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讲义2011司考复习合同法名
国家司法考试《民法》核心讲义-合同法【圣才出品】
合同法第八章合同的订立一、合同形式民事合同中,当事人的合意表示有明示和默示两种:明示包括口头形式和书面形式:默示包括行为和沉默。
1.口头形式口头形式是明示形式,一般具有法律效力,但是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规定需要采取书面形式的除外。
2.书面形式(1)书面形式作为合同形式具有固定性、再现性,因此比较正式的合同一般要求采取该形式,如建设工程合同等。
(2)书面形式可以分为一般书面形式和特殊书面形式,前者主要包括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后者主要包括公证形式、鉴证形式以及核准登记形式等。
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3.行为形式行为形式是指当事人不直接用口头或书面方式而是通过实施某种积极行为来与他人订立合同。
4.沉默(1)沉默是指当事人既不用语言,也不用行动,而是以消极不作为的方式来进行意思表示。
(2)沉默只有当法律明确规定或者当事人事先有约定时,才可认定其表达了一定的意思,具有一定的法律后果。
理解小贴士:根据《合同法》第171条的规定,试用买卖中试用期届满,买受人的沉默视为购买;甲乙约定,甲向乙发出供货要约后,乙在1个月内不回复,视为接受。
二、合同条款合同条款即合同的内容,是当事人对其合同权利义务的具体约定。
当事人在合同中设定哪些条款,往往影响合同的成立或履行。
1.基本条款基本条款代表合同的最完备内容,最有利于权利义务实现和纠纷解决。
根据《合同法》第12条的规定,合同的基本条款有8项,分别为:(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
2011新起点预热班钟秀勇民法讲义
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
第四百二十一条 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
定的除外。
2c.关于80%=80%的再一个例证
2
新起点备战 2011 年司法考试名师讲义
新起点备战 2011 年司法考试名师讲义
预热班
民法(钟秀勇)
民法真题决定复习方法
内部资料 请勿外传
题记:正确地运用才智。行动十分迂缓的人,只要始终循着正道前进,就可以比离开正道飞奔的人走 在前面很多(笛卡尔 Descartes 1596——1650)。
一、透彻地认知:规律
1.关于考试对象与范围的三个公式
项是正确的?
A.甲与乙订立的合同是居间合同
B.高于约定价格卖得的500元属于甲
C.如仪器出现质量问题,丙应向乙主张违约责任
D.乙无权要求甲承担100元费用
〖答案〗BCD
《合同法》
第四百一十四条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四百一十五条 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火车到达A站时,甲沉睡,乙也未醒。甲未能在A站及时下车,为此支出了额外费用。甲要求乙赔偿损 失。对此,应如何处理? A.由乙承担违约责任 B.由乙承担侵权责任 C.由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D.由甲自己承担损失 〖答案〗D (2)新颖的 1.(2010-3-23)甲、乙是同事,因工作争执甲对乙不满,写了一份丑化乙的短文发布在丙网站。乙发 现后要求丙删除,丙不予理会,致使乙遭受的损害扩大。关于扩大损害部分的承担,下列哪一说法是 正确的? A.甲承担全部责任 B.丙承担全部责任 C.甲和丙承担连带责任 D.甲和丙承担按份责任 〖答案〗C 《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六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 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 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 承担连带责任。 2.(2010-3-8)北林公司是某小区业主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关于业主与北林公司的权利义务,下列哪 一选项是正确的? A.北林公司公开作出的服务承诺及制定的服务细则,不是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 B.业主甲将房屋租给他人使用,约定由承租人交纳物业费,北林公司有权请求业主甲对该物业费的交
国家司法考试《民法》复习全书 核心讲义 ( 合同法 第九章 合同的履行、变更和转让 )【圣才出
第九章合同的履行、变更和转让一、合同履行中的权利(一)——三大履行抗辩权合同的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
由于具备某种情形,当事人在符合条件时,将自己的履行给付暂时保留以对抗对方请求权的权利,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三种。
1.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无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他方当事人未进行对待给付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抗辩权。
《合同法》第66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2)双方的债务没有履行的先后顺序;(3)双方债务的履行期均已届至;(4)请求履行的一方为履行自己的义务或者履行不适当。
2.先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履行之前,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拒绝其履行的抗辩权。
(1)先履行的一方为履行,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2)先履行一方因行使不安抗辩权而中止履行自己的义务,后履行一方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行使顺序履行抗辩权。
(3)因行使顺序履行抗辩权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不构成违约。
3.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有先为给付义务的当事人一方因他方当事人的财产显著减少或经营状况恶化而有难为对待给付的情形时,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抗辩权。
(1)《合同法》第68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③丧失商业信誉;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不安抗辩权的行使①不安抗辩权人有权中止自己的义务,且中止履行不构成违约;②不安抗辩权人负有及时通知对方的义务;③对方如果在合理期限内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不安抗辩权消失;④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没有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相应担保的:a.中止履行一方享有法定的解出权;b.中止履行一方亦可不解除合同,要求对方提前清偿债务;c.对方构成预期违约的,中止履行一方有权依照《合同法》第108条请求对方承担预期违约的责任。
