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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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宪法案例

典型宪法案例

典型宪法案例
1. 美国宪法案例:美国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现代宪法,它规定了美国政府的权力分配与限制,以及公民的权利与自由。

该宪法包括权力分立、联邦制、言论和宗教自由等重要原则。

其中,第一修正案保护了人民的言论、宗教、新闻等自由;第二修正案确保了人民的持枪权利;第五修正案规定了公民不受非法逮捕和自证罪名的权利等。

2. 德国宪法案例:德国宪法是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宪法的基础,通过一系列修正案后形成了现行的基本法。

德国宪法强调人权和权力分配,其中包括言论自由、人权保护、民主原则、司法独立等。

此外,德国宪法还规定了联邦制、基本权利、社会市场经济原则等。

3. 日本宪法案例:日本宪法是在二战结束后由美军协助下制定的,强调了和平主义、民主原则和基本权利保护。

其中,第9
条宪法规定日本永远放弃战争和武力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第13条保障公民的人权和基本自由;第25条规定男女平等;第98条确认了自卫队的存在和职责等。

4. 法国宪法案例:法国宪法规定了法国政府的组织和权力分配。

其中,宪法第2章规定了法国总统的权力与职责;宪法第3章规定了国民议会和参议院的组织与权力;宪法第4章确立了宪法法院的地位与职责等。

此外,法国宪法还规定了法国公民的平等、言论自由、财产保护等基本权利。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题题库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题题库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题题库题干日本某公司于1988年5月7日向日本专利机构提出“防眼疲劳镜片"发明专利申请。

之后,该公司于1988年10月3日以相同的主题内容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了发明专利申请,同时提出了优先权书面声明,并于1988年12月25日向中国专利局提交了第一次在日本提出专利申请的文件副本。

中国某大学光学研究所于1988年7月也成功地研制出一种用于减轻因荧屏所造成眼疲劳的镜片,这种镜片和日本某公司的镜片相比,无论在具体结构、技术处理,还是在技术效果上都是相同的。

中国某大学光学研究所于1988年9月10日向中国专利局提交“保健镜片”的发明专利申请。

(注:中国、日本同是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加入国》)问:中国专利局应将专利权授予给谁?为什么?中国专利局应将专利权授予日本某公司。

中国、日本两国共同参加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因此,本案中专利权授予给谁的争议应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为依据进行断定。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了优先权原则,发明专利申请的优先权为12个月。

我国法律规定外国人在我国申请专利,只要按我国的法律规定提交了必要的文件,就享有公约规定的优先权。

中国某大学光学研究所虽然先于日本某公司在中国专利局申请专利,但这种申请行为不足以对抗公约规定的优先权,所以,该项专利权应授予日本某公司。

题干中国公民王华石与中国公民付春花1987年在北京结婚,1989年生有一子。

1990年,王华石自费到美国留学,1996年获得博士学位,后在加拿大安大略省一家公司找到工作。

1997年8月,王华石以夫妻长期分居为由在加拿大安大略省多伦多提起离婚诉讼,离婚诉状由王华石的代理律师邮寄送达付春花.王华石在离婚诉状中隐瞒了他与付春花生有一子的事实,以逃避应承担的抚养费。

付春花在北京市某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问:1.王华石的代理律师通过邮寄的方式向付春花送达传票,该传票在我国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为什么?2.在加拿大多伦多法院已经受理王华石离婚诉讼后,我国法院能否受理付春花的离婚诉讼?答:我国反对外国法院采用邮寄的方式向位于我国境内的中国公民送达司法文书。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

案例:1.日本神户发生强烈地震,造成3名中国留学生在地震中死亡,其中留学普通股钱某在日本死亡后留有遗产。

钱某的妻子赴日在日本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遗产。

日本法院受理案件后,根据日本《法例》第25第“继承依被继承人本国法”的规定,本案适用中国法律。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9条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根据中国的法律规定,日本法院适用了日本实体法对这一案件进行了审理。

请问:日本法院选择法律时采用了什么制度?请解释一下该制度。

答:日本法院采用了反致的制度。

反致是指对某一涉外民事案件,受理案件国家的法院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应该适用外国法,而根据该外国的冲突规范该案件应该适用受理国家法律,如果受理案件国家的法院适用了本国的实体法,则够成反致。

本案中根据日本法律规定,继承应该适用被人本国法,即中国法律;而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即应该适用日本法。

