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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15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15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令第15号《铁路运输安全设备生产企业认定办法》已经2005年3月29日铁道部第三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部长刘志军二○○五年四月一日铁路运输安全设备生产企业认定办法第一条为加强铁路运输安全设备质量的监督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根据《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铁路运输安全设备是指铁路道岔及其转辙设备、铁路通信信号控制软件及控制设备、铁路牵引供电设备。

铁道部制定该类铁路运输安全设备产品目录,并统一公布。

铁道部根据需要适时对目录范围进行调整。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应当向铁道部申请取得“铁路运输安全设备生产企业认定证书”(以下简称“认定证书”)。

取得认定证书的企业名录,由铁道部统一公布。

第四条申请认定证书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有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检测、检验合格的专业生产设备;(二)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完善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四)近3年内无产品质量责任事故。

第五条申请认定证书时应提交下列材料:(一)行政许可申请书;(二)营业执照(副本);(三)铁路运输安全设备生产企业认定审查表;(四)专业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及计量器具规格、名称、数量明细表;(五)企业从事相关设备研发、设计和生产制造、检验等专业的技术人员名单、技术职务(称)、技术等级、所学专业和所从事的专业等资料;(六)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和企业质量管理制度等资料;(七)技术标准或技术条件、设计图纸和工艺文件明细表;(八)与所生产的产品相关的国家技术标准全文或有关条款内容;(九)详细的技术说明(属知识产权保护的技术可注明后略去);(十)已通过科技成果鉴定或技术审查的,还需提供相应的鉴定证书和审查意见;(十一)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

行政许可申请书、铁路运输安全设备生产企业认定审查表采用格式文本。

格式文本由铁道部提供。

第六条铁道部行政许可管理机构负责受理企业申请,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出具加盖铁道部行政许可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认真贯彻15号令 周红讲稿

认真贯彻15号令 周红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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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号令解读
3、先行支付流程(15号令第五条): 先行支付分四种类型,流程不同: 已参保缴费(工伤保险),在认定工伤之 前有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在认定工伤之 后,工伤保险基金要先行支付超出基本医疗保 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医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还 要退还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费用。 已参保缴费(工伤保险),在认定工伤之 前无医疗保险费先行支付的,在认定工伤之后, 工伤保险基金要先行支付工伤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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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
15号令规定了支付工伤医疗费的四种情况:
情况一 是否参保缴费 是 情况二 是 情况三 无 情况四 无
医疗保险基金 有无先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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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
6、追偿
工伤保险基金追偿的范围,以先行支付的 工伤医疗费用额度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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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15号令解读 先行支付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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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
4、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只有在满足了上述三个条件情况下,才能用 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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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
5、追偿 所受伤害由第三人侵权造成,第三人负有 法律上的责任,构成向第三人追偿权。医疗保 险的先行支付属于“不应支付而给予支付”, 回答了过去因第三人责任造成的人身伤害,第 三人不负责时“谁来管”的问题,属于一种紧 急情况下的救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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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会保险法》相关立法本意 以人为本的立法精神是理解社保基金先 行支付的出发点
社会保险立法历经十余年,在此过程中,随着我国社 会保险实践的深入、社会公众对社会保险价值的逐步 认识和信赖以及我国经济社会突飞猛进的发展,立法 精神随之调整:
构建社 会保险 基本框 架体系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15号令-2002年)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15号令-2002年)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5号(2002年5月1日起施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促进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利用保障建设项目的合理用水要求根据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和水利产业政策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对于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并需申请取水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建设项目业主单位以下简称业主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第三条建设项目利用水资源必须遵循合理开发节约使用有效保护的原则符合江河流域或区域的综合规划及水资源保护规划等专项规划遵守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协议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第五条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单位必须取得相应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工作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由水利部另行制定第六条业主单位应当委托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对其建设项目进行水资源论证第七条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建设项目概况二取水水源论证三用水合理性论证四退排水情况及其对水环境影响分析五对其他用水户权益的影响分析六其他事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基本要求见附件第八条业主单位应当在办理取水许可预申请时向受理机关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预申请的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应当在办理取水许可申请时向受理机关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未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受理机关不得受理取水许可预申请第九条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由具有审查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有关专家和单位进行审查并根据取水的急需程度适时提出审查意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审查意见是审批取水许可预申请的技术依据第十条水利部或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对以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进行审查: 一水利部授权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许可预申请的建设项目二兴建大型地下水集中供水水源地日取水量5万吨以上的建设项目其他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分级审查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第十一条业主单位在向计划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提交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对其取水许可预申请提出的书面审查意见并附具经审定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未提交取水许可预申请的书面审查意见及经审定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建设项目不予批准第十二条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通过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单位应重新或补充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并提交原审查机关重新审查一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取水标的发生重大变化的二自审查通过之日起满三年建设项目未批准的第十三条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单位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第十四条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建设项目取水量较少且对周边影响较小的可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具体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第十六条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附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基本要求本附件是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的基本要求由于建设项目规模不等取水水源类型不同水资源论证的内容也有区别承担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的单位可根据项目及取水水源类型选择其中相应内容开展论证工作一总论1编制论证报告书的目的2编制依据3项目选址情况有关部门审查意见4项目建议书中提出的取水水源与取水地点5论证委托书或合同,委托单位与承担单位二建设项目概况1建设项目名称项目性质2建设地点占地面积和土地利用情况3建设规模及分期实施意见职工人数与生活区建设4主要产品及用水工艺5建设项目用水保证率及水位水量水质水温等要求取水地点水源类型取水口设置情况6建设项目废污水浓度排放方式排放总量排污口设置情况三建设项目所在流域或区域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1水文及水文地质条件地表水地下水及水资源总量时空分布特征地表地下水质概述2现状供水工程系统现状供用水情况及开发利用程度3水资源开发利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四建设项目取水水源论证1地表水源论证1地表水源论证必须依据实测水文资料系列2依据水文资料系列分析不同保证率的来水量可供水量及取水可靠程度3分析不同时段取水对周边水资源状况及其它取水户的影响4论证地表水源取水口的设置是否合理2地下水源论证1地下水源论证必须在区域水资源评价和水文地质详查的基础上进行2中型以上的地下水源地论证必须进行水文地质勘察工作3分析区域水文地质条件含水层特征地下水补给径流排泄条件分析地下水资源量可开采量及取水的可靠性4分析取水量及取水层位对周边水资源状况环境地质的影响5论证取水井布设是否合理可能受到的影响五建设项目用水量合理性分析1建设项目用水过程及水平衡分析2产品用水定额生活区生活用水定额及用水水平分析3节水措施与节水潜力分析六建设项目退水情况及其对水环境影响分析1退水系统及其组成概况2污染物排放浓度总量及达标情况3污染物排放时间变化情况4对附近河段环境的影响5论证排污口设置是否合理七建设项目开发利用水资源对水资源状况及其他取水户的影响分析1建设项目开发利用水资源对区域水资源状况影响2建设项目开发利用水资源对其他用水户的影响八水资源保护措施根据水资源保护规划提出水资源量质保护措施九影响其他用水户权益的补偿方案1周边地区及有关单位对建设项目取水和退水的意见2对其他用水户影响的补偿方案十水资源论证结论1建设项目取水的合理性2取水水源量质的可靠性及允许取水量意见3退水情况及水资源保护措施。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5号《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全文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5号《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5号《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发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主任:徐绍史2014年8月20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为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促进西部地区产业结构调整和特色优势产业发展,特制订本目录。

