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法制史 中国政法大学 共46页文档
中国古代法制史
第二节夏朝的法律制度二.夏朝的法律形式(一)习惯法(二)“禹刑”《左传·昭公六年》:“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禹刑不是一部成文法。
禹刑泛指夏朝的法律制度(三)誓、诰、命最高统治者夏王发布的法令。
誓是夏代君主在战争期间发布的紧急军事命令。
王命是极有强制力和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律规范。
三.夏朝的法律内容(一)五刑(二)刑事法律规范1.“昏、墨、贼”《左传·昭公十四年》“已恶而掠美为昏,贪以败官为墨,杀人不忌为贼” 。
2.不孝罪《孝经·五刑章》:“五刑之属三千,而罪莫大于不孝”。
3.“威侮五行,怠弃三正”不服从夏启的官吏就是不服从王命,该杀之4.“先天时者,杀无赦;不及时者,杀无赦”夏代崇拜鬼神和重视农业生产。
祭祀鬼神和农田耕种都要求准确地掌握时辰、季节和气象的变化,早于天时或者晚于天时,都杀无赦。
(三)民事、经济法律规范1.关于征收田赋和夺贡的法令根据土地的肥瘠分为上中下三等,再按等和收成征收贡赋2.关于保护森林和水产资源的法令3.婚姻与继承制度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兄终弟及的继承制度(四)军事法律规范《尚书·甘誓》记载着启伐有扈氏时的军令“左不攻于左,汝不恭命;右不攻于右,汝不恭命;御非其马之正,汝不恭命。
用命,赏于祖;不用命,戮于社,予则孥戮汝”。
(五)刑事政策和适用刑罚的基本原则体现了区别对待和谨慎用刑的思想,这种审慎用刑的思想应该是中国传统法律中“慎刑”、“恤刑”思想的滥觞。
(六)赎刑赎刑起源于原始社会末期的赎罪与赔偿,最早见于古籍的是《尚书·舜典》记载的“金作赎刑”,即以铜赎罪。
《史记·平准书》司马贞《索引》引《尚书大传》说“夏后氏不杀不刑,死罪罚二千馔”,六两铜为一馔,馔为重量单位四.夏朝的司法制度(一)司法官员国王是最大的司法官,享有立法权和司法审判权。
中央最高司法官称“大理”。
地方司法官称“士”,基层称“蒙士”。
夏朝初期是由军法官兼理一般民间诉讼,到后来才设立专管诉讼的司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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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疏议》的立法成就
▪ 促成注律的直接原因来自于科举选官中的明法科考试以及官吏 在理解律文上的混乱局面。
▪ 从秦汉时期开始,为了便于准确和统一的适用法律,对法律条 文的各种阐释活动就一直没有中断过。而到了两汉、魏晋南北 朝时期,阐释法律的依据被限定在儒家的经典文献中,通过考 证、分析、注解等方式,律学家们将其发展成为一项以注释律 文、阐发律意为主要目标的学术活动,以此,将儒学的基本原 则和精神与法律有机的结合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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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六典
•《唐六典》记载了唐 前期的职官建置及职 掌,占全书三分之一 的注疏﹐或记职官沿 革﹐或作细则说明﹐ 或附录有关诏敕文书 ,对于了解当时官制 具有极高的文献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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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形式
▪ 唐代的法律形式主要有律、令、格、式四种, 其主要区别为:
律
令
格
式
律是关于 令的内容主 断罪量刑 要涉及国家 的基本法 行政体制、 典,主要 尊卑贵贱等 是规定罪 级制度等方 与罚两方 面,是关于 面内容的 国家各方面 基本法。 制度的法规
