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律师协会关于征集论文和典型案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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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律师协会关于报送优秀律师事务所和优秀律师事迹材料的通知

甘肃省律师协会关于报送优秀律师事务所和优秀律师事迹材料的通知

甘肃省律师协会关于报送优秀律师事务所和优秀律师事迹材
料的通知
【法规类别】奖惩
【发布部门】甘肃省律师协会
【发布日期】2007.04.19
【实施日期】2007.04.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甘肃省律师协会关于报送优秀律师事务所和优秀律师事迹材料的通知
各市、州律师协会(联络组),甘肃矿区司法局,省律协直属分会,省属各律师事务所:
根据省律协四届七次常务理事会和四届四次理事会会议精神,为进一步推进我省律师宣传工作,省律协将在《甘肃律协简报》和“甘肃律师网”上择优刊载优秀律师事务所和优秀律师的经验事迹材料,并汇编成册赠送相关单位和人员,向相关媒体推介。

请2006年1月1日以后被省律师协会和省级以上机关表彰为先进、优秀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名单附后),愿意刊载的,将事迹材料修改整理后于5月15日前书面寄送(同时发送电子邮件)至省律协秘书处。

附:甘肃省优秀律师事务所和优秀律师名单
甘肃省律师协会
二00七年四月十九日附件:
甘肃省优秀律师事务所和优秀律师名单
一、优秀律师事务所名单(22家)
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
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
甘肃煜斌律师事务所
甘肃中天律师事务所
甘肃勇盛律师事务。

甘肃省律师协会关于积极做好三鹿奶粉事件受害者相关法律服务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律师协会关于积极做好三鹿奶粉事件受害者相关法律服务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律师协会关于积极做好三鹿奶粉事件受害者相关法律服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08.09.18•【字号】•【施行日期】2008.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甘肃省律师协会关于积极做好三鹿奶粉事件受害者相关法律服务工作的通知各市、州律师协会(联络组),甘肃矿区司法局,省律协直属分会、省属各律师事务所:三鹿奶粉事件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甘肃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采取果断措施积极妥善处理。

各市、州律师协会(联络组),甘肃矿区司法局,省律协直属分会、省属各律师事务所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与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的沟通联系,切实发挥律师法律服务职能作用,积极配合政府依法做好事件的平稳处置工作。

现就做好事件受害者相关法律服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1、要引导律师事务所和广大律师积极为事件受害者提供方便快捷的法律服务。

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及时提供法律援助;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要尽可能地为受害者提供法律帮助,切实维护受害者合法权益。

在办理相关法律事务过程中,要做好宣传政策法律精神、化解矛盾纠纷工作,配合政府平息受害群众情绪,引导他们采取合法途径表达利益诉求。

2、要引导律师事务所和广大律师明确工作原则,不宜异地、跨区域办理相关法律事务,为事件受害人提供法律服务宜由相关企业或受害人所在地的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律机构和律师提供。

3、要引导律师事务所和广大律师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在为奶粉事件受害者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遇到重大、群体性问题和疑难问题须及时向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报告。

甘肃省律师协会二○○八年九月十八日。

甘肃省律师协会关于征集《甘肃律师网》各专业委员会栏目文章的通知

甘肃省律师协会关于征集《甘肃律师网》各专业委员会栏目文章的通知

甘肃省律师协会关于征集《甘肃律师网》各专业委员会栏目文章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10.06.25•【字号】•【施行日期】2010.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甘肃省律师协会关于征集《甘肃律师网》各专业委员会栏目文章的通知省律协各专业委员会,各市、州律师协会(联络组),甘肃矿区司法局,省律协直属分会:《甘肃律师网》将进行改版,改版后将给每个专业委员会设置一个栏目,主要刊登各专业委员会组织的专业研讨性文章、该专业委员会工作的实时动态等文章。

请各专业委员会成员每人撰写或推荐一篇以上文章,欢迎全省律师积极投稿。

所投稿件应为作者原创,杜绝抄袭,请投稿人洁身自爱,文责自负。

律师今年以来已在其他报刊、网站发表过的文章可推荐《甘肃律师网》转载,请注明出处。

报刊、电视台、网站登载播发的宣传我省律师工作的新闻报道也可推荐转载。

论文、新闻报道作者请注明姓名、职务、所在市州、律师事务所全称、地址及邮编、手机号码、电子邮箱。

论文作者愿意在论文显著位置刊登照片的请附电子照片。

投稿请用电子邮件寄送各专业委员会秘书长:1.刑事专业栏目:刑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梁芳,电话138****6219,电邮********************。