根据中国的法律规定,日本法院适用了日本的实体法对这一案件进行了审理就构成了反致。

2. 2006年11月20日下午,某大学工人陈强在该校校园内骑自行车向右拐弯时,未打手势示意,被从后面超车的该校留学生杰克骑自行车撞倒。

以检查,陈强右内踝关节挫伤,他的自行车前轮被撞坏,造成经济损失约140元。

学校曾为双方进行调解,但双方在杰克付给陈强的赔偿储额上未能取得一致意见。

于时陈强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法院受理本案。

请问:1.法院对本案应如何适用法律2.假如本案当事人双方都是外国人,法院又该如何适用法律?答:1.本案中被告杰克的行为构成侵权。

根据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的原则,应以侵权行为地法为准据法。

本案侵权行为的加害行为发生地和损害发生地是一致的,都是中国,所以法院适用中国法。

我国《民法通则》也是这样规定的。

2.依照《民法通则》第146条第1款的规定:“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三 光华寮案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三 光华寮案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三):光华寮案一、主要案情光华寮是座落在日本京都市左京区北白川西町,面积约为1000平方米的五层楼.该寮建于1931年.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期,京都大学受托于日本政府"大东亚省"将该寮租用作为当时中国留学生的宿舍.日本投降后,"大东亚省"被撤销,从此由中国留学一组织自治委员会对该寮实行自主管理,并将该寮取名为"光华寮".此后,旧中国政府驻日代表团用变卖侵华日军在大陆掠夺的财产所获得的公款将该寮买下,专用于中国留学生宿舍.1961年台湾当局以"中华民国"的名义在日本登记为中国国家财产.1967年,台湾当局以"驻日本大使"陈之迈的名义就光华寮问题向京都地方法院起诉,要求中国留日学生王炳寰等8人搬出光华寮.1977年9月16日,京都地方法院作出判决,确认该寮为中华人共和国的国家财产,台湾当局的原诉被驳回.1977年10月,原告不服而上诉大阪高等法院.1982年4月14日,大阪高等法院撤销原判决,并将此案发回京都地方法院重审.1986年2月4日,京都地方法院推翻其于1977年9月16日所作出的判决,将光华寮判归台湾所有.中国留学生王炳寰等人不服此判决,遂向大阪高等法院提出上诉,1987年2月26日,该法院维持京都地方法院的再审判决.同年5月30日,王炳寰等人委托其辩护律师团通过大阪高等法院向日本最高法院提交了上诉书,要求该法院将大阪高等法院作出的错误判决撤销,重新作出公正的判决。

光华寮案至今未完结。

二、主要知识点(一)光华寮案违背国际法上的承认制度根据国际法的承认制度,承认新政府的法律效果是,承认了新政府就不能再承认被推翻了的旧政府.一般来说,未被承认的国家或政府在不承认国的法院没有起诉权的,这一原则为国际社会普遍接受和确认.1972年日本是以条约的形式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从而使所承担的义务就更加明确.既然日本已经不再承认所谓的"中华民国",那么台湾就不能以"中华民国"的名义在日本法院就光华寮提起诉讼.因此,日本法院受理台湾当局以"中华民国"的名义提起的诉讼,完全违反了国际法的承认制度.(二)光华寮案违背国际法上的继承制度在光华寮案上,京都地方法院和大阪高等法院完全混淆了国际法上的国家继承和政府继承的两个不同的概念.国家继承是国际法主体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新国家如何继承前国家的财产问题.但政府继承则不同.它是国家本身没有变,国家的同一性没有变,只是代表这个国家的政府发生了更迭,新政府取代了旧政府,而不问其财产以什么形式出现(动产或不动产),也不管这些财产处于国内还是国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其国家本身没有发生任何变化,国际法主体依然如故,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取代了中华民国政府,所以,凡属于前政府的国家财产,完全由我国政府全部继承是符合国际法和国际实践的.现在,日本法院关于对光华寮案的判决理由之一,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实际上不完全继承旧中国政府在外国的财产".不符合中日之间签订的条约精神,也违反国际法上的继承制度.因为,无论从国际法上政府继承的理论,还是从对该寮的实际控制和管理情况看,光华寮都应该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所有.无疑,日本京都地方法院于1977年9月16日对光华寮案的判决是正确的,而1982年大阪高等法院的判决是错误的.(三)光华寮案违背了日本承担的国际义务1972年9月29日由中日两国政府领导人签署的联合声明中规定:"日本国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重申: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日本政府充分理解和尊重中国政府的这一立场."1978年,中日两国政府签署的和平友好条约也进一步确认了上述原则.因此,这两个重要法律文件,它不仅规定了日本方面的承诺,也规定了中国方面的承诺.日本是以条约的形式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从此日本取消了对"中华民国"的承认,台湾当局就不能再以所谓"中华民国"的名义在日本法院提起诉讼.这对日本不仅依据国际法一般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且是所承担的特殊的条约义务.现在,台湾当局在光华寮案中居然在日本法院享有起诉权.这完全违背了日本政府承担的不得承认所谓"中华民国"政府的具体义务,势必在政治上造成"两个中国"或"一中一台"。

世界各国制定单行国际私法法规情况-黄进

世界各国制定单行国际私法法规情况-黄进

世界各国制定单行国际私法法规情况(不完全统计)一、仅规定法律适用内容的国家1.智利国际私法(1855年)2.哥斯达黎加国际私法(1887年)3.德国民法典施行法(1896年,1986年、1999年修订)4.日本《法例》(最初文本自1898年7月16日起施行,见1898年6月21日第10号法律;现行文本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见1989年第292号政令。

