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统一北京市融资性担保机构名称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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簿记建档指南

簿记建档指南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集中簿记建档服务 操作指南(试行)
为方便各类市场参与机构开展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以下简称 “债务融资工具” )集中簿记建档工作,根据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 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或“协会” )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簿 记建档发行规范指引》(交易商协会公告[2013]14 号)、 《关于非金融企 业债务融资工具集中簿记建档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 (交易商协会公告 [2014]3 号) 、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集中簿记建档业务操作规程》 等相关自律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操作指南。
1
(三)服务内容 本指南中的服务内容是指北金所向相关机构在开户与联网准备、系 统使用、簿记建档室预约与使用、线下业务、账户服务等过程中提供的 支持与服务。
二、开户与联网准备
(一)开户 相关机构应在开展集中簿记建档业务前签署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 工具集中簿记建档业务客户服务协议》 (以下简称“协议” ) : 若相关机构为法人机构签署协议的,应将填好的《客户基本信息表 (法人机构) 》 (见附件 1)及其要求的相关材料、 《系统管理员设置申 请单》 (见附件 2) 、 《北金所债券业务专网接入申请单》 (如需,见附件 3) ,连同协议(一式两份)加盖法人机构公章后提交北金所会员部; 若相关机构为非法人机构独立签署或非法人机构的投资管理人/受 托人签署协议的,应将填好的《客户基本信息表(非法人机构) 》 (见附 件 4)及其要求的相关材料、 《系统管理员设置申请单》 、 《北金所债券 业务专网接入申请单》 (如需) ,连同协议(一式两份)加盖投资管理人 /受托人公章后提交北金所会员部; 若相关机构作为投资管理人/受托人已签署协议并后续新增下属非 法人机构参与集中簿记建档的,应将填好的《客户基本信息表(非法人 机构) 》及其要求的相关材料、 《系统管理员设置申请单》 、 《北金所债券 业务专网接入申请单》 (如需)加盖投资管理人/受托人公章后提交北金 所会员部,重复资料无需提交。 北金所会员部接收上述材料后, 在三个工作日内与符合要求的相关 机构签署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集中簿记建档业务客户服务协议》 , 为其在系统中开立系统账户及系统管理员用户,并发放《开户通知书》

北京海关公告2018年第7号

北京海关公告2018年第7号

北京海关公告2018年第7号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海关
•【公布日期】2018.07.30
•【字号】2018年第7号
•【施行日期】2018.07.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海关其他规定
正文
北京海关公告2018年第7号
为优化营商环境,促进企业发展,提高通关效率,解决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落实海关总署关于创新税收担保方式的部署,北京海关开展多元化税收担保改革创新试点工作。

现将在北京海关已开展试点的多元化税收担保模式和机构名单公告如下:
一、企业增信担保
企业增信担保是指企业通过第三方机构为其向银行提供担保等增信方式,取得银行的税收保函,向海关申请办理税收担保通关手续。

北京海关已开展试点的企业增信担保形式包括“银关融”(融资担保公司增信)和“同业联合担保”(同业优质企业增信)两种。

(一)“银关融”增信担保。

已开展试点的银行是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第三方增信机构是中通瑞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二)“同业联合担保”增信担保。

已开展试点的银行是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第三方增信机构是北京科园信海医药经营有限公司。

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担保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担保是指企业集团内进出口公司由集团财务公司提供税收保函,向海关申请办理税收担保通关手续。

已开展试点的集团财务公司是中国航空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和国药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特此公告。

北京海关
2018年6月8日。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融资性担保公司接入征信系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融资性担保公司接入征信系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融资性担保公司接入征信系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12.23•【文号】银发[2010]365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内经贸与流通正文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融资性担保公司接入征信系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2010年12月23日银发[2010]365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贯彻落实《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规范融资性担保公司接入征信系统的管理,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制定了《融资性担保公司接入征信系统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联合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乡信用社及外资银行。

同时,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部门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融资性担保公司。

