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企业国有资产法对国有产权转
浅谈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相关法律问题
浅谈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相关法律问题摘要:在国有企业的改制及重组过程中必然伴随着大量的产权转让行为。
国家为了实现对企业国有资产切实有效的保护,对涉及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行为通过相关法律及政策进行了严格的实体及程序*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主体要适格;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合同内容要合法、完备;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要履行相应的程序;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注意的其他相关法律问题。
关键词:企业国有产权主体合同内容程序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而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国有企业的改制重组过程中必然伴随着大量的产权转让行为,这些产权转让行为对有效实现企业改制重组起着纽带和桥梁的作用。
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必然伴随着大量的法律问题有待解决。
目前,国家已经对涉及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行为通过相关法律及政策进行了严格的实体及程序*规范,使得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具有更显著的政策指导*和法律强制*。
正确理解和把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助于我们开展涉及到国有资产的企业改制重组项目,确保企业改制重组项目内容的合法有效和项目进程的顺利推进,确保国有产权的安全运行。
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主体要适格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主体,即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转让方与受让方即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当事人。
主体的适格是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前提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首先,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主体应当具有合法的市场主体资格。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无论是资产收购项目还是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及的主体必须是合法存续的经济组织或自然人,包括目标公司、资产收购项目中的资产受让方以及股权转让项目中的股权转让方和受让方。
这种合法存续是指交易主体具有市场主体的合法资格,对于经济组织而言,即取得合法的营业执照,并且依据法律规定履行了有效的年检手续;对于自然人而言,则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试论国有资产产权交易中的问题与对策
试论国有资产产权交易中的问题与对策作者:诸葛笑玲来源:《现代经济信息》2013年第02期摘要:随着我国经济体制和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国有资产产权交易中暴露出来的问题越来越多,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国有资产的流失,不利于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的有序开展。
本文在分析国有资产产权交易中存在问题的基础上,重点就加强产权管理,解决国有资产产权交易问题的相关对策进行深入研究,旨在促进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的规范化、合理化。
关键词:国有资产;产权交易;问题;对策中图分类号:F12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1-0-01加强国有资产的产权管理,对国企改革和产权交易中的各种行为进行规范和管理,是国有企业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实现产权管理规范化,避免资产无序流失的内在要求。
加强对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的有效管理,能够有效盘活国有资产存量、增强国有资本活力,这对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可持续发展是至关重要的。
但从整体上看,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的现状来不容乐观,仍旧存在暗箱操作、违规违纪等一系列的问题,这需要引起我们的足够重视。
一、国有资产产权交易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产权转让主体不够明确,交易运转不够规范。
在国有资产的产权交易中,产权转让主体的缺位往往是影响国有资产产权交易运作的关键因素。
虽然从国有资产的产权关系来看国家是唯一的产权主体,但是在产权交易的过程中,国家作为产权转让的主体显然还不够明确,所以必须对国有资产的产权主体、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的代表人,国有资产处置权该隶属哪个部门等问题进行进一步明确。
同时,正是由于国有资产产权交易中转让主体缺位、错位的问题,导致了国有资产产权交易中的很多不规范行为,例如,资产处置的主管部门过多、中介经营机构设立审批不严、产权交易机构重复建设、交易过程权责模糊、人为因素代替市场因素等等。
(二)法制建设相对滞后。
从整体上看,我国至今缺少一部全国性的企业产权交易法律、法规,虽然我国的很多地方政府陆续制定了一系列的国有产权交易法规和交易政策,产权交易机构也陆续制定了一系列的产权交易制度,但是彼此之间的差异性比较大,不利于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的跨区域运作,很难完全保证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的透明度,甚至会带来很多监管和整治上的困难,导致地方保护主义、腐败等不合理问题的出现,给国有企业带来很多不必要的资产损失。
国有产权转移法律意见书
国有产权转移法律意见书
背景
最近,公司计划进行国有产权转移的事项,并希望了解与此相关的法律意见。
本意见书将介绍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
国有产权转移的法律基础
国有产权转移是由国家对特定财产的所有权进行调整或转让的过程。
在中国,国有产权转移的法律基础主要包括以下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财产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这些法律规定了国有产权转移的程序和要求,以及国有产权转移合同的签订和生效条件。
法律意见
根据我对相关法律的了解,以下是我们的法律意见:
1. 确保依法进行:公司在进行国有产权转移时,应确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并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转移。