本目录共包括两部分,一是国家现有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二是西部地区新增鼓励类产业。

本目录原则上适用于在西部地区生产经营的各类企业。

其中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执行。

一、国家现有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一)《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3年第21号)中的鼓励类产业。

(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令2011年第12号)中的鼓励类产业。

(三)《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13年修订)》(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中的西部地区产业。

以上目录如修订,按新修订版本执行。

二、西部地区新增鼓励类产业西部地区新增鼓励类产业按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列,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一)重庆市1、黑色、有色金属精深加工:家电、信息产业用材料;汽车用高强度/高精度宽板、铸锻轻合金材料;镁合金深加工产品;金属基粉体及表面处理新材料;锰基等新材料2、工程塑料、化工新材料生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3、天青石等非金属矿精深加工4、新型节能、隔音、防火门窗及配件的开发与生产5、节能环保材料预制装配式建筑构部件生产6、核设备、高精密核仪器、仪表的开发制造7、压缩天然气(CNG)汽车加气站成套设备及装置(汽车储气钢瓶、压缩机、储气罐、深度脱水装置、脱硫罐、冷凝管、油水分离器等)研发及制造8、高压输变电及控制设备的研发及制造9、达到一级能效的压缩机、电机、变频器、磁控管等家用电器关键零部件制造10、淡水源、土壤源、污水源等热泵技术开发及设备制造11、钟表计时、珠宝加工等精密加工产业技术开发及设备制造312、大型游乐设施制造13、汽车整车、专用车(不包括普通挂车、自卸车、罐式车、厢式车和仓栅式汽车)制造14、摩托车整车及重要零部件制造15、船用齿轮箱和船用油泵油嘴、增压器、连杆、薄壁轴瓦、喷射控制单元等关键零部件研发生产,铸锻一体化工艺大抓力船锚生产16、氧化铁(Fe2O3)含量不超过0.02%的高档玻璃器皿生产17、教具教学仪器开发及生产18、农村居民供水工程(包括城市供水设施向农村延伸)建设及经营19、公路旅客运输20、民用机场运营(与机场运行直接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21、笔记本电脑、通信产品整机和关键零部件的研发及制造22、云计算解决方案研发及应用服务23、三网融合类业务平台、通信、有线电视网络升级改造及设备制造24、宽带网络建设及运营25、仓储、运输、货代、包装、装卸、搬运、流通加工、配送、信息处理等一体化服务26、服务“三农”、小型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小额贷款金融服务27、金融外包服务、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28、医疗机构经营29、艺术及技能培训(音乐、演艺、美术、设计和传统手工艺)30、工业企业场址污染治理及修复技术研发及应用31、工业余热、余压、压差、发生气综合利用技术开发及应用32、农村生活污水、垃圾及畜禽粪便处理等环保技术开发及应用(二)四川省1、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研发、应用及设备制造2、农产品产地贮存、保鲜、烘干等初加工设施建设与运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3、高效太阳能电池组件技术开发及生产4、核级石墨开发及生产5、高品质钛原料先进制造技术及应用(CaO+MgO≤1.5%);6万吨/年以上钛渣生产技术(电炉容量≥25000kVA)6、钒钛磁铁矿高效清洁分离提取技术开发及应用(钒钛磁铁矿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需符合国家有关标准)7、钛材深加工58、4万吨/年以上炭黑新工艺开发及应用9、3000吨/年以上氧化钒清洁生产技术开发及应用(废水、废渣零排放);钒制品先进制造技术开发及应用(钒基合金、钒基功能材料、钒精细化工产品)10、1万吨/年以上专用钛白先进制造技术开发及应用(化纤、造纸、油墨、塑料专用,限于对现有装置改造)11、石墨烯和纳米碳材料、细结构石墨、生物炭、锂电池负极等新型碳材料的开发及生产12、生物乙醇制乙烯(以粮食为原料的除外)13、高精密核仪器、仪表开发制造14、压缩天然气(CNG)汽车加气站成套设备及装置(CNG汽车储气钢瓶、压缩机、高压地下储气井、储气罐、深度脱水装置、脱硫罐、冷凝管、油水分离器等)制造与应用,液化天然气(LNG)汽车加气站成套设备及装置制造与应用15、无线电测试仪器开发制造16、火力发电、水泥、钢铁等选择性催化还原法(SCR)脱硝催化剂及SCR烟气脱硝设备生产17、大型游乐设施制造18、种子生产加工机械、烘干设备制造19、城市轨道和地铁车辆修理组装20、汽车整车制造,专用汽车(不包括普通挂车、自卸车、罐式车、厢式车和仓栅式汽车)制造621、教具教学仪器开发及生产22、农村居民供水工程(包括城市供水设施向农村延伸)建设及经营23、公路旅客运输24、民用机场运营(与机场运行直接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25、三网融合类业务平台、通信、有线电视网络升级改造及设备制造26、宽带网络建设及运营27、云计算解决方案研发及应用服务28、中药溯源电子码技术开发及应用29、金融外包服务30、服务“三农”、小型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小额贷款金融服务31、金融现代化技术开发及应用(移动支付、电子票据、金融IC卡等)32、医疗机构经营33、飞行员培训34、工业余热、余压、压差、发生气综合利用技术开发及应用35、核、化学、生物等领域的侦察、防护、消洗等防化应急装备开发制造736、农村生活污水、垃圾及畜禽粪便处理等环保技术开发及应用(三)贵州省1、大功率液压台车用凿岩钎具及钎具用钢生产2、优碳钢钢丝(强度≥1670N/mm2)及其制品生产3、锰深加工新产品开发及生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4、高性能铝合金产品开发及生产5、钛金属冶炼新工艺技术开发(直接用高钛渣、金红石电解生产金属钛)6、钛材深加工及含钛精细化学品新产品开发及生产7、钒深加工的先进工艺技术装备及新产品开发8、高性能镁合金开发及生产9、“磷-电-化”一体化资源综合利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10、重晶石精深加工新产品开发及生产11、白云石精细加工及综合开发利用12、己二酸与尼龙66生产13、天然植物精细化工产品的开发(香精、香料、化学药、化工产品中间体)14、动植物药材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815、高压柱塞式液压泵、液压马达等液压基础件研发及制造16、4MW以上燃气轮机研发及制造17、液力变速器研发及制造18、大型萃取装置(容器容积50-3500L,压力等级9.8-35Mpa,温度等级10-85℃)研发及制造19、适用于山区的轻便、耐用、低耗中小型耕种收机械研发及制造20、粉煤灰储运及利用成套设备制造21、汽车整车制造,专用汽车(不包括普通挂车、自卸车、罐式车、厢式车和仓栅式汽车)制造22、民族工艺品加工生产23、农村居民供水工程(包括城市供水设施向农村延伸)建设及经营24、公路旅客运输25、民用机场运营(与机场运行直接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26