先后为1942年第7号法律、1947年第223号法律、1964年第100号法律、1986年第84号法律、1989年第27号法律和1999年第151号法律所修正。

)5.中国《法律适用条例》(1918年)6.多米尼加共和国国际私法(1928年)7.瑞典1937年《关于继承的法律冲突法》8.泰国国际私法(1939年3月10日制定)9.(台湾地区)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1953年)10.科威特涉外法律关系规范(1961年制定,1980年修改)11.马达加斯加国际私法(1962年)12.日本《关于遗嘱方式的准据法》(1964年)13.波兰国际私法(1966年7月1日施行)14.阿根廷国际私法(1974年)15.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关于国际民事、家庭和劳动法律关系以及国际经济合同适用法律的条例(1975年12月5日)16.奥地利联邦国际私法法规(1978年6月5日通过)17.布隆迪国际私法(1980年)18.巴拉圭国际私法(1985年)19.澳大利亚法律选择法案(1992年)20.荷兰《1993年3月18日关于海事、内河航运和航空的国际私法法令》21.英国1995年国际私法(杂项规定)法22.列支敦士登1996年9月19日关于国际私法的立法23.格鲁吉亚1998年4月29日《关于国际私法的法律》24.荷兰《侵权法律冲突法》(2001年4月11日)25.美国俄勒冈州合同冲突法(2001年)26.爱沙尼亚2002年《关于国际私法的法律》(2004年4月22日立法修订)27.日本《法律适用通则法》(2006年6月15日通过)28.荷兰2008年2月25日《物权冲突法》二、既规定法律适用内容又规定管辖权和司法协助内容的国家1.乌拉圭国际私法(1941年)2.科威特涉外法律关系规范(1961年)3.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国际私法及国际民事诉讼法(1964年4月1日施行)4.阿尔巴尼亚关于外国人民事权利及适用外国法的法律(1964年)5.南斯拉夫解决关于民事地位、家庭关系法及继承法的法律冲突、管辖权冲突的法律(1979年3月2日公布)6.1979年匈牙利人民共和国主席团关于国际私法的第13号法令(1979年7月1日生效)7.土耳其国际私法和国际诉讼程序法(1982年5月20日,2007年11月22日全面修订)8.南斯拉夫关于解决在某些问题上与其他国家法律规则的法律冲突法(1983年1月1日生效)9.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1987年12月18日通过)10.罗马尼亚关于调整国际私法法律关系的第一百零五号法(1992年9月22日)11.朝鲜人民民主主义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最高人民议会常务委员会1995年9月6日通过)12.意大利国际私法制度改革法(1995年5月31日第218号法)13.委内瑞拉国际私法(1998年8月6日第36.511号)14.突尼斯国际私法典(1998年11月27日公布)15.斯洛文尼亚共和国关于国际私法与诉讼法的法律(1999年7月8日)16.阿塞拜疆共和国关于国际私法的立法(2000年6月6日)17.韩国涉外私法(1962年1月15日第966号法令公布,2001年4月7日第6465号法令修订)18.比利时国际私法典(2004年7月16日通过)19.保加利亚共和国《关于国际私法的法典》(2005年5月4日)20.乌克兰关于国际私法的第2709-IV号立法(2005年6月23日通过,2005年9月1日生效)21.《马其顿共和国关于国际私法的立法》(2007年7月4日)。

日本刑事判例的地位及其对我国的借鉴

日本刑事判例的地位及其对我国的借鉴

日本刑事判例的地位及其对我国的借鉴关键词: 刑事判例制度有权刑法解释模式启示借鉴内容提要: 日本刑事判例制度不仅对刑事司法发挥重大作用而且还影响立法,这种判例制度对于解决立法滞后与现实活发之间的矛盾发挥着重大作用,相应地,司法中以判例实质地创制法规范等做法也可能一定程度上消解罪刑法定原则。

日本的刑事判例制度给我国目前的有权司法解释模式提供了启示,如重视法律的权威性等。

应当借鉴该判例制度构建我国的“一元个体判决式”的刑法解释模式。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中国有权刑法解释模式是二元一级抽象式的解释模式,笔者认为该解释模式具有相当的不合理性⑴,应予改变。

而如何改变就是摆在我们面前的现实问题。

对此,借鉴他国的经验,不失为一条捷径。

中国与日本同属亚洲国家,有很深的文化方面的联系,因此了解日本的有权刑法解释模式,应该是有现实意义的。

在日本,判例,尤其是最高裁判所(即最高法院)的判例,对司法具有重大的作用,无论是刑事司法还是民事司法都是如此。

那么,这种判例对司法的作用意味着什么,尤其是在刑事方面,它是具有法规范的性质,还是仅具有参考的意义?这样的问题,与中国现在的状况有一定的相似之处。

对此问题的研究,当有益于我国对相关问题的研究和选择。

一、日本刑事判例的性质(一)刑事判例对司法的作用在日本,存在着大量的判例,同时也存在着大量的对判例的研究。

一方面,学校教学中,老师在研究判例,学生也在研究判例。

笔者参加过日本一个大学关于刑事法的研究会,其内容就是研究刑事判例。

通过对判例之事件内容、判决及其理由的分析,提出应该研究的课题,并制定解决方案。

另一方面,司法机关也研究判例,通过判例的研究,为自己的裁判提供参考。

这种判例研究的广泛性在日本是一个应被注目的事实(尤其对中国人来说)。

也就是说,学界在研究判例,其目的是通过判例把握司法机关的观点,并提出自己的看法;司法机关也在研究判例,以确定相同或相似案件的判决方式,或者援用案例,或者做出不同的判例,以表明司法者对法条的理解。

社会保障法案例

社会保障法案例

社会保障法案例社会保障法是指国家为了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和基本权益,通过法律手段规定的一系列社会保障制度和政策的总称。

社会保障法案例是指在实践中,各国政府为了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权益而制定的具体案例。

以下将以几个典型的社会保障法案例为例,分析其对社会成员的保障作用。

首先,以美国《社会安全法》为例。

该法案于1935年通过,建立了美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基础。

该法案规定了社会保险和福利计划,包括退休金、失业救济、医疗保险等。

通过该法案,美国政府为社会成员提供了一定的经济保障,帮助他们应对退休、失业、疾病等风险,提高了社会的稳定性和公平性。

其次,以中国《社会保险法》为例。

该法于2010年通过,明确了我国社会保险的种类和范围,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该法案规定了社会保险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安排,为我国社会成员提供了全方位的社会保障服务,有效保障了他们的基本生活和基本权益。

再次,以德国《社会保险法典》为例。

该法典包括了德国的各项社会保险制度,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

该法典规定了社会保险的缴纳和享受条件,保障了德国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水平和社会地位,为他们提供了全方位的社会保障服务。

最后,以日本《社会保险法》为例。

该法案规定了日本的社会保险制度,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

该法案通过建立社会保险制度,保障了日本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和基本权益,提高了社会的公平性和稳定性。

综上所述,各国的社会保障法案例都是为了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和基本权益而制定的具体案例,通过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和政策,为社会成员提供了经济保障和社会保障服务,提高了社会的公平性和稳定性。