违反法律规定将可能导致转移合同无效的风险。
2. 完善合同条款:在签订国有产权转移合同时,应特别注意合同条款的完善。
合同条款应明确国有产权转移的财产范围、转移方式、转移价格以及保证法律手续合规性等内容,以减少纠纷发生的可能性。
3. 合规审查:在进行国有产权转移前,公司应进行合规审查,确保所转移的财产不存在法律纠纷、抵押或其他权利限制。
未经审查的转移可能导致法律风险和潜在的诉讼问题。
请注意,本意见书仅基于常规法律意见,不考虑具体市场环境和特殊情况。
如有需要,建议公司咨询法律专业人士以获取更详细和具体的法律意见。
结论
根据我们对相关法律的了解,国有产权转移需要依法进行,并在合同条款和合规审查等方面做好充分准备。
请公司在进行国有产权转移时咨询专业法律顾问,以确保整个过程合法合规。
简论国资法与产权市场的关系——我读《企业国有资产法》
难 以 解 决 的 问题 ,如 企 业 进 场 交 易 规 越 来 越 多 的 国 有 资 产 通 过 产 权 交 易 机 解 决 了 金 融 国 有 资 产 是 否 适 用 新 法 的 则 遭 抵 制 、 操 作 流 程 缺 乏 规 范 、 管 理 构成功转让。据 《 中国产权市场年鉴 》 问题 。这 无疑给 产权 市场 带来 了 巨大 不 严 导 致 国 有 资 产 流 失 等 ,都 显 然 不 对 全 国 8 0家产 权 交 易 机 构 的 统 计 ,我 的机 遇。相 比传 统 的 国 有产 权 转 让 , 利 于 国 有 资 产 的流 转 , 产 权 界 人 士 在 国 产 权 市 场 的 成 交 宗 数 和 成 交 金 额 逐 各地交 易机 构的业务范围将 更加宽泛 , 实践 中提 出的这样 一些 问题 也受到 了 年 上升 ,交 易行情稳定 增长。2 0 0 7年 也 为面临 发展瓶 颈 的产权市 场开 辟 了
产权 市 场 。 个 方 面 。 因 此 ,一 方 面 , 产 权 市 场 在
18 9 8年 5月 ,武汉 市企 业兼并 市场 事 不断 探 索和 发展 中逐 渐规 范 了交 易程
20 /6 0 90-产权导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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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而 产 权 交 易 的 规 范 化 也 对 国 有 资
目标与 《国资 法 》的立法精神相 一致。 的 范围。《 国资法 》明确 规定金融企业 国有资产也属于 《 国资法 >调整范围 :
策规章 推动 了国资立 法。长 期以来 的 券 市 场 去 年 上 市 融 资 额 的 总 和 。 实 践 大常委 会、各级政府 、政府 审计机关、 实践 证 明 ,国 有 资 产 转 让 真 正 朝 公 开 、 证 明 ,构 建 以 产 权 交 易 机 构 为 中 心 的 社会公众监 督等构成 ,即从人 大监督、
国有企业改制中的产权变革与重组
国有企业改制中的产权变革与重组在国有企业改制的过程中,产权变革与重组是不可避免的环节。
本文将探讨国有企业改制中的产权变革与重组,并分析其对企业发展的影响。
一、产权变革的必要性产权是企业的核心资产,直接关系到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和收益分配权。
改革国有企业的产权结构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国有企业改制可以使企业的产权关系更加清晰、透明,有利于形成规范的经营机制。
其次,通过产权变革,国有企业的管理效率和经营效益可以得到提升。
最后,产权变革可以吸引外部投资,推动企业发展。
二、产权变革的方式与途径国有企业的产权变革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实现。
一种是通过出售国有资产的方式,将国有企业的产权转让给社会投资者。
这种方式可以吸引外部资本的流入,推动企业的改革发展。
另一种方式是通过股份制改革,将国有企业转变为股份有限公司。
这样可以引入市场机制,激发企业的经营活力。
同时,还可以通过股权分置改革,将国有企业的产权与经营权分离,实现产权的多元化。
三、产权重组的意义与方法国有企业的产权重组是改革过程中的重要环节。
产权重组可以促进国有企业的整体优化与升级。
一方面,通过产权重组,可以实现规模效应,对资源进行优化配置,提高企业的生产效率。
另一方面,产权重组还可以促进国有企业之间的协同发展,形成合作效应。
产权重组的方法可以是并购重组,通过企业之间的合并或收购来实现。
也可以是通过资产重组,对企业的资产进行整合与优化。
四、产权变革与重组的影响产权变革与重组对企业的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
首先,通过产权变革,可以激励企业的创新能力和竞争力,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地位。
其次,产权重组可以实现企业资源的整合与优化,提升企业的综合实力。
最后,产权变革与重组还可以增强企业的监管与约束机制,提高企业的透明度和诚信度。
五、产权变革与重组的挑战与对策国有企业改制中的产权变革与重组面临着一些挑战。
首先,政策约束和体制机制不完善是产权变革的主要难题,需要完善相应的政策法规。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转让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转让
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依法取得和认定的,或者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投资和投资收益、国家向行政事业单位拨款等形成的资产。
产权是指财产所有权以及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经营权、使用权等,不包括债权。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转让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持有国有资本的企业将所持有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有偿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活动。
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国有企业重组改制中涉及转让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的行为日益增多,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转让行为、推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促进国有资本的有效配置、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国务院及相关部门发布了一些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如《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资委和财政部联合发布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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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管理办法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管理办法是出台于2015年1月22日的一项行政法规,旨在规范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的程序、方法和标准,强化国有企业产权的保护和管理,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下面结合实际情况对该办法主要内容进行探讨。
