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合同法考点:债的分类
债的分类-司法考试民法答疑
【tips】本文是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的司法考试重要知识点,大家定要好好复习!
债的分类-司法考试民法答疑
考生问:债的分类有哪些?
我们司法考试解答:
一、法定之债和意定之债(根据债的发生原因分类)
1、法定之债包括:侵权行为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缔约过失之债
2、意定之债包括:合同之债和单方允诺(比如捐助行为)是意定之债,其他都是法定之债。
二、特定之债和种类物(根据标的物的性质分类)
1、种类(物)之债:指于债成立时以未加特定的种类物为给付标的物的债。
2、特定(物)之债:指于债成立时,标的物即已特定的债。
特定物如果灭失,债务人不得以其他标的物代为履行,即免除债务人继续履行的义务。
三、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根据债权债务人是一个还是多个)
单一之债当事人权利义务比较明了,而多数人之债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比较复杂。
四、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分类的标准是根据各债务人对外部的关系)
1、连带债务:债权人有权要求任何一个连带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并可在每个连带债务人之间安排追偿的数额。
任何一个连带债务人如果清偿全部债务,则免除所有连带债务人的责任。
清偿债务的连带债务人可以向其他债务人追偿。
但连带债务人内部是按份之债,如果没有约定份额,推定为均额,所以在内部关系上,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没有区别
(1)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的连带之债:。
司法考试债法考点知识梳理
司法考试债法考点知识梳理一、债的类型(一)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1、按份之债是指债的一方主体为多数人,各自按照一定的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债。
按份债权的各个债权人只能就自己享有的份额请求债务人履行和接受履行,按份债务的各方债务人只对自己分担的债务份额负清偿责任。
2、连带之债是指窄的主体一方为多数人,多数人一方当事人之间有连带关系的债。
债权人一方为多数人,且有连带关系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一方为多数人的为连带债务。
二、债的效力(一)效力扩张-债的对外效力1、债权物权化债权物权化是指债权具有物权的某些效力,即具有物权的对世效力。
债权物权化主要体现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上,即出租人将标的物转移给第三人时,该受让人虽然不是租赁合同的当事人,但是仍然受该租赁合同的约束。
(二)债务人的义务1、附随义务附随义务是指在债的发展过程中为了满足债权人的利益,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发生的债权人不可独立诉请,只能于债务人不履行时要求损害赔偿的各种义务。
附随义务主要有前合同义务(通知、保密等义务)、后合同义务(如雇佣合同结束后,雇员对原单位的保密义务)、合同中的附随义务。
三、债的担保(一)、保证方式和责任1、一般保证: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2、连带保证:产生连带保证可以是明示,也可以依推定3、共同保证4、最高额保证(二)保证期间1、保证期间是除斥期间2、保证期间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3、在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对债务人起诉或者仲裁的,即为保证期间经过,保证人免责。
4、连带保证之保证期内,债权人未请求保证人承担责任的,为保证期间经过,保证人免责。
(三)定金及商法上的担保制度1、定金罚则具体是指交付一方违约,定金丧失,收受方违约的,双倍返还定金。
四、债的转移(一)债权让与的要件1、须存在有效的债权2、被让与的债权须具有可转让性3、让与人与受让人须就债权的转让达成协议4、债权的让与需要通知债务人,不通知债务人的仅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在债权人和受让之间有效。
711法学综合一知识点——债的分类
711法学综合一知识点——债的分类一、引言在法律领域中,债权和债务是十分重要的法律概念。
了解债权债务的分类是学习和理解法律规定的基础。
本文将介绍债的分类,包括合同债和非合同债两大类,以及它们的具体分类。
二、合同债的分类合同债是指由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合同债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以下几类:2.1按履行期限分类按照债务的履行期限,合同债可以分为以下两类:2.1.1现实履行债现实履行债是指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应当主动履行的债务。
比如,卖家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内将商品交给买家。
2.1.2构成履行债构成履行债是指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的债务。
比如,购房者在合同规定的付款期限内支付购房款项。
2.2按债务的履行方式分类按照债务的履行方式,合同债可以分为以下两类:2.2.1确定履行债确定履行债是指债务人履行时具体的履行方式已确定。
比如,租赁合同规定租金必须按月支付。
2.2.2自由履行债自由履行债是指债务人在履行时可以自行选择方式的债务。
比如,替代债务人可以选择以货币方式或以实物方式偿还债务。
三、非合同债的分类除了合同债外,非合同债也是一种常见的债权债务关系。
非合同债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以下几类:3.1侵权债侵权债是指因侵犯他人权益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比如,肇事者应当赔偿因交通事故而遭受的损失。
3.2无因管理债无因管理债是指由法律规定的无因管理行为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比如,监护人应当对被监护人财产进行妥善管理并负有赔偿责任。