司法考试中合同法的复习
司法考试中合同法的复习合同法考点多,是司考中的重头戏。
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笔者谈些不成熟的建议,仅供大家参考。
一、掌握立法背景。
立法背景是一部法律产生的根源,了解当时的立法目的极其重要。
提炼立法背景后体现在法律中就是宗旨。
万变不离其宗,再强的法律理论也避不开立法宗旨。
比如,合同双方当事人平等原则应用在因不可抗力合同解除上,就可编出一个小案例。
江平老师、李永军老师、隋彭生老师对立法背景应有相当的认识,可老师讲辅导课根本没那么多时间去讲深、讲透立法背景。
这就靠自己查资料。
最好找一个在工商局合同部门工作的朋友聊聊,他们对合同的变迁应有一定的认识。
二、理清法律关系。
学合同法必先学透民法通则。
民法的精神博大精深,其中的疑点、难点、热点可让我们用一辈子去研究。
作为司法考试的考生,对民法理论的理解应有法学博士的四至五成的功底。
考试中往往就会出一个民事法律关系与合同法律关系区分的案例,当然司考避免重复考点。
2005年考了一个雇佣与承揽合同关系的区分;2006年出题者应不会再变花样出题。
可学好法律关系对掌握合同法知识极其重要。
法律关系在司法实务中也有一定地位。
三、区分不同合同。
出题老师往往将易混淆的合同编成小案例,让您一不小心就触雷。
初学者多看看最高法院公布的关于合同的判例和法制日报、人民法院报公布的关于合同判例,对合同的本质会有一个模糊的认识。
这认识在司法考试中会帮您的忙。
因为出题者虽理论高深,但他毕竟不敢离开所在的法制环境去出题。
四、熟能生巧。
书读百遍,其义自现。
路是靠实践走出来的。
司法考试准备阶段当然没有太多时间让您一个一个合同法的知识点去背诵。
何况光背法条也不能起决定性作用。
这里介绍一个朴素的道理。
您可以去超市购买一斤水果,然后设身处地的将买卖过程中的问题转化为合同履行方式、履行地点、违约责任、解除合同、属于何种买卖合同等等,接着又转换为自己实际碰到的问题,这样形象的倒来倒去回味一下,会有益处的。
比如承揽合同,你可以将复印材料的过程套在知识点上理解,这样把承揽合同一系列考点通俗化。
2011年司法考试民法复习指导概要
司法考试合同法考点重点复习一、合同订立中尽量使合同有效的措施1、不可撤销的要约(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的;(2)要约人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的;(3)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并作了履行合同准备工作的。
2、对要约的非实质性变更构成承诺(合同20条第4款)(1)实质性变更:对要约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的,为反要约;(2)非实质性变更:对要约内容做出非实质性变更的,构成承诺;但有两个例外:A、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B、要约中明确表明不得对要约进行任何变更3、承诺迟到与承诺迟延时的补救二、合同法对主体行为能力不足的合同的效力放宽1、法人:一般超出经营范围一律有效,违反国家禁止、特许、限制经营的合同无效;2、自然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签订合同为可追认的合同三、合同法对意思表示瑕疵的合同的效力放宽1、民通58条第3款: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均为无效;2、合同法54条第2款,除欺诈、胁迫危及国家社会利益之外,均为可撤销。
四、合同法对合法性欠缺的合同的效力放宽1、民通58条第5款,违反法律为无效,实践中对法律采广义解释;2、合同法52条第5款,合同法仅限于违反狭义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范,方为无效五、变更与撤销的关系(合同54条第3款)1、当事人要求变更的,法院不得撤销;2、当事人要求撤销的,法院酌情变更或撤销。
六、合同的主要条款与合同解释(合同61条、62条)1、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12条)2、主要条款欠缺时的补充――合同解释问题如何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补充?应依以下次序进行:(合同61条)(1)当事人事后签订补充协议;(2)依合同其它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3)依合同法第62条的法定解释方法进行补充3、合同法第62条的法定合同解释方法。
合同法2011年10月份复习资料-文档
一. 简答题1、合同的法律特征?答:(1)合同是一种合意:合同的本质在于,它是一种合意或协议。
(2)合同是发生在法律上效果的双方民事行为:合同不是一种事实行为,而是一种民事行为。
(3)合同是发生在民法上效果的民事行为:民事合同,作为一种反映市民社会交易关系的制度工具,不仅仅是发生法律上的效果,而是必须发生民法的效果。
2、合同责任的相对性有哪些要点?答:(1)违约当事人应对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违约责任,而不是将责任推卸给他人。
(2)在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债务不能履行的情况下,债务人仍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3)债务人只能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应向国家或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因为只有债务人与债务人才是合同当事人。
3.合同的成立要件包括了那些?答:(1)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2)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3)合同的成立一般应经历要约和承诺阶段。
4、当事人都应当严格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表现在?答:(1)在合同订立阶段(2)在合同订立后至履行前{包括、履行标、履行时间、履行地点、履行数量}(3)在合同履行阶段(4)在合同的解除方面(5)在合同的终止方面5、合同成立在合同法中是十分重要的,其意义表现在?答:(1)合同的成立旨在解决合同是否存在的问题(2)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区分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根本标志(3)尽管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它们密切联系在一起。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的合同6、要约的生效要件有哪些答:(1)要约必须具有订立的意图(2)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3)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4)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7、要约和要约邀请可以从如下几方面作出区别?答:(1)根据当事人的意愿来作出区别(2)依法律规定作出区别(3)根据订约提议的内容是否包含了合同的主要条款来确定该提议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4)很据意思表示是针对特定人还是不特定人发出(5)根据交易的习惯即当事人历来的交易做法来区分(6)在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时,还应当考虑到其他情况,如是否重相对人本人的情况。