同时也为各国社会保障法的完善和发展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借鉴。

日本の法律

日本の法律

日本の法律一覧/wiki/%E6%97%A5%E6%9C%AC%E3%81%AE%E6%B3%95%E5%BE%8B%E4%B8%80%E8%A6%A7日本颁布的第一部法律名称,特点公元701年颁布的《大宝律令》是日本第一部成文法典,以中国唐朝的《永徽律》为蓝图,是一部以刑法为主,诸法合体的法典,《大宝律令》把关于刑罚的条文称为律,把关于国家政治制度的条文称为令。

包括律六卷,令十一卷.其内容体系:户田篇、继承篇、杂篇、官职篇、行政篇、军事防务篇、刑法和刑罚篇.《大宝律令》标志着以中国唐朝法律为模式的日本封建法律体系开始逐步建立。

日本法的特点1、日本法是在借鉴外来发达法律制度的过程中不断发展和完善的。

其封建法律文化从体系到内容都深受中国隋唐和明代法制的影响,成为中华法系的重要成员,而近代日本的法律文化是在学习借鉴西方法律文化的基础上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二战以后,日本又吸收了英美法的许多精华,成为法律移植的成功范例。

2、日本法巧妙地融合了两大法系的特点,被称为“混合法”。

如虽然以大陆法系的六法体系为基础,但是判例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越来越突出,特别是战后宪法模仿美国赋予最高法院以违宪审查权,对日本宪法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在诉讼制度上,引进了英美法的庭审中的对抗制,同时以大陆法系的职权主义作补充,两种诉讼体制的融合,更有利于查清案情。

3、日本法是东西方法律文化的有机结合。

如作为日本流传久远的法律习惯,调停制度不但没有因为法律的西化而消亡,反而在日本法不断完善的过程中愈发显示出生命力,始终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4、完备的日本经济法对于战后日本经济的高速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战后日本经济法受到特别重视,形成数量庞大、门类齐全、比较完整的经济法律体系,对战后日本经济的腾飞直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5、日本法在发展的过程中,形成了较为发达的、完善的法学理论。

法律制度的发展促进了法学的繁荣,而各派学说百家争鸣的结果,丰富了法律的内涵,促进了法律的完善和发展。

个人信息保护法案例

个人信息保护法案例

个人信息保护法案例
1. 美国数据泄露事件
2017年,美国信用评级机构Equifax遭遇了一次规模巨大的数据泄露,近1.43亿用户的个人信息被非法获取。

该事件促使美国政府采取了相关措施,推动通过《个人信息保护和电子文件法案》(Data Protection and Electronic Documents Act)等法案,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和隐私。

2. 欧洲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
欧盟通过了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成为欧盟个人数据保护领域的基石,旨在保护个人数据和隐私,加强用户对其数据的掌握和使用权限,并规定了严格的处罚措施,以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和隐私。

3. 中国网络安全法
中国网络安全法(Cybersecurity Law)于2017年实施,旨在保障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稳定,维护网络空间秩序,重点规范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和使用,明确了网络运营者的责任和义务,并规定了严格的惩罚措施以确保信息安全和保护个人隐私。

4. 日本个人信息保护法
日本个人信息保护法(Act on the Protection of Personal Information)于2003年实施,明确规定了个人信息的选取收集、使用和披露等方面的规范,要求企业必须建立安全管理机制,以保障个人信息的安全和隐私。

同时,该法还明确规定了违反规定的处罚措施。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

案例:1.日本神户发生强烈地震,造成3名中国留学生在地震中死亡,其中留学普通股钱某在日本死亡后留有遗产。

钱某的妻子赴日在日本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遗产。

日本法院受理案件后,根据日本《法例》第25第“继承依被继承人本国法”的规定,本案适用中国法律。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9条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根据中国的法律规定,日本法院适用了日本实体法对这一案件进行了审理。

请问:日本法院选择法律时采用了什么制度?请解释一下该制度。

答:日本法院采用了反致的制度。

反致是指对某一涉外民事案件,受理案件国家的法院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应该适用外国法,而根据该外国的冲突规范该案件应该适用受理国家法律,如果受理案件国家的法院适用了本国的实体法,则够成反致。

本案中根据日本法律规定,继承应该适用被人本国法,即中国法律;而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4.? W是美国居民,1956年央沙特阿拉伯逗留期间,因其驾驶的轿车被美国石油公司雇员Z驾驶的卡车撞翻,W身受重伤。

之后,W在美国石油公司营业执照领取地纽约起诉,请求法院判决美国石油公司做出侵权赔偿。

初审法院根据“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的冲突规范,确定本案应适用沙特阿拉伯法律,要求当事人提供并证明有关沙特阿拉伯法律,结果原告未能提出或证明支持其诉讼请求的沙特阿拉伯法律,被告也未能提出或证明支持其答辩的沙特阿拉伯法律。

法院最后以原告诉讼请求的证据不足为由驳回诉讼。

原告不服,提起上诉。

请问:1.什么是外国法的确定?外国法的确定一般有几种方式?????? 2.在外国法不明时,如何解决法律适用的问题?答:1.外国法的确定也称外国法的查明,是指一国法院根据本国冲突规范指定适用外国法时,如何查明该外国法的存在和内容。

由于各国对外国法空间是事实还是当选有不同的主张,因此外国法的查明方法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类:(1)??? 把外国法看作事实,由当事人举证证明;(2)??? 把外国法看作法律,由法官负责查明;(3)??? 基本把外国法视为法律,原则上由法官负责查明,必要时也可要求当事人予以协助。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1.中国公民钱某,1992年到日本留学。

1995年回国前夕,在上班途中,被运货卡车撞倒,经抢救无效死亡。

钱某的妻子利某以全权代理人的身份在钱某弟弟的陪同下到日本料理后事。

经协商,日本方面赔偿500万日元。

回国后,为遗产分配一事,利某与钱某的家人发生争执,协商未果。

钱某的家人以利某及其女为被告,诉至当地人民法院。

问:本案应如何适用法律说明理由。

答:本案应以日本法律为准据法。

钱某死亡前未留遗嘱,其继承属法定继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9条“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的规定,日本法律应为本案的准据法。