一、适用范围该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中央企业、地方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的产权转让活动,包括非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的股权转让、部分股权转让和资产转让等。
二、基本原则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管理办法明确了以下四项基本原则:1. 公开、公平、公正产权转让应该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现优胜劣汰,推动资源向效益最大化方向转移。
2. 把握国有资产管理目标国有企业产权转让应该充分考虑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目标,推行有效评估,强化转让管理、监督和评价机制。
3. 依据国有资产管理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国有企业产权转让只有依据国有资产管理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规定,才能有效避免纠纷和风险,确保国有资产保护。
4. 鼓励创新国有企业产权转让应该充分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和技术,积极推动内部机制改革和管理创新。
三、程序和要求国有企业产权转让应该严格遵循以下程序和要求:1. 转让书面授权产权转让必须由产权所有人书面授权,并应当履行审批程序;2. 开展公告产权转让应该开展公告,扩大信息披露范围,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实现;3. 评估产权转让应该经过严格评估、公正价值评估和有关专家的审核,取得专业意见和结论。
4. 签订转让协议产权转让的交易双方应该签订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转让协议,并积极履行合同义务。
5. 资产交付产权转让的受让人应该支付清晰、合理的价格,履行相关取得资产的手续,并签订资产交付手续。
四、责任和监管国有企业产权转让制度强化各级主管部门对产权转让活动的监管和责任:1. 管理体制各级主管部门应该建立健全管理体制,积极指导和参与产权转让工作。
2. 监管机制各级主管部门应该严格落实监管制度,加强对产权交易的监管与评价,保障公开、公平、公正的实现。
浅谈《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国有资产转让
浅谈《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国有资产转让作者:童丽丽来源:《经济师》2009年第09期摘要:《企业国有资产法》实施以后,以法律的形式对现有的产权转让各项管理办法予以确认。
即把实践证明是正确的、成功的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措施、办法制度化、法律化,其中包含着一些意义重大的创新。
文章就国有产权转让中国有资产定义、国有资产转让批准、国有资产评估、国有资产转让公开交易、国有资产转让的关联交易及法律责任等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国有资产转让评估交易中图分类号:F273.4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4914(2009)09-070-02我国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立法有两次明显的转折,其一是2003年国务院发布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其二便是2008年10月28日通过,2009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前者伴随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成立,起到了划分职权、明确监管的作用;后者则以法律的形式,确认和巩固了我国国有企业改革三十年来的经验和成果。
从规范国有产权转让的角度看,《企业国有资产法》区别于《公司法》和《物权法》之处在于其没有对现存的相关制度、条例、规章等进行较大的更改,而是以法律的形式对现有的各项管理办法予以确认。
即把实践证明是正确的、成功的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措施、办法制度化、法律化,其中包含着一些意义重大的创新点,为后续细则的出台打造了一些空间。
一、国有资产定义《暂行条例》定义的企业国有资产包含三个方面,一是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二是投资形成的权益,三是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这个定义,既包括具体资产,也包括股权,还可包括非股权形态的权益。
《国资法》所称的“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这个定义可以近似地理解为股权,根据这一条文限定,企业国有资产在法律意义上具有两个特征:一是由国家作为主体以各种形式对企业的出资形成的;二是由国家作为出资人对出资企业所享有的一种权益。
国有资产转让价格法律条文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9)第五十三条国有资产转让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转让全部国有资产的,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资产致使国家对该企业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四条国有资产转让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
转让方应当如实披露有关信息,征集受让方;征集产生的受让方为两个以上的,转让应当采用公开竞价的交易方式。
转让上市交易的股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进行。
第五十五条国有资产转让应当以依法评估的、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认可或者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核准的价格为依据,合理确定最低转让价格。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2004)第十一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做好可行性研究,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
国有独资企业的产权转让,应当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
国有独资公司的产权转让,应当由董事会审议;没有设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
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对职工安置等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十三条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转让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国有资产产权调整划转工作
国有资产产权调整划转工作国有资产产权调整划转工作是国有资产管理中的一项重要任务,它对于优化国有资产配置、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率、促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具有重要意义。
在当前经济发展的新形势下,做好国有资产产权调整划转工作显得尤为紧迫和关键。