2011电大合同法考试必备
安装完毕,于6月1日试运行,经过再三调试,至8月中旬设备运转仍不正常,不能拉延出合格的橡胶制品,无法达到合同的技术标准要求。
后经专家鉴定,该设备在生产和设计中出现缺陷,不可能用中国原料生产出合格产品。
为此,A橡胶集团公司向公司所在地法院起诉,要求C公司赔偿其损失。
C公司辩称:合同的主体是B进出口公司,A橡胶集团公司无权起诉。
另外合同签订地是在香港,中国法院无管辖权。
试分析:(1)请分析该案件中的合同关系。
(2)C公司的主张是否有法律依据?(3)法院应如何处理此案?答题要点:(1)本案中A橡胶集团公司是委托人,B进出口公司是受托人,美国C公司是第三人。
《合同法》403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
”因第三人履行合同不符合与受托人之间的合同约定,委托人A橡胶集团公司可直接向第三人即美国C公司行使索赔权。
(2)C公司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
C公司将合同标的运抵委托人A橡胶集团公司厂房,并指导设备安装,就已经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
该合同履行地在中国,中国法院有管辖权。
(3)中国法院可以运用中国《合同法》对C公司因生产和设计上的缺陷过错,判处C公司赔偿A橡胶集团公司损失。
40.甲棉纺厂与乙贸易公司依法签订一份棉花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乙贸易公司向甲棉纺厂提供未经精加工的去籽棉花100吨,依合同约定执行国家定价,并规定违约者应支付违约金。
在合同执行中,乙贸易公司因单方主观上的原因迟延20日交货,在此之前正好赶上市场上调整棉花收购价,调整后的棉花收购价比以前有所提高。
乙贸易公司提出按照提价后的棉花收购价付款,甲棉纺厂不同意,认为乙贸易公司迟延交货,负有违约责任,应仍按原定价格支付货款。
乙贸易公司不同意,拒绝交货,甲棉纺厂诉至法院,要求乙贸易公司按约定价格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违约金。
试分析:(1)乙贸易公司关于提价的理由是否有法律依据?为什么?(2)法院应如何处理?答题要点:(1)乙贸易公司关于提价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
司法考试合同法讲义完整
司法考试合同法讲义完整合同是现代市场经济中一种重要的法律工具,是保障各方权益、规范交易行为的基石。
司法考试中的合同法是一个重要的考点,理解和掌握合同法的相关知识对于考生来说至关重要。
本文将为大家提供一份完整的司法考试合同法讲义。
一、合同的定义及要素1. 合同的定义合同是自愿、平等、公平的当事人根据法律、法规或者依据其意思表示达成的,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2. 合同的要素(1)意思表示:当事人通过口头、书面或者其他方式表示的真实意思表示。
(2)协议:各方当事人之间达成的一致意见。
(3)法律法规规定或法律行为规则:合同的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法律行为规则的规定。
(4)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合同应当具有明确的效力范围和法律后果。
二、合同的种类及基本原则1. 合同的种类(1)根据当事人关系:一般合同、特殊合同。
(2)根据权利义务性质:让渡合同、保证合同、借款合同等。
(3)根据合同成立方式:书面合同、口头合同、电子合同等。
2. 合同的基本原则(1)自愿原则:当事人的意思自主决定是否订立合同,自愿约定合同内容。
(2)平等原则: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应平等对待,不得违背诚信原则。
(3)公平原则:合同的内容和效果应公平合理。
(4)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应履行诚实信用义务,不得以欺诈、恶意等手段损害他人利益。
(5)有偿原则:合同一般以有偿交换为前提,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无偿合同。
三、合同的成立与效力1. 合同的成立要件(1)合法的合同目的和内容。
(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要真实、明确。
(3)形式要求: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需要采取书面形式的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
2. 合同的成立方式(1)口头合同:当事人通过口头表达达成合意,不受书面形式限制。
(2)书面合同:当事人通过书面形式达成合意,一般具有更高的证据力。
(3)电子合同:当事人通过电子方式达成合意,满足电子合同的法律规定。
3. 合同的效力(1)生效:当事人合同成立后,具备法律效力,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2011年司法考试《合同法》经典笔记第一章第一节
第⼀节 合同 Contract ⼀、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征Concept and legal characters 古今中外的法律、法理和现实⽣活对“合同”⼀词有着不同的规定、理解、界说和使⽤。
在英美法上,对合同的界定众说不⼀。
被引⽤得最为普遍也是最有影响的合同定义,是美国《合同法第⼆次重述》第1条界定,即“合同是⼀个或者⼀组允诺,违反该允诺时,法律给予救济;对允诺的履⾏,法律在某种情况下将其视为⼀种义务。
”⽽且,⼀般认为,合同是两个以上当事⼈之间的具有法律约束⼒的协议,或者由⼀个以上的当事⼈对他⽅当事⼈负作为或者不作为义务的表⽰。
承担此项义务的⼈为“允诺⼈”,享受此项权利的⼈为“受 领允诺⼈”,英美法实质上是将合同界定成⼀种协议。
合同必须通过双⽅的协议才能成⽴,⽽协议是双⽅当事⼈意思表⽰⼀致。
要约⼀经,双⽅之间的协议即告成⽴,但并不是所有当事⼈之间的协议都是具有法律效果的合同。
如甲邀⼄参加特别为⼄举⾏的⽣⽇宴会,⼄也接受了邀请,但届时没有出席,在此种情况下,甲不能强制⼄来参加,也不能要求⼄赔偿损失,因为法律并不认为甲⼄之间的社交协议具有法律约束⼒。
⼤陆法系对合同的界定继受⾃罗马法。
罗马法将合同界定为“得到法律承认的债的协议”,⼤陆法系国家民法将合同定义为“⼀种协议”就是由此⽽来。
但是由于⽴法体制、法律传统和措辞本⾝的差异,作为⼤陆法系两⼤⽀系的德国法系和法国法系国家对合同⼜有不同定义⽅法。
法国民法典1101条:“契约为⼀种合意,以此合意,⼀⼈或数⼈对于其他⼀⼈或数⼈负担给付作为或不作为的债务”。
由此可见,法国民法上的合同⾸先是⼀种合意,即双⽅当事⼈意思表⽰⼀致的协议;合同是产⽣债务的根据之⼀;合同所⽣的债务内容是“负担给付、作为或者不作为”。
其他法国法系国家⼤体上都是如此界定合同的。
如,意⼤利民法典1321条:“契约是双⽅当事⼈关于他们之间财产法律关系的设⽴、变更或消灭的合意。
” 德国法系国家是以法律⾏为概念定义合同的,德国民法典第305条规定“以法律⾏为发⽣债的关系或改变债的关系的内容者,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必须有当事⼈双⽅之间的契约。
合同法讲义(2011、11、20)