2.民商事专业栏目:民商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董武斌,电话138****3002,电邮*****************3.金融证券投资专业栏目:金融证券投资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张兴武,电话************-518,139094885200电邮***************4.知识产权专业栏目: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刘兵,电话:0931-*******,139****89965.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栏目: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秘书长王凤军,电话135****5218,电邮***************6.未成年人保护专业栏目: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秘书长邹世语,电话139****9000电邮**************请各专业委员会完成组稿任务后,发至省律协教育委员会主任XXX律师的邮箱:**************;没有参加专业委员会但愿意投稿的律师,可将文章直接发至XXX律师的邮箱,统一安排发表。

甘肃省律师协会、兰州市律师协会关于召开甘肃省律协民商专委会与

甘肃省律师协会、兰州市律师协会关于召开甘肃省律协民商专委会与

甘肃省律师协会、兰州市律师协会关于召开甘肃省律协民商专委会与兰州市律协房地产专委会2010年年会暨举办《侵权责任法》等讲座的通知【法规类别】法律宣传教育【发布部门】甘肃省律师协会【发布日期】2010.10.15【实施日期】2010.10.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甘肃省律师协会、兰州市律师协会关于召开甘肃省律协民商专委会与兰州市律协房地产专委会2010年年会暨举办《侵权责任法》等讲座的通知各市、州律协及甘肃省律协民商专委会委员、兰州市律协房地产专委会委员、各律师事务所:经征得甘肃省律协、兰州市律协同意,省、市律协两个专业委员会拟共同召开2010年年会,会议主题:讨论如何加强并建立全省律师民商法业务与疑难问题的诊断讨论机制及相关问题。

同时,会议期间,特别邀请全国律协民商专委会副主任、秘书长李晓斌,北京著名律师庞标为甘肃律师做专题讲座,以促进和提高我省律师对土地问题涉及的合同法律问题、侵权责任法立法背景及适用等法律问题深入了解与探讨。

现将会议具体事宜通知如下,请各市、州律协、各律师事务所及时通知各位委员及律师,能按时参加会议:一、会议时间:律协专委会2010年年会于2010年10月22日下午召开。

律师专题培训于2010年10月23日全天进行。

会议及培训地点:西北宾馆,地址:兰州市城关区南昌路649号。

1、专委会会议(全体委员参加):甘肃省律协民商专委会委员与兰州市律协房地产专委会委员,于2010年10月22日下午2点以前报到,3点召开2010年度专委会年会。

报到及会议地点在西北宾馆迎宾楼6楼大会议室。

2、全体律师培训(律师参加):参加讲座的全体律师于2010年10月23日上午8:30以前报到,报到及讲座地点在西北宾馆迎宾楼2楼多功能厅。

甘肃省律师协会关于参加第五届西部律师论坛、征集论文的通知-

甘肃省律师协会关于参加第五届西部律师论坛、征集论文的通知-

甘肃省律师协会关于参加第五届西部律师论坛、征集论文的通知正文:---------------------------------------------------------------------------------------------------------------------------------------------------- 甘肃省律师协会关于参加第五届西部律师论坛、征集论文的通知各市州律师协会(联络组)、省直分会:2012年第五届西部律师发展论坛拟定于2012年7月下旬在云南省昆明市举办。

第五届西部律师论坛主题定为“践行使命.服务发展”,论坛设定一个主论坛和六个分论坛,分别是:律师事务所党建与文化建设;律师事务所规范化管理与发展创新;云南桥头堡建设法律服务;刑事辩护业务发展创新;基本建设法律服务与发展创新;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与服务创新。

现面向全省律师公开征集参会论文。

广大律师可以围绕上述六个分论坛的专题撰写论文,题目可自拟。

参会论文的具体要求详见附件。

参会论文请于2012年6月10日以前,发送到******************(提示:字母K后面是下划线)省律协教育考核委员会将组织专业人员对参会论文进行评奖。

