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市直事业单位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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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岛市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调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青岛市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调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青岛市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调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人发〔2008〕9号各区(市)人事局,市直各部门(单位)人事(政工)处,驻青单位人事部门: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人员调入管理,现将《青岛市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调入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日青岛市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调入管理暂行办法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青岛市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调入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是调入我市市级和市内四区(含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及高科园)行政机关(含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下同)科级以下公务员、企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调入驻青单位且在市内四区落户的人员。

第三条人员调入应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原则,重点调入急需紧缺人才。

引导人才从机关、事业单位向企业流动。

严格限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调入。

条件第四条人员调入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人员编制空额或岗位空缺,且具有经核准的增人计划。

(二)企业必须具有青岛市工商注册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必须符合干部回避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调入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在市内四区落户的,应符合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青政发[2007]13号)规定的相应条件和其他政策规定条件。

(二)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调入人员应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其中调入行政机关的必须具有公务员身份,35岁以下的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同时具备岗位要求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调入:(一)见习(试用)期未满的;(二)合同期未满且聘用单位不同意解聘的;(三)年龄在50周岁以上的(引进的高层次和紧缺人才适当放宽);(四)因身体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五)一般性工作交流造成夫妻分居的(企业引进的高层次和紧缺人才除外);(六)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处理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流动的其他情况。

晋人字【2008】111号关于印发《山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晋人字【2008】111号关于印发《山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共山西省委组织部山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晋人字【2008】111号各市、县(区、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委、厅、局、办人事(干部)部门,各人民团体: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将《山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事业单位中全面推行岗位设置管理制度,是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需要,是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完善事业单位一系列人事管理制度的基础性工作,也是改革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的紧迫要求,对于事业单位转换用人机制,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调动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推动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关系到事业单位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情况复杂,任务艰巨,全省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认识、密切合作、精心组织、周密安排。

要按照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坚持以人为本,从实际出发,从促进社会事业发展,维护广大事业单位职工的根本利益出发,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确保这项工作平稳顺利实施。

二○○八年十二月十七日山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为了贯彻落实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和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做好党群系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85号)精神,认真做好全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1、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经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和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都要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1978年至2008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改革情况

1978年至2008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改革情况

1978年至2008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改革情况1978年至2008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共经历了四个阶段,即:实行职务等级工资制阶段(1956年----1985年6月)、实行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阶段(1985年7月----1993年9月)、机关事业实行不同特点的工资制度阶段(1993年10月----2006年6月)、现行工资制度阶段(2006年7月----今)。

经过历次工资改革,工资制度逐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不断提高,收入分配机制不断完善。

一、实行职务等级工资制阶段(1956年----1985年6月)。

1956年4月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工资改革的决定》,对全省各级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进行了改革。

这次改革的主要内容是:(1)取消工资分和物价津贴制度,试行直接用货币(人民币)规定工资标准的职务等级工资制度;(2)对有重要贡献的高级科技人员及其他高级知识分子,加发特定津贴;(3)制定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职数级,上下交叉的工资标准,行政人员工资标准为30级,工程技术人员的工资标准按产业分为5种18等,另外,还分别制定了科研、教育、卫生、文艺、体育、公安干警等各类人员的全国统一的工资标准;(4)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情况、物价生活水平及生活工作环境条件,全国划为十一类工资区,第十一类工资区比第一类高30%,每类工资区的工资标准差约2.8%,少数高寒、物价过高、偏僻地区另加发生活补贴。

这个制度执行了几十年,应该说是发挥了应有作用,把供给制改为工资制,从打破平均主义、体现按劳分配原则来说,是大大前进了一步。

二、实行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阶段(1985年7月----1993年9月)。

机关事业单位从1985年7月起,中小学从1985年1月1日起,实行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85]9号文件规定,全国从1985年开始,进行了全面的工资制度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废止了实行了30年的职务等级工资制,改行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按照工资的不同职能分为基础工资、职务(岗位)工资、工龄津贴、奖励工资四个组成部分。

下载《关于做好2008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中共

下载《关于做好2008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中共

南宁市人事南人发[2009]3号关于做好2008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各县(区)委组织部、人事(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委、办、局,市属各事业单位: 为了正确评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德、能、勤、绩、廉,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充分发挥考核工作在事业单位人员聘用管理中的激励和监督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2]35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1998]31号),以及中共南宁市委下发的《南宁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暂行办法》(南发[1996]17号)文件规定,现就2008年我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年度考核范围1、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2008年6月30日前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列入年度考核范围。