(1)承诺期限的起算 《合同法》第24条:“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 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 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 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2)承诺的迟到:在承诺期限届满后承诺才到达要约人。 《合同法》第28条规定:“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 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原则无效,例 外有效。 (3)承诺因传递迟延而迟到:因承诺人以外的原因,导致本应在承诺 期限内到达的承诺,在承诺期限届满后才到达要约人。 《合同法》第29条:“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 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 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 有效。” ——原则有效,例外无效。
三、要约的法律效力(拘束力) (一)要约生效的时间:到达主义 《合同法》第16条:“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 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 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三)要约对受要约人的拘束力(实质拘束力) 也称承诺适格,是指受要约人在要约生效时即取得依其承诺而成 立合同的权利/资格/法律地位。
1.意定期限:即要约人在要约中规定了要约的存续期限。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合同法》23条第1 款)。 承诺期限的起算:《合同法》第24条:“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 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 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 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2.法定期限,根据《合同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可区分为: (1)即时承诺:“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 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1项)。 (2)合理期限:“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 到达”(第2项)。 四、要约的失效(丧失实质拘束力) 《合同法》第20条: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特定要约与公众要约)。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合同法》23· 1:“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合同法》第30条:“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 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 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 更。”
司法考试合同法讲义
合同法讲义隋彭生第一章概述一、合同的概念(一)合同是关于债的合意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因此《民法通则》中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除《合同法》另有规定外均适用于合同。
2.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合同的成立除了当事人要有意思表示外还需要当事人达成合意(要约+承诺=合同)。
3.《合同法》上的合同仅指当事人设立、终止和变更财产权的双方法律行为,就身份关系而达成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比如结婚、扶养等法律关系不受合同法调整。
4.合同是债的发生原因之一,因此合同在有效成立之后就按照当事人的合意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债权债务关系。
(二)合同之债有相容性一物双卖,两个合同可能都有效。
《合同法解释(二)》第15条规定:“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买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标的物所有权,请求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例题·多选题】下列甲与乙签订的哪些合同有效?()(2011-3-58)A.甲与乙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约定待办理公证后合同生效。
双方未办理合同公证,甲交付商铺后,乙支付了第1个月的租金B.甲与乙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甲将其对丙公司享有的90%股权转让给乙,乙支付1亿元股权受让款。
但此前甲已将该股权转让给丁C.甲与乙签订相机买卖合同,相机尚未交付,也未付款。
后甲又就出卖该相机与丙签订买卖合同D.甲将商铺出租给丙后,将该商铺出卖给乙,但未通知丙『正确答案』ACD『答案解析』(1)A属于约定的要式合同,可通过履行突破。
(2)B属于自始履行不能,故无效。
(3)一物双卖,两个合同尚都有履行的可能,两个合同都有效。
(4)“商铺”是不是“房屋”,含义不清。
如果是房屋,丙享有同等条件的下的优先购买权。
即便丙享有优先购买权,甲与乙的买卖合同也有效。
二、合同的分类(一)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依合同的成立是否须采取一定的形式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合同法部分)
2011司考卷三一、单项选择题。
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甲公司在城市公园旁开发预售期房,乙、丙等近百人一次性支付了购房款,总额近8000万元。
但甲公司迟迟未开工,按期交房无望。
乙、丙等购房人多次集体去甲公司交涉无果,险些引发群体性事件。
面对疯涨房价,乙、丙等购房人为另行购房,无奈与甲公司签订《退款协议书》,承诺放弃数额巨大利息、违约金的支付要求,领回原购房款。
经咨询,乙、丙等购房人起诉甲公司。
下列哪一说法准确体现了公平正义的有关要求?A.《退款协议书》虽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但为兼顾情理,法院应当依据购房人的要求变更该协议,由甲公司支付利息和违约金B.《退款协议书》是甲公司胁迫乙、丙等人订立的,为确保合法合理,法院应当依据购房人的要求宣告该协议无效,由甲公司支付利息和违约金C.《退款协议书》的订立显失公平,为保护购房人的利益,法院应当依据购房人的要求撤销该协议,由甲公司支付利息和违约金D.《退款协议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确保利益均衡,法院应当依据购房人的要求撤销该协议,由甲公司支付利息和违约金3.王某是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甲公司名义向乙公司发出书面要约,愿以10万元价格出售甲公司的一块清代翡翠。
