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构编制【发文字号】宁政办发[2014]160号【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14.07.17【实施日期】2014.07.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宁政办发〔2014〕160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自治区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7月17日自治区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4〕17号),设立自治区民政厅,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社会组织评估和培训职责,工作交由行业协会承担。
2.取消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的职责。
1.加强社会救助职责,建立低收入群体认定机制,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2.加强社会工作、志愿服务和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志愿者队伍建设。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实施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民政工作方针、政策;拟订自治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救灾工作政策;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并统一发布灾情;管理、分配自治区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
(三)组织实施优抚政策、标准和办法;拟订全区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计划;组织和指导全区拥军优属工作。
(四)牵头拟订自治区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规则》的通知(2013年修订)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规则》的通知(2013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2.08•【字号】宁政办发[2013]19号•【施行日期】2013.0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规则》的通知(宁政办发〔2013〕19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规则》已经2013年1月3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2月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规则第一章总则一、为提高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以下简称常务会议)决策质量和行政效能,促进行政决策机制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二、常务会议是讨论决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中重大事项的决策性会议,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三、常务会议坚持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按照充分准备、有序组织、精简高效、保证质量的原则,力求做到规范、务实、高效。
四、常务会议成员由自治区主席、副主席、特邀顾问和秘书长组成,由自治区主席召集并主持。
必要时,主席可委托常务副主席召集并主持。
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主任,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主要负责人固定列席常务会议;议题涉及到的有关部门和市、县(区)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涉及国计民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等重大议题,可邀请自治区党委、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及人民团体等有关方面的负责人和有关专家、学者列席会议。
六、常务会议必须在组成人员超过半数时方能召开,原则上每月召开2次,必要时由主席决定临时召开。
七、常务会议由秘书长负责组织,办公厅政务处负责会务承办,政府督查室及有关秘书处负责会议确定事项的督查落实工作。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9.30•【字号】宁政办发〔2021〕68号•【施行日期】2021.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21〕68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9月3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权责清单时效性、准确性、权威性,进一步发挥清单在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推进政府治理现代化中的全流程基础性作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各级政府工作部门、部门管理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等(以下统称行使主体)权责清单的编制发布、动态调整、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设在党委工作机关加挂政府机构牌子并行使行政职权的机构,以挂牌机构作为行使主体。
第三条权责清单管理坚持职权法定、权责一致、便民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本级权责清单的组织编制、调整、公开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权责清单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各行使主体负责提出本机构权责清单,提出动态调整意见,并具体组织实施。
按照统一规范的要求,自治区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全区权责清单标准化规范化工作,会同自治区司法行政部门、各行使主体编制全区行业系统权力清单指导目录,并对下级权责清单标准化规范化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权责清单实行“全区一单”,同一层级政府行政职权数量应基本相当,相同行政职权在横向不同区域、纵向不同层级的名称、类型、依据、编码等要素内容应基本一致。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工作规则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10•【字号】宁政办发[2008]126号•【施行日期】2008.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工作规则的通知(宁政办发[2008]126号2008年7月10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为了促进政府系统督查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的轨道,确保政令畅通,促进政府效能建设,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务院和自治区政府关于加强督查工作的要求,特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工作规则》,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及自治区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的贯彻落实,促进政府系统督查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的轨道,确保政令畅通,促进政府效能建设,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务院和自治区政府关于加强督查工作的要求,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督查是各级政府和政府办公厅(室)的重要职责;是政府工作和领导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政府决策落实的重要手段;是加强政府效能建设,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密切同人民群众联系的重要渠道。