凡获奖优秀论文作者参加第五届西部律师发展论坛的,省律协承担相关费用。

联系人:樊新亭,省律协教育考核委员会秘书长。

电话:180****7278甘肃省律师协会二○一二年五月四日附件一第五届西部律师发展论坛分论坛论文参考题目律师事务所党建与文化建设(分论坛一)1、党建带所建工作机制研究2、新时期律师党建工作的着力点与创新点3、律师党建工作中的问题、原因和对策研究4、党组织如何在律师事务所发挥作用5、律师党员管理的方法和途径6、西部律师行业文化建设研究7、律师文化建设对律师事业发展的作用8、律师文化与律师执业观9、律师事务所文化的包容性和多样性研究10、律师行业文化建设的途径与方法探讨11、文化建设对提高律师素质的重要意义12、文化建设与律师业务拓展的关系律师事务所规范化管理与发展创新(分论坛二)1、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2、律师事务所质量管理体系构建研究3、律师事务所的人力资源管理研究4、论律师事务所的风险管理与控制5、完善律师事务所财务制度的方法与途径6、律师业务档案管理的价值与意义7、论律师行业信息化建设8、律师事务所的品牌建设和形象管理问题研究9、论律师事务所营销策略云南桥头堡建设法律服务(分论坛三)1、律师在涉外经贸企业经营风险预防中的重要作用2、西部律师涉外法律服务面临的困难和对策3、中国与邻国法律服务合作前景、途径与方法4、西部律师为政府提供法律服务面临的困难和对策5、律师在区域贸易自由化中的作用6、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对西部律师业的影响7、边境贸易法律服务合作探析8、边疆民族地区法律服务的特点和作用9、律师业务拓展与区域合作的关系10、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投资纠纷的法律适用11、跨境投资与跨境贸易法律服务问题研究12、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知识产权法律问题研究13、中国与东盟投资保护法律制度研究14、中国与东盟国家外资法律环境比较研究刑事辩护业务发展创新(分论坛四)1、完善地方立法,推动新刑诉法贯彻实施2、转变刑事诉讼观念,促进新刑诉法贯彻实施3、新刑事诉讼法框架下律师作用探析4、死刑案件中的辩护技巧与要点5、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执业风险与救济机制6、不起诉制度的解构与重构7、论控辩平等对抗8、阳光量刑与量刑情节辩护研究9、辩护人量刑建议问题研究10、刑事辩护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地位及作用基本建设法律服务与发展创新(分论坛五)1、房地产开发的主要模式及其法律特征2、房地产开发及项目转让、合作的税务法律问题探析3、律师担任房地产开发企业法律顾问服务模式与方法探析4、房地产项目转让的法律分析及风险控制5、“城中村”改造中相关法律问题研究6、律师在旧城重建和城中村改造项目中如何发挥自身优势提供有效法律服务7、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相关法律问题8、建设工程示范合同文本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9、经济适用房定向供应问题的法律分析10、商品房团购法律问题分析11、保障房建设法律问题分析12、物业服务企业面临的常见法律问题研究13、二手房交易中的法律问题14、商品房价格调控的法律思考15、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工程项目管理和工程承包法律实务16、房地产新政实施后房地产纠纷案件的特点及对策17、涉外不动产继承法律事务难点问题分析18、城市新区、开发区、工业园区等综合项目法律实务研究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与服务创新(分论坛六)1、律师与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和控制2、公司上市和兼并收购过程中法律尽职调查的难点和对策3、企业破产重组与债权人利益保护法律实务4、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法律风险防范5、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中法律风险防范6、民营企业常见法律风险与防范7、律师为中小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新模式8、论公司注销后法律责任的承担9、企业重大合同拟定、执行中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措施10、公司股权转让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及其风险防范措施11、劳务派遣相关法律问题分析12、律师在外资并购中的创新服务附件二第五届西部律师发展论坛论文排版格式与要求一、论文的组成部分:(一)题目。

重庆市律师协会关于表彰2013年度十大经典案例的通知

重庆市律师协会关于表彰2013年度十大经典案例的通知

重庆市律师协会关于表彰2013年度十大经典案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14.01.16•【字号】•【施行日期】2014.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重庆市律师协会关于表彰2013年度十大经典案例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律师协会分会、各律师事务所:为树立律师执业示范,促进律师队伍职业化专业化建设,提升行业规范服务水准,推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开展业务推广与形象宣传,市律协于2013年10月开展了“重庆市律师协会2013年度十大经典案例”评选活动(以下简称评选活动)。