国有资产产权调整划转工作的背景通常是基于国家经济发展战略的需要、国有企业改革的推进以及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要求。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一些国有企业可能在业务范围、资产规模、经营效益等方面出现了与市场需求不匹配的情况。
通过国有资产产权的调整划转,可以将国有资产向更具竞争力和发展潜力的领域集中,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在国有资产产权调整划转工作中,首先要明确其目标和原则。
目标一般包括优化国有资本布局、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率、增强国有企业的市场竞争力等。
原则方面,则要遵循依法依规、市场导向、公平公正、促进发展等要求。
依法依规是确保工作合法性和规范性的基础,任何调整划转都必须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内进行。
市场导向则要求充分考虑市场需求和资源配置的效率,避免行政干预过度。
公平公正原则保障了各方的合法权益,使调整划转过程透明、公正。
促进发展原则强调的是通过产权调整划转推动国有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国有资产产权调整划转工作涉及到一系列复杂的流程和环节。
在前期准备阶段,需要对拟调整划转的国有资产进行全面的清查和评估。
清查工作要做到资产清晰、权属明确,确保没有遗漏和错误。
评估则要遵循科学合理的方法,准确反映资产的价值。
同时,还要制定详细的调整划转方案,明确调整划转的范围、方式、时间安排等。
在方案实施阶段,要严格按照既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操作。
这包括履行相关的审批手续,如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上级主管部门等提交申请并获得批准。
在资产交接过程中,要做好资产的登记、过户等工作,确保资产的顺利转移。
同时,还要做好财务、人员等方面的衔接,保障调整划转后的企业能够正常运营。
在国有资产产权调整划转工作中,还需要注意一些关键问题。
国有企业改制的产权保护与转让
国有企业改制的产权保护与转让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国有企业改制已成为当代社会改革的重要议题之一。
国有企业改制的核心问题之一是产权的保护和转让。
本文将从产权保护的必要性、国有企业产权的保护方式、产权转让的重要性和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的相关政策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产权保护的必要性产权是市场经济的基石,保护产权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前提。
对于国有企业改制来说,产权保护更是至关重要。
首先,产权保护能够确保国有企业产权的合法性和稳定性,增强企业的发展信心,促进企业的长期稳定发展。
其次,产权保护能够提高国有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和合作伙伴参与到企业的改制和发展中来。
最后,产权保护可以有效避免产权之间的纠纷和争议,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
二、国有企业产权的保护方式为了保护国有企业的产权,国家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和制度。
首先,国家通过立法完善产权法律法规,确保产权的合法性和权益的保护,为企业提供法律保障。
其次,国家建立了独立的产权交易市场,提供了规范的产权交易平台,鼓励企业通过市场化方式进行产权转让。
此外,国家还加强了对产权的登记和监管,确保产权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三、产权转让的重要性产权转让是国有企业改制的核心环节之一,对于国有企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产权转让可以优化国有企业的资源配置,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和配置效益的提升。
其次,产权转让可以引入更多的社会资本,促进国有企业的现代化管理和国际化发展。
最后,产权转让可以推动国有企业的市场化改革,提升企业的竞争力和创新能力。
四、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的相关政策为了促进国有企业产权转让,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相关政策和措施。
首先,国家加大了对产权转让的宣传力度,提高了企业和投资者对产权转让的认识和了解。
其次,国家为产权转让提供了税收和财务上的支持,降低企业在转让过程中的成本和风险。
此外,国家还建立了专门的产权转让平台和机构,为企业提供咨询和服务,推动产权转让的顺利进行。
努力实践 乘势而为——学习《企业国有资产法》随感
努力实践乘势而为——学习《企业国有资产法》随感《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国资法》)的颁布与实施,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历程中的又一伟大的里程碑,是中国改革开放30年来法制建设方面取得的又一伟大成果,是中国产权市场20年来实践的又一结晶,是我国国资管理和产权市场法规体系建设的又一重大突破,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完善的又一体现,必将为我国的国资管理和产权市场的建设与发展带来新的历史机遇。
一、首次以国家立法形式确立了产权市场的法律地位《国资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
”也就是说,国有资产只有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才是依法合规的,这既是3号令精神的进一步升华,又是对中国产权市场20年来实践成果的充分肯定,并将这一制度首次以国家立法的形式固定下来,确立了产权市场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的地位和作用。
这对维护好国有资产权益,保障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损失,促进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必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国有资产的管理一直是个世界性难题,但中国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进程中,坚持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的制度设计和依法合规、市场运作的原则,取得了丰硕成果,并为破解这一世界性难题做出了历史性贡献,得到了联合国有关组织的充分肯定和运用。
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的制度设计,由当时的防腐败、防流失的制度性要求转变为调结构、优配置、促流转的社会经济发展的一种市场化、常态化方式。
二、《国资法》赋予了产权市场更大的创新空间《国资法》规定:“征集产生的受让方为两个以上的,转让应当采用公开竞价的交易方式。
”即征集两个以上受让方需要组织竞价时,只要是公开的竞价方式都是依法合规的,不再局限于传统的一、两种方式。
这是吸纳3号令精神的又一升华,为产权市场在组织竞价,依法维护交易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保值增值等方面留下了更大的创新空间。
由于社会竞争的复杂性和交易标的多样性,有些地方的不法分子受利益驱使,为排斥他人与其竞争,采用欺行霸市,威胁串通等手段,极力干扰和破坏产权市场其他竞买人的正当交易。
论国有资产的所有制转换(一)
论国有资产的所有制转换(一)朗咸平的观点引来多方争论,各种观点交汇碰撞,我认为焦点是两个,一个是国有资产要不要转换所有制形式,将其卖给特定的私人,比如原公司的管理层或者职工,或者是其他愿意出钱的人。
