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司法改革十年检讨
对司法体制改革心得体会
对司法体制改革心得体会司法体制改革一直以来都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一环,这次改革的目的是进一步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效率,推动社会的稳定和和谐发展。
在参与了这次改革之后,我深深地体会到了司法体制改革所带来的重要意义和积极影响。
首先,司法体制改革提升了司法公正性。
在改革前,司法机关往往受到各种干扰,司法判决经常受到一些不正当因素的影响,使得公民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妥善维护。
而这次改革通过建立独立、公正、权威的司法机关,减少了干扰,司法判决更加客观公正。
同时,改革还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了司法监督和权力制衡,确保了司法公正性的实现。
其次,司法体制改革提高了司法效率。
在改革之前,司法程序繁琐,审理周期长,导致很多案件拖延未决,人们对司法失去了信心。
而这次改革通过推行庭审改革、加强技术支持等手段,大大提升了司法效率。
庭审改革使得庭审程序更加简化、高效,同时科技的应用也使得司法工作更加便捷。
这些措施共同作用,使得司法机关能够更快处理案件,提供及时的司法服务,增强了人民对司法的信任。
再次,司法体制改革促进了社会的稳定和和谐发展。
在改革之前,社会上普遍存在司法腐败、不公正等问题,这些问题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和谐发展。
而经过这次改革,司法公正性得到了加强,司法腐败得到了遏制,为社会提供了一个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减少了社会不稳定因素的产生。
同时,司法体制改革也提升了司法机关的形象和声誉,增强了人们对法律的敬畏和遵守,为社会正常秩序的维护做出了贡献。
最后,司法体制改革激发了司法人员的工作热情和责任感。
在改革之前,司法人员的工作环境相对较差,待遇相对较低,工作动力不足。
而这次改革通过改善司法工作环境、加大对司法人员的培训和保障力度等方式,激发了司法人员的工作热情和责任感。
司法人员通过改革所提供的更好的工作环境和待遇,更加积极主动地履行自己的职责,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的司法服务。
总之,司法体制改革对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它提升了司法公正性和效率,促进了社会的稳定和和谐发展,激发了司法人员的工作热情和责任感。
司法工作失误的检讨书
尊敬的领导:我谨以此检讨书对近期在司法工作中出现的失误进行深刻反思和自我批评。
在此,我对我所犯的错误表示诚挚的歉意,并承诺将认真吸取教训,改进工作方法,确保今后不再犯类似错误。
一、失误情况概述近期,我在办理一起民事案件过程中,由于工作失误,导致案件审理期限延长,给当事人带来了不便。
具体失误情况如下:1.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我没有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导致案件审理期限延长。
2.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我未能充分了解当事人的诉求,导致案件处理结果不符合当事人预期。
3.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我未能及时与当事人沟通,导致当事人对案件进展情况了解不足。
二、失误原因分析1. 思想认识不到位。
我对司法工作的严肃性和重要性认识不足,没有充分认识到自己肩负的责任,导致在工作中出现失误。
2. 工作作风不严谨。
我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没有认真对待每一个细节,导致案件处理出现偏差。
3. 业务能力不足。
我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不够深入,导致案件处理结果不尽如人意。
三、整改措施及承诺1. 提高思想认识。
我将深刻反思自己的错误,加强学习,提高对司法工作的认识,增强责任感。
2. 严谨工作作风。
我将严格要求自己,对待每一项工作都要认真负责,确保案件审理质量。
3. 提升业务能力。
我将加强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确保案件审理工作顺利进行。
4. 加强沟通。
我将加强与当事人的沟通,及时了解他们的诉求,确保案件处理结果公正、合理。
5. 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
我将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案件审理,确保案件审理期限得到有效控制。
四、总结我深知此次失误给当事人和单位带来的不良影响,对此表示诚挚的歉意。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认真吸取教训,努力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为司法事业贡献自己的力量。
谨此检讨!检讨人:(签名)年月日。
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自查报告
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自查报告自20世纪末以来,我国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
为了进一步推动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现对我国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进行自查,并提出改革建议。
一、司法体制改革问题1. 司法独立不够。
司法独立是司法体制的核心要素,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着干预司法的现象,导致司法决策不够独立、公正。
2. 司法权力过于分散。
司法体制中存在着多个司法机关之间的权力分散问题,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和司法效率低下。
3. 司法公正不够到位。
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着区域差异、权力干预和贪腐等问题,导致司法公正的实现不够到位。
二、司法工作机制改革问题1. 决策机制不透明。
司法工作中的一些决策过程没有充分的公开透明,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导致决策的公信力不足。
2. 执行力不强。
在司法工作中,执行力不强是一大问题,造成了大量的执行难案件,影响了司法权威和公信力。
3. 司法信息化程度有限。
目前司法系统的信息化程度相对较低,导致案件办理效率低下,影响了司法效果。
三、改革建议1. 加强司法独立保障。
完善法官任命和提拔制度,确保法官的独立地位和独立行使审判权。
加强司法监督,建立健全法官违法行为惩处机制。
2. 集中权力,提高司法效率。