2、事业单位中市管干部的考核按市委组织部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二、年度考核的基本原则1、必须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

2、必须以平时考核为依据。

3、必须与完善聘用合同制和岗位聘任制管理相结合。

三、考核的内容和标准1、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态度、工作纪律和工作实绩。

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表现;能,主要考核业务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的运用发挥,业务技术提高、知识更新情况;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情况;绩,主要考核履行职责情况,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廉,主要考核在依法办事、廉政自律、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以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方面的情况。

2、考核的标准要以各岗位的工作职责、工作标准以及年度工作目标作为主体;对不同岗位、不同技术层次的工作人员在技术、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方面应制定出不同的标准和要求,能够量化的要尽量量化,不能量化的必须以准确的、定性的文字进行表述。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市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和选调人员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市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和选调人员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市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和选调人员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1.07•【字号】宜政办发[2008]1号•【施行日期】2008.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市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和选调人员办法(试行)》的通知(宜政办发[2008]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安庆市市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和选调人员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一月七日安庆市市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和选调人员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用人机制,提高新进人员的基本素质,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直除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以外的事业单位编制内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适用本办法。

市直机关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招聘工勤人员参照执行。

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的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第三条公开招聘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公开招聘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五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应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进行。

事业单位急需引进高层次、紧缺专业人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的人才,可以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

第六条市人事行政部门是市直事业单位进行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

市人事行政部门与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市直事业单位集中公开招聘人员,可以成立由人事部门、监察部门、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用人单位组成的招聘工作组织,负责招聘工作的组织实施。

石劳社(2008)358号文

石劳社(2008)358号文

家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实施细则》的通知石劳社[2008]358号时间:2009-01-06 10:48:19市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石家庄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十月二十七日石家庄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实施细则根据《石家庄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范围及对象市直差额补贴事业单位的在职工作人员、聘用人员和离退休(职)人员;市直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在职工作人员、聘用人员和离退休(职)人员;市直财政全额拨款单位的合同制工人及聘用人员;自愿参加机关事业单位流动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自谋职业人员(流动人员)和市级人才交流机构管理的流动人员。

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一)缴费基数1、在职工作人员缴费基数包括下列工资项目:(1)岗位工资;(2)薪级工资;(3)职务津贴(限全额拨款单位);(4)物价性保留津贴;(5)燃料补贴;(6)保健性津贴;(7)年功性津贴(包括护龄、教龄津贴);(8)目标津贴;(9)绩效工资;(10)奖金;(11)特殊行业补贴;(12)地区津贴;(13)住房补贴、加班加点工资。

2、自谋职业人员以人事部门核准的本人应发工资为缴费基数,列入缴费基数的工资项目包括:(1)岗位工资;(2)薪级工资;(3)绩效工资;(4)保留津贴;(5)燃料补贴;(6)目标津贴。

3、聘用人员以本人当月实发工资为缴费基数。

实发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60%的,以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实发工资高于上年度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300%的,以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

4、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在职参保职工缴费基数总额与离退休(职)人员统筹支付养老金总额之和。

部门预算编制和管理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部门预算编制和管理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威财预〔2007〕29号关于编制2008年市级部门预算的通知市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深化部门预算改革,做好2008年市级部门预算编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财政部关于完善和推进地方部门预算改革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现就2008年市级部门预算编制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部门预算编制的指导思想和原则2008年市级部门预算编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立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集中资金“保工资、保正常运转、保法定、保民生、保和谐稳定”,从严从紧编制各项支出预算。

各部门在编制预算过程中,要认真贯彻上述指导思想,并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理财原则。

预算编制要符合《预算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收支测算准确、真实、合法合规,体现财政宏观调控的目标,符合现行的财务规章制度,凡不合法的收入和支出,不能纳入预算编制范围。

(二)综合预算原则。

根据政府收支分类改革的统一要求,部门组织的各项收入以及安排的各项支出,要全面、完整地纳入部门预算,收入统一管理,支出统筹安排,实行全口径预算管理,不得在部门预算之外留有其他收支项目。

(三)零基预算原则。

预算安排不受往年基数影响,在预算内外资金统筹安排的基础上,人员支出按各部门编内实有人员核定,公用支出按定员定额标准核定,项目支出在可行性论证基础上视财力可能按轻重缓急核定。

(四)结构优化和收支平衡原则。

按照“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方针,继续优化支出结构,与部门履行的行政职能及事业发展计划相协调,与市级财力相适应,继续坚持保证重点支出需要,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有保有压,本着“有多少钱办多少事”的原则,合理安排各项支出。