评选活动得到全市律师事务所和广大律师的积极响应,共有41家律师事务所申报参评案例59个,其中初审符合参评条件的案例51个,初评入围案例28个。

经评选活动各专业评审组初评提出入围案例名单并公示,评审领导小组通过召开评审会进行评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评选,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甘志成、龚建律师承办的《王某故意伤害案》等8个刑事辩护案例被评为“重庆市律师协会2013年度十大刑事辩护经典案例”;百君律师事务所陈昱、黄天雨律师承办的《重庆某汽车部件系统有限公司与曾某、重庆某汽车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竞业限制劳动争议纠纷案》等10个民商事诉讼案例被评为“重庆市律师协会2013年度十大民商事诉讼经典案例”;索通律师事务所马赟、周小茜、秦宏基律师承办的《某银行重庆分行“微贷通”项目法律服务》等8个非诉讼案例被评为“重庆市律师协会2013年度十大非诉讼经典案例”(应当事人要求对真名做技术处理,见附件)。

获得“重庆市律师协会2013年度十大经典案例”的26个案例,较好体现了承办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良好的职业素养和较高专业水准,展现了律师工作的职能作用和专业价值,提升了我市律师行业诚信、专业形象,树立了我市律师执业的标杆,对推进我市律师的职业化专业化发展具有重要的示范指导意义。

希望获评年度经典案例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再接再厉,创造更多更好的业务精品,取得执业的更大发展。

甘肃省律师协会关于开展十大经典案例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

甘肃省律师协会关于开展十大经典案例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

甘肃省律师协会关于开展十大经典案例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14.04.02•【字号】•【施行日期】2014.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正文甘肃省律师协会关于开展十大经典案例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各市州律师协会(联络组),甘肃矿区司法局办公室,省直分会: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律师队伍建设,促进律师队伍职业化专业化发展,提升行业规范服务水平,推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开展业务推广与形象宣传,省律协决定从今年起建立“年度十大经典案例”评选表彰制度,每两年开展一次评选表彰活动。

现将“甘肃省律师协会2012、2013年度十大经典案例”(以下简称“年度经典案例”)评选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项设置年度经典案例按照专业类别设定奖项,总计30个,具体设置如下:(一)“甘肃省律师协会2012、2013年度十大刑事辩护经典案例”,共10个;(二)“甘肃省律师协会2012、2013年度十大民商事诉讼经典案例”,共10个;(三)“甘肃省律师协会2012、2013年度十大非诉讼(×××)经典案例”(按获选案例专业类别标注),共10个。

二、参评条件参评年度经典案例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由我省注册执业律师承办或主要承办;2.在2012年1月1日-2013年12月31日期间办结的诉讼类案件和非诉讼类案例,其中诉讼类案件以公诉机关、法院和仲裁机构下达生效法律文书的时间为办结时间(包括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明确表示不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抗诉的案件),非诉讼类案件以完成项目的时间(或者交易文件签署生效时间)为办结时间,以后年度参评案例时间依次类推;3.律师执业角色清晰,发挥作用明显,操作规范且能体现较高专业水准,具有代表性、示范性和一定的创新性,对办理同类案件和律师业务的拓展具有指导借鉴意义;或者具有一定社会影响,能够较好展现律师工作价值与社会贡献,提升律师行业形象与社会地位,推动行业进步发展。

庆阳市律师协会关于实习律师参加省律协举办的岗前培训的通知

庆阳市律师协会关于实习律师参加省律协举办的岗前培训的通知

庆阳市律师协会关于实习律师参加省律协举办的岗前
培训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庆阳市律师协会
•【公布日期】2013.09.09
•【字号】
•【施行日期】2013.09.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律师
正文
庆阳市律师协会关于实习律师参加省律协举办的岗前培训的
通知
按照甘肃省律师协会《关于举办2013年度律师岗前培训的通知》有关精神,现将庆阳市实习律师参加培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所有2012年9月至今在庆阳市律师协会备案的实习律师、原执业律师未参加年度考核又未申请歇业、自行停止执业一年以上(含一年)、拟重新申请执业的人员
二、培训地点:兰州理工大学弘文宾馆(兰州市七里河区兰工坪287号兰州理工大学校园内,原汽车南站对面)
三、培训时间:9月22日弘文宾馆报到,23日至30日培训
四、培训费用:参训人员每人交纳培训费300元(含资料费、场地租用费、讲课费等),食宿费用自理。

五、培训要求:
1、培训期间不得请假,严格遵守培训纪律。

2、培训结束时进行结业闭卷考试,成绩不合格者不予颁发合格证书。

3、参训人员持资格证复印件、实习证报到。

4、参训人员准备二寸彩色近期免冠照片一张。

5、弘文宾馆住宿可提前联系预定。

宾馆联系人:陈辉,联系电话:
136****2398
庆阳市律师协会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安徽省律师协会关于选送典型案例的通知