建立一个统一的司法管理机构,统筹协调各级法院的工作,并加强对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管理。
3. 加强司法公正保障。
加强内外部监督,建立公正公平的司法评价机制,提高司法公正的可信度和公信力。
4. 加强司法决策的透明度。
加强决策过程的公开透明,建立决策监督机制,提高决策的合法性和公信力。
5. 提升司法执行力。
建立健全的执行机制,加强执行力量和执行手段,解决执行难问题,并加强对执行结果的监督。
6. 加强司法信息化建设。
加大对司法信息化建设的投入,提升司法系统的信息化水平,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
通过对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的自查,我们认识到了存在的问题和挑战,并提出了相应的改革建议。
关于深化司法改革若干问题的思考
关于深化司法改革若干问题的思考关于深化司法改革若干问题的思考近年来,我国司法改革取得了长足进步,为推进法治建设奠定了坚实基础。
然而,司法改革仍然面临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就深化司法改革中的几个重要问题展开思考,并提出一些建议。
首先,司法公正问题一直是司法改革的核心任务之一。
虽然相关措施已经在不断推进,但仍有一些尚未解决的难题。
一方面,司法资源不平衡的问题仍然存在。
城乡、地区之间的差距仍然较大,导致一些地区的司法资源匮乏,司法公正不能得到全面保障。
另一方面,司法质量不稳定的问题也亟待解决。
一些地方的审判标准不统一,案件质量不高,法官的专业素养和执法能力还有提升空间。
为解决这些问题,应当加强地方间的司法资源调配,提高各地法官的培训质量和水平,确保审判标准的统一和司法质量的稳定,进一步提升司法公正的水平。
其次,司法独立问题是司法改革中的一个重要议题。
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基础和前提。
为了保障司法独立,应当进一步加强法官的政治素养和自我约束能力,避免受到政治因素的干扰。
同时,应当建立健全独立的司法权力监督机制,确保司法权的行使得到有效监督和制约。
此外,还需要提高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满意度,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
只有真正做到司法独立,才能确保司法公正的实现。
同时,在推进司法改革的过程中,还需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强综合治理能力。
在司法工作中,经常遇到文件工作的多头管理、分割机关之间的协同不畅等问题。
为了更好地解决这些问题,应当进行司法体制的重构和改革,优化司法资源的配置,提高司法工作的效能。
加强司法实务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通过优化程序等措施,提高司法公正的质量和效率。
另外,司法改革还需要加强司法信息化建设,提高司法办案的科技水平。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司法信息化已经成为全球司法发展的趋势。
通过建立信息化平台,可以实现司法资源的互联互通,提高司法办案的效率和质量。
此外,还可以通过大数据技术的应用,深入挖掘和分析相关数据,为司法判决提供科学依据,切实提升司法公正的水平。
司法改革心得体会
司法改革心得体会司法改革是一项重大而紧迫的任务,它对于社会的发展和公正的实现至关重要。
在多年的实践中,我对司法改革有了一些体会和心得。
首先,司法改革必须坚持保护人权和公正审判的原则。
司法是国家权力的一部分,它应该为公众提供公正的法律保护。
在司法改革中,我们要加强司法独立,保证法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只有这样,人民的权益才能得到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才能实现。
其次,司法改革需要加强法律教育和普法工作。
我们要建立健全的法律教育体系,培养出更多具有法律素养的专业人才。
同时,加强普法工作,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
通过法律教育和普法工作的加强,我们可以让公众更加了解法律,提高对法律的尊重和信任,为司法改革的推进提供有力支持。
第三,司法改革需要完善司法程序和程序正义。
司法程序对于公众的参与和公正审判至关重要。
我们要加强对司法程序的监督和评估,增加司法程序的透明度,提高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和效率。
同时,我们要加强对律师和法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保证司法程序的公正和正义。
第四,司法改革需要加强对司法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司法权力是一项重要而敏感的权力,在司法改革中,我们要加强对司法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建立健全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和制约机制。
只有这样,才能防止司法腐败的发生,保证司法公正的实现。
第五,司法改革需要互联网与信息技术的支持。
互联网和信息技术的发展,为司法改革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
我们要利用互联网和信息技术,建立起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务平台,提高司法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便利公众的诉讼权利的行使。
最后,司法改革需要加强国际合作。
法律是国际社会共同的财富,司法改革是国际社会共同的责任。
我们要加强与其他国家的合作,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和成功做法,在司法改革中实现共赢的目标。
总之,司法改革是一项系统性、复杂性、长期性的任务,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和努力。
我们要坚持改革创新、坚持问题导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推进司法公正的实现,更好地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公平。
司法体制改革存在问题及建议
司法体制改革存在问题及建议
近年来,我国司法体制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
本文就这些问题提出一些建议。
首先,司法独立的实现仍然存在一定难度。
虽然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司法独立的原则,但实际操作中,司法机关的领导干部的干预仍然时有发生。
建议加强对司法机关的监督,保障司法机关的独立性。
其次,法官队伍建设存在不足。
虽然我国已经加强了法官的培训,但是一些法官的素质和能力还需要提高。
建议加强法官的专业化培训,提高其工作素质和能力。
第三,司法公正的实现还需要进一步加强。
一些案件的判决可能受到地方政府和利益集团的干预,导致判决不公。
建议加强对地方政府和利益集团的监督,确保司法公正。
第四,司法资源分配不均衡。
一些地方的法院设施和人员数量严重不足,导致案件处理效率低下。