附件:融资性担保公司接入征信系统管理暂行规定附件融资性担保公司接入征信系统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融资性担保公司接入征信系统,维护征信系统的安全、稳健运行,依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融资性担保公司接入、使用、退出征信系统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征信系统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对融资性担保公司接入、使用、退出征信系统进行统一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在中国人民银行的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责。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1.12.23•【字号】京财采购[2011]2882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的通知(京财采购[2011]2882号)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开发区财政局、燕山财政分局,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为支持和促进北京市中小企业发展,防范政府采购风险、提高政府采购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和《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库[2011]124号)精神,我市将从明年起在市本级及海淀区、朝阳区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政府采购信用担保,就是将信用担保作为政策工具引入政府采购领域,由专业担保机构采取投标担保、履约担保、融资担保当中的一种或几种方式,为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提供担保服务。

作为一种有效的风险防范、信用增级的市场化运作手段,政府采购信用担保有利于降低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成本和风险,增加参与政府采购的机会和扩大融资渠道,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

通过引入信用担保手段,能够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形成一种市场化的利益、责任和制约机制,有助于完善政府采购的程序控制,丰富监管手段。

试点工作暂定两年。

从2012年1月1日始至2013年12月31日止。

第一年在市本级及海淀区、朝阳区开展试点工作,第二年逐步扩大到其他区县。

各单位和试点区县要高度重视政府采购信用担保工作,加强组织管理,指定专人负责,并将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我局反映。

请参加试点的区县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报送市财政局备案,试点期间每半年要形成一份试点工作报告报送市财政局。

特此通知。

附件:1.北京市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实施方案2.政府采购投标担保函(略)3.政府采购履约担保函(略)4.北京市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专业担保机构联系方式北京市财政局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附件1:北京市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为支持和促进北京市中小企业发展,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及《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库[2011]124号),制定本实施方案。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公布日期】2024.08.23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
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小额贷款公司稳健经营、健康发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研究制定了《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cn,并请在邮件标题中注明“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5号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普惠金融司(10003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9月23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2024年8月23日附件: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北京市担保机构通讯录

北京市担保机构通讯录

北京市担保机构通讯录 时间:10-05-02企业贷款担保总额排在前20名的担保机构 (截止至2009年12月31日)2009年企业贷款担保总额排在前20名的担保机构名单公布如下:单位名称 2009年企业贷款 新增企业贷款 担保总额(万元) 担保额(万元)北京首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903080 522023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776679 306165北京中关村科技担保有限公司 718970 423185中鸿联合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522436 271466北京晨光昌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497729 154557中元国信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423666 178554北京中科智担保有限公司 348134 7400北京市鑫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306056 223225中投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277925 38850中担投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249966 134126中资银信担保有限公司 223961 131400京银汇通担保有限公司 130117 102117金达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116489 64209华夏金谷担保有限公司 114474 97560华尊投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109666 76700中商财富担保有限公司 107300 106300北京融正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86880 0银鸿担保有限公司 67601 14658中瑞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64896 62196担保总额排在前20名的担保机构名单 (截止至2009年12月31日)2009年担保总额排在前20名的担保机构名单公布如下:单位名称 2009年担保总额 2009年新增担保额 (万元) (万元)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4423053 2409684北京首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1197723 790413北京厚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1173900 1049800北京中关村科技担保有限公司 1120204 705840中投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936940 349481中航鑫港担保有限公司 883170 2031中鸿联合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522436 271466北京晨光昌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497729 175107中元国信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423666 181264长安保证担保有限公司 400352 260219北京三山永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348970 348070华夏金谷担保有限公司 348866 162121北京中科智担保有限公司 348134 12829北京市鑫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306056 249910中担投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249966 134126中资银信担保有限公司 223961 131400金达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223290 128910仕达担保有限公司 189099 189099通讯录专业担保机构名录(2007年7月10日)的担保机构名单公布如下: 新增企业贷款万元) 担保额(万元)080 52202379 30616570 42318536 27146629 15455766 17855434 7400 56 223225 25 38850 66 134126 61 131400 17 102117 89 64209 74 97560 66 76700 00 106300 80 0 01 14658 96 62196构名单公布如下: 2009年新增担保额 (万元)24096847904131049800 705840 349481 2031 271466 175107181264 26021934807016212112829249910134126 131400 128910189099月10。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2018年度典当企业年审公告(第二批)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2018年度典当企业年审公告(第二批)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2018年度典当企业年
审公告(第二批)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9.12.12
•【字号】
•【施行日期】2019.12.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
正文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2018年度典当企业年审公告
(第二批)
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典当行业监管规定》《典当行年审办法》和中国银保监会《关于明确典当行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函》《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18年度典当企业年审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积极开展本市企业典当年审工作。