钱某有两处住所。

一处是位于中国的法定住所,一处是位于日本的临时住所。

因李某在日本已居住两年,日本的临时住所视为住所。

根据中国有关法律规定,李某死亡时的住所是在日本的住所。

2.中国公民夏某(男)与中国公民冯某(女)1997年在沈阳结婚。

婚后夏某自费到加拿大留学,2001年获得硕士学位,后在美国纽约州一家公司找到工作。

2002年8月,夏某以夫妻长期分居为由在纽约州提起离婚诉讼,离婚诉状由夏某的代理律师邮寄送达冯某。

冯某在经过一番咨询后,在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问:在纽约州法院已经受理夏某离婚诉讼后,我国法院能否受理冯某的离婚诉讼?答:纽约州法院受理夏某离婚诉讼后,我国法院仍可以受理冯某的离婚诉讼。

对涉外离婚案件,为了最大限度的保护中国公民的利益,我国不反对一事两诉,当事人一方在外国提请离婚诉讼,不妨碍我国法院受理中国公民提请离婚诉讼。

3.1997年,中国籍公民俞某与日本籍公民山口在中国结婚,婚后在中国生有一子。

1999年,山口独自回日本居住。

2001年,俞某以夫妻长期两地分居,感情淡漠为由,在中国法院提请离婚诉讼。

山口同意离婚。

在子女监护权和抚养权问题上,双方产生争议。

山口要求将儿子带回日本,由她抚养,俞某要求将儿子留在中国,由他抚养。

问:本案应适用何国法律为什么?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8条规定:“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各国各地法律案例(3篇)

各国各地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美国:无罪辩护的胜利——辛普森案1994年,美国著名橄榄球运动员奥逊·辛普森的前妻妮可·布朗和她的好友罗纳德·戈德曼在洛杉矶被杀害。

警方很快将辛普森列为嫌疑人,并找到了与现场相匹配的血迹。

然而,在1995年的审判中,辛普森被判无罪。

这起案件成为了美国司法史上的一个标志性事件。

在审判过程中,辛普森的律师团队运用了多种辩护策略,包括质疑证据的可靠性、攻击检方证人以及强调辛普森的无罪。

最终,陪审团在考虑了所有证据后,认定辛普森无罪。

二、英国:隐私权与新闻报道的冲突——默多克案2011年,英国《世界新闻报》的窃听丑闻爆发,该报曾非法窃听包括遇害儿童在内的受害者家属的电话。

2013年,英国新闻集团老板鲁珀特·默多克及其子詹姆斯·默多克因涉嫌妨碍司法公正被传讯。

在这起案件中,英国法律界面临了隐私权与新闻报道自由的冲突。

一方面,公众有权了解重要新闻;另一方面,个人隐私权应得到保护。

最终,法院在权衡两者之间的关系后,判决默多克及其子妨碍司法公正罪名成立。

三、德国:纳粹罪行赔偿案二战期间,德国纳粹政权犯下了无数罪行,给世界带来了深重灾难。

战后,德国政府承诺赔偿二战期间受害者及其家属。

然而,赔偿问题一直存在争议。

近年来,德国法院审理了多起纳粹罪行赔偿案。

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2016年德国法院判决德国国家铁路公司(DB)向二战期间被强制劳动的中国劳工支付赔偿金。

这起案件反映了德国在处理历史问题上的责任与担当。

四、中国:食品安全监管案例——毒奶粉事件2008年,中国发生了一场严重的食品安全事故——三聚氰胺奶粉事件。

数百名婴儿因食用含三聚氰胺的奶粉而患上肾结石。

这起事件引发了公众对食品安全监管的强烈质疑。

在事件发生后,中国政府迅速采取措施,加强食品安全监管。

2010年,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判决相关责任人犯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并处以重刑。

这起案件警示了全社会,食品安全问题不容忽视。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

一、光华寮案(1)日本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合法政府后,日本的法院是否可以受理台湾当局代表中国的诉讼?为什么?根据国际法的承认制度,承认新政府的法律效果是,承认了新政府就不能再承认被推翻了的旧政府。

一般来说,未被承认的国家或政府在不承认国的法院没有起诉权的,这一原则为国际社会普遍接受和确认。

1972年日本是以条约的形式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唯一合法政府,从而使所承担的义务就更加明确。

既然日本已经不再承认所谓的“中华民国”,那么台湾就不能以“中华民国”的名义在日本法院就光华寮提起诉讼。

因此,日本法院爱理台湾当局以“中华民国”的名义提起诉讼,完全违反了国际法的承认制度。

(2)日本京都地方法院1977年最初判决是否符合国际法?为什么?在光华寮案上,京都地方法院和大阪高等法院混淆了国际法上的国家继承和政府继承的两个不同的概念。

国家继承是国际法主体发生变化情况下,新国家如何继承前国家的财产问题。

但政府继承则不同。

它是国家本身没有变,家的同一性没有变,只是代表这个国家的政府发生了更迭,新政府取代了旧政府,而不问其财产以什么形式出现(动产或不动产),也不管这些财产处于国内还是国外。

国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所以,凡属于前政府的国家财产,完全由我国政府全部继承是符合国际法和国际实践的。

现在,日本法院关于对光华寮案的判决理由之一,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实际上不完全继承旧中国政府在外国的财产”。

不符合中日之间签订的条约精神,也违反国际法上的继承制度。

因此,无论国际法上政府继承的理论,还是从对该寮的实际控制和管理情况看,光华寮都应该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所有。