另一个是如果要做上述转换,如何运作;也就是如果要卖要分,怎么卖怎么分。
一、要不要对国有资产进行所有制转换1、企业国有在分配上的优越性建国以来,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人民进行的是社会主义建设,这种制度的出发点就是满足全国人民而不是少数人的利益,也正因这一点,全国人民衷心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那么,如何更好地满足全国人民的利益?假设有一笔1000万的生产性资本,一种情况是国有,另一种是私有,一年后都产出了1200万的销售收入,那么毛利润都是200万;这时,如果这笔资金是国有的,国家可以把这200万全部收归国库、作为财政收入;而如果这笔资金是私有的,国家就只能收回200万中的33%企业所得税和20%股息红利类个人所得税,大概为100万,作为财政收入。
我们显然可以得出结论:当资产利润率或者说投资回报率一样时,国有资产对于国家财政的贡献比私有资产大很多。
当然这个模型十分简化,忽略了扩大再生产等等因素,可是不影响我们的结论。
所以说,从国民财富分配的意义上说,国有制显然比私有制更对广大国民有利。
当国家通过国有制多收入了100万后,可以拿去办奥运、建公路、办大学、办敬老院;而如果那笔资金是私有的,国家就拿不到多出的那100万,那100万就名正言顺地完全归那位私人老板所有,她如果愿意发善心,再捐出50万给国家修路灯,那我这个普通国民当然欢迎;可是,她如果按照法律规定交完了税后就一毛不拔了,我也没有办法。
美国最富的1%的人口拥有全美总财富的37%,我可不希望这种情况在中国发生。
有人会说:“虽然公有制下国家的财政收入也许比私有制国家多,但是政府拿着那么多钱怎么花,我一个平头百姓没有说话权。
比如我认为对于奥运冠军只能奖励10万,但国家要奖100万;我奶奶住在敬老院,我认为我这个城市的敬老院应该每年得到100万的财政拨款,而不是现在的50万,可是我的话没有人听。
国有资产要不要转换及如何转换
国有资产要不要转换及如何转换【摘要】国有资产转换是当前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议题。
在新的发展阶段,国有资产要不要转换及如何转换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本文从国有资产转换的背景和必要性入手,论述了国有资产转换的原因、方法、重要性、影响和挑战。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国有资产转换成为必然选择。
国有资产转换不仅能激发企业活力,促进经济发展,也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国企效率。
国有资产转换也面临着诸多挑战,如制度不完善、员工稳定等问题。
为了实现国有资产转换的顺利进行,需要政府加强监管、完善制度,并为转换提供支持和保障。
展望未来,国有资产转换有望为中国经济注入新的活力,实现持续快速发展。
建议在转换过程中注重平衡利益,确保各方共赢,以实现国有资产转换的可持续发展和推动经济转型升级。
【关键词】国有资产转换、背景、必要性、原因、方法、重要性、影响、挑战、前景、建议、意义1. 引言1.1 国有资产转换的背景国有资产转换是指国家拥有的资产转变为非国有资产的过程。
这一概念在我国改革开放以来逐渐被提出并引起广泛关注。
国有资产转换的背景主要源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
在过去的计划经济体制中,国有资产占据主导地位,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但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全球化的加深,传统的国有资产管理方式已经无法适应新的经济形势。
随着市场经济的推进,国有企业的效率和竞争力逐渐减弱,国有资产也逐渐积累起来,不仅给国家经济发展带来了压力,还对国有资产的有效管理和利用提出了挑战。
国有资产转换成为必然选择,以实现国有资产的增值和保值,提高国有资产的流动性,同时推动国有企业的改革与发展,促进经济的持续增长。
国有资产转换的背景是当前国家经济发展的需要,是国企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我国走向现代化的必由之路。
1.2 国有资产转换的必要性国有资产转换的必要性体现在多个方面。
国有资产转换有利于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和管理效率。
国有资产在传统的所有权结构下往往存在使用不当、管理不善等问题,转换为非国有资产后可以引入竞争机制和市场化运作,激发企业活力,提高经营效益。
关于国有企业资产转让规定的解析
关于国有企业资产转让规定的解析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2016年国资委发布了《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32号令”)。
32号令系统性地确⽴了国有企业资产交易的体系,将国有企业资产交易分为企业产权转让、企业增资和企业资产转让三⼤类型,并分别规定了其适⽤的交易办法和程序。
除32号令外,我国还发布实施了《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91号令”)、《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条例》(“378号令”)、《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办法》(“19号令”)、《⾦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54号令”)等法律、⾏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分别从不同范围、环节对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为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范和要求。
本⽂将对国有企业资产交易三种类型中的企业资产转让的相关规定进⾏解析。
⼀、企业资产转让的涵义与范围“企业资产转让”⾸见于2016年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是其所规定的国有资产交易⾏为的⼀种,指“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重⼤资产转让⾏为(以下称企业资产转让)”。
在早前的《国有企业资产法》(2008年颁布)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条例》(2011修订),也出现了“转让重⼤财产”和“重⼤资产处置”等类似语,但并未进⼀步阐释该等词语的含义。
⽽在32号令中,“资产转让”则具有了较为明确的定义,即指“⼀定⾦额以上的⽣产设备、房产、在建⼯程以及⼟地使⽤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对外转让”。
根据该定义,“重⼤”与否,仅以单纯的经济标准(⼀定⾦额)进⾏衡量。
但是32号令,仍未就“重⼤”的具体⾦额上的标准作出明确规定,⽽是将标准的确定权授权予国家出资企业,这可能是考虑到国有企业⾏业分布⼴泛,不同⾏业中交易的标的额⼤⼩差别很⼤,⽆法制定统⼀标准之故。
那么,具体多少⾦额标准以上的资产转让可被划为须受32号令监管的企业资产转让呢,本⽂将留待第三部分讨论。
国有企业资产有偿转让的法律调整
国有企业资产有偿转让的法律调整一、国有企业资产转让的必要性与存在的问题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是要在国家宏观调控下,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
要做到资源的最佳或者优化配置,就有必要转让国有企业资产。
对企业而言,不仅要有权决定生产什么,生产多少,而且要有一定的权限决定对据以生产的手段即营运资产进行配置。
曾经有一段时间国有企业亏损面维持在40%以上,现在虽然亏损面减少,但有些企业亏损仍然很严重。
国有企业亏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国有企业内部的资产结构不尽合理。