▪ 唐律疏议,就是以疏议附于律条之后的方式,通过阐释、问答 、举例等形式,按照儒家经典文献逐字、逐词、逐句的表明律 文制定的合理性以及如何正确理解相关条文。疏议文字量很大 ,唐律疏议,疏议占了文字量的百分之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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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玄宗时期最出色 的立法成就,是完 成了在行政组织方 面的立法规范,《 唐六典》的制定将“ 明君治吏不治民”的 思想体现到制度规 范的体系中
▪ (二)、选任官吏的制度
1.科举制度的成熟 2、有利于在较大范围内选用人才,扩大统治基础
中国法制史文档部分
钗头凤·陆游红酥手,黄滕酒。
满城春色宫墙柳。
东风恶,欢情薄,一怀愁绪,几年离索。
错,错,错!春如旧,人空瘦,泪痕红浥鲛绡透。
桃花落,闲池阁。
山盟虽在,绵书难托。
莫,莫,莫!钗头凤·唐琬世情薄,人情恶,雨送黄昏花易落。
晓风乾,泪痕残,欲笺心事,独语斜栏。
难,难,难!人成各,今非昨,病魂常似秋千索。
角声寒,夜阑珊,怕人寻问,咽泪装欢。
瞒,瞒,瞒!第四章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第一节春秋时期法律制度的变化一、春秋时期社会的发展与变化(一)生产力发展,井田制破坏封建土地私有制开始形成;鲁国:“初税亩”(二)郡县制代替分封制;(三)礼制的衰落。
二、春秋时期成文法的公布(一)成文法的制定与公布1、郑国“铸刑书”2、邓析的“竹刑”3、晋国“铸刑鼎”(二)公布成文法引起的论争(三)公布成文法的意义第二节战国时期的法律发展一、各国的变法及立法活动(注:以法家思想为立法指导思想)二、李悝的《法经》(一)《法经》的含义《法经》,是战国初期魏相李悝在总结春秋以来各诸侯国新兴地主阶级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所制定的、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粗具体系、较为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
(二)李悝制定《法经》的背景其一,在经济方面,推进封建土地私有化;其二,在政治方面,废除旧贵族世卿世禄制,确立量才任用的新型官僚制度;其三,在法律方面,以法家思想为指导、推行“法治”。
(三)《法经》的指导思想“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
”(四)《法经》的内容(五)《法经》的阶级本质其一,打击锋芒主要指向农民阶级和其他劳动人民;其二,维护君主专制;其三,维护封建等级制。
(六)《法经》的历史意义1、《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较为系统、较为完整的封建成文法典;2、《法经》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制的基本原则和体系;3、《法经》对当时封建经济的形成和巩固,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三、商鞅变法(一)人物简介商鞅卫国人,卫鞅或公孙鞅。
后因功封于商,史称商鞅;战国时期著名的政治家、法学家,法家理论的主要奠基者。
(完整word版)中国法制史
一、中国法律的起源1.礼源于祭祀:指中国古代作为一种社会规范的“礼”,最初起源于原始祭祀活动中形成的礼仪规则。
2.刑始于兵:指中国古代的刑法及以刑法为基本内容的法律,最初起源于战争或军事活动的某些需要,最早的法脱胎于军事活动中产生的军法。
3.特点:(1)中国法律的的起源主要是通过“刑始于兵”和“礼源于祭祀”两条基本途径完成的。
(2)氏族血缘纽带强韧,法律表现出民族主义的特色。
(3)表现出民族大融合的特征。
(4)民事法律相对滞后,刑事法律相对发达。
二、夏商西周法律制度1.立法指导思想:夏商:天命观与天罚观西周:(1)以德配天,敬天保民(2)明德慎罚:明德,就是主张德治,提倡德教。
慎罚,就是要求在运用刑罚时做到审慎、宽缓。
要求统治者对民众以教化为先,不以刑杀为要,先教化后用刑。
