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矿爆破安全管理的相关违章处罚标准
矿山使用炸药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一条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按规定报告的,处5日以下拘留;故意隐瞒不报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二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十八条矿山企业必须对下列危害安全的事故隐患采取预防措施:(一)冒顶、片帮、边坡滑落和地表塌陷;(二)瓦斯爆炸、煤尘爆炸;(三)冲击地压、瓦斯突出、井喷;(四)地面和井下的火灾、水灾;(五)爆破器材和爆破作业发生的危害;(六)粉尘、有毒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害物质引起的危害;(七)其他危害。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14修订)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矿山违章处罚细则
矿山违章处罚细则为了保障矿山作业的安全,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确保作业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以下矿山违章处罚细则。
所有矿山作业人员和相关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细则,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将按照本细则进行相应的处罚。
一、未佩戴安全装备矿山作业人员在进行作业时,必须佩戴符合规定的安全装备,包括但不限于安全帽、防护眼镜、耳塞、防尘口罩、安全带等。
未佩戴安全装备或佩戴不符合规定的安全装备的,一经发现,将给予口头警告,并视情节轻重处以人民币50元至200元的罚款。
二、服装不符合规定矿山作业人员应穿着符合规定的工作服,禁止穿着拖鞋、高跟鞋、短裤等非劳动保护服装进入作业区。
对于服装不符合规定的,一经发现,将给予口头警告,并视情节轻重处以人民币30元至100元的罚款。
三、无证或证件不全矿山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作业证件,无证或证件不全的人员不得从事矿山作业。
对于无证或证件不全的人员,一经发现,将立即停止其作业,并责令其离开作业区,同时处以人民币200元至500元的罚款。
四、未进行安全培训矿山作业人员必须经过相应的安全培训,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对于未进行安全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人员,将不得从事矿山作业,并视情节轻重处以人民币100元至300元的罚款。
五、违反作业规程矿山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作业规程,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作业。
对于违反作业规程的行为,一经发现,将给予口头警告,并视情节轻重处以人民币100元至500元的罚款。
情节严重者,将责令其停止作业,并追究相关责任。
六、安全设施问题矿山安全设施是保障作业安全的重要措施,任何破坏、挪用或忽视安全设施的行为都是严重的违章行为。
对于故意损坏安全设施、擅自挪用安全设施或忽视安全设施的行为,一经发现,将给予严重警告,并视情节轻重处以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的罚款。
情节严重者,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拒不改正违章行为对于被指出违章行为后拒不改正的,将给予加倍处罚,并视情节轻重处以人民币5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煤矿安全三违处罚 细则(参考)
XX煤矿“三违”处罚实施细则二〇一八年八月目录第一章管理制度第一节对一类违章的处罚第1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为一类违章。
给予500~1000元罚款。
如因违章而造成严重后果者,则给予除名,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1、携带火种、烟草入井者。
2、井下擅自拆卸矿灯者。
3、特殊工种,如绞车司机、机车司机与跟车工、电工、耙斗机司机、通信工、瓦斯检查工、爆破工等,未经培训合格就擅自安排上岗的责任者。
4、偷盗火工产品及煤矿内的主要安全、生产物资者。
5、因违章、安全事故而打击报复举报人、劝阻人或管理人员者。
6、造成严重安全事故影响极坏的直接责任者。
第二节对二类违章的处罚第2条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为二类违章,给予违章者罚款500元。
1、警戒人员擅自离开警戒位置或睡觉者。
2、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者。
3、现场跟班队管人员脱岗者。
4、新员工未经煤矿组织入井岗前培训就安排上岗的责任者。
5、因个人责任事故造成自己或他人骨折或内伤出血的责任者,或一次事故造成3人及以上受伤的责任者。
6、在井下睡觉者(以矿灯直射面部,开关三次矿灯未睁开眼睛者视为睡觉)。