建议加强对法院设施和人员的投入和管理,确保司法资源的均衡分配。
综上所述,我们要在司法体制改革中加强对司法独立、法官队伍建设、司法公正和司法资源分配的管理和监督,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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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思司法改革
反思司法改革当前,我国正在大力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是一项具有强烈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的伟大工程。
建设一个权威而公正的司法制度,是依法治国的重要条件,是公民权利免受非法侵害的重要屏障和受到非法侵害时获得救济的有效而最后的途径,也是立法和行政武断、短视、偏差不可愈越的阻碍。
当前,没有权威而又不公正的司法,已经严重影响我国法治建设的发展,使群众看不到法治的好处,从而逐渐丧失对法治的信心和追求,也给那些肆意破坏法治的人以借口:以其你胡来,还不如我胡来。
因此,司法改革已经成为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刻不容缓的当务之急。
近年来,各方面为推进司法改革作了许多努力,取得了一定成效,可以说,“司法改革”已成为目前法学界的强势话语。
但总体上讲,司法改革似乎有些内冷外热、上冷下热,虽然学界沸沸扬扬,声势很大,但实际进展却非常缓慢和有限,甚至可以说真正意义的司法改革还没有真正开始。
究其原因,是推进司法改革的思路很值得认真反思。
一、谁是司法改革的推动者:立法?司法?民众?司法制度是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改革实际上是政治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离不开立法、司法、民众各个方面的参与。
立法的优势是拥有丰富的权力资源,既有制度创设权,又有物质分配权,可以调动强大力量来推进司法改革,但有三个方面的局限:一是对社会改革要求的反应比较迟缓。
因为任何一项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作出的决定,必须先有社会共识,在对一件新事物还没有形成社会共识之前,试图依靠民主作出决定,是比较困难的,这是民主比较不易走极端和较少失误的重要原因,但由于形成社会共识需要一个过程,因此立法对社会改革愿望的回应往往比较滞后。
二是对推进司法改革缺乏内在动力。
司法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是落实和推进司法独立,但司法独立的落实,既有利于立法、司法共同制衡行政专横,同时也会在很大程度上削弱立法对司法的影响,因此,立法在司法改革方面总是显得犹豫不决,在司法不公、司法腐败还没有严重到威胁自己的地位和利益时,往往缺乏进行改革的内在动力。
中国司法改革的回顾与反思
走 过 2 余 年的风雨历 程 . 0 取得 了令人 瞩 目的成 就 . 同时
也 存 在 诸 多 不 容 忽 视 的 问 题 。 者 不 揣 冒昧 . 其 进 行 笔 对 阶段 性 的 回顾 与 反 思 , 利 于 总 结 经 验 , 取 教 训 , 进 以 吸 促 司法 改 革 的 进 一 步 深 化 . 快 公 正 高 效 权 威 的 社 会 主 义 加 司法 制 度 的建 设 进 程
脱 困境 . 各级 法院先后 实施 了 旨在促进 审判公 正和提高
审 判 效 率 的 审 判 方 式 改 革 : 高 国 家 权 力 机 关 先 后 制 定 最
《 民事 诉讼 法》 1 9 年 )《 (9 1 、 法官 法 》 《 察 官法 》 19 、检 (9 5 年 ) 《 师 法 》 19 和 律 (96年 ) 修 订 《 事 诉 讼 法 》 19 , 刑 (9 6
步形 成 。 者认 为 。 国的 司法改 革大致 可 以划分 为 以 笔 我
下 三 个 阶段 :
第 一 个 阶 段 为 改 革 的 起 步 阶 段 (9 9 19 1 8 ~ 9 6年 ) 。 18 年 4月 《 政 诉 讼 法 》 99 行 的制 定 标 志着 我 国刑 事 司法 、 民事 司 法 、 政 司 法 三 大 司 法 体 系 的 全 面 确 立 . 原 有 行 但 的 司法 体 系却 面 临 着 诸 多 的 挑 战 与 困 境 : 讼 案 件 迅 速 诉 增 多 , 官 的 数 量 和 素 质 均 难 以适 应 这 种 需 要 : 师 的 法 律
第 二 个 阶 段 为 改 革 的 全 面 展 开 阶 段 (9 7 2 0 19 ~ 0 6 年 ) 19 9 7年 9月 . 的 十六 大 报 告 明 确 提 出 :推 进 司 法 党 “ 改 革 . 制 度 上 保 障 司 法 机 关 依 法 独 立 公 正 地 行 使 审 判 从
司法体制改革 心得体会
司法体制改革心得体会司法体制改革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
我在近期参与的司法体制改革中,深刻体会到了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首先,司法体制改革能够提升司法公正性。
在原先的司法体制中,由于审判权过于集中,容易造成审判机关对于特定利益集团的偏袒。
而通过改革,将审判权下放给更多的法官,提高了司法公正性。
我在新的法院实习的过程中,目睹了一些案件的审理过程,发现法官们的判决相对公正,并且能够严格按照法律程序来进行判决。
这让我对司法体制改革的必要性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
其次,司法体制改革能够提升司法效率。
在改革之前,司法案件的审理周期长,往往需要花费较长的时间来等待判决结果。
而通过改革,简化了司法程序,提高了办案效率。
我在实习期间,见证了一些以前拖延已久的案件在改革后得到迅速解决的情况。
这给当事人带来了及时的正义感,也让我更加深刻地体会到了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性。
再次,司法体制改革能够提高司法透明度。
在过去,司法制度的不透明性让人们难以获得关于司法案件的信息和真实情况。
而通过改革,司法机关的运作更加透明,人们有更多的途径来了解案件的情况和进展。
我在实习期间,浏览了一些法院的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发现有大量的案件信息对外公开。
这让公众能够及时了解到司法案件的最新进展,更加信任司法机关的公正性。
最后,司法体制改革能够推动法治建设。
作为一个法治国家,司法体制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通过改革,我们可以更好地完善法治体系,提高法官、律师等司法人员的专业水平,加强法治宣传和教育,推动全社会的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的提高。
我在实习期间看到了一些法院举办的法治讲座和宣传活动,让我感受到了法治文化的浓厚氛围,并且对我本人的法治观念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总的来说,通过参与司法体制改革,我深刻体会到了改革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司法体制改革不仅提升了司法公正性、提高了司法效率,还推动了法治建设和法治观念的普及。
我国司法改革之检讨
[ 关键词 ] 司法改革 ; 利本位 ; 权 有效制 约; 主体地位 ; 意见 建议