3.3不当得利债不当得利债是指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利益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比如,利用他人商业秘密获取了不当利益的人应当返还利益。
四、结论通过对债的分类的介绍,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债权债务关系。
合同债根据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进行分类,非合同债则分为侵权债、无因管理债和不当得利债。
了解债的分类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法律规定。
注意:本文内容仅供参考,具体问题请咨询专业人士。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债的概述重点知识点
债的概念与要素「债、债权、债务」1.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请求为一定给付的民事法律关系。
在实际生活中,让渡商品与实现价值之间存在时间差的合理性,为了保证这种差距能够消除,债的本质是法律上的一种可期待的信用。
通过赋予双方之间的债以法律上的效力,保证商品交换的顺利进行。
《民法典》合同编规定了合同之债、缔约过失之债和准合同(无因管理之债和不当得利之债),《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规定了侵权之债。
2.债权是债权人享有的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给付)的权利。
(1)债反映的财产流转关系。
财产关系依其形态分为财产归属利用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前者为静态的财产关系,后者为动态的财产关系。
债属于后者。
债的标的并不以具有财产价值为限,有些不具有财产性内容的给付,如,赔礼道歉、恢复名誉、不作为等,也可以作为债的标的。
当然,债的标的中以具有财产价值者为主。
(2)债权是相对权(对人权)。
债的关系是特定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其权利主体(债权人)和义务主体(债务人)都是特定的。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债权人只能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而无权请求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履行债务。
有些属于给付行为之债:即以单纯地提供劳务为内容的债。
如,诉讼代理合同、委托合同、家教服务合同等。
有些属于给付结果之债:即不以单纯提供劳务为内容,而是追求行为之结果的给付,如,承揽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等。
(3)债权具有平等性。
当数个债权人对同一债务人先后发生数个债权时,因债权没有公示性,故各个债权具有同等的效力。
在同一标的物上可以成立数个债权,各债权之间互不排斥,可以相容。
【注意】债的平等性也有若干例外:《买卖合同解释》第9条和第10条规定的“动产多重买卖”中,数个买受人对出卖人享有的“请求实际履行”的债权就不平等。
类似的还有《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6条规定的“一房数租”。
(4)债的客体是债务人的特定行为。
债的关系通常与一定的财物、智力成果或者劳务相联系,但债的客体并非财物、智力成果或劳务,而是债务人应当履行的交付财物、转让智力成果、提供劳务等行为。
债法重点
一、债的分类:1、法定之债和意定之债。
法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均由法律加以明确规定的债,主要有缔约过失之债、侵权行为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以及不当得利之债。
只要法定事由出现,则债关系就当然发生。
意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债的内容完全由当事人依其自由意思决定的债,主要有合同之债和单独行为之债,合同的当事人的意思自由,在单独行为中,表意人的意思是自由的。
2、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特定之债主要有两种:一是指标的物在债成立时就已经特定的债;二是指债成立时标的物虽未确定,但是在履行时,经当事人具体确定而特定的债。
特定之债只能发生于以交付财物为给付形式的债,其履行,除非债务履行之前标的物已经灭失,否则债务人不得以其他标的物代为履行。
种类之债是指在债成立时,未加特定的种类物为给付标的的物的债。
种类之债具有可替代性。
只有在标的物特定之后,既将种类物作为履行标的的部分从该种类物中分离出来,加以确定之后,才可以履行,此时发生了种类物之债向特定物之债的转化。
3、主债和从债主债是指两个并存的债中,处于主要地位能够独立存在,不以他债的存在为前提的债;从债是指,在两个债中,不能独立存在,而必须以他债的存在为前提的债。
4、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简单之债又称单纯之债,是指具有确定的单一标的的债,当事人只能就该种标的履行,没有选择的余地选择之债是指于债成立时,确定的标的数有数个,当事人在履行的时候可以选定其中的一个为给付的债,其设定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债权债务的履行,或是为了将来的需要,或是为了便利当事人一方或双方。
5、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单一之债是指双方当事人都仅为一人的债多数人之债是指债的双方当事人或者其中的一方当事人为两人以上的债。
多数人之债又分为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
按份之债是指债的多数主体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债权或者分担债务的债。
连带之债是指债权人或者债务人有数人时各债权人均享有请求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权利,各债务人均负有履行全部债务的义务,且全部债务因一次全部履行而归于消灭的债。
711法学综合一知识点——债的分类
711法学综合一知识点——债的分类