过去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的生产计划是由国家下达的,企业内部的资产结构也是为满足计划而配置的。
今天,国家对企业的计划已大幅度减少,企业主要依据市场要求生产,而市场对企业的产品的需求有了很大的改变,再加上科技的发展导致企业原有设备必须更新换代,因而国有企业出现了一部分应淘汰或更新的设备。
对作为投资者的国家而言,国有企业资产转让是国家调整产业结构、盘活资产存量、将有限的国有资产运用于国家最需要的部门与地方的需要。
从总体上看,现有国有制存在着涉及面过宽、战线过长和布局不合理等问题。
要通过划定国有资产的投资领域,出售小型国有企业,出售部分大中型国有企业的股权或资产等措施,适当调整产业布局,优化国有资产的配置结构。
但是,由于缺乏规范国有企业资产转让的法律规范,资产转让中出现了国有资产大量流失,严重损害投资人和债权人利益等问题。
为了防止国有资产继续大量流失,国务院办公厅于1994年5月15日向全国发出了《加强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管理的通知》,明令暂停产权交易机构的活动,加强对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
但因国有企业资产转让有其客观上的现实性和必要性,此后不久国务院有关部门又提出进行交易试点。
要防止国有资产在转让中流失,我们认为最重要的是用立法形式规范资产的转让。
根据对上海市和国内部分转让国有企业资产的事例的调查研究,我们认为国有企业资产转让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1.企业资产转让决定权与范围尚不明确。
2021年最新就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解读_办法_
2021年最新就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解读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日前公布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记者就《办法》出台的有关情况采访了国资委有关负责人。
下文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关于最新国资委就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解读,仅供参考!20xx年最新就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解读记者:前不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现在又以国资委与财政部令的形式出台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请您介绍一下这个《办法》出台的有关背景情况。
答:这次出台的《办法》,是按照党的xx大和xx届三中全会精神,针对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步伐明显加快、国有企业重组改制中涉及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行为日益增多等现实情况,为推进国有企业规范改制,促进国有产权有序流转而专门制定的。
作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基本制度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这个《办法》立足于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相关行为主体和各项交易程序的规范,既要推动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又要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避免逃废银行债务、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等现象的发生。
在《办法》的起草与修改过程中,我们分别征求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有关产权交易机构、社会中介机构和部分企业的意见,得到了广泛的支持。
但作为我国第一个专门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规章,《办法》自然会具有一定的起步性,需要在实践中逐步完善。
记者:您刚才提到《办法》是我国第一个专门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规章,它的出台对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管有何现实意义?答:《办法》出台的主要目的就是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促进国有产权有序流转,加强对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
其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为产权交易各方公开、公平、公正交易提供了一项制度保障,因而能更好地通过市场机制,加快国有经济“有进有退”的战略调整,提高全社会资源配置的效率;二是使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了统一的工作原则和操作规范,从而既能有力地促进国有产权的流转,又能有效地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三是作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配套规章之一,《办法》为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在产权流转方面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提供了行为依据。
我国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法律问题研究
我国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法律问题研究本文分析了我国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制度及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我国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的法律对策。
要完善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法律法规体系,强化利益主体的权益保障,确立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
标签: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法律问题一、我国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制度及存在的问题1、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的概念(1)企业国有资产含义。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即作为出资人对其出资企业享有的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然而在我国,大量存在着用“企业国有产权”的称谓来代替企业国有资产的现象。
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简称“《产权转让办法》”,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由此可见,企业国有资产与企业国有产权在内涵上具有同等含义。
