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四类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考试机构提出基本要求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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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基本要求》的通知湘质监函[]号各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直管试点县(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湖南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基本要求》(以下简称《基本要求》)已经省局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下一阶段的有关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为适应行政许可和检验机构改革,确保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规范运行,省质监局将对各考试机构考试资质进行重新审核授权。

各考试机构应根据《基本要求》和本地本单位实际,于年月日前向省质监局特种设备处上报《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资质申请表》。

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考试资格。

二、自年月日起,根据考试机构授权项目,按分级负责原则,由各发证机关组织专家组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规定,对提出申请的考试机构质保体系和资源条件进行核查,并抽查考试业绩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第一次评价存在不符合项的允许整改期三个月。

省质监局将根据评价结果对全省考试机构的考试项目和相应资质进行重新审核确认。

未通过审核确认的,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重大违规行为的,省质监局将不再指定为考试机构。

三、新申报和增项的考试机构应先提交经发证机关同意后的申请表,以及质保体系手册及相关资源条件等见证材料,经初审合格后,再按发证权限由发证机关进行现场评价。

现场评价合格的由发证机关上报省质监局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由省质监局指定为考试机构。

附件:.湖南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基本要求.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资质申请表.考试机构现场评价记录表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年月日附件湖南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基本要求为了进一步规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行为,保证考试机构工作质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规范”的原则和“理论知识考试机考化、实际操作考试实物化(模拟化)”的要求,全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机构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一、机构由具有法定资格的单位、机构或组织设立,可独立公正地开展工作且应设立专门负责考试工作的常设组织管理部门,并配备固定通讯设施和办公场所。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TSG Z6001-2013)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TSG Z6001-2013) 》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TSG Z6001-201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Examination Rules for Special Equipment Operators中华人民国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13年1月16日前言2010年 2 月,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下达了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的任务书。

2010年3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有关专家进行了修改,形成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修改单。

2010年4月,特种设备局以质监特函[2010]22号文对外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

2010年6月,根据征求到的意见,起草完成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修改单的修改。

2011年5月,国家质检总局《关于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质检总局令第140号)颁布,中国特检院重新组织起草组专家,于2011年8月在召开修订工作会,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进行修改讨论,形成修改后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征求意见稿。

2011年12月,特种设备局以质监特函[2011]114号文对外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

2012年3月,根据征求到的意见,起草组完成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征求意见稿的修改。

2012年5月,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起草组修改后形成了报批搞。

2013年1月16日,本规则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则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的修改容,考虑了目前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现状和国家有关行政许可的要求,对考核工作的程序、考试机构的指定与管理、考核工作要求、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管理等进行了规定,以达到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目的。

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规则》和《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规则》的实施意见

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规则》和《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规则》的实施意见

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规则》和《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规则》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5.17•【文号】质检特函[2013]23号•【施行日期】2013.05.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规则》和《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规则》的实施意见质检特函【2013】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规则》(TSG Z8002-2013)和《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规则》(TSG Z8001-2013)(以下简称新规则)已经国家质检总局颁布,将于2013年6月1日正式实施。

为做好新规则与原规则的衔接和平稳过渡,保证新规则的顺利实施,现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地质监部门以及考试机构、换证审核机构遵照执行。

一、关于衔接和过渡的具体要求(一) 2013年6月1日之前已按原规则取得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书继续有效,原许可项目和有效期不变。

有效期界满时,检验人员应按照新规则的规定进行审核换证,无损检测人员应按照新规则的规定进行考试换证。

(二)对于2013年6月1日之前已经按原规则完成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考试的,各考试机构务必于2013年6月1日前完成考试结果的上报和提交证书申请。

对于成绩不合格需要在6月1日以后进行补考的,原则上按新规则对应的科目进行补考。

(三)为便于无损检测人员证书到期后顺利换证,对以考试结果申请换证的无损检测人员,颁发证书时在备注栏中加注“S”标志。

二、关于考试机构和换证审核机构(一)新规则根据检验人员的要求,取消了检验员和检验师的换证考试,检验人员的考试人数大幅减少,各省独立组织检验员和检验师的集中考试造成困难。

因此,自新规则实施之日起,我局确定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作为全国检验员和检验师的考试机构,负责统一组织检验员和检验师的取证考试。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TSG Z6001-2013)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TSG Z6001-2013) 》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Z6001-201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Examination Rules for Special Equipment Operators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13年1月16日前言2010年2 月,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下达了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的任务书。