第三节对三类违章的处罚第3条煤矿每天必须由矿级领导组织部门、队、班长及有关人员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缺一次处煤矿领异罚款100元,矿、科、队地面值班人员不假脱岗者,处罚款100元。
矿长或技术负责人每月负责组织召开一次瓦斯治理专题会议,并有专门记录。
未定期组织召开会议,每少一次罚矿长、技术负责人各200元,并有记录可查。
矿、科、队必须按瓦斯治理专题会议整改内容按期进行整改。
未按整改内容按期进行整改罚责任单位负责人200元。
第4条无值班队干组织召开班前会,对值班队干罚款150元。
第5条紧急情况下,煤矿调度室找不到安全生产单位和部门负责人,对单位负责人罚款100元。
第6条队召开班前会时,其记录本上无当班安全工作具体注意事项,对值班队干罚款50元。
第7条现场跟班队干不检查处理或应该检查出而未查出当班生产活动范围内的安全隐患就组织生产(带隐患作业),对跟班队干罚款50元。
煤矿矿井生产违章处罚规定(试行)
煤矿矿井生产违章处罚规定(试行)煤矿矿井生产违章处罚规定(试行)一、总则1.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消除人为的不安全因素,保证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的处罚对象是项目部的职工和管理人员,涉及的范围包括项目部井上、井下各工种,各工序。
3.本规定所列条款对违章行为作了罚款规定,如因违章造成其他后果,除按本规定外,还必须按有关其它规定进行处理,造成事故的按事故结果意见处理。
4.本规定所述违章行为是指违反各类规程、规章制度等;涉及交通、消防方面,由后勤有关部门按有关法规处理。
5.本规定的解释权和执行机构为项目部安质站;执行开始时间为2005年6月10日。
二、一般规定1.凡应持证上岗人员,不持证上岗者,罚款10元。
2.未经培训上岗者,或培训无故缺席,罚责任者2050元。
3.穿化纤衣服入井者罚款20元。
4.酒后入井者,罚款100元。
5.带烟火入井者,罚款100元。
6.未组织职工开班前会或未作好班前会记录,班长(代班长)和值班队干各罚款20元。
7.跨队(班)作业人员不给值班队长(或班长)报告(在井下),罚责任者10~20元。
8.相关人员未按规定佩带自救器和瓦斯检测便携仪者,罚款20元。
9.井下睡觉、离岗、脱岗者,罚款20~50元。
10.值班队长、班组长,安瓦员违反交接班有关规定,罚款20~30元。
11.队、班长不及时处理安全隐患,强行生产者,罚款30~50元。
12.井下打骂、斗殴者罚款50~100元。
13.对坚持原则、秉公执法人员进行漫骂、侮辱、殴打者,罚款50~150元。
14.人为损坏一般安全设施或不按规定使用安全设施者,罚款100~200元。
15.发生事故不及时组织处理或隐瞒不汇报者,罚责任者200~500元。
三、掘进16.掘进时,碛头有危岩不处理或不找顶继续作业者,罚班长和副班长30元。
17.掘进工作面不按《作业规程》规定进行支护(用点柱),空顶作业者,罚班长和值班队长40元。
矿山安全管理处罚细则
矿山安全管理处罚细则矿山作为重要的资源开采和产业发展基地,安全管理一直是矿山运营中至关重要的部分。
为了保障矿山工作人员、外来人员和环境的安全,建立完善的矿山安全管理处罚细则显得尤为重要。
一、基本原则矿山安全管理处罚细则的制定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依法依规:处罚行为需基于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合法合规进行。
2.公正公平:处罚程序应当公开透明,实行公平公正,确保被处罚方享有合法权益。
3.惩罚与教育并重:处罚不仅是对违规行为的惩罚,更应与安全教育相结合,提高安全意识和规范遵守意识。
二、违规行为矿山中常见的违规行为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项:1.未按规定佩戴安全防护用具的行为;2.无证擅自进入矿山区域的行为;3.未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和考核的行为;4.擅自改变、破坏安全设施或设备的行为;5.无有效证照从事矿山作业的行为;6.违反作业规程造成事故的行为;7.未按规定报告、处理事故的行为等。
三、处罚措施针对上述违规行为,矿山安全管理处罚细则将采取以下措施:1.口头警告:对轻微违规行为,首先进行口头警告,并要求立即纠正。
2.书面警告:对非轻微违规行为,将书面警告通知相关人员,并确定整改措施和期限。
3.罚款:对较严重的违规行为,将进行罚款处罚,并要求限期整改。
4.停工整顿: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或多次违规的矿山,可采取停工整顿措施,直至整改合格。
5.责任追究:对因违规行为造成事故或严重后果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四、监督检查为确保矿山安全管理处罚细则的有效实施,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督检查机制。
相关部门和机构应当定期对矿山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处罚是否依法依规进行监督,并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五、总结与展望通过建立完善的矿山安全管理处罚细则,可以规范矿山从业人员的行为,提高矿山安全生产水平,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和矿山环境的整体安全。
希望相关部门和单位能够积极执行,持续改进,促进矿山安全管理工作的持续发展和提升。
矿区“三违”处罚细则制度法规
矿区“三违”处罚细则制度法规
矿区“三违”处罚细则制度是为了加强对矿区内各类“三违”行为的监管和处罚,保
障矿区的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
