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审批与管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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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审批与管理的意见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辽教发[2013]169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13.08.28
【实施日期】2013.08.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辽宁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审批与管理的意见
(辽教发〔2013〕169号)
各市教育局、绥中县教育局、昌图县教育局:
按照国务院近期对政府转变职能,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的要求,针对当前我省市县民办学校审批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省教育厅就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审批管理,落实《省教育厅省监察厅省政府纠风办关于印发<辽宁省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规定>的通知》(辽教发[2012]22号)有关精神,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履行民办教育管理职责
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切实履行主管本地区民办教育工作职责,设立职能机构,配备履行职责必需的人员,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本地区
民办学校审批和监管工作的正常开展。
加强管理队伍建设,定期组织管理人员参加业务学习和执法培训,不断提高其政策水平和行政执法能力。
二、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审批工作
根据国家、省法律法规对民办学校(含培训机构,以下统称学校)设置审批的规定,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区教育事业发展规划,进一步明确民办教育发展的重点,保障教育合理布局和资源的充分利用,避免随意审批和低水平重复设置学校。
进一步明确并完善学校设置标准,规范审批许可内容,严格执行一校一名一址。学历教育学校设置应符合国家对办学条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须有自有校舍,并办理资产过户;非学历教育学校设置要根据办学类别、办学形式和办学规模,满足安全和教育教学基本需要,应具有与开展办学活动相应的开办资金。
许可的办学内容要清晰、准确、具体。
审批、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