2010年3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有关专家进行了修改,形成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修改单。

2010年4月,特种设备局以质监特函[2010]22号文对外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

2010年6月,根据征求到的意见,起草完成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修改单的修改。

2011年5月,国家质检总局《关于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质检总局令第140号)颁布,中国特检院重新组织起草组专家,于2011年8月在杭州召开修订工作会,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进行修改讨论,形成修改后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征求意见稿。

2011年12月,特种设备局以质监特函[2011]114号文对外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

2012年3月,根据征求到的意见,起草组完成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征求意见稿的修改。

2012年5月,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起草组修改后形成了报批搞。

2013年1月16日,本规则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则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的修改内容,考虑了目前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现状和国家有关行政许可的要求,对考核工作的程序、考试机构的指定与管理、考核工作要求、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管理等进行了规定,以达到规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目的。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Z6001—2019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Z6001—2019
第三十七条本规则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超过”,不包括 本数。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痍九咋。
第三十九条本规则自2019年6月1日起施,匚玲’全技术规范和文件同时 废止:
(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TSG Z6001—2013, 2013年1月16日质检 总局颁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第5砂公告附件2进行修订);
(5) 《锅炉安舍’人员和操作人员考核大纲》(TSG G6001—2009, 2009年12 月29日质检总局颁布);
(6)《锅炉水处理作业人员考核大纲》(TSG G6003—2008, 2008年2月21日质 检总局颁布);
(7)《压力容器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考核大纲》(TSGR6001—2011, 2011年 5月10日质检总局颁布);
(四)学历证明(复印件1份);
(五)体检报告(1份,相应考试大纲有要求的)。
申请人也可通过发证机关指定的网上报名系统填报申请,并且附前款要求提交 的资料的扫描文件(PDF或者JPG格式)。
第十六条发证机关在收到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艮,#左出是否受理的决 定。需要申请人补充材料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七正的内容。
(14)《安全阀维修人员考核大纲》(TSG ZF002—2005, 2005年11月8日质检总 局颁布);
(15)《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带压密封作业人员考核大纲》(TSG R6003—2006, 2006年4月19日质检总局颁布);
(16)《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考核大纲》(TSGD6001—2006,2006 年4月19日质检总局颁布)。
第十二条各种类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大纲见本规则附件。
第三章考试与发证
第十三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程序包括申请、受理、考试和发证。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机构的规定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机构的规定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机构的规定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法》第十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

第三十六条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的使用安全负责,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其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

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的;(二)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三)未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的。

《TSG08—2017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4、关于作业人员2.4.4.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特种设备数量、特性等配备相应持证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并且在使用特种设备时应当保证每班至少有一名持证的作业人员在岗。

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医院病床电梯、直接用于旅游观光的速度大于 2.5M/S 的乘客电梯以及需要司机操作的电梯,应当由有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操作。

二、管理机构《TSG08—2017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一)五种配备机构情况(五大单位)1、使用电站锅炉或石化与化工成套装置的;2、使用为公众提供运营服务电梯(经营工具),或者在公众聚集场所使用30台以上(含30台)电梯的;3、使用10台以上(含10台)大型游乐设施的,或者10台以上(含10台)为公众提供运营服务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的;4、使用客运架空索道,或者客运缆车的;5、使用特种设备(不含气瓶)总量50台以上(含50台)的。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4年河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考核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4年河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考核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4年河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考核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4.05.09•【字号】冀市监函〔2024〕205号•【施行日期】2024.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4年河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考核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雄安新区综合执法局,省特检院、省特检中心,各相关单位及人员:按照《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规则》(TSG Z8002-2022)《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规则》(TSG Z8001-2019)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41号)等相关要求,现将2024年河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考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考核范围及人数河北省内(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在河北省)特种设备检验人员和无损检测人员的取证考试、补考以及考试换证。

按照省局工作计划和年度预算安排,本年度计划考试3125人次。

二、考核项目(一)检验人员:锅炉检验(GLY)、压力容器检验(RQY)、气瓶检验(QPY)、压力管道检验(GDY)、电梯检验(DTY)、起重机械检验(QZY)、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检验(CCY)、型式试验(CXY、JXY)。

(二)无损检测人员:II级(限RT、UT、MT、PT)、I级。

三、考试机构及考试安排省局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河北省特种设备学会”承担2024年河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考核工作。