、宽带网络建设及运营27、云计算解决方案研发及应用服务28、服务“三农”、小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小额贷款金融服务29、金融外包服务30、医疗机构经营931、农村生活污水、垃圾及畜禽粪便处理等环保技术开发及应用(四)云南省1、花卉和观赏苗木培育2、依托分布式电源的智能微电网技术开发及应用3、高效太阳能电池组件技术开发及制造4、强度大于500MPa的抗震钢筋(HRB500E)生产5、工业硅生产中生物质炭替代传统还原剂的技术优化研究及应用6、铅基合金、锌基合金新产品的开发及深加工7、稀贵金属综合回收利用及深加工8、海绵钛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开发及深加工9、钛材、钛合金新产品开发及生产10、石油精细化工产品开发及生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11、水溶性肥料、微量元素肥料、微生物肥料等新型肥料的开发及生产12、生物乙醇制乙烯(以粮食为原料的除外)13、高掺量粉煤灰建材制品生产:粉煤灰70%及以上掺量生产烧结砖、85%及以上掺量生产陶粒制品、25%及以上掺量生产混凝土、30%及以上掺量生产其他建材产品(水泥除外)1014、新型保温隔热技术和材料(蒸汽蓄热技术、蓄热式调温空气燃烧技术、微纳米高温远红外节能涂料、供热管网保温等)开发及生产15、特殊环境(高原、湿热、高寒、重污染等环境)用发输变电、供配电及控制设备、高原型电工电器产品、中小水电成套设备研发及制造16、先进适用的制药及生物制剂成套设备制造17、适用于高原山区的拖拉机、中耕机、微耕机以及水稻、玉米、马铃薯、甘蔗收割机等现代农机具的开发及制造18、汽车整车制造,专用汽车(不包括普通挂车、自卸车、罐式车、厢式车和仓栅式汽车)制造19、蔗糖精深加工及废糖蜜、蔗渣、蔗叶、滤泥、酒精废液等副产品的综合利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20、民族工艺品加工生产21、农村居民供水工程(包括城市供水设施向农村延伸)建设及经营22、公路旅客运输23、民用机场运营(与机场运行直接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24、云计算解决方案研发及应用服务25、宽带网络建设及运营1126、口岸物流设施(物流仓库、堆场、装卸搬运工具、多式联运转运设施以及物流信息平台等)建设及经营27、服务“三农”、小型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小额贷款服务28、艺术及技能培训(音乐、演艺、美术、设计、珠宝玉石鉴定和传统手工艺)29、医疗机构经营30、轧钢氧化皮生产磁性材料31、高原湖泊水污染治理技术开发及应用32、工业余热、余压、压差、发生气综合利用技术开发及应用33、农村生活污水、垃圾及畜禽粪便处理等环保技术开发及应用(五)西藏自治区1、特色农畜产品生产及加工2、高寒冻土地带可燃冰勘探和开发利用研究3、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检测、建设及运营4、盐湖资源综合开发利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5、西藏特色食品加工、饮品加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6、民族工艺品加工生产127、农村居民供水工程(包括城市供水设施向农村延伸)建设及经营8、公路旅客运输9、民用机场运营(与机场运行直接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10、宽带网络建设及运营11、口岸物流设施(物流仓库、堆场、装卸搬运工具、多式联运转运设施以及物流信息平台等)建设及经营12、医疗机构经营13、农村生活污水、垃圾及畜禽粪便处理等环保技术开发及应用(六)陕西省1、背压式热电联产机组建设及运营2、多元素共生矿资源综合利用3、高性能镁合金开发及生产4、钛材深加工5、大型炼油、乙烯、芳烃生产装置生产的有机化工原料就地深加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6、新型、环保型油田化学品(二氧化碳及新型试剂驱油驱气)技术开发及生产7、6万吨/年及以上聚甲醛、6万吨/年及以上二甲基甲酰胺、6万吨/年及以上聚乙烯醇等精细化工产品生产138、新型混凝土(纤维混凝土、透水混凝土、植生混凝土、再生骨料混凝土、废橡胶粉混凝土)的开发及生产9、高效生物反应器,高密度培养技术,佐剂、悬浮培养、发酵培养等生物制品开发及生产10、生物芯片及相关数据获取、处理设备和软件的开发及制造11、利用生物质生产聚乳酸、聚羟基烷酸、聚氨基酸和聚有机酸等生物可降解材料,可降解高分子材料与淀粉共混的环境友好材料,新型炭质吸附材料,生物化学品(包括生物乙烯,乳酸、1,3-丙二醇、丁醇系列产品,丁二酸、琥珀酸以及各种具有特定性能的有机酸产品,各种溶剂和医药中间体等)12、百万吨级大型乙烯、千万吨级大型炼油等重大煤化工、石油化工、电站用装备关键用泵、控制阀、调节阀的研发及制造13、液力缓速器研发及制造14、透平机械装置转子用叶片辊模锻技术和叶轮真空处理技术开发及应用15、高精密核仪器、仪表的开发制造16、工业流程节能环保能效综合利用成套设备制造及系统服务:大型等温型高效节能成套设备及系统服务、大型硝酸装置能效综合利用成套设备及系统服务、大型高效轴流压缩机成套装置技术开发制造、工业驱动高效节能成套设备及系统服务、高效节能能量回收成套设备及系统服务1417、高效微排放燃煤锅炉制造(优于国家标准)18、淡水源、土壤源、污水源等热泵技术开发及设备制造19、专为农村市场研制、超越一级能效的微耗电冷暖空调系统20、大型游乐设施制造21、城市轨道和地铁车辆修理及来件组装22、汽车整车制造,专用汽车(不包括普通挂车、自卸车、罐式车、厢式车和仓栅式汽车)制造23、清水模板、塑钢模板、复合式组合模板等新型模板开发及生产24、教具教学仪器开发及生产25、农村居民供水工程(包括城市供水设施向农村延伸)建设及经营26、公路旅客运输27、民用机场运营(与机场运行直接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28、三网融合类业务平台、通信、有线电视网络升级改造及设备制造29、宽带网络建设及运营30、大型或超大型数据中心建设及运营31、仓储、运输、货代、包装、装卸、搬运、流通加工、配送、信息处理等一体化服务1532、服务“三农”、小型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小额贷款金融服务33、医疗机构经营34、文化资源数字化、网络化展示平台研发及应用35、艺术及技能培训(音乐、演艺、美术、设计和传统手工艺)36、地质灾害勘查、监测、治理技术开发及应用37、农村生活污水、垃圾及畜禽粪便处理等环保技术开发及应用(七)甘肃省1、优质酿酒葡萄种植与酿造2、背压式热电联产机组建设及运营3、太阳能发电系统建设及运营4、风力发电场建设及运营5、利用天然气替代化工及有色金属材料深加工中使用的重油、柴油、煤技术开发及应用(天然气产业政策限制、禁止类项目除外)6、高温气冷堆炭堆内构件及涉核炭-石墨材料开发及生产7、节能环保大型矿热炉用炭材料开发及生产8、高性能镁、钛合金开发及生产9、镍铜钴及贵金属粉体材料开发及生产10、镍钴二次电池材料开发及生产1611、羰基冶金技术及羰基镍开发及生产12、电子级氟化氢(HF)生产13、石棉湿法浮选改性工艺应用14、石墨烯和纳米碳材料、细结构石墨、生物炭、锂电池负极等新型碳材料的开发及生产15、高掺量粉煤灰建材制品生产:粉煤灰70%及以上掺量生产烧结砖、85%及以上掺量生产陶粒制品、25%及以上掺量生产混凝土、30%及以上掺量生产其他建材产品(水泥除外)16、种子生产加工机械、烘干设备制造17、高性能真空设备制造:真空获得类、真空材料表面改性类、真空炉类、低温贮运容器类、真空专用设备18、重离子治癌设备研发及制造19、余热余能利用锅炉、生物质锅炉、垃圾焚烧处理锅炉及高参数大容量高效节能锅炉(窑炉)制造20、绿色镀膜成套装备研发及制造:真空离子镀膜、磁控溅射镀膜、蒸镀膜、离子注入、离子清洁等装备21、高效电机及其控制系统制造(额定功率0.55KW-355KW,额定电压690V及以下的低压三相异步电动机;额定功率355KW-25000KW,额