现将第二批年审通过企业名单公告如下:
上述企业可通过年审,年审级别为待定。

对于由我局或由所在区主管责令整改的企业,需对相关问题持续整改,整改情况列入日常监管重点审查范围。

特此公告。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19年12月12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21.05.19•【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决定》(国发〔2020〕18号),做好全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服务,中国人民银行对《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9〕第4号)进行了修订,起草了《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进入首页主菜单“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cn。

3.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上海市浦东新区繁昌路298号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登记部(邮编:20120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统一登记办法”字样。

4.将意见传真至:021-20679069。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6月3日。

附件1: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附件2:《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中国人民银行2021年5月19日附件1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保护担保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关于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决定》(国发〔2020〕1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入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范围的担保类型包括:(一)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二)应收账款质押;(三)存款单、仓单、提单质押;(四)融资租赁;(五)保理;(六)所有权保留;(七)其他可以登记的动产和权利担保,但机动车抵押、船舶抵押、航空器抵押、债券质押、基金份额质押、股权质押、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质押除外。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主承销商尽职调查规程》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主承销商尽职调查规程》

附件: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主承销商尽职调查规程第一条为规范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以下简称“北金所”)债权融资计划主承销商对拟挂牌债权融资计划的融资人(以下简称“融资人”)的尽职调查行为,提高尽职调查质量,根据《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指引》等相关规则,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的尽职调查,是指主承销商及其工作人员遵循勤勉尽责、诚实信用原则,通过各种有效方法和步骤对融资人进行充分调查,掌握融资人的挂牌资格、资产权属、债权债务等重大事项的法律状态和融资人的业务、管理及财务状况等,对融资人的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做出判断,以合理确信融资人备案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行为。

第三条主承销商应按本规程的要求对融资人进行尽职调查,并撰写融资人债权融资计划尽职调查报告(以下简称尽职调查报告),作为向北金所备案挂牌债权融资计划的备查文件,北金所可要求主承销商提供。

第四条本规程是对尽职调查的指导性要求。

主承销商应根据本规程的要求,制定完善的尽职调查内部管理制度。

第五条主承销商应遵循勤勉尽责、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有计划、有组织、有步骤地开展尽职调查,保证尽职调查质量,恪守保密义务,不得利用非公开信息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六条尽职调查过程中,主承销商应当在获得充分的尽职调查材料基础上综合分析、独立判断,对备案挂牌材料、其他中介机构专业意见进行核查。

对融资人备案挂牌材料、其他中介机构专业意见存在合理怀疑的,应当主动与融资人、中介机构沟通,要求其作出解释或出具依据;发现备案挂牌材料、其他中介机构专业意见与尽职调查过程中获得的信息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复核,在主承销商尽职调查报告等文件中予以充分说明,并督导融资人进行信息披露。

第七条主承销商应当告知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级机构(如有)等相关中介机构在债权融资计划备案挂牌中将会引用其出具的专业报告及专项意见的内容,并可以要求中介机构出具说明性文件,确认备案挂牌文件与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不存在矛盾之处、并对备案挂牌文件引用的内容无异议。