第三条督查工作要紧紧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
严格按照自治区政府的中心工作进行。
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督查工作,增强督查意识,改进督查方式,加大督查力度,注重督查实效。
第二章工作任务第四条自治区政府系统督查工作的重点,是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各级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
自治区政府督查室主要工作任务:(一)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二)国务院办公厅公文中明确规定需要报告贯彻落实情况的事项;(三)自治区政府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四)自治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主席办公会议、专题会议和全区重要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的贯彻落实;(五)自治区政府和政府办公厅重要文件规定事项的贯彻落实;(六)自治区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和地级市政府效能管理目标考核的组织实施。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2.10•【字号】宁政办发[2003]239号•【施行日期】2003.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宁政办发[2003]239号2003年12月10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3]29号),原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改组为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综合研究拟定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进行总量平衡,指导全区经济体制改革的职能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出的职责原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的农产品进出口计划的组织实施职责划归自治区商务厅。
(二)增加的职责指导全区经济体制改革的职责。
(三)划入的职责原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的重要工业品、原材料进出口计划编制职责。
(四)转变的职能1.加快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
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对经济活动的调节作用,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规范政府投资行为,逐步建立投资主体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政府宏观调控有效的新型投融资体制。
改善固定资产管理,把投资宏观管理的重点转到优化投资结构和产业结构、搞好重大项目布局、防止重复建设、提高投资效益上来。
进一步缩小投资审批范围,对企业使用非政府投资建设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非重大项目和非限制类项目逐步实行登记、备案制。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政府机构简称的通知-宁政办函〔2018〕90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政府机构简称的通知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政府机构简称的通知宁政办函〔2018〕90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自治区机构改革方案,并参照《国务院机构简称》,现将调整后的自治区政府各部门机构简称印发给你们,请规范使用。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1月12日自治区政府机构简称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办公厅)二、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教育厅)科学技术厅(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工业和信息化厅)民族事务委员会(民委)公安厅(公安厅)民政厅(民政厅)司法厅(司法厅)财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然资源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文化和旅游厅)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健康委)退役军人事务厅(退役军人厅)应急管理厅(应急厅)审计厅(审计厅)政府外事办公室(外办)市场监督管理厅(市场监管厅)三、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特设机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委)四、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构广播电视局(广电局)体育局(体育局)统计局(统计局)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地方金融监管局)扶贫开发办公室(扶贫办)信访局(信访局)人民防空办公室(人防办)医疗保障局(医保局)机关事务管理局(机管局)五、部门管理机构林业和草原局(林草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和储备局)监狱管理局(监狱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药监局)——结束——。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电子政务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电子政务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4.07•【字号】宁党办[2013]19号•【施行日期】2013.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电子政务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宁党办〔2013〕19号)各市、县(区)党委(工委)和人民政府,区直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为认真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完善电子政务顶层设计、推进集约化建设的工作要求,逐步实现全区电子政务网络互联互通、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现就规范提升我区电子政务建设和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基本现状发展电子政务是建设智慧宁夏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党政内网(电子政务内网)和电子政务外网。
党政内网是与其它网络实行物理隔离的网络,主要满足各级党政机关之间内部办公、管理、协调、监督和决策的需要,承载内部办公和不需公开的业务服务;电子政务外网与互联网实行逻辑隔离,主要满足各级政务部门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需要,为社会公众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近年来,我区党政内网和电子政务外网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基本覆盖各市、县(区)和区直部门(单位)、人民团体、大型企业、高等院校,电子政务外网已逐步延伸至部分乡镇、行政村。