定电压6KV或10KV的高压三相异步电动机;高效永磁伺服电机)22、电网系统节电设备制造(比同类产品空载损耗下降10-20%,负载损耗下降5%)1723、汽车整车制造,专用汽车(不包括普通挂车、自卸车、罐式车、厢式车和仓栅式汽车)制造24、清真食品加工25、太阳能多热源蔬菜低温联合干燥技术开发及应用26、农村居民供水工程(包括城市供水设施向农村延伸)建设及经营27、公路旅客运输28、民用机场运营(与机场运行直接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29、宽带网络建设及运营30、服务“三农”、小型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小额贷款金融服务31、医疗机构经营32、文化资源数字化、网络化展示平台研发及应用33、粉煤灰生产新型油田固井减轻剂34、高炉解毒铬浸出残渣技术开发及应用35、农村生活污水、垃圾及畜禽粪便处理等环保技术开发及应用(八)青海省1、沙生植物种植与加工2、背压式热电联产机组建设及运营3、太阳能发电系统建设及运营4、风力发电场建设及运营185、钾、钠、镁、锂、硼、锶、溴、碘、铷、铯等盐湖资源综合利用、系列产品开发及副产物利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6、单线年产5万吨以上氢氧化钾生产7、稀盐酸脱析制氯化氢8、六水氯化镁(MgCl2•6H2O)连续脱水制无水氯化镁9、高性能镁合金开发及生产10、石棉湿法浮选改性工艺应用11、以各类无机盐产品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副产物为主的循环利用12、地下深层承压卤水资源勘探、研究及开发13、道路安全维护、养护设备研发及制造14、城镇地下大口径管道(共同沟)清淤设备研发及制造15、汽车整车制造,专用汽车(不包括普通挂车、自卸车、罐式车、厢式车和仓栅式汽车)制造16、清真食品加工17、民族工艺品加工生产18、农村居民供水工程(包括城市供水向农村延伸)建设及经营19、公路旅客运输20、民用机场运营(与机场运行直接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21、宽带网络建设及运营1922、医疗机构经营23、飞行员培训24、工业余热发电技术应用改造25、农村生活污水、垃圾及畜禽粪便处理等环保技术开发及应用(九)宁夏回族自治区1、优质酿酒葡萄种植与酿造2、安全高产高效采煤技术开发利用及煤田火灾防治新技术装备研究与应用3、背压式热电联产机组建设及运营4、太阳能发电系统建设及运营5、风力发电场建设及运营6、依托分布式能源的智能微电网技术开发及应用7、微合金钢炉料和特殊硅合金等新产品开发及生产8、符合国家重要用途钢丝绳标准(GB8918-2006)、直径在20-60mm的钢丝绳制品开发及生产9、钽、铌、铍、钛等稀有金属材料新产品、新工艺技术开发及生产10、多层陶瓷电容器用镍粉、高性能靶材开发及生产11、高性能镁合金开发及生产12、20万吨/年及以上醋酸乙烯、6万吨/年以上聚乙烯醇、3万吨以上石灰氮、氰胺系列产品生产2013、高掺量粉煤灰建材制品生产:粉煤灰70%及以上掺量生产烧结砖、85%及以上掺量生产陶粒制品、25%及以上掺量生产混凝土、30%及以上掺量生产其他建材产品(水泥除外)14、30/52(年产30万吨合成氨、52万吨尿素)以上大型化肥、百万吨级大型乙烯、千万吨级大型炼油等重大煤化工、石油化工、电站装备关键用泵、控制阀、调节阀的研发及制造15、电气化铁路牵引变压器制造16、汽车整车制造,专用汽车(不包括普通挂车、自卸车、罐式车、厢式车和仓栅式汽车)制造17、煤炭气化、液化等洁净煤技术开发及设备制造18、枸杞制品(枸杞汁、枸杞果酒、枸杞油胶囊及其他枸杞保健食品)加工与生产19、清真食品加工20、民族工艺品加工生产21、牛乳蛋白、干酪素等高端乳制品深加工22、熔体直纺及切片纺彩色涤纶的开发及生产23、农村居民供水工程(包括城市供水设施向农村延伸)建设及经营24、公路旅客运输25、民用机场运营(与机场运行直接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26、宽带网络建设及运营27、大型或超大型数据中心建设及运营2128、医疗机构经营29、针对穆斯林地区和阿拉伯国家的软件外包及文化创意产业30、矿热炉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和余热发电回收利用31、农村生活污水、垃圾及畜禽粪便处理等环保技术开发及应用(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1、荒漠地带500亩以上生物质能源植物栽培及利用2、优质酿酒葡萄种植与酿造3、单层厚度50米以上巨厚煤层开采技术开发及应用4、背压式热电联产机组建设及运营5、风力发电场建设及运营6、太阳能发电系统建设及运营7、依托分布式能源的智能微电网技术开发及应用8、铀矿采冶设备研发与制造、原地浸出采铀技术开发及应用9、稀有金属矿山勘探、有序开采及加工新技术开发及应用10、聚合物改性沥青生产11、大型炼油、乙烯、芳烃生产装置生产的有机化工原料就地深加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12、无汞催化剂聚氯乙烯生产技术开发及应用2213、6万吨/年及以上聚甲醛、10万吨/年及以上天然气制合成油(GTL)14、3000万标砖/年及以上的煤矸石、页岩等非粘土烧结多孔砖和空心砖生产15、配套有节能环保设施的石灰气烧竖窑、双燃料竖窑,带煤粉制备系统、以煤粉为燃料的竖窑,直径2.5米及以上石灰回转窑以及规模为10万吨/年及以上的碳石混烧机械化立窑建设及运营16、风电机组控制系统,风电机组用新型发电机、高速叶片、全功率变流器、变浆控制器、增速齿轮箱、主轴、轴承等关键部件,海上风电工程施工机械研发及制造17、干空气能应用装备研发及制造18、铸造、锻造、热处理、表面处理等基础工艺专业化服务(《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19、棉花、小麦、豆类、番茄、辣椒、甜菜、红枣等农作物种植、采收机械化技术开发及应用20、棉杆采收专用设备研发及制造21、大型游乐设施制造22、汽车整车制造、专用汽车制造23、膨润土、蛭石等特色非金属矿物材料的开采、深加工及其技术装备研发及制造24、第三代半导体碳化硅晶片开发及生产2325、日处理甜菜3000吨以上食糖生产线26、氧化铁(Fe2O3)含量不超过0.02%的高档玻璃器皿生产27、教具教学仪器研发生产28、民族工艺品加工生产29、民族演艺服饰、乐器设计、生产和销售30、农村居民供水工程(包括城市供水设施向农村延伸)建设及经营31、公路旅客运输32、民用机场运营(与机场运行直接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33、宽带网络建设及运营34、口岸物流设施(物流仓库、堆场、装卸搬运工具、多式联运转运设施以及物流信息平台等)建设及经营35、服务“三农”、小型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小额贷款金融服务36、医疗机构经营37、艺术及技能培训(民族音乐、演艺、美术、设计和传统手工艺)38、工业余热、余压、压差、发生气综合利用技术开发及应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5号——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5号——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5号——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1.10•【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5号•【施行日期】2017.12.2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5号《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17年7月31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2月20日起施行。