融资担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组建方案

融资担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组建方案

融资担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组建方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地方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要求,为进一步推进政府主导的市级担保机构基本实现全覆盖,健全市级融资担保体系,壮大担保机构实力,增强服务全市中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能力,在原**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改制的基础上,组建**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现制定本方案。

一、公司名称和性质(一)公司名称**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融资担保集团”)。

(二)公司性质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二、公司出资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及设立方式(一)出资人**市人民政府,并授权市财政局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

(二)注册资本融资担保集团注册资本暂定5 亿元(原担保中心现有可用资金2 亿元,惠农贷风险补偿金1 亿元转为融资担保集团注册资本金,各县区、**新区各出资2000 万元,其余1 亿元由市财政部门安排)。

(三)经营范围经营范围主要包括:经营借款担保;发行债券担保等融资担保;经营投标担保、工程履约担保、诉讼保全担保等非融资担保业务;股权投资;投资与资产管理以及与担保业务有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以上经营范围以市场监管部门核定为准)。

(四)设立方式原担保中心由事业单位整体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改制完成后,待原担保中心现有存量业务全部完成后,撤销原担保中心事业法人执照。

三、公司业务定位及发展目标(一)业务定位从事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承担“三农”发展的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承担关系全市社会经济发展重大项目的融资担保业务、开展股权投资业务,同时为全市中小微企业融资提供服务。

坚持准公共产品属性的政策性定位,承担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职责,突出支持经济结构转型、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现代服务业、民生改善等重点领域薄弱环节的服务。

(二)发展目标充分发挥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平台功能,构建以政府出资为主、上下贯通、全市统一的政策性担保体系,带动形成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层次分明、管理科学、运营规范的新型融资担保发展格局。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失联”融资租赁公司(第一批)相关情况的公告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失联”融资租赁公司(第一批)相关情况的公告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失联”融资租赁公司(第一批)相关情况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1.03.29
•【字号】
•【施行日期】2021.03.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
正文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失联”融资租赁公司(第
一批)相关情况的公告
为加强融资租赁行业监督管理,推动行业规范稳健发展,我局近期组织各有关区行业主管部门,对本市融资租赁公司开展清理排查,发现部分企业存在无法取得联系的情况(简称“失联”企业)。

为有效推进融资租赁行业清理规范工作,现对本市第一批“失联”企业名录予以公告。

在公告发布日起一个月内,请相关企业及时与注册地所在区行业主管部门联系,并按照有关监管要求及时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可申请移除“失联”企业名录。

公告期满后,对仍未与所在区主管部门联系并按要求整改的企业,我局将按相关规定采取必要处置措施。

附件:
1.本市“失联”融资租赁公司名单(第一批)
2.各有关区主管部门管联系方式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1年3月29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示拟纳入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支持光伏发电项目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示拟纳入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支持光伏发电项目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示拟纳入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支持光伏发电项目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3.08.14
•【字号】
•【施行日期】2023.08.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
正文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示拟纳入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支持光伏发电项目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按照《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4部门关于印发推进光伏发电高质量发展支持政策的通知》(京发改规〔2023〕4号)、《关于公开征集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支持光伏发电项目的通知》(京发改〔2023〕997号)要求,经公开征集并评估,现对拟纳入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支持光伏发电项目清单(第一批,详见附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2023年8月14日—2023年8月18日(5个工作日)。

如有异议,可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进行反馈。

特此通知。

附件:拟纳入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支持光伏发电项目清单(第一批)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8月14日
附件
拟纳入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支持光伏发电项目清单(第一批)。

企业信用报告_北京海淀科技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企业信用报告_北京海淀科技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基础版企业信用报告
北京海淀科技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基础版企业信用报告
目录
一、企业背景 .........................................................................................................................................................5 1.1 工商信息 ......................................................................................................................................................5 1.2 分支机构 ......................................................................................................................................................5 1.3 变更记录 ......................................................................................................................................................5 1.4 主要人员 ......................................................................................................................................................7 1.5 联系方式 ......................................................................................................................................................8