债是指债权人(债主)向债务人(债务人)借出资金或提供其他财务支持的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关系。
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债可以被划分为不同的类别。
1.按照债权人的主体属性划分:
a.公司债:由公司向投资者出售的债券,用于筹集资金。
b.政府债:由政府发行的债券,用于财政支出和资金借入。
c.金融债:由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旨在筹集资金以支持其业务。
2.按照债务人的主体属性划分:
a.企业债:由企业发行的债券,用于筹集资金。
b.个人债:个人与金融机构、其他个人、企业之间形成的债务关系,包括各类个人贷款、信用卡债务等。
3.按照偿还方式划分:
a.无分期偿还债:债务人需要在一定的期限内一次性偿还债务的债券,例如零息债券。
b.分期偿还债:债务人按照约定的期限和金额进行分期偿还债务的债券,包括按月、按季、按年等不同还款频率。
4.按照债务的变现方式划分:
a.流通债:债券可以自由转让和交易的债券。
b.非流通债:不允许自由转让和交易的债券,通常用于服务特定目的,如建设债等。
5.按照债务人的信用状况划分:
a.优先债:在债务人破产或债务违约时,在偿还资金时享有优先权的债券。
b.次级债:在债务人破产或债务违约时,在偿还资金时处于次级地位的债券。
以上是债的分类的一些常见知识点,不同国家和地区可能存在不同的分类方式。
在学习和研究法学综合一的时候,可以根据具体的课程要求和教材内容进一步深入了解。
司法考试合同法考点:债的分类
司法考试合同法考点:债的分类1.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对于多数人之债,根据多数人一方当事人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不同状态,可分为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按份之债,对外关系中按各自的份额来分担责任。
连带之债,对外关系中不按份额承担全部责任。
按份债权与连带债权连带债务,债务人不仅要对自己的份额起清偿责任,还需要对别人的责任也需要清偿责任。
连带债权,债务人可以向债权人中的任何一个主体清偿是具有效力的。
连带债权,《合同法》第九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物权法》百零二条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
连带之债主要有:个人合伙债务、代理中的连带责任、连带责任保证、连带共同担保的连带责任、雇佣关系及帮工关系中的连带责任、特殊侵权中的连带责任,以及合同法中对连带责任的规定。
《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百一十三条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
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2.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根据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债可分为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
简单之债,债的标的本身是单一的,作为当事人不能选择的债。
选择之债,债的标的为两项或两项以上的,当事人可以其中进行选择的债。
选择权本身是一种形成权,一旦选择权行使后,就由选择之债变为简单之债。
在选择权的行使上,约定优先;如果没有约定,推定债务人享有选择权。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债的分类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债的分类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债的分类。
2014年司法考试复习已经开始,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债的分类的讲义,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精彩链接:司考民法笔记: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司考侵权责任法笔记:高度危险责任司考侵权责任法笔记: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司考侵权责任法:教育机构责任一、债的发生原因债有两类发生原因:①意定之债(基于法律行为产生的债);②法定之债(基于法律规定产生的债)。
1.意定之债的发生原因。
包括:①合同;②单方行为,如遗赠、捐助行为;③共同行为,如订立设立公司的协议、公司章程。
2.法定之债的发生原因。
包括:①侵权行为;②无因管理;③不当得利;④缔约过失;⑤拾得遗失物;⑥亲属间的扶养请求权;⑦受益人的法定补偿义务(《民通意见》第157条)。
按:①上述法律关系被整合为一体,构成债之内在统一性的共同构成因素在于其法律效果的相同性。
即上述各种法律事实,在形式上均产生相同的法律效果:一方当事人得向他方当事人请求为特定行为(给付)。
此种特定人有权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法律关系,就是债。
②不过,在指导原则、社会功能及构成要件上,各种债并不相同:(a)合同之债,因当事人互相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旨在实践私法自治理念,其须受保护的,乃当事人之间的信赖及期待。
(b)无因管理制度旨在适当界限禁止干预他人事务与奖励互助义行两项原则,使无法律上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者,在一定要件下得享有权利、负担义务。
(c)不当得利制度旨在调整欠缺法律上依据的财货变动,使无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损害者,负返还所受利益之义务。
(d)侵权行为制度旨在填补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权益所生的损害,期能兼顾加害人的活动自由与被害人的保护。
(参见王泽鉴《债法原理》第2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2008-3-56)婷婷满一周岁,其父母将某影楼摄影师请到家中为其拍摄纪念照,并要求影楼不得保留底片用作他途。
第3章 债的分类