初步建成了党政内网信息资源平台和全区综合办公平台,实现了电子公文交换、信息处理、决策服务、督查管理和应急指挥等公共应用,部分实现了信息资源共享,为加快推进各级党政机关效能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同时,全区电子政务建设和管理工作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电子政务网络覆盖还不能完全满足实际需要,市、县(区)城域网建设处于起步阶段,党政机关信息化水平相对滞后;党政内网和电子政务外网各自承载业务范围不明确,部门专网业务应用规范不统一,存在各自为政、重复建设现象,客观上形成信息化壁垒,阻碍信息资源共享;党政内网和电子政务外网利用率不高,在内部办公和公文交换等共性应用方面,实现数据交换和共享存在较大困难;缺乏统一的安全防护和运维管理体系,风险防范能力较为薄弱等。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政府机构简称的通知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政府机构简称的通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期刊名称】《《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8(000)022
【摘要】宁政办函[2018]90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自治区机构改革方案,并参照《国务院机构简称》,现将调整后的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机构简称印发给你们,请规范使用。
【总页数】2页(P34-35)
【作者】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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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系统值班工作规范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系统值班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0.17•【字号】宁政办发[2010]158号•【施行日期】2010.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系统值班工作规范的通知(宁政办发[2010]158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系统值班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一0年十月十七日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系统值班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加强和切实规范政府系统值班工作,确保政令畅通、紧急重要信息报告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结合值班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 (自治区政府总值班室,以下简称自治区政府应急办),负责自治区政府值班工作;各市、县 (区)人民政府应设立相应工作机构,配备一定数量的工作人员,负责本级政府值班工作。
第三条各地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以及与政治、社会稳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部门、单位,均应设立专门的值班工作机构或赋予内设机构值班工作职能,配备工作人员,负责值班工作。
第四条各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值班工作的领导,明确一名领导分管值班工作。
值班人员必须是本部门、本单位在编在职人员,不得安排临时聘用人员、退休人员负责值班工作,更不能让保安、门卫等人员顶替值班。
第五条值班工作要遵循反应迅速、运转高效、安全保密、优质服务的原则,切实履行本级政府和部门、单位赋予的职责,更好地为领导、部门和基层服务。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六条自治区政府应急办值班工作职责:(一)负责自治区政府值班工作,确保上下联络畅通;(二)及时报告重要情况,传达和督促落实自治区政府领导有关指示;(三)协助处置各类重大突发事件;(四)负责接收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值班信息,编报《值班报告》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值班信息》等;(五)负责接收上下级机关、单位传真、电报,并按程序及时处理;(六)负责对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值班工作的督促、指导、检查,组织开展值班人员业务培训工作;(七)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3.14•【字号】宁政办发[2001]38号•【施行日期】2001.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01〕38号2001年3月14日)固原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各地、各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区政府系统的信息工作,实现政务信息工作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更好地为各级领导科学决策和指导工作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信息是指反映政府工作运转情况及政府领导决策和指导工作所需要的政务信息。
第三条政务信息工作是政府政务工作的组成部分。
是各级政府领导掌握政务工作动态的重要窗口之一。
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务信息工作的领导。
第四条政务信息主要包括: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的重要工作部署,工作中的重要情况;重大社情、灾情、突发事件;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的热点,难点等问题。
第五条收集和提供政务信息是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办公室(分管信息工作处室、信息科)的一项重要职责,专、兼职信息机构要按分层次服务的原则,充分发挥信息工作参谋、助手作用。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六条自治区政府办公厅是全区政务信息工作的中枢。
政府办公厅负责组织、协调全区政府系统的政务信息工作和负责处理各地区、各部门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信息。
第七条自治区政府办公厅是全国政务信息网络和西北五省(区)政务信息网络的成员单位。
政府办公厅按照以上两个网络的要求,开展信息交流,参加网络会议,承办网络交办的有关事项,并负责向国务院办公厅报送信息。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内设机构及其职能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内设机构及其职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1.04•【字号】宁政办发[2003]218号•【施行日期】2003.1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内设机构及其职能的通知(宁政办发[2003]218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根据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内设机构设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宁编发[2003]51号),现将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内设机构及其职能通知如下:一、内设机构调整(一)撤销综合督查处,将原综合督查处的综合服务与督查落实职能分开,设立政府办公厅督查室(挂自治区政府督查室牌子)和政务处。
(二)撤销机关事务管理局接待处,其职能交由政府办公厅承担;设立政府办公厅接待处。
(三)办公厅秘书一、二、三、五处分别更名为主席办公室、秘书一、二、三处,秘书四处名称不变,人事处、文档信息处、政府参事工作处分别更名为人事保卫处、文电信息处、参事处。
调整后的办公厅内设机构分别为:政务处、主席办公室、秘书一处、秘书二处、秘书三处、秘书四处、督查室、文电信息处、人事保卫处、行政事务处、接待处、参事处、总值班室。