全国融资担保机构名单公示

全国融资担保机构名单公示

全国融资担保机构名单公示摘要:一、引言二、融资担保机构概述三、全国融资担保机构名单公示的意义四、融资担保机构的作用五、我国融资担保行业的挑战与机遇六、政策支持与监管七、展望未来正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融资担保行业在促进中小企业融资、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为了加强对融资担保机构的监管,规范市场秩序,国家相关部门定期公布全国融资担保机构名单。

本文将对全国融资担保机构名单公示进行详细解读。

二、融资担保机构概述融资担保机构是一种为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机构,其主要业务包括为借款人提供信用担保、为借款人提供抵质押物担保等。

融资担保机构通过分散风险,降低金融机构对贷款项目的风险敞口,从而帮助中小企业获得贷款。

三、全国融资担保机构名单公示的意义全国融资担保机构名单公示旨在提高行业透明度,让社会公众了解融资担保机构的经营状况和信用水平,为投资者选择合适的融资担保机构提供参考。

此外,公示名单还可以促使融资担保机构加强自身建设,提高服务质量,增强市场竞争力。

四、融资担保机构的作用融资担保机构在金融市场中具有重要作用。

首先,融资担保机构可以为中小企业提供增信服务,帮助它们获得银行贷款,缓解融资难问题。

其次,融资担保机构可以促进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发展,降低金融风险。

最后,融资担保机构可以为政府提供政策执行的工具,支持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战略。

五、我国融资担保行业的挑战与机遇尽管融资担保行业在我国取得了显著的发展,但仍面临着一些挑战,如行业竞争激烈、风险管控难度大、政策支持不足等。

面对这些挑战,融资担保机构需要不断创新业务模式,提高服务质量,降低业务成本,以适应市场变化。

同时,政府也需要加强对融资担保行业的监管和支持,为行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六、政策支持与监管为了促进融资担保行业的发展,我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如设立担保基金、提供税收优惠等。

同时,政府还强化了对融资担保机构的监管,通过实施严格的准入制度、定期进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等手段,保障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关于已获经营许可证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名单的通告-

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关于已获经营许可证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名单的通告-

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关于已获经营许可证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名单的通告正文:---------------------------------------------------------------------------------------------------------------------------------------------------- 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关于已获经营许可证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名单的通告各相关单位:经审核,现将已经获得经营许可证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名单通告如下:一、获得5年期经营许可证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序号机构名称1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2北京首创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3北京中关村科技担保有限公司4中鸿联合信用担保有限公司5北京瀚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6中商信联信用担保有限公司7北京闽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8中保财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9京银汇通担保有限公司10中国华海投资担保有限公司11中天财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12北京联合开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13北京华夏兴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14北京市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有限公司15北京星艺海晟投资担保有限公司16中投国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17中金信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18速融投资担保有限公司19国能担保股份公司20中桥信用担保有限公司21中诚润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22北京康正恒信担保有限公司23中嘉联合信用担保有限公司24保福投资担保有限公司25北京海淀科技企业风险担保有限公司26世铎担保有限公司27北京美嘉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28三山永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29顺泰担保有限公司30北京中科智担保有限公司31紫御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32北京沃伦万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33跃天财富担保有限公司34北京中元金汇投资担保有限公司35中商财富信用担保有限公司36北京硅银投资担保有限公司37中扶华夏投资担保有限公司38北京市农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39中硕投资担保有限公司40北京亦庄国际担保有限公司41中远信担保有限公司42兴融投资担保有限公司43中金兴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44中担投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45北京财富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46北京中兰德担保有限公司47北京首担投资担保有限公司48北京鑫安荣晟担保有限公司49北京荣京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50中国创投担保有限公司51中运顺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52国瑞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53北京鼎信创伟投资担保有限公司54中海国发担保有限公司55中融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56富登投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二、获得1年期经营许可证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序号机构名称1北京资和信担保有限公司2华尊投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3华诚联合担保有限公司4北京晨光昌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5中瑞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6中融汇投资担保有限公司7中元国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8中海信达担保有限公司9信德唯实投资担保有限公司10华夏金谷担保有限公司11长安保证担保有限公司12中合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13北京燕鸿投资担保有限公司14北京金家园担保有限公司15金达信用担保有限公司16北京兴展融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17汉华创业担保集团有限公司18塑天通淼信用担保有限公司19中鑫同洲担保有限公司20北京金正光彩担保有限公司21北京海大富林投资担保有限公司22瑞宝鼎国际投资担保有限公司23北京佳润创富担保有限公司24中联华水投资担保有限公司25正大担保有限公司26安家世行担保有限公司27北京厚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28中际恒瑞担保有限公司29中企信用担保有限公司30恩义担保有限公司31瀚鼎担保有限公司32中骏盛华担保有限公司33上合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34中绿信用担保有限公司35中企联合信用担保有限公司36华融财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37仕达担保有限公司38北京幸福置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39中鸿基担保有限公司40中融兴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41中商汇投资担保有限公司42中保兴业担保有限公司43中易安房地产担保有限公司44和协海峡信用担保有限公司45北京国雄投资担保有限公司46中鑫国通担保有限公司47中保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48中投财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49联合融信(北京)担保有限公司50中际钰贷投资担保有限公司51中企达担保有限公司52中资银信担保有限公司53北京诚信佳担保有限公司54中投信用担保有限公司55北京同益达担保有限公司56北京东方天元担保有限公司57中京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特此通告。