5.预先扣除本金的问题 《合同法》第200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 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 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 利息。” 6.提前还贷的问题 《合同法》第208条明确规定:“借款人提前 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 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即支持 扣除未使用期间的利息。
第六节 货币之债与利息之债
一、货币之债 1、货币之债,是以给付货币为标的的债。 2、货币之债的特殊意义 货币为特殊的种类物。这产生的后果是: 对货币的占有与所有权相一致,货币的交付 直接导致所有权的转移。 金钱之债一般不会发生履行不能的问题, 而只会发生履行迟延的问题。
二、利息之债 利息是使用他人货币应给付的对价。 1.利息之债的性质 (1)从属性。本金之债和利息之债属于主债 和从债的关系,本金之债的变更和消灭及于 利息之债,二者同命运共转移。 (2)相对独立性。在主债权已届清偿期的时 候,已发生的利息成为独立的利息债权。 2.约定利息和法定利息 约定利息可因单方行为或合同产生。法定 利息则是依法律的规定直接产生的利息,如 迟延利息、罚息等。
(4)多数当事人的债权和债务在债成立之初就已经确定。 3.按份之债的效力 (1)按份债权人只能就自己的份额请求债务人履行,按份 债务人也没有义务超出自己的份额进行履行,若债权人受 领,则构成不当得利。 (2)按份债权人中如果部分债权人放弃债权、债权被撤销 或者债权被宣布无效,并不影响其他债权人继续行使其债 权;按份债务人中部分债务人迟延履行、不能履行或者拒 不履行,均不影响其他债务人履行债务。 (3)由于按份之债是基于同一原因产生的,若其发生的原 因为合同,则合同的解除应由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全体当事 人共同为之。 (4)若双方发生争议提起诉讼,则全体债权人和全体债务 人可以作为共同诉讼人参加诉讼。
债的分类
债的分类依据不同的标准,可将债划分为不同的类型。
常见的债的分类有以下几种:1.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以债发生的原因为标准,债可分为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
意定之债,是指基于当事人的意愿而发生的债。
合同之债为其典型。
法定之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因某一法律事实的发生而产生的债。
不当得利之债、侵权行为之债等,均属此类债。
区分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的意义在于:其一,前者贯彻意思自治原则,在债的主体、类型、内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及债务不履行责任等方面,均可由当事人约定;而后者,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均由法律直接规定,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
其二,前者由合同法加以调整,后者则由侵权责任法等债法来调整。
2.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以债的标的物性质为标准,债叮分为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
以特定物为标的物的债称为特定物之债,如以齐白石的一幅字画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
特定物之债的特征在于,债的标的物在债成立时即已特定,具有不可替代性。
以种类物为标的物的债称为种类物之债。
种类物之债的特征在于,债成立之时标的物尚未特定化,当事人仅以一定的数量和质量确定标的物,在交付时才被特定化,所以具有可替代性。
区分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的法律意义在于:其一,约束程度不同。
特定物之债的债务人只能以给付特定物来履行义务,而不能以其他物替代给付;而种类物之债的债务人给付同种类物即可。
其二,标的物在交付之前发生灭失的后果不同。
特定物之债的标的物在交付之前发生灭失的,发生债的履行不能,即可免除债务人的交付义务;而种类物之债的标的物在交付之前发生灭失的,因种类物之债的标的物具有可替代性,一般不会发生履行不能,所以不能免除债务人的交付义务。
3.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以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标准,债可分为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简单之债,是指债的履行标的只有一种,当事人只能按照该种标的履行的债。
因当事人在债的履行上无选择余地,所以简单之债又称为不可选择之债。
选择之债,是指债的履行标的有数种,当事人须从中选择一种来履行的债。
法考之债法总论(思维导图)
债法总论23债的分类意定之债当事人自主决定的;合同之债单方允诺之债法定之债法律规定的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侵权之债财物之债财物为标的物,如财物和权利与劳务之债的区分意思:可否强制执行种类物之债特定物之债区分意义:特定物毁损灭失,履行不能,义务免除劳务之债劳务为标的物,如中介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不存在种类物特定物区分单一之债,多数人之债:多数人以共同的名义对外也是单一之债多数人之债连带之债连带债权人根据实际受偿部分,哪怕没足额受偿,也要内部分配连带债务人偿还的部分超额履行能内部追偿:自注:超额履行部分使其享有债权人的权利,带引号的,即像个债权人似的权利1:债务人对原债权人的抗辩权,可对超额履行债务人行使2:债务人及第三人对原债务提供的担保,超额履行债务人可作为对自己超额履行部分的担保3:不得损害原债权人的利益,比如受偿顺位还是原来的在前部分债务人对债权人有到期债权,行使抵消权的,使其他债务人相应范围债务消灭的,适用上述规则,类似超额履行连带债权,一人享全部;连带债务,一人担全部按份之债无内部分配追偿问题,谁是谁的简单之债选择之债标的物是质的不同选择权没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债务人约定期限未做出选择,经催告依然未做出选择权转移给债权人选择权的行使要及时通知对方,通知到达-未经同意不得再换履行不能部分标的物选择不能,选择之债不构成履行不能原则上,选择权一方不得选履行不能的标的物;但是该履行不能是对方造成的,选择权一方可以继续选此,当事人双方都可