无疑,日本京都地方法院于1977年9月16日对光华寮案的判决是正确的,而1982年大阪高等法院的判决是错误的。

(3)1982年及其后日本各法院对光华寮案的判决或裁定是同符合国际法的吗?为什么?1972年9月29日由中日两国政府领导人签署的联合声明中规定:“日本国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

关於日本的民事判例(译稿)

关於日本的民事判例(译稿)

關於日本的民事判例學習院大學法律系教授岡孝北海道大學法學研究科博士生黃淨愉譯*日本法中之專有名詞,以〔〕表示之。

1、問題的提起本報告之內容是關於日本對於判例之理解。

我的專業是民法,因此以民事判例為論述之主軸。

判例的定義有很多,在這裡,我想以可以說是現在日本的通說,即「各個特定的裁判(判決、決定)中所示的裁判所的判斷」作為判例之意含(以下為了化繁為簡,省略關於「決定」的部分)1。

判例並非指官方判例集中的「判決要旨」,而是指判決的「理由中被直接發現、理解」2的部分而言。

如果說判例是從判決理由中所發現者,那麼縱使採取抽象的命題模式,若抽開該裁判的事實關係,則對於判例的理解會不充分。

本報告將先就此點作檢討。

接著,我將舉若干具體例子來說明判例的功能,也就是關於判例的法創造機能。

2、必須以該事件的事實關係為前提,來解釋裁判所的〔抽象的判示事項〕[譯者註:相當於抽象的法律見解](1)何謂詐欺撤銷時的善意第三人(日民第96條第3項)首先,先舉昭和49(1974)年最高裁判所第一小法庭判決(民集28卷6號1213頁)為例,為大家簡單地說明事情的經過。

[事實關係]1966年6月24日,A建設公司以購買土地建屋販售為目的,向本件原告X (第二審上訴人、第三審被上訴人)購買包括本件農地在內的6筆本件土地,並以依農地法第5條之規定取得許可為條件,辦理好本件農地之所有權移轉之預告登記,及其他各土地的所有權移轉登記。

之後,於同年7月上旬,A為擔保其對B公司(本件被告、第二審被上訴人)之債務,設定〔賣渡擔保〕權(與後述的讓與擔保幾乎完全相同),將本件土地讓與給B,並同時完成本件農地的右預告登記移轉的附記登記及其他土地的所有權移轉登記。

然而,X與A之間的前述買賣契約是由於A的詐欺才締結而成,因此X於同年的7月27日撤銷了右買賣契約,進而向B請求塗銷其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又,B締結前述〔賣渡擔保〕契約時,並不知有右詐欺事實之存在。

B於第二審判決後宣告破產,訴訟由其破產管理人Y(第三審上訴人)承受。

《〈日本国监察法〉案例解读》

《〈日本国监察法〉案例解读》

《〈日本国监察法〉案例解读》《日本国监察法》案例解读简介本文档对《日本国监察法》案例进行解读,通过分析法律案例,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该法律的具体应用和相关法律问题。

案例一:公务员违纪行为的处理在一起公务员违反职业道德的案件中,根据《日本国监察法》的规定,违纪公务员应该受到严肃处理。

根据案例中的具体情况,我们可以看到监察机关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对该公务员进行调查和听证,并最终做出了相应的处罚决定。

这个案例的分析有助于我们理解《日本国监察法》对于违纪行为的处理方式和程序。

案例二:监察机关的权限与职责一起涉及监察机关权限和职责的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到监察机关在调查公务员违纪行为时所遇到的挑战和困难。

根据《日本国监察法》的规定,监察机关有权对公务员进行调查,并可以采取适当的措施来获取证据。

然而,监察机关必须遵守法律程序和保护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

通过分析该案例,我们可以深入了解监察机关的权限和职责范围,以及在案件调查中应该遵循的程序和原则。

案例三:监察机关与其他执法机关的合作在一起跨部门合作的案件中,监察机关与其他执法机关共同调查了一起涉及公务员的违法行为的案件。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了解到监察机关与其他执法机关之间的合作机制和情况。

同时,案例还涉及到监察机关如何处理由于合作调查引发的流程和程序问题。

通过分析该案例,我们可以了解监察机关在处理跨部门案件时所面临的挑战,以及应对这些挑战的策略和措施。

结论《日本国监察法》案例的解读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该法律的具体应用和相关法律问题。

通过分析不同案例中的情况和问题,我们可以加深对监察机关的职责和权限范围的理解,进一步提高对于违纪行为处理和跨部门合作调查等问题的认识。

同时,这也有助于加强对于《日本国监察法》的综合理解和研究。

日本法例

日本法例

日本法例作者:不详阅读3376次更新时间:2005-11-30公布明治三十一年(1898年)六月二十一日。

施行明治三十一年(1898年)七月十六日。

修订昭和十七年(1942年)第七号法律,昭和二十二年(1947年)第二百二十三号法律,昭和三十九年(1964年)第一百号法律,昭和六十一年(1986年)第八十四号法律,平成一年(1989年)第二十七号法律。

第一条法律的施行时期法律自公布之日起算,经过二十日施行。

但是,以法律规定了与此不同的施行时间者,不在此限。

第二条习惯法不违反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的习惯,限于依法令规定被认许者或有关法令中无规定的事项者,与法律有同一效力。

