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期末复习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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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重点复习提纲

婚姻家庭法重点复习提纲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复习提纲一、婚姻:婚姻是男女双方以确立夫妻关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作为内容的合法结合家庭:家庭是共同生活的,其成员间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律义务的亲属团体。

婚姻家庭法:婚姻家庭法是调整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到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婚姻形态的变化过程群婚制:血缘群婚制:群婚制的低级形式,是具有血缘关系的同辈男女之间形成的婚姻集团,排除了不同辈分的直系血亲之间的两性关系。

亚血缘群婚制:群婚制的高级形式,仍是一种同辈男女之间的集团婚,但却在两性关系上排除了姐妹和兄弟,最初排除的是同胞兄弟姐妹,后来又逐步排除了血缘关系较远的兄弟姐妹。

对偶婚制:是指一个男子在一群女子中有一个主妻,而一个女子在一群男子中有一个主夫在这一男一女在一定时期内脱离群婚相对稳定地单独生活。

对偶婚制是从群婚制向一夫一妻制的过渡。

一夫一妻制:又称个体婚制,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任何人不得在同一时期内有两个以上配偶的婚姻制度。

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范围:婚姻关系——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家庭关系——作为家庭成员的特定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家庭关系以外的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性质:婚姻家庭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婚姻家庭主体和一定亲属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存在于具有特定亲属身份的自然人之间婚姻家庭方面的财产关系不能脱离婚姻家庭人身关系而独立存在,它是依附、从属于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的,随相应的人身关系终止而终止。

婚姻家庭法的特征1、婚姻家庭法在适用上具有极大的广泛性2、婚姻家庭法在内容上具有鲜明的伦理性3、婚姻家庭法中的规定多为强制性规定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1、婚姻自由原则:首要原则,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是法律赋予每个自然人的专属性权利,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行使。

保障婚姻自由原则实施的禁止性规定:⑴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⑵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2、一夫一妻原则:一夫一妻制亦称单偶制,是指一男一女互为配偶的婚姻形式。

婚姻家庭法复习要点

婚姻家庭法复习要点

婚姻家庭法复习要点1、婚姻的本质属性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是社会制度赋予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即决定和影响婚姻家庭的社会力量及婚姻家庭所包含的社会内容。

2、现代各国对亲属的分类现代各国对亲属有两种分类法:①将亲属分为血亲和姻亲两种,如德国、瑞士等国民法典;②将它分为血亲、姻亲和配偶三种,如日本民法典。

现代各国大都根据亲属产生的原因,将亲属分为配偶、血亲和姻亲三种。

1.配偶。

2.血亲。

血亲是指有血缘关系的亲属。

根据血缘的来源不同,分为自然血亲和法律拟制血亲:3.姻亲。

姻亲是指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

姻亲分为三种:〔1〕血亲的配偶,指自己直系、旁系血亲的配偶。

〔2〕配偶的血亲,指自己配偶的血亲。

〔3〕配偶的血亲的配偶,指自己配偶的血亲的丈夫或妻子3、我国的婚姻法对亲属的分类和亲等计算方法我国对亲属的分类:我国亲等计算方法:1.直系血亲的计算方法。

直系血亲是从自己算起为一代,向上数至父母为二代;至祖父母、外祖父母为三代;至曾祖父母、曾外祖父母为四代;至高祖父母、高外祖父母为五代。

往下数也是如此,自己至子女为二代;至孙子女、外孙子女为三代。

以此类推。

2.旁系血亲的计算法。

首先找到自己及所要计算的旁系血亲的血缘同源人,然后从两边分别往上数至血缘同源人。

如果两边代数一样,取同数;如果两边代数不同,那么取多者一方的数字。

计算时应注意:代数包括自己或所要计算的旁系血亲。

例如,自己及兄弟姐妹为两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堂兄弟姐妹为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伯叔也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4、宣告婚姻关系无效的原因和程序原因:〔1〕重婚的;〔2〕有制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

程序:〔一〕请求权主体无效婚姻的请求权主体。

无效婚姻的请求权主体是指有权向人民法院或婚姻登记机关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当事人、近亲属及其基层组织。

在我国,宣告婚姻无效的机关是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

婚姻家庭法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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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一.单选题(共16题)1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完成什么程序?( )。

