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资产法》讲座ppt课件
《企业国有资产法律》PPT课件
▪ (2)子企业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资产损失,除按照规 定对子企业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认定外,其上级企业相关 负责人应当承担相应的分管领导责任或者重要领导责任。
▪ (3)企业因违反有关规定,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 导致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或者特别重大资产损失的,企业主 要负责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参与决策的企业其他人员应 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参与决策的人员经会议记录证明决策 时曾表明异议的,可以免除相应的责任。
第七章 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
▪ 本章考情分析
▪ 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3分,2011年的 分值为2.5分,本章内容多为列举性规定,历年考题一般 为客观题,所占分数比较少。
▪ 最近3年题型题量分析
题型
2009年 2010年 2011年
单选题
2题2分 1题1分 1题1分
多选题
2题3分 1题1.5分 1题1.5分
域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国务院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
其他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
人职责。
可整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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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与考核(P265)
▪ 1.管理者的任免范围
▪ (1)国有独资企业:任免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2)国有独资公司:任免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 事会主席和监事
▪ 【答案】C
▪ 【例题2·多选题】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的规定,某 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的下列事项中,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 构作出决定之前,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有 ( )。
▪ A.公司改制
▪ B.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 C.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
▪ D.转让全部国有资产
企业国有资产法
国家出资企业的义务:
建立健全财会制度。 第18条 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向出资人分配利润 。
职工民主管理:
第20条 国家出资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国家出资企业的委托代理:
与第12条呼应,第21条 国家出资企业对其所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 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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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资产法讲座
一、企业国资法起草背景
(二)全国人大常委和社会关注的八大问题
问题一:制定《国资法》的必要性。 问题二: 国有资产的定义以及适用范围。 问题三: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问题。 问题四:国有资产经营决策中的一些重大事项。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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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资产法讲座
一、企业国资法起草背景
(二)全国人大常委和社会关注的八大问题
问题五:国有企业董事、监事、高管的权责问题。 问题六:国有职工的权益问题。 问题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问题。 问题八:法律责任以及其他法律的配套问题。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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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资产法讲座
一、企业国资法起草背景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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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资产法讲座
二、制度创新与主要内容解读
第一章 总则 规定立法目的、法律适用范围、国有资产权属、国有企 业定义、企业国有资产法立法原则等问题。 关于法律适用范围:第2条 本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以下称国有资产),
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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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资产法讲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继续教育PPT教学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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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国有资产的概念
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 出资所形成的权益。企业国有资产具有两 个特征:1.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的出资形 成的;2.国家作为出资人对出资企业所享有 的一种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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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企业国有资产法》的 适用范围
国有资产按照用途和性质划分,可分为经 营性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和资 源性国有资产等。《企业国有资产法》只 适用于经营性的企业国有资产。需要说明 的是:金融类企业作为企业的一种形式, 在出资设立、行使出资人权利等方面与生 产类企业没有本质区别。因此,金融类企 业的国有资产也适用《企业国有资产法》 的规定。
(四)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参加国有资 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召开的股东会会议、股东 大会会议,应当按照委派机构的指示提出提案、发表意见、 行使表决权,并将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委派 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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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 履职要求
(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 及企业章程履行出资人职责,保障出资人权益,防止国有 资产损失。
(六)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 国家建立健全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
(七)国有资产保护 国有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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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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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概念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是指根据本级人民