主任李斌2017年11月10日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和执业注册,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及执业工作的管理。

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执业管理。

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

设区的市和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组织申报、初审及复审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执业日常管理。

第二章考核申请第四条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第五条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连续跟师学习中医满五年,对某些病证的诊疗,方法独特、技术安全、疗效明显,经指导老师评议合格;(二)由至少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推荐,推荐医师不包括其指导老师。

《工程现场管理规定》建设部15号令

《工程现场管理规定》建设部15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号《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已于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二日经第十九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部长:侯捷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五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建设工程施工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是指进行工业和民用项目的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施工活动,经批准占用的施工场地。

第三条一切与建设工程施工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负责全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负责其直属施工单位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建设工程开工实行施工许可证制度。

建设单位应当按计划批准的开工项目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

申请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设计图纸供应已落实;(二)征地拆迁手续已完成;(三)施工单位已确定;(四)资金、物资和为施工服务的市政公用设施等已落实;(五)其它应当具备的条件已落实。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不得擅自组织开工。

第六条建设单位经批准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两个月内组织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部门说明理由,申请延期。

不按期开工又不按期申请延期的,已批准的施工许可证失效。

第七条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发包单位应当指定施工现场总代表人,施工单位应当指定项目经理,并分别将总代表人和项目经理的姓名及授权事项书面通知对方,同时报第五条规定的发证部门备案。

在施工过程中,总代表人或者项目经理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重新通知对方和备案。

第八条项目经理全面负责施工过程中的现场管理,并根据工程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和施工现场的具体情况,建立施工现场管理责任制,并组织实施。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15号令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15号令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15号令呼和浩特市集体宅基地征收房屋补偿安置办法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呼和浩特市集体宅基地征收房屋补偿安置办法》已经2010年8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0月15日起施行。

代市长王波二○一○年九月八日呼和浩特市集体宅基地征收房屋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集体宅基地征收房屋补偿安置管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集体宅基地征收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和人员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因城市建设需要,集体宅基地征收房屋应当给予补偿并保障本村村民的居住条件。

第四条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拆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迁办)对本市集体宅基地征收房屋补偿安置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拆迁办的主要职责是:(一)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二)审查批准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三)调解拆迁纠纷,做出行政裁决;(四)查处违法拆迁行为;(五)其他涉及拆迁的管理职能。

国土、规划、建设、公安、房产、劳动和社会保障、城管、工商、土地收储、法院、检察院等相关部门和各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集体宅基地征收房屋补偿安置工作。