1.《煤矿安全规程》:对于违反矿区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进
行处罚,如违反矿井通风、瓦斯抽放、防尘、防火等规定的行为。
2.《矿山安全法》:对于违反矿山安全法的行为,按照该法进行处罚,如未按照规定
进行安全生产管理、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等行为。
3.《矿山环境保护规定》:对于违反矿山环境保护规定的行为,按照该规定进行处罚,如排放污染物超过标准、未按照规定进行环境治理等行为。
4.煤矿行业协会行业标准:对于违反煤矿行业协会行业标准的行为,按照该标准进行
处罚,如未按照标准进行开采、运输、消防等管理。
5.矿区企业内部制度:各矿区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内部处罚细则,对于
违反企业内部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如违反作业操作规程、职业道德、纪律等行为。
除了以上法规和制度,矿区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其他相关处罚细则,以便更好地
管理和监管矿区内的“三违”行为。
同时,应建立健全举报机制和监督机制,加强对
处罚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处罚措施的有效实施。
煤矿三违认定及处罚标准
山西灵石国泰宝华煤业有限公司“三违”行为界定、处罚标准一、一般规定(一)严重“三违”1.发生事故及发现险情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而又不及时向矿调度、安全科汇报,或隐瞒事故的;罚款3000~5000元2.施工单位现场存在重大隐患,被上级检查部门责令停产整改的;罚款3000~5000元。
3.施工单位无规程措施,或规程措施未经审批施工的;罚款1000~2000元。
4.因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造成轻伤及以上人身事故或重大非人身事故的;罚款1000~5000元。
5.跟班管理人员对现场存在重大隐患,不安排整改而继续组织生产的;罚款3000~5000元。
6.管理人员在现场违章指挥、参与违章作业的;罚款1000~5000元。
7.跟班管理人员在停电停风后,不安排撤出人员的;罚款1000~3000元。
8.携带香烟、火种下井的;罚款1000~2000元。
9.工作期间睡岗、脱岗、空岗的;罚款2000~3000元。
10.酒后进入工作现场或班中喝酒的;罚款1000~2000元。
11.入井人员不戴矿灯、自救器、安全帽的;罚款1000~2000元。
12.破坏井下安全、通防设备设施;私掐电缆信号、盗窃安全设备仪器部件的;罚款3000~5000元。
13.在焊接、气割地点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没有安全措施作业的;罚款1000~3000元。
(二)一般“违章”14.井口20米范围内吸烟或有明火火源的;罚款100~300元。
15.无证或证件过期上岗作业的;罚款100~300元。
16.井下特殊岗点晚到岗及早离岗或不现场交接班的;罚款100~300元。
17.未经有资质单位培训并持证上岗的,本人违章作业,区队管理人员违章指挥的;罚款200~500元。
18.井下工作将矿灯、自救器放在一边,而未随身携带的;罚款100~300元。
19.不按规定使用瓦检便携仪的或不按要求携带瓦检便携仪的;罚款100~200元。
20.职工安全教育学习违反考场纪律的、考试作弊的;罚款100~200元。
矿井生产违章行为处罚规定
矿井生产违章行为处罚规定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三违”行为,保障职工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应于矿属各井口管理人员,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另有规定的,适应其规定。
第三条、如因违章造成事故或损失的,除按本规定处罚外,还必须按事故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或赔赏。
第四条、对于多次违章人员,同类违章人员和集体违章人员、违章指挥者,各井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加重处罚。
第五条、对于“三违”人员的处理要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尤其要重视对“三违”人员的帮教工作,坚决防止以包代管,以罚代教的现象发生。
第六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通风部分第七条,对以下违章行为的直接责任者处300元/人、次罚款: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责任者。
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责任者。
3、隐瞒事故或隐瞒存在的重大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责任者。
4、末与承包单位签定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或没有把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任者。
5、规程措施没有按规定进行审批、贯彻执行的责任者。
6、拒不执行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监测指令的责任者。