政府的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国有资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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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概述
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 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自2009年5月 1日起施行。
国有资产管理法-PPT文档资料
• 自然资源
• 企业国有资产(狭义上)
• 行政和事业国有资产
中央企业国有资产
• 中央企业及下属子企业中,公司制企业 由2019年的30.4%提高到2019年的64.2% • 中央企业的重组户数已经由196户调整为 153户, • 80%以上的国有资产已经集中在军工、 能源、交通、重大装备制造、重要矿产 资源开发等关键领域。
• 国资委负责管理
国有资产评估
• 对资产某一时点的价格进行评定估算
பைடு நூலகம்权
• 产权是所有制的核心和主要内容 • 包括物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各类财产权 • 国有资产产权指国家财产所有权以及 • 与国家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
• 企业国有产权指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 •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权益 • 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产权界定
• 国家划分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使用权归属 • 明确各类主体行使权利的范围和管理权限 •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 • 国家享有的资产所有权 • 企业享有的经营权及其他相关权利 • 背景:多种经济成分并存 • 企业投资构成多元化 • 国有资产流失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
主要职责
• 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 革和重组;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督,加 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 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 动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调整。 代表国家向部分大型企业派出监事会 • 对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 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 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 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订考核标准;维 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概述课件
第一,我国宪法第七条规定:“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 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 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第二,国有经济是“生产资料为国家所有的经济形式”。
第三,“国有经济是指国家政府直接出资或参股设立的 国有企业,政府行使国有经济所有制,或者由政府直接 或间接对国有企业进行管理经营的一种经济形式”。
一、国有经济
国有经济(State-owned Economy) 作为一种世界性的经济现象,不以人们 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广泛地存在于世界 上几乎所有的国家,是一个世界性问题。
随着国家性质不同、发展阶段不同,经 济周期波动不同,国有经济的规模及其 对经济发展的作用也不尽相同。(一Leabharlann 概念与特征1、国有经济的概念
成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其中国有经济的作 用举足轻重。 国有经济比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虽然有所下降,
但仍然占有绝对大的比重。这一比重的经济内 聚集了国民经济中最优质的资产。
2、国有经济的特征
其次,从分布上看,国有经济广泛分布于关系国家 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自然 垄断行业、提供(准)公共产品行业、国民经济主 导产业和高科技产业等。
1、国有经济的概念
综合来看,上述界定并不冲突。 国有经济是指生产资料归国家所有的一种经济类
型。 生产资料是人们从事物质资料生产所必需的一切
物质条件,既包括得到开发利用的自然资源,如 得到开发利用的土地、河流、森林、矿藏等天然 生产资料; 又包括劳动创造或生产出来的生产资料,如机器、 设备、厂房、运输工具、原材料、辅助材料、道 路、桥梁、运河、水库等人工生产资料。
(7)国有企业发展的动态性。国有企业无论是在称谓 上,还是经营方式上,都在不断变化。随着国民经济的 不断发展变化,国有企业的表现形式也在不断变化。
企业国有资产法(ppt 59页)
❖ 1998年上海海国资办做出一份行政批复,认定上述事实, 并将益康公司在上海百事可乐公司的股权变更认定给陈 氏家族。
❖ 2001年,陈秋芳、陈芝芳(陈秋芳姐姐)、于兴国(陈 秋芳姐夫)以上海国资办的批复为依据,向上海高级法 院起诉,认为:其家族在1984年海军投资的益康公司中 有17万元投资,是益康公司权利人。因1984年政策不 允许办私营企业,因此隐名投资。
❖ 上诉至最高法院,(2010年6月)尚未在网上看到有关 的判决信息。
❖ 国家行政学院应松年教授认为,1984年成立的益康公司 属于海军,后归中国北方公司,都属于中央系统的国有 资产。地方政府国资办无权直接对中央系统的企业产权 性质作出变更,该具体行政行为超越权限。批复是涉及 数亿资产的重大行为,作出前竟然没有听取一方当事人 的意见,也未作认真调查,作出后也不通知当事人,违 背了正当程序的起码要求,且剥夺了当事人申请复议和 提起诉讼的权利,程序上严重违法,应属于无效行政行 为。法院根据无效行政行为作出的判决,显然也是错误 的判决。
❖ 其三,2007年《物权法》的制定(产权界定)。在物权立 法中,对于国有资产的保护问题就引起激烈的争议。《物 权法》是基础,旨在对财产进行一般性确认和保护,国资 法则是对国有财产投资经营进行规制的专门的、特殊的立 法,对《物权法》不能具体规定和调整的相关国有物权关 系进行调整。
国有资产管理法
❖ 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产权纠纷的案例
企业国有资产法
❖ 一、《企业国有资产法》背景、立法目的 ❖ 二、国有资产、国有企业、国有产权 ❖ 三、国资委的法律性质、职责 ❖ 四、国家出资企业的治理 ❖ 五、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 ❖ 六、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国家作为所有权
资产评估师考试-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概述课件
(四)资产评估与企业国有资产转让
1.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的基本规定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合并、分立、改制,转让重大 财产,以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清算的,应当按照规定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 2.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的基本规定 指依法将国家对企业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转移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不包 括按照国家规定无偿划转企业的国有资产。 转让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决定转让全部企业国有资产的,或者转让部 分企业国有资产致使国家对该企业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请 本级人民政府 批准。 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 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受让方为2个以上的,转让应当采用 公开竞价的交易方式。 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应当以依法评估的、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认可或者由履行 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核准的价格为依据,合理确定最低转让价格。 向本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或者这些人员所有或者实 际控制的企业转让的,应当与其他受让参与者平等竞买,相关的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不得参与转让方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