第五条市辖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集体宅基地征收房屋补偿安置工作,市拆迁办予以监督管理;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工程的集体宅基地征收房屋补偿安置工作,由市拆迁办组织实施,辖区人民政府予以配合。

第六条集体宅基地征收房屋补偿安置具备条件的,辖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建设村民住宅小区安置本村村民。

不具备建设村民住宅小区条件的,应当采取回迁、异地安置等措施,确保村民的居住条件。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七条集体宅基地征收房屋拆迁,征收单位应当向市拆迁办提出征收拆迁申请,经批准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第15号令)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第15号令)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已经2002年7月19日第五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二OO三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第一条为适应国家建设项目投资体制改革的需要,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活动,提高审批效率,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中央政府财政性投资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分级审批:(一)对列于本规定附表一的项目,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审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其中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规定,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委托项目建设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

(二)对本规定附表一以外的其他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要求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按第六条规定办理。

第三条对地方政府财政性投资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确定。

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要求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按第六条规定办理。

第四条对非政府财政性投资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分级审批:(一)对列于本规定附表二的项目,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审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二)对本规定附表二以外的其他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确定。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原则提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建议或调整建议:(一)以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程度、建设项目投资性质、立项主体、建设规模、工程特点等因素为依据,分政府财政性投资项目和非政府财政性投资项目两类规定审批级别;(二)对化工、印染、酿造、化学制浆、农药、电镀以及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由市(地)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三)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关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管理的其他有关规定。

省政府15号令

省政府15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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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立即启动相应 应急预案,应急救援有困难的单位应当按规定向事故发 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 6、生产安全事故可能危及周边公众人身安全时,事故发生 单位应当立即组织疏散、撤离和安置相关人员,尽最大 可能减少事故造成的生命财产损失,防控次生和衍生事 故发生。 7、 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救援任务的车辆,可以使用警报器、 标志灯具,丌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 信号的限制。交通管理指挥人员应当保证相关车辆迅速 通行。 ( ) 8、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调用应急救援队伍以及 借用或者征用救援物资、设施和装备等产生的费 用,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 )
15号令学习要点
3、本省建立 统一领导、 ——机制 综合协调、 分级负责、 分类管理、 属地管理 为主的安全生产 应急管理工作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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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号令学习要点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 ——管理责任 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负责, 指挥、协调所属有关部门和 下级人民政府 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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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号令学习要点 1、《河北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规定》 2012年12月28日 省政府第115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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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号令学习要点
2、本规定适用亍 ——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 生产安全事故的 预防不应急准备、 监测不预警、 应急处置不救援 等应急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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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号令学习要点
15、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救援任务的车辆, 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 在确保安全情况下, 丌受行驶速度、 行驶路线、 行驶方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 交通管理指挥人员 应当保证相关车辆迅速通行。 ——救援车辆特权和特别注意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15号令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15号令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5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于2004年6月25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郑筱萸二○○四年八月九日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的监督管理,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发证、换证、变更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经营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应当持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但是在流通过程中通过常规管理能够保证其安全性、有效性的少数第二类医疗器械可以不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不需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名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发证、换证、变更和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逐步推行医疗器械经营质量规范管理制度。

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

第二章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条件第六条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与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专职质量管理人员。

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国家认可的相关专业学历或者职称;(二)具有与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相对独立的经营场所;(三)具有与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储存条件,包括具有符合医疗器械产品特性要求的储存设施、设备;(四)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包括采购、进货验收、仓储保管、出库复核、质量跟踪制度和不良事件的报告制度等;(五)应当具备与其经营的医疗器械产品相适应的技术培训和售后服务的能力,或者约定由第三方提供技术支持。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15号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15号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正文:----------------------------------------------------------------------------------------------------------------------------------------------------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1991年8月12日卫生部令15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控制和消除性病的发生与蔓延,保护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性病包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乙类传染病中的艾滋病、淋病和梅毒;(二)软下疳、性病型淋巴肉芽肿、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

第三条国家对性病防治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性病防治工作。

第二章机构第五条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设性病防治机构,并健全疫情报告监测网络。

本办法所称性病防治机构是指县以是个皮肤病性病防治院、所、站或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承担皮肤病性病防治机构职责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

第六条省级性病防治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研究拟定所在地区性病防治工作规划,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二)负责所在地区性病的监测,以及性病疫情的统计、分析和预测工作;(三)负责所在地区性病防治的技术指导和培训工作。

第七条其他性病防治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根据性病防治规划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二)负责所在地区性病的监测,以及性病疫情的统计、分析和预测工作;(三)对特定人群进行预防性体检;(四)对性病患者进行随访指导;(五)开展性病防治知识的宣传工作;(六)培训性病防治专业人员。

第八条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开展专科性性病防治业务的应当经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性病防治专业技术人员;(二)具有性病辅助诊断技术设备和人员;第九条个体医生从事专科性性病诊断治疗业务的,必须经执业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公文种类15种及范文

公文种类15种及范文

公文种类15种及范文常见的15种公文分类有哪些公文有如下15种:决议、决定、命令(令)、公报、公告、通告、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议案、函和纪要。

公文,全称公务文书,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产生的,按照严格的、法定的生效程序和规范的格式制定的具有传递信息和记录作用的载体。

公文乃公务活动的产物和工具,是公府所作之文,是公事所用之文。

换言之,公文是各级各类国家机构、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在处理公务活动中有着特定的效能和广泛的用途的文书,它能够超越时空的限制,为国家管理提供所需的信息。

公文处理是围绕公文形成并产生效力的整体过程,它涉及了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的各级各类人员。

认识公文的特点、内涵是写好公文的先决条件。

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命令(令):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

公报:适用于发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

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XXX的事项。

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XXX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注意:事前通知、事后通报。

)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构造汇报工作、反应情况,回复上级构造的询问。

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构造请示事项。

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XXX提请审议事项。

函:适用于不相从属构造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15种公文种类中,哪些是行政机关专用的,哪些是党委行政公文,是公务文书的简称,是人类在治理社会、管理国家的公务实践中使用的具有法定权威和规范格式的应用文。