第八条、对以下违章行为的直接责任者处200/人、次以上的罚款:1、末按规定为从业人员办理保险,末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安排上岗入井责任者2、末按规定对各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安排上岗的责任者。
3、末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的责任者4、对重大隐患末登记建档,并没有采取措施进行及时处理的责任者5、井(队)值班领导不坚守岗位或不及时如实汇报案情生产情况及事故的责任者6、对坚持原则、秉公执法人员进行谩骂、侮辱、殴打者。
第九条、对以下违章行为的直接责任者处50—100元/人、次的罚款:1、井下睡、离岗、脱岗者。
火工品管理及爆破类三违行为及相关责任人的界定范围与处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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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爆处罚实施细则
广元市茂元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宝能煤矿)违背爆炸物品管理制度、违反爆破安全规程违章操作处罚实施细则(2012年7月30日讨论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严格爆破安全规程,规范爆破作业行为,加强爆破安全管理,维护煤矿安全生产,杜绝爆破违章行为,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结合本矿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实用于煤矿所有涉及爆炸物品管理、领发、使用和爆破作业等各环节的管理和处罚。
第三条本细则由各级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贯彻实施。
第四条实施本细则,由安全生产办公室依据事实审核决定,统一承办。
第五条全矿所有爆炸物品管理、领发、使用和爆破作业等各环节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煤矿安全规程》第七章规定和公安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自觉维护制度和纪律,本人出现违规违章行为被他人制止时,应立即改正;发现他人出现违规违章行为时,应立即规劝和制止。
第二章处罚第六条在下列方面,出现下列行为的,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一)爆炸物品保管、领退、使用违规处罚:1、保管员看护和保管爆炸物品中,不严格执行《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出现违章违规的,处100~3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另行追加处罚。
2、保管员发放爆炸物品时,不严格领发手续或未经领导审批就擅自发放爆炸物品的,处200~300元以上罚款;由此出现重大问题的,另行追加处罚。
3、出入库手续不清、帐实不符或向非爆破员发放爆炸物品的,处100~300元罚款。
4、不坚持退库制度,当班未用完的炸药、雷管存放于井下或宿舍的,处100~200元罚款。
5、使用雷管、炸药不申报审批,威逼或采用其他协迫手段强令保管员发放爆炸物品的,处300~5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另行追加处罚。
(二)运送爆炸材料违章处罚:1、运送爆炸材料必须由专人运输,不同性能、不同种类的爆炸材料必须分装分运,并进行密封后木箱装运,严禁混装混运或随意装运,违者罚款100~200元。
2、运送爆炸材料,必须有押运和护送人员监护运送,领取爆炸物品后,应直接送往工地,不得在中途逗留或中途拆卸运输箱,违者罚款100~200元。
煤矿爆破作业三违认定标准及执行说明
煤矿爆破作业三违认定标准及执行说明(一)严重违章(12条)★★以下严重违章性质较重,支出500元-1000元,进行过“六关”帮教,并停止工作到安培中心学习培训40学时,经考试合格后重新上岗;学习培训期间执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1.爆破后未认真进行检查就进入现场工作的。
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第370条:爆破后,待工作面的炮烟被吹散,爆破工、瓦斯检查工和班组长必须首先巡视爆破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拒爆、残爆等情况。
如有危险情况,必须立即处理。
2.不按规定设置警戒或躲炮的。
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第363条:爆破前,班组长必须亲自布置专人将工作面所有人员撤离警戒区域,并在警戒线和可能进入爆破地点的所有通路上布置专人担任警戒工作。
警戒人员必须在安全地点警戒。
警戒线处应设置警戒牌、栏杆或拉绳。
3.一次装药分次爆破的。
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第351条:在掘进工作面应全断面一次起爆,不能全断面一次起爆的,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在采煤工作面,可分组装药,但一组装药必须一次起爆。
4.爆破联系不清就响炮的。