银监发[2010]80号—关于加强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工作的通知(附件)

银监发[2010]80号—关于加强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工作的通知(附件)

附件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报表制度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核准2010年8月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目录一、总说明 (4)二、报表目录 (5)三、调查表式(-)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融资性担保机构与人员情况(G1表) (6)(二)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融资性担保机构资产负债情况(G2表) (7)(三)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融资性担保机构收益情况(G3表) (8)(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担保业务状况(G4表) (9)(五)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指标(G5表) (10)四、主要指标解释 (11)五、附录 (15)一、总说明(一) 为全面、准确、及时地掌握融资性担保行业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为国家有关部门制定行业发展政策、监督管理制度以及指导协调有关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根据国家统计局有关制度要求,特制定本统计报表制度。

(二) 本统计报表制度经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审议通过,是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统计调查的总体要求,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牵头组织实施。

各地监管部门应建立健全本辖区融资性担保行业的统计制度,按照全国统一规定的统计范围、计算方法、统计口径,认真组织实施本辖区相关统计工作,按时完成报送。

(三) 融资性担保行业的全部年报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负责填报,调查方法为全面调查。

北金所债券业务参与主体信息表机构简称

北金所债券业务参与主体信息表机构简称

填表说明:(一)本表单及所涉及附件材料:所有材料均提交一式一份;表单须机打,不得手填或涂改,若打印后为多页,须加盖骑缝章。

(二)部分信息项填写说明如下:1、机构全称:法人主体开户填写机构全称;非法人主体开户填写投资管理人/受托人全称。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主体开户填写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非法人主体开户填写投资管理人/受托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如未变更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可填写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3、NAFMII分类:根据《附表I NAFMII分类查询表》查找分类代码,填写相对应的字母及数字组成的代码编号。

4、联系人信息:填写账户开设及账户管理负责人或业务经办人信息,可自行加行填写多人。

5、登记托管账户类型:根据《附表II 登记托管账户类型分类查询表》查找分类代码,填写相对应的字母及数字组成的代码编号。

6、登记托管账户全称、登记托管机构简称、登记托管账号:按照登记托管机构(上海清算所)开具的账户通知书填写。

7、资金账户全称、资金账户账号:仅供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填写。

8、账户申请:针对投资管理人/受托人申请开立多个非法人机构账户的,可相应增加信息栏。

9、业务资格及角色:按开户主体参与业务时的资格、角色勾选,勾选方式可选择插入黑方框“■”、对勾“√”等符号。

(三)本表单审核通过后,北金所为申请机构开设两个系统管理员及两个Ukey数字证书,如有特殊需求需另填写相关表单。

(四)境外机构注册发行人特殊填表说明材料需加盖印章处由境外机构授权代理人签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不必提交。