二、内设机构职能配置(一)政务处负责自治区政府全体会议、政府常务会议、主席碰头会议和有关大型会议(重大活动)的会务组织工作;负责检查指导全区政府系统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负责自治区政府领导公务活动安排和各部门召开全区性会议的报批工作;协调新闻单位对自治区政府重大政策措施和重要政务活动的宣传报道;编写自治区人民政府大事记;办理公安、国家安全、司法、劳动和社会保障、旅游等方面的文电、会务和调查研究工作;办理政府领导联系人大、政协,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宁夏日报社、新华社宁夏分社等方面的工作。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文格式规定》的通知(2001年修订)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文格式规定》的通知(2001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5.29•【字号】宁政办发[2001]99号•【施行日期】200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文格式规定》的通知(宁政办发〔2001〕99号2001年5月29日)固原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为了保持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文形式和公文格式的统一、严肃、整洁,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1999)的精神,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重新修订了《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文格式规定》,现予印发。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文格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持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文形式和公文格式的统一、严肃、整洁,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文件精神,参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1999),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办公厅的公文,其他各级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公文形式第三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文形式主要有:一、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一)代字“宁政发”,用于向国务院请示和报告工作,下达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部署全局性工作或一个时期的重要工作,发布重大决定和命令,采取重大行政措施,表彰决定,批转自治区有关部门、有关地区带有普遍指导意义的重要指示、报告等。
(二)代字“宁政干发”,用于自治区人民政府通知干部任免事项(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自治区人事厅具体承办和制发文件)。
二、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用于依照有关法律公布行政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30•【字号】宁政办发[2009]122号•【施行日期】2009.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宁政办发[2009]122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〇九年四月三十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30号),设立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挂自治区人民政府参事室牌子),为协助自治区政府领导处理自治区人民政府日常工作的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将自治区政府大院安全保卫、综合治理有关职责划给自治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二)增加指导、监督自治区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职责。
(三)加强政务服务、政务督查和应急管理职责,进一步发挥参谋助手和运转枢纽作用。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自治区政府会议的准备工作,协助自治区政府领导组织实施会议决定事项。
(二)协助自治区政府领导组织起草或审核以自治区政府及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公文;办理中央、国务院及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送自治区政府的公文。
(三)研究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和各市、县人民政府请示自治区政府的事项并提出审核意见,报自治区政府领导审批。
(四)根据自治区政府领导的指示,对部门间有争议的事项提出处理意见,报自治区政府领导决定。
(五)负责自治区政府督查工作,督促检查政府各部门和市、县政府对自治区决定事项及自治区政府领导指示的贯彻落实情况,及时向自治区政府领导报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3.26•【字号】宁政办发[2002]43号•【施行日期】2002.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02]43号2002年3月26日)固原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自治区编制委员会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管理体制改革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管理体制改革意见为了更好地发挥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的职能,加强我区与兄弟省市的联络与交流,促进我区对外开放事业的发展,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精神,现就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布局结构调整、管理体制改革等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有关要求和“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调整布局,减少层次,理顺关系,明确职责,精简机构编制,完善运行机制,提高工作效率。
二、布局结构调整保留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北京、上海、福建办事处,设立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广东办事处,驻杭州办事处更名为自治区人民政府驻浙江办事处,驻在地分别为北京市、上海市、厦门市、广州市和杭州市。
驻北京办事处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正厅级事业单位,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管理;驻上海、福建、广东办事处为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所属副厅级事业单位;驻浙江办事处为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所属正处级事业单位。
驻天津办事处改为驻北京办事处内设机构,驻深圳、海南办事处改为驻广东办事处内设机构,对外仍以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外机构名义在天津市、深圳市、海南省开展工作。