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第363条:爆破前,班组长必须亲自布置专人在警戒线和可能进入爆破地点的所有通道上担任警戒工作。
警戒人员必须在安全地点警戒。
警戒线处应设置警戒牌、栏杆或拉绳。
5.火药箱不上锁、不完好的。
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第354条:爆破工必须把炸药、电雷管分开存放在专用的爆炸物品箱内,并加锁,严禁乱扔、乱放。
爆炸物品箱必须放在顶板完好、支护完整,避开有机械、电气设备的地点。
爆破时必须把爆炸物品箱放置在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
6.装配引药不离开导电体的。
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第356条:装配起爆药卷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气设备和导电体的爆破工作地点附近进行。
7.边打眼边装药的。
依据《煤矿安全操作规程》掘进钻眼工第5条:严禁钻眼与装药平行作业或在残眼内钻眼。
8.进行电雷管导通时不使用护身柱(板)的。
矿井三违处罚细则
三违处罚细则根据安全管理需要,制定此处罚标准。
将“三违”分为严重“三违”、一般“三违”和轻微“三违”,严重“三违”罚款50元(干部罚款80元),部分严重“三违”根据影响按照事故进行追查处理;一般“三违”处罚30元(干部罚款50元);轻微“三违”处罚20元(干部罚款30元)。
个人“三违”时,罚款直接处罚责任人;集体“三违”时,所有“三违”人员都分别承担相应“三违”等级的罚款。
分别列举如下:第一节综合管理(一)严重“三违”1.携带烟火下井的;2.穿化纤衣服下井的;3.酒后下井、上岗,班中睡觉、班中打架的;4.酒后值班的;5.不服从管理,殴打、辱骂安全管理人员;6.破坏、偷盗安全生产设施、设备、材料的;7.特殊工种无证上岗的;8.井下人员不按规定随身携带自救器、矿灯的;9.乘坐皮带的;10.在井下私自拆卸、维修矿灯的;11.跨越运行中的钢丝绳、跨越运行中的输送设备不走专设过桥的;12.井口、检身房20米范围和灯房、浴池吸烟的;13.矿泉水瓶装四氯化碳及四氯化碳瓶乱扔乱放的;14.烧焊设备不完好,无水管、灭火器,无措施,烧焊工与措施不符的。
烧焊工无证,烧焊地点20米范围需洒水降尘未执行,两瓶间间距达不到5米以上,两瓶距烧焊地点低于10米。
无措施或未按措施烧焊的;15.所有电器失爆现象,不完好,包括闲置电缆头未包的;16.班中打盹、睡岗的;17.铲车、胶轮等车辆辗压电缆的;18.皮带、溜子无行人过桥的;19.下发的隐患整改通知单处理结果未反馈到安全科的;20.其他经分析认定属于严重违章行为的。
(二)一般“三违”21.上下井人员拒绝搜身的;22.允许或不制止闲杂人员进入要害场所的;23.不按规定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24.违反劳动纪律的;25.新工人不签师徒合同安排下井的;26.登高作业(2米以上),不按规定佩戴保险带的;27.绞车减速箱刹车无护罩、不完好的;28.装载机拉人、站在装载机上的,在铲车斗内进行违章作业的;29.皮带、溜子、水泵停止后开关手柄未打到零位;30.水泵不设泵窝,直接置于泥中,水泵不吊挂,吊挂不合格的;31.消防器材不全的;32.岗位工不在现场交接班的;33.其他经分析认定属于一般违章的。
爆破管理处罚条例
爆破管理处罚条例第一节爆破材料领退1、电雷管在发放前应进行导通试验,发现一个无导通,对爆破器材管理员罚款30元,无导通记录,每次罚款10元。
2、领取火工品人员必须持有公安系统发放的爆破作业证,其他人员不得代领火工品,否则,每次对放炮员罚款100元。
3、当班爆破材料没有用完,未及时退回炸药库的,对责任人每次罚款50元。
4、责任人丢失一支炸药罚款100元,丢失一枚雷管罚款500元。
5、偷拿、私存炸药、雷管者,每支炸药罚款100元,每枚雷管罚款500元。
第二节爆破材料运输1、雷管和炸药应分别装在专用箱内,必须由放炮员和炸药运送人员分开亲自运送。
雷管和炸药未分开,严禁运送,非专人运送,每人次罚款50元。
2、炸药、雷管没入井前,必须分开存放在井口房以外5m处,否则罚款50元。
3、必须事先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上、井下的把钩工,否则,每发现一次不通知,对运送人员罚款20元。
4、除爆破员或护送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乘坐装有爆炸物品的罐笼。
否则,每发现一次,对井上(下)把钩工每多乘一人罚款30元。
5、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严禁运送爆炸物品,否则,对运送人员每次罚款300元,井口把钩工连带100元。
6、炸药、雷管不准装入矿车内运送,否则,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7、禁止将爆炸物品存放在井口房、井底车场或其它巷道内,否则,对运送人员每发现一次,罚款50元。
8、一人一次运送炸药数量不准超过20kg。
否则,对运送人员每次罚款100元。
9、严禁用刮板机、带式输送机运送爆炸材料,否则,每次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三节爆破器材现场管理及井下爆破1、炸药、雷管必须分开存放在支护完好,无杂散电缆的地点,否则罚款50~100元。
2、不使用发爆器放炮,每次对放炮员罚款300元。
3、使用不完好的发爆器,每次对放炮员罚款100元。
4、放炮器钥匙与放炮器必须分开保管,否则罚款50~100元。
5、放炮器钥匙放炮员无随身携带,每发现一次罚款50元。
爆破作业中常见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查处依据