A通知B通报C公示D公告正确答案: D2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离婚后,父母有固定收入的,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多少?( )A、30%B、40%C、50%D、60%正确答案: C3网名“我心飞飞”的21岁女子甲与网名‘我行我素”的25岁男子乙在网上聊天后产生好感,乙秘密将甲裸聊的镜头复制保存。

后乙要求与甲结婚,甲不同意。

乙威胁要公布其裸聊镜头,甲只好同意结婚并办理了登记,下列哪项说法是正确的?( )A甲可以自婚姻登记之日起1年内请求撤销该婚姻B甲可以在婚姻登记后以没有感情基础为由起诉要求离婚C甲有权主张该婚姻无效D乙侵犯了甲的隐私权正确答案: A4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作为第二序列的法定监护人是( )。

A配偶B父母、子女C其他近亲属D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正确答案: B5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不属于弟、妹对兄、姐有扶养义务的条件是( )。

A兄、姐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B弟、妹已成年C兄、姐与弟、妹住在一起D弟、妹有负担能力正确答案: C6甲男与乙女通过网聊恋爱,后乙提出分手遭甲威胁,乙无奈遂与甲办理了结婚登记。

婚后乙得知,甲婚前就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久治不愈,乙向法院起诉离婚。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法院应判决宣告该婚姻无效B法院应判决撤销该婚姻C对该案的审理应当进行调解D当事人可以对法院的处理结果依法提起上诉正确答案: A7以下哪一项不是婚姻家庭法的特点?( )A适用范围的广泛性B强烈的伦理性C崇尚意志自由D鲜明的强制性正确答案: C8从婚姻家庭的法律概念层面看,下列对婚姻的属性理解错误的是( )。

A婚姻具有长期性B婚姻具有稳定性C婚姻具有合法性D婚姻具有客观性正确答案: D张某(男)与王某(女)婚后一直不育,经查为张某无生育能力,两人思考再三后决定进行人工授精生育子女。

婚姻家庭法期末考试复习指导一

婚姻家庭法期末考试复习指导一

《婚姻家庭法》期末考试复习指导一《婚姻家庭法》的期末考试采取开卷方式。

试卷类型包括填空、选择题、名词解释、简答题、论述题和案例分析题等。

婚姻家庭法的考试时间婚姻家庭法的考试时间为90分钟。

本课程主要考核本课程主要考核婚姻家庭法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考核学生掌握我国婚姻法及其相关的法律法规情况;以及学生运用婚姻家庭法的理论,根据法律规定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考核要求分为了解、明确,掌握,运用四个层次,每一层次都有具体的考核要求。

了解指知道知识产权法的基本知识等有关情况;明确,主要指熟悉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婚姻家庭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掌握主要指在理解的基础上准确掌握婚姻家庭法基本概念和含义、基本知识、基础理论以及法条的运用。

运用主要指深入理解婚姻家庭法基本原理,基本概念,能够运用基础理论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

考试命题的基本依据基本教材巫昌祯教授主编,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婚姻法教程》,基本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法律法规,是考试命题的基本依据。

辅之以中央电大录制的《婚姻法》录像课,以及电视直播课堂和网上辅导。

以上多种教案媒体对本课程的内容进行学习指导和考试复习指导。

婚姻自由原则(一)婚姻自由的概念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决定自己婚姻大事的自由,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干涉。

婚姻自由有两个特征:1、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种权利2、婚姻自由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二)婚姻自由的内容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

1、结婚自由结婚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有依法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

当事人是否结婚,和谁结婚,由当事人作主,任何人无权干涉。

自愿是实现婚姻自由的前提,但自愿必须不违背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2、离婚自由离婚自由,是指夫妻有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

婚姻自由包括两个方面,结婚既可自由,离婚也应是允许的。

既然婚姻的成立和维系都是以爱情为基础,那么,当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夫妻关系无法继续维持时,解除这痛苦的婚姻关系,无论对双方或对社会都是幸事。

婚姻法完整笔记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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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复习第一章:绪论一、婚姻的特征:1、一男一女2、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3、为社会所认可二、婚姻的自然属性:婚姻的自然属性是指婚姻家庭赖以形成的自然条件及其本身所包含的自然规律,主要包括两方面:1. 男女两性的差别和人类所固有的性本能,是婚姻的生理基础 2. 男女两性的结合可以产生繁衍后代的结果,是人种得以延续三、婚姻的社会属性:婚姻的社会属性是指婚姻家庭作为特定社会的一部分所具有的特定属性。