王某在函件发出后2小时意外死亡,乙公司回函表示愿意以该价格购买。
甲公司新任法定代表人以王某死亡,且未经董事会同意为由拒绝。
关于该要约,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无效B.效力待定C.可撤销D.有效4.甲委托乙销售一批首饰并交付,乙经甲同意转委托给丙。
丙以其名义与丁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将这批首饰以高于市场价10%的价格卖给丁,并赠其一批箱包。
丙因此与戊签订箱包买卖合同。
丙依约向丁交付首饰,但因戊不能向丙交付箱包,导致丙无法向丁交付箱包。
丁拒绝向丙支付首饰款。
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乙的转委托行为无效B.丙与丁签订的买卖合同直接约束甲和丁C.丙应向甲披露丁,甲可以行使丙对丁的权利D.丙应向丁披露戊,丁可以行使丙对戊的权利10.甲公司向银行贷款1000万元,乙公司和丙公司向银行分别出具担保函:“在甲公司不按时偿还1000万元本息时,本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2011年司法考试名师讲义:保险法
2011年司法考试名师讲义:保险法一、保险合同1.特征:双务、有偿、附和、射幸、诺成2.分类(1)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2)强制保险合同与自愿保险合同(3)原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同(4)单保险合同与复保险合同:不超赔、按比例(5)足额保险、超额保险、不足额保险合同3.内容(1)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对于保险合同中规定的保险人责任免除的条款,如果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未向投保人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注意」新《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对保险人的说明义务进行了细化: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2)投保人的告知义务A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注意」新《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B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C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注意」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4.保险合同的解除(1)投保人的解除权①除法律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的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②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在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双方均不得解除合同。
2011年司法考试《合同法》经典笔记第五章第二节
第⼆节 合同转让 ⼀、合同转让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合同转让,是指在合同当事⼈⼀⽅依法将其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全部地或部分地转让给第三⼈。
合同的转让是⼴义的合同的变更。
从⼴义上讲,只要债的三要素中有任何⼀个要素发⽣变更,都被认为是债的变更。
⽽狭义的债的变更仅指债的内容和客体的变更,把债的主体变更称之为债的转移。
1、合同转让是合同主体的变化 合同转让是由第三⼈替代当事⼈⼀⽅成为合同当事⼈,或者第三⼈加⼊合同⽽成为当事⼈。
合同主体的变更是重⼤事项的变化,与合同的其他内容的变化有着重⼤的不同,因⽽《合同法》将其与合同内容的变化区别开来。
2、合同转让不引起合同内容的变化。
合同的转让只是当事⼈⼀⽅将合同的权利或义务全部或者部分地转让给第三⼈,合同的权利义务本⾝并没有发⽣变化。
转让后的合同内容与转让前的合同内容的同⼀性,正是由债权债务的稳定性及转让的性质所决定的。
3、合同的转让通常要涉及到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即原合同当事⼈双⽅之间的关系、转让⼈与受让⼈之间的关系。
合同的转让主要是在转让⼈和受让⼈之间完成的,但因为合同的转让关涉到原合同当事⼈利益,所以法律要求义务的转让应取得原合同当事⼈另⼀⽅的同意,⽽转让权利应及时通知当事⼈另⼀⽅。
⼆、合同转让的要件 合同转让必须具备如下要件,才能发⽣法律效⼒: 1、必须有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存在。
合同的有效存在,是该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能够被让与的基本前提。
如果合同根本不存在或者应被宣告⽆效,或者已经被解除,在此情况下所发⽣的转让⾏为都是⽆效的,转让⼈并应对善意的受让⼈所遭受的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合同的转让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
由于转让涉及到原合同当事⼈的权益,因此,法律要求在转让合同的义务或权利时,应当取得原合同当事⼈另⼀⽅的同意或者及时通知另⼀⽅。
3、必须在让与⼈与受让⼈之间达成协议。
合同的让与本⾝需要由转让⼈与受让⼈之间达成合意才能完成,此种合同的当事⼈是转让⼈和受让⼈,当事⼈订⽴转让合同必须符合民不法律⾏为的有效要件。
2011年司法考试——合同法辅导1
专题一(讲义1-8章)一、单项选择题1.甲公司于2009年6月5日以传真方式向乙公司求购一台机床,要求“立即回复”。
乙公司当日回复“收到传真”。
6月10日甲公司电话催问,乙公司表示同意按甲公司报价出售,要其于6月15日来人签订书面合同。
6月15日,甲公司代表李文军前往签约,乙公司要求甲公司至少购买机床两台,未获同意,乙公司遂拒绝签约。
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该买卖合同于6月5日成立B.该买卖合同于6月10日成立C.该买卖合同于6月15日成立D.该买卖合同没有成立2.蔡某于甲地向居住在乙地的贾某发出要约,之后蔡某出差到丙地。
贾某收到要约后于丁地向蔡某发出承诺。
五日后,承诺送达至在丙地的蔡某。
则合同在哪一地点成立?()A.甲地B.乙地C.丙地D.丁地3.新华公司需要一批原料,于是向大秦石料厂发出传真,称:“我公司愿购贵厂甲种石料400吨,单价300元/吨,货到付款。
”大秦石料厂传真回复“库存仅300吨,若要全部购买,单价300元/吨,款到发货”。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新华公司发传真的行为是要约邀请B.新华公司发传真的行为是要约C.大秦石料厂回复传真的行为是要约邀请D.大秦石料厂回复传真的行为是承诺4.庆园公司因建办公楼急需钢材5万吨,于是向上海韩建钢材厂发函,称:“我公司愿购贵厂A型钢材泥5万吨,单价3,000元/吨,货到付款。
