务职业技术学院朝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辽宁轻工职业学院辽阳职业技术学院辽宁石化职业技术学院沈阳市装备制造工程学校锦西工业学校辽宁省机电工程学校沈阳市外事服务学校沈阳市信息工程学校沈阳市汽车工程学校沈阳现代制造服务学校沈阳市旅游学校沈阳市服装艺术学校沈阳师联幼师中等职业学校鞍山市信息工程学校鞍山技师学院本溪市卫生学校(获奖选手名单见电子表格)附件2:2013年辽宁省职业院校教师信息化教学大赛获奖名单。
辽宁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教育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教育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3.05.14•【字号】辽教办发[2013]154号•【施行日期】2013.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正文辽宁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教育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通知(辽教办发〔2013〕154号)各市、绥中县、昌图县教育局,省内各高等学校,厅直属各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通知》(教办厅函[2009]80号)要求,进一步落实省教育厅关于教育系统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工作部署,切实推进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提升全省教育信息系统安全防护能力和水平,加快教育信息化建设进程,确保“十二运”期间教育系统的网络和信息安全,按照《辽宁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教育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教办发[2012]96号)要求,结合省教育厅“2013年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2013年省教育厅工作要点,现将做好全省教育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工作做如下要求。
一、高度重视信息系统安全建设,保障教育信息安全和社会稳定。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是国家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基本制度、基本策略和基本方法,是促进信息化健康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根本保障。
开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不仅是保障重要信息系统安全的重大措施,也是一项事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国家利益的重要任务。
开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有利于在信息化建设过程中同步建设信息安全设施,保障信息安全与信息化建设相协调;有利于为信息系统安全建设和管理提供系统性、针对性、可行性的指导和服务;有利于优化信息安全资源的配置,重点保障基础信息网络和关系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重要信息系统的安全;有利于明确国家、法人和其他组织、公民的信息安全责任,加强信息安全管理。
辽宁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召开普通高中学生社团活动现场会的通知
辽宁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召开普通高中学生社团活动现场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3.09.04•【字号】辽教办发[2013]43号•【施行日期】2013.09.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正文辽宁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召开普通高中学生社团活动现场会的通知(辽教办发〔2013〕43号)各市教育局,绥中、昌图县教育局:我省高中课改已进入第七年,课改明确提出要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高中学生社团是素质教育的有效载体,是课堂教育的延伸,是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重要阵地。
学生社团文化是校园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以其特有的群众性、民主性、多样性、实践性等特点吸引着广大高中学生。
学生社团作为学生根据共同的兴趣和爱好自发组织的学生群众组织,在发挥学生特长,增长学生知识才干,提高学生综合素质,活跃校园文化生活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为展示学生社团活动的先进经验和做法,推动全省各普通高中学校积极开展学生社团活动,决定召开辽宁省普通高中学生社团活动现场会。
现就会议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会议时间及地点会议时间:2013年9月13日报到时间:2013年9月13日12:00时前报到地点:大连市恒元大酒店(大连市中山区解放路223号,电话:0411-********)会议地点:大连市第24中学、大连市第二中学二、会议内容1、大连市教育局关于全市普通高中学生社团活动情况介绍;2、大连市第24中学学生社团活动经验介绍;3、现场观摩大连市第24中学、大连市第二中学学生社团活动;4、省教育厅领导部署我省普通高中学生社团活动工作。
三、参加会议人员1、各市教育局主管普通高中教育的局长、处(科)长各1人;2、各市教师进修学院主管普通高中教育的院长、高中部主任各1人;3、全省各普通高中学校校长;4、省基础教育教研培训中心主任、高中部主任各1人。
四、其他请与会代表填写回执,并由各市主管普通高中教育的处(科)汇总,于9月9日17:00时前将与会代表信息报辽宁省教育厅高中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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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3年教师节庆祝活动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辽教办电[2013]107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13.09.06
【实施日期】2013.09.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辽宁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3年教师节庆祝活动的通知
(辽教办电〔2013〕107号)
各市教育局,绥中县、昌图县教育局,省属有关学校:
今年9月10日是我国第29个教师节。
在十八大胜利召开一周年之际,为营造尊师重教的良好社会风尚,组织好2013年教师节活动有着重要意义。
根据《教育部关于俭朴隆重庆祝第29个教师节的通知》(教师函〔2013〕3号)精神,经研究,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现就做好2013年教师节庆祝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宗旨
2013年庆祝教师节活动的宗旨是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全面落实教育规划纲要、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围绕“立德树人,同心共筑中国梦”的主题,按照“隆
重、热烈、务实、简朴”的原则,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开展多种形式的庆祝活动,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广大教师的重视和关怀,宣传展示广大教师对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所做出的巨大贡献,进一步激励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献身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