坦克世界15通行令

坦克世界15通行令

坦克世界15通行令坦克世界是一款以第二次世界大战坦克战斗为背景的多人在线游戏。

在游戏中,玩家可以扮演坦克指挥官,驾驶各种不同类型的坦克参与战斗,与其他玩家一起体验激烈的战争场面。

为了保证游戏的公平性和平衡性,坦克世界引入了通行令这一系统,它能够让玩家在游戏中获得一些额外的福利和奖励。

下面是关于坦克世界通行令的一些相关参考内容。

1. 通行令的获得途径玩家可以通过完成每日任务、战斗表现以及完成特定活动来获得通行令。

在游戏中,每个玩家都会接到一些每日任务,这些任务可以帮助玩家提升战斗技能、获取游戏内的货币以及获得通行令。

此外,玩家在战斗中表现出色,如摧毁敌人的坦克、造成大量伤害等,也可以获得额外的通行令。

另外,坦克世界还会不定期推出一些活动,参与这些活动也能够获得通行令。

2. 通行令的用途通行令可以用来开启通行令战车(Seasonal Vehicles)。

这些战车具有独特的外观和技能,它们通常是根据历史上的真实坦克进行设计的。

通行令战车在游戏中与其他普通战车没有太大区别,但是对于一些热衷于收集和探索的玩家来说,它们是一种有趣的饰品。

此外,通行令还可以用来解锁一些特殊的奖励,如金币、经验值加成等。

3. 通行令的升级与重置通行令分为多个等级,每个等级需要玩家完成一定数量的任务或获得一定数量的战斗经验才能够升级。

通行令升级后,玩家可以获得更多的奖励和福利。

通行令在每个游戏季度结束后会重置,玩家需要重新开始进行通行令的升级。

这样设计是为了保证玩家每个季度都能够有新的目标和挑战。

4. 通行令与付费道具之间的关系在坦克世界中,玩家可以通过微交易的方式购买一些付费道具,如坦克皮肤、个性化装饰等。

而通过通行令系统获得的奖励和福利与付费道具之间是相互独立的,通行令系统的存在不会影响游戏的公平性。

也就是说,玩家无需购买付费道具就可以通过努力和技能在游戏中获得更多的奖励和福利。

总结:坦克世界的通行令系统是一种为玩家提供额外福利和奖励的方式。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15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15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新修订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已经2007年11月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3年5月19日公布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1年4月27日公布的《煤矿安全监察程序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局长李毅中二○○七年十一月三十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工作,依照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违法行为(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办法和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对煤矿、煤矿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等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或者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

行政处罚应当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对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种类、管辖第五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四)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采掘设备;(五)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六)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暂停或者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七)关闭;(八)拘留;(九)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从国家档案局15号令创新点看航天企业加强科研档案工作的路径构建

从国家档案局15号令创新点看航天企业加强科研档案工作的路径构建

JIDIANBINGCHUANDANGAN企业档案工作聚焦《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暂行规定》15号令是国家档案局在我国科技体制改革步伐不断加快、科技创新不断加速的新形势下加强科研档案管理的重要举措,是指导新时期科研档案管理工作科学发展的重要规章。

15号令的颁布实施,对于完善我国科研档案管理体制机制,加强科研活动的管理,提升档案工作服务科研活动的能力,作用巨大,意义深远。

一、15号令的创新点分析15号令全文共28条,涵盖了新形势下科研档案管理工作的原则、管理职责、科研文件材料的形成和归档,科研档案的管理和利用等多个方面。

相较于其前身《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国档发〔1987〕6号)文,进行了较大篇幅的修订,笔者认真研读和比较后,认为其创新之处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内涵外延上的创新、管理责任上的创新、工作方式上的创新。

(一)内涵外延上的创新15号令对科研档案的定义进行了完善,根据最新的科研项目管理过程,将科研档案定义为在科研项目立项论证、研究实施及过程管理、结题验收及绩效评价、成果管理等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数据、图像、音频、视频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文件材料以及标本、样本等实物”,其中特别将“数据”“标本、样本等实物”纳入科研档案定义之中。

同时,丰富了科研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增补了如立项论证阶段的项目指南、立项评审材料,研究实施及过程管理阶段的科学数据、阶段进展情况报告,结题验收及绩效评价、成果管理阶段的验收申请书、绩效自评价报告、科技报告等应纳入归档范围的科研文件材料,这对于进一步促进科研档案的完整性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特别是强调科学数据的归档,这对于加强关系到国家科技创新发展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性战略资源的管理意义重大。

(二)管理责任上的创新15号令对科研档案管理全流程提出要求,在管理方式上较以往也有很多创新和拓展。

比如说,进一步明确了科研档案管理责任,按照国家档案工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细化了各级档案主管部门、科技主管部门、科研项目管理单位和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参加单位、科研项目负责人等的档案管理责任,尤其是对国家财政支持的科研项目档案工作责任进行了明确。

国家安监总局15号令

国家安监总局15号令

国家安监总局15号令一、背景介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以下简称安监总局)是负责国家安全监管工作的最高行政机关。

为了推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保障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安监总局于最近发布了第15号令,对相关方面进行了规范和指导。

本文将详细介绍该令的背景、内容和意义。

二、令的内容和要点该令主要对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规定和明确:1.安全生产标准的制定和执行整个安全生产管理系统的建立需遵循国家标准,制定并执行相关的安全生产准则和规范。

企业和机构应当依法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责任人的职责和权利。

2.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安监总局要求各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提升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对从事风险较大的岗位的员工,特别是新入职员工,应进行全面的安全培训,并定期进行复训。

3.生产经营单位的巡查和监督安检总局要求各级政府加大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巡查和监督力度,确保其按照规定和标准进行生产和经营活动。

严格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定期组织安全演练和应急预案演练。

4.事故报告和调查安监总局要求事故发生后,及时进行事故报告,并成立专门调查组进行详细的调查分析,查明事故原因。

相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情况说明。

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将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5.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安监总局要求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对各类事故形成有效的应急预案,并做好组织、协调、救援等工作。

同时,要加强事故后的善后工作,帮助受伤人员及时得到治疗和救助。

三、令的意义和影响国家安监总局15号令的发布,对推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和积极的影响:1.加强了安全意识该令要求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通过培训和教育,可以增强员工在工作中的安全意识,有效预防和避免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2.规范了安全管理令明确了安全生产标准的制定和执行要求,规范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巡查和监督。

15个令肌肤提前老化的坏习惯

15个令肌肤提前老化的坏习惯

正是在护肤品市场, 抗老化产品销 +清洁工具一肌肤干燥粗糙
量永远名列前茅的原因, 女人愿意 彻底的清洁肌肤是护理肌肤
开. J 彰导
亏 垢易于清除, L 用 因【 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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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出购买钻石的代价去买青春的 的第一步 ,但并不 表示泡 沫越 丰 会刺激控制油脂的油脂腺, 引起毛 清洁效果越好, 实际上界面活 容颜 , 最怕的就是得不到理想中的 富, 孔扩张, 刺激面庖产生, 问题出在 效 果。然而 , 实际 情况是 , 衰老 性剂和皂剂都会对肌肤引起一定 抗 日常用水的水质 , 只有经过特别臭 缝 要格外留意它们的含 燕 并不仅仅依赖保养品, 错瀑的椤 甍 氧处理的水, 才能在软化毛孔中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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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医学师承关系合同书15号令