”第二天上海韩建钢材厂即向庆园公司发出货物。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庆园公司发函的行为是要约邀请B.上海韩建钢材厂发货的行为不构成承诺,因为承诺须以通知的方式发出C.上海韩建钢材厂发货的行为构成承诺,货物到达庆园公司时承诺生效D.上海韩建钢材厂发货的行为构成承诺,货物发出时承诺生效5.甲公司于2011年5月5日以传真方式向乙公司求购一台机床,要求“在7日内回复”。
乙公司在2011年5月9日以邮寄的方式作出了承诺,按照通常情况该承诺在5月11日可以到达甲公司,但因邮递员的疏忽,于5月20日才将乙公司的承诺送达甲公司。
2011.11.7合同法讲义.doc-1剖析
合同法讲义——合同的概念、形式、订立、效力一、合同的概念1、我国《合同法》第2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是我国合同法上的合同。
2、基本要素“合意+财产性权利义务”排除了身份关系的协议。
3、平等主体,自然人(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法人(有独立的民事责任能力)。
4、其他组织,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三)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四)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五)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六)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七)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八)其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组织。
5、法律特点:(1)合同是平等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所实施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作为一种最重要的法律事实,是民事主体实施能够引起民事权利义务产生、变更、或终止的合法行为。
合同作为民事法律行为,在本质上属于合法行为。
只有在合同当事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是合法的,符合法律要求的情况下,合同才具有法律约束力,并受到国家法律保护。
而如果当事人作出了违法的意思表示,即使达到协议,也不能产生合同的效力。
如买卖违禁物品、枪支、毒品等。
合同订立的主体在法律上是平等的,任何一方都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2)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上的和宗旨。
所谓产生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指当事人订立合同在形成某种法律关系(如买卖关系、租赁有关系)。
变更合同关系是在继续保持原合同关系效力的前提下变更合同内容(如补充协议)。
终止与中权利义务是指当事人通过订立合同,旨在消灭原合同关系(如解除协议)(3)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或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国家司法考试《民法》复习全书 核心讲义 ( 合同法 第十二章 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 )
第十二章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一、买卖合同买卖合同是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交付标的物并移转其所有权于他方,他方受领标的物并支付价金的合同。
1.买卖合同的特征(1)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
这是买卖合同的基本特征。
(2)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
(3)买卖合同是诺成性合同。
(4)买卖合同是不要式合同。
但是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买卖合同应当采取法律规定的形式。
2.买卖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1)出卖人的主要义务:①交付标的物。
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②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
这是买卖合同区别于其他涉及财产转移占有的合同的本质特性。
③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包括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和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④承担从合同义务。
关于瑕疵担保责任的特殊规定: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义务。
合同约定减轻或者免除出卖人对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但出卖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不告知买受人标的物的瑕疵,出卖人主张依约减轻或者免除瑕疵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受人在缔约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质量存在瑕疵,主张出卖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买受人在缔约时不知道该瑕疵会导致标的物的基本效用显著降低的除外。
(2)买受人的主要义务。
①支付价款。
②受领标的物。
③检验标的物。
对于买受人的验货期间,应掌握下表内容:3.买卖合同中的交付主义交付主义,是指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风险责任及孳息在交付完成时发生移转的一种制度。
(1)交付主义在本质上与标的物所有权移转紧密关联。
“所有权移转”完成,则“交付”完成。
“交付”完成,则“交付主义”实现。
表现为:①对于动产交付主义是指以移转所有权为意思表示的移转占有。
仅仅移转表面占有,而没有移转所有权意思的,不是交付,如借用、租赁中的移转占有。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度米文库汇编之2011年司法考试《合同法》经典笔记第八章第二节
度米文库汇编之2011年司法考试《合同法》经典笔记第八章第二节第二节合同解释原则合同解释应遵循一些基本思想,以达到全目的,实现公平正义。
根据合同法第125条规定,合同解释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以合同文义为出发点,客观主义结合主观主义原则合同条款系由语言文字构成。
想确定其含义,必须先了解其所用词句,确定词句的意义。