(3)礼治思想(“出礼入刑”原则;“亲亲”、“尊尊”原则;“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原则)2.立法活动:(1)禹刑: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是夏朝法律规范的总称,内容以习惯法为主。
(2)汤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是商朝法律的统称。
两次规模较大的刑法制定和整理活动,一次在商灭夏后,一次在商朝中后期,后一直沿用至商朝灭亡。
(3)吕刑:主要内容是规定刑罚的种类及适用刑罚的原则。
将赎刑作为核心内容。
体现了西周明德慎罚的立法思想。
(4)九刑:一种解释是指周朝的刑书,主要立法精神在于严厉打击危害国家统治与社会秩序的刑事犯罪。
另一种解释是指墨、劓、剕、宫、大辟、流、赎、鞭、扑九种刑罚。
3.部门法制:(1)宗法制:是指以血缘为纽带调整家族内部关系,维护家长、族长的统治地位和世袭特权的行为规范。
其中,嫡长子继承制是宗法等级制的一项核心内容。
宗法制不仅确立了各级贵族之间的地位,而且把宗法结构和国家政权融为一体。
(2)五刑:墨刑:又称黥刑,在脸上刺刻后再涂上墨的刑罚。
劓刑:割掉鼻子的刑罚剕刑:又称刖刑,砍去腿脚的刑罚宫刑:又称腐刑、淫刑,男子割去生殖器,女子幽闭宫中。
中国法制史课件第1章
03
现代化
近代以来,随着西方列强的入侵和社会的变革,中国传统法律制度逐渐向现代化转型。
中国法制史的历史与发展
01
起源
中国法制史起源于夏商周时期,这一时期的法律制度奠定了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基础。
02
演变
从秦汉到明清,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经历了多次变革和发展,逐渐形成了具有鲜明特点的法律体系。
春秋战国的法律制度
秦朝的法律制度法网严密,重视刑罚,始有《秦律》。秦朝时期,法律制度更加严格,法网严密。秦朝重视刑罚,如焚书坑儒、坑杀儒生等。同时,秦朝也制定了《秦律》,这是一部较为完整的成文法典。汉朝的法律制度儒家思想对法律影响加深,《汉律》制定。汉朝时期,儒家思想对法律制度的影响加深。汉朝制定了《汉律》,这是一部较为完整的成文法典,强调以德教化人、以礼治国。唐朝的法律制度法律制度成熟完善,《唐律疏议》为古代立法顶峰。唐朝时期,法律制度已经成熟完善。《唐律疏议》是古代立法的顶峰之作,涉及刑事犯罪、刑罚以及司法审判等方面的规定。唐朝还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司法制度,如大理寺、刑部等机构的出现。宋朝的法律制度重视民事法律,《宋刑统》为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宋朝时期,开始重视民事法律。《宋刑统》是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涉及刑事犯罪、刑罚以及司法审判等方面的规定。此外,宋朝还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司法制度,如审刑院等机构的出现。
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与文化具有独特的贡献,对于世界法制文明的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例如,中国的传统法律思想、法律制度和法律实践等,都可以为世界法制文明的发展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启示。
与世界其他法律文化的交流和融合
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与文化在与世界其他法律文化的交流和融合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例如,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对于东亚、东南亚等地区的法制建设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也为世界法制文明的多样性和丰富性做出了重要的贡献。
中国法制史