(2)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含义。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本法所称国有资产转让,是指依法将国家对企业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转移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按照国家规定无偿划转国有资产的除外。
”《产权转让办法》第二条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作了如下界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持有国有资本的企业(以下统称转让方)将所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有偿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
”依据上述分析,企业国有资产转让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含义应该是一致的,是指依法将国家对企业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转移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2、我国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存在的问题我国现行《企业国有资产法》、《产权转让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还有许多滞后的规定,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
《企业国有资产法》与《产权转让办法》的配套衔接存在瑕疵。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国有资产要不要转换及如何转换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国有资产要不要转换及如何转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国有资产转换及其方法国有资产一直是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如何管理和转化国有资产一直存在争议。
本文旨在探讨国有资产的转换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一、国有资产的转换问题作为国家的重要财富,国有资产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由于传统的国有资产管理方式存在缺陷,国有资产转换问题日益突出。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国有资产需要适应市场化运作,以提高其使用效益和价值。
1.1 国有资产转换的必要性国有资产转换的必要性在于优化资源配置,实现国有资产的价值最大化。
传统的国有资产管理方式通常由政府直接管理,存在着决策效率低下和资金使用效率低下等问题。
相比之下,市场化运作可以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更好地激发国有资产的活力与创造力。
1.2 国有资产转换的挑战国有资产转换并非一帆风顺,其面临着一系列挑战。
首先,涉及国有资产转换的法律法规较少,缺乏明确的操作指南。
其次,国有资产转换过程中存在着招投标等程序繁琐、审计风险较大等问题。
此外,由于国有资产涉及国家利益,国有资产转换也涉及着部分利益相关方的利益冲突。
二、国有资产的转换方法为了解决国有资产转换的问题,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和方法。
2.1 提升国有资产管理水平首先,应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能力和水平培养,提高其管理国有资产的效能。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注重透明化、规范化和专业化建设,不断提升工作质量和效率。
2.2 推进国有资本市场化运作其次,国有资产的转换可以通过推进国有资本市场化运作来实现。
国有资本市场化运作是指将国有资本输入市场并引入市场化运作机制,以实现国有资产的增值与优化配置。
通过改革国有企业的产权制度,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激发国有资产的活力和创新力。
2.3 强化国有资产监管同时,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管是保障国有资产转换有效进行的重要环节。
国家应建立健全国有资产法律法规体系,明确国有资产的产权关系、经营权责任和权益受限等,以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和保护国有资产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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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企业国有资产法对国有产权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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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小编又为朋友编辑了“试论企业国有资产法对国有产权转”,希望朋友们可以用得着!
一、覆盖了对金融和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管
自国资委于2003年成立之后所通过的法规或规章,比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下文简称“3号文”)等,均未将金融类国有企业纳入其中(3号令虽然是国资委与财政部联合发布,但不论是国资委还是财政部均认为该规定不能直接适用于金融企业国有资产)。
该法所体现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管,其一是第11条第二款“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授权其他部门、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兜底的方式囊括了国资委之外的其他监管部门;其二是第76条“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与监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在肯定了金融类国有企业监管的一般性特征的同时,为金融类企业的特殊立法规定留出了缺口。
二、定义“企业改制”,弱化对次级企业的直接监管
《企业国有资产法》有一个比较明显的创新,就是明确定义了“企业改制”,仅含三种情形:一是国有独资企业改为国有独资
公司;二是国有独资企业或公司改为国有控股公司或非国有控股公司;三是国有控股公司改为非国有控股公司。
除此之外,不影响控股地位的国有资产转让行为均不属于“企业改制”。
该法定义“企业改制”当然具有多方面的影响,其中之一可能就是加强对涉及控股地位等国有股权转让的监管,同时弱化对不涉及控股地位等国有股权转让的监管。
但这一点在该法中并没有明文支持,有待后续规定的进一步明确。
另外,对于次级企业监管的弱化,则早在2003年国资委3号文中就有了体现。
该文规定,所出资企业决定其子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其中,重要子企业的重大国有产权转让,需要同级国资部门会签财政部门后批准。
可见,对于企业转让其间接持有的国有股权,一般来说不再需要行政审批,而只需要作为其股东的一级国有企业同意即可。
三、以完善公司治理的方式保护企业国有资产