考试安排由考试机构于近日发布。

四、申请方式及说明(一)登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https:///adm-lic-psp/home/perPermit)在线申请。

新用户初次登录需注册,注册成功并登录后,选取申请项目并如实填报申请资料。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中心质量管理手册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中心质量管理手册
综合管理员: XXX 设备管理员: XXX 考评员: XXX、 XXX、XXX、XXX、XXX、XXX、XXX、XXX 档案管理员: XXX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中心 二〇一二年 五月八日
质量管理手册 章节:前言
共 1页 第 1页 版本 :A 修改码: 0
2.前言
本考试中心隶属 XX,负责承担全市范围内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试工作。 考试中心设主任1名,专职管理人员 3 人,具备有符合《特 种 设 备 作 业
3.引用标准和法规
(1)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3)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细则》
共1页 第1页 版本 :A 修改码: 0
(4) TSG G6001-2009 《锅炉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考核大纲》 (5) TSG G6003-2008 《锅炉水处理作业人员考核大纲》 (6) TSG Q6001-2009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考试大纲》 (7) TSG R6001-2008 《压力容器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考核大纲》 (8) GB11342-1989 《厂(场)内机动车辆驾驶员安全技术考核标准》 (10) TSG T6001-2007《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考核大纲》 以上引用的标准规范,应为有效版本。所有版本都会被修订,使用时应依最 新版本为依据。
3.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特 种 设 备 作 业 人 员 考试接受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以下简称质监部门)
的监督管理。
4. 本手册与质监部门的有关规定、规程、安全技术规范相矛盾时以质监部门的
法规、、规定、规程、安全技术规范为准。
(二)质量方针及目标
质量方针 : 公正、严谨,组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为国家特种设备现代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实施意见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实施意见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9.05.27•【文号】市监特设〔2019〕32号•【施行日期】2019.05.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实施意见市监特设〔2019〕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有关单位: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第3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的公告》(2019年第22号),《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目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分类与项目》《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认定项目》《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等许可要求(以下称新许可要求)将于2019年6月1日起实施。

经市场监管总局同意,现就有关事项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新旧生产许可实施的过渡1.生产单位许可。

2019年5月31日前(含5月31日,下同)发放的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证书继续在原许可范围和有效期内有效,许可到期前按新许可要求进行换证。

2.已经受理的许可事项。

2019年5月31日前已经完成现场鉴定评审(包括完成评审工作尚未出具报告或已在整改中)的许可事项(包括取证、换证、增项、变更下同),6月1日后应当按新许可要求进行许可,对于受理项目符合《新旧生产单位许可项目对应表》(见附件1)中规定的原许可级别项目,可按表中新许可级别项目进行发证,否则发证机关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对许可范围进行限制。

对发证机关发生变动的许可项目,原受理机关应当将评审报告和许可建议结论书面通知变动后的许可实施机关,并通知申请单位向变动后的许可实施机关按新的许可要求补交申请。

对已经受理但未开展现场鉴定评审的且2019年6月1日后按规定仍由原许可实施机关实施的许可项目,应当按新许可要求进行评审和发证,发证要求同上。

关于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实行一试两证的通知

关于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实行一试两证的通知

穗劳社宗〔2009〕3号关于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实行一试两证的通知各区(县级市)劳动保证局、质监局,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外地驻穗单位: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关于对设计公共安全、人参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殊工种的劳动者中进行一步实施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制度,着力提升特殊工种劳动者职业技能素质。

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要求,特种蛇诶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

为方便相关人员参加热衷设备作业人员操作证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考核,结合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对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全面实行一试两证的通知》(穗劳社安【2000】6号)要求,在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中进行一步推进实施一试两证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行一试两证的工作,为《国家职业分类大典》中所定义的工种,并按其工作内容与特种设备操作证项目对应。

二、凡报考以上项目操作证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一般应同时申报相应工种初级职业技能鉴定,并参加一次考核(理论和实操的考场、考试试题和考评人员的资质、资格均由市劳动和保障局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共同认定),理论和实操成绩均合格者可同时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操作证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相对应工种的初级工作证书。

三、此前已领取特种设备作业操作证的人员,参加复审培训学习并通过复审的,可同时取得相应工种的初级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四、一试两证考核的收费标准,按照《关于对全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1998】132号)和特种设备操作证的有关收费标准执行。