要做到量入为出,量力而行,收支平衡,不编列赤字预算。

二、部门预算编制的主要内容和方法部门预算是反映本部门单位所有收入和支出的完整预算。

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丧葬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陕人发

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丧葬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陕人发

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丧葬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陕人发〔2008〕171号各市人事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财政局:为了更好地保障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死亡后遗属的基本生活,现就调整丧葬费及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丧葬费标准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死亡后丧葬费标准调整为:厅级及以上干部(含经批准享受厅级待遇的离退休干部)为4000元,其他人员为3500元。

丧葬费包干使用,节约部分归亲属所有,超支部分亲属自理。

丧葬费发放条件、开支项目、支付渠道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二、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调整为: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230元,非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280元。

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条件、经费支付渠道仍按原规定执行。

调整标准后,非农业人口遗属原享受的物价性补贴不再执行。

以上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陕西省人事厅陕西省财政厅二〇〇八年八月一日民发[2007]64号文件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退休)人员死亡后,发给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费。

目前的最新标准是:死亡后被追认为烈士的一次性抚恤金为生前月基本工资(离退休费)80个月、因公死亡的可补40个月、因病死亡的可补20个月。

至于丧葬费,要实行火葬才能领取,具体标准没有统一规定,一般是一次性补助3个月基本工资(离退休费),包干使用,多不用退少也不补。

死者的遗属生活困难的可申请补助.这个遗属是指死者供养的直系亲属,包括:死者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在上述范围的人员,不是所有人都能申请的,如果是以死者工资或退休金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在死者死亡30日内符合下面条件之一,才有资格享受遗属生活补助费。

吉林省关于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吉林省关于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关于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吉劳社养字〔2008〕5号各市、州劳动保障局、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劳动人事局,省直管各统筹单位: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43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决定从2008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时间范围从2008年1月1日起,为2007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企业(含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事业单位)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标准1、按参加工作时间调整①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退休人员,每月增加85元;②1957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退休人员,每月增加75元;2、按退休时间调整①1994年12月31日前退休人员,每月增加65元;②1995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退休人员,每月增加55元;③2004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退休人员,每月增加45元。

同时符合上述两种调整标准条件的,按标准高的执行。

3、退职人员每月增加35元。

4、退休、退职人员按照上述标准调整后,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每满一年,每月再增加一元。

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5、按照上述标准调整后,2007年12月31日前,已满70-79周岁退休、退职人员每月再增加10元,已满80周岁及以上退休退职人员每月再增加30元。

6、退休前具有高级职称的科技人员,按上述标准调整后,具有正高职称退休人员每月再增加50元,具有副高职称(含高级工人技师)人员每月再增加30元。

7、退休军队转业干部和原工商业者按上述标准调整后,仍低于当地调整后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补到当地调整后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

三、资金渠道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承担。

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转发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转发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转发《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鞍人发[2008]8号各县(市)、区人事局、财政局,市直各部门:现将辽宁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发[2007]22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要求,望认真贯彻执行。

1、按照省文件规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对象的具体要求,各单位应对现有遗属认真复查,不符合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要认真清理;符合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而未享受的,要按政策规定及时落实。

2、鞍山地区农业人口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遗属系农业人口的,根据鞍政办发[2006]105号文件规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高于户籍所在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执行。

并随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相应进行调整。

3、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审批符合补助条件的,各县(市)、区管理机关事业单位,由县(市)、区人事局负责审批;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符合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填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审批表》,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事局审批。

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审批表》鞍山市人事局鞍山市财政局2008年1月30日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发[2007]22号各市人事局、财政局,省直各部门:为保障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的基本生活,经研究,对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以及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死亡后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政策等作适当调整和修订。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对象,是指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直系亲属和其他亲属:1、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以后又依靠死者供养的抚养人)、夫年满六十周岁,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2、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以后又依靠死者供养的抚养人)、妻年满五十周岁,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具备法定手续的养子女)年未满16周岁,或虽满16周岁尚在普通高、中等院校(不包括研究生,下同)、技工学校、普通中学学习;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关于我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情况的调查报告

关于我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情况的调查报告

关于我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情况的调查报告信息主类:机构编制简报信息分类:2009年05期信息子类:调查报告关于我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情况的调查报告为全面掌握我市市直机关及其二级事业单位人员基本情况,进一步增强机构编制部门对人员结构、总量、流向的监管能力,合理有效配置人才资源,为我市科学跨越发展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近期,我办通过基本信息采集、统计分析、走访座谈等方式开展了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专项调查工作。