不同社会,其婚姻家庭的特性不同;同一社会,当其发展变化时,婚姻家庭的发展变化也在其中。

社会属性是婚姻的本质属性四、婚姻法的特征:1、法律与非法律的界限比较模糊2、调整的方式、手段比较软化理由:1、婚姻法涉及伦理性2、婚姻法调整的是亲属身份关系以及因亲属关系所产生或有所关联的财产关系五、婚姻法的基本原则:1、婚姻自由2、一夫一妻3、男女平等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5、计划生育六、身份法律行为的特征:身份法律行为是指以身份以及身份所引起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为目的的法律行为。

与一般民事法律行为相比较,有以下特征:1、行为能力和代理:婚姻家庭法关于行为能力的年龄限制有特别规定;从事身份法律行为的人要么有行为能力,要么无行为能力,不存在限制行为能力的情况,如一人的行为能力上有欠缺,原则上不得由他人代理。

2、形式要求:身份法律行为涉及身份关系的稳定,公式和透明对于当事人和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往往具有要式性,一方面促使当事人慎重,另一方面维护社会秩序(特别是家庭秩序)的稳定。

3、无效和可撤销:对于直接以一定亲属身份的建立或解除为目的的身份法律行为,其无效或可撤销不同于一般的民事法律行为。

例如,从构成要件上看,婚姻的可撤销的条件只限于胁迫,并不包括欺诈;从法律后果上看,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通常只是相对无效,只有在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想审判机关申请并经过宣告后才会发生无效的法律后果。

而对于附随的身份法律行为,其无效和可撤销则可参照一般的民事法律行为。

婚姻家庭法期末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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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题1.所有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都可以被收养。

错误2.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均应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错误3.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所有债务均负清偿责任。

错误4.夫妻对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约定,对善意第三人有约束力。

错误5.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

没有表示的,视为不接受继承。

错误6.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回乡生产补助费,在离婚时应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的范围。

错误7.立有数份形式不同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错误8.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错误9.所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任何一方获取的财产均属夫妻共同财产。

错误10.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可以随时解除收养关系。

错误11.事实婚姻关系就是同居关系。

错误12.送养人只能是生父母。

错误1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子女可以被收养。

错误14.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可以适用调解。

错误15.依照我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结婚和离婚登记手续。

错误16.所有人所立的遗嘱均为有效遗嘱。

错误17.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变化,只需赡养和自己生活的父或母。

错误18.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军人取得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错误19.夫妻离婚后,随父或随母生活的子女无权再继承母或父的遗产。

错误20.出卖亲生子女的,由民政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错误21.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一律须征得军人同意,这是我国婚姻法对现役军人的特殊保护。

错误22.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情形下,第二顺序继承人可以酌情继承部分遗产。

错误23.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2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

自学考试《婚姻家庭法》复习资料

自学考试《婚姻家庭法》复习资料

婚姻家庭法复习资料第一章婚姻家庭法概述第一节婚姻家庭与婚姻家庭制度一、婚姻的概念一般概念:婚姻是指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

法律概念:婚姻是指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

二、家庭的概念:家庭是指共同生活的,其成员间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的亲属团体。

基本含义包括:(1)家庭是一个社会生活单位。

(2)家庭由一定范围的亲属组成第二节婚姻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一、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婚姻家庭法是调整婚姻与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亦可表述为:婚姻家庭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与终止,以及由此所产生的特定范围内的亲属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之总和。

二、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调整因婚姻家庭产生的民事关系。

婚姻家庭法是民法中仅存的身份王国,其本质上是一部身份法。

第三节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一、婚姻自由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关系当事人有权根据法律规定,自主决定自己的婚姻状态,不受任何人的强制和干涉二、一夫一妻即一男一女结为夫妻、互为配偶的婚姻形式。

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三、男女平等指男女两性在婚姻家庭生活中处于平等地位,享有平等权利,承担平等义务。

四、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残疾人合法权益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五、家庭成员的共同责任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二章亲属制度第一节亲属的含义和种类一、亲属的含义(一)亲属的概念亲属:是由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特定主体的社会关系。