五、以上工种的一试两证工作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请各有关单位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迳向市劳动保障局和市质监局反应二OO九年五月三十一日(承办部门:市劳动保障局培训处,电话83335248;市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电话:86197756)。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和定点培训机构专项检查的通知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和定点培训机构专项检查的通知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和定点培训机构专项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9.14•【字号】冀市监函〔2021〕479号•【施行日期】2021.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和定点培训机构专项检查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雄安新区综合执法局:近日,根据举报线索,国务院第七督查组对吉林省白城市明察暗访发现,白城市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存在考培不分、内外勾结等突出问题,培训机构收取高价培训费,并操纵考试结果。

为引以为戒,进一步规范考试和培训工作,提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许可质量,省局决定对考试机构和定点培训机构开展专项检查。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时间安排第一阶段(自查整改):2021年9月15日至10月10日;第二阶段(集中检查):2021年10月10日至10月30日。

二、检查对象1.受委托从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工作的考试机构;2.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各市局所确定的定点培训机构。

三、检查内容1.各考试机构是否持续满足基本条件要求和实际操作考试具体要求的规定(见《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荐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的通知》(冀市监函〔2020〕238 号))2.各考试机构是否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TSG Z6001-2019)或《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核细则》(TSG Z6002-2010)规定程序和要求组织考试,是否严格执行考试管理制度,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违规设立考场以及是否存在替考、抄袭、泄漏考题答案等舞弊行为。

3.定点培训机构检查内容包括其资质、场地、师资、设备能否持续满足培训要求;教学计划是否有效执行;学员培训学时是否达标;培训内容是否与各类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大纲一致;享受补贴政策人员和单位是否真实等。

质检特函[2013]84号 质检总局关于印发《特种设备质量管理负责人考核大纲》(试行)等4个考核大纲的通知

质检特函[2013]84号 质检总局关于印发《特种设备质量管理负责人考核大纲》(试行)等4个考核大纲的通知

质检总局关于印发《特种设备质量管理负责人考核大纲》(试行)等4个考核大纲的通知(国质检特函〔2013〕84号)国质检特函〔2013〕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为了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规范考试机构的考试工作,提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操作技能,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40号)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质检总局2011年第95号公告)的规定,总局制定了《特种设备质量管理负责人考核大纲》(试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考核大纲》(试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作业人员考核大纲》(试行)和《锅炉能效测试作业人员考核大纲》(试行),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转发至相关考试机构。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质检总局2013年2月7日附件1:特种设备质量管理负责人考核大纲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设备质量管理负责人的考核工作,依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考核大纲。

第二条本考核大纲适用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单位质量管理负责人的考核工作。

第三条特种设备质量管理负责人是指生产单位最高管理层中主管本单位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质量管理负责人)。

质量管理负责人的职责如下:(一)协助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履行本单位特种设备产品(工程)质量和质量管理方面的领导职责,确保本单位特种设备产品(工程)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标符合要求;(二)积极宣传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和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责任,传达、贯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有关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三)积极推行科学的管理方法,采用先进技术,努力提高特种设备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四)分管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实施、保持和持续改进工作,对质量保证体系的有效性负责。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征求《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修订意见的函(质检特函〔2009〕33 号)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征求《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修订意见的函(质检特函〔2009〕33 号)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征求《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修订意见的函(质检特函〔2009〕33 号)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日期】2009.06.05•【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关于征求《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修订意见的函(质检特函〔2009〕33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70号)的实施情况,结合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征求的意见,为进一步规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我局拟建议总局对该规章予以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初步提出如下。

一、明确一些特殊项目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的认定方式和程序,为此将该规章第六条第二段修改为:“对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特殊项目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考试机构的条件审查合格后报国家质检总局,由国家质检总局向社会公布。

其他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社会公布。

”二、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2年复审期限改为4年,为此将该规章第二十二条第一段修改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每四年复审一次。

持证人员应当在复审期满3个月前,向发证部门提出复审申请。

对持证人员四年内按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参加过用人单位或发证部门组织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且未发现存在违章操作或者管理等不良记录、未造成事故的,发证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准予复审合格,并在证书正本上加盖复审合格章。

”三、为体现政务公开,杜绝假冒证件,方便公众查询,为此将该规章第二十七条增加一句:“为方便公众查询,发证部门应当及时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发证信息录入到质检总局规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公示查询系统中。