解除24债的转移债权让与债权人与受让人签订债权让与合同,合同成立即生效,债权即转移通知到达债务人,才对债务人生效;一旦到达,未经受让人同意,不得撤销债权部分转让,新旧债权人构成按份债权双务合同中,债权让与并不导致债务的转移,债务主体不变化:我卖东西收钱的权利给你,我依然有提供东西债务的义务抗辩权延续2条件:债务人对债权人有抗辩权;债权让与通知了债务人;抵消权延续2条件: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权到期而享有抵消权;债权让与通知了债务人;先到期,后通知,通知到达之日起延续先通知,后到期,到期即可主张抵消权债权质押债权让与的规则适用债权质押唯一不同:签订质押合同,办理出质登记,质权人取得债权质权;债务承担并存的债务承担=债务加入和债务人约定或者无任何约定直接加入通知到达债权人即生效债权人在合理期间可以拒绝生效后,在其愿意承担的范围内,承担连带债务责任免责的债务承担=债务转让合同成立,效力待定--需要追认或者拒绝催告在合理期限未回复视为拒绝债务承担具有无因性,你俩为啥转让在所不问,一旦转让经追认则债务转移成功部分转让构成按份债务;双务合同中,债务转让不导致债权转移,债权主体不变;我卖东西给你,我要他给你东西,我对你债权不变债务承担抵销权不延续约定的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双务合同中的债权让与和债务转让,应征得对方同意,不同意就成了债权让与合同部分有效不得转让的债权与债务具有人身专属性的债权和债务特定人为基础人身信任,不作为特定身份为基础基于家庭身份和社会身份以血汗为基础人身损害劳动工资等约定不得转让的金钱之债权:转让不得对抗第三人非金钱之债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主债权保留转让担保权25债的保全突破债权效力相对性,能够获得对外效力的法律制度代位权成立条件1:原则上两个债权均到期既可主张代位权例外是没到期,但是债务人的债权存在是诉讼时效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此时不可主张代位权,只可代位实施必要行为缓和危急情况2: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对此债务人的到期债权到期了,没有起诉或者仲裁就算怠于3:债务人所怠于主张的债权,必须是非专属于债务人的债权如果是物权请求权,不可代位4:债务人怠于行使对次债务人的到期债权,有损于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无反证既可推定,债务人和次债务人可以举证行驶规则诉讼原告债权人,被告次债权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债务人;原告未列出法院可依职权追加;管辖法院次债务人住所地法院原债之诉追加的,原法院继续处理代位范围,两个债权额就低不就高法律后果胜诉,次债务人直接向债权人清偿清偿范围内,两级债务消灭费用诉讼费次债务人承担,可向债务人追偿其他必要费用债务人承担抗辩权次对债务人及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事由,次均可主张撤销权成立条件债务人向第三人实施不当处分行为,导致责任财产减少无偿处分不问第三人善意恶意无偿转让放弃债权担保放弃债权先撤销后代位恶意延长到期债权履行期先撤销后代位其他行为如提前还款其他人不等价处分以第三人恶意为条件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低价转让财产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受让财产为他人债务担保构成了不当处分,为自己不算;第三人恶意为条件发生在债权存续期间;有损于债权的实现;无反证既可推定,债务人和第三人可以举证行使规则诉讼原告债权人,被告债务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第三人;原告未列出法院可依职权追加;客观标准5年;主观标准1年范围: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额和处分额之间就低不就高法律后果一经撤销,自始无效;第三人返还不当处分之财产;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必要费用:债务人承担26债的消灭履行债务人负担数笔同种类债务有约从约无约谁先到期谁无担保或担保少都有担那个负担重担同看到期先后一笔复合内容的债务有约从约费用--利息--本金以物抵债履行期届满前的以物抵债-实践合同如诉讼只能以原债权关系诉讼;履行期届满后的以物抵债-诺成合同诉讼中达成也可一审达成,撤回起诉二审达成,释明撤回起诉而不是上诉;否则还要审原债之诉法院不允许出具调解书确认以物抵债事宜禁止流质约款条款提存条件债权人延迟受领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下落不明死亡无继承人或丧失行为能力无监护人其他债务为交付财产的债务劳务债务不可效力交付提存机关时-债务消灭提存机关妥善保管义务,未妥善损失要赔偿妥善了其他原因导致风险,债权人承担债权人效力孳息归债权人提存五年内,承担提存费用随时提存;书面放弃,债务人承担提存费用领取;五年内未领取,领取权消灭;债务消灭;提存费用扣除归国家5年过,债权人未履行对债务人到期债务的,债务人承担提存费,取回提存物;但不是抵销;通知债权人义务,除非下落不明双务合同抗辩权一方债务提存,另一方未履行且未提供适当担保;一方可要求提存机构拒绝其领取提存物提存导致一方债务消灭,哪怕提存物返回给债务人;另一方需继续履行债务;债务履行地的提存机关公证机关抵消基于两个法律关系;本质是债务的强制履行;法定抵销抵消权抵销:一方行使抵销权,无需对方同意,单方意思表示债务冲抵互负债务标的种类相同债权到期的一方享有抵销权,有权主动与对方抵销你欠我的到期,我欠你的没到期,就当我提前还了,抵销吧债务人享有抗辩权,债权人不享有抵销权互负债务不得为专属于债务人自身之债务:你欠我钱到期,我欠你的血汗钱不能抵销约定不得抵销的,从其约定行使方式:抵消权人通知,或者起诉仲裁;不得附条件附期限抵销的意思表示,到达对方即生效,效力溯及抵销权成立之时,也即债权到期之时;约定抵销基于合意,一切皆可抵销混同继承或者法人合并引发债务债权混合同一个人后果:原则上混同的债权债务归于消灭;涉及第三人的例外连带之债的混同免除无因性;债务承担也有无因性;单方的法律行为;债务人合理期间有权拒绝,不拒绝就是默认同意意思表示必须到达债务人或者代理人,才能引起免除的法律后果。
债的分类