安徽省律师协会关于选送典型案例的通知

安徽省律师协会关于选送典型案例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律师协会
•【公布日期】2003.06.27
•【字号】皖律函字[2003]17号
•【施行日期】2003.06.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律师
正文
安徽省律师协会关于选送典型案例的通知
(皖律函字[2003]17号)
各市律师协会(律协联络组):
为了加强对我省律师和律师工作的宣传,树立我省律师的良好社会形象,促进全社会对律师工作的了解,提升我省律师的社会价值和社会地位,省律协拟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宣传报道,加大对律师的社会职能,尤其是在地方党委政府中心工作中所发挥作用的宣传力度。

接到通知后,积极收集、整理各类典型案例,特别是能够体现律师在扩大开放、招商引资、企业改制和维护社会稳定参政议政等热点、难点问题中发挥独特作用、展示风采的案例以及律协在律师管理工作中的成功经验,尽快上报省律师协会。

对其中的优秀案例,省律协将进行追踪采访,除利用我会现有媒体及优势进行宣传外,还将通过报刊、电视等各种媒体进行广泛宣传,必要时将组织人员对有关案例作进一步整理创作,或结册出版,务求实效。

此项工作,今后将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长期开展,望加强对此项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认真落实。

联系人:祝恺夫李炎
电话:(0551)2643093 2642290
传真:(0551)2643139
安徽省律师协会
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广东省律师协会关于征集论文的通知

广东省律师协会关于征集论文的通知

广东省律师协会关于征集论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11.06.03•【字号】•【施行日期】2011.06.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广东省律师协会关于征集论文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律师协会:为贯彻落实省委书记汪洋同志关于进一步提高广东律师整体素质和省司法厅陈伟雄厅长关于推进律师事务所做大做强的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全省律师事务所建设,促进律师事务所规模化、专业化、国际化、品牌化发展,积极探索律师事务所做大做强做优的发展道路,根据省律协理事会年度工作计划以及省律协九届十一次会长办公会议精神,省律协拟与省司法厅、有关市司法局和律协于下半年联合举办以做大做强律师事务所为主题的会议。

现就有关征集论文的事宜通知如下:一、论文主题论文主题主要是围绕做大做强律师事务所,实现律师事务所规模化、专业化、国际化、品牌化,以推动律师事务所科学发展。

二、论文参考题目(一)促进广东律师事务所实现专业化、高层次、公司化发展的政策扶持措施;(二)律师事务所绩效考核与薪酬制度;(三)律师事务所发展与内部管理架构;(四)律师事务所人才引进与培养战略;(五)律师事务所实现专业化发展的路径。

三、有关要求(一)请各市律师协会积极发动广大律师踊跃参与,尤其是发挥市律协相关委员会的作用,认真围绕论文主题深入开展研讨,提交高质量的论文。

并以此为契机,积极推动各市律师事务所科学发展。

(二)征集论文截止时间为7月15日。

请各市律协将各市律师撰写的论文汇集后,统一将论文电子版于7月15日前提交省律协秘书处。

此外,省律协安排律师所建设指导工作委员会和发展战略工作委员会分别开展相关调研工作,并就如何做大做强律师事务所各提交一篇调研报告;同时要求上述委员会每位成员撰写和提交一篇以上论文。

联系人:邹静、刘浩明电子邮箱:*************电话:************,传真:************。

广东省律师协会转发《关于征集第八届中国律师论坛论文的通知》的通知

广东省律师协会转发《关于征集第八届中国律师论坛论文的通知》的通知

广东省律师协会转发《关于征集第八届中国律师论坛论文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09.05.18•【字号】•【施行日期】2009.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广东省律师协会转发《关于征集第八届中国律师论坛论文的通知》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律师协会:现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征集第八届中国律师论坛论文的通知》(律发通〔2009〕1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文件要求组织律师积极撰写论文,并按指定方式进行报送。

凡提交论文的请同时将论文电子版一份发至省律协邮箱:****************.cn。

联系人:林杏薇电话:************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八日关于征集第八届中国律师论坛论文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第八届中国律师论坛将于2009年8月在四川成都举办。

本届论坛主题确定为“使命、责任、发展”。

主要研讨在当前形势下,律师行业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实现我国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服务,以优异成绩迎接建国60周年。

论文征集和分论坛议题将围绕学习领会和贯彻落实XXX书记提出的“律师要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工作者、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服务者、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者、社会公平正义的保障者、社会和谐稳定的促进者”的要求,从律师的职业特征和社会责任出发,深入开展研讨。