第三条能力(一)人的能力,依其本国法而定。

(二)外国人于日本实施法律行为,该外国人依其本国法虽为无能力人,但依日本法应为能力人时,则不拘前款规定,将其视为能力人。

(三)前款规定,不适用于应依亲属法或继承法规定的法律行为及有关在外国的不动产的法律行为。

第四条禁治产(一)禁治产的原因,依禁治产人的本国法;其宣告的效力,依宣告国的法律。

(二)于日本有住所或居所的外国人,依其本国法有禁治产的原因时,法院可以对其实行禁治产宣告。

但是,日本法律不认许其原因时,不在此限。

第五条准禁治产前条规定,准用于准禁治产。

第六条失踪宣告外国人生死不明时,法院只能就其在日本的财产及应依日本法律的法律关系,按日本法律实行失踪宣告。

第七条法律行为的成立及效力(一)关于法律行为的成立及效力,按当事人的意思,确定应依何国的法律。

(二)当事人意思不明时,依行为地法。

第八条法律行为的方式(一)法律行为的方式,依规定该行为效力的法律。

(二)依行为地法的方式,则不拘前款规定,为有效。

但是,关于设定或处分物权及其他应登记权利的法律行为,不在此限。

第九条不同法律地域当事人间的法律行为(一)对在法律不同地者进行的意思表示,将发其通知地视为行为地。

(二)关于契约的成立及效力,将发要约通知地视为行为地。

第四章 冲突规范运用中的几个一般性问题

第四章 冲突规范运用中的几个一般性问题

第四章冲突规范运用中的几个一般性问题一、单项选择题1.《日本法例》第29条规定:“应依当事人本国法时,如依其本国法应依日本法者,依日本法。

”该条规定是一条关于()的规定。

A.反致B.转致C.间接转致D.二级转致2.当前,存在双重反致的国家是()。

A.英国B.美国C.日本D.德国3.法国规定不动产的法定继承依不动产所在地法,德国则规定依死者的本国法,且两国都认为自己指定的法律也包括冲突法。

现如一德国公民死于法国并在法国留有不动产,为此不动产法定继承发生争讼,其结果为( )。

A.在法国起诉会发生反致B.在德国起诉会发生反致C.在两国申任何一国起诉都会发生反致D.在任何一国起诉都不会发生反致4.在1932年~l934年间首先提出先决问题的理论的是( )。

A.沃尔夫与安东B.梅西奥与温格勒C.拉布与莫利D.梅希奥和汪格尔5.该国某一未成年人未经父母同意而在境外结婚,属于结婚能力问题还是结婚形式或手续问题,对这一问题的判断的()。

A.先决问题B.主要问题C.识别问题D.本问题6.不同种族、民族、宗教、部落以及不同阶级的人的法律之间的冲突属于法律冲突中的()。

A.区际法律冲突B.时际法律冲突C.人际法律冲突D.国际法律冲突7.在解决区际法律冲突时,不起作用的连结点是()。

A.住所B.物之所在地C.侵权行为地D.国籍8.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问题是从1878年法国最高法院审理的( )后才开始深人研究的。

A.福果案B.弗莱案C.鲍富莱蒙案D.巴蓓科诉杰克逊案9.根据我国立法对法律规避未作明文规定,但是有关解释,认定法律规避行为()。

A.有效B.无效C.是否有效视情况而定D.只有规避外国强行法的行为才无效10.英、美等普通法系国家和部分拉丁美洲国家关于外国法的查明方法,采用()。

A.法官依职权查明B.法官依职权查明,无须当事人举证C.当事人举证查明D.当事人协助法官查明11.在国际私法中被称为“安全阀”制度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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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法例
作者:不详阅读3376次更新时间:2005-11-30
公布明治三十一年(1898年)六月二十一日。

施行明治三十一年(1898年)七月十六日。

修订昭和十七年(1942年)第七号法律,昭和二十二年(1947年)第二百二十三号法律,
昭和三十九年(1964年)第一百号法律,昭和六十一年(1986年)第八十四号法律,平成一年
(1989年)第二十七号法律。

第一条法律的施行时期
法律自公布之日起算,经过二十日施行。

但是,以法律规定了与此不同的施行时间者,不在此限。

第二条习惯法
不违反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的习惯,限于依法令规定被认许者或有关法令中无规定的事项者,与法律有同一效力。

第三条能力
(一)人的能力,依其本国法而定。

(二)外国人于日本实施法律行为,该外国人依其本国法虽为无能力人,但依日本法应为能力人时,则不拘前款规定,将其视为能力人。

(三)前款规定,不适用于应依亲属法或继承法规定的法律行为及有关在外国的不动产的法律行为。

第四条禁治产
(一)禁治产的原因,依禁治产人的本国法;其宣告的效力,依宣告国的法律。

(二)于日本有住所或居所的外国人,依其本国法有禁治产的原因时,法院可以对其实行禁治产宣告。


是,日本法律不认许其原因时,不在此限。

第五条准禁治产
前条规定,准用于准禁治产。

第六条失踪宣告
外国人生死不明时,法院只能就其在日本的财产及应依日本法律的法律关系,按日本法律实行失踪宣告。

第七条法律行为的成立及效力
(一)关于法律行为的成立及效力,按当事人的意思,确定应依何国的法律。

(二)当事人意思不明时,依行为地法。

第八条法律行为的方式
(一)法律行为的方式,依规定该行为效力的法律。

(二)依行为地法的方式,则不拘前款规定,为有效。

但是,关于设定或处分物权及其他应登记权利的法律行为,不在此限。

第九条不同法律地域当事人间的法律行为
(一)对在法律不同地者进行的意思表示,将发其通知地视为行为地。

(二)关于契约的成立及效力,将发要约通知地视为行为地。

如果受要约者于承诺当时不知要约发信地,则将要约人的住所地视为行为地。

第十条物权及其他应登记的权利
(一)关于动产及不动产物权以及其他应登记的权利,依其标的物所在地法。

(二)前款所载权利的取得或丧失,依其原因事实完成当时的标的物所在地法。

第十一条法定债权的成立及效力
(一)因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或侵权行为而发生债权的成立及效力,依其原因事实发生地的法律。