中国台湾地区也有持上述观点的学者,如邱聪智先生曾指 出“债之效力之有关规定,不仅为债之重心,且其内容牵 涉甚为复杂。尤其‘台湾地区民法’于债之效力,其规定 范围尚非仅止于债之通则之事项,其中诸多条文,甚至涉 及与债务不履行无关之事项。前者如契约效力之规定,后 者如债权人迟延之规定。”[1]邱聪智还认为“义务如经 履行,当事人间目的达成,法律毋庸多设条文,故债之效 力之内容,其多数设计,乃偏于义务不履行之责任。基此 角度观之,债之通则所债之效力,其内容实大都偏于义务 不履行时,权利人如何实现权利,并请求救济。”[2] [1]邱聪智:《新订民法债编通则(下)》,中国人民大 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52~253页; [2]邱聪智:《新订民法债编通则(下)》,中国人民大 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52
债效力的分类
债的对内效力和债的对外效力 依据债的效力是对债关系内当事人发生,还是 对债关系外当事人发生,可分为对内效力和对 外效力。所谓债的对内效力是指债法律关系对 债权人和债务人所具有的拘束力。债的对内效 力还可以分为积极效力和消极效力。 所谓债 的积极效力是指债法律关系对于债权人的效力, 也即债权人所享有的权利,债权人可要求债务 人为特定行为及接受债务人的给付。
不少学著中,将合同履行原则,视为债的效力。我们认为 这种理解是不正确的,履行原则是指导合同当事人如何正 确对待自己的义务,尤其是适当履行原则所涉及的合同履 行的具体标准,质量、数量、价格、地点、方式等,依据 各国合同法普遍采取的约定优于法定原则,适当履行原则 为判断合同义务人是否正确履行义务提供了明确的标准, 可见全面履行和适当履行原则等,都是用于判断合同义务 人在履行合同时,是否违反合同义务,是否构成对合同权 利人权利的侵犯。如果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履行,或 者在合同未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履行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那么,这就意味着合同义务人违反了义务,侵犯了合同权 利人的权利。合同义务人作为或不作为违反合同义务,将 在合同权利人与义务之间形成债法律关系。由此,我们认 为将合同履行的内容与债的效力中受领给付划等号是不妥 的。
711法学综合一知识点——债的分类
711法学综合一知识点——债的分类(实用版)目录1.债的定义与分类2.种类之债3.选择之债4.约定之债与法定之债5.主债权与从债权6.债权与债务7.结论正文债是指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债务人应当履行一定的给付义务,债权人享有请求债务人履行给付义务的权利。
债的分类是法学研究中的一个重要课题,本文将从种类之债、选择之债、约定之债与法定之债、主债权与从债权、债权与债务等方面,对债的分类进行详细的阐述。
首先,债可分为种类之债。
种类之债是指根据债的标的物的性质不同,将债分为不同的种类,如金钱债、财物债、劳务债等。
种类之债的特点是,债的标的物的性质决定了债的种类,不同种类的债在履行方式和法律效力上可能存在差异。
其次,债可分为选择之债。
选择之债是指根据债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债务人可以选择履行债的方式,如选择履行金钱债或者财物债。
选择之债的特点是,债务人在履行债的方式上具有一定的选择权,但选择权的行使必须在合法的范围内。
再次,债可分为约定之债与法定之债。
约定之债是指根据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产生的债,如合同之债。
约定之债的特点是,债的内容和履行方式由当事人自行约定,但约定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法定之债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债,如侵权行为之债。
法定之债的特点是,债的内容和履行方式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能自由约定。
此外,债还可分为主债权与从债权。
主债权是指债的关系中,债权人享有的直接请求债务人履行给付义务的权利。
从债权是指债的关系中,债权人因主债权而享有的间接请求权,如担保债权。
主债权与从债权的特点是,主债权是债的关系的核心,从债权是从属于主债权的权利。
最后,债可分为债权与债务。
债权是指债务人应当履行一定的给付义务,债权人享有请求债务人履行给付义务的权利。
债务是指债务人应当履行一定的给付义务,债权人享有请求债务人履行给付义务的权利。
债权与债务的特点是,它们是债的关系的两个方面,互为存在,互为制约。
7法学综合一知识点——债的分类
7法学综合一知识点——债的分类债是指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清偿债权的权利关系。
根据债权性质的不同,债务人需要履行的义务也会有所不同,因此债务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常见的债务分类主要有金钱债、标的物债、简单债和合同债等。
1.金钱债金钱债是指债务人向债权人支付一定金额的货币的债务。
金钱债根据支付方式的不同,可以进一步分为定期付款债和无定期付款债。
定期付款债是指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间隔,向债权人支付一定金额的货币。
例如,借款合同中约定每月偿还借款本息,这就是一种定期付款债。
无定期付款债则是指债务人按照自己的能力和意愿,随时向债权人支付债务。
例如,购物时选择信用卡支付,这就是一种无定期付款债。
2.标的物债标的物债是指债务人向债权人支付一定数量或一定价值的物物交换的债务。
标的物债可以进一步细分为特定物债和一般物债。
特定物债是指债务人向债权人支付特定的物品作为债务清偿。
例如,购房贷款,债务人将房产转让给债权人作为债务清偿。
一般物债则是指债务人向债权人支付类型相同的物品作为债务清偿。
例如,如果债务人是炼油厂,向债权人支付一定数量的原油作为债务清偿。
3.简单债简单债是指债务人只需对债权人履行一项单一义务的债务。
简单债可以进一步分为单纯债和衍生债。
单纯债是指债务人只需对债权人进行一次性的支付或履行一项义务的债务。
例如,购买商品后立即支付货款,这就是一种单纯债。
衍生债则是指债务人需要在一定的条件下,根据债务人的申请进行支出或履行义务。
例如,担保债务人在特定情况下向债权人支付一定金额的保证金。
4.合同债合同债是指根据合同关系产生的债务。
合同债可以进一步分为借款合同债、租赁合同债、销售合同债等。
根据具体的合同类型和合同条款,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会有所不同。
总体而言,债务的分类可以根据债权性质的不同进行划分。
金钱债、标的物债、简单债和合同债是常见的债务分类。
了解债务的分类可以帮助债权人和债务人在合同签署和履行过程中更加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债的类型
(一)划分标准:根据各方当事人各自享 有的权利或承担的义务以及相互间的关系