婚姻家庭法复习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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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名词解释1.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家庭是共同生活的,其成员间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的亲属团体;2.亲属关系的重复又称亲属关系的并存,指有亲属关系的两人之间,同时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的亲属关系;3.重婚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4.事实婚姻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结合;5.无效婚姻即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是指男女两性的结合因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结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结合;6.可撤销婚姻是指已成立的婚姻关系,因欠缺婚姻的合意,受胁迫的一方当事人可向婚姻登机关或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的违法结合;7.配偶身份权是夫妻之间在配偶身份状态下相互享有和承担的权利义务的统称; 8日常家事代理权指夫妻一方因因日常事务在与第三人进行民事交往时所为法律行为,视为夫妻共同的意思表示,另一方承担连带责任;9.婚姻终止是指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因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归于消灭;10.假离婚是指婚姻当事人双方为了共同的或各自的目的,约定暂时离婚,待既定目的达到后再复婚的违法的离婚行为;11.骗离婚是指当事人一方出于某种不可告人的目的,捏造虚假的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向对方许诺先离婚后复婚,从而骗得对方同意离婚的违法行为;12.诉讼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对待离婚或离婚后子女抚养或财产清算等问题不能达成协议,由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调解或判决的一种离婚制度;13.亲权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在人身和财产上具有管教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14.赡养是指子女对父母的供养,即在物质上和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15.扶助是指子女对父母在精神上和生活上的关心,帮助和照料;16.收养是指公民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将他人的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领养,从而使原无父母子女关系的当事人产生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17.扶养广义上是泛指特定亲属之间根据法律的明确规定而存在的经济上相互供养,生活上相互扶助的权利义务关系,它囊括了长辈亲属对晚辈亲属的“抚养”,同辈亲属之间的“扶养”和晚辈亲属对长辈亲属的“赡养”三种具体的形态;狭义的扶养专指平辈亲属之间尤其是夫妻之间依法发生的经济供养和生活扶助权利义务关系,具有主体界定的特定性;18.生活保持义务又称共生义务,通常是指发生于夫妻之间,父母与未成年子女之间的为维系家庭共同生活而由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无条件扶养义务;19.监护的终止是指依法设定监护的客观情况已经消失,监护关系没有继续存在的必要,从而导致监护关系的消灭;20.监护的撤销是指因监护人未尽到监护的义务或者对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实施不法侵害,继续保持监护关系显然对被监护人不利,被监护人的其他利害关系人或有关社会组织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撤销原监护人的资格;21.欺诈性抚养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乃至离婚后,妻明知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而采取欺诈手段,称其为婚生子女,使夫承担对该子女的抚养义务的;婚姻法简答题1.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区别答:1.从违反婚姻成立要件的程度来看,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往往有轻重之别,无效原因的违法性比可撤销原因的违法性更为严重;2.从认定的程序和方式来看,无效婚姻只要具有无效的法定原因,无须提出诉讼或经法院的宣告,当事人自行主张即可使婚姻归于无效,可撤销婚姻则须经当事人或其他有撤销权人的请求,依照诉讼程序,由法院以判决确定其撤销,撤销权因法定期间的经过而消灭;3.从时间效力来看,婚姻的无效都是溯及既往的,无效婚姻自始无效,从当事人结合时即不具有婚姻的效力,婚姻的撤销则不溯及既往,只是从撤销之时起废止该婚姻的效力;4.从法律后果来看,对受胎而生的子女规定不同,无效婚姻不适用有关夫妻财产制的规定,可撤销婚姻则适用;2.离婚与别居的区别答:1.别居者不得再婚,离婚后男女双方可以再行结婚2.别居期间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并不完全消失,离婚后夫妻的人身和财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均已消失3.亲权的法律特征答:1.亲权是一种亲属身份权,是父母基于其身份而发生的对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父母作为亲权人依法行使亲权,任何人不得侵害;2.亲权以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为目的;3.亲权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专有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对成年子女不享有亲权;4.亲权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亲权不得任意抛弃或滥用;1有效婚姻成立的条件:1.异性男女2.双方自愿达成结婚的合意3.达到法定年龄4.符合一夫一妻制5.双方不得是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不得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6.不得患有医学上不得结婚的疾病2无效婚姻的条件: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唯有此不能补正3.患有医学上不得结婚的疾病,且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3可撤销婚姻:仅限于因胁迫而离婚.4同居关系法律后果:期间一方取得的财产归个人所有,双方共同取得的财产按照按分共有处理;5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期间取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1.有配偶与他人同居或重婚的2.实施家暴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合分居两年的5.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7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有配偶与他人同居或重婚的2.实施家暴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8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9约定财产制:1.离婚时的经济补偿条件:一方为家庭或者协助另一方工作付出较多的义务;2.夫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10夫妻共同财产除了孳息和自然增值外: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5.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11夫妻个人财产1.一方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孳息和自然增值。