北金所债券业务印鉴卡填表说明:1、业务印模及单位公章须清晰且印模不与其他字迹重叠。

2、业务资格及印模使用说明:勾选方式可选择插入黑方框“■”、对勾“√”等符号。

3、首次预留印鉴勾选或涂黑“送存”;印鉴变更时勾选或涂黑“更换”,并填写新印鉴启用日期。

4、“送存”或“更换”印鉴卡,均需在“开户单位加盖公章”处盖公章,且公章应与开户单位名称保持一致。

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的公告

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的公告

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4.30•【文号】北证公告〔2024〕23号•【施行日期】2024.04.3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告北证公告〔2024〕23号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的公告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落实中国证监会《关于严把发行上市准入关从源头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试行)》等政策文件的要求,支持上市公司通过并购重组提升价值,规范上市公司的重组行为,本所修订了《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北京证券交易所2024年4月30日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为,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持续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本所其他业务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适用本规则;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

上市公司实施不涉及股份发行的重大资产重组的,不适用本规则第四章至第五章的规定。

本规则所称重组上市,是指《重组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行为。

第三条本所对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申请文件(以下统称申请文件)进行审核。

本所认为本次交易符合重组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将审核意见、申请文件及相关审核资料报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履行注册程序;认为本次交易不符合重组条件或信息披露要求的,作出终止审核的决定。

企业信用报告(自主查询版)样本

企业信用报告(自主查询版)样本

企业信用报告(自主查询版)样本报告说明1.本报告由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依据截止报告时间企业征信系统记录的信息生成。

除征信中心标注外,报告中的信息均由相关报数机构和信息主体提供,征信中心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准确性,但承诺在信息整合、汇总、展示的全过程中保持客观、中立的地位。

2.本报告中的身份信息、主要出资人信息、高管人员信息来源于信息主体在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办理贷款卡业务时所提供的相关资料。

3.如无特别说明,本报告中的金额类数据项单位均为万元。

4.如无特别说明,本报告中的金额类汇总数据项均为人民币计价。

外币折人民币的计算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当月公布的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表。

5.如信息记录斜体展示,则说明信息主体对此条记录存在异议。

6.报数机构说明是报数机构对报告中的信息记录或对信息主体所作的补充说明。

7.征信中心标注是征信中心对报告中的信息记录或对信息主体所作的说明。

8.信息主体声明是信息主体对报数机构提供的信息记录所作的简要说明。

9.信息主体有权对本报告中的内容提出异议。

如有异议,可联系报数机构,也可到当地信用报告查询网点(具体地址可查询征信中心网站)提出异议申请。

10.本报告仅向信息主体提供,不得作为金融机构的授信依据,请妥善保管。

因保管不当造成信息泄露的,征信中心不承担相关责任。

11. 更多咨询,请致电全国客户服务热线400-810-8866。

基本信息身份信息名称中国**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复兴路188号登记注册号29组织机构代码-4国税登记号57地税登记号57贷款卡状态正常最近一次年审日期2012-11-07主要出资人信息注册资金折人民币合计25,000万元出资方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币种出资金额出资占比北京**有限责任公司贷款卡编码457人民币2,00080%陈光身份证号码40024人民币50020%高管人员信息职务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性别出生年月法定代李伟身份证40024男1945-10-01有直接关联关系的其他企业报告样本北京公司4445出资人关联报告样本北京公司5440高管人员关联信息概要信息主体于2001年首次与金融机构发生信贷关系,报告期内,共在8家金融机构办理过信贷业务,目前在6家金融机构的业务仍未结清。