中国法制史中国法制史一名词解释(全面、时间、人物)五刑:北魏时,初步形成死、流、徒、鞭、杖的五刑体制。
圜土:夏商时期的监狱通称,主要关押违法犯罪的劳役刑徒。
(西周也是)。
三宥:不识、过失、遗忘,即对不能正确识别犯罪客体的误伤、不能恰当预见行为后果的误犯以及没有主观故意的过失等三种违法犯罪行为,可以给予减轻刑事责任的宽宥处理。
三赦:幼弱、老旄、惷愚,指对年幼无知的未成年人、年迈体衰的耄耋老人和有精神障碍的痴呆者等三种人的违法犯罪,除故意杀人的重罪外,可以免予追究刑事责任。
法经:战国初期,魏国在李悝的主持下参考、总结各国的立法经验,制定的一部系统的成文法典即《法经》,共六篇。
八议:三国时期,曹魏政权在《新律》中规定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这八种特殊人物,不适用普通诉讼审判程序,司法官员也无权直接审理管辖,而必须上报皇帝进行议决,其结果一般都能获得宽宥处理。
十恶:指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十种最严重的犯罪行为。
律学:律学是中国古代研究法律的学问。
因商鞅改法为律以后,各朝代的主要法典多称律,故有此称。
张杜律:由于《晋律》言辞简约,实施中难免产生歧义,当时的著名律学家张斐和杜预分别为律作注,“兼采汉世律家诸说之长,期于折衷至当”,总结了历代刑法理论与刑事立法的经验。
经晋武帝批准,下诏颁行天下,与《晋律》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经张杜二人注解后的《晋律》,也被径称为“张杜律”。
周公制礼:西周初年,周公姬旦出师东征、平定叛乱后,为贯彻“敬天保民”、“明德慎罚”的法制原则,而系统地建立了一套规范详备的礼仪典章制度,作《周官》,称为周公制礼。
五服:“五服”是根据血缘亲属关系的远近而规定的五种丧服的服制。
服制共分为斩衰(三年)、齐衰(最长一年)、大功(九个月)、小功(五个月)、缌麻(三个月)五等,故称五服。
法家:通常下法家是指春秋战国时期的一个以法治为思想核心的学派。
中国古代法律史
绪论一、问答题:1、简述中国法律史发展的特点。
答:(1)引礼入法,礼法结合;(2)家庭本位,伦理法制;(3)无讼是求,调处息争;(4)法为治世之具,缘法断罪;(5)法典体例上的“诸法合体,民刑不分”与法律体系上的“诸法并存,民刑有分”。
2、简述法和律的异同。
答:(1)相同点:在一般情况下,二者是相通的,都表示必须遵守的规范和秩序,但法律更多是指刑法。
(2)不同点:①从字义的起源看,法含有“平之如水”、“去不直”的观点,律则更注重制度规范;②法涵盖的内容广泛,除律外,一切规章制度都可以用法来表示,如:令、格、式、例等;③律的专业性很强,一般只用于对案件的讨论或书面用语中,在一般口语中,人们多使用法。
3、谈谈对法律的认识。
答:(1)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内容和特征是在漫长的法律实践过程中形成的。
从思想渊源来看,它们大都是从先秦时代的思想材料中加以提炼而成的。
这些思想材料有的本来是对立的,但在封建社会的政治法律实践中逐渐融而为一、并行不悖。
这些都代表着其他法系所无而中华法系所独有的内容和特征。
因此,它们不仅仅属于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范围,而应属于整个中华法系。
(2)“礼治”与“法治”相结合的法律传统法统即法律传统,是指导法律实践活动的价值基础。
它决定着法律实践活动的内容、特点和发展方向。
一般而言,一个民族的法律传统是一元的,而中国封建时代的法律传统则是二元的,即“礼治”和“法治”。
“礼治”指源于远古时代的宗法家族的行为规范和伦理观念。
“法治”则是春秋战国新兴地主阶级的君主专制的官僚政体。
春秋战国时,“礼治”与“法治”的对立主要表现在:①宗法贵族政体与集权官僚政体的对立;②“以德服人”和“以力服人”的统治方针的对立;③重“判例法”的“人治”与重“成文法”的“法治”的对立。
但是,这种整体上的对立并未排除局部上的统一。
这种局部的统一性主要表现在:①在阶级属性上,儒法都是封建阶级的代表,前者代表由奴隶主贵族转化而来的封建贵族,后者代表由平民上升的地主阶层;②法家并不是一般否定等级特权,法家不仅维护君主一家一姓的世袭特权,而且还维护各级官吏的特权。
(完整)法制史
六礼:
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谋请谋问名订婚送聘商期男迎
继承: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不以长:主要是身份继承,其次财产继承(嫡长子继承)
结婚:六礼三原则,离婚制度:七出三不去(不休)
最高裁判者:周天子
中央设:大司寇
地方设:士师.乡士.遂士
审理刑事案件:为断狱
审理民事案件:为听讼
1、九卿会审(圆审):九人会审后事皇帝交付的案件或者囚犯翻供不服的案件
2、朝审:每年霜降后三司会同其他人主持下会审重案囚犯。
3、大审:司礼监居中,九卿抑于内官之下,每五年辄大审(太监为主的审判)
注:后来清秋审、朝审皆源于此
4、廷杖:太祖朱元璋首用,厂卫干予司
清朝
1、《大清律例》:乾隆5年完成,颁行天下。与《大明律》基本相同。
3、秦代主要刑罚:
主刑:笞、徒、流、肉、死,死刑为主
三大附加刑:羞辱刑、经济刑(赀甲,赀戍、赀徭)
赎:以金钱赎买刑罚,死刑也可以赎买。
1、刑事责任能力规定
身高判定是否成年
2、区分故意与过失的原则
3、盗窃按赃傎定罪原则
4、共同犯罪与集团犯罪加重处罚原则
5、累犯加重原则
6、教唆犯罪加重处罚原则
7、自首减轻处罚原则:凡携带公物外逃,主动自首者,不以盗窃论处,而以逃亡论处。
2、朝审:京师旁绞斩复审,每年霜降后10日举行。
情实死立决,缓决减军流,可衿为徒流,老单承留养
3、热审(针对轻犯):每年小满后,大理寺官员会司道御史苔仗刑
故杀演进
北魏:首现。唐:非因争斗无事而杀人。清:临时起意故意杀人
谋杀演进
战国:首现谋杀概念。西晋:确定解释,即张斐解释,二人以上事先预谋的故意杀人
中国法制史(全)
中国法制史第一章中国法律的起源和夏商法律制度(约公元前21世纪—前16世纪-前11世纪)学习要求:1、掌握中国法的起源。
2、了解夏、商两朝法制的基本情况。
一、中国法的起源二、夏商的立法指导思想三、夏商的立法概况四、夏商法律的基本内容五、夏商的司法制度一、中国法的起源夏朝有了地域上的划分和居民,如将国家划分为九州等。
夏朝有公共权力机关设立,如作为行政机关的六卿、九牧,作为司法机关的士等。
原始的礼由习惯演化成法。
刑起于兵。
中国法的起源的特色:法的起源与战争的关系特别密切:《汉书·刑法志》记载:“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凿;薄刑用鞭扑。
”二、夏商的立法指导思想奉天罚罪的法制观。
《甘誓》中有两段话:启宣布有扈氏的罪状有两条:首先就是“威侮五行”,所以“天用剿绝其命”。
“左不攻于左,汝不恭命;右不攻于右,汝不恭命;御非其马之正,汝不恭命。
用命赏于祖,不用命戮于社,予则孥戮汝。
”《尚书·汤誓》:“有夏多罪,天命殛之……尔尚辅予一人,改天立罚。
”三、夏商的立法概况1、《禹刑》夏朝法律的总称。
《左传·昭公六年》说:“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以禹为名表示对夏族杰出祖先和开国之君的崇敬,是中国最早的奴隶制法。
2、《汤刑》商朝法律的总称。
《左传·昭公六年》说:“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以汤为名也是表示对开国之君汤的崇敬。
四、夏商法律的基本内容(一)刑事法制1、定罪量刑的原则(1)罪及本人,刑不株连的原则(2)疑罪从轻的原则(3)不杀无辜的恤刑原则(4)过失从轻的原则2、刑罚(1)奴隶制五刑:墨、劓、髌、宫、大辟(2)法外酷刑:炮烙、醢、脯、剖心、劓殄、孥戮等。
3、罪名(1)不孝罪(2)不从王命罪(3)不事农业罪(4)弃灰于公道罪四、夏商法律的基本内容(二)(二)行政法制1、国王是国家的最高统治者。
2、商朝实行内服、外服制度。
(三)经济法制1、土地管理:有内服外服之分其余为自己阅读材料五、夏商的司法制度(一)司法官1、夏商埋藏的司法官为“司寇”、“大理”、“士”或“理”等。
中国古代法制史绪论
本课程结构 按照专题介绍中国古代法制发展过程中的主要问题。 第一讲 绪论 第二讲 立法思想 第三讲 法律形式 第四讲 主要法律(上) 第五讲 主要法律(下) 第六讲 主要刑罚 第七讲 法律适用原则 监察制度
第八讲 刑事法规 第九讲 民事法规 第十讲 行政法规 第十一讲 经济法规 第十二讲 司法机构 第十三讲 诉讼制度 第十四讲 审判制度 第十五讲
第一讲 绪论
一、中国法律的起源