【爆破作业中常见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查处依据】近年来,爆破作业在建筑、矿山等行业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但与此由于一些违法违规行为的存在,导致了一系列安全事故和生态环境问题。
针对爆破作业中常见的违法违规行为,相关部门也逐渐加大了查处力度。
在爆破作业中,常见的违法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1. 未经审批擅自施工爆破:在进行爆破前,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和批准,未经批准擅自进行爆破作业属于违法行为。
2. 超标爆破作业:爆破作业需要按照规定的爆破参数和范围进行,若超出了规定范围,极易导致事故。
3. 未经专业培训从业人员从事爆破作业:爆破作业需要专业的技术知识和经验,未经专业培训的人员从事爆破作业会增加安全隐患。
4. 无证爆破:爆破作业需要相关的许可证和资质,未持有相关证件进行爆破属于违法行为。
5. 环境污染:在爆破作业中,若造成了环境污染,如粉尘污染、噪音污染等,也属于违法行为。
而这些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依据主要有以下几点:1. 《爆破安全作业规程》:明确了爆破作业的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对于违规行为予以处罚。
2. 《爆破作业安全管理条例》:针对爆破作业中的违法行为,对违法人员和单位进行处罚。
3. 《安全生产法》和《爆破作业安全法规》:都对爆破作业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提供了法律依据。
在实际查处中,相关部门除了依据上述法律法规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外,还会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提高从业人员和单位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以期减少类似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从个人的角度来看,我认为爆破作业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严重影响了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需要相关部门和所有从业人员共同努力,才能有效遏制这一现象,确保爆破作业的安全与环保。
爆破作业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给安全生产和生态环境造成了重大风险和危害,相关部门需要依法加大查处力度,从业人员和单位也需要增强责任意识,共同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爆破作业的安全和环保。
爆破作业是一项具有较高技术要求和安全风险的工程活动。
爆破作业中常见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查处依据
爆破作业中常见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查处依据在爆破作业中,违法违规行为是严重影响施工安全的因素,也是需要高度重视和严格查处的问题。
针对爆破作业中常见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查处依据,我们有必要对其进行深度和广度兼具的探讨和评估。
1. 违法违规行为的种类和特点在爆破作业中,常见的违法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 未经批准擅自进行爆破作业;2) 爆破人员未经严格培训和考核,没有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3) 超范围、超限高度进行爆破;4) 擅自更改爆破方案或未按照爆破方案要求施工;5) 爆破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爆破区域未进行有效的封闭和警示;6) 爆破作业中未按规定进行人员疏散和警戒;7) 爆破作业中使用假冒伪劣材料或设备。
这些违法违规行为的共同特点在于其严重威胁爆破作业和周边区域的安全,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因此需要严厉查处。
2. 查处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针对爆破作业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相关的查处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1) 《爆破安全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对爆破作业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并建立了相应的查处机制和程序。
2) 《建筑爆破作业安全规程》:规定了爆破作业的组织管理、作业程序、安全技术、检查验收等方面的具体要求,对于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依据具有明确的指导作用。
3) 相关省、市的爆破作业管理规定和标准:根据地方实际情况和爆破作业的特点,对于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依据进行了细化和具体化。