婚姻法期末复习

婚姻法期末复习

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自愿建立夫妻关系的结合。

家庭:是人类血缘关系的社会形式,它是由一定范围的亲属组成的生活共同体。

它是以婚姻、血缘关系和共同经济为纽带而组成的亲属团体。

子女的范围:婚姻家庭制度的性质自然属性是婚姻家庭制度具有的其他社会制度所没有的特征社会属性社会属性是婚姻家庭制度的本质属性婚姻家庭制度是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婚姻家庭形态受经济基础决定,又反作用于经济基础。

四、1.直系亲、旁系亲1.直系亲(1)直系血亲。

它指与己身有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

包括己身所从出和从己身出的两类血亲。

(包括拟制血亲)(2)直系姻亲。

它指己身直系晚辈血亲的配偶和配偶的直系长辈血亲。

2.旁系亲(1)旁系血亲。

它指除直系血亲外,出自同源的具有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

如兄弟姐妹。

(2)旁系姻亲。

它指旁系血亲的配偶、配偶的旁系血亲、配偶的旁系血亲的配偶等三类亲属关系。

2.亲等计算亲等是计算亲属亲疏远近的单位。

亲等数越小,表示亲属关系越近。

一、罗马法亲等制(一)直系血亲亲等的计算。

从己身分别往上或往下数,以一世代为一等亲。

如往上数,父母为一亲等,祖父母、外祖父母为二亲等…;往下数,子女为一亲等,孙子女、外孙子女为二亲等…。

(二)旁系血亲亲等的计算。

首先找出己身与要计算的旁系血亲的亲属同源的长辈直系血亲,从己身上数至该长辈直系血亲,记下亲等数;再从同源直系血亲往下数至要计算的旁系血亲,记下亲等数;最后将两边的亲等数相加所得之和,就是旁系血亲的亲等数。

(三)姻亲亲等的计算。

是以赖以发生姻亲的一方配偶与对方的血亲等数为依据。

二、寺院法亲等制1.直系血亲计算与罗马法相同。

2.旁系血亲计算两边取舍不同,如果两边数字相同则该相同数为要计算的亲等数,如果两边数字不同,则以大数定亲等数。

3.姻亲以配偶与对方亲等数为依据。

三、我国婚姻法中“代”数的计算(一)代的计算1、直系血亲代数的计算。

从己身开始,以己身为一代,往上数至父母为二代,数至祖父母、外祖父母为三代…;从己身开始,往下数至子女为二代,数至孙女、外孙子女为三代…。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期末复习提纲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期末复习提纲

亲属与继承法——房绍坤——修订版——科学出版社——22元《婚姻家庭与继承法》期末复习提纲上编婚姻家庭法第一章导论★掌握亲属制度如:下列属于拟制血亲的有(B D )A.非婚生父母子女B.养父母子女C. 继父、继母与未受其扶养教育的继子女D.继父、继母与受其扶养教育的继子女考核知识点: 拟制血亲的种类,参见P3如:形成亲属关系的原因有(A B D)A.婚姻 B.血缘C.同居生活 D.法律拟制考核知识点: 亲属关系的产生情形,参见P2如:下列情形中,可以成为自然血亲终止原因的是(B )A.结婚B.死亡C.离婚D.收养考核知识点: 自然血亲关系终止的情形,参见P6★掌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认定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其他人,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的行为。

( X )考核知识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司法解释,参见P10第二章婚姻的成立★掌握婚姻的有效要件如:某甲的外祖父与某乙的父亲是亲兄弟,某丙的外祖母与某丁的祖母是亲姐妹。

则( A )A.某甲与某乙、某丙与某丁的婚姻均有效B.某甲与某乙、某丙与某丁的婚姻均无效C.某甲与某乙的婚姻均无效,某丙与某丁的婚姻均有效D.某甲与某乙的婚姻均有效,某丙与某丁的婚姻均无效考核知识点:结婚的禁止条件之一“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参见P20-21,兼并考察“亲等”的计算。