融资租赁企业动产担保统一登记操作方法

融资租赁企业动产担保统一登记操作方法

融资租赁企业动产担保统一登记操作方法展开全文重点提示自2019年4月28日起,北京市将开展动产担保统一登记系统试点。

由北京市市场监管部门将物权法赋予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的抵押登记职能委托给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履行,整合北京市动产融资担保登记机构。

自2019年4月30日起,上海试点同北京一致。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是央行的下属事业单位,成立于2008年,注册地为上海浦东。

上海资信有限公司上海资信有限公司是央行征信中心的下属子公司,负责征信的运营和帮助机构接入征信系统;为融资租赁、小额贷款、融资担保、商业保理、消费金融、网络借贷等小微金融机构提供快速、高效、一站式的综合解决方案。

上海资信征信有限公司上海资信征信有限公司是上海资信有限公司的100%控股子公司。

动产担保涉及的法律法规1、《动产担保统一登记试点简明问答》(央行征信中心)2、《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操作规则(2019年4月修订)》(央行征信中心)3、《关于试点办理上海市动产抵押登记的公告》(央行征信中心,2019.4)4、《动产抵押登记与查询委托协议》5、《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开展动产担保统一登记试点工作的通知》(沪金监〔2019〕45号)6、《四类抵押业务登记操作指引》(央行征信中心)办理动产担保登记的地址登记系统通过互联网提供登记与查询服务,网址为https://www.zhongdengwang.org.cn。

登记采取网上登记的方式,无须现场办理。

可以登记的12类业务类型1、应收账款质押登记2、应收账款转让登记3、租赁登记【主要针对融资租赁公司】4、征信中心受托办理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登记【此处的受托指:市场监管局和央行签订了《委托协议》,这说明业务仍由市场监管局主管】5、所有权保留登记6、租购登记7、留置权登记8、存货和仓单质押登记9、保证金质押登记10、动产信托登记11、征信中心受托办理的其他登记12、以及其他动产担保登记等业务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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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统一本市融资性担保机构名称的通知
2012-04-12
各区(县)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分局、各在京融资性担保机构:
为便于社会公众准确、高效区分融资性担保机构与非融资性担保机构,进一步理解和掌握融资性担保机构的业务范围,树立融资性担保行业的健康形象,现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融资性担保机构名称统一变更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要求
(一)本市已获得融资性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资格的机构、名称中没有“融资担保”字样的,均应于2012年9月30日前办理机构名称变更。

如“XX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名称应变更为“XX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以上融资性担保机构应尽快持本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原件)到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于2012年5月15日前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报所属区(县)监管部门并正式提交名称变更申请。

(二)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非融资性担保机构申请融资性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资格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申请人以原名称向区(县)监管部门提交申请,区(县)监管部门初审并经市监管部门核准同意后,取得批准筹备设立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批复文件,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变更名称登记的申请。

2.申请人向市监管部门出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并提交两份复印件,经市监管部门审核批准,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3.申请人持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及时办理相应的工商登记变更手续。

(三)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新设立机构并申请融资性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资格的,应按照本通知关于融资性担保机构名称统一的具体规则和要求,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手续,并按照本市融资性担保机构成立的有关要求,向区(县)监管部门提交申请,经区(县)监管部门初审后报市监管部门批准,持本机构取得的市监管部门相关批复文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办理相应的工商登记手续。

二、组织实施
(一)各区(县)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认真组织本辖区内融资性担保机构做好名称统一工作,督促区内融资性担保机构办理名称变更登记手续,同时对本辖区内融资性担保机构名称变更情况进行汇总,填报《辖内融资性担保机构名称变更情况表》,并于2012年5月20日前报市金融局。

(二)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分局依据企业登记注册管辖权限负责本辖区内融资性担保机构的企业名称变更登记工作。

(三)各在京融资性担保机构应高度重视此次名称统一工作,并在办理名称统一过程中,对照市监管部门前期颁发的批复文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结合本机构经营范围等事项的变更,一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

特此通知。

附件:辖内融资性担保机构名称变更情况表
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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