在实际工作中,对于爆破作业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相关部门和执法人员可以根据以上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维护正常的爆破作业秩序和人员财产安全。
3. 个人观点和理解作为撰写者,对于爆破作业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我认为应该从源头上加强预防和管理,加强对爆破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监督,加大对爆破作业的检查和监管力度,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也应该加强宣传和教育,增强全社会对于爆破作业安全的重视和认识,形成共同维护爆破作业安全的良好氛围。
民爆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责任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 2、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实施爆破作业,未 按照规定事先向爆破作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的;
• 3、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领取登记制度、保存领取登 记记录的;
• 4、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实施爆破作业的。 • 爆破作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实施爆破作业的,由公安机
• (六)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 黑火药一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 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十米以上的;
定罪量刑的标准规定
• 第二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 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 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定罪量刑的标准规定
• “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储存’,是指 明知是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的枪支、弹药而 为其存放的行为,或者非法存放爆炸物品的行为”。
定罪量刑的标准规定
• 第一条 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 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 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
违反《刑法》的法律责任
• (二)盗窃、抢夺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三)非法携带爆炸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
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四)违反爆炸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 4、运输车辆未按照规定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 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煤矿三违处罚细则
xxx县xxx实业有限公司xxx煤矿违纪违规处理细则二0一九年xxxxxx矿发[2019]45号xxx县xxx实业有限公司xxx煤矿关于公布实施《违规违纪处理细则》的通知矿属各单位、职能部门、各班组:xxx县xxx实业有限公司xxx煤矿《违纪违规处理细则》已经公司安全办公会议于2019年1月5日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元月5日起施行,原2016年12月26日公布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xxx煤矿三违处罚细则》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二0一九年一月五日附:xxx煤矿《违规违纪处理制度》主题词:公布实施违规违纪处理细则通知报送:xxx公司抄送:矿长,副矿长,矿各部门,各班组,办公室存档。
xxx煤矿办公室2019年1月5日印发(共印25份)目录第一章劳动纪律篇 (1)第二章风险管控与隐患排查篇 (4)第三章入井规定篇 (5)第四章采煤篇 (6)第五章掘进篇 (10)第六章机电运输篇 (13)第七章一通三防篇 (16)第八章涉爆篇 (19)第九章文明生产篇 (21)第十章事故报告与应急救援篇 (22)第十一章附则 (22)xxx县xxx实业有限公司xxx煤矿违纪违规处理细则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及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惩戒教育安全生产违纪违规人员,从而促进安全生产,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劳动纪律篇第01条不服从管理和工作安排的,处50元至200元罚款。