参见P4-5如: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形有(A B C)A.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B.非双方自愿的C.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D.离婚未满一年的考核知识点:结婚登记的程序之不予登记的情形,参见P23-24如:在我国,结婚的必备条件之一是 (B )A .双方不得有血亲关系 B.双方完全自愿C .双方签订婚约 D.男方在 25 周以上,女方在 23 周岁以上考核知识点: 结婚的必备条件,参见P18-19★掌握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事实婚姻的处理如: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的,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法院应如何处理?考核知识点: 事实婚姻的理论,参见P23-34如:王某与武某于1994年3月登记离婚,同年7月双方又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财产也放在一起。

2021年11春开放本专科婚姻家庭法学期末复习指导(1)(整理

2021年11春开放本专科婚姻家庭法学期末复习指导(1)(整理

2011年春期开放教育(本科、专科)《婚姻家庭法学》期末复习指导2011年6月修订第一部分课程考核说明1.考核目的考核学生对本门课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方法的掌握程度,以及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2.考核方式本课程为闭卷笔试,考试时间90分钟。

3.适用范围、教材本课程期末复习指导适用于开放教育本科和开放教育专科法学专业、法律专业的选修课程。

考试命题的教材:《婚姻家庭法原理与实务》,吴国平、张影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2004年6月第1版。

4.命题依据本课程的命题依据是《婚姻家庭法学》课程的教学大纲、教材、实施意见。

5.考试要求本课程的考试重点包括基本知识和应用能力两个方面,主要考核学生对婚姻家庭法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方法的掌握程度。

要求考生能综合运用所学知识,正确分析和解答问题。

6.考题类型及结构考题类型及分数结构大致为:判断题(6%);不定项选择题(30%);名词解释题(12%)、简答题(22%)、论述题(15%)和案例分析题(15%)。

第二部分期末复习指导第一章婚姻家庭法概述一、重点名词婚姻血缘群婚制亚血缘群婚制对偶婚制二、重点掌握1.婚姻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特点。

2.当代资产阶级国家的婚姻家庭立法的发展趋势。

3.中国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主要特征。

三、一般掌握1.婚姻家庭的性质。

2.婚姻家庭的职能。

3.婚姻家庭法的特点。

第二章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一、重点名词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婚姻自由重婚包办婚姻买卖婚姻家庭暴力虐待二、重点掌握1.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2.社会主义制度下婚姻自由的内涵。

3.“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的法律内涵。

三、一般掌握1.保护妇女、儿童、老人合法权益原则。

2.计划生育原则。

3.夫妻忠实义务的倡导性规定。

第三章亲属制度一、重点名词亲属血亲自然血亲拟制血亲二、重点掌握1.亲等的概念及罗马法计算亲等的方法。

2.我国“代”的计算方法。

3.亲属关系终止的原因。

婚姻法期末复习资料

婚姻法期末复习资料

第一章绪论一、婚姻家庭的概念★婚姻一般概念是指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

婚姻的法律概念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

基本含义:1、男女两性的结合(自然性)2、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结合(长期性,稳定性)3、必须一男一女的结合4、必须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合法性)★家庭一般概念是以婚姻、血缘和共同经济为纽带而形成的亲属团体和生活单位。

家庭的法律概念是同居一家共同生活,其成员依法互享权利、互负义务的亲属团体。

基本含义:1、家庭是一个社会生活单位2、家庭是由一定范围的亲属组成★婚姻家庭的属性1、自然属性。

1)生理学上的基础:男女两性的差别和人类固有的性本能2)生物学上的特征:血缘关系3)某些自然规律对人类的婚姻家庭也起作用2、社会属性。

婚姻家庭是社会的产物,而不是自然的产物。

它依存于一定的社会结构、具有一定社会内容,它与社会诸关系具有多方面的内在联系。

就物质的社会关系而言,婚姻双方和家庭成员的经济关系(财产关系)无非是社会关系在婚姻家庭领域的具体表现就思想的社会关系而言,作为婚姻家庭关系主体的个人,是被感情、道德及法律等因素联结在一起的。

婚姻家庭的社会职能★婚姻家庭的社会功能从总体上来看,婚姻家庭起着调节两性关系、维护两性关系的社会秩序,组合亲属生活,满足婚姻家庭成员物质和文化需要等重要作用。

以婚姻为基础的家庭是社会中人口再生产的单位,也是社会中重要的经济单位和教育单位。

1、实现人口再生产的功能人口是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之一。

2、组织经济生活的功能家庭的经济功能,是同一定社会中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性质和特点相适应的。

3、文化教育功能这是在历史上长期形成的。

二、婚姻家庭制度及其历史类型★婚姻家庭制度是一定社会中的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的要求在上层建筑领域的集中表现。