调查表明,一些问题亟需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并切实加以解决。

一、基本情况纳入本次调查的69个市直机关(含行政、事业),共2666人,其中男2180人,女486人。

从年龄结构上来看,30岁以下的267人,占总人数的10%;31-40岁的885人,占总人数的33.2%;41-50岁的893人,占总人数的33.5%;51-60岁的621人,占总人数的23.3%。

从学历层次上来看,研究生共51人,占总人数的1.9%;本科生共1140人,占总人数的42.7%;大专生共1001人,占总人数的37.6%;中专及以下共474人,占总人数的17.8%。

市直二级机构(不含学校、卫生医疗事业单位,下同)摸底人数共3872人,其中男2697人,女1175人。

其中30岁以下的753人,占总人数的19.4%;31-40岁的1641人,占总人数的42.4%;41-50岁的1087人,占总人数的28.1%;51-60岁的391人,占总人数的10.1%。

二级机构研究生8人,占总人数的0.2%;本科生623人,占总人数的16.1%;大专生1368人,占总人数的35.3%;中专及以下1873人,占总人数的48.4%。

从调查的情况来看,目前,我市市直机关及其事业单位人员方面主要存在以下问题:1、总量超编。

目前,我市市直机关及其二级事业单位使用的编制性质分为行政和事业两种,其中上级核定我市市直机关(含公、检、法、司等)行政编制1652名,实有编内管理人员1796名,超编144名。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调整和明确有关工作职责的通知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调整和明确有关工作职责的通知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调整和明确有关工作职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8.08.27•【字号】青财组[2008]11号•【施行日期】2008.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调整和明确有关工作职责的通知(青财组〔2008〕11号)各处室、局属各单位:随着财政改革的不断深入,为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和工作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65号),结合工作实际,按照上下基本对口的原则,从有利于全局工作的角度出发,经局党委研究,决定对局内有关工作职责进一步予以调整和明确。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的职责(一)调整预算编制工作职责预算处:负责审核、编制预算单位基本支出预算(包括年度追加的基本支出预算);牵头负责财政支出项目库管理系统的建立;负责制定基本支出定额标准。

预算管理业务处:负责受理归口管理的预算单位部门预算,审核、编制预算单位专项支出、专项资金预算;预算单位年度追加专项资金预算(不含基本支出预算),由预算管理业务处会同预算处提出意见;负责对预算单位年度基本支出及专项支出预算的执行与监督;负责对预算单位资金使用结果的绩效评价;国库处负责制定年度决算编制、批复通知,预算管理业务处负责对预算单位年度决算的批复。

(二)贯彻执行国家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政策,负责国内外债务(含国债)管理有关事宜职责,从企业一处调整为预算处牵头,涉及具体事项由有关处室配合。

(三)彩票管理有关工作统一由综合处负责,主要包括制订彩票管理制度,核准彩票销售发行方案,监管彩票市场等相关职责,其中,涉及福利彩票相关职责从社会保障处调整为综合处负责,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的相关管理职责相应划转;涉及体育彩票相关职责从文教行政处调整为综合处负责,市体育彩票发行中心的相关管理职责相应划转。

2008年山东养老金调整方安案

2008年山东养老金调整方安案

2008年山东养老金调整方安案
【原创实用版】
目录
1.2008 年山东养老金调整方案的背景和目的
2.调整方案的具体内容
3.调整方案的实施效果和影响
正文
2008 年山东养老金调整方案是指我国山东省在 2008 年对养老金制度进行调整的一项具体方案。

这次调整的背景和目的是为了适应我国人口老龄化趋势,保障广大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提高养老金水平,使离退休人员能够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调整方案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调整养老金水平。

根据离退休人员的不同情况,分别提高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水平。

其中,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幅度为 10%,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幅度为 5%。

2.调整养老金计发办法。

改革养老金计发办法,将原来按照工龄和工资等级计发的养老金,调整为按照职工平均工资和本人缴费年限计发,使养老金计发更加合理。

3.建立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山东省政府决定从 2008 年起,每年对养老金进行正常调整,确保养老金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调整方案的实施效果和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提高了离退休人员的生活水平。

通过调整养老金水平,使得离退休人员的收入得到提高,有助于改善他们的生活条件。

2.增强了社会保障功能。

养老金的调整有利于增强社会保障体系的功能,使广大离退休人员在老有所养的基础上,进一步实现老有所依、老有所乐。

3.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养老金的调整有助于化解社会矛盾,减少因养老问题引发的社会不稳定因素,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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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政府机构改革的不足