[ 中图分类号 ]D 2 9 [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 编号] 10 8 8 (0 6 O 0 6 o 0 7— 4 7 20 )8— 0 7一 3
主 体 , 利 是 主 体 的 内 在要 求 , 体 要 求 权 利 、 有 权 利 和行 权 主 享
督、 心理结构等方面取 得 了重大成 就 , 力地促 进 了司法公 有 正, 有效地制约了 司法 权力 的滥用 和司法腐 败 的滋生 , 较好 地保护 了公 民、 法人和 社会组 织 的合 法权益 , 国 际上 也 引 在
起 了 强烈 的反 响 。但 是 , 法 改 革 不 可 能 一 蹴 而 就 , 不 是 司 也
格的法律 程序 。 目前 , 我国 已经构建 了强 有力 的监督 网络 , 在突出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 同时 , 把党 内监督 、 行政监 督 、 社 会组织监督 和舆论监督等形式有机结合起 来 , 成 了比较 系 形
一
利 和程序 权 利。同 时 , 进一 步摆 正 了权 利与权 力 之 间 的关 系 , 利高于权力 、 利派生权力 、 权 权 权利监督权 力和权力 保障
权利 、 力服务权利 、 力实现权利 的法治理念也 逐步确立 。 权 权
劳永逸 的, 须坚持 不懈 , 必 立足传统和 国情 , 大胆 借鉴 国际
监督 、 不敢监督 、 监督 弱化 等问题 。对 司法权 力 的运行进 行
监 督 , 键 问题 是 要 解 决 监 督 什 么 和 如 何 监 督 的 问题 , 督 关 监 不能是多头的 、 序 的 、 意 的, 不 能是 干涉 司法工 作 , 无 任 也 更 不 能 是 对 司 法 工 作 发 指示 , 至 篡 改 审 判 结 果 , 须 遵 循 严 甚 必
司法检讨书怎么写范文
尊敬的法院领导:您好!在此,我怀着沉重的心情向您递交这份司法检讨书。
近期,我在执行职务过程中,由于自身原因,出现了一些失误,给当事人和社会带来了不良影响。
为了深刻反省,吸取教训,现将具体检讨如下:一、检讨内容1. 法律知识掌握不扎实。
在办理案件过程中,由于对相关法律法规理解不透彻,导致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了一些偏差,未能准确把握案件事实,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损害。
2. 工作责任心不强。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由于对案件重视程度不够,未能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时限要求办理案件,导致案件办理进度缓慢,给当事人带来了不必要的困扰。
3. 工作作风不严谨。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对案件材料审核不细致,未能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给案件的公正审理埋下了隐患。
4. 缺乏与同事沟通协作。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未能主动与同事沟通交流,导致部分案件办理过程中出现信息不对称,影响了案件办理质量。
二、检讨原因1. 对法律知识学习不够。
在日常工作中,我未能将学习法律知识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导致法律知识储备不足,无法满足案件办理需求。
2. 工作责任心不强。
由于对司法工作的神圣性和严肃性认识不足,导致在工作中缺乏严谨的工作态度,未能全力以赴地投入到案件办理中。
3. 工作作风不严谨。
由于自身性格原因,我在工作中存在一定的马虎、粗心,未能认真对待每一项工作,给案件办理带来了一定影响。
4. 缺乏与同事沟通协作。
在团队协作中,我未能充分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主动与同事沟通交流,导致部分案件办理过程中出现信息不对称。
三、改正措施1. 加强法律知识学习。
我将把学习法律知识作为一项长期任务,积极参加各类法律培训,不断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
2. 增强工作责任心。
在工作中,我将时刻牢记自己的职责,以高度的责任感投入到案件办理中,确保案件质量。
3. 严谨工作作风。
我将严格要求自己,对待每一项工作都要细致入微,确保案件办理的公正、公平。
4. 加强与同事沟通协作。
专家称司法改革已10年人民不满意 腐败层出不穷
专家称司法改革已10年人民不满意腐败层出不穷2009年04月02日张千帆来源:南风窗回到司法改革的真问题司法改革断断续续进行了10个年头,今天似乎走到了人们基本不满意的地步。
在法治国家,虽然官员腐败也偶有所闻,司法腐败还是十分鲜见的。
但是在转型中国的改革过程中,不仅司法不公、司法腐败、“吃了原告吃被告”早已成了市井百姓耳熟能详的词语,而且腐败方式花样翻新、层出不穷。
譬如,一些地区的法官违规经营入股企业,竟雇佣职业经理人作为“替身经理”帮助打理。
今年“两会”期间,一位广东代表当场揭露某市副检察长到处滥用检察权为自己捞好处,被老百姓称为“打捞队长”。
责任归谁10年改革不能说没有成就,但是改革过程中确实出现了许多问题。
问题是有目共睹的,但是对造成这些问题的根源却见仁见智,而不同的归责方式决定了不同的改革方向。
一种归责方式,是将司法改革过程中出现的腐败现象简单归咎于司法改革本身,认为过去10年主张的司法职业化造成法官高高在上、照搬法条、脱离群众,致使司法判决不能“让人民满意”,主张法官“放下法槌、脱下法袍”,回到“田间地头”、深入群众办案。
河南省高级法院就是推行“司法大众化”的急先锋,该院院长的一句名言是“你要穿法袍就和群众保持距离了”。
据说河南法院改革的第一项措施是推行“马锡五审判”,以巡回审理、就地开庭、方便当事人诉讼为目标,同时重视调解和接访,“争创无赴京上访法院”。
这类改革不乏新意,但基调是回到改革前的司法政治化状态,强调司法不仅不能独立,而且需要加强政治控制和监督。
另一种归责方式则针锋相对,认为司法不公和腐败恰恰是因为改革不到位造成的。
司法公正的前提条件是法官作为中立裁判者的制度保障,而在权力干预无孔不入的制度环境下,司法腐败只是司法制度不健全的必然体现而已。
10年司法改革确实产生了一些可见的成效,譬如警服换成了法袍,法官头上大盖帽不见了、审判桌上多了个法槌。
但是说实话,改革的形式多于内容,不仅司法人员的思维和素质没有根本改变,而且司法系统内外的权力结构都基本保持原样,甚至因为司法改革引入法官的“三六九等”、业绩考评等制度而加剧了权力干预的制度化。
司法 在改革中前行
司法在改革中前行2012-10-09 15:23:06 来源:光明日报2012年09月28日十年·观点十六大以来我国司法改革成绩斐然谭世贵(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教授):党的十六大以来,我国的司法改革走过了极不平凡的十年。
在“公正、高效、权威”的改革目标指引下,虽然改革之路崎岖坎坷、荆棘满布,但改革者坚定执著,攻坚克难,砥砺奋进,取得了丰硕的改革成果。
十年改革创新,十年风雨兼程。
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在波澜壮阔的改革大潮中逐渐形成并不断发展。
而今,由中央直接领导、多方合力推进、民众广泛参与的司法改革向世人展示了其所取得的斐然成绩:人权保障得到不断加强。
2004年,“国家尊重与保障人权”写入修改后的宪法,由此,人权保障成为时代的最强音之一。