因此,解释合同必先由文义解释入手,对此,125条第1款作了规定。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
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采用的含义,是指其内心意思,还是表示出来的意志?现代法采表示主义,按当事人表示出来的意思加以解释。
所谓当事人表示出来的意思,首先是以合同用语为载体的意思,即依据合同用语解释合同。
但由于主客观方面的原因,合同用语时常不能准确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有时甚至相反,这就要求解释合同不能拘泥于合同文字,而应全面考虑与交易有关的环境因素,包括书面文件、囗头陈述、双方表现其意思的行为以及双方缔约前的谈判活动和交易过程、履行过程或惯例等。
总之,客观主义为主,主观主义为辅,是我国法应当采取的合同解释原则之一。
二、体系解释原则又称为整体解释,是指把全部合同条款和构成部分看作一个统一整体,从各个合同条款及构成部分的相互关联、所处的地位和总体联系上阐明当事人有争议的合同用语的含义。
三、历史解释原则合同是当事人交易的过程,因而解释合同不能掐头去尾,要结合签订时的事实和资料,如磋商过程、来往文件和合同草案等加以解释。
四、符合合同目的的原则当事人订立合同均为达到一定目的,合同的各项条款及其用语均是达到该目的的手段。
符合合同目的的解释,就是依照当事人所欲达到的经济或社会效果而对合同进行解释。
合同目的可以分为抽象目的与具体目的。
前者指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有使合同有效的目的,它是合同解释的精力方向。
如果合同条款相互矛盾有使合同有效与无效两种解释,那么应从使合同有效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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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司考复习合同法名师讲义
一、合同格式条款
1、采用格式条款的缔约者,提供方对于其中的免除责任和限制责任的条款要尽到两个义务:提示义务和说明义务。
2、无效的格式条款
3、格式条款的解释
二、要约的撤销
1、对已经生效但未承诺的要约消灭其拘束力的意思表示
2、撤销的意思表示必须要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后,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3、要约不可撤销的情形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的
(2)要约人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的
(3)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并作了履行合同准备工作的
三、缔约过失责任
(一)构成要件
1、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
2、主观有过错
3、对方受有损失
4、主观过错和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二)类型
1、恶意磋商
2、订约欺诈
3、违反保密义务
4、因一方过失导致合同无效
5、因一方过失致使合同被撤销
6、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其他情形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缔结过程中,而且是一方违反了以诚实信用为基础的险合同义务,违反险合同义务的行为造成了对方的损失。
<法律教.育网提供>不同于一般民事责任,作为缔约过失责任造成的损害是指缔约人因相信合同会有效成立而遭受的损害,既包括为订立合同而指出的必要费用,也包括因此而丧失的商机。
四、附延缓条件合同的效力
附延缓条件的合同是指在合同中,把某种将来在客观上发生与否不确定的事实指明为条件,将条件的成就作为合同效力发生的原因。
所附的条件,最终目的是限制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使民事法律行为只有当约定的条件成就时才能发生效力。
构成条件件的事实要件1、应是将来发生的事实2、应是发生与否不确定的事实3、应是合法的事实4、应是当事人约定的而非法定的事实
五、效力有瑕疵的合同
(一)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1、可撤销合同之种类
(1)受欺诈而订立的合同
(2)受胁迫而订立的合同
(3)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4)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
(5)显失公平的合同
2、撤销权的行使 <法律教.育网提供>
撤销权必须经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不得由当事人自己确认。
(二)无效的合同
1、无效合同的种类
(1)无行为能力人订立的非纯获利益的合同
(2)当事人违反国家限制经营规定订立的合同
(3)当事人违反国家特许经营规定而订立的合同
(4)当事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合同
(5)一方当事人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6)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的
(7)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8)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范的合同
六、合同履行和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1、成立要件
(1)双方因同一合同互负债务
(2)双方债务履行无先后之分
(3)双方债务均届期满
(4)他方当事人尚未履行
2、效力:发生阻却他方请求权的效力
(二)不安抗辩权
是指双务合同中有先为给付义务的当事人一方因塌方当事人的财产显着减少或者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而有难为对待给付的情形时,在塌方未为给付或提供担保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抗辩权。
七、合同债权保全
(一)代位权之诉
1、构成要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并届期满
(2)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亦届期满
(3)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即不具有人身性
(4)债务人存在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事实
2、代位权之诉的地域管辖
由次债务人住所地法院管辖
3、诉讼当事人的关系<法律教.育网提供>
(1)次债务人可以援用对债务人的抗辩权以对抗债权人
(2)原告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承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偿付,但最终由债务人承担。
(3)代位权成立的,次债务人向债权人直接履行,而不能向债务人履行。
(4)债权人请求数额以债权为限
(二)撤销权之诉