撤销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广州、厦门、珠海办事处,自治区党委老干部局所属的离职干部西安休养所不再加挂自治区人民政府驻西安办事处牌子。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商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商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2.10•【字号】宁政办发[2003]237号•【施行日期】2003.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商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宁政办发[2003]237号2003年12月10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自治区商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自治区商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3]29号),组建自治区商务厅,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自治区商务厅是负责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的职能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的职责1.原自治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的职责。
2.原自治区国内贸易办公室的文件。
3.原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的内贸管理、培育发展和完善市场体系、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对外经济协调、产业损害调查和重要工业品、原材料进出口计划组织实施等职责。
4.原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的组织实施农产品进出口计划的职责。
5.自治区金融管理办公室的典当业监督管理职责。
(二)转变的职能1.将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进出口经营资格核准职责由核准制改为登记制。
2.将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核准大型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其变更的职责,调整为核准大型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别规定的重大变更(增资减资、转股、合并)。
3.将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对外贸易、外商投资促进及援外等政府项目招标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委托有关事业单位承担。
4.取消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出口商品商标注册登记后的有关事务管理职责以及指导出口广告宣传的职责。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0.19•【字号】厅发[2007]22号•【施行日期】2007.10.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厅发〔2007〕22号2007年10月19日)各处室、厅属各单位:《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方案》已经办公厅党组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效能建设大会精神,切实加强办公厅机关效能建设,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一、总体要求紧紧围绕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按照建设“为民、务实、创新、高效、清廉”政府机关的要求,以“优质服务、高效工作、促进发展”为主题,以加强政风行风建设为重点,以提升整体工作为核心,针对领导关注、群众关心、反映强烈的问题,明确整改重点、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改进工作作风,增强创新能力,努力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实现工作过程全面提速,服务质量全面提高,整体工作全面提升,确保各项工作高效有序运转。
二、工作目标通过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全面提速工作过程,全面提高服务质量,实现履行职责上的新突破,办事效率上的新改进,群众满意度上的新提高。
(一)服务意识明显增强。
为领导服务、为基层和部门服务、为群众服务,是办公厅的重要职责。
要始终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持求真务实,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着力在提高服务质量上下功夫。
用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深入基层,及时掌握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认真总结各地各部门和基层实际工作中创造出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切实把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传达给群众,把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反映上来,为领导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自治区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办公厅主任、副主任等工作分工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自治区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办公厅主任、副主任等工作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2.03•【字号】宁政办发[2013]16号•【施行日期】2013.0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自治区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办公厅主任、副主任等工作分工的通知(宁政办发〔2013〕16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由于人员变动,经自治区政府主要领导同意,现将自治区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办公厅主任、副主任等工作分工通知如下:王紫云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在自治区主席、常务副主席领导下,协助处理政府日常工作。
领导并主持政府办公厅和政府参事室工作。
协助政府领导处理财政、编制等方面的日常工作。
分管办公厅政务处、文电信息处、主席办、督查室。
李文华副秘书长、金融办主任协助政府分管领导处理金融等方面的日常工作。
主持自治区金融办全面工作。
李建功副秘书长协助政府分管领导处理工业经济、公安司法、国家安全、国有资产监管、招商引资等方面的日常工作。
分管办公厅秘书二处。
马云海副秘书长协助政府分管领导处理民族宗教、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生态移民、防震减灾等方面的日常工作。
分管办公厅秘书二处、应急办。
梁积裕副秘书长协助政府分管领导处理教育、文化、旅游、体育、保险、税收、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文史社科等方面的日常工作。
分管办公厅秘书三处。
妥永苍副秘书长、驻京办主任负责自治区政府在京的联络协调、接待服务、信息宣传和招商引资等工作。
主持政府驻北京办事处全面工作。
马忠玉副秘书长、政府研究室主任负责政府政策研究工作。
主持自治区政府研究室(发展研究中心)全面工作。
蒋元德副秘书长、信访局局长负责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
主持自治区信访局全面工作。
赵小平副秘书长、机管局局长负责自治区机关后勤服务工作。
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水利厅职能配
施 。 指 导 道 路 水 路 运 输 行 业 的 安 全 生 产 管 、
理 ,
组 织 有 关 的安 全 生 产 大 检查 。
负 责 安 全 信
息 的 统 计 、 分 析 工 作 。 指 导 交 通 运 输 行 业 安 全