(二)前款规定,不适用于在外国发生的事实依日本法律不为侵权者情形。

(三)在外国发生的事实,虽依日本法律为侵权者时,除非是日本法律认许的损害赔偿或其他处分,受害人不得请求之。

第十二条债权让与
债权让与对第三人的效力,依债务人住所地法。

第十三条婚姻成立的要件
(一)婚姻成立的要件,就各当事人,依其本国法而定。

但其方式,依婚姻举行地的法律。

(二)前款规定,不妨碍民法典第七百四十一条的适用。

第十四条婚姻的效力
婚姻的效力,夫妻的本国法相同时,依该法律;无其法律时,而夫妻常居所地法律相同时,依该法律;无前述任何一种法律时,依与夫妻有最密切关系地的法律。

第十五条夫妻财产制等
(一)前条的规定,准用于夫妻财产制。

但是,夫妻以其署名的且有确定日期的书面订定匝依下列任一法律时,夫妻财产制依其所定法律:
1.夫妻一方国籍国的法律;
2.夫妻一方常住地法律;
3.关于不动产的夫妻财产制,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二)依外国法的夫妻财产制,关于在日本所为法律行为及在日本财产,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于此情形,不得依其夫妻财产制时,关于其与第三人的关系,夫妻财产制依日本法律。

(二)依外国法所订的夫妻财产契约,在日本进行了登记时,不拘前款规定,可以对抗第三人。

第十六条离婚
第十四条的规定,准用于离婚。

但夫妻一方为在日本有常居所地的日本人时,离婚依日本法律。

第十七条婚生关系的成立
(一)依夫妻一方的本国的且为子女出生当时的法律,子女为婚生子女时,该子女为婚生子女。

(二)夫于子女出生前死亡时,其死亡当时的本国法视为前款夫的本国法。

第十八条非婚生关系的成立、认领
(一)非婚生亲子关系的成立,与父的亲子关系,依子女出生当时父的本国法,与母的亲子关系,依出生当时的母的本国法。

关于因认领子女而成立的亲子关系,认领当时子女的本国法规定以子女或第三人的承诺或同意为认领要件时,则应具备该要件。

(二)除前款前段所定法律外,子女的认领依认领当时的认领人或子女的本国法。

于此情形,依认领人的本国法时,准用前款后段的规定。

(三)父于子女出生前死亡时,将其死亡当时的本国法视为第(一)款父的本国法。

前款所载人于认领前死亡时,将其死亡当时的本国法视为前款所载人的本国法。

第十九条准正
(一)子女于准正要件事实完成,依父、母或子女的本国法成立准正时,取得婚生子女身份。

(二)前款所载者于准正要件事实完成前死亡时,将其死亡当时的本国法视为前款规定的本国法。

第二十条收养
(一)收养依收养当时的养父母的本国法。

如果养子女的本国法规定,收养关系成立以养子女或第三人的承诺或同意、公机关的许可或其他处分为要件时,则应具备其要件。

(二)养子女与生父母方的血亲的亲属关系的终止及收养终止,依前款前段所定法律。

第二十一条亲子间的法律关系
亲子间的法律关系,子女的本国法与父或母的本国法相同时、父母一方不存在时与他方本国法相同时,依子女的本国法。

于其他情形,依子女常居所地法。

第二十二条身份法律行为的方式
关于第十四条至前条所载亲属关系的法律行为的方式,依定其行为成立的法律,但无妨依行为地法律。

第二十三条亲属关系
除第十三条至第二十一条所定者外,关于亲属关系及因之而发生的权利义务,依当事人本国法定之。

第二十四条监护
(一)监护,依被监护人的本国法。

(二)于日本有住所或居所的外国人的监护,限于虽依其本国法有监护开始原因,但无行使监护事务者,以及于日本有禁治产宣告情形,依日本法律。

第二十五条保佐
前条规定,准用于保佐。

第二十六条继承
继承,依被继承人的本国法。

第二十七条遗嘱
(一)遗嘱的成立及效力,依其成立当时遗嘱人的本国法。

(二)遗嘱的撤销,依撤销当时遗嘱人的本国法。

第二十八条本国法
(一)当事人有二个以上的国籍,其于国籍国中有常居所时,则以该国为其本国法。

如果于国籍国无常居所,则以与当事人关系最密切的国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但其中一国籍为日本国籍时,则以日本法律为其本国法。

(二)应依当事人本国法,当事人无国籍时,依其常居所地法,但适用第十四条[含第十五条第(一)款及第十六条中准用情形]或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时,不在此限。

(三)当事人国籍国的法律因地方而异时,以该国规则指定地的法律为当事人的本国法,无其指定规则时,则以与当事人关系最密切地法律为其本国法。

第二十九条住所地法
(一)应依当事人住所地法,其住所不明时,依其居所地法。

(二)当事人有二个以上住所时,以其住所地中与当事人关系最密切的地方的法律为其住所地法。

第三十条常居所地法
应依当事人常居所地法律,其常居所地不明时,依其居所地法,但适用第十四条[含第十五条第(一)款及第十六条中准用情形]的规定时,不在此限。

第三十一条人际法
(一)当事人的国籍国规定法律因人而异时,以该国规则指定的法律为当事人的本国法。

如无其规则时,则以与当事人关系最密切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二)前款规定,准用于当事人的常居所地的法律因人而异时的常居所地法及与夫妻关系最密切地的法律因人而异时的与夫妻关系最密切地的法律。

第三十二条反致
应依当事人本国法,而按该国法律应依日本法时,则依日本的法律。

但是,依第十四条[含第十五条第(一)款及第十六条中准用情形]规定,应依当事人本国法时,不在此限。

第三十三条公序良俗
应依外国法,但其规定的适用违反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时,则不适用之。

第三十四条扶养、遗嘱的方式
(一)本法对因夫妻、亲子及其他亲属关系而发生的扶养义务不适用之,但第三十条本文的规定,不在此限。

(二)本法对遗嘱方式不适用之,但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本文、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条本文及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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