既表现为有关婚姻家庭的观点、观念,即婚姻家庭观,也表现为由有关婚姻家庭的各种社会规范构成的制度,即婚姻家庭制度。

婚姻家庭法复习要点

婚姻家庭法复习要点

11(1)(2)婚姻法复习要点名词解释:1、离婚损害赔偿:因婚姻关系的一方有法律规定的过错行为而导致离婚无过错的一方可要求对方赔偿自己因离婚而遭受的损失的法律制度。

2、事实婚姻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

3、约定夫妻财产制:是指夫妻以契约方式商定婚前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清偿、婚姻终止时财产的分割与清算等事项,并排除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制度。

4、家庭暴力,是对其他家庭成员以暴力手段实施的人身侵害行为。

5、裁判离婚是指对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提出的离婚请求,由法院以判决的方式决定准许的离婚方式。

6、法定夫妻财产制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直接适用处理现实夫妻财产关系的夫妻财产制度。

它适用于夫妻没有对财产制进行约定或者夫妻财产制约定无效这两种情形。

7、结婚的实质要件:是指结婚当事人本人和双方身份关系须具备或者排除的条件。

8、家庭是指因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所产生的一定范围的亲属所组成的生活单位。

9、婚姻即男女双方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

10、亲属是指,因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产生的一种社会关系。

复习思考题1、我国裁判离婚的法定条件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一)概括性条款: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一般方法(1)看婚姻基础(2)看婚后感情(3)看离婚的原因(4)看夫妻关系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二)列举性条款:一方有严重过错及其他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事由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三)补充性条款:一方被宣告失踪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婚姻法期末》

《婚姻法期末》

《婚姻家庭法学》期末复习资料一、单项选择题1.非婚生子女的准正是为了()A.确定非婚生子女出自何人B.使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子女的资格C.使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承担法律义务D.使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的婚姻关系合法化2.我国法律政策对待婚约的态度是()A.订婚不是婚姻成立的必要手续和条件B.法律即不提倡,也不禁止订立C.婚约没有法律约束力D.婚约可以随时解除3.下面哪种说法是正确的()A.养子女与养父母解除了收养关系,不得再继承养父母的遗产B.养子女对生父母赡养义务较多的,可以继承生父母的遗产C.父母子女双方申明断绝关系后,彼此不再负抚养、赡养义务D.放弃对父母遗产的继承权,就可以不再赡养父母4.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的,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A.不予补偿B.予以补偿C.如结婚时间不满5年的可以酌情予以补偿D.如价值较大的可以部分予以抵偿5.按照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A.自行恢复B.不再恢复C.经父母同意后恢复D.双方协商确定6.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涉外离婚的准据法是()A.原告本国法B.被告本国法C.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D.子女出生地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婚姻法的施行日期是( )A.1951年1月1日B.1950年4月13日C.1950年5月1日D.1950年3月8日8.下列行为中哪一种属于遗弃行为( )A.经常打骂妻子B.限制子女人身自由C.不送适龄子女上学接受义务教育D.夫或妻不履行扶养对方的义务9.甲(男)的外祖母乙是丙(女)的父亲丁的胞姐,因此( )A.乙是丙的姑母,丁是甲母的舅父B.乙是丙的姨母,丙是乙的甥女C.乙是丙的舅母,丁是甲母的叔父D.乙是丙的婶母,丙是乙的侄女10.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在收养关系未依法解除时,养子女有权继承()A.生父母的遗产B.养父母的遗产C.生父母和养父母的遗产D.生父母的其他子女的遗产11.父母离婚后,对已经成年但尚在学校就读的成年子女()A.有继续抚养的义务B.没有抚养义务C.经校方证明子女确无生活来源的才抚养D.父母与子女协商一致才抚养12.甲、乙夫妻双方能够协商同意离婚,乙委托丙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婚姻家庭法学期末复习指导

婚姻家庭法学期末复习指导

《婚姻家庭法》第一单元练习题答案(包括题干)一、填空1、婚姻家庭关系具有双重属性,即具有(社会性)、(自然性)这两方面的因素。

2、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共分(六)章(51 )条。

3、1980年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了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

4、修改后的《婚姻法》第6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 )周岁,女不得早于(20 )周岁。