自2009年3月中央政法机关会同财政部、民政部联合发布《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见》以来,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在全国范围内相继展开,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了实施意见。
今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一次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入法;进一步扩大了法律援助的范围,并实现了法律援助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的全覆盖;确立了任何人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原则和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对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等,从而使人权保障不断加强,成效显著。
司法公正得到有力维护。
统一的国家司法考试于2002年开始举行,至今已连续举行11年,通过司法考试的人数达50多万,从而为司法队伍的专业化提供了充分保障;最高司法机关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法官、检察官;全国法院系统遴选人民陪审员7万多人,检察院系统选任人民监督员2万多人;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进一步加强了刑事诉讼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执行监督与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实行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让司法权在阳光下运行。
司法效率得到全面提高。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案件11867件,审结10515件,审限内结案率达到95%;地方各级法院受理案件1220.4万件,审、执结1147.9万件,审限内结案率高达99%。
司法工作的检讨书
尊敬的领导:您好!在此,我怀着无比愧疚和自责的心情,向您递交这份司法工作检讨书。
近期,我在工作中因个人原因,出现了一系列失误,给当事人带来了困扰,同时也损害了司法公信力。
现将具体情况及反思如下:一、失误情况1. 在处理某起民事纠纷案件时,由于对案件事实了解不够全面,导致在判决书中出现错误,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影响。
2. 在审理一起刑事案件时,因对相关法律法规掌握不熟练,导致在庭审过程中未能准确把握案件性质,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存在偏差。
3. 在执行一起判决书时,由于工作疏忽,未能及时履行执行措施,导致判决书无法得到有效执行。
二、产生原因1. 工作态度不端正。
在繁忙的工作中,我未能始终保持严谨细致的工作态度,对案件审查不够深入,导致出现失误。
2. 业务能力不足。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由于对法律法规掌握不熟练,导致在案件定性、判决等方面出现偏差。
3. 工作责任心不强。
在执行判决书时,由于对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导致执行措施不到位,影响案件执行效果。
三、改正措施1. 严肃反思,深刻认识自身问题。
针对上述失误,我深刻反思,认识到自己在工作态度、业务能力和责任心方面存在的不足,将以此为契机,切实改进工作作风。
2. 加强学习,提高业务能力。
我将充分利用业余时间,深入学习法律法规和司法业务知识,努力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确保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准确把握案件性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强化责任意识,认真履行职责。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始终保持高度的责任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司法程序办理案件,确保案件得到公正、高效的处理。
4. 加强与同事的沟通与协作。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我将主动与同事沟通交流,互相学习,共同提高,形成良好的工作氛围。
四、今后工作展望通过此次检讨,我将以此为契机,努力做到以下几点:1. 严守司法职业道德,维护司法公正。
2. 提高业务水平,确保案件质量。
3. 强化责任意识,提高工作效率。
4. 严于律己,廉洁自律。
司法行政检讨书范文
尊敬的领导:您好!在此,我怀着沉痛的心情向您递交这份检讨书,就我在司法行政工作中出现的失误进行深刻的反思和自我批评。
以下是我对失误的检讨:一、失误原因1. 对法律法规学习不够深入。
我在日常工作中,对法律法规的学习不够深入,导致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和运用存在偏差,影响了案件的公正处理。
2. 工作责任心不强。
我在工作中存在一定的懈怠情绪,对案件审查不够严谨,没有充分履行司法行政人员的职责,给当事人带来了不便。
3. 缺乏沟通协调能力。
在处理案件过程中,我未能及时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协调,导致案件办理进度缓慢,影响了司法效率。
4. 工作作风不扎实。
我在工作中存在一定的浮躁情绪,对案件审查不够细致,没有严格按照程序办理,给案件办理带来了风险。
二、失误表现1. 在办理一起离婚案件中,由于我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不够深入,导致判决书存在明显错误,给当事人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
2. 在办理一起交通事故案件中,由于我工作责任心不强,审查不够严谨,导致案件审理时间过长,影响了司法效率。
3. 在办理一起财产纠纷案件中,由于我缺乏沟通协调能力,未能及时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导致案件办理进度缓慢。
三、改正措施1. 加强法律法规学习。
我将认真学习国家法律法规,提高自身法律素养,确保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准确运用法律法规。
2. 增强工作责任心。
我将严格要求自己,对待工作认真负责,确保案件办理质量。
3. 提高沟通协调能力。
我将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确保案件办理进度。
4. 改进工作作风。
我将树立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严格按照程序办理案件,确保案件办理质量。
5. 加强自我监督。
我将自觉接受领导和同事的监督,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