夏朝建立前的“法律”——原始习俗 “神农无制令而民从” “厚赏不行,重罚不用而民自治” 原始社会调整人们在生产、分配和交 换过程中相互关系的行为规范,是世代相 传的习俗和惯例。
二、刑、法、律概念的演变
中国古代“法”和“律”不连称 春秋以前多称“刑” 春秋、战国之际“法”字广泛使用 商鞅相秦,改法为律
三、宗法制度
所谓“宗法制度”是中国古代社会 中存在的一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家族 组织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保证血缘贵 族世袭统治的政治形式。 宗法制度渊源于氏族社会父系家长 制,经过夏、商两代的发展,到西周建 立时,达到了成熟的程度。
西周初年,周武王发动反商战争, 建立西周政权以后,为保证姬周家天下 的稳固,开始“封邦建国”,推行政治 上的分封制度。以这种“裂土封王”的 分封制度为基础,逐渐形成了一种完备 的宗法社会制度。
其二,小宗服从大宗,诸弟服从长兄。 (大宗率小宗,小宗率群季)在各个相对 应的关系中,小宗应该服从大宗,有向上 纳贡、跟随出兵征伐等政治、经济或礼仪 上的义务和责任。大宗可以向小宗提供政 治庇护,并有责任调解小宗之间的纠纷。 在理论上,大宗有权力剥夺小宗的身份, 降低其爵位,剥夺或缩小其领地。
其三,各级诸侯王、卿大夫、士,既 是一种家族组织,又各自构成一级国家政 权,共同向最高宗子——周天子负责。这 种宗法统治的特征在于家族统治。周王既 是国王,天下最高主宰,又是整个姬周大 家族的大家长。
《中国法制史》课件
02
中国古代法制
夏商周时期的法制
司法制度
立法概况
夏商周时期是中国法制史上的初 创期,这一时期的法制以习惯法 为主,统治者通过制定礼和刑来 规范社会关系。
夏商周时期的神权色彩浓厚,行 政与司法合一,统治者通过祭祀 和卜辞等方式来决断案件。
总结词
初创期,以习惯法为主,神权色 彩浓厚,行政与司法合一。
引进西方法律制 度
清朝末期,中国面临严重 的社会危机和民族危机, 法制改革成为重要的救亡 图存手段。
清朝末期,随着西方列强 的入侵和民族危机的加深 ,清朝政府开始进行法制 改革,以图挽救统治危机 。其中,比较重要的改革 包括
修订《大清律例》,使其 更加符合近现代法律原则 和司法制度。
建立独立的司法机构,试 图改变传统行政与司法合 一的体制。
刑罚制度
秦汉时期的刑罚制度仍然较为严酷,但已 经逐渐向轻缓方向发展。
立法概况
秦汉时期是中国法制史上的统一与发展期 ,这一时期制定了《秦律》和《汉律》, 标志着中华法系的初步形成。
罪名体系
这一时期的罪名体系更加丰富,涉及范围 更广,包括危害国家安全、危害社会稳定 等罪名。
司法制度
秦汉时期重视儒家思想,强调礼刑并重, 行政与司法分离,司法机构逐渐完善。
这一时期的罪名体系更 加丰富多样,涉及范围 更广,包括危害国家安 全、危害社会稳定、侵 犯个人权利等罪名。
唐宋明清时期的刑罚制 度逐渐轻缓化,废除了 许多残酷的刑罚,如车 裂、腰斩等。同时加强 了对民间纠纷的调解和 仲裁。
03
中国近代法制
清朝末期的法制改革
01
02
03
04
05
总结词
详细描述
修律
中国政法大学 中国法制史第10章 宋朝法律
考课方法主要有两种:即磨勘制与历纸制。磨勘制,即磨勘转官,是指 定期勘验官员的政绩,以定升迁。真宗时文、武官员三年一磨勘,仁宗 时改为文官三年,武官五年一磨勘,实际上就是凭资历升官。厉纸制类 似于现在的考勤工作登记,宋律规定官吏按日自计功过,并上交给主管 官员,或由长官平时记录其属下官员的善恶,作为考核的依据。
第10章 宋朝法律
一、法制指导思想 二、立法活动 三、法制内容
一、法制指导思想
1、加强控制,集权君主 2、慎法与重典相结合 3、义利并举,重视民商立法
二、立法活动
1、?宋刑统?的刻印颁行 2、编敕与条法事类 3、编例 〔1〕条例:皇帝发布的特旨 〔2〕断例:断例是经皇帝批准汇编的审断案件的成例; 〔3〕指挥:中央机关下达的指示命令 4、特别法规,主要包括?窝藏重法?、?盗贼重法?、?妻孥编
3、货币金融法规。
宋朝货币仍以金属铸币为主,包括铜钱与铁钱两种,并依据其不同的流 通区域,将全国划分为铜钱区和铁钱区,严禁其流出境外。货币的铸造 由官府统一掌管,严禁民间私自铸钱。?宋刑统·杂律·私铸钱?明确规 定:“诸私铸钱者,流三千里。〞同条所附?刑部格敕?又加重规定:凡 私自铸钱或谋划造意、带头组织者,一律处以绞保配徒一年,里坊村 正各决杖六十。此后,两宋政权又陆续颁行一些严禁私自铸钱或毁钱的 法律规定。〔?宋史·食货志·钱币?〕