2008年政府机构改革的不足

2008年政府机构改革的不足
(一)有的机构设置不合理,管理体制尚未理顺。

在机构改革中,由于受机构数额的限制,有的将原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划成了另一行政单位的下一层级,如将畜牧兽医、农机调整为农业局所属事业单位。

由于主管局和二级局间的职差异较大,事实上根本无法对二级局进行业务上的指导和工作上的管理,反而增加了管理层级,对二级局的工作形成了制肘。

从平时的工作运行来看,这些二级局事实上已脱离了一级局的管理,处于独立运作状态。

(二)有的部门行政事业人员混岗,政事不分现象仍然存在。

部分行政单位因编制少、事情多,就随意将系统内事业人员抽调、借调到机关,造成局机关行政内设机构和所属事业单位混为一体,加之部分事业单位人、财、物均未独立,不能作为一级法人独立开展工作,其自身的服务职能并未得到充分发挥,给单位内部管理带来困难,不利于充分调动和发挥人员的积极性。

(三)有的内设机构设置不够含理,部门机构运转受到一定影响。

由于县级政府可分配使用的行政编制过少,部门难以做到“因事设立内设机构”,形成了下边一个内设机构要承担上级部门几个内设机构乃至几个部门的工作任务,导致部门内职能交叉、运转不畅和忙闲不均等问题比较突
出。

(四)有的人事编制管理权缺失,造成行政效能得不到有效提高。

受历史和客观等诸多因素影响,县政府一些组成部门“退居二线”的领导、转任为主任科员和按《党章》、有关章程等规定设置的干部,大量占用了部门行政编制,导致许多部门“官多兵少”或编制饱和,这种台帐上编制已满,实际干事的却没有编制的“特殊问题”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县级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工作时间的通知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工作时间的通知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工作时间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龙岩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09.05
•【字号】龙政办电[2008]183号
•【施行日期】2008.10.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工作时间的通知
(龙政办电〔2008〕183号)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2008年10月1日起至2009年4月30日,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时间调整如下:
一、工作时间
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
每周二、四晚上各安排2个小时学习政治或业务。

二、在岩的中央、省属单位和双重管理部门可参照上述工作时间自行安排。

三、工作时间调整后,请各单位合理安排好各项工作。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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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市直事业单位调整
预发工资性补贴标准审批表》填表说明
一、2008年市直事业单位调整预发工资性补贴标准审批表(一)
1、“调整人数”和各人员类别“人数”(第1、
2、5、8、11列),均填写2007年12月31日实际人数;
2、“补发时间”(第15列),填写200801;
3、“工资有变动人员(表三)补发小计”行,只填写“月增资额”、“补发额”和“补发总额”(第3、
4、6、7、9、10、12、13、14、16列)。

内容为表三中相应人员类别补发额合计。

二、2008年市直事业单位调整预发工资性补贴标准审批表(二)
1、填报人员为2007年12月31日本单位实际在册人员;
2、“人员类别”,填写“在职”、“离休”、“退休”、“退职”,并按此顺序排列;
3、“职务序列”,管理人员填写“正厅级”、“副厅级”、“正处级”、“副处级”、“正科级”、“副科级”、“科员”、“办事员”,专业技术人员填写“教授级”、“副教授级”、“讲师级”、“助理级”、“技术员级”,工人填写“高级技师”、“技
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普通工”,见习期人员填写“见习期”,并按此顺序排列;
4、“补发时间”,填写200801;
5、“备注”,(1)离退休人员享受比照职务待遇的,填写比照的职务,如“比照正科”、“比照副教授”;(2)2008年1月至今有人员情况变动的,填写“提职”(包括专业技术人员聘任新职称)、“调出”、“退休”、“退职”等,津贴补发至提职、调出、退休、退职当月。

三、2008年市直事业单位调整预发工资性补贴标准(工资有变动人员)审批表(三)
1、填写2008年工资有变动的提职、退休、退职等人员,津贴从提职、退休、退职次月起按相应标准补发;
2、2008年新参加工作、调入等人员,从在本单位起薪当月按相应标准补发津贴,并在“备注”栏注明“新工作”、“调入”(包括军转复退安置);
3、表三人员补发情况按人员类别汇总后,填列在表一中“工资有变动人员(表三)补发小计”行的对应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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