四、承诺我深知此次失误给单位形象和当事人带来了不良影响,对此我深感愧疚。
我承诺,将以此次失误为教训,认真反思,切实改进,努力提高自身业务水平,为司法行政工作贡献自己的力量。
敬请领导批评指正!此致敬礼!检讨人:(签名)年月日。
司法人员工作失职检讨书
您好!我是一名司法人员,因近期在工作中存在失职行为,给人民群众造成了不便,给单位带来了不良影响,我深感愧疚。
在此,我谨以此检讨书,深刻反省自己的错误,并表达我对改进工作的决心。
一、检讨内容1. 工作态度不端正在日常工作中,我未能始终保持高度的责任感和敬业精神,对工作缺乏足够的重视。
有时存在侥幸心理,认为自己的工作不会出现问题,导致对细节的把控不够严格,对法律法规的理解不够深入。
2. 业务能力不足作为一名司法人员,我深知自己肩负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任。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我未能充分运用所学知识,对法律条文的理解不够透彻,导致在工作中出现偏差,未能正确处理一些案件。
3. 工作作风不扎实在工作中,我有时存在拖延现象,未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同时,在与同事、群众沟通时,我有时缺乏耐心,态度生硬,未能做到热情周到,给他人留下了不好的印象。
4. 监督意识不强我未能充分认识到监督的重要性,对工作中的漏洞和不足未能及时发现和纠正。
在同事提醒时,有时存在抵触情绪,未能虚心接受意见,导致问题愈演愈烈。
二、原因分析1. 对自身要求不高我未能严格要求自己,认为只要完成工作任务即可,忽视了个人能力的提升和职业道德的培养。
2. 缺乏学习意识在工作中,我未能及时关注法律法规的变化,对业务知识的学习不够系统,导致业务能力不足。
3. 责任心不强我对自己的工作缺乏足够的责任心,未能将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导致工作中出现失误。
4. 沟通能力不足在与同事、群众沟通时,我未能做到换位思考,未能充分理解他们的需求,导致沟通效果不佳。
三、整改措施1. 提高思想认识我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决心从思想上重视起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增强自己的责任心。
2. 加强学习,提高业务能力我将以此次事件为鉴,加强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的学习,努力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3. 改进工作作风我将以更加严谨的态度对待工作,做到勤勤恳恳、任劳任怨,切实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办好事。
对我国司法改革的透析和思考-123
对我国司法改革的透析和思考-123对我国司法改革的透析和思考随着司法领域不断拓展,诉讼案件大幅上升,司法资源的匮乏制约了司法功能的有效发挥,司法面对社会的现代化而不断调整以适应现实需要已成为一个世界性的问题。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的大转型时期,如何通过司法改革除弊立新,消减司法与社会的现实矛盾,更充分地保护社会主体的正当权利,建立并维护适应新的历史条件下的政治、经济及社会生活诸方面的法律秩序,保障社会正义,推进人类文明进步和社会发展,更是一个热点、难点和重点课题。
一、当代我国司法改革及司法理念的确立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司法权得到迅速发展,在国家政治、经济、社会领域中发挥着重大的职能作用。
特别是党的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政治宣言,随后在宪法中予以确立,表明以公正、效率为基本内涵的司法法治化成为我国法治的核心;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了推进司法制度改革的任务和目标,即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
这既是对十年来司法改革的肯定,又为法院今后继续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指明了方向。
司法的生命力就在于改革。
正如法学家庞德所言:“司法的真正危险在丁- 对合理改革的胆怯抵制,对法律陈规的顽固坚持。
”回顾我国司法改革历程,法院从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加大审判公开性和透明度,转变法官角色等着重围绕司法公正进行改革,成效是十分显著的:一是通过全面推进以公开举证、质证、论证、认证、裁判为主要内容的庭审方式,完善诉讼证据制度,改革裁判文书,依法扩大简易程序,推行普通程序简便审理等审判程序改革,已初步形成了具有我国特色的现代庭审模式;二是通过改革内部审判机制,建立大民事审判格局,改革执行体制,推进审判长、独任审判员选任制度,完善审判委员会制度以及建立完善案件审判流程管理制度等措施,进一步完善审判组织和工作机制;三是通过修订法官法和最高法院关于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的规定,以统一司法资格考试、法官助理制度试点改革及法官培训等方式,深化了法院人事制度改革,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进程;四是实行法官开庭穿法袍、用法植及法官职业道德建设等改革和完善司法活动方式,树立法官良好的司法形象。
司法改革心得体会精选
司法改革心得体会精选
最近几年,中国的司法改革不断深化,我也有幸参与其中。
回顾这段时间的工作,我有几点心得体会:
加快信息化建设
信息化建设是司法改革中的一项重要任务。
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诉讼流程、数据处理等全流程在线化,既可提高工作效率,又能够更好地监督执法活动,减少工作中的人为错误。
因此,应加大信息化的投入,加快信息化建设。
完善法律制度
司法改革还要完善法律制度。
只有通过制度保障,才能使司法系统更加公正、透明、高效。
针对一些司法实务中存在的问题,要不断完善相关的法律规范,使之更加契合实际,确保各项制度的落地执行。
注重法官队伍建设
法官是司法工作的中坚力量。
要想使司法系统更加公正高效,必须注重法官队伍建设。
这其中包括提高法官的专业化水平、推行
轮岗制度、建立优秀法官的选拔评价机制等。
只有这样,才能培养出优秀的法官队伍,为司法改革提供坚实的行动力量。
总之,司法改革的道路还很长,希望在以后的工作中能够秉持初心,继续为推动司法公正、高效的事业奋斗。
司法改革的回望与反思
司法改革的回望与反思内容提要: 综观我国司法改革的总体进程,经过30年的改革实践,虽然司法改革的制度化成果与理想的法治状态还相去甚远,但是这场司法改革所起的作用是不容低估的。
可以说,这是一场以实现司法法治化为起点而带动的社会整体法治化运动。
不论对人民法院还是对整个社会,其影响是深刻的,也是持久的。
改革的成就□实现了司法理念的创新与发展多年司法改革的历程,不仅使我们的司法制度、工作机制取得重大发展,逐步融入全球化的大潮,广大法官的司法理念也不断更新,逐步融入现代司法主流文明,并成为促进司法公正和司法改革的重要法宝。
一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确立与发展。