〔2〕重视勘验证据,产生了世界历史上第一部法医学专著 --?洗冤集录?。
〔3〕鞫谳分司制度。这是宋代审判制度的特色。宋代自大 理寺至州,都实行鞫谳分司、审判别离的制度。中央大理寺、 刑部设有详断官(断司)、详议官(议司),分别负责审讯、检 法用律,而后由长官审定断案。州府设司理院,置司理参军
中国古代法制史 中国政法大学 (7)
三、法律体系
(一)以《六法全书》为代表 的成文法 (二)判例、解释例及司法机 关认可的习惯和法理 (三)国民党中央决议及蒋介 石手令
蒋介石
四、立法特点
(一)立法权受制于国民党中央 (二)以孙中山“遗教”为根本立法原则 (三)外来法与本土法融合,法律体系庞杂详备 (四)特别法多于普通法,法律效力高于普通法
著名记者林白水
复习与思考题
南京临时政府宪法性文件的内容、特点及其评价。 南京临时政府政令法规的主要内容。 北洋政府的立法特点。 北洋政府的主要立宪活动。 北洋政府刑事立法与民商立法的主要内容及其特点。 北洋政府司法制度的主要特点。
拓展阅读书目
.谢振民:《中华民国立法史》,.中国政法大学出 版社2000年版。 .直隶高等审判厅编:《华洋诉讼判决录》,.中国 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张晋藩总主编:《中国法制通史》第九卷“清末·中 华民国”,.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一、宪法性法律
(一)1928年《训政纲领》 (二)1931年《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 (三)1936年《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五五宪 草”) (四)1947年《中华民国宪法》
(一)1928年《训政纲领》 1928年 训政纲领》
1.《训政纲领》的制定。 2.《训政纲领》的主要内容。
胡汉民(1879-1936)原名衍鸿,字展堂, 胡汉民 广东番禺人。1901年中举人。1902、1904年 两度赴日本留学,入弘文学院师范科、法政大 学速成法政科。1905年9月加入中国同盟会, 被推为评议部评议员,稍后又由孙中山指定任 本部秘书,从此成为孙主要助手之一。主编 《民报》
一、立法思想
(一)从“以党治国”原则 到“一党专政”原则 (二)从“权能分治”理论 到“五权宪法”理论 (三)从“建国三时期”学 说到“训政保姆论” 南京国民政府
中法史第一章夏商周
西周的行政立法
宗法等级制度
1、宗 嫡长子为大宗,其他庶子为小宗, 大宗、小宗具有相对性,
嫡长子称宗子,或宗主。
2、封
天子→嫡长子→天子→嫡长子→天子(天下) ↘ 庶子→诸侯→嫡长子→诸侯(封国) ↘ 庶子→卿→嫡长子→卿(采邑)
社会分层
• 贵族:王,公、侯、伯、子、男,士
• 平民:以郊为界,分为乡、遂两个区域。 • 奴隶:
第二节
夏商法制概况
二、行政管理体制 1、国王是国家的最高统治者。 2、商朝实行内服、外服制度。 3、土地管理:有内服外服之分
第二节
三、刑事法律内容 无罪行法定昏、墨、贼,杀。” (2)“弗用命戮于社。” (3)不孝罪 “五刑之属三千,罪莫大于不孝”(孝经•五刑)
第二节
夏商的立法指导思想总结
奉天罚罪的法制观。 《甘誓》 中有两段话:
启宣布有扈氏的罪状有两条:首先就是“威侮五行”,
所以“天用剿绝其命” 。
“左不攻于左,汝不恭命;右不攻于右,汝不恭命;御
非其马之正,汝不恭命。用命赏于祖,不用命戮于社, 予则孥戮汝。”
《尚书· 汤誓》:“有夏多罪,天命殛之……尔尚辅予一 人,改天立罚。”
徇私;④惟货,贪赃受贿而枉法;
⑤惟来,受私人请托而枉法。
凡以此五者出入人罪,皆以其罪罪 之。
西周的司法制度
刑罚的执行
1、公开行刑,奴隶主贵族享有特殊待遇。
2、秋冬行刑
监狱管理制度---司圜:
圜土、囹圄
2013-16.关于西周法制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 正确的?( ) A.周初统治者为修补以往神权政治学说的缺陷, 提出了“德主刑辅,明德慎罚”的政治法律主张 B.《汉书· 陈宠传》称西周时期的礼刑关系为 C.西周的借贷契约称为“书约”,法律规定重要 的借贷行为都须订立书面契约 D.西周时期在宗法制度下已形成子女平均继承制