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与国家 出资企业的法律责任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规定,造成国有 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自免职之日起 5年内不得 担任上述类别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造成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或者因贪污、贿赂、 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的, 终身不得担任上述类别企业的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与关联方的交易
1.关联方是指本企业的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这些人员所有 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 2.关联方交易管理 (1)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不得无偿向关联方提供资 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不得以不公平的价格与关联方进行交易。 (2)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不得有下列 行为: ①与关联方订立 财产转让、借款的协议; ②为关联方提供 担保; ③与关联方共同出资 设立企业,或者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 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 投资。 (3)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由公司 股东会、股 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公司董事会对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作出决议时,该交易涉 及的董事 不得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4)在涉及关联方交易活动中,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 该交易 行为无效。
时代光华《企业国有资产法》
第一章企业国有资产法概述第一节企业国有资产法立法背景企业国有资产法的立法背景主要有:(一)制定企业国有资产法,是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二)制定企业国有资产法,是坚持改革方向,保证改革顺利进行迫切需要。
(三)贯彻执行物权法,要求我们抓紧制定企业国有资产法。
(四)制定企业国有资产法,是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的宪法精神的必然要求。
(五)制定企业国有资产法,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必然要求第二节国有企业立法的历史沿革(一)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列(三)公司法(四)企业国有资产法(五)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第三节、颁布实施企业国有资产法的意义企业国有资产法的颁布施行,对于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发挥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企业国有资产法》,体现了党的十六大以来中央确立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方向和总体思路。
(二)《企业国有资产法》确立了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三)《企业国有资产法》明确了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职责(四)《企业国有资产法》界定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收入和支出(五)《企业国有资产法》严格了国有资产的监督第四节、企业国有资产法的作用(一)明确国资委的出资人地位。
(二)遏制国有资产流失(三)规定国企职工管理和监督的权利(四)对国企高管的高薪问题未作具体规定第五节、我国国有资产监管模式之演变国有资产监管经历了20多年的探索,大致分成以下二个阶段:(一)国有资产监管模式探索阶段1988-2002年,中央和地方分别寻找国有资产管理的新途径,出现了较典型的国有资产管理模式:1、成立国有资产管理局。
2、一体两翼模式。
3、“五龙治水”模式。
通过多种模式探索,2002年国务院决定重建新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成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有资产管理法(PPT35页)
(三)产权交易的审批和收益处置
企业中国有资产的产权属于国家 所有,因此,转让、出售、兼并、 拍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必须经过 有批准权限的国家机构进行审批。
(一)应当迸行资产评估而未进行评估,
(二)应当办理核准、备案手续而未办理,
(三)聘请不符合资质条件的评估机构从事国 有资产评估活动。
占有单位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财政部门可 以宣布原评估结果无效。
3、国有资产评估的法定方法 (1)收益现值法 (2)重置成本法 (3)现行市价法 (4)清算价格法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占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 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贡任公司或者 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原股东股权比例变 动
(五)除上市公司以外的整体或者部分产权 (股权)转让
(一)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概念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指产权登记主 管部门代表国家和政府对行政事业 资产和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进行登 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 有权、企业的经营权、行政事业单 位的占有、使用权及其相关权利的 法律行为。
(二)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 (三)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四、国有资产评估法律制度
(2)国家以各种形式投入的资本金以及 收益所形成的财产,主要包括国家投入 国有企业、中外合资和合作经营企业、 股份制企业及其他企业的资本金及其收 益。
(3)国家对行政和事业单位拨人经费而 形成的国有资产。
(4)国家接受各种形式的馈赠而形成的 国有资产,包括我国公民赠与我国的财 产。
3、国有资产的分类 (1)经营性国有资产(狭义的国有资产) (2)非经营性国有资产 (3)资源性国有资产 (二)国有资产管理 国有资产管理,是指对国家投入到各类
《企业国有资产法》讲座共21页文档
46、我们若已接受最坏的,就再没有什么损失。——卡耐基 47、书到用时方恨少、事非经过不知难。——陆游 48、书籍把我们引入最美好的社会,使我们认识各个时代的伟大智者。——史美尔斯 49、熟读唐诗三百首,不会作诗也会吟。——孙洙 50、谁和我一样用功,谁就会和我一样成功。——莫扎特
《企业国有资产法》讲座
16、人民应该为法律而战斗,就像为 了城墙 而战斗 一样。 ——赫 拉克利 特 17、人类对于不公正的行为加以指责 ,并非 因为他 们愿意 做出这 种行为 ,而是 惟恐自 己会成 为这种 行为的 牺牲者 。—— 柏拉图 18、制定法律法令,就是为了不让强 者做什 么事都 横行霸 道。— —奥维 德 19、法律是社会的习惯和思想的结晶 。—— 托·伍·威尔逊 20、人们嘴上挂着的法律,其真实含 义是财 富。— —爱献 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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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区分企业国有资产处置与国家出资企 业财产处置两个行为。
前者更多应体现为国家出资企业出资人权益 的处置行为,多为出资人决定,具体见国资 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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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 合并、分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 债券,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由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产处置程序性规定相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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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家出资企业对外投资而形成的企业中股 东代表权利行使问题
(1)国家出资企业对外投资而形成的企业中 股东代表与该企业治理机构相关人员法律性 质之别
前者应属于股东代表,即国家出资企业代表, 其主要行使股东权利并承担相应职责;后者 应属于国家出资企业对外投资而形成的企业 治理机构人员,即该企业董事会、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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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 结果及时报告委派机构。