注重以完善公司治理的方式来实现对企业国有资产的保护,可以算是《企业国有资产法》又一个较突出的特点和创新了,其17条第二款便规定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
该法的第34条和40条规定,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的合并、分离、解散、申请破产等,以及企业改制,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做出决定或者向其委派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代表做出指示前,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这表明,涉及国有企业分立、合并、解散、破产、改制等重大行为的,政府审批行为在
时间上先于股东大会决议。
而在此之前的各项文件均无此规定,相反,3号文甚至要求政府审批的报批文件中就包括公司内部决议文件。
此外,《企业国有资产法》还专节规定了与关联方交易的限制性条件,也是保护国有资产制度上的一项创新。
并且其72条规定,在涉及关联交易、国有资产转让等交易活动中,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该交易行为无效。
在这里,我们看到了《公司法》第22条的身影,可以说,这是《企业国有资产法》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同时,与《公司法》在某种程度上的契合。
四、《企业国有资产法》框架下的国有产权转让问题举要
(一)转让方式
国务院于2003年和2005年分别转发的国资委文件《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中,也进一步明确,国有企业改制包括“转让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或者通过增资扩股来提高非国有股的比例”,并且需要履行审批、评估、公开交易等程序性要求。
可见,以认购增资形式稀释国有股权的,属于转让国有资产的形式之一。
在实际操作中,非国有资产认购国有企业的增资扩股导致国有股权比例下降,同样适用国有资产转让的相关规定。
(二)转让批准
在目前阶段,国有资产转让的批准主体包括各级监管部门和所出资企业,即一级企业。
其中,对于各级政府直接出资的一级国有企业,由该级政府的国资监管部门批准;对于其间接持股的次级企业,由该一级企业批准,而不再由国资监管机构直接审批。
当然,符合特定条件的还需要报同级政府批准。
(三)清产核资
《企业国有资产法》所述“企业改制”并非2002年《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所称改组国有企业,后者并没有国有产权转让前后的控股要求,范围更大。
而此前相关规定要求进行清产核资的范围也较新法为广。
其中3号文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经批准或者决定后,转让方应当组织转让标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清产核资。
在上述情况下,上位法的“企业改制”与下位法的“国有企业改组”的内涵和外延如何协调,不符合“企业改制”的国有资产转让是否有可能免去清产核资程序等等,这些问题也许还有待进一步的解释。
(四)资产评估
资产评估,通过提供客观价值标准的方式防止国有资产的贱卖,是从交易价格角度保护国有资产的有效方法。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47条对资产评估的规定为:“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合并、分立、改制、转让重大财产,以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清算或者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
”目前,非金融类国有企业资产评估适用的办法是2005年国务院国资委发布的《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该办法,国有资产评估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相结合的制度。
国有资产评估的备案制,整体上来说实行“谁批准,谁备案”的制度,即由国务院国资委批准的经济行为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
由国务院国资委负责备案;经国务院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即中央企业)批准的经济行为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该所出资企业(中央企业)备案;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所出资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分工,由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而金融类国有企业的资产评估,目前仅有2001年财政部颁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根据笔者向财政部金融司咨询的结果,有关金融类国有资产评估的规定正在制定中,而实践中基本上还是参照国资委的文件操作。
需要注意的是,经过评估并经认可或核准的价格为交易价格的依据,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价格90%的时候,必须暂停交易,待获得原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交易。
(五)公开交易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54条规定,国有资产转让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所公开进行。
此前,在2002年《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2003年3号文、2004年《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转发)和国办发[2005]年60号(转发)等诸多文件中均明文规定了公开市场交易制度,并且规定选择产权交易所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
需要注意的是,不论《企业国有资产法》还是上述其他文件,均在要求公开交易的情况下,为协议转让国有资产留出了缺口(需
要履行特别的批准程序)。
2006年《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列出了允许协议转让的条件:
(1)关系国民经济关键行业的,转让后仍保持国有控股;(2)如果转让行为发生在所出资企业内部,则转让方和受让方应为所出资企业或其全资、绝对控股企业。
但是实践中,符合了上述两个条件之一,并不意味着一定可以协议方式转让,还需要“按照转让方的隶属关系,中央企业由国务院国资委批准,地方企业由省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所以在转让国有产权的实践中,仍然要以公开市场交易为原则,以协议转让为例外,因为审批部门对协议转让的批准非常谨慎。
(六)变更登记
国有产权变更登记是国有资产转让的最后一个步骤。
1996年《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和《企业国有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国资发产权[2004]315号),以及财政部金融司于2006年10月发布的《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财金[2006]82号),为非金融类和金融类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和变更登记提供了具体的操作规范。
试论企业国有资产法对国有产权转就为朋友们整理到此,希望可以帮到朋友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