请各地律协抓紧组织发动所在地区律师积极撰写论坛论文。

论坛组委会将从中选出优秀论文集结成册。

本届论坛论文的撰写要求和提交办法如下:1、论文可根据论坛主题撰写,也可根据论文参考选题撰写,字数限制在3000以上6000字以内。

2、论文提交请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cn,书面文本恕不接收。

论文可以正常浏览的,系统将自动回复;论文不能正常浏览的,将回复重发论文。

联系电话:************联系人:张锁生王敏3、投稿律师请注明姓名、所在律师事务所全称和手机号。

庆阳市律师协会关于印制《庆阳律师》季刊的通知

庆阳市律师协会关于印制《庆阳律师》季刊的通知

庆阳市律师协会关于印制《庆阳律师》季刊的通知
【法规类别】律师综合规定与机构
【发文字号】庆律协字[2014]06号
【发布部门】庆阳市律师协会
【发布日期】2014.02.28
【实施日期】2014.02.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庆阳市律师协会关于印制《庆阳律师》季刊的通知
(庆律协字[2014]06号)
各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中心:
为宣传庆阳律师工作,展现庆阳律师风采,更好的为提高全市律师理论知识水平搭建一个交流的平台,2月15日经律师协会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创办《庆阳律师》杂志,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编委会成员
顾问:梁世刚、林健民
主任:刘志杰
副主任:刘吉颖、马成祯、吕民国、刘福东
委员:马红兵、王。

广东省律师协会关于协助收集有关案例论文和调查问卷的通知-

广东省律师协会关于协助收集有关案例论文和调查问卷的通知-

广东省律师协会关于协助收集有关案例论文和调查问卷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律师协会关于协助收集有关案例论文和调查问卷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律师协会:为提升我省律师代理劳动争议、知识产权、证券等案件理论水平和进一步了解我省金融法律专业律师及律师所从业状况,省律协劳动、知识产权、证券、公司、未成年人、环保法律等6个专委会拟向全省律师征集典型案例和论文,省律协金融法律专委会拟向全省律师所收集金融法律业务从业状态调查问卷。

收集的典型案例和论文将择优选入由省律协主编、出版社出版的广东律师系列丛书。

请你们协助转发通知至各律师所,并按案例论文要求(见附件1)和调查问卷(见附件2)发至省律协相关专委会。

联系方式:省律协劳动法律专委会高鹏飞**********************省律协知识产权法律专委会陈翼姗*************************省律协证券法律专委会钟瑜139****5509张宪忠*******************************省律协公司法律专委会李丽139****1578邹荷*************************省律协未成年人法律专委会于肖**************************省律协环保法律专委会张念****************************.cn省律协金融法律专委会易湘洋**************************************省律协秘书处谌平************林润桃************黎雪滢************附:1、相关专委会征集典型案例和论文要求2、广东省金融法律业务律师从业状况调查问卷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附件1征集2014年度广东省典型劳动争议案例要求一、案例主题和要求1、必须是2014年1月1日-2014年11月30日在广东省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和法院结案的劳动争议案件。

重庆市律师协会关于印发《2013年度十大经典案例评选活动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律师协会关于印发《2013年度十大经典案例评选活动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律师协会关于印发《2013年度十大经典案例评选活动方案》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律师协会关于印发《2013年度十大经典案例评选活动方案》的通知各律师事务所,各专门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各分会,秘书处各部门:为树立律师执业样本,促进律师队伍职业化专业化建设,提升行业规范服务水准,推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开展业务推广与形象宣传,市律协决定开展“年度十大经典案例评选活动”。

《重庆市律师协会2013年度十大经典案例评选活动方案》已经2013年8月27日市律协第五届理事会第23次会长办公会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按方案要求抓好经典案例评选活动各项工作。

实施方案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律协2013年度经典案例评选办公室反馈。

重庆市律师协会2013年9月6日重庆市律师协会2013年度十大经典案例评选活动方案(2013年8月27日重庆市律师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第23次会长办公会通过)根据市律协2013年重点工作安排和要求,制定“2013年度十大经典案例评选活动”方案如下。

一、宗旨通过年度经典案例评选,树立律师执业样本,促进律师队伍职业化专业化建设,提升行业规范服务水准,推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开展业务推广与形象宣传。

二、原则自愿申报参评,公正、公平、公开评审,入选案例体现和代表行业一流水准。

三、组织机构设立年度经典案例评审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三个专业评审组。

(一)评审领导小组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审定评选活动总体方案、专业评审组组成人选、各专业评审方案和最终入选经典案例,协调指导评审活动。