第02条旷工的,除不计考勤外,一般工人按50元/天处罚,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按100元/天处罚;迟到、早退的,一般工人按30元/次处罚,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按50元/次处罚;连续旷工3天以上的,予以除名。
第03条酒后上岗的(入井前四小时内不得饮酒),或者岗中饮酒(包括啤酒、白酒、葡萄酒)的酒后闹事的,对相关责任人(含检身员)处50元至200元罚款。
累教不改的(超过3次),予以开除。
第04条因受到处罚(可以提出申诉)而抗工的,按50元/天计算罚款。
煤矿三违处罚管理规定
煤矿三违处罚管理规定为杜绝煤矿“三违三松”现象的发生,明确“三违”界定范围,特制定了三违处罚相关管理规定,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煤矿三违处罚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煤矿三违处罚管理条例一、一般“三违”界定范围(一)、共性方面1、井下不按规定正确佩戴矿灯、自救器的;2、乘罐、乘车不按规定排队的;3、井下作业粉尘较大时不按规定佩戴防尘口罩;4、工作时间干私活,看书(专业书籍除外)、看报的;5、井下不戴安全帽、脱靴子、关闭矿灯、自救器不随身携带的;6、井下不正确使用矿灯,背后甩灯,灯绳打结的;7、“三违”人员拒绝检查或谎报单位、姓名的;8、井底车场未按照规定路线行走的;9、井底车场及主要大巷随地大小便的;10、井上下把钩工未按规定负责把钩、搜身、开关罐门、目接送罐等工作的;11、井下临时停车地点未按规定使用便携式阻车器或掩车的;12、巷道内推矿车过巷道交叉口、弯巷及前方有人时不吹哨的;13、上下罐人员擅自打开、关插罐门的;14、井下没有系矿帽帽带的,升井未冲刷胶靴的;15、人车内吃饭的、乱扔垃圾的;16、井下坐高压注浆管的;17、其它认为一般“三违”的。
(二)、采煤专业:1、人员进入煤墙工作时未执行敲帮问顶制度的;2、液压管路接头未按规定正规使用“U”型销子的;3、泵站需要加乳化油时,未使用专用油桶和油泵;4、非紧急情况,使用紧急停机开关的;5、采煤机停机时离合器手把未打到停电位置;6、刮板运输机超负荷时,反复打倒车的;7、乳化液泵工不会使用折光仪的;8、更换液压元件没有停止乳化液泵的;9、工作面上下隅角悬顶面积超过规定,没有按要求进行卸顶板锚杆螺帽的;10、工作面在采用单体支柱调整支架时,没有使用双防倒绳或采用远距离进行供液的;11、其它认为一般“三违”的。
(三)、开拓掘进专业1、使用耙装机时,用锚杆或撬杠代替操作手把的;2、使用耙装机时,闸皮用螺丝帽或其他东西垫起来的;3、耙装机停用停电后,手把未摘除的;4、耙矸机照明不正常使用的;5、耙矸机攀橛用顶、帮锚杆代替的;6、喷浆时,在矿车里拌喷浆料的;7、工作面风管、水管接头用铁丝代替“U”型卡或“U”型卡穿单腿的;8、用活口扳手紧锚杆的;9、其它认为一般“三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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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矿爆破安全管理的相关违章处罚标准
为进一步加强我矿爆破物资的安全管理,杜绝爆破物资流失等情况的发生,落实相关的责任追究,结合我矿的实际特制定本处罚标准,要求严格按此遵照执行。
1、爆破员领用、清退爆破物资必须严格按照爆破安全管理制度进行,保证账物相符,当班用多少领多少。
做好《民爆物资台账》,每班下班时将未用完的爆破物资进行退库,未退库的处罚当班爆破工、班组长各100-200元。
2、运输时严禁炸药与雷管混装混运,炸药、雷管在运输时要采用专用的炸药、雷管箱,如果发现领用、清退雷管时未用箱子的,一次处罚当班爆破工100-200元。
运输时未按规定速度运输等违章的,处罚当班运输司机100/次。
3、雷管必须由爆破员亲自运送,炸药在爆破员的带领下由班组长运送。
领取爆破材料后不能逗留、直接运至井下必须分开用防爆箱上锁。
将炸药箱、雷管箱必须有2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并将炸药箱、雷管箱存放在顶板完好,无淋水的安全地点。
违章的处罚当班爆破工、班组长各100元/次。
4、班组长、爆破工要管理好放炮母线,放炮线不得与电缆挂在巷道同一侧,中间必须设断档并随时扭成短路状态,起爆端必须扭成短路状态并上锁。
工作面装填炮不能有其他闲杂人员,装药时由爆破工一人操作,安全员退后10米进行警戒,装药时不能与打眼等工序
同步进行。
违章的处罚当班爆破工、班组长各100元/次。
5、放炮器钥匙由值班矿领导、安全员随身携带,每班每排炮要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及“三人连锁放炮”制度。
(一炮三检指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检查瓦斯浓度;三人连锁放炮制度指爆破员、瓦检员、班组长自始至终参加放炮,并认真履行各自职责。
)放炮后待炮烟散尽,瓦检员检查瓦斯后方可进入工作面排险、施工。
如果有拒爆现象,需由爆破工在距拒爆炮眼0.3米以外另打与拒爆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放炮。
违章的处罚当班爆破工、班组长各100元/次;处罚当班违章班组区域的值班矿领导200元/次或安全员100/次。
本处罚标准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桃山煤矿
201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