我国是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社会主义国家,国体、政体、司法制度都与西方国家有着本质的区别,这决定了我们的司法改革在性质上只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而不是自我否定。
二是确立和完善了反映司法本身的法律价值,反映人类在司法领域的基本价值观的理念,主要包括审判中立、公开与民主、公正与效率、程序正义、平等保护等具有普适性的理念。
这些理念不仅被最高法院贯彻落实到司法改革的措施和工作部署中,增加了司法改革的科学性、合理性,而且在实践中发展和丰富了这些理念,并形成了比较系统的司法价值观。
□实现了司法工作机制的创新与发展多年来,人民法院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坚持群众路线等四项基本要求,着力推进司法民生,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保障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让人民群众真正感受到社会主义司法的温暖、方便、公正和高效。
如关于死刑核准制度、再审制度、执行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法庭工作机制等的改革,主要立足于审判制度内部的问题,而关于审判权与人大监督权、审判权与检察权、审判权与舆论监督权等方面的改革,则是从外部来保障司法公正和效率。
可以说,两个方面的改革相互促进,相得益彰,目前已经取得的改革成就为进一步的改革提供了良好的基础。
关于中央对司法体制改革的感想
关于中央对司法体制改革的感想十八届三中全会颁布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提出,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一、关于省以下地方法检人财物统一管理的感想省以下法检系统实行人财物统一,这一措施为中国的司法体制改革的一大亮点,更是实现审判权独立和检察权独立的最有效保障。
目前,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严重的司法地方化问题。
司法地方化问题主要表现为司法工作人员的管理地方化和司法财政管理体制地方化。
还有,行政机关干预司法现象情况十分普遍。
一些法官或检察官在办案时往往心里充满正义,但由于上级领导或本级政府部门的压力,迫使他们不得不做出违心裁判,使司法失去了维护社会正义的作用,这也是导致冤假错案的根源之一。
现阶段,法院的人事任免、经费开支均掌握在地方党政机关手中,地方法院实际上也受制于地方政府,这是司法地方化的制度根源。
随着随着经济体制的变革,国家在财政制度上实行分税制后,在中央与地方利益分化的形势下,司法机构设置上的地方化变成了真正的地方化,而中央的集权和统一化成为虚假的。
由此产生的地方保护主义,已经发展到了相当严重的程度。
这次中央提出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制度,将法院,检察院的人事编制、人事管理提高到省一级统管,经费保障纳入省级和国家财政预算等措施有利于实现去除司法地方化的印记,实现司法正义,保障检察权和审判权的独立。
地方法检系统的人员,经费不再受制于地方人事制度和地方财政的束缚,会使地方政府对地方法检系统的干涉明显减少。
实行这一改革,地方政府将无权对地方法检系统的人事关系作出调整,也将无法要求法官和检察官在办案时按其地方政府的意志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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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我国上个世纪90年代初提出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之时起,中国的司法改革也因形势的需要而被提到日程上来,屈指算来,这个过程已经持续有十个年头了。
回顾十年司法改革的历程,无论从实践方面还是在理论研究方面,都可以说是成果颇丰。
而在本文中,笔者并不打算过多地为司法改革的过去歌功颂德,只想从我国当前的司法改革和学术研讨的角度出发,对司法改革十年来的一些作法及理论研究方面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以期为我国的司法改革贡献绵薄之力,并请各位读者提出批评意见。
一、司法改革十年历程简要回顾在20世纪90年代的前五年,司法改革的讨论主要集中在刑事诉讼方面,尤其集中在法院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
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制定了《关于第一审刑事(公诉)案件开庭审判程序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公诉机关起诉材料的移送、法庭调查中公诉人员与审判人员讯问、询问的时间以及庭审中被告人的权利等问题作了与当时的刑事诉讼法不尽一致的规定。
这个意见几乎是一开始就遭到了来自检察机关的反对,检察系统接连发表文章对此作法表示不予接受。
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态度很直接也很坚决,认为:辩论式诉讼不符合我国宪法、法律关于检察机关性质、地位和公诉人员职责的规定。
《意见》将法律规定应由审判人员承担的法庭调查任务全部转给检察人员,要求出庭的公诉人员进行讯问、询问,同时赋予了被告人多项法律并未规定的诉讼权利,而且还要求几乎所有的证人、鉴定人必须出庭作证,否则书面证言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等等,这些规定均与法律相悖,因此,“对于依据《意见》擅自搞的一些庭审改革试点,检察机关的态度只能是一不参加,二要对违反现行法律的审判活动实施监督,依法予以纠正。
”当然,在此期间,学者们也对其他一些具体问题展开了讨论,如免予起诉、收容审查的存废问题,检察机关的拘留权问题,律师参与诉讼的时间与问题等。
讨论的结果是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重大修改,许多理论观点、主张及实践中的作法被法律采纳,我国的刑事审判方式由此发生了极大的变化。
在刑事诉讼法修改施行之后,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并且指出要“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因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因而社会对法律规则的依赖日益增强,人们的法律意识也有了极大的提高。
而与此同时,受市场经济的影响,司法活动受地方、部门领导干预的情况也较严重,司法人员吃拿卡要、枉法裁判等腐败现象有蔓延的势头,引起了社会各阶层的不满。
于是,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把研究的视点描向了宏观的司法体制方面的改革,即如何确保司法能够公正、如何确保司法能够高效等。
围绕着这些问题,司法机关和理论工作者提出各种各样的对策措施,对司法独立的制度性保障、对审判委员会的存废、对检察权的配置、对公检法三机关的关系、对法官的选任、对人大对司法机关的个案监督、对司法机关的错案责任追究制等展开了全方位的讨论和改革实践。
回顾司法改革所走过的10年,所取得的成就是令人赞叹的,任何一位司法工作者及理论工作者都有理由为此而感到自豪。