传统医学师承关系合同书15号令

传统医学师承关系合同书15号令《传统医学师承关系合同书》甲方(指导老师):姓名: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出生年月:____________单位名称及地址:____________乙方(师承人员):姓名: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出生年月:____________单位名称及地址:____________依据《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卫生部第15号令)的有关规定,经指导老师与师承人员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下,建立师承学关系,双方订立合同如下:一、师承教学时间:自____年月日至____年月日止,总计不少于____学时(需有教学记录)。

二、师承教学的地点(需为合法医疗机构):____________三、师承教学的基本目标(包括职业道德及业务水平):____________四、师承教学的主要内容:1. 中医专业基础知识与基本技能:____________2. 中医学术经验:____________3. 中医技术专长:____________五、师承教学的方式方法:____________六、指导老师职责:自觉遵守国家的、法规,具有良好的医德医风,严谨的科学态度,爱岗敬业,为人师表,保证临床(实践)带教时间,精心组织教学,悉心传授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按照确定的师承教学计划,保质保量的完成带教任务。

七、师承人员职责: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医德医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勤奋好学,尊师守纪,保证跟师学时间。

虚心学习,积极参与教学活动,努力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

八、违约责任:1. 甲方违反本合同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赔偿乙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2. 乙方违反本合同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赔偿甲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九、争议解决: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安监总局15号令讲义

安监总局15号令讲义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新修订的《处罚办法》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它是做好安全生产监察工作的一部重要法规,是健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体系,加快形成规范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的重要环节,对于进一步惩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促进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具有重要意义。

新《办法》从落实两个主体责任出发,对原《办法》作出了较大幅度的修订,对部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

如:对于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等10类违法行为提高了罚款额度。

对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尚未规定处罚但又常见的违法行为增设了罚款处罚。

主要有:“三违”(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犯劳动纪律)、“三超”(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等行为;同时,突出企业负责人对安全生产的责任,对管理违法也要处罚。

对于“三违”、“三超”等企业负责人应负有相应在管理责任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除对该企业进行处罚外,还增加了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并处罚款的条款。

《处罚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对企业安全投入、缴纳风险抵押金制度等执行情况做出了规定;进一步明确了行政相对人听证的权利,特别是对中止听证和终止听证做出了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调查取证的要求,更具操作性和实用性;进一步明确了安全生产监察的管辖范围和分工,规范了行政处罚的程序。

希望大家通过学习,加深理解,领会其精神实质,并充分运用好这个执法的有力武器,更好地履行安全生产监察职责,做到“公正执法、严肃执法、服务执法”,把政府的监管责任落在实处。

同时将加大宣传力度,及时提醒、督促广大企业,强化安全意识,杜绝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积极消除各类安全隐患,促进安全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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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第15 号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已经2007年12月5日监察部第11次部长办公会议、2007年12月4日原人事部第5次部务会议、2007年11月2日国土资源部第12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2008年5月2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2000年3月2日监察部、国土资源部第9号令发布的《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监察部部长:马马文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
国土资源部部长:徐绍史
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惩处违反土地管理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有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的单位,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属于下列人员的(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一)行政机关公务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
(三)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四)企业、事业单位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处分规章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的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员和其他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土地管理秩序混乱,致使一年度内本行政区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5%以上或者虽然未达到15%,但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发生土地违法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的;
(四)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第四条行政机关在土地审批和供应过程中不执行或者违反国家土地调控政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对国务院明确要求暂停土地审批仍不停止审批的;
(二)对国务院明确禁止供地的项目提供建设用地的。

第五条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违反土地管理规定,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收、占用土地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有前款规定行为,且有徇私舞弊情节的,从重处分。

第六条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
(二)通过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位置,规避建设占用基本农田由国务院审批规定的;
(三)没有土地利用计划指标擅自批准用地的;
(四)没有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计划指标擅自批准农用地转用的;
(五)批准以“以租代征”等方式擅自占用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

第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违反法定条件,进行土地登记、颁发或者更换土地证书的;
(二)明知建设项目用地涉嫌违反土地管理规定,尚未依法处理,仍为其办理用地审批、颁发土地证书的;
(三)在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足额收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前,下发用地批准文件的;
(四)对符合规定的建设用地申请或者土地登记申请,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或者超过规定期限未予办理的;
(五)违反法定程序批准征收、占用土地的。

第八条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违反土地管理规定,滥用职权,非法低价或者无偿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有前款规定行为,且有徇私舞弊情节的,从重处分。

第九条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应当采取出让方式而采用划拨方式或者应当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而协议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二)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中,采取与投标人、竞买人恶意串通,故意设置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的投标人、竞买人等方式,操纵中标人、竞得人的确定或者出让结果的;
(三)违反规定减免或者变相减免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的;
(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擅自批准调整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的;
(五)其他违反规定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为。

第十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一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侵占、截留、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三条行政机关在征收土地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批准低于法定标准的征地补偿方案的;
(二)未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障费用而批准征地的;
(三)未按期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的。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未按期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五条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在办理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申报、报批等过程中,有谎报、瞒报用地位置、地类、面积等弄虚作假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六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按规定应报告而不报告的;
(二)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不制止、不依法查处的;
(三)在土地供应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的。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致使土地遭受严重破坏的;
(二)造成财产严重损失的;
(三)影响群众生产、生活,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的;
(二)保持或者恢复土地原貌的;
(三)主动纠正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积极落实有关部门整改意见的;
(四)主动退还违法违纪所得或者侵占、挪用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等有关费用的;
(五)检举他人重大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主动交代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应当减轻处分。

第十九条任免机关、监察机关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案件移送制度。

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查处的土地违法违纪案件,依法应当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任免机关、监察机关。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查处的土地违法案件,依法应当给予处分,且本部门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其他处理决定后10日内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

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任免机关、监察机关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案件时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齐全、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移送的案件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单位有关领导或者主管单位同意移送的意见;
(二)案件的来源及立案材料;
(三)案件调查报告;
(四)有关证据材料;
(五)其他需要移送的材料。

第二十一条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或者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移送而不移送案件的,由其上一级机关责令其移送。

第二十二条有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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