”5、当代各国婚姻家庭法有关结婚程序的规定主要有(仪式制)、(登记制)、(登记与仪式结合制)三种类型。

二、名词解释1、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群婚制就是团体婚,是指一群男子和一群女子互为夫妻的婚姻形式。

3、对偶婚制这是继群婚之后出现的第二种婚姻家庭形态,是从群婚制向一夫一妻制的过渡形式。

是指一个男子在许多妻子中有一个主妻,而一个女子在许多丈夫中有一个主夫。

4、宗亲又称本亲或内亲。

指同一祖先的男系血亲及其配偶和在室未嫁的女性亲属。

5、夫妻别体主义又称夫妻异体主义。

指男女结婚后各保持独立的人格,相互之间有权利义务关系,有独立的财产权,在法律地位上平等。

三、判断1、婚姻法的特征有:普遍性、伦理性和强制性。

(对)2、群婚制经历了血缘群婚和亚血缘群婚这两个发展阶段。

(对)3、结婚制度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主要存在掠夺婚、有偿婚、聘娶婚、宗教婚、共诺婚等几个阶段。

(对)四、单项选择1、表兄弟姐妹是自己的(A)。

A、旁系血亲B、旁系姻亲C、直系血亲D、直系姻亲2、舅兄的妻子是自己的( C )。

A、配偶的血亲B、血亲的配偶C、配偶的血亲的配偶3、婚姻法中的规范大部分是(A)。

A、强制性规范B、任意性规范C、制裁性规范D、随意性规范五、多项选择1、用寺院法计算出下列二亲等的亲属(ABC )。

A、姑姑B、祖父C、表弟D、同胞姐姐2、用罗马法计算出下列三亲等的亲属(AC )。

A、叔叔B、表妹C、姨D、堂姐3、家庭关系是基于(ABCD )而发生或终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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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学》
期末复习指导
第一章婚姻家庭制度与婚姻法
1.婚姻的含义。

嫁娶的事。

嫁和娶都是对男和女结合在一起共同生活的一种社会现象的表述
2.群婚制的含义、分类。

3.家庭的含义。

婚姻家庭关系的属性。

第二章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1.婚姻自由的含义及包含的两个方面。

2.婚姻法的五项基本原则及新型婚姻家庭关系的要求。

3.重婚的含义和种类。

第三章亲属
1.亲属的含义。

古代、现代亲属的分类。

(各三类)
2.拟制血亲的含义。

3.亲系的判断、罗马法亲等计算法和寺院法亲等计算法。

(掌握计算法)
4.旁系亲的分类。

(两类)
第四章结婚
1.有偿婚的含义。

2.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必要条件与禁止条件)。

3.婚姻无效事由。

(4项)
4.婚姻登记应出具的证件。

(3项)
第五章家庭关系
1.夫妻人身关系的内容。

(4项)
2.亲权的含义。

3.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规定。

(《婚姻法》第21条)
4.其他家庭关系的法律规定。

(《婚姻法》第28条、第29条)
5.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规定。

(结合第八章)
6.家庭关系的范围。

(三项)
7.家长制,是指家长在家庭中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力,这种权力是独占的,不可分割的。

家长统治全家,他们之间不是平等关系,而是主从、尊卑、依附关系,“父为子纲”和“夫为妻纲”一样,都是调整家庭关系的信条。

第六章收养
1. 收养成立的条件。

(包括被收养人、送养人、收养人三个方面)
2. 收养的含义。

3. 养子女与养父母权利义务的终止。

第七章离婚
1.离婚的含义。

2.确认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综合分析法。

(4项)
3.确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具体情形。

(5项)
4.离婚程序种类。

(两种)
第八章离婚效力
1.离婚的效力。

(三个方面,重点是财产分割、子女抚养)
2.诉讼离婚的特别规定。

(两点、记法条)
3.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注意的问题。

(结合案例)
4.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和方法。

(婚姻法第39条、法院分割原则)
第九章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1.救助措施的含义。

第十章婚姻法的适用
1.禁止同外国人结婚的人员范围。

2.涉外结婚与离婚的法律适用规定。

附案例:
孙某(男)系独生子与邹某与2002年结婚。

婚后孙某的父母赠与一套房屋给孙某个人由孙某与邹某共同居住。

2007年,邹某父母因病去世无遗嘱,留下一套房屋由邹某继承。

2009年,孙某的父亲去世,孙某分得遗产120000元。

2010年,孙某与邹某离异,双方有一个10个月大的儿子。

孙某主张要孩子,邹某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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