(二)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 1、按份之债是指债的一方主体为多 数,各自按照一定的份额享有权利或承担 义务的债。债权主体一方为多数人,各债 权人按一定份额分享权利的,为按份债权; 债权主体一方为多数人,各债务人按一定 份额分担义务的,为按份债务。按份债权 的各个债权人只能就自己享有的份额请求 债务人履行和接受履行,无权请求和接受 债务人的全部给付。按份债务的各债务人 只对自己分担的债务份额负清偿责任,债 权 之债
(一)划分标准:根据债的标的物属性的 不同
(二)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 (三)区分的法律意义:其一,特定物 之债的履行,除非债务履行前标的物已灭 失,债务人不得以其他标的代为履行,种 类物之债不存在这个问题。其二,在法律 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况下,特定物之债 的标的物所有权可自债成立之时发生转移, 标的物意外风险亦随之转移;种类物之债 的标的物所有权只能自交付之时起转移, 其意外风险也将自交付之日起转移。
主债 与 从债
(一)划分标准:根据责任人的义务是提 供财物还是提供劳务
(二)财物债务和劳务债务。 1、财物债务是指债务人须给付金钱 或实物的债,亦即债之标的为财物。 2、劳务之债是指债务人须提供劳务 的债,亦即债之标的为劳务。 (三)区分的法律意义:当债务人不履行 债务时,财物债务可适用强制履行方式, 劳务债务则不宜适用强制履行方式。
(一)划分标准:根据债的标的有无选择 性。
(二)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 1、简单之债,是指债的标的是单一 的,当事人只能从该种标的履行并没有选 择余地的债,所以又称不可选择之债。 2、选择之债是相对于不可选择之债 而言的,是指债的标的为两项以上,当事 人可以从中选择其一来履行的债。
【司考】考点债的分类和移转(星考点)
基本概念1.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一方享有请示他方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权利义务关系。
2.债权: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
3.债务: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
4.债的移转:债的内容不失其同一性,而变更其主体。
分为三种:债权人变更是债权移转,债务人变更是债务移转,债务与债权一并移转给同一人的是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
5.债权转让:是指不改变债的关系的内容,债权人将其债权转移至第三人享有的法律事实。
其中,债权人称为转让人,第三人称为受让人。
6.债务承担: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权人、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转让债务的协议,将债务全部或部分移转给第三人承担的法律事实。
7.概括承受:合同当事人一方将自己的合同权利与义务一并移转给第三人。
重点考点详解一、债的特征1.属于财产法律关系。
2.主体特定。
3.客体是给付。
4.具有平等性。
【例外】动产多重买卖中,数个买受人对出卖人享有的请求实际履行的债权不平等。
5.具有期限性。
【区别】物权、人身权无法定期限的限制。
但知识产权中专利权与著作权有法定期限限制。
二、债的分类(一)法定之债、意定之债1.合同之债、单方允诺之债(如基于悬赏广告所产生的、以赏金支付为内容的债)是意定之债。
2.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之债是法定之债。
(二)财物之债、劳务之债1.财物之债:以财产为标的的债,即债务人“付出财物”的债;2.劳务之债:以劳务为标的的债,即债务人“付出劳务”的债。
【注意】劳务之债有标的(客体),但无标的物,更不能区分为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
劳务之债一般不得由第三人代为履行,不得强制履行;财物之债,存在强制执行的可能性。
(三)特定之债、种类之债1.特定之债,是指以特定物为标的的债。
2.种类之债,是指以种类物为标的的债。
【注意】这是对财物之债的分类。
特定之债,于债务履行前标的物毁损、灭失的,债权人不得请求实际履行;种类之债一般不发生履行不能。
合同法重要考点
合同法重要考点重点一:债的概念与要素问题如题目:下列有关债权性质表述正确的是()A.债权为对世权B.债权为对人权C.债权为绝对权D.债权为相对权本题涉及对债权性质的懂得。
债权与物权不一致。
物权为对世权、绝对权与支配权,而债权为对人权、相对权与请求权。
因此,本题的选项应为BD.重点二:债的分类问题应掌握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特定物之债与种类之债,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主债与从债,财务债务与劳务债务的区分标准与区分意义。
如题目:甲与某农机公司签订了一份购买一台标号为999号东方红牌拖拉机的合同。
甲即与某农机公司发生了债的关系,从性质上看,该债属于()A.法定之债B.单一之债C.简单之债D.选择之债本题涉及对债的分类标准的懂得问题。
法定之债是相关于意定之债而言的,合同之债为意定之债;单一之债是相关于多数人之债而言的,单一之债是指债的双方主体仅为一人的债;简单是相关于选择之债而言的,简单之债的债的标的物是单一的,选择之债的债的标的物不是单一的。
故本题选项应为BC.重点三:债的履行主体问题债的履行主体首先为债务人,包含单独债务人、连带债务人、不可分债务人、保证债务人。
应当明确的是,依法律规定,债务可约定由第三人代为履行。
如题目:甲与乙签订了一份大米买卖合同,甲为卖方,乙为买方。
同时约定,甲将大米发货给丙,由于乙与丙签订了一份大米购销合同,乙为卖方,丙为买方。
现甲发给丙的大米存在质量问题,为此,引起纠纷。
丙应向()A.甲追究违约责任B.乙追究违约责任C.甲与乙追究违约责任D.甲或者乙追究违约责任本题涉及代为履行的责任承担问题。
对此,应坚持债的相对性原则。
本题中,甲与乙之间存在合同债权,乙与丙之间存在合同债权,甲与丙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故丙不能向甲追究违约责任。
本题正确选项为B.重点四:履行标的问题履行标的为交付财物、转移权利、提供劳务、完成工作等。
特别应当注意的是代物清偿问题。
2013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债的概述
一、债的概念债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