第七十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 代表未按照委派机构的指示履行职责,造成 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属于 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
(3)股东代表权利行使易出现的问题及解决 办法
股东代表权利的模糊,易产生股东代表超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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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 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不得损害出 资人和债权人的权益。
(2)普通事行为法律效力认定与该两种行 为法律效力认定的关系
普通商事行为法律效力认定的法律依据为
《合同法》,无效认定多适用“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行为无效,而最高法
对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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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为“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并强化规 范的等级层次,应为人大制定的法律或国务 院制定的法规。由于《国资法》以上规定是 否为效力性强制规定存在争议,且国有资产 处置程序多为规章或地方性法规规定,在司 法实践中即会出现普通商事行为与国有资产 处置程序的冲突。
(3)以上问题的最佳解决办法
在普通商事合同中设置前提条件,与国有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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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两者之间的关系。国家出资企业与其对 外投资企业之间,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一人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参股公司、国有控股公 司等等,本质应为股东与公司之间关系,应 注意保持国家出资企业与其对外投资企业之 间相互的独立性。
(2)股东对其所投资公司,或为股份有限公 司、或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均对所投资公 司承担有限责任,但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及
第四十条 企业改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由履 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或者由公司股东会、 股东大会决定。
第五十三条 国有资产转让由履行出资人职 责的机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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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者多体现为国家出资企业对其独立法人财 产的处置行为,多为经营人决定,具体见国 资法第十六条、第三十条。 第十六条 国家出资企业对其动产、不动产和 其他财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 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三十条 国家出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 上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 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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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成员及经理,其主要行使企业高层管 理人员权利并承担相应职责。主要区分为劳 动关系的建立。
在实践中建议两种身份的叠合,且在该企业 章程中对董事会的达建多适用各股东分别任 命,而非股东会选举。
(2)股东代表权利的范围 股东代表权利基本应围绕股东会的进行而确
定,可以分为实体性的权利,具体为对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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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可能因滥用公司独立 人格而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称 之为“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 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企业国有资产法》讲座 李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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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国有资产法》的立法背景及核心 内容
1.《国资法》的立法背景 公司独立法人财产权的确立必须明确企业国
有资产出资人与出资企业之间的关系、国家 出资企业出现的“所有者缺位”的难题需解 决;《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 立法等级层次较低不宜解决国有资产方面法 律适用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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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及经理等等企业高层管理人员。 “监管人”,即对国家出资企业的出资人、
经营人、管理人的行为进行外部监管的主体。 “施法人”,即对国有资产进行行政管理,
且对国有资产纠纷实施各种解决途径的提供 者,具体应为相应的执法机构及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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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司法及经营活动实践中针对国资法常 见并应注意的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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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各项决议的表决权;程序性的权利,具 体为对股东会会议提议、召集、决议各项程 序提出异议的权利;弥补性的权利,具体为 对股东会会议决议提出无效、撤销的权利。 具体可参见国资法第十三条、第七十条。
第十三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 东代表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 股公司召开的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 应当按照委派机构的指示提出提案、发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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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而行使权利,宜采用委托书明确具体范 范围;股东代表怠于行使权利,而致使股东
利益受到损害,宜采用出资企业制定股东代 表工作规程方式解决;股东会与董事会在经 营职权范围上的模糊,导致出资企业经营决 策范围上的混乱,宜在出资企业章程中将股 东会与董事会经营职权进行具体化分类。 3.国家出资企业与其对外投资企业之间关系 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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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需明确企业国有资产的法定概念,注意 与企业财产相区别。
2.《国资法》中“六人定位”问题应为国资 法中的核心框架
围绕国家出资企业经济关系及所形成的财产 运行应存在六个方面的法律主体而形成相应 的国资法律关系:
“所有权人”,即国有资产及其权益的所有 权人。具体为各级人大或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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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人”,即国有资产所有权人实际权利 行使人。具体应为各级国资委。 “经营人”,即国家出资企业的经营者。具 体为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 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注意与常用“国有企业”概念之别、注意国 有独资公司与一人公司之别。 “管理人”,即国家出资企业内部治理机构 机构相关人员。具体为国家出资企业董事会、 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