1、成立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之债以届期满
(2)客观上,债务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即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低价转让财产且受让人知情的,抵押人与优先受偿的抵押权人达成的抵押物价低价折价协议,侵害后顺位的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的其他债权人利益的
(3)主观上,债务人有诈害债权人债权的恶意。
2、撤销之诉的诉讼效果
3、法定期间
1、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
2、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的,该撤销权消灭。
八、合同转让
(一)债权让与
1、债权让与的生效条件
2、让与人与受让人达成让与协议
3、法律效力
(1)内部效力:让与人脱离合同关系,受让人进入合同关系
(2)外部效力:债权让与成立一经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只能对受让人履行
(二)债务承担
1、债务承担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权人或者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转让债务的协议,将债务全部或部分转给第三人承担。
2、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此时不需要经过债务人同意即可生效,但应通知债务人;第三人与债务人订立合同,以债权人同意为生效要件。
3、债务承担的法律效力
第三人成为新债务人,抗辩权随之转移
4、债务承担与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区别
九、合同权利义务消灭
(一)抵销:指两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数额内消灭,根据产生的依据不同可以分为法定抵销和合意抵销。
在抵销中,为抵销的债权是主动债权,被抵销的债权是被动债权。
1、法定抵销
(1)双方互负债务
(2)双方债务的物种类和品质相同
(3)主动债权已届清偿期
(4)抵销权为形成权,不以对方同意为要件
2、合意抵销
只需双方互负债务,不要求标的物同种类、品质相同。
十、违约责任
(一)不完全给付的违约责任
指债务人虽有履行债务的行为,但其履行行为有瑕疵或者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情形,包括下瑕疵给付和加害给付。
瑕疵给付指债务人给付的相关要素有瑕疵,包括标的物在质量上和数量上的不完全,给付方法不完全,给付的时间不完全等。
十一、请求权竞合
(一)被告的确定
1、侵权之诉(产品责任承担者):生产者、消费者,原告可以择其一。
2、违约之诉:(产品质量责任承担者):销售者
(二)责任的范围
(三)免责事由
1、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是不可抗力
2、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只能是法定
(四)诉讼时效
1、普通诉讼时效为2年,造成身体伤害的是1年
2、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一般为10年,明示安全期超过10年的,以安全期为标准
3、出售质量不合格的产品未声明的,诉讼时效为1年
十二、买卖合同与运输合同
标的物的风险转移问题
在买卖合同中,通常都会涉及代办托运,出卖人何时完成交付义务至关重要,牵扯到买卖合同中所有权取得和风险转移的问题。
根据合同法规定,标的物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在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第一承运人后,不仅视为买受人已经取得了标的物的所有权,而且要承担标的物的意外风险,这些的前提是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十三、赠与合同
(一)赠与合同的撤销权
赠与合同是典型的无偿合同,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力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是对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的、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正的赠与合同,不允许赠与人随意进行撤销。
十四、租赁合同
(一)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出租人如果要出卖租赁的房屋,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如果出租人没有履行此此项通知义务,则承租人可以主张买卖合同的无效
(二)买卖不破租赁
租赁物在出租期间如果所有权发生了变动,则租赁物的新所有权人不能对抗承租人的承租权,即承租人有权继续租赁合同直至租赁合同期届满为止。
十五、承揽合同
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订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订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一)订作人的任意变更和解除权
1、合同成立后,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前,订作人可以随时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2、因承揽人变更合同或者解除合同给承揽人带来的损失,应负赔偿责任
(二)承揽人的留置权
根据合同法规定,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
订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的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
十六、保管合同与仓储合同
(一)区别
1、保管合同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仓储合同是有偿合同
2、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
3、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的保管人皆承担过错责任,但无偿保管合同的保管人仅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保管物损害时承担责任。
十七、居间合同
(一)居间人义务
1、忠实报告义务
2、保密义务
(二)报酬及费用请求权
1、居间成功的,有报酬请求权,但居间费用自理
2、在报告居间中,由委托人支付报酬;在媒介居间中,由居间促成的合同当事人平均分担报酬。
3、居间失败的,无报酬请求权,但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居间支出的必要费用。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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