我国《民法通则》第84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可见,我国民事立法是把债作为特定当事人之间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予以规范的。
进一步说,民法上的债,泛指某种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在这种民事法律关系中,一方享有请求他方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而他方则负有满足该项请求的义务。
例如,在买卖关系中,买受人有请求出卖人依约交付出卖物归其所有的权利,而出卖人则相应地负有将出卖物交付买受人归其所有的义务。
在债的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的一方称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一方称债务人。
生活中的合种合同关系、致人损害而引起的赔偿关系等,都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因而都是债的关系。
民法上的债不同于民间所称的债。
后者仅指债务,且一般专指金钱债务。
现代民法中的债的概念既指债务,也包括债权,是债权和债务的结合。
二、债的特征传统民法中的债包括四项基本制度,即合同、侵权损害、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
尽管这四项制度的具体内容和构成要件、社会功能、指导原则等各不相同,但都产生相同的法律效果,即一方当事人有权向另一方当事人请求其为特定行为,形成债的法律关系。
概括起来,债的特征可表述为如下几个方面:(一)债是一种财产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可分为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两大类,债的关系属于财产关系,债权属于财产权。
财产关系是指能以而且应当以货币加以衡量和评价的社会关系。
换言之,债是具有直接的经济利益内容的法律关系,债的主体是为了这种经济上的利益才参加到债的关系中来。
所以,民法的等价有偿原则在债的关系中表现得最为充分,而债的制度也就成为调整经济关系的基本法律制度。
同时,债反映的财产关系是动态的财产关系,即财产流转关系,也就是财产由一个主体移转给另一个主体的关系,这也是债与物权的主要区别,物权反映的是静态的财产关系,即财产的归属、利用关系。
08.第二章 债的类型-中国政法大学
选择权人怠于行使选择权时该权利向对方当事 人移转;第三人怠于行使时,向债务人移转;
选择权的行使无形式要求,甚至可以以默示为 之(例如,无选择权之债务人履行一宗给付, 而有选择权之债权人受领之)
给付不能:当可能的给付仅剩一宗时,选 择之债可能发生特定化。
例:甲乙间订立合同,约定买卖A、B两物中 的的一物。假定选择权在卖方甲:
1.在数宗给付中,依当事人的选择而确定一宗作为给付标 的的债
2.成立:两宗以上内容相异的给付存在 种类之物、特定之物、作为或不作为等;同一给付对象的时
间、பைடு நூலகம்式等不同也可以成立选择之债。
3.选择之债的发生原因 依法律行为而发生——意定 因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如合同法第111条规定
的出卖物质量不合格时买受人的权利——修理、 更换、减少价款等
(三)劳务之债 以债务人提供一定劳务为标的的债 法律意义:
第三人清偿的限制 强制执行的不能
二、依债的标的可否选择 (一)简单之债 (二)选择之债
*例:甲收藏有A、B两古董,乙以1万元之价格求购其中一 件,甲对出售哪件犹豫不决,遂与乙商订,即刻订立买卖 合同,但由甲在缔约后一周内通知乙决定出售何件古董。
4.设立选择之债的原因 为债权人之利益、债务人之利益或双方之利益 更好地实现私人自治的工具
5. 选择之债的特定 合意:当事人约定选择之债特定的方法,
如以抽签决定 选择权的行使
选择权的性质:形成权,对相对人为意思表示, 到达对方时发生效力;
选择权的归属:当事人在设立选择之债时确定, 无约定的归属于债务人; (债法往往作对债务 人有利之解释) 新近之发展
(二)货币之债
该类型之债的特殊性源于货币的一般等价物的属 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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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合同法考点:债的分类
1.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对于多数人之债,根据多数人一方当事人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不同状态,可分为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按份之债,对外关系中按各自的份额来分担责任。
连带之债,对外关系中不按份额承担全部责任。
按份债权与连带债权
连带债务,债务人不仅要对自己的份额起清偿责任,还需要对别人的责任也需要清偿责任。
连带债权,债务人可以向债权人中的任何一个主体清偿是具有效力的。
连带债权,《合同法》第九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物权法》百零二条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
连带之债主要有:个人合伙债务、代理中的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连带共同担保的连带责任、雇佣关系及帮工关系中的连带责任、特殊侵权中的连带责任,以及合同法中对连带责任的规定。
《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百一十三条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
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2.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根据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债可分为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
简单之债,债的标的本身是单一的,作为当事人不能选择的债。
选择之债,债的标的为两项或两项以上的,当事人可以其中进行选择的债。
选择权本身是一种形成权,一旦选择权行使后,就由选择之债变为简单之债。
在选择权的行使上,约定优先;如果没有约定,推定债务人享有选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