但是,在自豪的同时,我们还必须静下心来仔细地想一想,我们的改革实践、我们的理论研究是否有值得反思的地方,我们是否还应该有其他办法使改革工作做得更好。
下文即是笔者对10年司法改革某些方面的检讨,其中既有对司法改革实践方面的思考,也包括对司法改革学术研究方面的反思。
二、关于司法改革的目标司法机关关于司法改革的迫切动力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说来自于社会对司法腐败的强烈不满,而司法不公的大量出现除了有司法机关内部的原因以外,来自外部力量的干预、影响是一个不能忽视的重要因素,正是外部的干预使得司法机关不能独立的办案,不独立的结果便是案件的长期拖延、久拖不决和处理结果的不公正。
而这些因素并非能够单单依靠司法机关的力量就能予以消除,即使是司法机关内部人员的原因,司法机关也不一定有实际的权力对这些违纪违法者进行处理。
所以,要消除人们对司法的不满,就有必要进行司法改革,但是,司法改革的最终目标是什么,是司法公正,还是司法独立,抑或是公正与高效?对于这个问题,在不同的论述中,大家的主张各异。
而司法机关在多年的改革实践中,在很长的时期内都未能提出明确的指导整个司法改革活动的最终目标。
其直接的后果是,改革只是围绕着社会反映比较强烈、急待解决的问题提出一些修补性的措施,如错案追究制、人大个案监督制等,缺乏一个能够统领整个司法改革全局的目标。
直到最近两年,才陆续看到了有关机关的“改革纲要”、“工作规划”等,这说明我们的改革在最初带有很大的自发性。
司法改革为什么要预先设定最终的目标?目标相当于前进的旗帜,旗帜就是方向,只有预先确立了目标,才能围绕着这一目标设计出各种相互协调、相互配套的制度。
没有目标,司法改革就不可能有一个中心,也不可能会有总体的规划,当然也就难以避免不同领域间的制度发生冲突的可能性。
那么,我国司法改革的目标应当定位为什么?从我国当前的情况来看,许多司法不公的案件都与来自地方或者部门领导的干涉有很大关系,而从司法的国际性标准(国际性标准在很大程度上是法治发达国家的标准)来看,司法独立是一项基本的司法准则,因此,许多的论文著述都把建立独立的司法作为我国司法改革的终极目标。
但是在我们看来,有必要追问这样一个问题,即:司法何以必须独立?如果对此问题不能提供出令人信服的答案,那么要求司法独立的正当性本身就是一个问题,更不用说要作为司法改革的最终目标了。
从历史的发展沿革和实践的运行来看,司法应当独立的原因在于要保证受过专业法律训练的司法人员在不受外来干预的情况下依照法律作出公正的裁判。
由此看,司法独立只有与司法公正相联系才有意义,司法独立只是确保司法公正的一个重要保障制度而已,离开了司法公正的目的,司法独立的要求便不再具有单独存在的正当根据,所以,司法独立自身尚无资格成为指导和统率司法改革全局的最终目标。
那么司法公正是否应当成为我国司法改革的最终目标?从司法活动存在的根据分析,之所以存在司法,就是因为需要恢复在现实中遭到破坏的社会公平和正义,司法是整个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公正是司法自身存在的目的;而就目前的中国形势来看,也急切地呼唤公正的司法,因为当前出现的司法不公现象已经使得整个社会对司法的不信任到了极其危险的程度。
在这个意义上说,司法公正应当是中国当前司法改革的最终目标。
有必要指出的是,我们认为提高司法效率也是司法改革所应当达到的目标,但笔者同时也认为,效率是司法公正的应有之义,不可能存在没有效率的公正。
实践中有的案件可以被拖上十年、八年,这样即使最终的处理结果符合法律的实体性规定,可是谁能说权利人在这样的案件中获得了公正的审判呢?“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拖沓、延误所得到的结果根本不能被称为公正,不管其与实体法律的规定多么相符。
所以笔者认为,我国司法改革的最终目标应当是确保司法公正,而这里的司法公正包含程序公正、实体公正和司法的高效率。
除此之外的某些具体的制度设计都应当是围绕着如何确保和实现司法公正来进行的,当然,众多学者所提出的保障司法独立的改革其实也是为了更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这一总的目标。
三、关于司法改革的方式前文已提出,我国的司法改革在起初是带有自发的性质的,因而改革的进行更多的是依据理论界的讨论和司法机关的自我摸索与实践进行的。
而司法改革的目标是要通过改革以实现司法公正,它所涉及的领域不仅仅是司法机关自身能够解决的,或者说主要不是司法机关自身所能够解决的,它尤其需要来自司法系统之外的机制的调整和权力配置的变化,也就是说司法改革需要司法机关之外的力量介入。
但是迄今为止,我们所看到的司法改革仍然是司法机关“自身内部”的事情,有关机关所提出的“改革纲要”、“改革实施意见”等也都是在其内部所进行的改革。
而且即使是在改革力度最大的法院与检察院两家机关,也没有体现司法改革目标的同质性和改革进程的同步性。
最高法院提出的改革目标是确保独立审判,以实现司法的公正与效率,最高检察院提出的改革目标是充分发挥法律监督机关的应有职能,加强对侦查、审判工作的法律监督。
而囿于自身的地位和权力,对于涉及其他国家机关的组织体制、权力配置等全局性的司法制度问题,法检两家在各自制定的改革目标中则根本没有提及,实际上他们也没有资格论及。
另外还须指出的是,法院、检察院两家的权力配置本身就是需要改革的,所以这种由各家自查自改的状况难免会出现两家因扩大自家权力、限制对方权力而引起的冲突,事实的确也正是如此。
此种状况严重影响了司法改革的进度和力度,影响了改革目标的实现。
这就又提出了一个问题:我国的司法改革应以何种方式进行?是守囿于司法机关之内、对一些具体的零碎制度修修补补呢,还是跳出系统、从整体的国家体制方面统筹考虑?对此问题的回答需要从改革所要达到的目标来分析,既然将司法改革的目标设定为实现司法公正,既然改革的实质就是要将现存的不合理的因素驱除,那么我们就必须对现行的制度从整体上予以考察,找出一切不合理的东西,然后再根据各方面的条件,找出适合我国实践的制度。
否则,就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有人认为司法改革应采取“渐进”的方式,不能盲目追求一步到位;另有人认为改革应采取“激进”的方式,一步到位,不能老是“修修补补”;还有人认为改革应采取“折衷”的方式,对某些必须改的应一步到位,对某些应当改但条件尚不具备的,可以分阶段进行。
笔者认为,对司法改革采取上述哪种方式进行是一个可以探讨的问题,但是不论采取哪种方式,都必须从宏观的层面、从整体的角度来设计、把握我们的司法制度。
换句话说,即使采用循序渐进的方式进行改革,也必须统筹设计未来的整体司法制度的构建,从这个意义上说,即便某些制度限于社会环境、各种条件等的影响不能立即进行改革,也必须将其纳入整个司法制度体系中予以通盘考虑,而不能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
根据上述的分析可以看出,我国目前正在进行的主要由法院和检察院两大机关各自为政,互不协调、互不交流的改革,根本不可能触及我国的宏观司法体制,也根本不可能从我国司法制度的整体出发考虑问题,它们的“改革纲要”、“改革实施意见”等只能对其内部的问题作出安排。
所以,我们主张改变目前的这种状况,应该由专门的机构对司法改革工作进行整体的规划。
司法改革要改的不仅仅是司法机关的不合理要素,还包括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各级政府及其有关的职能部门中的不合理要素。
如:人大如何更好地选任司法人员、人大如何合理地履行监督职责、被监督者应当承担何种责任等;再比如:各级政府及其财政、人事、公安等部门应当与司法机关保持一种什么样的关系,如何将律师的司法行政管理与诉讼程序更好地结合起来等。
这些问题都因牵涉到国家的体制问题,因而应由专门的权威机构进行领导与部署才能实施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