”四、取消持证作业人员逾期不申请复审或者复审不合格吊销作业人员证的规定,同时,将造成特大事故终身不得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改为造成重大事故,为此将该规章第三十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吊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一)持证作业人员以考试作弊或者以其他欺骗方式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二)持证作业人员违章操作或者管理造成特种设备事故的;(三)持证作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报告造成特种设备事故的;(四)考试机构或者发证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发证范围考核发证的。

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违法许可超范围许可查处工作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违法许可超范围许可查处工作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违法许可超范围许可查处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违法许可超范围许可查处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市(地)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垦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省森工总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哈尔滨铁路局:经省局研究决定,将于近期开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违法许可超范围许可专项整治活动,现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违法许可超范围许可专项整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四月十三日附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违法许可超范围许可专项整治方案根据国家质检总局70号令和省局《关于下达2011年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分解任务的通知》(黑质技监函发[2011]133号)的要求,近日,省局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许可工作进行了监督检查,发现个别单位存在违规或超许可范围发放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的问题,省局决定针对以上问题进行专项整治。

为保证整治工作有效开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严格落实国家质检总局关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发证工作要求,有效查处违法许可和超范围许可问题,规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许可工作,努力提高监管效能,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切实维护特种设备许可的严肃性和合法性。

二、工作依据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的依据为《行政许可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70号令)、《关于增补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国质检特[2010]22号)、《关于做好目录调整阶段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质检办特[2010]200号)、《关于严格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质检特函[2011]26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调整甘肃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审核发证分级范围与加强管理的通知-

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调整甘肃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审核发证分级范围与加强管理的通知-

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调整甘肃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审核发证分级范围与加强管理的通知正文:---------------------------------------------------------------------------------------------------------------------------------------------------- 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调整甘肃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审核发证分级范围与加强管理的通知各、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甘肃省特种设备协会:为贯彻国家质检总局新修订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70号)、《关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质检特函[2011]62号)、《关于公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目录的公告》(2011年第95号),加强我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规范作业人员审核发证工作,现通知如下:一、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核发证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范围(一)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管理、电梯安全管理、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管理等安全管理作业人员;(二)一级锅炉司炉、二级锅炉司炉、三级锅炉司炉、一级锅炉水质处理、二级锅炉水质处理等锅炉作业人员;(三)压力容器操作、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氧舱维护保养等压力容器作业人员;(四)永久气体气瓶充装、液化气体气瓶充装、溶解乙炔气瓶充装、液化石油气瓶充装、车用气瓶充装等气瓶作业人员;(五)压力管道巡检维护作业人员;(六)电梯机械安装维修、电梯电气安装维修、电梯司机等电梯作业人员;(七)起重机械机械安装维修、起重机械电气安装维修、起重机械指挥、桥门式起重机司机、塔式起重机司机、门座式起重机司机、缆索式起重机司机、流动式起重机司机、升降机司机、机械式停车设备司机等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八)大型游乐设施维修、大型游乐设施操作、水上游乐设施操作与维修等大型游乐设施作业人员;(九)车辆维修、叉车司机、搬运车牵引车推顶车司机、内燃观光车司机、蓄电池观光车司机等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作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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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四类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考试机构提出基本要求的函
质检特函〔2009〕1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考试机构行为,提高考试水平,切实保证操作人员的能力,我局组织制定了《工业锅炉操作人员考试机构基本要求》、《起重机操作人员考试机构基本要求》、《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操作人员考试机构基本要求》和《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带压密封操作人员考试机构基本要求》(见附件1-4),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
一、应按照实际工作需求合理布局的原则委托各操作人员考试机构;从2 010年1月1日起,新委托的这四类操作人员考试机构应满足基本要求的规定;原已经委托的这四类操作人员考试机构应按照基本要求进行完善,到2011年7月1日应满足基本要求的规定。

二、对于承担多类操作人员考试机构的单位,基本要求中可以通用的部分可不用重复建设,但应满足实际工作量的需求。

三、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加强对各类操作人员考试机构和工作的监督管理,对于不具备考试条件、违章进行考试或不严格执行有关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的考试机构应严肃查处,对于情节严重的应停止或取消对其考试工作的委托。

附件:1、工业锅炉操作人员考试机构基本要求
2、起重机操作人员考试机构基本要求
3、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操作人员考试机构基本要求
4、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带压密封操作人员考试机构基本要求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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