评审领导小组由市律协党委班子成员、会长班子成员、秘书长(主持常务工作的副秘书长)组成,具体如下:主任:韩德云副主任:陈治元彭静委员:吕文建袁小彬 XXX 杨家学王国民张宇龙彭建军张兴安邹晓黎朱红刚(二)办公室办公室负责拟订评选活动总体方案及专业评审方案(案例参评条件、评审标准、评审规则、报送参评材料要求),开展评选活动的日常工作。

陕西省律师协会关于征集第二届西部律师发展论坛论文的通知-

陕西省律师协会关于征集第二届西部律师发展论坛论文的通知-

陕西省律师协会关于征集第二届西部律师发展论坛论文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律师协会关于征集第二届西部律师发展论坛论文的通知西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第二届西部律师发展论坛将于2009年10月下旬在陕西省西安市举办。

本届论坛主题确定为“合作拓展? 务实创新”,下设五个分论坛。

西部律师发展论坛是我国西部省区的律师协会加强合作,共同促进西部律师事业发展的一次盛会,也是西部律师相互交流、合作的互动平台。

此次论坛的特色,要表现出务实、拓展、创新、互动的内容和形式。

紧扣社会主义法治进程的时代脉搏,体现前瞻性、开放性、务实性、指导性,突出思想碰撞、观点交锋、实务研究,共同憧憬西部律师事业的未来,推动西部律师行业的加速发展。

这次论坛的论文征集将围绕“律师要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工作者、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服务者、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者、社会公平正义的保障者、社会和谐稳定的促进者”的要求,从律师的职业特征和社会责任出发,加强律师实务研讨,促进律师事业的发展。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抓紧组织发动本地区律师积极撰写论坛论文,组织提交。

本届西部律师发展论坛论文的撰写要求和提交办法如下:1、主论文和分论坛的论文撰写,可选择论文参考选题撰写,也可根据主、分论坛主题自拟论文标题撰写,但要紧扣主题,体现主、分论坛的主题思想。

字数限制在3000以上5000字以内。

2、论文作者请注明姓名、职务、工作单位的全称、地址及邮编、手机号码。

3、论文作者请将撰写的论文于2009年9月20日前发送至:*****************电子邮箱。

宁夏律师协会关于推荐律师事务所优秀所刊的通知-

宁夏律师协会关于推荐律师事务所优秀所刊的通知-

宁夏律师协会关于推荐律师事务所优秀所刊的通知正文:---------------------------------------------------------------------------------------------------------------------------------------------------- 宁夏律师协会关于推荐律师事务所优秀所刊的通知各市律师协(分)会: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举办首届律师事务所优秀所刊评选活动的通知》(律发通〔2014〕42号)要求,分配给宁夏律师协会1名参选名额,现将参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选内容近两年出版的有名称、顺序编号、设有栏目、印刷成册,以报道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工作、学习、文化、生活等为主要内容,由律师事务所连续出版的刊物。

二、评选方式各律师事务所将近两年出版的具有代表性的所刊3册及内容相符的光盘一张,报送本市律师协(分)会秘书处,由各市律师协(分)会报区律协秘书处。

区律协将组织评选出1家优秀所刊报送中国律师杂志社进行最终评选。

三、各市律师协(分)会报送名额分配银川市律师协会 3石嘴山市律师协会 1吴忠市分会 1固原市分会 1中卫市分会 1四、相关要求(一)各市律师协(分)会要重视此项工作,广泛宣传,使各律师事务所都能充分了解此项工作,积极主动报名参加。

(二)请各市律师协(分)会于2014年9月23日前,按照报送要求将本市符合条件的优秀所刊报送至宁夏律师协会秘书处,并将《参选表格》加盖公章后传真至宁夏律师协会秘书处,电子版一并发至秘书处邮箱。

联系人:赵慧玲邮箱:***************附件:《关于举办首届律师事务所优秀所刊评选活动的通知》(律发通〔2014〕42号)(略)宁夏律师协会2014年9月12日——结束——。

宁夏律师协会关于编写《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规行为惩戒案例》的通知

宁夏律师协会关于编写《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规行为惩戒案例》的通知

宁夏律师协会关于编写《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规行为惩戒案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12.07.06•【字号】•【施行日期】2012.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宁夏律师协会关于编写《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规行为惩戒案例》的通知五市律师协(分)会:根据《关于编写<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规行为惩戒案例>的通知》(律发通〔2012〕29号)要求,全国律协将首次编辑印发《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规行为惩戒案例》。