生 产 和 应 急 处 置 体 系 建 设 。 指 导 公 路 、 水 路 、 地 方 铁 路 ( 除 铁 路 道 口 、 专 用 线 外 )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质 量 、 安 全 生 产 的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 督 导 、 协 调 道 路 和 水 上 运 输 安 全 、 公 路 安 全 保 障 工 作 。 组 织 协 调 有 关 事 故 调 查 处 理 工 作 。
,
,
行 其 定 政 编 制 5 名 ,
主 任 名 正 处 级 中 :
1
(
) ,
主 任 处 级 副
名 副 1
(
) 。
第 八 条 本 规 定 的 调 整 由 自 治 区 党 委 机 构
编 制 委 员 会 办公 室 按 规 定 程 序 办 理 。
第 九 条 本 规 定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
十一
(
)
行政 审批处 。
负 责行政许可 、
审
批 、 备 案 等 工 作 。 负 责 制 定 行 政 审 批 等 政 务 服
务 工 作 有 关 政 策 并 监 督 实 施 。 组 织 协 调 审 批 相
关 事 项 的 论 证 审 核 、 现 场 勘 查 检 查 工 作 。
机 关 党 委 。 负 责 机关 和 直 属 单 位 党 群 工 作 。
第 五 条 交 通 运 输 厅行 政 编 制 8 1 名 。 设 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参事工作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
参事工作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宁政办发[2014]165号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14.07.25
【实施日期】2014.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参事工作规定》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4〕16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参事工作规定》已经2014年6月2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7月25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参事工作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政府参事工作,保障参事依法履行职责,发挥参事参政议政、建言献策、咨询国是、民主监督、统战联谊的作用,根据国务院《政府参事工作条
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参事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参事室,设在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主管自治区政府的参事工作,指导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参事工作机构的工作。
第三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参事实行聘任制,由自治区主席聘任。
第四条参事主要从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中聘任,也可以从中国共产党党员专家学者中聘任,但比例不超过参事实有人数的40%。
第五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参事除应当符合《条例》第。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4)【法规类别】机构编制【发文字号】宁政办发[2014]163号【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14.07.27【实施日期】2014.07.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宁政办发〔2014〕163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7月27日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4〕17号),设立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
1.除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等重大项目以及国家和自治区明确要求核准的项目外,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只要符合法律法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准入标准等的各类企业投资项目,一律实行备案制管理。
2.取消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下放的职责。
1.对已列入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划需要审批的项目,除需要统筹安排、总量控制的项目及需要安全审查的外资项目外,一律下放市县政府审批。
2.对国家和自治区采用补助、贴息等方式扶持市县的点多、面广、量大、单项资金少的项目,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只下达资金计划,由市县政府审批、核准或备案。
3.下放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已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整合的职责。
1.将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承担的煤炭、电力行业管理职责(不含煤炭、电力企业运行监测与服务职责)划入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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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构编制
【发文字号】宁政办发[2014]112号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14.07.11
【实施日期】2014.07.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
制规定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4〕11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7月11日
自治区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4〕17号),设立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为协助自治区政府领导处理自治区人民政府日常工作的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加强指导、监督全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职责。
(二)加强政务督查和人大、政协建议提案督办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自治区政府会议的准备工作,协助政府领导同志组织实施会议决定事项。
(二)协助政府领导同志组织起草或审核以自治区政府、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公文。
办理中央、国务院及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送自治区政府的公文。
(三)研究政府各部门和各市、县人民政府请示自治区政府的事项,进行协调并提出审核意见,报政府领导同志审批。
(四)根据政府领导同志的指示,对政府部门间有争议的事项提出处理意见,报政府领导同志决定。
(五)督促检查政府各部门和市、县政府对自治区决定事项及政府领导同志指示的贯彻落实情况,及时向政府领导同志报告。
(六)负责自治区政府值班工作,及时报告重要情况,传达和督促落实政府领导同志指示。
(七)组织开展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协助政府领导同志做好需由自治区政府组织处理的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八)根据自治区政府的工作重点和政府领导指示,组织和参与调查研究,及时反映
情况,提出建议。
(九)负责政务信息工作,及时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并向国务院报送重要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