为了做好《案例》编写工作,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案例》编写的目的和意义实施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规行为惩戒是《律师法》赋予律师协会的一项重要职能,也是律师协会实现行业管理最为重要的手段之一。

近年来,各级律师协会加大了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规行为的惩戒工作力度,进一步强化了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促使律师自觉规范执业行为,不断提高自身素质、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从而使行业惩戒工作在加强律师队伍建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今年,全区各级律师协(分)会结合警示教育活动,加大惩戒工作力度,严格规范惩戒制度,确保了律师违规行为得到及时有效查处,促进行业协会惩戒工作体系进一步完善。

全国律协首次组织收集编写近年来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规案例并汇编成《案例》,是进一步开展对违规行为惩戒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促进律师协会之间工作经验交流,推动惩戒工作程序的规范和统一的重要举措。

《案例》作为一本对惩戒工作具有指导意义的示范性文本,既可以作为新入行实习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的读本和对广大律师的警示教育素材,也可以作为各地律师协会总结交流惩戒工作经验的范本。

各市律协要高度重视《案例》的编撰工作,抓紧抓好。

二、编写要求1、选择案例范围。

各市律协应注重选择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的违规惩戒案例编入《案例》,原则上以2008-2011年期间由律师协会处理的且已经结案的案例,各市编写的案例数量一般不超过3件。

《关于严肃执业纪律规范律师网络言论行为的通知》倡议书

《关于严肃执业纪律规范律师网络言论行为的通知》倡议书

《关于严肃执业纪律规范律师网络言论行为的通知》倡议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禁止违规炒作案件的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国务院关于开展"清朗"系列专项行动。

律师协议发布了《关于严肃执业纪律规范律师网络言论行为的通知》,现我们倡议如下:
1. 认真学习相关文件,仔细解读文件的内容,深入的学习,各个同行和律所内部以及之间可以一起探讨和学习。

2. 一定要高度重视本次文件的发布,这是党关于律师执业规范的一份十分重要的文件,应当要坚决拥护文件的精神,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

3. 律师是司法参与的重要主体,对其他一些司法主体不同,可能律师并不在体制内,但是这也对于律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遵守职业道德,遵守职业规范。

4.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

对于律师的在网络上的言行,也一定要坚守规范的要求。

无论是微信群、QQ群等网络社交群和微博、公众号、抖音、还是微信朋友圈、短视频等自媒体,律师在发表言行时要自我审
视,不能只顾博人眼球,要尊重事实、尊重法律。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禁止违规炒作案件的规则(试行)-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禁止违规炒作案件的规则(试行)-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禁止违规炒作案件的规则(试行)正文:----------------------------------------------------------------------------------------------------------------------------------------------------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禁止违规炒作案件的规则(试行)【2021年10月15日第十届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第二次(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建设,防止律师通过违规炒作等方式影响案件依法办理,维护诚信公平的良好执业环境,维护行业形象,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等,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案件承办律师在诉讼过程中发表代理、辩护等意见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但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诉讼及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

第三条律师发表代理、辩护等意见的权利受到不当阻碍或不法侵害的,有权要求办案机关予以纠正。

办案机关不予纠正的,律师可以向律师协会申请维护执业权利,也可以向办案机关或者其上一级机关投诉。

律师协会应当在调查核实基础上,协调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并将结果及时告知律师。

针对妨碍律师依法行使执业权利的情况,律师也可根据相关规定,向负有法律监督职责的人民检察院申诉控告。

第四条律师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依规履行职责,不得以下列方式违规炒作案件:(一)通过联署签名、发表公开信、组织网上聚集、声援等方式或借个案研讨之名,制造舆论压力,影响案件依法办理;(二)通过媒体、自媒体等平台就案件进行歪曲、有误导性的宣传、评论,以转发、评论等方式炒作误导性、虚假性、推测性的信息;(三)侮辱、诽谤办案人员、对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或者通过披露有损办案人员、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隐私等不正当方式,歪曲、丑化办案人员、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形象;(四)违规披露未成年人案件中涉案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在非未成年人案件中以未成年人案件为噱头进行宣传,煽动舆论,制造影响;(五)煽动、教唆当事人或其他人员通过网络等传播媒介对案件发表不当评论,制造影响,向办案机关施压;(六)其他以不正当方式违规炒作案件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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